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T 17680. 2一1999前言我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组织实行兰级制,即国家级应急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应急组织和核电厂级应急组织,分别负责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核电厂营运单位的核事故应急事宜。本标准是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系列标准中的一个,规定了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付核电厂核事故的场外应急职能与应急组织应当满足的准则,目的是为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与准备以及应急响应提供指导。本标准的编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24号令发布的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为法规依据。本标准由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z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核安全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吴德强。本标准委托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1 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场外应急职能与组织Crlterla ror emergency planning and preparednes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 orr -site emergency functions and organization GB/T 17680.2-1999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付核电厂核事故的场外应急职能和应急组织应当满足的准则。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所在地的省(
3、自治区、直辖市)对付核电厂核事故的场外应急计划与准份以犀应急响应。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2. 1 场区slte具有法定边界、受核电厂营运单位有效控制的核电厂所在区域。2.2 场外off-site场区以外的区域。2.3 应急emergency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核电厂核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是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2.4 应急响应emergency response 为控制或减轻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的后果而紧急采取的行动及措施。3 应怠响应职能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履行下述应急响应职能。3. 1 基本
4、职能3.1.1 应急响应的指挥与管理3. 1.1.1 应急响应行动的决策适时地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重大应急响应行动做出决策,这主要包括:a)决定和宣布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在一般情况下,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应经国务院指定部门批准。在非常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在接到核电厂对进入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之后,先行决定和宣布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全面启动场外应急计划;b)适时决定选用隐蔽、服用稳定性破制剂、控制进入高污染区、地区封锁、控制食物和饮用水、撤离、避迁、区域去污等场外应急防护措施,以及决定实施这些防护措施的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3-08批准1999- 09
5、-01实施1 , GB/T 17680. 2一1999区域内的地区封锁,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封锁,以及干线交通或封锁国境的地区封锁,由国务院决定pd适时决定终止实施有关的应急防护措施gd)适时决定向公众发布必要的信息;e)适时决定向国家有关部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请求支援。3.1.1.2 场外应急行动的组织实施依据场外应急计划,对所决定实施的应急响应行动和防护措施统一组织和协调实施。3.1.1.3 应急监测与评价组织和协调场外环境放射性监测,并结合核电厂提供的事故状态和放射性释放数据,结合获取的气象参数等方面的资料,对核事故的场
6、外后果适时作出评估和预测。3. 1. 2 向邻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情况和提供防护措施建议必要时及时向可能或实际受到核事故辐射明显影响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事故情况和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建议。3. 1. 3 组织支援核电厂场内应急响应行动应根据核电厂营运单位在诸如扑灭重大火灾、修复损坏的危及核安全的供电供水系统、修复损坏的危及核安全的防洪防浪构筑物等方面提出的紧急支援请求,组织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援。3. 1. 4 向国家核事故应急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应按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应急计划的规定,及时向国家核事故应急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响应情况。3. 2 支持职能为确保履行3.
7、1中所述的应急响应基本职能,应履行必要的应急响应支持职能。这主要包括:3. 2. 1 通信必须确保履行应急响应职能(特别是履行应急响应基本职能的应急组织及关键人员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3.2.2 通知应按场外应急计划的要求,向有关应急组织和人员通知有关信息。3.2.3 数据传递应按场外应急计划规定的要求,在国家级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核电厂级的关键应急设施之间及时传输有关数据。3.2.4 公众信息的准备、发布与控制应当按照场外应急计划的规定,适时准备并向公众发布必要的信息,同时应了解公众反映和舆论动态,控制失真信息或谣言传播。3. 2. 5 气象、海洋观测和预报服务为了支持场外防护措施的
8、恰当决策和实施,以及支持场外辐射后果评价,应按应急计划的安排,获取气象、海洋观测及预报的资料信息。3.2.6 文秘与记录草拟应急响应的有关公告、命令和报告;)(1应急响应期间的决策、通知、通信的内容,对监测数据和评价结果,对应急响应的主要过程等准确地予以记录,并妥善收集与保存。3. 2. 7 交通管制应按应急计划的要求,有效地实施交通管制,以支持控制进入高污染区、地区封锁、撤离等应急响应行动的实施。3.2.8 治安保卫应按应急计划的要求,采取治安保卫措施,以支持撤离、区域封锁等防护措施的实施。2 GB/T 17680.2-1999 3.2.9 应急医疗卫生服务应按应急计划的要求,对需要服用稳定
9、性破制剂的公众及时提供各种破制剂,对受污染人员进行初步去污洗消,对受到过量照射的人员进行初步鉴别、分类和转运至合适医院,并提供涉及非辐射损伤方面的一般医疗卫生服务。3. 2. 10 应急响应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应对进入核事故现场及其毗邻地区的应急响应工作人员,实施辐射防护监督,提供必要的辐射防护手段和指导。3.2.11 运输服务应根据应急响应的需要,及时且安全地提供人员和物资运输服务。3.2.12 人力支援和物资器材供应应当基于平时了解和掌握的人力和物资器材情况,按应急响应的需要,调度人力支援,调用、征用或采购物资器材。3. 2. 13 其他后勤服务应按应急响应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复印、照相、录相
10、、打字、采购等其他后勤服务。4 应急准备职能为了在场外应急响应期间有效地履行第3章所述应急响应职能,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董事市)应履行以下应急准备职能za)制定和定期修改场外应急计划及其实施程序;b)建立和健全场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组织gc)按照积极兼容的原则,设置和准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器材gd)采取应急培训11、应急演习、应急准备检查、应急设施设备维护等措施,常备不懈地保持有效的场外应急响应能力:e)在核电厂协助下,对核电厂附近地区公众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5 应急组织和职责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建立能有效履行本标准第3章所述应急响应
11、职能和第4章所述应急准备职能的应急组织,明确这些应急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职责。在场外应急状态终止之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应急组织还应对应急响应进行总结,以及拟定受到放射性污染区域的恢复计划或方案。5. 1 应急组织5.1.1 组建原则应急组织应按下述原则组建.a)按照积极兼容原则,基于已有的政府常设机构和有关事业单位组建,并应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核电厂核事故场外应急管理工作;b)兼顾或适应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两方面职能gc)可专设必要的精干的常设管理及办事机构,以适应核事故应急的特殊性gd)可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应急组织的专家咨询组;e)应急组织中所设
12、的某些职位.应有若干预定人选依规定次序替代担任,以适应任何时间均能启动应急响应的要求。5. .2 组织架构推荐的一种示例性应急准备和响应组织架构如图l所示。5. ,. 2. 1 省(自治区、直辖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3 GB/T 17680.2-1999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核电厂所在地及相邻地区的市(县)政府、核电厂营运单位为该委员会成员单位。由省政府有关负责人和各成员单位的指定负责人组成该委员会。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和数名副主任。5.1.2.2 省(自治区、直辖市)核事故应急办公室由主任、副主任和少数专职工作人员组成。该办公室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
13、构,也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指定牵头负责核电厂核事故场外应急管理工作的部门的日常办事机构。5.1.2.3 省(自治区、直辖市)核事故场外应急响应指挥部在进入场外应急状态下.省(自治区、直辖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及其常设办事机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应急计划规定的方式转变为场外应急响应指挥部。应急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也转变为应急响应指挥部应急响应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原应急办公室正、副主任和工作人员可转作应急响应指挥部工作人员协助工作。5.1.2.4 专家咨询组由聘请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在进入场外应急状态下,该专家咨询组按场外应急计划规定的方式转变为
14、场外应急响应指挥部专家咨询组。5.1.2.5 有关专业组组建的专业组及其组成单位和负责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应急计划规定。在进入场外屡遭且状态下,各专业组按场外应急计划规定的方式转变成相应专业应急响应组。5.1.2.6 核电厂所在地及相邻地区的市(县)应急准备和响应组织组建的组织及其组成和负责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应急计划规定。5.2 职责应急准备期间!丘2、响应期间f-一省-核事一故一应一急垂一员一会一一-省钱事故应急响应指挥部常设机构一一省桔事故应急办公草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专家曹闻组专家自询组严l,)_斗,L,L,L,L,)_环气通主治医撤后公境靠讯通安疗离勤众辐组组E 惺E 与
15、惺教射输E 生避障育监组组组迁组与测置信与置息评组组价组L-JL-JL-JL-JL-JL-JL-JL-JL-JL-JL-JL._ 图l示例性应急准备和响应组织架构5.2.1 省(自治区、直辖市)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4 a)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方针和政策gU审核场外应急计划,报国务院指定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gd审批公众应急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模电!所在地且相邻地区市县应急准备和响应组织GB/T 17680.2-1999 d)审批应急演习计划,组织实施重大应急演习;e)审核应急状态终止后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区域的恢复计划或方案,报国务院有关部门30协调地方、核电厂及有关
16、部门应急工作的相互关系;g)研究并决定有关应急准备的其他重要事宜。5.2.2 省(自治区、直辖市)核事故应急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a)具体组织场外应急计划及其实施程序的编制、修订和送审gb)具体负责协调、落实和检查场外应急计划的实施;c)组织编制公众宣传教育计划和应急演习计划:d)具体协调和指导有关专业组、市(县)应急组织的应急工作ge)具体负责组建专家咨询组,组织其进行有关的咨询活动;f)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指挥中心的值班、管理和维护工作gu撰写应急状态终止后的应急响应综合总结报告,h)具体组织编制应急状态终止后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区域的恢复计划或方案$0承办省(自治区、直辖市)核事故应急委
17、员会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事务。5.2.3 省(自治区、直辖市)核事故场外应急响应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za)决策、指挥和组织实施场外应急响应行动;b)向国家核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和传递信息gc)向可能或已经受到核事故辐射影响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事故情况和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建议gd)组织对核电厂场内应急响应行动提供必要的支援;e)与国家有关部门应急组织、核电厂应急组织进行协调pf)组织对核事故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价;g)会同核电厂应急组织提出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5.2.4 应急响应总指挥其主要职责是a)在非常紧急和特殊情况下,根据核电厂的建议和电厂周围的实际情况,
18、决定和宣告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命令全面启动场外应急计划。在一般情况下,应先经国务院指定部门批准,方可宣告进入场外应急状态;b)决定实施或终止实施有关防护措施,并签发相应的命令gc)决定向国家有关部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请求支援gd)决定向公众发布必要的信息,并签发相应的命令;e)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决定新闻消息的发布内容和发布时间。5.2.5 专家咨询组其职责是对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状态终止后恢复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技术咨询。5.2.6 有关专业组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应急计划规定。5.2.7 核电厂所在地及相邻地区有关市(县)核事故应急组织其主要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应急计划规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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