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冽专为:明矶石矿石分析方法通则Alunite ores-Analytical methods-General instructions 1 适用范围本标准对明矶石矿石分析中的一些共同要求的规定。2 总则2.1 本系列标准为检验化工生产所用明矶石矿石产品质量、仲裁分析和验证其它分析方法以及制备标准样品时使用。2.2 分析方法中所载的容许差仅为保证与判定分析结果的精密度而设,与其它部门不发生任何关系。对同试样中同一项目分析,平行测定的分析数据的极差值应小T本标准所载容许差。如有争议,可由双方商议第三者进行仲裁分析,分析结果以仲裁分析为准。2.3 分析结果小数点后的位数应与分析
2、方法中所载的容许差的小数点后的位数取齐。2.4 数字修约方法按GB1. 1-81 (标准化工作导则编写标准的一般规定的附录c数字修约规则进行。3 一般规定3. 1 试样除吸附水项目规定外,分析试样一律采取干样。试样粒度需通过150目标准筛。分析试样应在105-1100C温度下干燥2小时,于干燥器中保存。3.2 试剂和溶液:3.2.1 本系列标准所用试剂的纯度一般不得低于分析纯。作基准物应采用基准试剂。应用金属配制标准溶液时,纯度应在99.99%以上。3.2.2 除特殊注明外,试剂溶液均为水溶液。3.2.3 由固体试齐配制的溶液百分浓度,是表示100毫升溶液中所含溶质的克数。3.2.4 由液体试
3、齐11配制的溶液的浓度,一般均以体积和表示。如(1+ 2),前数字表示试剂液体一份体积量,后数字表示溶剂二份体积量。3:2.5 标准溶液应定期标定,以保证其准确度。标定容量分析所使用的溶液,应同时标定三份,所得浓度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的相对误差不得大于0.2%。3.3 试样的称重误差,除特殊注明外,一般应不大于0.0002克。3.4 灼烧物和烘干物恒重时,应在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前后两次冷却时间应力求一致,两次称重之差不大于0.0003克。3.5 标准中所载的干过滤,系指溶液用干滤纸、干漏斗过滤于干燥容器中。并弃去最初的部分滤被。3.6 分析过程中所用的热水或热溶液,系指温度高于600C;所用的温
4、水或温溶液,系指温度为40 -50oC。3.7 本系列标准中所用水均为蒸馆水或去离子水。3.8 称量所用分析天平除特殊注明外,一般不应低于三级,感量0.1毫克。天平与陆码应定期进行国家标准局1984-07-20发布1985-06-01实施GB 458 1 . 1 -8 4 检定。分析所用的其它计量器具、计数仪器等应按规定进行校正并保证其准确度。2 3.9 本系列标准中各项分析必须做全部操作的试剂空白,对测定结果进行修正。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由化学工业部化工矿山设计研究院归口。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化工矿山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想梅。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化学工业部部标准HG1-353-66 明矶石统一分析方法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