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啤 酒 GB / T 4927 91 Beer 代替 GB 4927 8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啤酒的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麦芽( 包括特种麦芽) 为主要原料,加酒花,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 的、含有二氧化碳的、起泡的、低酒精度的各类熟、鲜啤酒。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4544 啤酒瓶 GB 4789.1 4789.28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微生物学部分 GB 4928 啤酒试验方法 GB 5739 啤酒塑料周转箱 GB 6543 瓦楞纸箱 GB 103
2、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3 术语 3.1 淡色啤酒: 色度为 5.0 14.0EBC 单位的啤酒。 3.2 浓色啤酒: 色度为 15.0 40.0EBC 单位的啤酒。 3.3 黑色啤酒: 色度为大于 40.0EBC 单位的啤酒。 3.4 熟啤酒: 经巴氏灭菌的啤酒。 3.5 鲜啤酒: 未经巴氏灭菌的啤酒。 4 分类 4.1 根据啤酒色度分类 4.1.1 淡色啤酒。 4.1.2 浓色啤酒。 4.1.3 黑色啤酒。 4.2 规格 4.2.1 18 度啤酒。 4.2.2 16 度啤酒。 4.2.3 14 度啤酒。 4.2.4 12 度啤酒。 4.2.5 11 度啤酒。 4.2.6 10 度啤酒。 4.
3、2.7 8 度啤酒。 5 技术要求 啤酒产品的取样及质量的检测须按照 GB 4928 执行。 5.1 感官要求 5.1.1 浓、黑色啤酒的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级 别 优 级 一 级 二 级 项 目 外 观 无明显悬浮物和沉淀物 无明显沉淀物 形 态 泡沫细腻, 挂杯 泡沫较细腻, 挂杯 泡沫较粗 泡 沫 泡持性,s 210 180 120 色 度浓 色 15.0 40.0 EBC 黑 色 40.0 具有明显的麦芽香气有较明显的麦芽香 有麦芽香气, 口味 香气和口味 口味纯正, 爽口, 酒体气, 口味纯正, 较爽 较纯正, 较爽口, 无 醇厚, 柔和, 杀口, 口, 杀口, 无
4、异味 异味 无异味 5.1.2 淡色啤酒的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 2 级 别 优 级 一 级 二 级 项目 透明度 清亮透明, 无明显悬浮物和沉淀物 尚清, 较透明 外观 浊度( 保质 1.0 1.5 2.0 期内),EBC 形 态 泡沫洁白细腻, 持久 泡沫较洁白细腻, 泡沫尚洁白, 较 挂杯 较持久挂杯 粗 泡沫 瓶装,s 210 180 泡持性 120 听装,s 180 14 5.0 11.0 5.0 14.0 色度 12、11 、10 5.0 9.5 5.0 11.0 5.0 12.0 EBC 8 5.0 12.0 有明显的酒花香气, 有较明显的酒花香有酒花香气, 口 香气和
5、口味 口味纯正, 爽口, 酒体气, 口味纯正, 较爽味较纯正, 无异 谐调, 柔和, 无异香、口, 谐调, 无异香、味 异味 异味 5.2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 3 级 别 优 级 一 级 二 级 项 目 18 4.5 4.3 16 4.4 4.2 酒精度 14 4.3 4.1 (m/m) 12 3.7 3.5 11 3.4 3.2 10 3.1 2.9 8 2.4 2.2 18 18 0.3 16 16 0.3 原麦汁 14 14 0.3 浓度 (m/m) 12 12 0.3 11 11 0.3 10 10 0.3 8 8 0.3 18、16 4.5 总 酸 14 3.
6、0 mL/100mL 12、11 、10、8 2.6 二氧化碳, (m/m) 0.40 0.38 0.35 双 乙酰 淡色 0.13 0.15 0.20 mg/L 浓色、黑色 0.14 0.16 5.3 保质期 瓶装、听装熟啤酒保质期不少于 120d(优、一级),60d( 二级) 。瓶装鲜啤酒保质期不少 于 7d。罐装、桶装鲜啤酒保质期不少于 3d。 5.4 卫生要求 卫生指标按 GB 2758 执行。 6 试验方法 理化要求的检验按 GB 4928 执行。 卫生指标的检验按 GB 4789.1 4789.28 有关方法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验收 7.1.1 凡同原料、同配方、同工艺所
7、生产的啤酒,经混合过滤,同一罐、同一包装线当 天包装出厂( 或入库) 的,并具有同一质量证明书的产品为一批。 7.1.2 生产厂应保证产品质量, 须按本标准和 GB 4928 对产品进行逐批检验。产品须附有 质量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 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出厂。 7.1.3 受货方有权在收到货的当时, 从交付批产品中抽样, 按 GB 4928 和本标准的规定进行 检验。检验结果按 7.1.3.1 7.1.3.3 判定。 7.1.3.1 不合格的分类 A 类不合格外观、香气和口味,理化要求、卫生要求、标签标志。 B 类不合格泡沫、色度、净容量偏差。 7.1.3.2 产品判定规则 受检样品检验项
8、目全部合格时,判整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自同批 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类不合格或超过一项类不合格时, 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 7.1.3.3 质量等级的判定规则 生产厂可根据自己产品的质量按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判定自己产品的等级, 并在标签上注明。 产品检验时,应按标签标注的等级检测。若样品检验结果低于标签标注的等级时,则判该批 产品为不合格。 7.1.4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 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检, 以复检 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 7.1.5 外销产品标准和检验, 可按双方协议执行。 7.2 抽样 7.2.1 出厂检验抽样 每批啤酒
9、产品的检验可按表 4 抽取样品。 表 4 批 量 范 围 抽 取 样 品 数 抽取单位样品数 箱 箱 瓶箱 50以下 4 1 50 1 458 8 1 1458 以上 13 1 表中规定的抽取样品数,为全部用来做卫生、理化、感官检验的,若需留样,可 再适量抽取若干瓶。但多抽的瓶数,不得超过标准中规定数的。 7.2.2 抽样方式 7.2.2.1 瓶装啤酒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n 箱 ,再从 n 箱中各抽取一瓶, 作为该批产品的样 品进行检测。 7.2.2.2 散装啤酒按表 4 规定从大罐中分装 n 瓶 ,作为该批产品的样品进行检测。检验散装 啤酒卫生指标时, 抽样按 GB 4789 进行。外销产
10、品可按双方协议执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标签标志 产品标签除必须符合 GB 10344 的有关规定外, 还必须在不低于本标准规定的保质期的 基础上, 根据具体产品情况, 标明确切的保质期限。 8.1.2 销售包装标志 瓦楞纸箱应注有厂名、酒名、规格、批号、净重、毛重、瓶数,并标有“小心轻放” 、 “请勿倒置”字样及标志。其使用方法按 GB 191 的规定执行。 8.2 包装 8.2.1 内包装必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啤酒瓶(GB 4544) 、罐包装。瓶( 罐 )体整齐, 瓶 (罐 )外清洁,封盖严密,无漏气、漏酒现象。 8.2.2 外包装必须用合格的啤酒塑
11、料周转箱(GB 5739) 、瓦楞纸箱(GB 6543) 或木箱装运。 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 8.2.3 在 20时,20 瓶的平均净容量允许偏差:大于或等于 500mL瓶时为10mL; 小于 500mL瓶时为8mL 。 8.3 运输、贮存 8.3.1 啤酒应在 5 25下运输和贮存。 8.3.2 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 应保持厂地清洁, 干燥, 通风良好, 严防日光直射, 不得与潮 湿地面直接接触, 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发潮的货物,严禁与有毒物品 堆放在一起。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琪。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1 09 10 批准 1992 08 01 实施 注 :本文已按技监国标函(1993)151 号文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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