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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T 627-2007 茶叶生产企业场所与设备条件.pdf

1、 ICS 67.260 X 09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T 6272007茶叶生产企业场所与设备条件 Ground and equipment qualification for tea producing enterprise 2007-01-23 发布 2007-02-23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 6272007 I 前 言 为明确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场所与设备条件的现场核查评价要求,规范茶叶生产许可的现场审查工作,指导茶叶生产加工企业有效进行企业场所建设和设备配置,根据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 版) 、 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 和 D

2、B33/T 479 -2004茶叶加工场所基本技术条件的要求,结合浙江茶叶生产实际,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浙江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浙江省茶叶产业协会、浙江省茶叶标准化委员会、浙江省茶叶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德彪、周文君、胡迪钧、王金贤、金寿珍。 DB33/T 6272007 1 茶叶生产企业场所与设备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场所、生产设备、产品防护与检验设备(施)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绿茶、红茶、乌龙茶、黄茶、白茶、黑茶、花茶、袋泡茶、紧压茶生产加工或分装

3、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纸卫生标准 3 企业场所要求 3.1 厂区要求 3.1.1 厂区应远离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厂区一般应离开垃圾场、畜牧场、医院、粪池 50m 以上,离开经常喷施农药的农田 100m 以上。水源清洁、充足。 3.1.2 厂区应清洁、平

4、整、绿化,道路应铺设水泥、沥青或砖石等硬质路面,排水系统通畅,地面无积水。 3.1.3 厂区应根据茶叶生产加工要求合理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应相互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坑式厕所应距生产区 25m 以外。厂区内易产生污染的锅炉间等宜处于生产车间的下风口。 3.1.4 厂区内垃圾应密闭存放,并置于生产区外,排污沟渠也应为密闭式,厂区无异味。 3.2 车间要求 3.2.1 茶叶生产加工车间应按工艺需要设置贮(摊)青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等作业场所,避免将车间(或作业场所)过度分隔。各作业场所应在其入口处明示该车间名称。 3.2.2 车间结构可选择砖混、水泥和钢等结构,车间屋顶可选择平屋顶

5、、人字形坡屋顶、人字形气楼屋顶、锯齿形屋顶等形式,可视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吊顶。初加工车间宜多开门窗,精加工车间则宜少开门多开窗。加工车间应有安全通道。 3.2.3 车间、加工工艺和加工设备(施)布局应当合理,各工序应前后衔接,防止或减少各工序的迂回往返,避免工艺交叉。 3.2.4 车间应设置人流通道。 人流通道进口处应设置更衣室, 并与车间直接相通或设专用通道进入车间。更衣室应配备与加工人员数目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手、干手用品或设施,有工作服、帽、鞋(或鞋套)及其存放设施。 3.2.5 车间应按生产加工需要设置物流通道(或物料口) 。相连车间之间的物流通道可以与人流通道合并设置。物流通道(或

6、物料口)与外界应有门、护栏等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无关外物直接进入车间。DB33/T 6272007 2 设置物料口时,应符合茶叶生产实际需要。 3.2.6 车间地面应选用水泥、地砖等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应硬实、平整、光洁。用作间接摊放鲜叶的地面,应避免铺设地砖等不易水分透过的地面材料。 3.2.7 车间墙壁应覆涂浅色无毒涂料,或用其他符合食品卫生的材料装饰,墙面无污垢。推荐在加工车间采用白色瓷砖砌成 1.5m 高的墙裙。 3.2.8 车间房顶应干净清洁,能有效防止雨水、动物、昆虫等外来物直接进入车间。 3.2.9 车间门、窗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应安装纱门、纱窗、防鼠板或具有其他防蝇

7、、防鼠和防虫等措施。防鼠板高度应不低于 0.4m。 3.2.10 车间应通风、除尘良好。杀青作业场所宜安装排湿(气)设备。精加工车间和作业灰尘较大的车间宜安装除尘设备。 3.2.11 车间内光线充足,能满足生产加工要求。照明应不改变茶叶在制品的本色,推荐安装日光灯和节能灯。工作台、敞开式生产线及裸露茶叶与在制品上方的照明设备应有防护装置。 3.2.12 加工车间面积(不含辅助用房)通常应不少于设备占地面积的 8 倍,层高应满足生产需求。推荐层高不低于 4m。 3.2.13 贮(摊)青可选择地面(有隔离) 、立架和机械贮(摊)青等多种方式。贮(摊)青车间可设在加工车间内, 也可在加工车间外单独设

8、置。 设在加工车间内时应与其他作业区作适当隔离或分离。 贮 (摊)青车间面积应能满足生产规模需要, 具体按大宗茶鲜叶堆放厚度不超过30cm (或按每100kg鲜叶需6m28m2)标准确定,设备贮青按设备作业效率确定。 3.2.14 车间内应配备足够的符合食品卫生的盛(摊)放茶鲜叶及其在制品的器具。茶鲜叶及其在制品不得与地面直接接触。 3.2.15 车间内不得设置厕所。位于生产车间外侧的厕所应为水冲式,配有洗手等设施,并保持清洁。 3.2.16 非加工茶叶用的物品不得放在加工车间内。 3.3 库房要求 3.3.1 应有足够面积的存放茶叶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场地,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

9、蝇、防虫措施,要求清洁、干燥、无异味。 3.3.2 茶叶成品和最终半成品应专门设库存放。成品仓库应设在干燥处,地面垫板高度不得低于 15cm。成品仓库面积宜按 250kg/m2300kg/m2计算确定。推荐使用低温冷藏方法贮存茶叶,温度以 5左右为宜。最终半成品仓库可与茶叶成品仓库合并设置。花茶宜另单独设库存放。 3.3.3 精加工企业、分装企业应单独设置原料仓库。 3.3.4 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保持良好,一般应离地、离墙存放。包装材料及其它加工相关用品应相对分开放置。库房内不得堆放其他无关物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4 生产设备要求 4.1 应具备与生产加工茶类工艺、生产规

10、模相适应的设备种类和数量。 4.2 生产加工设备可选用机械化加工设备,也可选用茶灶、焙笼等传统手工加工设施与用具。 4.3 生产加工设备可以电、气、煤、柴、炭等作为燃料。烧煤、柴、炭设备的炉火口不得直接开向车间,其中大、中型烧煤、柴、炭设备应设置与车间隔离的炉火间,无法实施隔离的各种小型烧煤、柴、炭设备的炉火门应当采取设置屏障等隔离设施,使燃料、残渣与茶叶加工作业面有效隔离。用炭烘焙的车间DB33/T 6272007 3 应保持地面整洁,加炭和炭灰清除时应避免污染茶叶。有压锅炉应另设锅炉间,燃油设备的油箱、燃气设备的钢瓶和锅炉等易燃易爆设施与加工车间应有安全距离。燃料及残渣进出应设有专门通道和

11、存放处。 4.4 生产加工设备应使用正常,能保证加工质量。 4.5 直接接触茶叶的设备、用具和包装台应用无毒、无异味、不污染茶叶的材料制成,允许使用竹子、藤条、无异味木材等天然材料和不锈钢、食品级塑料等制成的器具和工具,不宜使用铅及铅锑合金、铅青铜、锰黄铜、铅黄铜、铸铝及铝合金材料制造接触茶叶的加工零部件。 4.6 使用前,新设备应清除表面的防锈油,旧设备进行机械除锈。每个茶季开始和结束,应对加工设备和设施进行清洁、维护和保养。定期润滑零部件,每次加油应适量,不得外溢。油料应有固定地点存放。 5 产品防护要求 5.1 在生产加工、包装、贮存过程中,与茶叶接触的物品和场地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禁止

12、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物品接触,避免茶叶与地面直接接触。茶叶内包装材料用纸应符合 GB 11680 的规定。 5.2 在茶鲜叶原料、在制品及成品茶叶运输过程中,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物品接触。 6 检验设备(施)要求 6.1 检验场所设置 企业应配备茶叶感官审评和理化检测室。有条件的企业可单独设置感官审评室和理化检测室。 6.2 茶叶感官审评 6.2.1 基本设施 应包括环境条件、评茶设备、茶叶标准样。 6.2.2 环境条件 茶叶感官审评室应设置在干燥、清静、北向无高层建筑及杂物阻挡,无反射光,周围无异气污染的地方。面积应能满足感官审评操作和日常工件量的要求,北墙应开窗,墙面应

13、乳白色或浅灰色;天花板(或房顶)用白色或接近白色;地面应防滑、平整,颜色宜选择浅灰色或较深灰色;光线应能满足评茶要求。 6.2.3 评茶设备 6.2.3.1 干、湿评台 干评台颜色应为黑色台面,高度一般为 0.85m0.9m,宽度 0.6m,干评台置于靠北窗的下面;湿评台颜色应用无反光的白色台面,高度与干评台基本一致,宽度 0.45m。 6.2.3.2 评茶用具 应配有评茶用的茶样盘、审评杯、审评碗、汤匙、叶底盘、吐茶器具、称茶器(感量 0.1g 天平) 、计时器、感官审评记录表、盛放审评器具和茶样的柜子、抹布等。 6.2.4 茶叶标准样 应备有茶叶审评对照用的各级别茶的实物标准样或参考样。

14、6.3 茶叶理化检验 6.3.1 环境条件 DB33/T 6272007 4 茶叶理化检验室面积应能满足出厂检验日常工作的要求,用白色涂料粉刷;地面应防滑、平整;光线应能满足检验要求。 6.3.2 检验设备 6.3.2.1 水分检验设备 分析天平(感量 0.001g) 、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干燥器(应备有硅胶)等,或水分测定仪。水分测定仪可通过比对或校正后使用。 6.3.2.2 净含量检验设备 电子秤或天平(0.1g) 。 6.3.2.3 粉末、碎茶检验设备 电动筛分机(执行的产品标准无此项目的不作要求) 。 6.3.2.4 茶梗、非茶类夹杂物检验设备 符合相应要求的电子秤或天平(执行的产品标准无此项目要求的不作要求) 。 6.3.3 检验设备放置 6.3.3.1 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 宜放置在非木质材料制成的硬质水平台面上。 6.3.3.2 水分测定仪、电子秤或天平 宜放置在硬质水平台面上。 6.3.3.3 电动筛分机 应放置在硬质水平地面或有稳固支架固定的硬质水平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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