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独立通信机房设计与验收规范 Design and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for independent communication engine room 2017 - 07 - 12 发布 2017 - 07 - 12 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 发 布ICS 29.240 Q/GDW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DW 11638 2016 Q/GDW 11638 2016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缩略语 . 2 5 机房分级标准 . 2 6 位置与建筑 . 3 7 装修与
2、设备布置 . 4 8 环境要求 . 6 9 供配电及照明 . 7 10 空气调节 . 8 11 机房布线 . 9 12 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 . 10 13 给水排水 . 11 14 消防 . 11 15 机房验收 . 1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独立通信机房土建交安验收记录表 . 17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独立通信机房供配电系统验收记录表 . 18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 独立通信机房接地系统验收记录表 . 19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独立通信机房设备运行环境综合测试记录表 . 20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独立通信机房验收结论表 . 21 编制说明 . 22 Q/GDW 11638
3、 2016 II 前 言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独立通信机房设计、建设和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信息通信部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信息通信分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礼祥、卓文合、李斌、张引强、赵龙、蒋友辉、易飞、李伟华、李扬、贾平、陈敬佳、刘志。 本标准首次发布。 本标准在执行 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 Q/GDW 11638 2016 1 独立通信机房设计与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独立通信机房的分级标准、位置与建筑、装修与设备布置、环
4、境要求、供配电及照明、空气调节、机房布线、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消防及机房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新建、改扩建独立通信机房的设计、建设和验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87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6650 计算机机房活动地板的技术要求 GB 17625.1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
5、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7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22 建 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T 5031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46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689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DL/T 548 电力系统通信站过电
6、压保护规程 YD/T 1821 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 YD/T 2199 通信机房防火封堵安全技术要求 SJ/T 10796 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Q/GDW 11638 2016 2 独立通信机房 independent communication engine room 专为通信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 3.2 主设备区 equipment room 用于通信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的场所,包含传输、交换、接入、数据网、网管等功能区域。 3.3 辅助区 auxiliary room 用于机房辅助设备运行的
7、场所,包含电源室、蓄电池室、空调室、消防气瓶室等功能区域。 3.4 支持区 support room 用于支持保障通信运维和必要技术 作业的场所,包含通信调度室(含休息室)、网控室、备品备件室、工器具室、设备调试等功能区域。 3.5 静压箱 stall pressure box 空调系统中,在空调室的地板下面或顶棚上面,向室内送风或回风的空间。 GB/T 2887,定义 3.14 3.6 洁净度 merit rating 空气中含悬浮粒子量的多少程度,包括尘埃和有害气体两个方面。 YD/T 1821,定义 3.2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Lx:勒克斯照度单位( Lux) Ra:显
8、色指数( color Rendering Index) TMS: 通信管理系统( Telecommunication Management System) UGR:统一眩光值( Unified Glare Rating) UPS:不间断电源( 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 5 机房分级标准 5.1 机房分类 独立通信机房按照机房设备规模、功能要求以及在电力通信网中的重要性分为 A、 B、 C三类,其中 B类机房又分为 B1、 B2类机房,机房的分类标准应符合表 1的规定。 500kV及以上变电站独立通信机房
9、遵照Q/GDW 11638 2016 3 B1类, 110kV及以上、 500kV以下变电站 独立通信机房遵照 B2类, 110kV以下变电站独立通信机房遵照 C类。 表 1 独立通信机房分类标准表 机房级别 建设单位 A类 总部、分部、省公司、省调备调、省会及较大规模地市公司通信中心机房 B类 B1类 地市公司及较大规模县公司通信中心机房 B2类 县公司通信中心机房及微波站、载波站通信机房 C类 供电所、营业厅通信机房 注: 较大规模地市公司是指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辖区内地市级供电公司或副局级地市公司、较大规模县公司是指省直辖县辖区内县级供电公司或副处级县公司。 5.2 机房组成 5.2.
10、1 机房组成应根据通信设备运行特点及具体要求,由主设备区、辅助区、支持区等功能区组成。 5.2.2 A 类、 B1 类机房应设主设备区、辅助区、支持区, B2 类机房应设主设备区、辅助区, C 类机房应设主设备区。变电站独立通信机房宜设主设备区、辅助区。 5.2.3 A 类、 B1 类机房主设备区、辅助区、支持区应独立设置、单独增加门禁, B2 类机房主设备区、辅助区宜独立设置、单独增加门禁,机房蓄电池室应独立设置。 5.3 机房面积 5.3.1 主设备区面积计算 主设备区的使用面积应根据通信设备的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确定,并预留今后业务发展需要的使用面积。主设 备区的使用面积按公式( 1
11、)计算: SKA (1) 式中: A 主设备区使用面积 (m2); K 系数,可取 5 7; S 通信设备(机柜)的投影面积 (m2)。 5.3.2 主设备区面积要求 A类机房主设备区面积宜不低于 200m2, B类机房主设备区面积宜不低于 100m2, C类机房、变电站、微波站、载波站机房主设备区面积根据通信设备规 模按公式( 1)计算。 5.3.3 辅助区面积 辅助区的面积宜为主设备区面积的 0.2 1倍。 5.3.4 支持区面积 网管工作室的面积可按 3.5 4m2/台计算;有人长期工作的办公室房间面积可按 5 7m2/人计算。 6 位置与建筑 Q/GDW 11638 2016 4 6.
12、1 机房位置选择 6.1.1 机房建筑位置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选择电力供应稳定可靠、交通通信便捷、自然环境清洁的场地; b) 应远离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地; c) 应远离水灾、火灾隐患区域,避免选择低洼、潮湿的地方; d) 应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的地方,应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e) 应远离落雷区、地震多 发带; f) 所在建筑物应满足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6.1.2 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通信机房,在确定主设备机房的位置时,应对设备运输、管线敷设、雷电感应和结构荷载等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和经济比较;采用机房专用空调的主设备区,应具备安装室外
13、机的建筑条件。 6.1.3 机房位置不宜选择在建筑物的顶层或底层及用水设备的下层。 6.1.4 机房位置应方便光缆及其它线缆施工。 6.1.5 当机房无法避开强振源、强噪声源、强电磁场时,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 6.1.6 A 类、 B 类机房宜靠近信息机房、自动化机房。 6.1.7 A 类、 B 类主设备区与辅助区距离不宜过长,以免电源电缆压降过大,且合理 考虑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 6.2 机房建筑 6.2.1 主设备区的主体结构宜采用大开间大跨度的柱网,内隔墙宜具有一定的可变性。 6.2.2 机房净高(装修后地板至顶部的高度)根据机房综合布线方式、机柜高度及通风要求确定,下走线方式机房宜
14、不低于 260cm、上走线方式机房宜不低于 320cm。 6.2.3 主设备区楼板荷重应依设备重量而定, A 类、 B 类主设备区不应小于 800kg/m2;蓄电池室的楼板荷重应依设备重量而定,当蓄电池组四层双列摆放时,荷载应不小于 1600kg/m2,四层单列摆放或单层双列摆放时,荷载不小于 1300kg/m2。 6.2.4 机房结构应具有耐久 、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匀沉陷等性能,变形缝和伸缩缝不应穿过机房主设备区。 6.2.5 主设备区和辅助区不应布置在用水区域的垂直下方,不应与振动和电磁干扰源为邻。围护结构的材料选型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少产尘等要求。 6.2.6 当主设备区与其
15、他建筑物合建时,应单独设计防火分区;主设备区中各类管线宜暗敷,当管线需穿楼层时,宜设技术竖井。 6.2.7 A 类、 B 类机房建筑物或 220kV 及以上变电站独立通信机房建筑物应设两个独立的 弱电井 (间 ),且两个弱电井 (间 )分别连至建筑物出入的不同方向的沟道 , 机房应通过独立路径分别至建筑物的两个弱电井 (间 )。 6.2.8 A 类、 B 类机房建筑物宜设余缆间,余缆间装设余缆架(盘),多余光缆或电缆盘于余缆架(盘)。 6.2.9 主设备区应设置单独出入口,当与其他功能用房共用出入口时,应避免人流和物流的交叉。 6.2.10 A 类、 B 类机房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安全出口,并宜设
16、于机房的两端。安全出口应安装甲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有明显的出口指示标志。 7 装修与设备布置 7.1 机房装修 Q/GDW 11638 2016 5 7.1.1 机房装修材料的燃烧性应符合 GB 50222 的有关规定。 7.1.2 主设备区内的装修,应选用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符合环保要求、在温湿度变化作用下变形小、具有表面静电 耗散性能的材料。不得使用强吸湿性材料及未经表面改性处理的高分子绝缘材料作为面层。 7.1.3 当机房不设吊顶时,机房室内色调应淡雅柔和,墙壁和顶棚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表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并应减少凹凸面。顶棚墙壁、天花
17、板和管线宜刷不易脱落的黑色涂料。 7.1.4 当机房设吊顶时, 吊顶宜选用不起尘的吸声材料,如吊顶以上作为敷设管线用时,其四壁应抹灰,楼板底面应清理干净;当吊顶以上空间为静压箱时,则顶部和四壁均应抹灰,并刷不易脱落的涂料,其管道的饰面亦应选用不起尘的材料。 7.1.5 A 类、 B 类机房主设备区不宜设外窗。 当主设备区设有 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窗户玻璃的承受压力必须满足气体消防要求)、加装防火、遮光、隔热窗帘,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通信电源室、蓄电池室设有外窗时,应避免阳光直射。 7.1.6 主设备区地面可敷设活动地板。活动地板应符合 GB 6650 的要求。当铺设防静电地板时,活动地板
18、的高度应根据电缆布线和空调送风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活动地板下空间只作为电缆布线使用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 25cm,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可采用水泥砂浆抹灰,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 b) 活动地板下的空间既作为电缆布线,又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地板高度不 宜小于 40cm; c) 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应采用不起尘、不易积灰、易于清洁的材料,楼板或地面应采取保温防潮措施,地面垫层宜配筋,围护结构宜采取防结露措施。 7.1.7 技术夹层的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当采用轻质构造顶棚做技术夹层时,宜设置检修通道或检修口。 7.1.8 室内顶棚上安装的灯具、风口、火灾探测器及喷
19、嘴等应协调布置,并应满足各专业的技术要求。 7.1.9 门(窗)、墙壁、地 (楼 )面、构造、管道穿墙和施工接缝处均应采取密封措施。 7.1.10 机房的冷表面需作隔气保温处理。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方式时,楼板应采取保温措施。 7.1.11 机房外墙应使用隔热材 料进行保温处理。 7.1.12 当主设备区临近噪声源且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消声和隔声措施。主设备机房内不宜设置高噪声的空调设备,当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7.1.13 当辅助房间内有强烈振动的设备时,设备及其通往主设备区的管道,应采取隔振措施。 7.1.14 机房应统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7.1.15 其他防护措施: a) 应
20、做好机房楼面、墙面的防漏水和防凝露措施; b) 对机房内用水设施应设漏水检测装置; c) 机房各类管孔处应采取防小动物措施; d) 机房内应防止有毒、易燃气体的进入。 7.2 设备布置 7.2.1 应根据主设备区内设备的用途 、重量、 安全要求等性质,划分不同区域以放置传输、交 换、接入、数据网、网管等设备。 7.2.2 经常监视和操作的设备布置应靠近方便出入的位置。 7.2.3 机房机柜应选用标准规格机柜,机柜前、后门应采用网孔型,不同规格机柜不宜同排布置。 7.2.4 当机柜内的设备为前进风 /后出风方式冷却时,机柜的布置应采用面对面、背对背的方式。 Q/GDW 11638 2016 6
21、7.2.5 易产生尘埃及废物的设备应远离对尘埃敏感的设备,并集中放置在靠近机房的回风口处,或者布置在有隔断的单独区域内。 7.2.6 A 类、 B 类主设备区内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两列机柜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20cm; b) 机柜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50cm,当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机柜 与墙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20cm; c) 主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80cm; d) 成行排列的机柜,其长度超过 6m 时,两端应设有出口通道;当两个出口通道之间的距离超过15m 时,在两个出口通道之间还应增加出口通道;出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1m; e) 机房门宜向走道开启,门洞宽
22、度不应少于 1.5m,门洞高不宜小于 2.2m。 7.2.7 C 类机房布置宜根据运维需求情况确定。 8 环境要求 8.1 温湿度及防尘要求 8.1.1 温湿度要求 机房内的温度、湿度应满足表 2要求,高海拔地区、 高寒地区可适当调整。 高寒地区机房内应设置采暖设备,采暖设备配置要求应依环境温度及机房面积 而定。 表 2 独立通信机房温度、湿度要求 项目 A 类、 B 类机房 C 类机房 温度, 18C 25C 15C 28C 相对湿度, % 45% 60% 40% 65% 温度变化率, /h 5 不得凝露 10 不得凝露 注 1: 高海拔地区、高寒地区温度区域差异调整值 3 。 注 2: 高
23、海拔地区、高寒地区相对湿度区域差异调整值 10%。 8.1.2 防尘要求 机房主设备区和辅助区的空气含尘浓度应满足表 3要求,多风沙 地区可适当调整。 表 3 独立通信机房空气含尘浓度要求 空气含尘浓度 (粒 /升) 直径大于 0.5 m 灰尘粒子浓度 A 类 B 类 C 类 3500 18000 直径大于 5 m 灰尘粒子浓度 A 类 B 类 C 类 30 300 注: 多风沙地区空气含尘浓度区域差异调整比例值 10%。 8.2 环境防护要求 Q/GDW 11638 2016 7 8.2.1 有人值守的主设备区和辅助区,设备停机时,在主操作员位置测量的噪声值应小于 60dB。 8.2.2 主
24、设备区和辅助区内无线电干扰在频率为 0.15 1000MHz 时,场强不应大于 126dB。 8.2.3 主设备区和辅助区内磁场干扰环境场强不应大于 800A/m。 8.2.4 在设备停机条件下,主设备区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动加速度不应大于 500mm/s2。 8.2.5 主 设备区和辅助区内绝缘体的静电电位不应大于 1kV。 8.3 防小动物要求 8.3.1 机房各孔洞应做防火封堵处理。 8.3.2 机房应具有防小动物措施,机房出入口应装设防护挡板,其高度不应低于 50cm,应便于拆卸且表面采用抛光金属等光滑材质。 8.4 安全接地要求 8.4.1 机房防雷接地应符合 GB 50689、
25、 DL/T 548 的规定。 8.4.2 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宜共用一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按其中最小值确定。 8.4.3 环形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 90mm2的铜带或 120mm2的镀锌扁钢,接头连接处应采用焊接方式。 8.4.4 设备机柜保护地线宜用多股铜导线,其截面积应根据最大故障 电流确定,一般不低于 25mm2。 8.4.5 接地线的连接应确保电气接触良好,连接点应进行防腐处理。 8.4.6 机房接地电阻应满足 DL/T 548 要求。一般土壤电阻率地区应小于 1,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应小于 5。 9 供配电及照明 9.1 供配电系统 9.1.1 机房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符合
26、 GB 50052 相关要求。 9.1.2 A 类、 B 类机房应采用双路交流市电供电,电源点出线应来自不同母线,电源点宜来自不同变电站。 C 类机房宜采用独立的两回线路供电。 9.1.3 A 类、 B1 类机房应配置不低于两套高频开关电源,电源进线采用双路自动切换供电方式。 9.1.4 B2 类、 C 类机房可采用电源变换 器为通信设备供电。 9.1.5 A 类、 B1 类机房通信蓄电池单独供电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4h。地处偏远的 500kV 及以上变电站独立通信机房蓄电池供电时间应大于抢修人员携带必要工器具抵达通信站的时间且不小于 8h, 500kV以下变电站独立通信机房蓄电池供电时间不
27、应小于 4h。 9.1.6 机房内的低压配电系统中性线不应与保护地线连接。 9.1.7 敷设在隐蔽通风空间的低压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铜芯电缆,电缆应沿线槽、桥架或局部穿管敷设;当电缆线槽与通信线槽并列或交叉敷设时,配电电缆线槽应敷设在通信线槽的下方。活动地板下作为空调静压箱时,电缆线槽(桥架)的 布置不应阻断气流通路。 9.1.8 配电线路的中性线截面积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积,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上。 9.1.9 A 类、 B 类主设备区重要负荷采用交流供电方式时,宜采用不少于两路 UPS 供电, UPS 提供的后备电源时间不应小于 2h。 C 类主设备区可采用 UPS 供电, UPS 提
28、供的后备电源时间不应小于 1h。 9.2 室内照明 9.2.1 一般要求 Q/GDW 11638 2016 8 9.2.1.1 通信机房工作照明光源不宜安装于机柜垂直上方,宜安装于过道垂直上方。 9.2.1.2 机房应设置通道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应符合 GB 17945 相关技术要求。 9.2.1.3 主设备区和辅助区内的主要照明光源应采用高效节能荧光灯或者机房用 LED 灯,荧光灯镇流器的谐波限值应符合 GB 17625.1 的有关规定,灯具应采用分区、分组的控制措施。 9.2.1.4 工作区域内一般照明的照明均匀度不应小于 0.7,非工作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区域内一般照
29、明照度值的 1/3。 9.2.1.5 主设备区和辅助区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 10%;有人值守的房间,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 50%;备用照明可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9.2.1.6 机房应设置通道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主设备区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 5lx。其他区域通道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 应低于 0.5lx。 9.2.1.7 机房内不应采用 0 类灯具,当采用 I 类灯具时,灯具的供电线路应有保护线,保护线应与金属灯具外壳做电气连接。 9.2.1.8 技术夹层内应设置照明,采用单独支路或专用配电箱(柜)供电。 9.2.2 照度要求
30、照度标准值宜符合表 4的规定,照度标准值的参考平面为 75cm水平面。 表 4 独立通信机房工作照明照度标准值 房间名称 Lx UGR Ra 备注 主设备区 500 22 80 辅助区 300 19 支持区 500 22 9.2.3 辅助区的视觉作业保护措施要求 辅助区的视觉作业宜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a) 视觉作业不宜处在照明 光源与眼睛形成的镜面反射角上; b) 辅助区宜采用发光表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c) 视觉作业环境内宜采用低光泽的表面材料。 9.2.4 事故应急照明要求 机房应配备事故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 60lx。事故应急照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主设备区应设置事
31、故应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 5lx; b) 主要通道及有关房间依据需要可设应急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 1lx; c) 机房内安全出入口应设置停电照明设备。 9.2.5 灯具安装位置、方向的要求 灯具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根据机房设备的放置,机柜的排列方向来安排灯具的位置和方向,适应人在机房内的 操作; b) 照明线路宜穿钢管暗敷或在吊顶内穿钢管明敷; c) 大面积照明场所的灯具宜分区、分片设置开关; d) 照明系统应设单独的供电线路和配电箱(盘); e) 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灯盘。 10 空气调节 10.1 空调系统 Q/GDW 11638 2016 9 10.1.1 A 类、 B
32、1 类主设备区应安装工业级精密空调,宜采用风冷机组空调系统; B2 类机房主设备应安装工业级空调。辅助区、支持区、 C 类机房可采用商用柜式空调。各类机房空调应设置独立开关。 10.1.2 机房空调应具备停电记忆功能和来电自启动功能,且机房空调 应 满足 724h 连续工作。 10.1.3 机房的空调设计,应根据机房面积和环境温湿度要求配置空调数量和容量, A、 B 类机房应满足 N-1 配置要求,在单台设备宕机时仍能保证机房运行环境,制冷设备的制冷能力应留有 15 20的余量。其他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019 的有关规定。 10.1.4 机房的风管及管道的保温、消声材料和黏
33、结剂,应选用不燃烧材料或阻燃 B1 级材料。冷表面应作隔气、保温处理。 10.1.5 选用机房专用空调时,空调机应带有通信接口,通信协议应满足机房监控系统的要求,显示屏宜有汉字显示。 10.1.6 水冷空调的给水排水管道应采取防渗漏和防凝露措施,给排水管道及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阻燃材料。 10.1.7 空调设备的空气过滤器和加湿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设 备安装应留有相应的维修空间。 10.1.8 独立蓄电池室应采用防爆空调。 10.1.9 空调送风口、回风口以及空调管路不应布置在机柜和蓄电池正上方。 10.1.10 空调设备应采取降噪措施,减少空调设备噪声。 10.2 新风系统 10.2.1 A
34、类、 B 类机房应设有新风系统,新风量每人 40m3/h。主设备区内外应保持正压,蓄电池室内外应保持负压,送排风应保持平衡。 10.2.2 蓄电池室应设有排出蓄电池放出有害气体的设施。 11 机房布线 11.1 机房布线应满足强弱电分离原则,分别设置强电、弱电线槽或桥架,电力线和信号线应分别敷设在强电、弱电线槽或桥架内,走线应整齐美观安全。 11.2 缆线采用线槽或桥架敷设时, 线槽或桥架的高度不宜大于 15cm,线槽或桥架的安装位置应与建筑装饰、电气、空调、消防等协调一致。 11.3 强电、弱电线槽或桥架平行敷设时,线槽桥架间距离不应少于 30cm。 11.4 强电、弱电线槽或桥架应尽量避免
35、交叉,确需强电、弱电线槽或桥架交叉跨越时,弱电应在强电线槽或桥架之上,交叉部位应做防火隔离措施。 11.5 机房上部、地板下都走线时,宜采用强电下走线、弱电上走线的方式。下走线应采用密闭金属槽盒,上走线应采用开放式桥架。 11.6 采用上走线安装方式,走线架应在设备位置的正上方,走线架通过标准连接件与机房的地面、墙面、天花板连接成一个整 体。走线架距机柜顶部不宜小于 30cm。 11.7 机房的通信光缆应从两个不同方向进入,并留有检修人 /手孔。 11.8 线缆、设备等通信系统基础设施标识应清晰规范。 11.9 机房内照明、维修用插座电缆应穿镀锌钢管敷设。 11.10 机房内不带电的金属部件应
36、良好接地。 11.11 主设备区宜预先规划好机柜及各类设备安装位置,充分考虑设备互联线缆的芯数容量和长度,一次性敷设到位,并预留适当余量。 Q/GDW 11638 2016 10 11.12 电缆槽内缆线布放应顺直,尽量不交叉,不应产生扭绞、打圈接头等现象,不应受外力的挤压和损伤,在线缆进出线槽部位、转弯处应绑扎固定,其水平部分缆线每间隔 5 10m 绑扎,垂直线 槽布放缆线应在缆线的上端和每间隔 1.5m 固定在缆线支架上。 12 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 12.1 一般规定 12.1.1 独立通信机房应设置动力环境监控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各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机房等级不同,按 GB 50348 和
37、GB/T 50314 的要求执行。 12.1.2 机房动力环境监控系统宜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网络结构。系统应易于扩展和维护,并应具备显示、记录、控制、报警、分析和提示功能。 12.1.3 机房安全防范系统应具备机房出入控制、进出信息登录、保安防盗、报警的功能,同时应具备多种形式( RS485、无线 Modem、拨号、 TCP/AP、短信)的网络功能。 12.1.4 机房动力环境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可设置在同一个监控中心内,各系统供电电源应可靠,宜采用独立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源供电,当采用集中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源供电时,应配置单独回路供电。 12.1.5 机房的视频监控、专用空调、电源设备、配电系统、漏
38、水检测系统、门禁系统、机房内环境温、湿度等应纳入机房集中监控系统。 12.1.6 机房监控系统应具有本地和远程报警功能。 12.2 动力环境监控系统 12.2.1 机房动力环境监控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 a) 监测和控制主设备区和辅助区的空气质量,应满足通信设备的运行环境要求; b) 主设备区和辅助区内有可能发生水患的部位应设置漏水检测和报 警装置; c) 强制排水设备的运行状态应纳入监控系统; d) 进入主设备区的水管应分别加装电动和手动阀门。 12.2.2 机房动力环境监控系统应包含以下内容: a) 主设备区和辅助区的温湿度监测; b) 空调状态监测、控制,主要监测、控制空调的运行工作模式、
39、温度设置、开关机等参数; c) 电源状态监测,主要监测电源的电流、电压及开关状态等参数; d) 漏水检测报警; e) 烟雾检测报警; f) 门禁监测报警; g) 空气洁净度监测报警。 12.2.3 机房动力环境监控系统可实时 24h 在线连续采集和记录监测点位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供电电压电流等各项参数情况,以数字、图形和图像等多种方 式进行实时显示,并记录存储监测信息。 12.2.4 机房动力环境监控系统可设定各监控点位的温湿度报警限值,当出现被监控点位数据异常时可自动发出报警信号,报警方式包括:现场多媒体声光报警、网络客户端报警、电话语音报警、手机短信息报警等,上传报警信息并进行本地及
40、远程监测。 12.2.5 机房专用空调、柴油发电机、不间断电源系统等设备自身应具备监控系统,监控的主要参数宜纳入监控系统,相关通信协议应满足监控系统的要求。 12.2.6 A 类、 B 类机房网管服务器、工作站主机的集中控制和管理宜采用 KVM 切换系统。 12.2.7 机房动力环境监控系统应接入 TMS。 Q/GDW 11638 2016 11 12.3 安全防范系统 12.3.1 安全防范系统宜由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组成,各系统之间应具备联动控制功能。 12.3.2 紧急情况时,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接受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而自动释放电子锁。 12.3.3 室外安装的安
41、全防范系统设备应采取防雷电保护措施,电源线、信号线应采用屏蔽电缆,避雷装置和电缆屏蔽层应接地,且接地电阻应不大于 10。 12.3.4 A 类、 B 类机房出入口应配置电子门禁系统,鉴别进出人员身份并登记在案,且门禁系统应与UPS 电源系统连接。 A 类机房应设置人员分区、分级授权管理智能门禁系统。 12.3.5 A 类、 B 类、 C 类机房应安装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视频监 控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摄像头的位置和数量以保证观察区域的全覆盖,至少应包括进出机房的走道、操作台和应急通道。视频存储空间应保证录像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12.3.6 A 类、 B 类机房应安装采用光、电等技术的可
42、远程报警的防盗报警系统,以防进出机房的盗窃和破坏行为。 12.3.7 视频监控系统应接入国家电网公司统一视频监控平台。 13 给水排水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机房主设备区应尽量避开水源,与机房主设备区无关的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机房主设备区。 13.1.2 机房内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空调机和加湿器的房间,地面应设置挡水和排水设施。 13.2 管道敷设 13.2.1 机房内的给水 排水管道应采取防渗漏和防结露措施。 13.2.2 机房主设备区内的设备需要用水时,其给排水干管应暗敷。管道穿过机房主设备区内墙壁和楼板处,应设置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应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13.2.3 机房
43、主设备区和辅助区设有地漏时,应采用洁净室专用地漏或自闭式地漏,地漏下应加设水封装置,并应采取防止水封损坏和反溢措施。 13.2.4 机 房内的给排水管道及其保温材料均应采用难燃材料。 14 消防 14.1 一般规定 14.1.1 A 类、 B 类机房的主设备区、辅助区应设置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支持区可设置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14.1.2 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 GB 50116 的有关规 定。 14.1.3 机房应配置灭火器材、防毒面具。 14.2 消防设施 14.2.1 采用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机房,应同时设置两种火灾探测器,且火灾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统联动。 14.2.2 灭火系统控制器应在灭火设备动作之前,联动控制关闭机房的风门、风阀,并应停止空调机和排风机、切断非消防电源等。 Q/GDW 11638 2016 12 14.2.3 机房内应设置警笛,机房门口上方应设置灭火显示灯。灭火系统的控制箱 (柜 )应设置在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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