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7.080.10 B 31 备案号: 11157-2005 DB33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 33/T 271.1 2005 代替 DB33/ 271.1-2000 无公害黄花梨 第 1 部分:苗 木 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ear Part 1: Seedling 2005 - 11 - 03 发布 2005 - 12 - 03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 271.12005 I 前 言 DB33/ 271-2005无公害黄花梨按部分发布,分为六个部分: 第1部分:苗木 第2部分:苗木培育技术规程 第3部分:栽培技术 第4部
2、分:主要病虫害防治 第5部分:采收、贮存与保鲜技术 第6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本部分是无公害黄花梨系列标准的第1部分。 本部分4.3是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部分代替DB33/ 271.1- 2000龙游黄花梨 第1部分:苗木。 本部分与DB33/ 271.1-2000龙游黄花梨 第1部分:苗木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编写格式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 标准的结构与编写规 则的有关规定,对原标准作了修改,对原标准的技术内容未作改动。 本部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修订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龙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龙游县龙游镇农技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文清、琚根祥、徐永芳。
3、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3/ 271.1-2000。DB33/ 271.12005 1 无公害黄花梨 第 1 部分 苗木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黄花梨苗木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黄花梨实生砧嫁接的一年生商品苗木(以下简称苗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5
4、569-1995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 DB33/T 271.4-2005 无公害黄花梨 第4部分 主要病虫害防治 国务院第98号令 植物检疫条例 3 定义 本部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苗粗 距嫁接口以上5cm处的苗木主干直径。 3.2 苗高 嫁接口以上植株的高度。 3.3 壮芽数 整形带高度内的壮芽数量 3.4 接穗 植物嫁接时,所需繁殖品种的枝或芽。 4 要求 4.1 苗木分为一级、二级。 4.2 苗木接穗应来自优株母本园。 4.3 苗木的质量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DB33/ 271.12005 2 表1 苗木的质量要求 指 标 项 目 一 级 二 级 苗粗,cm 0.80 0.
5、60 苗高,cm 80 60 壮芽数,个 5 4 根系 发达 较发达 非检疫性病虫害 无 无或轻 5 检验方法 5.1 苗高 用卷尺或直尺测量苗木从嫁接口至苗顶端的长度。 5.2 苗粗 用游标卡尺测量距嫁接口以上5cm处的苗干直径。 5.3 壮芽数、根系 目测。 5.4 非检疫性病虫害 检查植株是否出现DB33/T 271.4中 第6章规定的主要病虫害的典型症状, 并进一步检查是否带有该病原菌或虫体和虫卵。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相同自然条件、管理方法进行培育的同一苗圃、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天起苗的苗木为一批。 6.2 抽样方法 6.2.1 样本从已起苗捆扎的苗木中随机取样。 6.
6、2.2 样本数量按5%比例抽取,抽检的样本最少株数为25株,最多株数为300株。 6.3 批合格判定 对抽样的样本苗木逐株检验,同一株中有一项不合格就判该株为不合格。根据检验结果,计算出样本中的合格株数和不合格株数。当不合格株数小于5%时,判该批为合格;当不合格株大于5%时,判该批不合格。对不合格批重新分级后按6.2规定重新抽样检验。 6.4 质量仲裁及合格证颁发 6.4.1 供需双方对种苗质量有异议时,由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后进行仲载。 6.4.2 生产单位对检验合格的苗木,应由本单位质检部门核发合格证,严禁将不合格苗木或低一级苗木作高一级苗木出场(圃)销售。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
7、存 7.1 标签、标志 每捆苗木应挂有标签(可与合格证合二为一),标明苗木品种、生产单位名称、等级、数量、批号、出圃(场)日期、执行标准号等。 7.2 包装、运输 7.2.1 苗木以20株扎成一小捆,100株扎成一大捆。可以散装也可以用篓筐盛装。长途运输,苗木根部应用黄泥浆蘸根或填充苔藓、稻草等物保湿。 7.2.2 苗木在装车时,不能堆压过紧、堆放过高。装车后及时启运,并有防风、防晒、防淋措施。 7.2.3 向外调运的苗木,在运输前应按GB 15569与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检疫,并附检疫证书。 7.3 贮存 7.3.1 起苗后的苗木应放在库棚内,防止风吹、日晒、雨淋,贮存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天。 7.3.2 起苗后来不及种植的苗木,应进行假植。 DB33/ 271.1200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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