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43.140 Y14 备案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 5722005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要求 Safety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 bicycles 2005-08-29 发布 2005-10-01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 5722005 I 前 言 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 3.1 最高车速、3.2 制动性能、3.3 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3.4 把立管静负荷、3.5 充电器抗电强度、3.6 充电器温升为强制性条款,其余各技术要求均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主要依据 GB 177
2、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和 GB 4706.18-199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编制。 本标准对 GB 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最高车速项目试验方法进行补充,增加了充电器的抗电强度和温升试验,推荐了新的整车重量技术要求和建议使用的制动装置要求。 本标准和 GB 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配合使用。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包括整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及充电器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轻工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自行车行业协会、嘉兴市菲利普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建
3、业电动车有限公司、杭州永利摩托车有限公司、杭州奔豹电动车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徐岳强、须持平、来肖京、张治权。 DB33/ 5722005 1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 本标准适用于在浙江省境内生产并在省内销售和外省生产在浙江省销售的电动自行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4、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565-1993 自行车安全要求 GB/T 12742-1991 自行车检测设备和器具技术条件 GB 17761-1999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QB 1880-1993 自行车 车架 3 安全技术要求 3.1 最高车速 电动自行车额定电压下最高车速应不大于 20km/h。 3.2 制动性能 电动自行车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电助动的以 20 km/h 的车速电助动骑行) ,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 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 15m。 3.3 车架 /前叉组合件强度 3.3.1 车架
5、 /前叉组合件冲击强度 a)重物落下:按规定的方法试验时,组合件上不应有肉眼能见之裂纹,组合件前、后轴中心线之间的永久变形不应超过 40mm。 b)组合件落下:按规定的方法试验时,不应有肉眼能见之裂纹。 3.3.2 车架 /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 将车架/前叉组合件安装在专用振动试验机上进行垂直上、下振动试验,在规定的振动次数内,车架各部位不得有破损、明显变形或松动。 3.4 把立管静负荷 按规定的方法试验后,把立管不允许断裂。 3.5 充电器抗电强度 充电器在常温状态下电源输入端与外壳之间、电源输入端与输出端承受交流 3750V,历时 1min 后无闪烁或击穿现象。 3.6 充电器温升 外壳温升
6、不大于 55K。 3.7 整车质量(重量) 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 50kg. DB33/ 5722005 2 3.8 制动装置 建议前轮使用鼓闸 (铝轮) 或悬臂闸 (钢丝轮) , 后轮使用鼓闸或随动闸, 刹车线直径不小于 1.8mm 。 3.9 其余安全技术要求 其余安全技术要求按 GB 17761-1999中5.1.3、5.1.4、5.1.5、5.1.7、5.2.3.1、5.2.3.2、5.2.3.4、5.2.3.5、5.2.4.1、5.2.4.2、5.2.4.3、 5.2.5、5.2.6.1、5.2.6.2、5.2.7、 5.2.8.1、5.2.8.2、5.2.8.3、5
7、.2.8.5、5.2.8.6、5.3.1、5.3 .2、5.3.3、5.3.4、5.5、5.6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本章所用的检测设备和器具应符合 GB/T 12742 的有关规定。电器装置的检测用仪表,其精度等级应不低于 0.5 级;测功计的精度应不低于 1%;直流电源的纹波系数应不大于 5%;声级计精度为 1dB;测速表精度小于 0.1%。 4.1 最高车速试验(电助动的不进行本试验) 4.1.1 试验条件 a)骑行者质量(重量) :75kg,不足 75 kg者应加配重至 75kg; b)试验环境:温度为-530,风速不大于 3m/s,试验时应避免雨、雪天气; c)试验路面:平坦的沥青或
8、混凝土路面。 d)对装有可调、可拆式限速装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先拆除限速装置或调节到最高车速,并在蓄电池处于额定电压时进行检测(注:电池处于额定电压值 24V、36V、48V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 20km/h;充足电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 24km/h。目前通用的测试方法因人、环境和仪器等因素引起的测试结果误差确定为1km。 ) 4.1.2 试验方法(一) a)在试验跑道上设置 100m 的测试区间,两端应有足够长的辅助骑行区,电动自行车在电动骑行到测试区间之前,应完成全部加速过程,达到其最高车速,并以此速度通过测试区间; b)用秒表测定电动自行车往返通过测试区间的时间; c)按公式(1)计算最高
9、车速: V=720/t - (1) 式中:V-最高车速, km/h t-往返通过测试区间的时间,s; d)该项试验应连续往返电动骑行两次,取其试验结果的平均值。 4.1.3 试验方法(二) a) 在一定间距内( 2m)前后各放置 1 条压带,当车辆在路面通过时,先后闭合两个开关,作为时间传输信号,当车辆通过压带时,压带发出信号,车辆通过两个压带时,输出信号分别是时间开始输入信号和时间终止信号,于是形成通过的时间,压带路试仪根据两条压带的间距,计算出速度,经过连续往返两次骑行,取其试验结果的平均值。注意受试车应在辅助行使区间完成全部加速过程。 b) 按公式(2)计算行驶速度: V=3.6L/t
10、- (2) 式中:V-行驶速度, km/h; t-通过测试区间所需时间,s; L-两根压带间的距离,m 4.1.4 仲裁检验方法 试验方法(一)为仲裁检验方法。 4.2 制动性能试验 按 GB 3565-1993第22 章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4.3 车架 /前叉组合件强度试验 DB33/ 5722005 3 4.3.1 车架 /前叉组合件冲击强度试验 按 GB 3565-1993中25.1和 25.2的规定进行试验。 4.3.2 车架 /前叉组合件振动强度试验 a) 按QB 1880-1993中 6.4.2 的规定进行试验; b) 电动机和蓄电池安装在车架上的电动自行车,应包含这两个部件进行
11、试验。如影响试验的正常进行,可在相应部位加配重。 4.4 把立管静负荷试验 按 GB 3565-1993 中24.1.2 的规定进行试验。 4.5 充电器抗电强度试验 充电器在常温状态下,电源输入端与外壳之间、电源输入端与输出端承受交流 3750V,频率50Hz历时 1min 后无闪烁或击穿现象。 4.6 充电器温升试验 4.6.1 试验条件 温度:25。 4.6.2 试验方法 温升试验时,充电器水平放置在 4mm 厚的黑色胶板上,充电器周围 20cm 空间内无遮挡,试验场地为不通风的情况下。开始试验时,充电器温度应已经达到稳定,用点温计测量充电器外壳六个面上的温度,其最高温升应符合 3.6
12、条的技术要求。 4.7 整车质量(重量)测定 将整车(含蓄电池)放在磅秤上称其质量(重量) 。 4.8 制动装置 采用目测和精度为 0.02mm 的游标卡尺测量。 4.9 其余安全技术要求的试验 其余安全技术要求的试验按 GB 17761-1999 中 6.1.3、6.1 .4、6.1.5、6.1.7、6.2.3.1、6.2. 3.2、6.2.3.4、6.2.3.5、6.2.4.1、6.2.4.2、 6.2.4.3、6.2.5、6.2.6.1、6.2.6.2、 6.2.7、6.2.8.1、6.2.8.2、6.2.8.3、6.2.8.5、6.2.8.6、6.3.1 、6.3.2、6.3.3、6.
13、3.4、6.5、6.6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电动自行车的检验 电动自行车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包括周期检验、鉴定检验)。 5.2 电动自行车出厂要求 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方能出厂。 5.3 检验周期和样本 5.3.1 出厂检验 按批进行逐辆检验。 5.3.2 周期检验 a) 年产万辆以上者,每季度抽检一次; b) 年产万辆以下者,每半年抽检一次; c) 样本数量:四辆整车。 5.3.3 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只有在新产品鉴定时进行。样本数量:四辆整车。 5.4 检验项目和数量 5.4.1 出厂检验、周期检验和鉴定检验项目见附录 A。 DB33/
14、5722005 4 5.4.2 出厂检验项目采用逐辆检验。周期检验和鉴定检验中的车架/前叉冲击强度、振动强度、电动机功率、车轮静负荷等项目检验一个样本,其余项目均检验两个样本。 5.5 判定方法 5.5.1 项目分类 本检验规则将所有的项目分为:否决项目、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类,具体划分见附表。 5.5.2 出厂检验 根据附表的出厂检验项目,出厂产品均须达到检验项目的技术要求或按供需双方合同规定。 5.5.3 型式检验 5.5.3.1 项目合格判定条件 须以受检的样本数全部合格方判定为项目合格。 5.5.3.2 型式检验的结果符合下列各条,则判为合格。 a)否决项目应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 ; b
15、)重要项目应有十三项以上(包括十三项)达到本标准要求; c)一般项目应有八项以上(包括八项)达到本标准要求。 5.5.3.3 复验条件 若按5.5.3.2 条被判为不合格的产品,如符合下列条件者,允许加倍抽检一次。复验产品的评判方法见5.5.3.2 条。 a)否决项目应全部达到本标准要求; b)重要项目应有五项以下(包括五项)未达到本标准要求; c)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累计出现八项以下(包括八项)未达到本标准要求。 DB33/ 5722005 5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检验项目和数量 表 B.1 检验项目和数量 本标准条款 项目分类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出厂检验 周期检验 鉴定检
16、验最高车速 3.1 4.1 制动性能 3.2 4.2 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 3.3 4.3 把立管静负荷 3.4 4.4 充电器抗电强度 3.5 4.5 否决项目 充电器温升 3.6 4.6 整车重量 3.7 4.7 脚踏行驶能力 3.9 GB 17761 第6.1.3 续行里程 3.9 GB 17761 第6.1.4 最大骑行噪声 3.9 GB 17761 第6.1.5 电动机功率 3.9 GB 17761 第6.1.7 把立管力矩 3.9 GB 17761 第6.2.3.2 把横管和把立管的力矩 3.9 GB 17761 第6.2.3.4 把立管和前叉立管的力矩 3.9 GB 17761
17、第6.2.3.5 车轮静负荷 3.9 GB 17761 第6.2.4.1 车轮夹紧力 3.9 GB 17761 第6.2.4.2 脚蹬间隙 3.9 GB 17761 第6.2.5 鞍座调节夹紧强度 3.9 GB 17761 第6.2.6.2 绝缘性能 3.9 GB 17761 第6.2.8.2 制动断电装置 3.9 GB 17761 第6.2.8.5 欠压、过流保护功能 3.9 GB 17761 第6.2.8.6 重要项目 整车道路行驶要求 3.9 GB 17761 第6.5 DB33/ 5722005 6 表 B.1(续) 本标准条款 项目分类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出厂检验 周期检
18、验 鉴定检验把立管安全线 3.9 GB 17761 第6.2.3.1 轮胎宽度 3.9 GB 17761 第6.2.4.3 鞍管安全线 3.9 GB 17761 第6.2.6.1 反射器和鸣号装置 3.9 GB 17761 第6.2.7 电器装置 3.9 GB 17761 第6.2.8.1 蓄电池密封性 3.9 GB 17761 第6.2.8.3 总体要求 3.9 GB 17761 第6.3.1 轮辋径向、端面圆跳动量 3.9 GB 17761 第6.3.2 前、后轮辋与前叉、车架平、立两边间隙的相对偏差 3.9 GB 17761 第6.3.3 前、后轮中心面相对偏差 3.9 GB 17761 第6.3.4 说明书的要求 3.9 GB 17761 第6.6 一般项目 制动装置 3.8 4.8 注:为必须检查的项目;为按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为不需要进行检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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