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229 - 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fossil fuel power plants and substations 2006 -09 -26 发布2007 - 04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fossil hlel power plants a时substationGB 50
2、229 - 200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批准部门z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7年4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编中国电刀企业联合会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电话,6390643363906381)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8S0X1168毫米1/32 5. 25印张133干字2007年2月第一版2007年2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20100册* 统一书号:15
3、80058 825 定价:25.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8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9一2006,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9、3.0.11、4.0.8、4.O. 11、5.1.1、5.1.2、5.2.1、5.2.6、5.3.5、5.3. 12、6.2. 3、6.3. 5、6.3. 13、6.4. 2、6.6. 2、6. 6. 5、6.7. 2、6.7.3、6.7.4、6.7. 5、6.7. 8、6.7. 9、6.7. 10、6.7. 12、6.7.13
4、、7.1.1、7.1. 3、7.1.4、7.1.7、7.1. 8、7.1. 9、7. 1. 10、7.1. 11、7.2. 2、7.3. 1、7.3.3、7.5.3、7.6.2、7.6. .、7.6. 5、7.伍8、7.10. 1、7.124、7.12. 8、8.1.2、8.1. 5、8.5.4、9. 1. 1、9.1.2、9.1.4、9.1.5、9.2.1、9.2.2、10.1. 1、10.2. 1、10.2.2、10.3. 1、10.6. 1、10.6.3、10.6. 4、11.1. 1、11.1. 3、11. 1. 4、11.1. 7、11.2. 2、11.4. 4、11.5. 1、11
5、.5.3、11.5. 8、11.5. 9、11.5. 11、11.5.14、11.5.11、11.5. 20、11.5.21、11.6.1、11. 7.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颁严格执行。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前牛一一同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1 2002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要求,由东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进行修订基础上编制完成的。在编制过程中
6、,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调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电力工业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吸收消防科研成果,借鉴国内外有关规范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生产、消防产品制造、消防监督及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专家审查由有关部门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主要内容:总则,术语,燃煤电厂建(掏)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燃煤电厂建(掏)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燃煤电厂工艺系统,燃煤电厂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燃煤电广果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燃煤电厂消防供电及照明,燃机电厂,变电站。本改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E1.调整了规范的
7、适用范围,增如了术语一章,协调了本规范与其他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的关系。2.对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其耐火等级、主厂房的重点部位的防火措施、运煤系统建筑构件的防火性能、脱硫系统的消防措施、建筑物的安全盹散、管道和电缆穿越防火墙的防火要求、煤粉仓的爆炸内压、消防电缆和动力电缆的选型和敷设,各类建筑灭火、探测报警、防排烟、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系统的选型、技术参数和选用范围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1 3.增加了燃机电广一章。4.对变电站建筑物的神类作了调整与补充,增加了地下变电站、无人值守变电站的防火要求和建筑物内消防水量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要求。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8、,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和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技术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建议和有关资料寄送东北电力设计院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4368号,邮编:130021)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参编单位:华东电力设计院天津捕防科学研究所中国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晰江省消防局广东省消防局首安工业消防股份有限公司Hilti有限(中国)公司
9、弘安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李向东徐文明龙建李标郑培钢张焕荣龙辉王立民孙相军马恒沈纹倪照鹏李岩山王爱东徐海云余威肖裔平李佩举丁国锋徐凯讯王东方 2 目次1总则2术语. . . . . . . . . . . . . . . . . . . I . . . . ( 2 ) 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5 燃煤电广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 (1 2) 5. 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12) 5. 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u 5. 3 建筑构造. (13) 6 燃煤电厂工艺系统6. 1 运煤系统(1 5 ) 6.2 锅炉
10、煤粉系统口的6.3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U川6.4 汽轮发电机.,. (20) 6.5 辅助设备( 21) 6.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22) 6. 7 电缆及电缆敷设7 燃煤电厂消防措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 . . . . . (26) 7.1一般规定. . . . . . . . . I I ., . ., . . . .刊的7.2 室外消防给水. . . . . . . . (32) 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川盯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刊的7.5 水喷雾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仔们7.6 消防水泵房与消防水池. . . . . . . . . . .
11、. . . . . ., . . . . . .,.口门 1 7. 7 肖防排水. . . . . fU盯7.8 泡沫灭火系统门盯7.9 气体灭火系统.,.(39,) 7.10 灭火器.(3川7.11 消防车. . . . . . . . . . . . . .忖盯7.四火灾臼动报警与消防设备控制.,(42) 8 燃煤电广来暖、通凤和空气调节.(44) 8. 1 采暖(44)8.2 空气调节. . . . t ( 44) 8. 3 电气设备间通风.(4日8.4 油系统通风 (45) 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M们8. 6 其他建筑通风(46)9 燃煤电广消防供电及照明.1. (4 7) 9. 1
12、 t肖防供电 (47) (48) 9.2 照明四燃机电厂. . . . . . . . . . . . . . (5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51) 10. 1 10. 2 10.3 10.4 10.5 厂区总平面布置主广房的安全疏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54) 燃料系统(54)燃气轮机的防火要求.1 ,., . .II.11. (5日消防给水、固j定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 5日其他10.6 10.1 11 变电站. . . . ( 56
13、) (57) 11. 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消防道路. . . . 11. 2 变压器及其他带泊电气设备(60: 11. 3 电缆卫电缆敷设忡。: 2 11. 4 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60) 11. 5 消防给水、灭火设施及火灾自动报警(6 1 ) 11. 6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刊川11. 7 消防供电且应急照明(6日本规范用词说明. . . . . . . . . . . I I . . I I . (66) 附:条文说明.3. 1总则1. O. 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
14、O. 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广和变电站:1 3600MW级机组的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燃煤电厂); 2 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250MW级的简单循环或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下简称为燃机电厂); 3 电压为3550o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ookV.A及以上的变电站。600MW级机组以上的燃煤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MW级以下及250MW级以上的燃机电广、500kV以上变电站可参照使用。1. O. 3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捕防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 O. 4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
15、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术语2.0.1 主厂房main power house 燃煤电厂的主厂房系由汽机房、集中控制楼(机炉控制室)、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燃机电厂的主厂房系由燃气轮机房、汽机房、集中控制室及余热锅炉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2.0.2 集中控制楼central control building 由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阅、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2.0.3 主控制楼main control building 由主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2.0.4 网结控制楼net c
16、ontrol building 由网络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2.0.5 特种材料库special warehouse 存放润滑油和氧、氧、乙快等气瓶的库房。2.0.6 一般材料库general warehouse 存放精密仪器、钢材、一般器材的库房。 2 3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3.0.1 建(拘)筑物的火虫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3. 0.1的规定。表3.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建l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集中控制楼、煤仓 二级间、锅妒
17、房阪风机室丁二级除尘构筑物丁二辍烟囱丁二级脱硫工艺搂戊二级脱硫控制楼丁二级吸收塔戊三级增压凤机室戊二级屋内卸煤装置丙二级碎煤机室、转运站及配煤楼丙二级封闭式运煤棋桥、运煤隧道芮二级简仓、平煤棚、解冻室、重肉贮煤场芮二级f共、卸泊泵房及楼台柴油、重泊、渣油)芮二组油处理室芮二极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窒丁二较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芮二级的设备)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GB50016的有关规定。 6 4 燃煤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4. O. 1 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4.0.1的规定。表4.0.1重点防火区域及区域内
18、的主要建(掏)筑物重点防火区域区域内主要建(构筑物主厂房区主厂房、除尘器、吸风机室、烟囱、靠近汽机房的各类泊浸变压器及脱硫建筑物于法配电装置区配电装置的带油电气设备、网络控制楼或继电黯室点火泊罐区倒1袖铁路、检台或卸汹码头、供卸j由泵房、贮油罐、含油t水处理站贮煤场区贮煤场、转运站、卸煤装置、运煤隧道、运煤横桥、筒仓供氢站区供氢站、贮氨罐贮氧罐区贮氧罐消防水泵房区消防水泵房、蓄水池材料库区一般材料库、特种材料库、材料棚库4.0.2 重点防火区域之阔的电辑向(电缆隧道、运煤检桥、运煤隧道及袖管向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4.0.3 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其他重点防火区域
19、周围宜设置悄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也当山区燃煤电厂的主厂房区、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区周围设置环形捎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lZmX12mj供大 7 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5mX15m o 4.0.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子4.0mo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情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0m巳4.0.5 厂区的出人口不应少于2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人。4. O. 6 厂区围墙内的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工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l哥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0.7 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
20、下列规定:1 消防车库宜单跑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人口与汽车库的出人口应分设。Z 消防车库的出人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疏、人流交叉g井便于进厂区主要于道;肖防车库的出人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血,4. O. 8 血浸变压器与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槛、集申控制横及同控楼的间距不应小于lVmj当持合本规范第5.3.8盔的规定时,其间距可适当)咸小。4.0.9 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单拙布置。2 点火捕罐区四周,应设置1.8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墙时,该段厂区围墙应为2.5m高的实体围墙。3 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
21、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S0074的有关规定。4.0.10 供氢站、贮氧罐的布置,应分期持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拖)GB50177及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的有关规定。4.0.11 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 8 表4.0.11备建l构l筑物之间的防火阑距(m)商、丁、戊办公、生活铁路类建筑供贮点火露建筑中心线厂外道路路边1屋外配露天卸煤装油罐天建梅)筑物名称离装置置或贮煤场氢氢区贮1国耐火等摄耐火等级厂厂l路边主次童在罐油罐库一、二组三级-、二级三级外内要要丙、丁、耐火一、二级10 12 10 8 12 12 20 12 10 12 戊类生一产
22、建筑等级二级12 14 12 10 14 15 25 15 12 14 屋外配电装置10 12 25 10 12 主变压50 20 25 30 15 15 B 10 露天卸煤装置或更媒场8 10 25 一揭煤25(帽媒供氢站12 14 25 12 12 25 25 25 30 20 15 10 5 贮氢罐12 15 25 25 12 注325 25 20 15 10 5 15 点.lk油罐区贮油罐20 25 25 褐煤25 25 洼6一25 32 30 20 15 10 5 足。 露去?自库12 15 25 15 25 法415 1.( 31l 211 1S 111 5 - o . 续表4.0
23、.11百、丁、成办公、生活钱黯厂内道路类建筑供!贮点央嚣建筑中心线(路边屋外12j露天卸煤装油罐夫厂外道路建构)筑物名称氢氢电装置置或贮煤场区贮油I路边次|耐火等级站罐泊幢库耐火筹组厂厂主一、二级三级一、二级二级外内要要l办公、耐火一、二级l(J lZ 16 在25 1S 6 7 25 生活25 25 建筑等级三级12 14 12 10 (褐煤)32 2l 7 注:1防火间距应按梧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岛的崩烧掬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绩算起z建掏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防火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由工艺确定。Z 表中油漫变压器外轮障同商、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
24、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撞制楼。3 贮氢罐的防火闰距应为梧邻接大贮氢罐的直径。4 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泊景不大于llOlm,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成组布置,其贮油罐的防火距离不宜小于1.5田。5 贮氢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闯距按贮氢罐总贮量小于或等于10lOm考虑,贮氢罐总贮量是以贮罐的总水窑稳(mJJ与其工作压力(绝对压力与大气压力的比值的乘积计算的。当氢罐总贮量大子1000m时,氢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现行国家标准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4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6 点火泊罐之i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
25、4的规定。4.0.12 高层厂房之问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4. O. 11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4.0.13 甲、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4.0.14 当主广房呈形或山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1 5 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5.1 主厂房的安全耐散5. 1. 1 主厂房备车间(汽机房、除氧闽、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2个。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阔地面层至少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出口。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
26、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50m。5. 1. 2 主厂房的疏散楼梯可为敞开式楼梯间;至少应有1个楼梯遁至各层和屋面且能直接通向室外。集中控制楼至少应设置1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5. 1. 3 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O.8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0,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o主厂房室内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O.9mo5. 1. 4 集中控制楼内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设1个。5. 1. 5 主厂房的带式输送机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平台的疏散出口。5.2 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5
27、.2.1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简仓带式输送机层至少应设置1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可采用敞开式钢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O.8m、坡度不应大于450c与其相连的运煤枝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枝桥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5.2.2 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其中1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过6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5.2.3 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其长度超过100m时,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超过75m.5.2.4 卸煤装置的地下室两端及运煤系统的地下建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当地下室的长度超过200
28、m时,安全出口的问距不应超过100m.5.2.5 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设1个。5.2.6 配电装置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钱距商不应大于15m。5.3建筑构造5.3;1 主厂房的电梯应能供消防使用,须符合下列要求:1 在首层的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3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4 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用不燃烧体。5 电梯的供电应符合本规范第9.1节的有关规定。6 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
29、计算确定。7 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js。5.3.2 主厂房及辅助厂房的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o.25h,在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5.3.3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 13 竖井等室内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但上述房间中间隔墙上的门可为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5.3.4 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5.3.5 主厂房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曹道、蒸汽管道和甲、Z、丙类液体的管道。5.3.6 主厂房与
30、天桥连接处的门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5.3.7 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5.3.8 当汽机房侧墙外5m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汽机房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通风孔;当汽机房侧墙外5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甲银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5.3.9 电缆掏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5.3.10 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填塞。当直径
31、大于或等于32mm的可燃或难燃管道穿过防火墙时,除填塞防火材料外,还应采取阻火措施。5.3.11 当柴油发电机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并应设置单独出口。5.3.12 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合并设置时,二者之间应设置防火墙。5.3.13 发电厂建筑中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均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5.3.14 火力发电厂内各类建筑物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执行。 14 6 燃煤电厂工艺系统6.1运煤系统6. 1. 1 褐煤、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烟煤应分类
32、堆放,相邻煤堆底边之间应留有不小于10m的距离。6. 1. 2 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煤场,应符合下列规定:1 煤场机械在选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机的回取率,2 当采用斗轮机时,煤场的布置及煤场机械的选型应为燃煤先进先出提供条件。3 贮煤场应定期翻烧,翻烧周期应根据燃煤的种类及其挥发分来确定,-般应为2.3个月,在炎热季节翻烧周期宜为1日。4 按不伺煤种的特性,应采取分层压实、喷水或洒石灰水等方式堆放。5 对于易自燃的煤种,当露天煤堆较高时,可设置高度为1.1. 5m的挡煤墙,但不应妨碍堆取料设备及煤场辅助设备的正常工作。6. 1. 3 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筒仓宜采用通过
33、式布置,并应采取下列措施:1 设置防爆装置2 监测温度。3 监测烟气、可燃气体浓度。4 设置喷水装置或降低煤粉及可燃气体浓度。6. 1. 4 室内贮煤场应采取下列防火、防爆措施:1 喷水设施。2 通风设施。 15 3 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应设置烟气及可燃气体揪度监测设施,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6. 1. 5 卸煤装置以及筒仓煤斗斗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斗壁光滑耐磨、交角呈圆角状,避免有凸出或凹陷。Z 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0,料口部位为等截面收缩或双曲线斗型。3 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卸料口直径。必要时设置助流设施。6.1.6 金属煤斗及落煤管的转运部位,应采取防撒和防
34、积措施。6. 1. 7 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输送带跑偏信号、落煤斗堵煤信号和紧急,拉绳开关安全防护设施。6.1. 8 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燃煤电厂应采用难燃肢带。导料槽的防尘密封条应采用难燃型。卸煤装置、筒仓、据凝土或金属煤斗、落煤管的内衬应采用不燃烧材料。6. 1. 9 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从贮煤设施取煤的第一条胶带机上应设置明火煤监测装置。6. 1. 10 运煤系统的捎防通信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共用。6.2 锅炉煤粉系统6.2.1 原煤告和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z1 原煤仓和煤粉仓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煤、不堵粉,仓的几何形状
35、和结构应使煤及煤粉能够JII9!畅自流。z 圆筒形原煤斗出口段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O.7,下口直径不宜小于600mm,原煤斗出口段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00非圃筒形结构的原煤斗,其相邻两璧交钱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550,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0.;对于黠性大、高挥发分或易燃的烟煤和褐煤,相邻两壁交钱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650,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7000相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子200mmo3 金属煤粉仓的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应小于650,相邻两壁间交线与水平面交角不应小于600,相邻两壁交角的内侧应成圆弧形,圆弧的半径不应小于200mm4 煤粉仓应防止
36、受热和受潮,对金属煤粉仓外壁应采取保瘟措施,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原煤仓和煤粉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5 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具有整体坚固性和严密性,煤柑仓上应设置防爆门,除无烟煤外的其他设计煤种,煤粉仓应按承受40kPa以上的爆炸内压设计。6 煤粉仓应设置测量煤粉温度、粉位和吸潮、放粉及防爆设施。6.2.2 在任何锅炉负荷下,送粉系统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 送粉管道满足下列流速条件时允许水平布置,否则与水平面的夹角不应小于450: 1)热风送粉系统:从一次风箱到燃烧器和从排粉机到乏气燃烧器之间的送柑管道,流速不小于25m/s;2)干燥剂送粉系统z从排粉机到燃烧器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
37、于18m/s;3)直吹式制粉系统=从磨煤机到燃烧器的送粉管道,流速不小于18m/soZ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煤粉系统的管道应果用焊接连接。6.2.3 煤粉系统的设备保温材料、曹道保温材料及在煤仓间穿过的汽、水、油管道保温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6.2.4 磨制高挥发分煤种的制粉系统不宜设置系统之间的输送煤粉机械;必旗设置系统之间的输粉机械时应布置输粉机械的植度测点、吸潮装置。6.2.5 锅炉及制粉系统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步应采用格栅板平台。位于煤粉系统、炉膛及烟道处的防爆门排出口之上及油喷嘴之下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铜板制作。6.2.6 煤粉系统的防爆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z1 煤粉系统
38、设备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压力设计时,应设置防爆门。2 磨制无烟煤的煤粉系统以及在惰性气氛下运行的风扇磨煤机煤粉系统,可不设置防爆门。3 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应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部位。6.2.7 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不应大于表6.2. 7的规定。表6.2.7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C) 空气干燥烟气空气泪合干燥类别煤种温度煤种温度贫煤150 风扇磨煤机烟煤130 180 直吹式系统分离器后褐煤、页岩100 无烟煤不受限制褐煤90 钢球磨煤机贫煤130 储仓式系统(磨煤机后烟煤120 烟煤、褐煤70 烟煤70-75 双进双出钢球磨煤机褐煤70 直吹式系统
39、分离器后V副主运15%的煤100 中速磨煤机直吹式系统当Vd.IGB50074的有关规定。6.3.15 在装设披纹管补偿器的燃油管道上宜采取防超压的措施。6.4 词轮发电机6.4.1 汽轮机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汽轮机主油箱应设置排油烟机,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无火掘处且避开高压电.气设施。2 汽轮机的主油箱、油泵及冷油器设备,宜集中布置在汽机房零米层机头靠A列柱侧处井远离高温管道。3 在汽机房外,应设密封的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标高和排袖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发生时排油畅通的需要;事故排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1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抽量。4 压力油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及钢制阀门,并
40、应按高一级压力选用。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应采用焊接连接。5 2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宜采用组合油箱及套装抽管,井宜设单元组装式油净化装置。6 袖管道应避开高温蒸汽管道,不能避开时,应将其布置在燕汽管道的下方。 20 7 在油管道与汽轮机前轴封箱的法兰连接处,应设置防护槽和将漏油引至安全处的排油管道。8 油系统管道的阅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载热体时,载热体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外面应采用镀钵铁皮或铝皮做保护层。9 油管道法兰接合面应采用质密、耐拙和耐热的垫料,不应采用塑料垫、橡皮垫和石棉垫。10 在油箱的事故排油管上,应设置两个钢制问门,其操作手轮应
41、设在距油箱外缘5m以外的地方,并应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得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11 油管道及其附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1)调节油系统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2倍;2)润滑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不应低于O.5MPa;3)回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不应低于O.2MPao12 300MW及以上容量的汽轮机调节油系统,宜采用抗燃油。6.4.2 发电广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汽机房内的氢管道,应布置在通凤良好的区域。2 发电机的排氢阀和气体控制站(氢置换设施),应布置在能使氢气直接排佳广房外郁的安全处。排氢管必摄接至厂房外安全处。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情走时间
42、相配合。3 与发电机相接的氢管道,应采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4 氢管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措施。6.5辅助设备6.5.1 在电气除尘器的进、出口烟道上,应设置烟温测量和超温报警装置。6.5.2 柴油发电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1 1 操油发电机的油箱,应设置快速切断阀,油箱不应布置在柴油机的上方。2 柴油机排气管的室内部分,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3 柴油机曲轴箱宜采用正压排气或离心排气;当采用负压排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管应设置钢丝网阻火器。6.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6.6.1 屋外袖漫变压器及屋外配电装置与各建(掏)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0.8条及第4.O. 11条的规定。6
43、.6.2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犀外油漫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6.2的规定。襄6.6.2展外汹漫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m)电压簿级最小间距35kV及以下5 66kV 6 110kV 8 220kV及以上10 6.6.3 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漫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表6.6.2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贮袖池两侧各1m.6.6.4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与本回路油量为600kg以上且2500kg以下的带泊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6.6.5 35kV及以下厘内配电辑置当未来用金
44、属封闭开关设备时,其油断路器、汹理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两侧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j35kV以上犀内配电装置应安装在有不燃烧实体墙的间隔内,不燃烧实体墙的高度不应低于配电装置中带汹设备的高度。 22 品油量超过lOOkg的屋内油漫变压器,应设置单拙的变压器室。6.6.6 屋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抽或挡袖设施a挡油设施的容租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能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袖设施。6.6.7 屋外单台油量为10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挡抽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J碍事故
45、袖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且变压器未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抽量的贮油设施。当设置有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贮袖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贮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变压器外廓每边各1m。6.6.8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其j事度不应小于250mm,卵石直在宜为5080mmo6.7 电模及电辑敷设6.7.1 容量为3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厂房、运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C类阻燃电缆。6.7.2 建(构)筑物中电罐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班贯穿隔墙、楼植的空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封墙材料进行封堵,其防火封墙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且不应低于lb。6.7.3 在电锚坚井中,每间隔的7m宜设置防火封墙。在电缆隧道S电缆南申的下列部位,盛世置防火墙t1 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对应于厂用母结分段处。2 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的发电厂,对应于全厂一半容量的厂用配电装置划分处。 23 3 公用主隧道或沟内引接的分支处。4 电缆沟内每间距100m处。5 通向建筑物的入口处。6 厂区围墙处。6.7.4 当电缆采用架空颤设肘,应在节列部位设置阻火措施:1 穿越汽机房、锅阳房和集中控制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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