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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111-01-1995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条款解释.pdf

1、咨询通告编号:AC-111一01生效日期:1995年8月7日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条款解释航空器适航司1、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司咨询通告编号:AG111-01生效日期:95年8月7日编制部门:AAD-ASD批准人:支批珍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条款解释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11部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以下简称CCAR-111)制定。2、目的本咨询通告旨在对一丸九五年五月十二日发布的CCAR-111中的各条款含义,作出更进一步的解释,从而使有关的航空营运人能够比较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在运行航空器时应当承担的适航性责任,以及在保障航空器运行安全方面必须承担的义务。本咨

2、询通告还可以做为营运人满足CCAR-111要求的符合性方法指南。3、说明CCAR-111规定了有关航空营运人在确保航空器持续适航性及运行安全性方面的责任、义务和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持别需说明的是以下诸点:(1)营运人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满足CCAR-111的所有要求,是AC一i11-01 航空器适航司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营运许可证(或类似的批准书,下同)的基本前提之一。同样的取得营运许可证的营运人持续地满足ccR-111的有关要求,则是维持其营运许可证有效性的基本条件之一。(2)CCAR-ll i中有关维修管理和准则方面的要求与CCAR-145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但两部规章所管理的自标、范畴以及操作

3、效果有明显的不同:A、CCAR-145适用于对维修在中国注册航空器的维修机构的合格审定、检查和监督。当维修机构不满足CCAR-145部条款时,政机构的维修许可证将不子颁发、被暂停或吊销,禁止其继续承担有关绘修业务。B、CCAR-ill则是适用于对中国注册的营运人(在与航空器持续适航性及运行安全性有关方面)的合格审定、检查与监督。当营运人不能满足CCAR-111某些条款的要求时,该营运人的营运许可证将不予颁发、被暂停或吊销,禁止其有关型号、型别或机号的航空器继续投人运行。(3)对CCAR-111中的大部分条款来说,营运人所采用的符合性方法并不是唯一的,只要所选择的符合性方法可以等效替代本咨询通告

4、中所推荐的方法并被民航总局所接受。但是应该注意到,CCAR-111中的某些条款,其符合性方法是唯一的,营运人无权采用超出本咨询通告之外的其它方式或方法。对于这类条款,在本咨询通告的相应解释内容之前,将特别注明以下字句“解释性条款”。款条性释释解解容UU呐才U相第2A且ZA且ZAC-111-01 航空器适航司无需解释4、2第二条(解释性条款)本条与第三十八条一起规定了CCAR-111的适用范围。具体含意为:( 1)所有在中国登记且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航空器,不论型号、型别、大小和运行目的与类别,其营运人均必须保证航空器满足CCAR-111各条款要求。(2)当营运人以“湿租”、“干租”形式运行航空器

5、时,如中国与航空器注册国之间未签署有关分担适航性与营运安全性管理责任与权力的协议时,所涉及的航空器亦必须同时满足CCAR-111条款要求。(3)当营运人无能力按CCAR-111运行航空器时,该营运人便不具有运行相应型号、型别或注册号航空器的资格与权力,不得参与有关运行活动。4、3第三条(解释性条款)无需解释4、4第四条(解释性条款)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营运许可证,是营运人从事商业航空运输活动的基本条件。同佯的,对于诸如私人载运、训练教学等等其它形式的非商务运输活动的营运人来说,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有关运行批准证件也是这类营运人参与航空器运行活动的基本前提。民航总局颁发的“营运许可证”(或相类似证件

6、),都将规定出营运人必须遵循的营运限制条款和条件一一亦即“营运规范”。需要指出的是,航空器适航司AC一111-01就航空器持续适航性而言,民航总局针对某营运人而批准的“维修规划”,将自动成为营运人“营运规范”的一个组成部分。修订或更改“维修规划”即意味着对“营运规范”的修改,因而这种修订或更改必须在得到民航总局的批准后方能予以实施。关于“维修规划”的概念、包含内容等将在本咨询通告的有关条款中进行详细阐述。4、5第五条(解释性条款)为保障航空器的营运安全性,民航总局对营运人的组织机构及其各类人员、航空器的适航性、维修规划、空中交通管制与飞行规则、机场、保安等诸多方面均有明确规定,营运人运行航空器

7、时必须同时满足所有适用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但在CCAR-111中只对涉及航空器持续适航性方面(如维修规划的制定与适航性责任的落实等给出较为具体的规定。而涉及航空器运行安全性的其它要求(如飞行、航管、机场、保安等则只给出了基本的总体要求。这类要求的具体细节,则分别体现在各相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或条例之中。例如:航空器的适航性要求,在CCAR23、25、27、29等部规章中均有详尽的描述。4、6第六条(解释性条款)“原件”指非复制件。如因特别需要而使用复制件时,营运人必须事先获得民航总局的特别批准,否则民航总局将不承认其复印件的有效性。4、7第七条(解释性条款关于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标志与营运人标志的正

8、确设置方法,参见CCAR-45及AC-45-0lRl。AC一111-01航空器适航司4、8第八条(解释性条款)航空器不得做超出适航证上所注明类别(如运输类、专业类、初级类等)以及使用范围、使用限制(如货、客运输、农业飞行、训练飞行等等)之外的任何作业。如欲更改,应按AP-21一05的规定申请更改适航证。假如涉及维修规划方面的更改,还必须同时按CCAR-111的规定,申请营运许可证限制条款的更改。获得民航总局批准后,方可从事有关作业。4、9第九条(解释性条款)航空器投入运行之前,必须按CCAR-111的规定首先取得对其“维修规划”的批准。在此之后,要按照维修规划的内容与细节对航空器进行一系列维修

9、、改装作业,使航空器持续地满足“最低安全要求声。所谓最低安全要求是指:A、航空器及部件满足型号合格证数据单(或等同文件)土核准的型号、数量、性能标准等有关数据要求。B、航空器处于安全可用状态。此外,如果营运人欲改变曾批准的航空器基本构形(如客、货舱布局等、使用限制数据(如最大起飞、着陆重量等)或载重平衡数据,则该航空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获得民航总局的批准。这种批准可视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现场批准:如果所涉及的维修、改装作业,是按照民航总局曾经批准或认可的技术资料、材料由合格的结修机构和人员完成的,则授权白适航检查员可子作业完成地点对有关的作业项目进行检查、批准。-5一航空器适航司AC-

10、 111-01 (2)重新审定:除上述(1)之外所涉及的作业项目均需在实施之前将所有论证与技术支持性资料报民航总局审核。民航总局将按有关程序对作业方案、作业实施机构进行专门批准。获得批准后,有关作业方可实施。4、10第十条(解释性条款)依据CCAR-23、25、27等适航标准合格审定的航空器,具备安全运行的最低基础。但航空器实际运行中的具体物理环境是多种多样的。为保证航空器在某种特定使用环境下的运行安全,就航空器本身而言,还必须按民航总局的有关运行规章配置相应的运行设备和仪表,对这些设备与仪表的具体要求,依所欲运行航线与机场条件、航空器大小和营运作业类型、以及所欲使用的飞行规则、航空器型号合格

11、审定时所采用的合格审定基础等诸多因素而异。比如对使用5700公斤以上的航空器作客运、越洋飞行的营运人来说,其使用的航空器的仪表与设备,在如下方面就有专门要求:(1)飞行和导航设备(2)发动机仪表(3)厕所探测火警装置和灭火设备(4)应急设备(5)座椅、安全带和肩带(6)驾驶舱及客舱内部材料的阻燃(7)货舱与行李舱)燃油箱(9)旅客告示AC-111-01 (10)机内广播系统(11)机组内话系统(12)夜航的仪表和设备(13)VFR下的仪表与设备(14)氧气系统(15)机组成员的防护性呼吸设备(16)越洋飞行条件下的应急救生设备07)应急漂浮装置(18)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19)飞行记录仪(20

12、)语音记录仪(21)无线电设备(22)地标导航且按VFR飞行时的无线电设备(23)非地标导航且按VFR或IFR时的无线电设备(24)风切变探测与警告系统(2日近地警告系统(26)高度警告系统航空器适航司以上(1)一(26)项仪表与设备要求的具体标准(如数量、技术指惊、安装方式等)可参见民航总局与此相关的民用航空规章或规定等(如适航管理文件AR93001“民用飞机运行所要求设备的试行规定”)0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按照CCAR-25部合格审定的航空器,可能已经部分或全部装置了以上(1)至(26)项中的仪表与设备,但是由于受当时合格审定基础的局限,以及此后适航标准的更改、提高等因航空器适航司AC-11

13、1-01 素的影响,因此即使己装置了有关设备,但与规定的形式、型号、安装方式、技术性能等技术标准方亩可能会存在差异。因此营运人有责任依据民航总司颁发的现行有效的有关“运行规章”或规定对自己拥有并使用的航空器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使这类航空器满足这些规章的要求。4、11第十一条(解释性条款)所谓“追溯性适航要求二是指对在1987年6月1日之前未按CCAR23,25、27等部运航标准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宁民航总局将通过适当的形式(如AC、AD或适航管理文件等)对这类飞机规定出相应的适航性标准与要求。那些打算继续运行上述航空器的营运人,应该按照民航总局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使航空器符合有关

14、规定。4、12第十二条(解释性条款)关于适航指令的颁发和管理程序,详见AP-39-01,其它无需解释4、13第十三条(解释性条款)本条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1)与运行类别相适应”是指航空器从事营运许可证(或类似证书)及营运限制条款上指定类别(如客、货运、农用或通用航空等)的运行作业时,营运人必须确保航空器具备与该作业要求相一致的般和基本设备。如从事货运需要具备货物传动、系留等机上设备,等等。从事客运,需要具备座椅、安全带、应急与服务设备等等。(2)“为特殊作业所附加的”是指那些用于特殊作业项目的专用AC-111-01 航空器适航司设备。如航测设备、直升机外挂设备以及为运送某些危险或特别物体或材

15、料而专门采用的设施,等等。(3)在执行相应类别或某一特殊作业之前,营运人必须确认所有安装设备(包括附加设备)均为民航总局事先批准的,包括设备型号、型别、数量、安装位置与形式、使用技术指标与限制,等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替代。4. 14第十四条营运人在航空器放行以及最低设备清单(MEL)的运用方面,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无民航总局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或等效文件的航空器,不允许带有任何故障、缺陷放行航空器,除非事先得到了民航总局的特别批准。(2)营运人所使用的最低设备清单必须依据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主最低设备清单(MlVIEL),同时结合本身的飞行维修控制能力、和航线与机场的特点而制定,且E,因J项目

16、的放行标准不得低于MM阻J的最低要求。MEL需由民航总局针对各不同的营运人而做专门的批准3(3)营运人需将MEL的编制、修订和应用程序以及对本公司M阻J享有解释权的授权人员各单列人工程手册或等效手册)之中,并严格执行。(4)依照MEL所放行的航空器放行时不得在任何方面低于MEL规定的惊准和限制条件,包括系统或部件的失效模式、部位、数量、使用及维修限制条件、措施,等等。-9-航空器适航司AC-111-01 (5)当某一航空器的多套系统或部件失效时,即使这些失效的系统或部件均在批准的MEL范围内营运人也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评估程序和方法,对这些失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以确保它们之间不会因相互关联或

17、相互作用而使航空器的飞行品质降低。另外,还要同时考虑到飞行机组的综合素质、以往的飞行训练水平以及特定飞行航线上的环境特点,等等c假如分析结果表明,那些失效的多套系统或部件,将会明显加重机组操作负担以至使机组难于承受时,则不能按旧L放行航空器。4、15第十五条本条只强调说明以下几点:(1)所有随机文件必须是现行有效之版本。另外,只有当飞机上携有阅读设备时,才允许采用缩微胶片(或缩微胶卷)形式的手册。(2)第(三)条中的“适用者”j是指所列手册并非对所有机型的航空器均适用。某些机型并不具备外型缺损清单(CDL)、快速参考手册CQRH)或缺件放行指南CDDG)。这取决于民航总局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对航

18、空器适航性文件编制方面的要求。如果在型号合格审定时,民航总局并未要求设计、制造部门提供上述某一或全部手册,则该航空器运行时亦不需携带该手册,反之一样。(3)如果营运人在各个予期的经停站已经配置了相应的M也、CDL、DDG并实际控制着这类手册的现行有效性,那么运行时可以不携带这类手册。但飞行手册CAFM)、使用手册(OM)和快速参考手册(QRH)C如适用)在任何情况下运行时,都必须置于航空器内。4、16第十六条(解释性条款)AC-111-01 航空器适航司本条的含义如下:(1)为确保航空器具备适航性,同时确保航空器仪表与设备等方面满足CCAR-111以及其它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专门要求,

19、也为最大限度地照顾到中国航空营运人的经济利益,民航总局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除要求被审查的航空器及其部件符合相应的适航标准(CCAR23、25、27等部)之外,还将依据CCAR-111以及其它适用的、关于航空器运行规则方面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对航空器及其部件进行全面评审。只有当民航总局所有涉及航空器初始适航性和运行安全性方面的要求均得到满足之后,该型航空器才可获得民航总局颁发或认可的型号合格证。(2)只有获得中国民航总局颁发或认可的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才有资格在中国从事民用航空运行活动。(3)对从国外引进的每一全新航空器,为确认其是否符合民航总局颁发或认可的型号合格证数据单中的相关要求与数据,

20、同时确认其是否配置了与营运人运行类别相一致的所有必需仪表与设备,民航总局都将委派授权的运航检查员,按照有关标准与程序,对航空器进行全面的符合性检查。对合格者,授权人员将代表民航总局颁发国籍登记证、适航证。(4)对从国外引进的使用过的航空器,授权的适航检查员,除将实施土述第(3)条所述的符合性检查之外,还将对航空器的全部运行履历和维修历史作更为深人、详细的评审工作。检查合格者,由授权人员代表民航总局颁发国籍登记证、适航证。(5)对于以“干租”或“湿租”形式交付中国营运人的航空器,如果航空器适航司AC-111-01 其注册国政府未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签署有关适航管理责任方面的协议时,则该航空器除应满

21、足注册国相应的适航标准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中国民航总局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为此,对每一涉及的航空器,民航总局亦将委派授权的适航检查员进行类似上述(3)、(4)条所描述的符合性检查。对检查合格者,授权人员将代表中国民航总局颁发外国适航证认可证书。(6)以上(3)、(4)、(5)条中所涉及的航空器,在未获得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电台执照或外国适航证认可证书之前,不准在中国境内作任何形式的运行活动,包括从航空器制造国或航空器所有人所在国至中国营运人基地的调机飞行也不例外,除非得到了民航总局的专门批准。4、17第十七条(解释性条款)CCAR-111的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三个条

22、款给出了营运人“适航性责任”的基本内容,以及营运人、维修机构之间进行“适航性协调”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适航性责任适航性责任概括来说,就是要求营运人必须确保航空器在每次飞行作业之前,所有涉及航空器营运安全性的维修作业均已正确实施。这其中包括:按时完成所有有时限要求的维修作业;参照M应J纠正偏差与缺陷;按照批准的标准实施修理和改装作业,等等。但这并不意味着上述维修作业必须由营运人来实际承担,因为具体实施维修作业的责任在于批准的维修机构。重要的是,营运人必须建立起一整套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标准,去确认这些维修作业确实已被相应AC-111-01 航空器适航司的维修机构正确实施了。一般来说,营运人的

23、这种“确认”工作,首先是建立在对各类维修文件(包括维修记录)的审核与评估基础之上。营运人能否充分地承担起适航性责任、全面地满足这种责任所涉及的各个要求,是营运人能否维持其相应型别、型号或注册号航空器的运行许可的前提之一。顺便指出,适航性责任所要求的“飞行前检查工作”,可以由营运人直接完成,但如果涉及偏差与缺陷的纠正,则只能由批准的维修机构来承担。(二)适航性协调当营运人本身不具备一个经批准的维修机构或者不具备某项维修项目(飞行前检查除外)的资格时,营运人必须以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形式和方式,将部分或全部与适航性责任相关的维修作业项目委托给按CCAR-145批准的维修机构来完成。此时,营运人必须

24、通过有效的控制程序与手段来保证自己承担的适航性责任确实已由委托的维修机构完整充分地落实。以上所述即是“适航性协调本含义。另外,当某营运人具有一个经批准的维修机构,同时以民航局接受的方式承担其它营运人委托的维修作业项目时,该营运人与其它营运人之间所发生的有关职责与义务的划分、实施、监督和检查等合作过程,也属于“适航性协调”的范畴。适航性协调关系是否建立在完整、合法、高效基础之上,将决定营运人能否充分地承担起适航性责任因而无疑会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营运安全性以至经济性产生直接影响。在进行适航性协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A、必须采取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方式。比如,营运人、维修机航空器适航司AC-111-

25、01 构之间签署有关协议就是批准的方式之一。B、如果采用签署有关协议的方式,那么该协议的有关内容必须是民航总局“可接受的”。所谓“可接受的”系指协议内容不需报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一旦民航总局需要对某特定协议进行评审时,必须能立即得到并能确认其符合CCAR-111的有关要求。一般情况下,协议必须对双方的工作范围、深度、技术性支援与合作细节(如技术文件、航材、维修记录的提供、核查与保存,等等)、责任与权力的划分以及具体的监督审核程序等作出清楚、足够的说明。从而确保民航总局、营运人、维修机构三方任一方均不会对协议内容产生误解,以致与航空器适航性、营运安全性有关联的维修作业的完整性、连续性和正确性受到

26、有害影响。当营运人对如何正确签订协议有疑问时,应主动向民航总局咨询,或在协议生效之前提交民航总局,征询对协议内容的意见或建议。需指出的是,协议中超出技术规定之外的内容,不在本节讨论的范围之内。C、当营运人必须进行适航性协调时,应该指定某个或一组民航总局可接受的授权人员。这些人员应该能够代表营运人对所有维修工作的按时实施并符合批准的标准负责。授权人员的数量一个还是一组),依营运人规模大小,航空器型号、数量、复杂程度,签署协议的范围与数量等诸多因素而定。对规模很小且使用相对简单航空器的营运人,一个授权人员即可为民航总局所接受。条件是,该人员必须经过良好训练(一般航空知识与机型专业知识)、拥有维修人

27、员执照、对相同或相近机型至少有五年以上的实际维修经历、熟悉并领会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内容。AC-111-01 航空器适航司(三)本条款中所提到的“法定技术文件”,是指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航空器工程和维修方面的技术规范,包括:(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程序以及其它适航规定;(3)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4)制造人提供的技术文件。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是:A、“国家或行业标准”,指的是:除民航总局之外的其它政府部门对某些通用或专门行业所规定的一般或特殊标准。如:热处理、无损检测、计量、焊接等行业标准,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类标准低于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时,应以民航总局的规定为准

28、。B、“其它适航规定”指的是由民航总局发布的所有适用的强制性运航要求。这种要求可以体现在CAD、咨询通告、适航管理文件、电报或函件等各类形式之中。C、“航空器持续适航件,对运输类航空器而言,其种类与范围可参见AC_:_111-04。其它类的航空器,依型号合格审定时民航总局的具体要求而定。D、“制造人提供的文件”指设计、制造部门制定的、经民航总局批准的所有工程与技术支援性资料。包括航空器及部件的各类维修手册、服务通告、信函或专门针对某一具体修理或改装作业而提供的作业方案、指南等等。一15一航空器适航向AC-Ill一014. 18 第十八条本条对营运人编制“工程手册提出了基本要求。事实上,工程手册

29、只是营运人维修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在CCAR-111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对营运人制定维修规划方面给出了具体要求鉴于此,以下将对“维修规划”与“工程手册”的制定及其相互关系予以分别阐述。(一)维修规划营运人为确保每型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与营运安全性,必须制定出相应的工程与维修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详细的维修安排、具体实施计划、程序、方法、标准等这些即为营运人的维修规划。对受CCAR-111制约的营运人来说,获得民航总局对其维修规划的批准与认可,是营运人取得并维持运行许可有效性的基本前提之一。(1)维修规划自以下内容构成:A.营运人的“工程手册气B.航空器的维修方案;c.航空器的飞行记录本

30、(和或航空器技术履历本,下同;D.营运人与相应的、按CCAR-145获得批准的维修机构之间所签署协议中的“技术规定”部分(如适用);用)。E.营运人与所有人之间签署的有关适航协调关系的协议(如适(2)维修规划应在下述情况发生时,向民航总局申报批准zA.正式申请营运许可证(或类似证件)时;B.新型号航空器引进后,准备正式投人运行时;AC-111-01 航空器适航司c.申请新辟航线的正式运行时;D.对己批准的工程手册、飞行记录本、维修方案进行更改时。(3)获得民航总局对维修规划的批准,须具备以下条件zA.营运人能够证明其满足CCAR-111中所有相关要求;B.维修规划与相关联的、按CCAR-145

31、获得批准的“维修机构手册”相匹配。(二)工程手册营运人编制工程手册的目的,是为营运人建立起一整套工程与维修问题的处理原则、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照该手册的内容去做,就可以保证营运人符合CCAR-lil中的有关要求。工程手册与其它相应的、经批准的维修机构手册相结合,才构成民航总局对其维修规划批准或认可的先决条件。( 1)当营运人具备接CCAR-145获得经批准的维修机构时,其工程手册一般包含以下内容:A.营运人的组织结构,B.工程系统管理模式。c.各类工程部门的积责、各类工程人员的责任、权限。D.工程工商吕59一坡和通用工作程序与准则。E.维修方案的执行程序。F.维修方案的制定、修改及审批程序。G

32、.可靠性方案的执行程序。H.可靠性方案的制定、修改及审批程序。I.载重与平衡方案的执行程序。一17一航空器适航司J.载重与平衡方案的制定、修改及审批程序。K.称重计划与实施cL.最低设备清单的执行程序。M.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修改、审批程序。AC-111-01 N.各类适航性文件的处理程序(AD、SB、SL、CCAR、等)。o.航材管理与控制细则(厂家的选择、航材的检验、保管、分发、等等)。P.对委托维修作业项目的协调与监控程序。Q.特殊维修程序(防腐、老龄、等等)。民飞行记录本的内容及填写规范、说明。s.飞行记录本的制定、修改和审批程序。T.各类授权人员名单和授权范围。U维修协议(技术规定部

33、分。v.工程管理系统与质量控制系统的协调程序。w.其它用户要求的特殊工作程序。x.委托维修作业的机构清单。Y.基地、航线维修作业的维修放行程序。z.附录(各种表格示例)。如果以上某些章节的内容,已经编人批准的维修机构手册之中,那么营运人只需将其它未包含的内容编人工程手册。另外工程手册的编排并不局限于以上推荐的题目和内容以及编排次序。“工程手册”的编制,可参见相应的咨询通告。(2)当营运人不具备按CCAR-145获得经批准的维修机构时,该AC-111-01 航空器适航司营运人的工程手册可以按(1)条编制,但要有附加说明来明确营运人与委托的维修机构各自的维修责任。民航总局对该类营运人采用其它方式编

34、制的工程手册也可以认可,但条件是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营运人的组织结构。第二部分工程管理结构(包括前述第十七条所要求的“一个或一组授权人员”的资格、职务、职责等)。第三部分委托的维修作业。该部分应详细说明:A.选择批准的维修机构的程序。B.委托维修作业的细节(包括适航指令、选择性改装、NDT、焊接等等作业的实施)。c.委托维修作业的维修机构清单。D.维修协议中的技术规定部分。E.营运人对所委托的维修作业质量的审核程序。4. 19第十九条维修方案是营运人维修规划的组成部分之一。关于维修方案说明以下几点:(一)运输类(按CCAR-25合格审定)的大航空器,其维修方案的制定程序与具体包括内容详见

35、AC-111-03。(二)航空器的维修方案可由营运人制定,亦可由与营运人有适航性协调关系的、按CCAR-145获得批准的维修机构来制定。维修机构可以代表营运人制定并管理维修方案,但该维修方案仍将被视一19一航空器适航司AC-111-0! 为营运人对其营运航空器的维修保证。维修方案的内容必须由获得CCAR-145相应批准的维修机构去贯彻实施,因而当维修机构并非维修方案的制定者时,它必须对营运人的维修方案进行全面的理解与掌握。(三)航空器在一定时期内只能选用一个经批准的维修方案去实施维修作业。如果营运人打算转换到另一个批准的维修方案上时,民航总局视情形,将要求营运人进行一次转换性检查或检验。因此,

36、新的维修方案被营运人采用之前应该征询民航总局的意见。(囚)当航空器属于租赁性质时,也必须遵循一个经民航总局批准的维修方案去做,除非航空器已经按照民航总局认可的,注册国适航当局批准的维修方案实施维修作业。(五)航空器维修方案应包含一个前言,详细描述维修方案中的相关的内容、采用的检验标准二检查或检验间隔时限的允许偏差以及相应的延长程序,等等。(六)对于具备航空器持续适航性维修大纲CMRB报告)的航空器,营运人通常是依据MRB报告内容来制定自己最初的维修方案。在这种情况下,所有与可靠性持续监控有关的内容,都应做为维修方案的一部分。另外,还要建立与MRB报告的对照表,MRB报告中所有建议的工作内容,在

37、营运人制定的维修方案里,均应体现出对应关系。上述要求并不妨碍营运人依照自己的经验研究制定超出MRB建议之外的维修作业内容,但必须能说明它们之间的关系。顺便指出目前西方航空器在13,000公斤以上者,都要求具备1vIRB报告。介于13,000公斤与5,700公斤之间的航空器,i1RB程序采纳与否,一般由AC一111-01航窒器适航司设计部门自由选择。(七)民航总局在审批营运人的维修方案时,根据营运人及营运类型及使用环境、条件等特点,将作出某些具体规定,包括指出某些特殊情形下谁有权签署放行证明,哪些维修作业必须在某地完成,等等c修改民航总局己经批准的维修方案,有赖于营运人在实际营运中的使用与维修经

38、验是否足够,同时也取决于营运人是否有能力将这些经验正确地采集,归纳和分析。在提出延长某些维修作业间隔时限的建议之前,营运人必须证明航空器在现有的维修间隔内,已经多次重复性表现出良好的适航状态。(八)维修方案的有效性有可能被民航总局中止或暂停,典型的例子是:A.营运人的营运许可证(或类似证书)被暂停或吊销。B.营运人不再运行某型航空器达一年以上。c.民航总局检查发现,营运人的维修方案已不能满足航空器的维修要求,致使营运安全性己无法保证。4.20 第二十条航空器飞行记录本(和或技术履历本),是航空器使用与维修作业方面十分重要的原始数据记录。一个内容完整、填写准确的飞行记录本,能够直接反映出航空器的

39、适航状况与维修状态。因为除基地进行的计划维修工作之外,所有的其它维修作业细节以及与飞行安全有关联的使用信息,均被记录在飞行记录本上,所以它对于检-21一航空器适航司AC-111-01 验维修方案和维修作业的质量,特别是对于空、地勤人员的信息沟通并采取相应的技术合作措施,以保证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与运行安全性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一般来说,飞行记录本应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一)营运人的名称、地址、航空器型号、注册号。(二)民航总局认为对确认运行安全性所必需的所有信息。包括:(1)航空器型别及系列号。(2)起飞、降落日期和时间、地点。(3)总飞行时间。(4)机组己知的,影响适航性或运行安全性的故障详

40、情,以及机组的说明签名、日期等。(5)完成维修作业以及任何故障排除后的放行证明(执照号、日期、签名代码等。上述证明必须能够迅速识别出与哪些故障排除或计划维修作业相关联。(6)滑油、燃油添加量和每次飞行前、后每一油箱中的可用油量(7)地面除冰时间。(8)飞行前检查后的签名。(9)在某一具体发动机功率下所使用的时间一一如果该功率与发动机或单元体寿命有关的话(如最大功率等)。(10)飞行起落数、循环数或增压次数。(11)零件更换信息。该信息要采用复写形式,当飞行完成后,至-22一AC-111-01 航空器适航司少一张存于航空器上,另一张由地面有关部门保存。(三)维修声明。该部分要说明哪些时控部件要在

41、下次计划维修之前予以更换。还有本次计划维修作业完成后批准返回使用的证明。(四)保留故障记录。该记录应载有任何影响航空器正常运行的保留故障细节。对于每项保留故障,须包括以下内容:A.要建立一个参照表以使每次最初出现的故障均可以在上述(二)节所涉及的记录中找到B.保留故障的起始日期。c.故障概况。D.故障最终排除详情以及批准返回使用证明。(五)提供给机组参考的维修信息或指南。它应包括任何应该让机组了解的维修信息。其中要包括有关联的数据、当在航路上出现问题后如何进行技术分析和处理的说明等。4. 21 第二十一条参见第十八条的解释内容。4.22 第二十二条参见第十八条的解释内容。4.23 第二十三条本

42、条无需解释一23一航空器适航司AC一111一014.24 第二十四条关于“重要修理与改装”作业需要说明以下几点:(一)“重要修理”与“重要改装”项目的区分,详见本咨询通告的附录一。(二)重要修理与重要改装项目的实施,要满足下述要求z(1)作业资格作业机构须满足CCAR-145、CCAR-65部要求,并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与作业内容相一致的合格证件。否则应提请民航总局进行资格审查。(2)作业方案营运人要在作业实施之前确认:欲实施的作业方案中所采用的技术数据、标准和工艺规范均与民航总焉批准的标准相一致。凡超出者,均应呈报民航总局。审查批准后,方能在作业中采用。(3)作业孚段承担作业的机构,应该确保

43、具有充足的、与作业内容相一致的工具设备和测试仪器,并处子可用状态。如果作业中需使用特种工装或专用测试手段,那么作业机构必须采用设计、制造部门所推荐的。否则要将替代的特殊作业手段报民航总蜀审批。(4)作业器材作业实施过程中,要采用原制造部门提供或推荐的修理或改装器材。如欲采用其它器材替代,必须将有关的论证报告和各种支持数据、试验结果等按相应的程序报民航总局核准。-24一AC-111-01 航空器适航司(5)作业质量作业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程序以及各类工程问题的处理方法与标准必须符合批准的“工程手册”、“维修机构手册”的相应规定。如果作业改变了经批准的任何重量与平衡数据、使用限制条件或飞行性能数据

44、,页。营运人必须对上述有关数据做出修正并按相应程序报民航总局批准。(6)作业放行A.作业完成后,应由符合CCAR-65、持有检验人员执照或民航总局专门认可的人员实施最终检验,确信完成作业后的航空器或部件与原状态具有梧同水平或与正确改装后应具有的状态相一致之后,由上述人员在“重要修理和改装CAAC-085)”第五栏中签署放行。B.如果民航总局事先己指出,将派适航检查员对某项已完成的作业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那么作业机构将不得在AAC-085第五栏中签署放行。该项工作将由授权的适航检查员来完成。c.如果必须采用飞行试验的方式来验证经过相应作业的航空器或其部件是否符合批准的标准那么该飞行试验的程序与标准

45、必须报民航总局审核。在该情形下,有关作业的签署放行,也将由授权的适航检查员完成(签署AAC-085第五栏。D.作业签署放行后的48小时之内,作业机构需将正确填写的AAC-085表报民航总局备案。4. 25 第二十五条-25一航空器适航司AC-111-01 航空器年度适航检查的程序、标准与方法,详见AP-111-0L4.26第二十六条本条只需强调一点,即机组在运行航空器时有权偏离“飞行手册”所规定的各种限制条件和使用、性能数据,但条件是唯一的:(一)只有当紧急或特别情况出现,且机组确认有超出飞行手册规定的需要时才适用本条。(二任何偏离飞行手册的运行活动,都必须详细记录于飞行记录本内,并应子飞行结

46、束后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民航总局。4.27第二十七条报告不运就状态灼亩的,是为了确保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通过雪运人、设计与制造部门以及民航总局的共同合作,可以消除那些在运行或维修中发现的、对运行安全性构成影响的故障和缺陷。对子营运人来说以下类型的事件应被视为航空器的“重要事件”:A.任何由子技术原因而使飞行机组中断起飞或终止到预定飞行目的地的飞行。B.任何应急设备的失效。对于上述重要事件的报告,要清楚地描述所发生和发现的情况包括已知或预测到的故璋原因,造成的后果等。但报告要及时,不能等到调查结果获得之后才去报告。需要指出的是,一旦调查结束后,要将完整的调查结果迅速报告给民航总局和相应的设计制造部

47、门。不适航状况的报告(重要事件)形式和具体程序,参见民航总局相应-26一AC-111-01 航空器适航司的信息管理规定。4.28 第二十八条本条所述的“使用和维修”方面的信息,是指除重要事件以外的、民航总局要求的其它信息内容。如航空器机群利用率,可用率、故障率,等等。具体报告形式以及报告程序,参见民航总局有关的信息管理规定。4.29 第二十九条航空器的维修记录是评定营运人的工程管理能力以及营运人维修规划实施状态的基本依据之一,同时它也是民航总局判定航空器适航证件有效性的基础。关于维修记录需要阎明以下几点:(一)当营运人从其它国内外独立法人那里引进使用过的航空器时,营运人必须确认该航空器具备AC

48、-111-06所述的维修记录资料。(二)维修记录应“以民航总局可接受的形式”保存,通常是指文件或计算系统或两者结合的形式。当原始记录文件存放一定时间后,可改由缩微形式继续保存。(三)当采用文件形式时,纸张要选用具有一定韧度的材料,以适应文件处理、周转和存档的需要。文件至少要保留至规定的期限。(囚)当采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维修记录时,至少要保存一个备用系统,以保证任何维修作业结束后的24小时内,及时更改相应的记录内容。此外,每个所使用的终端都必须设置保护程序,从而防止任何航空器适航司AC-111-01 非授权人员有意或随意修改数据库。(五)为了节约占用空间,可以在任何时候对维修记录进行缩微处理。但原

49、始记录文件必须保存两年以上。缩微记录至少要按照CCAR-111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保存。(六)载有维修作业详细内容的维修记录,通常称之为“工作单卡”。一般它对所完成作业的每一步工作程序与细节,以及有关数据的记录等都有清楚的说明。假如在维修作业指导性文件如维修手册、线路图册等)中规定了允差和力矩值,那么就要在“工作单卡”中列出这些数值。当作业实施完成后,工作者必须将实际测得或使用的数值记入“工作单卡”之中。对于某些项目,检验人员还要做符合性检查并签署放行证明,作为整架航空器批准返回使用的依据。(七)援CCAR-111第二十丸条第(一)至六)款,载有航空器使用时间、循环和日期等信息内容的维修记录(以下简称“维修记录提要勺,给出了航空器以及所有寿命件的总体维修状态。以上“维修记录提要”与下述记录内容均要由营运人长期保存:( 1)适航指令(AD)的实施状况。需注明哪些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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