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37100 01N47备案号:21880-2007 J B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r 61 5512007代替JBT 615511992静电复印机维修导则 总则Servicing directives for electrostatic copying machine_Generic specification20071 008发布 200803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目 次Jl鹰矗=f秘鞫赢囊豳留前言11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对生产方和销售方的基本要求15对维修方的基本要求26对维修人员的基本要求27对用户的基本要求28维修质量责任2
2、JB,r 61 551_2007刖 吾JBT 6155静电复印机维修导则拟分为六个部分:一一第1部分:总则;一一第2部分:维修资料的完整性及其基本要求;一第3部分:维修方资格审查及管理办法;第4部分:维修质量评定及考核;第5部分:维修信息管理方法;一一第6部分:维修器材管理方法。本部分为JBT6155的第l部分。本部分代替JB,q615511992静电复印机维修导则总则。本部分与JBT 61551一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将“术语”改为“术语和定义”并增加英文注释:将“维修部门”改为“维修方”;增加33“销售方”术语;将4“对生产方的基本要求”改为“对生产方和销售方的基本要求”;增加42,
3、将原4,2,43,44,45,46改为43,44,45,46,47;将44“生产方”改为“销售方”并增加“用户的要求”;将46中“满足50万页复印量的要求或”改为“不少于五年”;将82中“52业产品质量条例(国务院国发E1986j42号文件)”改为“产品质量法”并将“经销企业”改为“销售方”;83增加“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或”。本部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复印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47)归口。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天津复印技术研究所、佳能(中国)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陆柏明、韩其庸、王志民、鲁俊和、高俊。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JB厂r 6155卜一】
4、992。1范围静电复印机维修导则总则JB,r 61551-2007JBT 6155的本部分规定了静电复印机维修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维修质量责任的处理原则。本部分适用于静电复印机维修方、生产经销企业(供方)和用户。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鹏厂r 6155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JBT 615522007静电复印机维修导则维修资料的完整性及其基本要求JBT 615532007静
5、电复印机维修导则维修方资格审查及管理办法JBT 615542007静电复印机维修导则维修质量的评定及考核JBT 615552007静电复印机维修导则维修信息管理方法JBT 615562007静电复印机维修导则维修器材管理方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 1维修方service side为静电复印机的用户进行技术服务的企业或个人的统称。32生产方produce side静电复印机及其消耗材料、器材的制造单位。33用户user静电复印机的使用者(单位和个人)。34销售方seller把静电复印机及其消耗材料、器材等销售给用户的企业或个人。35技术服务technical service静
6、电复印机的安装使用培训、维修及供应消耗材料、易损件、零配件等工作的统称。4对生产方和销售方的基本要求41 生产方向用户供应的静电复印机及其维修器材应符合有关标准或合同的规定。42销售方向用户供应的静电复印机及其维修器材应符合有关合同规定。43为保证静电复印机的正确使用及维修质量,生产方必须具备必要而充分的维修技术资料,以满足用户及维修方的需要。,IBfr 61 551-200744销售方应根据用户的要求对所提供的机型及时开展用户培训工作,为用户正确掌握使用、维护保养方法提供学习条件。45生产方应根据所提供的机型及时为维修方进行安装、使用、维修培训。46生产方必须及时供应与整机相配套的消耗材料、
7、易损件及常用零配件。供应期限应不少于五年(自最后一批产品出厂日期起计算)。47生产方应经常检查本产品维修方的维修质量,并了解本厂产品的质量状况和用户意见,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5对维修方的基本要求515253行。为保证静电复印机的维修质量,维修方必须取得维修资格的认可,并按本部分进行管理。维修方必须保证维修质量,确保用户利益,维护生产方的信誉。维修方应及时为用户提供必要的合格消耗材料及零配件,并及时提供技术服务,保障机器正常运54维修方应指导用户正确使用静电复印机及相应的消耗材料。55维修方应接受生产方对维修质量的监督,有义务向生产方反馈产品质量信息,以利于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和改进。56维修方所
8、配备的维修人员应按有关文件要求取得维修资格。6对维修人员的基本要求从事静电复印机维修工作的人员应达到犀家劳动部门规定的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要求,并取得相应的维修资格证书。7对用户的基本要求71 用户应按照静电复印机的使用方法,正确使用和操作。72用户在使用静电复印机时,必须选用配套的消耗材料和适用的复印纸。73用户应通过培训,掌握应由用户经常进行清洁保养的方法,并定期实施。74静电复印机中的易损件的定期更换作业,用户应按生产方的要求和维护周期表的规定按期完成或及时呼叫维修方予以完成。75对于实行合同维修或租赁使用的用户,按合同规定执行。76用户应建立静电复印机使用档案。8维修质量责任81 静电复印机产品维修质量责任是指产品(含复印器材)在安装、调试和(或)维修后,其直接与技术服务作业相关的质量性能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静电复印机适用性、安全陛等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82静电复印机和复印器材的生产、销售方,复印机主机厂售后服务部门及复印机维修方均应遵照产品质量法的适用条款和】B厂r 6155261556的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产品维修质量责任。83因维修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按本标准和合同规定执行。若争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或提请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或国家复印机产品质量监督机构仲裁检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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