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020.30 B 4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 595.32005稻鸭生态共育 第 3 部分:肉鸭质量安全要求 Ecological altogether raising for rice and duck Part3: Quality and safety requirement meat duck 2005-12-12 发布 2006-01-12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 595.32005 I 前 言 本部分的 3.3 为强制性条款。 DB33/ 595-2005稻鸭生态共育分为 3 个部分: 第 1 部分:生产技术规程; 第 2 部分:稻米质量安
2、全要求; 第 3 部分:肉鸭质量安全要求。 本部分为 DB33/ 595-2005 的第 3 部分。 本部分由绍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农业厅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绍兴县农业技术培训学校、绍兴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绍兴县陶堰镇农业服务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鲁建国、徐国华、戴月华。 DB33/ 595.32005 1 稻鸭生态共育 第 3 部分:肉鸭质量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稻鸭共育的鸭肉产品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稻鸭生态共育技术生产的肉鸭质量安全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3、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44-2003 肉与肉制品
4、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16869-2005 鲜、冻禽产品 NY 5029 无公害食品 猪肉 NY 5034-2005 无公害食品 禽肉及禽副产品 关于发布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检验方法的通知(农牧发200138 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农牧发2001236号) 3 质量安全要求 3.1 出栏日龄 稻田放养鸭的出栏日龄应大于 70 日龄。出栏上市前经产地检疫,符合要求后出栏。 3.2 鸭肉感观指标 应符合 GB 16869-2005 中的规定。 3.3 鸭肉理化和卫生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理化和卫生指标 项目 指标 解冻失水率 8( %) 挥发性盐基氮 15( mg
5、/100g) 砷(以无机砷计) 0.05( mg/kg) DB33/ 595.32005 2 表1(续) 项目 指标 铅(以 Pb 计) 0.2( mg/kg) 汞(以 Hg 计) 0.05( mg/kg) 镉(以 Cd 计) 0.1( mg/kg) 土霉素 0.1( mg/kg) 金霉素 0.1( mg/kg) 磺胺类(以磺胺类总量计) 0.1( mg/kg) 恩诺沙星(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0.1( mg/kg) 环丙沙星 0.1( mg/kg) 注:兽药、农药最高残留量和其他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 NY 5034-2005 中 4.5 表 2 的规定
6、。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按 GB 16869-2005 规定的方法检测。 4.2 理化和卫生检验 4.2.1 解水失冻率 按 GB 16869-2005 中 5.2 规定的方法检测。 4.2.2 按发性盐基氮 按 GB/T 5009.44-2 003 中 4.1 规定的方法检测。 4.2.3 砷 按 GB/T 5009. 11 规定的方法检测。 4.2.4 铅 按 GB/T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测。 4.2.5 汞 按 GB/T 5009.17 规定的方法检测。 4.2.6 镉 按 GB/T 5009.15 规定的方法检测。 4.2.7 土霉素 按 NY 5029 规定的方
7、法检测。 4.2.8 金霉素 按 NY 5029 规定的方法检测。 4.2.9 磺胺类 按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方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4.2.10 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按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方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学检验 4.3.1 菌落总数 按 GB/T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 4.3.2 大肠杆菌 DB33/ 595.32005 3 按 GB/T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 4.3.3 沙门氏菌 按 GB/T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产地的放养鸭为一批次。 5.2 抽样方法 每一批次采取多点抽样,分成二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检,抽样量为鸭三只,每只取肝脏及胸腿肌肉 0.5 千克。 5.3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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