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Code for investigation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GB 50021-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4-9-1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J7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J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21-2001,自泪。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4.1.11、
2、4.1.17、4.1.18、4.1.20、4.8.5、4.9.1、5.1. 1、5.2.1、5.3.1、5.4. 1、5.7.2、5.7.8、5.7.10、7.2.2、14.3.3为强前丰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J244号文的要求,对1994年发布的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修订u在修订过程中,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汁院会同有关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单位组成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泛征求意见,重点修改的部分编写了专题报告,并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本规范基丰上保持了1994年发布的规范的适用范围
3、、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作了局部调整。现分为14章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4各类工程的勘察基丰要求;5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6特殊性岩土;7地下水;8.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9勘探和取样;10原位测试;11室内试验:12.水和士腐蚀性的评价;13.现场检验和监测;14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丰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适用范围增加了核电厂的勘察;2增加了术语和符号章;3 增加了岩石坚硬程度分类、完整程度分类和岩体基本质量分级;4.修订了房屋建筑和构筑物以及桩基础勘察的要求;5修订了地下洞室、岸边工程、基坑工程和地基处理勘察的规定:6.将尾矿坝和贮灰坝节改为废弃物处理工程
4、的勘察;7将场地稳定性章名改为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8将强震区的场地和地基、地震液化合为一节,取名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9对特殊性土中的湿陷性土和红粘士作了修订;10.加强了对地下水勘察的要求;11.增加了深层载荷试验和扁铲侧胀试验等。间时压缩了篇幅,突出勘察工作必须遵守的技术规则,以利作为工程质量检查的执法依据。4-9-2 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 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
5、2年1月10日本规范将来可能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北京东直门内大街177号,邮编10000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参加本次修订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如L主编单位: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参编单位: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中南勘察设计院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机械工业部勘察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主要起草人.顾宝和、高大钊(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亟画
6、、李受祉、李耀刚、项勃、张在明、张苏民、周红、莫群欢、戴联简参与审阅的专家委员会成员有:林在贯(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王铠、王顺富、王惠昌、下昭庆、李荣强、邓安福、苏贻冰、张旷成、周亮臣、周炳源、周锡元、林颂恩、钟亮、高岱、翁鹿年、黄志仑、傅世法、樊颂华、魏章和建设部2001年10月目l 总则 . . . . 4-9-5 2 术语和符号. . . . . 4-9-5 2.1 术语. . 4-9-5 2.2符号. 4-9-5 3 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 4-9-6 3. 1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4-9-6 3.2 岩石的分类和鉴定. 4-9-7 3.3 土的分类和鉴定. 4-9-8 4 各类工程的勘察基
7、本要求. 4-9-9 4. 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4-9-9 4.2 地下洞室. 4-9一114.3 岸边工程. . 4-9 13 4.4 管道和架空线路工程. 4-9-13 4.5 废弃物处理工程. 4-9-15 4.6 核电厂. . 49-16 4.7 边坡工程. 4-9一184.8 基坑工程 4-9一194.9 桩基础 . 4-9-20 4. lO 地基处理.4-9-20 4. 11 既有建筑物的增载和保护. 4-9-21 5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4-9-22 5. 1 岩溶. 4-9-22 5.2 滑坡. . 4-9-24 5.3 危岩和崩塌 . 4-9-24 5.4 泥石流. .
8、 4-9-25 5.5 采空区 . . 4-9-25 5.6 地面沉降, 4-9-26 5.7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4- -27 5.8 活动断裂. 4-9-27 6 特殊性岩土. 4-9-28 6. 1 湿陷性土. 4-9-28 6.2 红粘t 4-9-29 6.3软士 . 4一-9-296.4 混合土. . 4-9 30 6.5填土. 4-9-30 6.6 多年冻士 4-争-316.7 膨胀岩土 . 4-9-32 6.8 盐溃岩土. 4-9-33 6.9 风化岩和残积土. . 4一-34次6.10 污染土. 4-9-34 7 地下水 4-9-34 7. 1 地下水的勘察要求. . 4-9
9、-34 7.2 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 4-9-35 7.3 地下水作用的评价 4-9-35 8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4-9-36 9 勘探和取样. . 4-9-37 9. 1 般规定 . 4-9-37 9.2 钻探. 4-9-37 9.3 井探、槽探和洞探.4-9-37 9.4 岩土试样的采取. . . 4-9-37 9.5 地球物理勘探. 4-9-38 10 原位测试. 4-9-38 lO .1 一般规定.4-9-38 lO.2载荷试验 4-9-38 10.3 静力触探试验. 4-9-39 10 .4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4-9-40 10.5 标准贯入试验. 4-9-41 10.6 十字板剪
10、切试验. 4-9-41 10.7 旁压试验. 4-9-41 10 扁铲侧胀试验4-9-42 10.9 现场直接剪切试验4-9-42 10 .10 波速测试.4-9-43 10.11 岩体原位应力测试 4-9-43 10.12 激振法测试, 4-9-43 11 室内试验. . . . . . . 4-9-44 11. 1 一般规定. . 4-9-44 11. 2 土的物理性质试验.4 9-44 11. 3土的压缩回结试验. 4-9-44 11. 4 士的抗剪强度试验.4-9-45 11. 5 士的动力性质试验.,.4-9-45 11.6岩石试验. . 4-9-45 12 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 4
11、-9-45 12. 1 取样和测试4-9-45 12.2腐蚀性评价.4-9-4613 现场检验和监测.同.4-9-47 13.1 一般规定.4-9-4713.2 地墓基础的检验和监测.4-9-47 13.3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 4一9-474-9-3 13.4 地下水的监测. . . . . . . . . . . . . . . . . . . 4-9-48 14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 . 4 9-48 14.1 一般规定 4-9 48 14.2 岩土参数的分析和选定.4-9-48 14.3 成果报告的基本要求 4-9 49 附录A岩士分类和鉴定. . . . . .
12、 ., 4-9-50 附录B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修正. 4-9 52 4-9-4 附录C泥石流的工程分类.4-9-52 附录D膨胀士初判方法. . 4-9-52 附录E7.160 (MPa) 30 15 5 三二5注1 当可无法取得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数据时,可用点荷载试验强度换算,换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执行,2 、与岩体完整程度为极破碎时,可不进行坚硬程度分壳。表3.2.2.2岩体完整程度分类完罄完整较完整较破碎破碎极破碎程度L一丑事性0.75- 0.55- 0.35-指数0.75 90)、较好的(RQD75-90)、较差的(RQl50-75)、差的(RQD25-
13、50)和极差的(RQD1.0 中厚层0.5注h0.1 !事层1.0关h0.5 薄层h三三0.13.2.7对地下洞室和边坡工程,尚应确定岩体的结构类型。岩体结构类型的划分应按本规范附录A表A.0.4执行。3.2.8对岩体基本质量等级为N级和V级的岩体,鉴定和描述除按本规范第3.2.5条第3.2.7条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注完整性指数为古体压缩波速度与岩块压缩波速度之比1 对软岩和极软岩,应注意是否具有可软化性、的平力,边走岩体和岩块测定波速时,应注意其代表膨胀性、崩解性等特殊性质3件。2对极破碎岩体,应说明破碎的原因,如断层、4-9-7 全风化等-3 开挖后是否有进4步风化的特性。3.3 土的
14、分类和鉴定3.3.1 晚更新世马及其以前沉积的土,应定为老沉积士,第四纪全新世中近期沉积的士g应定为新近沉积t。根据地质成因,可划分为残积土、坡积土、洪积t、冲积士、淤棋士、冰积土和风积土等。土根据有机质含量分类,应按本规范附录A表A.0.5执行。3.3.2粒径大于2mm的颗粒质量超过总质量50%的士,应定名为碎石土,并按表3.3.2进一步分类。襄3.3.2碎石土分类士的名称颗校形状颗粒级配漂-fi圆形且亚圆形为主位径大于200rmn的颗块乎i棱角形为主粒质量超过且质量50%即石圆形且哑圆形为主粒径大于20mm的颗粒畔20密实注本表适用于平均粒径等于或小于50rnm.且最大粒径小于10Qnu丑
15、的碎石土。对于平均粒径大于5日t町,或最大粒径大于100rnm的碎石士,可用超重型动)J触探或用野外观察鉴别。表3.3.8-2碎石土密实度按No分类超触探重锤型动击力数密实度超触探重锤型萌击数)J 密实度Nl20 11120 N20豆3松散1l14 很密6 30 i密实|3.3.10粉上的密实度应根据孔隙比e划分为密实、中密和稍密;其llE度应根据含水量也,(%) 分为稍湿、湿、很湿。密实度和混度的划分应分别符合表3.3.10-1租表3.3.10-2的规定。表3.3.10-1粉土密实度分类于L隙比e密实度eO.9 稍平带1主吁有经验时,也可用原位测试或其他方法划分粉土的密实I!L表3.3.10
16、-2粉土湿度分类; *情w!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卡w30 i1度情湿湿很混3.3.11 粘性士的状态应根据液性指数IL划分为坚硬、硬塑、可坝、软塑和流塑,并应符合表3.3.11的规定U表3.3.11桔性土状态分类液tiJ附数状态液性指数状母一I L-O 且在硬0.75l 流哩J理0.25(GB50267)执行。4.7边坡工程4.7.1 边坡工程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1地貌形态,当存在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要求:2 岩土的类型、成因、工程特性,覆盖层厚度,基岩面的形态和坡度;3岩体主要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延展情况、闭合程度、充填状况、充水状况、力学属性和组合
17、关系,主要结构丽与临空面关系,是否存在外倾结构面:4地下水的类型、水位、水压、水量、补给和动态变化,岩土的透水性和地下水的出露情况:5 地区气象条件(特别是雨期、暴雨强度).汇水面积、坡面植被,地表水对坡面、坡脚的冲刷情况:6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和软弱结构面的抗剪强度。4.7.2大型边坡勘察宜分阶段进行,各阶段应符合下列要求:1初步勘察应搜集地质资料,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和少量的勘探和室内试验,初步评价边坡的稳定性;2详细勘察应对可能失稳的边坡及相邻地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勘探、试验、观测和分析计算,做出稳定性评价,对人工边坡提出最优开挖坡角;对可能失稳的边被提出防护处理措施的建议;3施工勘察应配告施
18、工开挖进行地质编录,核对、补充前阶段的勘察资料,必要时,进行施工安全预报,提出修改设计的建议。4.7.3边坡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外,尚应着重查明天然边坡的形态和坡角,软弱结构面的产状和性质。测绘范围应包括可能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段。4.7.4勘探线应垂直边坡走向布置,勘探点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当遇有软弱夹层或不利结构面时,应适当加密。勘探孔深度应穿过潜在滑动面并深入稳定层2-5m。除常规钻探外,可根据需要,采用探洞、探槽、探井和斜孔。4.7.5 主要岩土层和软弱层应采取试样。每层的试样对土层不应少于6件,对岩层不应少于9件,软弱层宜连续取样。4.7.6三轴剪切试验的最高国
19、压和直剪试验的最大法向压力的选择,应与试样在坡体中的实际受力情况相近。对控制边披稳定的软弱结构面,宜进行原位剪切试验。对大型边坡,必要时可进行岩体应力测试、波速测试、动力测试、孔隙水压力测试和模型试验。抗剪强度指标,应根据实测结果结合当地经验确定,并宜采用反分析方法验证。对永久性边坡,尚应考虑强度可能随时间降低的效应。4.7.7边坡的稳定性评价,应在确定边坡破坏模式的基础上进行,可采用工程地质类比法、图解分析法、极限平衡法、有限单元法进行综合评价。各区段条件不-致时,应分区段分析。边坡稳定系数F,的取值,对新设计的边坡、重要王程宜取1.30-1.50.一般工程宜取1.15-1. 30. 次要工
20、程宜取1.05-1.150采用峰值强度时取大值,采取残余强度时取小值。验算已有边坡稳定时.F , 取1.10-1.2504.7.8大型边坡应进行监测,监测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可包括边坡变形、地下水动态和易风化岩体的风化速度等。4.7.9边坡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规定外,尚应论述下列内容:1 边坡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岩土工程计算参数:Z分析边坡和建在坡顶、坡上建筑物的稳定性,对坡下建筑物的影响,3 提出最优坡形和坡角的建议:4 提出不稳定边坡整治措施和监测方案的建议。4.8基坑工程4.8.1 本节主要适用于土质基坑的勘察。对岩质基坑.应根据场地的地质构造、岩体特征、风化情况、基坑开挖深
21、度等,按当地标准或当地经验进行勘察。4.8.2需进行基坑设计的工程,勘察时应包括基坑工程勘察的内容。在初步勘察阶段,应根据岩土工程条件,初步判定开挖可能发生的问题和需要来取的支护措施;在详细勘察阶段,应针对基坑工程设计的要求进行勘察5在施工阶段,必要时尚应进行补充勘察。4.8.3基坑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应根据场地条件和设计要求确定。勘察深度宜为开挖深度的2-3倍,在此深度内遇到坚硬粘性土、碎石士和岩层,可根据岩土类别和支护设计要求减少深度。勘察的平面范围宜超出开挖边界外开挖深度的2-3倍。在深厚软士区,勘察深度和范围尚应适当扩大。在开挖边界外,勘察手段以调查研究、搜集已有资料为主,复杂场地和斜
22、坡场地应布置适量的勘探点。4.8.4在受基坑开挖影响和可能设置支护结构的范围内,应查明岩土分布,分层提供支护设计所需的抗剪强度指标D土的抗剪强度试验方法,应与基坑工程设计要求一致,符合设计采用的标准,并应在勘察报告中说明。4.8.5 当塌地水文地质条件.察,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避行治理降水或隔海时.应邀行专门的水文地震勘察。4.8.6当基坑开挖可能产生流砂、流土、管涌等渗透性破坏时,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勘察,分析评价其产生的可能性及对工程的影响。当基坑开挖过程中有渗流时,地下水的渗流作用宜通过渗流计算确定。4.8.7基坑工程勘察,应进行环境状况的调查,查明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现状、结构特
23、点以及对开挖变形的承受能力。在城市地下管网密集分布区,可通过地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档案资料了解管线的类别、平面位置、埋深和规模,必要时应采用有效方法进行地下管线探测。4.8.8 在特殊性岩土分布区进行基坑工程勘察时,可根据本规范第6章的规定进行勘察,对软土的蠕变和长期强度,软岩和极软岩的失水崩解,膨胀土的膨胀性和裂隙性以及非饱和土增湿软化等对基坑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4.8.9基坑工程勘察,应根据开挖深度、岩土和地下水条件以及环境要求,对基坑边坡的处理方式提出建议。4.8.10基坑工程勘察应针对以下内容进行分析,提供有关计算参数和建议,E 边坡的局部稳定性、整体稳定性和坑底抗隆起稳定性,Z坑底和侧壁
24、的渗透稳定性,3挡土结构和边坡可能发生的变形34 降水效果和降水对环境的影响;5 开挖和降水对邻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影响。4.8.1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与基坑工程有关的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21 与基坑开挖有关的场地条件、土质条件和工穰条件3川4-9-19 2提出处理方式、计算参数和支护结构逃型的建议;3提出地下水控制方法、计算参数和施工控制的建议;4提出施工方法和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的防治措施的建议;5 对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和监测工作的建议。4.9桩基础4.9.1 桩基费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害z1董阴塌地各凰疆土的羹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2 当果用基辑作为桩的持力属时,应董明蕃
25、缉的岩性、掏遭、岩面变化、凤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宪整程度和基本厦量事.判定有无洞穴、临重丽、砸碎岩体戴软弱岩思;3 董明水文地质量居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晌.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鹰鲍性;4董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渡化土属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摹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噩议;5 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最件及其对环辅的影响。4.9.2 土质地基勘探点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端承桩宣为12-24m,相邻勘探孔揭露的持力层层面高差宜控制为12m;2对摩擦桩宜为20-35m;当地层条件复杂.影响成桩或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勘探点应适当加密;3 复杂地基的一柱一桩工程,宜每柱设置勘探
26、点。4.9.3 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宜采用钻探和触探以及其他原位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软土、粘性士、粉土和砂土的测试手段,宜采用静力触探和标准贯人试验,对辟石土宜采用重型或超重型圆锥动力触探。4.9.4勘探孔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达到预计桩长以下3-5d (d为桩径).且不得小于3m;对大直径桩,不得小于5m;2 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3钻至预计深度遇软弱层时,应于加深;在预计勘探孔深度内遇稳定坚实岩土时,可适当减小;4对嵌岩桩,应钻入预计嵌岩面以下3-5d,并穿过溶洞、破碎带,到达稳定地层g5 对可能有多种桩长方案
27、时,应根据最长桩方案确定。4.9.5 岩土室内试验应满足下列要求:1 当需估算桩的侧阻力、精阻力和理盘算下卧层强度时,宜进行三铀剪切试验或无侧限抗压强度斌4-9-20 验;三轴剪切试验的受力条件应模拟工程的实际情况;2对需估算沉降的桩基工程,应进行压缩试验,试验最大压力应大于上覆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3 当桩端持力层为基岩时,应采取岩样进行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必要时尚应进行软化试验;对软岩和极软岩,可进行天然湿度的单轴抗压强度试验。对无法取样的破碎和极破碎的岩石,宜进行原位测试。4.9.6单桩竖向和水平承载力,应根据工程等级、岩土性质和原位测试成果并结合当地经验确定。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
28、级的建筑物和缺乏经验的地区,应建议做静载荷试验。试验数量不宜少于工程桩数的1%,且每个场地不少于3个D对承受较大水平荷载的桩,应建议进行桩的水平载荷试验,对承受上拔力的桩,应建议进行抗拔试验。勘察报告应提出估算的布关岩土的基桩侧阻力和端阻力。必要时提出估算的竖肉和水平承载力和抗拔承载力。4.9.7对需要进行沉降计算的桩基工程,应提供计算所需的各层岩土的变形参数,并宜根据任务要求,进行沉降估算。4.9.8桩基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4章的要求,并按第4.9.6条、第4.9.7条提供承载力和变形参数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1提供可选的桩基类型和桩端持力层;提出桩长、桩径方案的建议32
29、当有软弱下卧层时.验算软弱下卧层强度;3对欠固结土和有大面积堆载的工程,应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对桩基承载力的影响,并提供负摩阻力系数和减少负摩阻力措施的建议;4分析成桩的可能性,成桩和挤土效应的影响,并提出保护措施的建议,5持力层为倾斜地层,基岩面凹凸不平或岩土中有洞穴时,应评价桩的稳定性,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4.10地基处理4.10.1 地基处理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满足下列要求,1 针对可能采用的地基处理方案,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特性参数:2 预测所选地基处理方法对环境和邻近建筑物的影响;3 提出地基处理方案的建议;4 当场地条件复杂且缺乏成功经验时,应在施工现场对拟选
30、方案进行试验或对比试验,检验方案的设计参数和处理效果;5在地基处理施工期阅,应进行施工质量和施工对周围环赛和邻近王程设施影响的监测。4.10.2 换填垫层法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包括下列内容1 查明待换填的不良土层的分布范围和埋深32 测定换填材料的最优含水量、最大干密度;3评定垫层以下软弱下卧层的承载力和抗滑稳定性,估算建筑物的沉降;4评定换填材料对地下水的环境影响;5对换填施工过程应注意的事项提出建议36对换填垫层的质量进行检验或现场试验。4.10.3 预压法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包括下列内容1 查明土的成层条件,水平和垂直方向的分布,排水层和夹砂层的埋深和厚度,地下水的补给和排泄条件等;2提供待处理
31、软土的先期团结压力、压缩性参数、固结特性参数和抗剪强度指标、软士在预压过程中强度的增长规律;3预估预压荷载的分级和大小、加荷速率、预压时间、强度的可能增长和可能的沉降g4对重要工程,建议选择代表性试验区进行预压试验,采用室内试验、原位测试、变形和孔压的现场监测等于段,推算软土的团结系数、固结度与时间的关系和最终沉降量,为预压处理的设计施工提供可靠依据:5检验预压处理效果,必要时进行现场载荷试验。4.10.4强劳法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包括下列内容.1 查明强秀影响深度范围内土层的组成、分布、强度、压缩性、透水性和地下水条件:2查明施工场地和周围受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的位置、标高,查明有无对振
32、动敏感的设施,是否需在强穷施工期间进行监测,3根据强弈设计,选择代表性试验区进行试穷,采用室内试验、原位测试、现场监测等手段,查明强穷有效加固深度,劳击能量、穷击遍数与劳沉量的关系,弈坑周围地面的振动和地面隆起,士中孔隙水压力的增长和消散规律。4.10.5 桩土复合地基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包括下列内容:1 查明暗塘、暗祺、暗沟、洞穴等的分布和埋深.Z查明士的组成、分布和物理力学性质,软弱土的厚度和埋深,可作为桩基持力层的相对硬层的埋深;3预估成桩施工可能性(有元地下障碍、地下洞穴、地下管线、电缆等)和成桩工艺对周围土体、邻近建筑、工程设施和环境的影响(噪声、振动、侧向挤士、地面沉陷或隆起等).桩体
33、与水土间的相互作用(地下水对桩材的腐蚀性,桩材对周围水土环缉的污染等); 4评定桩间土承载力,预估单桩承载力和复合地基承载力,5评定桩间士、桩身、复合地基、桩端以下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土层的压缩性,任务需要时估算复合地基的沉降量36对需验算复合地基稳定性的工程,提供桩间土、桩身的抗剪强度37任务需要时应根据桩土复合地基的设计,进行桩间土、单桩和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检验复合地基承载力。4.10.6 注浆法的岩土工程勘察宜包括下列内容:1 查明土的级配、孔隙性或岩石的裂隙宽度和分布规律,岩土渗透性,地下水埋深、流向和流速,岩土的化学成分和有机质含量:岩土的渗透性宜通过现场试验测定,2根据岩土性质和工程
34、要求选择浆液和注浆方法(渗透注浆、劈裂注浆、压密注浆等),根据地区经验或通过现场试验确定浆液浓度、粘度、压力、凝结时间、有效加固半径或范围,评定加国后地基的承载力、压缩性、稳定性或抗渗性33在加固施工过程中对地面、既有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等进行跟踪变形观测,以控制灌注顺序、注浆压力、注浆速率等;4通过开挖、室内试验、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对注浆加固效果进行检验;5注浆加国后,应对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稳定为止,观测时间不宜少于半年。4.11 既有建筑物的增戴和保护4.11.1 既有建筑物的增载和保护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1搜集建筑物的荷载、结构特点、功能特点和完好程度资料,
35、基础类型、埋深、平面位置,基底压力和变形观测资料;场地及其所在地区的地下水开采历史,水位降深、降速,地面沉降、形变,地裂缝的发生、发展等资料:2评价建筑物的增层、增载和邻近场地大面积堆载对建筑物的影响时,应查明地基土的承载力,增载后可能产生的附加沉降和沉降差;对建造在斜坡上的建筑物尚应进行稳定性验算:3对建筑物接建或在其紧邻新建建筑物,应分析新建建筑物在既有建筑物地基土中引起的应力状态改变及其影响,4评价地下水抽降对建筑物的影响时,应分析抽降引起地基土的固结作用和地面下沉、倾斜、挠曲或破裂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并预测其发展趋势,5评价基坑开挖对邻近既有建筑物的影响时,应分析开挖卸戴导致的基坑底部
36、剪切隆起,因坑内外水头盖寻IJt管捕,坑肇土体的变形与位移、失稳等危4-9-21 险;同时还应分析基坑降水引起的地面不均匀沉降的不良环境效应,6评价地下工程施工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时,应分析伴随岩土体内的应力重分布出现的地面下沉、挠曲等变形或破裂,施工降水的环境效应,过大的围岩变形或拥塌等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4.11.2建筑物的增层、增载和邻近场地大面积堆载的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目1分析地基土的实际受荷程度和既有建筑物结构、材料状况及其适应新增荷载和附加沉降的能力;Z勘探点应紧靠基础外侧布置,有条件时宜在基础中心线布置,每栋单独建筑物的勘探点不宜少于3个;在基础外侧适当距离处,宣布置一定数
37、量勘探点.3勘探方法除钻探外,宜包括探井和静力触探或旁压试验;取土和旁压试验的问距,在基底以下一倍基宽的深度范围内宜为O.5m.超过该深度时可为1m;必要时,应专门布置探井查明基础类型、尺寸、材料和地基处理等情况:4压缩试验成果中应有e-Igp曲线,并提供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指数、回弹指数和与增荷后土中垂直有效压力相应的团结系数,以及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切试验成果3当拟增层数较多或增载量较大时,应作载荷试验,提供主要受力层的比例界限荷载、极限荷载、变形模量和回弹模量;5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着重对增载后的地基土承载力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可能的附加沉降和差异沉降,提出关于设计方案、施工措施和变形监测的建
38、议。4.11.3建筑物接建、邻建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I 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1.2条第1款的要求外,尚成评价建筑物的结构和材料适应局部挠曲的能力;2 除按本规范第4.1节的宿关要求对新建建筑物布置勘探点外,尚应为研究接建、邻建部位的地基士、基础结构和材料现状布置勘探点,其中应有探井或静力触探孔,其数量不宜少于3个,取土间距宜为1m; 3压缩试验成果中应有e-Igp曲线,并提供先期团结压力、压缩指数、回弹指数和与增荷后土中垂直有效压力相应的固结系数,以及三轴不团结不排水剪切试验成果;4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评价由新建部分的荷载在既有建筑物地基土中引起的新的压缩和相应的沉降差;评价新基坑
39、的开挖、降水、设桩等对既有建筑物的影响,提出设计方案、施工措施和变形监测的建议。4.11.4评价地下水抽降影响的岩土工1程勘察应符合4-9-22 下列要求.1研究地下水抽降与含水层埋藏条件、可压缩士层厚度、土的压缩性和应力历史等的关系,做出评价和预测;2勘探孔深度应超过可压缩地层的下限,并应取士试验或进行原位测试:3压缩试验成果中应有e-lgp曲线,并提供先期固结压力、压缩指数、国弹指数和与增荷后士中垂直有效压力相应的团结系数,以及三轴不固结不排水剪切试验成果;4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分析预测场地可能产生地面沉降、形变、破裂及其影响,提出保护既有建筑物的措施。4.11.5评价基坑开挖对邻近建筑物影
40、响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1 搜集分析既有建筑物适应附如沉降和差异沉降的能力,与拟挖基坑在平面与深度上的位置关系和可能采用的降水、开挖与支护措施等资料;2查明降水、开挖等影响所及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吉水层的性质、水位和渗透系数,士的抗剪强度、变形参数等工程特性,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8节的要求外,尚应着重分析预测坑底和坑外地面的卸荷回弹,坑周土体的变形位移和坑底发生剪切隆起或管涌的危险,分析施工降水导致的地面沉降的幅度、范围和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并就安全合理的开挖、支护、降水方案和监测工作提出建议。4.11.6评价地下开挖对建筑物影响的岩士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要求:1分析已
41、有勘察资料,必要时应做补充勘探测试工作,2分析沿地下工程主轴线出现槽形地面沉降和在其两侧或四周的地面倾斜、挠曲的可能性及其对两侧既有建筑物的影响,并就安全合理的施工方案和保护既有建筑物的措施提出建议:3提出对施工过程中地面变形、围岩应力状态、国岩或建筑物地基失稳的前兆现象等进行监测的建议。5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5.1岩溶5.1.1 撒建工疆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5.1.2岩榕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物探、钻探等多种手段结合的方法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查明岩榕洞隙、主洞的发育条件,并对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作出判断,对场地的稳定性
42、和工程建设的适宜性做出初步评价32初步勘察应查明岩溶洞隙及其伴生土洞、塌陷的分布、发育程度和发育规律,并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进行分区。3详细勘察应查明拟建工程范围及有影响地段的各种岩溶洞隙和土洞的位置、规模、埋深,岩溶堆填物性状和地下水特征,对地基基础的设计和岩溶的治理提出建议。4施工勘察应针对某一地段或尚待查明的专门问题进行补充勘察。当采用大直径嵌岩桩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桩基勘察。5.1.3岩溶场地的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除应遵守本规范第8章的规定外,尚应调查下列内容.系,1 岩溶洞隙的分布、形态和发育规律,Z 岩面起伏、形态和覆盖层厚度;3 地下水赋存条件、水位变化和运动规律,4岩溶发育与地
43、貌、构造、岩性、地下水的关5 土洞和塌陷的分布、形态和发育规律;6 土洞和塌陷的成因及其发展趋势;7 当地治理岩溶、士洞和塌陷的经验。5.1.4可行性研究和初步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综合物探为主,勘探点的间距不应大于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岩溶发育地段应予加密。测绘和物探发现的异常地段,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布置验证性钻孔。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穿过表层岩溶发育带。5.1.5 详细勘察的勘探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勘探线应沿建筑物轴线布置,勘探点问距不应大于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条件复杂时每个独立基础均应布置勘探点;2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外,当基础底面下的土层厚度不符合本节第5.1.10
44、条第1款的条件时,应有部分或全部勘探孔钻入基岩;3 当预定深度内有洞体存在,且可能影响地基稳定时,应钻入洞底基岩面下不少于2m,必要时应固定洞体范围,4对一柱一桩的基础,宜逐柱布置勘探孔;5在土洞和塌陷发育地段,可采用静力触探、轻型动力触探、小口径钻探等手段,详细查明其分布,6 当需查明断层、岩组分界、洞隙和土洞形态、塌陷等情况时,应布置适当的探槽或探井;7物探应根据物性条件采用有效方法,对异常点应采用钻探验证,当发现或可能存在危害工程的洞体时,应加密勘探点;8凡人员可以进入的洞体,均应人洞勘查,人员不能进入的洞体,宜用井下电视等手段探测。5.1.6施工勘察工作量应根据岩溶地摹设计和施工要求布
45、置。在土洞、塌陷地段,可在已开挖的基槽内布置触探或奸探。对重要或荷载较大的工程,可在槽底采用小口径钻探,进行检测。对大直径嵌岩桩,勘探点应逐桩布置,勘探深度应不小于底面以下桩径的3倍并不小于5m,当相邻桩底的基岩面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加深。5. 1. 7岩溶发育地区的下列部位宜查明土洞和土洞群的位置:1 土层较薄、士中裂隙及其下岩体洞隙发育部位:Z岩面张开裂隙发育,石芽或外露的岩体与土体交接部位;3 两组构造裂隙交汇处和宽大裂隙带;4隐伏溶沟、溶槽、漏斗等,其上有软弱土分布的负岩面地段:5地下水强烈活动于岩土交界面的地段和大幅度人工降水地段:6低洼地段和地表水体近旁。5.1.8 岩榕勘察的测试和观
46、测宜符合下列要求:1 当追索隐伏洞隙的联系时,可进行连通试验32评价洞隙稳定性时,可采取洞体顶板岩样和充填物土样作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必要时可进行现场顶板岩体的载荷试验;3 当需查明土的性状与士洞形成的关系时,可进行湿化、胀缩、可溶性和剪切试验;4 当需查明地下水动力条件、潜蚀作用,地表水与地下水联系,预测土洞和塌陷的发生、发展时,可进行流速、流向测定和水位、水质的长期观测。5.1.9当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为未经处理不宜作为地基的不利地段-1浅层洞体或溶洞群,洞径大,且不稳定的地段,2埋藏的漏斗、槽谷等,并覆盖有软弱土体的地段:3 土洞或塌陷成群发育地段,4 岩溶水排泄不畅,可能暂时淹没的地段。5.1.10 当地基属下列条件之一时,对二级和三级工程可不考虑岩溶稳定性的不利影响:1基础底面以下土层厚度大于独立基础宽度的3倍或条形基础宽度的6倍,且不具备形成土洞或其他地面变形的条件:2基础底面与洞体顶板间岩土厚度虽小于本条第1款的规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1)洞隙或岩溶漏斗被密实的沉积物填满且无被水冲蚀的可能z2)洞体为基本质量等级为i1级或E级岩体,顶板岩石厚度大于或等于洞跨;3)满体较小,基础底面大于洞的平面尺寸,并有足够的支承长度g4-9 23 4)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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