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29.140.01 K 70 道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T 28012-2011 报废照明产品回收处理规范Specification of waste lighting products recycling and disposal 2011-10-31发布2012-02-01实施呈营匈R可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茂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_._ 剧昌本标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4)归口。GB/T 28012-2011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电光源研究所、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晨辉照明有限公司、欧司朗
2、(中国)照明有限公司、厦门通士达照明有限公司、霍尼韦尔朗能电器系统技术(广东)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道德宁、屈素辉、吴国明、陆光明、张俊斌、秦碧芳、杨小平、付宝成、李维升。I G/T 28012-2011 51 为规范报废照明产品回收处理行为,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本规范的目的,重中之重是防治报废照明产品,实现这些废物的再利用、再循环使用和其他形式的回收,以减少废弃物的处理。同时也努力改进涉及照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特别是直接
3、涉及报废照明产品处理人员的环保行为。E GB/T 28012-2011 报废照明产品回收处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报废照明产品的防治,以及回收再利用、再循环的处理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照明电器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22908 废弃荧光灯回收再利用技术规范GB 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QB/T 2940 照明
4、电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 报庭照明产品waste lighting products 使用寿命到期或使用过程中丢弃的照明电器产品,包括作为其一部分的部件和消耗件。3.2 防治prevention and cure 旨在减少报废照明产品及其所含材料和物质的数量和它们对环境危害的措施。3.3 再利用reuse 将报废照明产品或者其组件用于该产品设计的同一用途的行为。3.4 再循环recycling 废物材料为其原有目的或其他目的在生产过程中的再加工。3.5 处理treatment 报废照明产品为防止污染被运送到一设施进行分解、切碎、回收或处
5、置而实施的操作。3.6 处置disposal 将报废照明产品置于与环境相对隔绝的场所,避免其中的有害物质危害人体健康或污染环境的过程。4 要求4. 1 产品设计4. 1. 1 照明产品的设计应考虑有利于报废产品及其部件和材料的分解与回收,特别是再利用和再循环的方案。1 G/T 28012-2011 4. 1. 2 应选择元毒无害物质、材料及可回收再利用的材料。4. 1. 3 必须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QB/T2940的规定。4.2 分类收集报废照明产品不应作为普通垃圾处理,应专门分类收集处置。4.3 回收处理报废照明设备的处理回收应使用最住的回收、处理和循环技术的系统。5
6、 回收处理要求5. 1 安全要求5. 1. 1 报废照明产品中含有多氯化联(二)苯的电容器、含有柔的组件、含有多澳联苯或多漠二苯膛(不包括十澳二苯酷)阻燃剂的组件、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组件以及高度和直径大于25mm的电解电容应先拆除。5. 1. 2 5. 1. 1中要求拆除的组件的处置不应危害人类健康和损害环境,不得遗弃、倾倒,也不得任意处置。5. 1. 2. 1 含隶(包括隶齐)荧光灯按GB/T22908处置;高强度放电灯的含隶放电管,及其他含录组件先行拆除后,参照GB/T22908处置。5. 1. 2. 2 填充叮(r等放射性物质的放电管应按照国家相应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方法处置。5. 1
7、. 3 上述要求拆除的组件处理后,其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应达到GB5085. 3-2007所规定的值;放射性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规定。5.2 一般要求5.2. 1 经过上述处理的报废照明产品的组件可以再利用的应尽量用于原产品的生产。5.2.2 不能再利用但可以再循环的组件,应尽量用于原产品组件材料或类似材料的生产,防止二次污染。5.2.3 完全不能再利用、再循环的部分,应按照国家相应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处置。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 1 标志装载报废照明产品的容器应有标明所含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清晰和牢固的标志。6.2 包装包装应安全可靠,包装箱内应附有
8、写明相应处理规范的说明书。6.3 储存装载有报废照明产品的容器应贮存在相对湿度不大于85%的干燥通风的室内,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6.4 运输装载有报废照明产品的容器在运输中应防止雨雪淋袭和强烈的机械振动。2 FFON|NFONH阁。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报庭照明产晶回收处理规范GB/T 28012-2011 国由1晤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13)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网址总编室:(010)64275323发行中心:(010)51780235读者服务部:(010)68523946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唔开本880X 1230 1/16 印张0.5字数5千字2012年2月第一版2012年2月第一次印刷* 14.00元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版权专有侵权必究举报电话:(010)68510107定价书号:155066. 1-44104 GB/T 28012-2011 打印H期:2012年2月22日F00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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