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016 - 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061221000006 2006 - 07 -12 发布2006 -12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GB 50016 - 200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施行日期:2 0 0 6年12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2006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编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63906433 63906381)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850 x 1168毫米1/32 12.25印张313千字2006年11月第一版2006年12月第二次印刷印数100001一160000册食统一书号:1580058. 802 定价:52.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3、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 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 2、3.2.1、3.2.2、3.2.7、3.2.8、3.3.1、3.3.2、3.3.7、3.3.8、3.3. 10、3.3.11、3.3. 13、3.3.14、3.3.15、3.3.16、3.3. 18、3.4.1、3.4.2、3.4.3、3.4.4、3.4.9、3.4.11、3.5.1、3.5.2、3.6.2、3.6.6、3.6.8、3.6.10、3.6.11、3.7.1、3.7.2、3.7.3、3.7.4、3.7.5、3.7.6、3.8.1、3.8. 2、3.8.
4、3、3.8. 7、4.1.2、4.1.3、4.1.4、4.2.1、4.2.2、4.2.3、4.2.5、4.3.1、4.3.2、4.3.3、4.3.5、4.3.6、4.4.1、4.4. 2、4.4.3、4.4.4、4.4.5、4. 4. 6、5.1.1、5.1.2、5.1.3、5.1.6、5.1.7、5.1.8、5.1.9、5. 1. 10、5.1.11、5.1. 12、5.1. 13、5.1. 15、5.2.1、5.3.1、5.3.2、5.3. 3、5.3.4、5.3.5、5.3.6、5.3.8、5.3.9、5.3.11、5. 3. 12、5.3.13、5.3.14、5.3.16、5.3.17
5、、5.4.2、5.4.3、5.4.4、5.4.5、5.4.6、6.0.1、6.O. 4、6.O. 6、6.O. 7 (3、4)、6.0.8、6.0.9、6.O. 10、7.1. 1、7.1.2、7.1. 3、7.1.5、7.1.6、7.2.1、7.2.2、7.2.3、7.2.4、7.2. 5、7.2. 7、7.2.9、7.2.10、7.2.11、7.3.5、7.4.1(1、4、5、6)、7.4.2(1、2、3、4)、 1 7.4.3、7.4.4、7.4.10、7.4.12、7.5.2、7.5.3、7.6.2、8.1.2、8.1.3、8.2.1、8.2.2、8.2.3、8.2.4、8.2.5、8
6、.2.6、8.3.1、8.4.1、8.5.1、8.5.3、8.5.4、8.5.5、8.5.6、8.6.1、8.6.2、8.6.3、8.6.4、8.6.5、8.6.9、9.1. 2、9.1. 3、9.1.5、9.2.2 (1、2、3)、9.3.1、9.3.3、9.4.1、9.4.3(3)、9.4.5、10. 1. 2、10.1. 3、10.1. 4、10.2.2、10.2.3、10.3.2、10.3.5、10. 3. 6 (1)、10.3.8、10.3.9、10.3. 10、10.3.12、10.3.17、11. 1. 1 (1、2)、11.1.3、11.1. 4、11.1.6(1)、11.2.
7、 1、11. 2. 4、11.3. 1、11.3. 2、11.3. 4、11.3. 5、11.4.1、11.4. 2、11. 4. 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六年七月十二日前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J94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8、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建筑防火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2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
9、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z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编
10、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J ohns Manville中国有限公司Huntsman聚氨醋中国有限公司Hilti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经建生倪照鹏马恒沈纹杜霞庄敬仪陈孝华王诗萃王万钢张菊良黄晓家李娥飞金石坚王宗存王国辉黄德祥苏慧英李向东宋晓勇郭树林郑铁刘栋权冯长海丁瑞元陈景霞宋燕燕贺琳王稚 2 目次1总贝。(1 ) 2术语.( 3 ) 3
11、 厂房(仓库)( 6 )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6 )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8 )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10)3.4 厂房的防火间距U创汇5仓库的防火间距(19)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22)3. 7 厂房的安全疏散(24)3.8 仓库的安全疏散(26)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28)4.1 一般规定 (28)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8)4. 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3 3 )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36)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12、 (38) 5 民用建筑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41)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45)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门5.4 其他(54)5.5 木结构民用建筑臼们6 消防车道 (59) 1 7 建筑构造. (61) 7.1 防火墙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62)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付的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64) 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们7.6 天桥、钱桥和管沟 (69)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0) 8.1 一般规定 (70) 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7 1 ) 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77) 8.4 室内消防用水
13、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8) 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3) 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86)9 防烟与排烟. (89) 9.1 一般规定川9.2 自然排烟 (90) 9.3 机械防烟 9.4 机械排烟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 . (9日10.1 一般规定(9日10.2 采暖(95)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的11电气.(100) 11.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0 11. 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0日11. 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102) 11.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窒(104) 12 城市交通隧道.(10的 2 12.1
14、一般规定(刊的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凹的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10的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刊的12.5 供电及其他附录A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1 11)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z条文说明3 1总则1. 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 O. 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z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6 仓库;7 甲
15、、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z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g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丽丽层的高度g当同-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睐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阅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人建筑高度内。2 建筑层数的计算g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
16、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E盖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1. O. 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 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 O. 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术语2.0.1 耐火极限fir
17、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2.0.2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3 难燃烧体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2.0.4 燃烧体combustible comonent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5 闪点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糠能
18、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2.0.6 爆炸下限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昆合物,遇火洒、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2.0.7 沸溢性油品boiling spill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2.0.8 半地下室semi-basemen 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2.0.9 地下室basement 3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2.0.10 多层厂房(仓库)mu
19、lti-storied industrial building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厂房(仓库)。2.0.11 高层厂房(仓库)high-rise industrial building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厂房(仓库)。2.0.12 高架仓库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超过7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2.0.13 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2.0.14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居住建筑的首
20、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 oo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2.0.15 明火地点open flame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2.0.16 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2.0.17 安全出口safety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
21、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0.18 封闭楼梯间enclosed staircase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19 防烟楼梯间smoke -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人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 4 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2.0.20 防火分区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间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0.21 防火间距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
22、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2.0.22 防烟分区smoke bay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2.0.23 充实水柱ful1 water spout 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段射流长度。 5 3 厂房(仓库)3. 1 火灾危险性分类3. 1. 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类别1.闪点小于28C的液体s2.爆炸下
23、限小于10%的气体z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甲炸的物质g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z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g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1.闪点大于等于28C,但小于60C的液体;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s乙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团体55.助燃气体g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子等于60C的液体
24、雾滴丙1.闪点大于等于60C的液体g2.可燃固体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3丁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s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戊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6 3. 1. 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潘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
25、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晒潘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潘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潘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3. 1. 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表3.1.3 储存物晶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仓库类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1.闪点小于28C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10%气体的团体物质;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
26、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s甲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g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1.闪点大于等于28C,但小于60C的液体s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g乙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s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g5.助燃气体P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7 续表3.1.3仓库类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丙1.闪点大于等于60C的液体;2.可燃固体了难燃烧物品戊不燃烧物品3. 1
27、. 4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3. 1. 5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3.2.1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表3.2.1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耐火等级构件名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防火捕不燃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休不燃烧体3.00 3.00 3.00 3.00 承重墙不燃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
28、体难燃烧体3.00 2.50 2.00 。.50楼梯间和电梯井的墙不燎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休难燃烧体墙2.00 2.00 1. 50 。.50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埔不燃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休难燃烧体1. 00 1. 00 。.500.25 非承重外墙不燃烧体不越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75。.50。.50。.25房间隔蜻不燃烧体不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75。.500.50 。.25 8 续衰3.2.1耐火等级构件名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柱不燃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体难燃烧体3.00 2.50 2.00 0.50 梁不燃烧体不燃烧体不燃烧体难燃烧体2.00 1. 50 1. 00 。.50楼板不燃烧体不燃烧
29、体不燃烧体难燃烧体1. 50 1. 00 。.75。.50踵顶承重构件不燃烧体不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1. 50 1. 00 。.50不燃烧体疏散楼梯不燃烧体不燃烧体燃烧体1. 50 1. 00 0.75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不燃烧体难燃烧体难燃烧体燃烧体0.25 0.25 O. 15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3.2.2 下到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OOh: 1 甲、乙类厂房;2 甲、乙、芮类仓库。3.2.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降低O.50h。3.2.4 下列二级耐火
30、等级建筑的梁、柱可采用元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2 丁、戊类厂房(仓库)。3.2.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应符合下列规定:1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O.25h;当采用难燃烧体时,不应低于O.50h; 9 2 4层及4层以下的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当非承重外墙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当非承重外墙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墙体时,其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l、B2级
31、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的有关要求。3.2.6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中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O.25h。3.2.7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厂房或多层仓库中的楼板,当采用预应力和预制钢筋混凝土楼顿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Sh。3.2.8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SOh和1.OOho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OOh。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Z、丙类液体火焰影晌的
32、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3.2.9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当丁、戊类厂房(仓库)不超过4层时,其屋面可采用难燃烧体的轻质复合屋面板,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烧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3.2.10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3.2.11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3.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
33、许建筑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10 表3.3.1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生产广房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Z)最多允许层数单层多层高层地下、半地下厂房,类别耐火等级厂房厂房厂房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甲z 丙丁戊-级除生产必须采用多层4000 3000 二级者外,宜采用单层3000 2000 -级不限5000 4000 2000 一二级6 4000 3000 1500 一级不限不限6000 3000 500 二级不限8000 4000 2000 500 =级2 3000 2000 一、二级不限不限不限4000 1000 三级3 40
34、00 2000 四级1 1000 一一一、二级不限不限不限6000 1000 三级3 5000 3000 一四级1 1500 一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用。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肘,应符合现行圄.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Z 除麻纺厂房外,-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襄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
35、率间均应采用防火墙分翩。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袤的规定增加1.5倍。-、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广房,当纸机烘缸章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4 -、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鼓不限。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晶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罐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
36、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精体和1.00h的楼饭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阔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6 本襄中一表示不允许。3.3.2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敢和面积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3.2的规定。.11. N 甲Z A 丙储存物品类别3、4项1、2、5、6项1、3、4项2,5,6项1项2项仓库的最多允许耐火等级层敛-级1 一、二级1 一、二级3 三级1 -、二级5 三级1 -、二级5 三级E 一、二级不限三级3 表3.3.2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
37、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单层仓库多层仓库高层仓库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每座仓库防火分区每靡仓库防火分区每座仓库防火分区防火分区180 60 750 250 2000 500 900 300 500 250 2800 700 1500 500 900 300 4000 1000 2800 700 150 1200 400 6000 1500 4800 1200 4000 1000 300 2100 700 1200 400 -、二级不限不限3000 不限1500 4800 1200 丁三级3 3000 1000 1500 500 四级1 2100 700 -、二级不
38、限不限不限不限2000 6000 1500 戊三级3 3000 1000 2100 700 四级1 2100 700 注:1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Z 石油库内桶装油晶仓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3 -、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500 1000 4 独立建造的硝磁镀仓库、电右仓库、骤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晶仓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袤的规定增加1.0倍。
39、5 -、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6 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4冷库设计规范BGB 50072的有关规定执行。 7 酒精度为50%(V/V)以上的白酒仓库不宜超过3层。8 本表申一表示不允许。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40、,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座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3.3.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3.5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旷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3.6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上述丙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丁类厂房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m2时,
41、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3.3.7 甲、Z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Z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3.8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肉,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OO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个组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3.9 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14 中间
42、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 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3.3.10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3.3.11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睿积不应大于1时。设置读中间储罐的房间,真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3.12 除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燃煤锅炉房可采
43、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其他锅炉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3.13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3.3.14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贿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排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脑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置密封固定的甲级防火菌。3.3.15 仓
44、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甲、Z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贿邻建造。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OO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姐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Z级防火门。 15 3.3.16 高架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3.3.17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铜板仓。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3.3.18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当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
45、车时,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采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闰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表3.4.1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单层、多层商、丁、戊类民用建筑甲单层、厂房仓库)高层类多层Z名称厂类厂房耐火等级厂房耐火等级仓库房仓库-、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甲类厂房12 12 12 14 16 13 25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12 10 10 12 14 13 25 单层、多一、二级12 10 10 12 14 13 10 12 层丙、丁三级14 12
46、12 14 16 15 12 14 耐类厂房四级16 14 14 16 18 17 14 16 火卜一一一一一一啤层、多等-、二级12 10 10 12 14 13 6 7 级层戊类三级14 12 12 14 16 15 7 B 厂房四级16 14 14 16 18 17 9 10 高层厂房13 13 13 15 17 13 13 15 16 四级14 16 18 10 12 17 续褒3.4.1单层、多层丙、丁、戊类民用建筑甲单层、厂房仓库l高层类多层Z名称厂类厂房耐火等级厂房耐火等级仓库房(仓库)-、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室外变、二,5,1012 15 20 12 15 20 25 配电站变压榻10,50 25 25 15 20 25 15 20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