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020.20 B 38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T 635.3 2007 无公害铁皮石斛 第 3 部分:生产技术规范 Non-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endrobium candidum Part 3: Production technology 2007-05-23 发布 2007-06-23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 635.3-2007 I 前 言 铁皮石斛系列标准分为 4 个部分: 第 1 部分:产地环境; 第 2 部分:种子种苗; 第 3 部分:生产技术规范; 第 4 部分:质量安全要求。 本部分为铁皮石斛系列标准的
2、第 3 部分。 本部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农业厅农作物管理局、浙江省中药材产业协会、杭州天目永安集团有限 公司、金华寿仙谷药业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何伯伟、钱永涛、潘慧锋、叶良晨、李明焱、钱洪波、张文妹。 DB33/T 635.3-2007 2 无公害铁皮石斛 第 3 部分:生产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铁皮石斛生产和加工的要求,包括场地准备、基质、栽种、管理和病虫害防治、采收加工、建立生产档案等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设施栽培的铁皮石斛生产管理,采收和加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
3、构成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但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T 8321 (所有部分) 农药合理使用标准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二OO二年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部分。 3.1 铁皮枫斗 铁皮石斛采收后,除去部分须根、杂质,用开水略烫或烘软,经搓、烘或晒而成的加工品。 4 要求 4.1 场地准备 4.1.1 深翻消毒 栽培设施搭建前先深翻土壤 20cm 30cm,曝晒,表
4、面撒生石灰 100kg/667m2。 4.1.2 设施准备 铁皮石斛以保护地栽培为宜,可使用玻璃温室或大棚等设施,配备遮阳网、喷雾和灌溉设备。 4.1.3 开沟作畦 畦宽 1.2 m 1.4m、长不大于 40m;畦面呈龟背形,畦高约 15cm;开好畦沟、围沟,使沟沟相通,并有出水口。 4.2 基质 4.2.1 基质选择 基质包括松鳞、苔藓、植物根、茎、叶及碎石片等。 4.2.2 处理 基质在使用前应该经高温等消毒,使用植物根茎叶的,应该通过堆制、浸泡和煎煮等处理;基质含水量为 60%左右。可添加 0.5%的复合肥( 15%:15%:15%) 。 DB33/T 635.3-2007 3 4.2.
5、3 铺设基质 将基质铺在畦面上,高约 10cm,可播种共生菌菌种。 4.3 栽种 4.3.1 品种 选用适合当地栽培环境的优质、高产、抗病品种。 4.3.2 栽培季节 3 月下旬 6 月底为铁皮石斛的适宜移栽季节,冬季应该在有加温的设施中栽种。 4.3.3 栽种方式 可用单株或丛栽方式栽种,单株按 10cm 5cm 行株距,丛栽以 2 株 4 株为一丛,按10cm 10cm 行株距栽种。 4.3.4 用苗量 10 万株 /667m2以上。 4.4 管理 4.4.1 光照 在生长期,采用遮阳降低光照。 4.4.2 温度 铁皮石斛适宜生长温度为 15 28,栽培棚内温度应低于 45,高于 0。 4
6、.4.3 水份 基质以偏干为好,栽种后视植株生长情况,在第三天开始可以进行第一次浇水。若天气干旱,可结合追肥进行灌水。如遇伏天干旱,可在早晚喷水,切勿在阳光曝晒下进行。多雨地区和雨季,要及时清沟理墒,加深畦沟和排水沟,及时排水。 4.4.4 施肥 栽种一周后,可喷施叶面肥,以后视情况每次施农家肥 50kg/667m2100kg/667m2; 10月下旬追施一次磷酸二氢钾 20kg/667m2;开春后再施农家肥 50 kg /667m2100kg/667m2。 4.4.5 中耕除草 栽种后,应及时人工除草和松土。 4.4.6 越冬管理 越冬管理主要是保温,措施有:加二道膜、烟雾防冻、人工加温等。
7、进入冬季前要对石斛进行抗冻锻炼并适当降低湿度,每半个月喷一次水。 4.5 病虫害及其防治 4.5.1 铁皮石斛的病虫害防治原则 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方法。在防治工作中,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有限度地使用部分化学农药。禁止使用农药的种类见附录 A。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参照 GB 4285 和 GB/T 8321(所有部分)执行。尽量使用物理方法,在必须施用时,严格执行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农药使用原则,选用几种不同类农药品种进行交替使用,避免长期使用单一农药品种,以延缓害虫抗药性的产生。严格掌握用药量和用药时期,尽量减少产品农药残留。 4.5.2 加强农业防治 进行场地预处理、清理
8、场地周围的杂物、棚内外严格隔离,应用遮荫网。合理通风,降湿,开展以竹醋液、石灰、黑光灯诱杀等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措施。竹醋液防治方法为:原液稀释 300 倍500 倍,每周进行叶面喷施,可以改善石斛光合作用,有效防治病害,并对害虫有趋避效果。 4.5.3 铁皮石斛的主要病害及其防治 4.5.3.1 炭疽病 DB33/T 635.3-2007 4 主要危害叶片,大量发生可导致落叶,严重影响铁皮石斛的生长。在发病初期用 65%代森锌 600 倍液或 75%百菌清 800 倍液叶面喷雾,较严重时用 25%多菌灵 1000 倍液喷雾。一般每 7 天喷 1 次,连续喷 2 次 3 次。 4.5.3.2 白
9、绢病 白绢病发生时,在栽培床表面可见绢状菌丝及中心部位形成褐色菜籽样菌核。该病可导致石斛基部腐烂并向茎、叶扩展,形成毁灭性危害。发现病株立即拔除烧毁,并用生石灰粉处理病穴,或用 50% 福 多宁可湿性粉剂 3000 倍液或 75% 灭普宁可湿性粉剂 1000 倍液喷雾。一般每 7 天喷 1 次,连续喷 2 次 3 次。着重喷雾植株基部及四周地面。 4.5.3.3 白粉病 白粉病在大田栽培时发生较多,一般加强通风可以减轻,选用 25%粉锈宁可湿性粉剂1000 1500 倍液喷雾防治,一般隔 7 天喷 1 次,连续喷次次。 4.5.4 铁皮石斛的主要虫害及其防治 4.5.4.1 斜纹夜蛾 7 月
10、10 月为幼虫高发期,主要为害叶片和嫩芽。防治方法主要有: 1、利用杀虫灯、性诱剂等诱杀害虫; 2、及时摘除卵块或初孵幼虫群集的 纱窗叶 ; 3、在幼虫低龄期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进行喷雾防治, 药剂可选用 10%除尽乳油 1500 倍、 20%米满乳油 1000 倍1500 倍、 5%抑太保乳油 1500 倍 2000 倍。 4.5.4.2 短额负蝗 取食叶片,严重时整叶吃光。防治方法主要有:1、清除田边、地头、沟旁杂草;2、在若虫3龄前突击防治,重点防治田埂、地边、渠旁嫩草丛,可用50% 辛硫磷乳油1000 倍1500倍液。 4.5.4.3 软体动物 蜗牛和蛞蝓在整个生长期都可危害,常咬食
11、嫩叶。一般白天潜伏阴处,夜间爬出活动危害,雨天危害较重,防治方法主要有: 1、用菜叶或青草毒饵诱杀。即用 50%辛硫磷乳油0.5kg 加鲜草 50kg 拌湿,于傍晚撒在田间诱杀; 2、在畦四周撒石灰,防止蜗牛和蛞蝓爬入畦内危害。 4.5.4.4 地下害虫 主要是蝼蛄和小地老虎,立足栽培基质的预处理,防治方法主要有: 1、用毒饵诱杀。将麦麸炒香,用 90%晶体敌百虫 30 倍液,将饵料拌湿或将鲜草切成 3cm 4cm 长,用 50%辛硫磷乳油 0.5kg 加鲜草 50kg 拌湿,于傍晚撒在畦的周围诱杀。 2、黑光灯诱杀成虫。灯下放置盛虫的容器,内装适量的水,水中滴入少许煤油。 4.5.5 铁皮石
12、斛杂草的防治 考虑到铁皮石斛植株的安全性及产品质量,禁止使用化学除草剂除草。 5 采收和加工 5.1 采收时间和方法 铁皮石斛适宜采收时间为 11 月至次年 6 月,采取采旧留新和全草采收两种方式。实行采旧留新的,采收 20 个月以上生长期的地上部分植株。 5.2 验收与贮藏 采收后及时剔除病株,称量,检测多糖、水份等;检测农药、重金属残留等项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及时处理;铁皮石斛鲜品可置阴凉潮湿处,防冻。 5.3 烘干与保存 鲜品通过除杂、清洗后切段、 60以下低温烘干,含水量 11%。干品置于通风干燥处,防潮。 DB33/T 635.3-2007 5 5.4 铁皮枫斗加工 5.4.1
13、 整理 鲜铁皮石斛原料去根、花序梗,并剥去叶鞘,短条留用,切成 7cm-10cm 的短段。 5.4.2 烘培 低温烘培,除去水份并软化,以便于卷曲,同时在软化过程中尽可能除去残留叶鞘。 5.4.3 卷曲加箍 加箍的目的使卷曲紧密,不致散开,形态美观,均匀一律。加箍的材料一般是稻草杆。 5.4.4 干燥 低温干燥,以免枯焦。表面至金黄色。 6 建立生产档案 按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 DB33/T 635.3-2007 6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无公害铁皮石斛生产禁止使用的农药 A.1 无公害铁皮石斛生产禁止使用的农药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氧化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等其他高毒、高残留农药。 注:资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2002 年第 194 号和第 199 号。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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