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7.140.10 X 55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 2252004代替 DB33/ 225-1998开 化 龙 顶 茶 Kaihua Long Ding tea 2004-11-23 发布 2004-12-23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ICS 67.140.10 X 55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 225.12004代替 DB33/ 225.1-1998开 化 龙 顶 茶 第 1 部分:苗木 Kaihua Long Ding tea Part 1: Nursling 2004-11-23 发布 2004-12-23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
2、225.12004 I 前 言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发展,参照ISO 3720-1986红茶-定义和基本要求,根据开化龙顶茶最近几年发展趋势和质量现状,本部分对DB33/T 225.1-1998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NY 5017-2001无公害食品 茶叶和NY 5199-2002有机茶产地环境条件中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开化龙顶茶产地环境条件,旨在使开化龙顶茶完全达到无公害食品,并逐步全面向有机茶过渡和发展。 开化龙顶有机茶有关要求按NY 5196-2002有机茶标准执行。 DB33/ 225-2004开化龙顶茶系列标准按部分发布,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
3、苗木; 第2部分:栽培技术; 第3部分:鲜叶与加工; 第4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本部分4.1,4.2,4.3,4.5和表1中的指标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部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 本部分起草单位:开化龙顶名茶协会,开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化县科学技术局,开化县特产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童庭伟、周光霖、芮章龙、汪樟红、余建华、周晓林、余秀宏、王华恩、蒋苍松、邱俊峰 DB33/ 225.12004 1 开 化 龙 顶 茶 第 1 部分:苗木 1. 范围 DB33/ 225-2004 的本部分规定了开化龙顶茶的苗木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贮运等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开化龙顶茶
4、无性系良种足龄商品苗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DB33/ 225-2004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8321.1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一) GB/T 8321.2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二) GB/T 8321.3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三) GB/T 8321.4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四) GB/T 8321.5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五) GB/T 8321.6
5、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六) GB/T 8321.7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七) GB/T 11767 茶树种苗 NY 5020 2001 无公害食品 茶叶产地环境条件 NY 5199 2002 有机茶产地环境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 3.1 无性系 以茶树单株营养体系采用无性繁殖法繁殖的品种(品系)称无性系品种(品系) ,简称无性系。 3.2 品种纯度 品种种性的一致纯度。 3.3 着叶数 起苗时苗干上保存的真叶片数。 3.4 一级分枝数 从苗干上长出的具有 2 片以上真叶(或枝长 3.3cm 以上)的枝数。 3.5 危险性病虫害 引起苗木死亡或严重影响长势,且局限分布,可经
6、苗木携带、传播,在目前条件下难以控制的病虫害。 DB33/ 225.12004 2 4. 要求 4.1 种苗应采用芽叶粗壮的多毫无性系品种或本地优质品种。 4.2 苗木培养环境应符合 NY 5020-2001中的规定要求, 有机茶苗木基地应符合 NY 5199 2002的规定。苗木防病治虫应符合 GB/T 8321.1、 GB/T 8321.2、 GB/T 8321.3、 GB/T 8321.4、 GB/T 8321.5、 GB/T 8321.6、GB/T 8321.7 规定的要求。 4.3 苗木分级以一足龄苗高、茎粗、根长为主要依据,着叶数、一级分枝数为参考指标,分为一级、二级。 4.4 低
7、于二级标准的苗木不得作为生产性商品苗出圃。 4.5 苗木插穗应来自于良种母本园。 4.6 苗木的质量要求应符合 GB 11767 中的规定和表 1 的规定。 表 1 苗木的质量要求 要 求 项 目 一 级 二 级 苗高 ,cm 30 20 茎粗 ,mm 3.0 1.8 根长 ,cm 12 4 着叶数 ,(片 ) 8 6 一级分枝数 (个 ) 1 0 危险性病虫害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 试验方法 5.1 苗高:用卷尺测量苗木根颈处至苗顶端的长度。 5.2 茎粗:用游标卡尺测量距根颈处 10cm 处的苗干直径。 5.3 根长:用卷尺测量苗木根颈处至根尖的长度。 5.4 一级分枝数:目测枝数。
8、5.5 着叶数:目测真叶片数。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相同自然条件、管理方法进行培育的同一苗圃、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天起苗的苗木为一批。 6.2 抽样方法 样本从已起苗捆扎的苗木中随机取样,按表 2 的规定进行。 表 2 抽样样本数 批量数:株 样本数:株 10000 50 1000150000 100 50001100000 200 100000 300 DB33/ 225.12004 3 6.3 批合格判定 对抽样的样本苗木逐株检验,同一株中有一项不合格就判该株为不合格。根据检验结果,计算出样本中的合格株数和不合格株数。当不合格株数小于 5%时,判该批为合格,当不合格株大于
9、5%,判该批不合格。对不合格批重新分级后按 6.2 规定重新抽样检验。 6.4 质量仲裁及合格证颁发 6.4.1 供需双方对种苗质量有异议时,由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后进行仲裁。 6.4.2 生产单位对检验合格的种苗,应由本单位质检部门核发合格证书,严禁将不合格种苗或低一级种苗作高一级种苗出场(圃)销售。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每批苗木应挂有标签(可与合格证合二为一) ,标明苗木品种、生产单位名称、等级、数量、批号、出圃(场)日期、执行标准号等。 7.2 包装、运输 7.2.1 苗木以 100 株扎成一小捆, 500 株扎成一大捆。可以散装也可以用篓筐盛装。长途运输,苗木根部应用黄泥浆蘸根或填充苔藓、松枝等物保湿。 7.2.2 苗木在装车时,不能堆压过紧,堆放过高。装车后及时启运,并有防风、防晒、防淋措施。 7.2.3 向外调运的种苗,在运输前应经过检疫并附检疫证书。 7.4 贮存 7.4.1 起苗后的苗木应放在库棚内,防止风吹、日晒、雨淋,贮存日期一般不得超过 2 天。 7.4.2 起苗后来不及种植的苗木,应进行假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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