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7.100.40 C 5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T 5152004 出口食用明胶检验规程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edible gelatin for export 2004-10-18 发布 2004-11-18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 5152004 I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卫军、王志刚、蔡渭明。 DB33/T 5152004 1 出口食用明胶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
2、标准规定了出口食用明胶的术语和定义、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的判定、不合格的处置及检验有效期。 本标准适用于出口食用明胶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42003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2003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32003
3、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23200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67831994 食品添加剂(明胶) SN 01681992 出口食品平板菌落计数 SN 01691992 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验方法 SN 01701992 出口食品沙门氏菌(包括亚利桑那菌)检验方法 SN 01721992 出口食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方法 SN 03301994 出口食品中微生物检验通则 SN/T 11192002 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牛、羊成分 PCR 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食用明胶 用动物的皮、骨及腱、鳞等为原料生产的可供人类
4、食用的明胶。 3.2 凝冻强度(冻力) 配成6.67%的明胶溶液在10水温下冷却16 h -18h,放入直径为12.7mm的圆柱冻力仪进行测定,自动压入胶冻表面以下4mm时,所施加的力所显示的示数即为凝冻强度(冻力)。 3.3 透明度 5的明胶溶液温度在 40时在一特制的玻璃管中的透明程度。 3.4 勃氏粘度 在 60温度下,测定 6.67明胶溶液100l 流过标准毛细管所经过的时间。 DB33/T 5152004 2 3.5 有害杂质 各种有碍安全卫生的异物,如毛发、金属、玻璃、虫体、污物等。 3.6 一般杂质 有害杂质以外的非本品物质。 4 原料要求 4.1 原料 供生产出口食用明胶的原料
5、(皮、骨、腱等)应来自经注册登记的屠宰加工厂,并具有兽医卫生检疫合格证书。 4.2 贮存 对各类不同原料、不同动物品种的皮、骨等应按不同动物种类分开贮存与加工,避免产生交叉污染和杂质混入。 5 抽样 5.1 检验批 以不超过 2000 件的原料、加工工艺和等级相同的产品为一检验批,超过 2000 件,另列批次。 5.2 抽样器具 食品塑料样品袋、采样铲和无毒手套。 5.3 抽样数量 以一检验批为单位,按式(1)计算应取件数: S =2N (1) 式中: S 取样件数; N 被取样商品总件数。 注:小数部分向上修正约取整数。 5.4 抽样方法 核对实际货物与报检单相符合后,在堆垛中随机抽取规定数
6、量,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 5.5 样品制备 5.5.1 微生物取样按SN 03301994执行。 5.5.2 每件抽取500g,每批抽样量不少于3000g,将样品充分混合,并将抽取样品混合缩分为两份,装入食品塑料样品袋内,一份用于留样备查,另一份待检。 5.5.3 抽取的样品应在样品袋上标明生产批号、抽样日期及抽样人等。 6 检验 6.1 检验场所 检验场所应清洁卫生,自然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无异味。 6.2 检验器具 白色磁盘、磅秤。 6.3 包装使用性能检验 DB33/T 5152004 3 抽样前应检查全批包装是否完整、紧固、清洁卫生,有无污染和异味;内包装封口是否牢固,有无破损。 6.
7、4 标志检验 检验包装物上的品名、唛头、批号、规格、生产日期是否与内容物、报检单相符,书写是否正确、清晰。 6.5 重量检验 按品质检验抽样件数先称样品毛重,后称皮重,净重按式(2)计算: WX=W1-W2 (2) 式中: WX 净重,kg; W1 毛重,kg; W2 皮重,kg; X 样品顺序号。 然后按 WX计算所有样件的平均净重。 6.6 感官检验 将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中观察其色泽。产品应为淡黄色至黄色细粒,干燥、洁净、无夹杂物。 6.7 微生物检验 菌落总数按SN 0168-1992的规定执行;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按SN 0169-1992的规定执行;沙门氏菌按SN 1070-2003的规
8、定执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S N 0172-2003的规定执行。 6.8 理化检验 6.8.1 水分测定 按GB 67831994的规定执行。 6.8.2 pH测定 按GB 67831994的规定执行。 6.8.3 凝冻强度测定 按GB 6783的规定执行。 6.8.4 勃氏粘度的测定 按GB 67831994的规定执行。 6.8.5 透明度测定 按GB 67831994的规定执行。 6.8.6 灰分测定 按GB/T 5009. 4-2003的规定执行 6.8.7 二氧化硫测定 按GB/T 5009.33-2003的规定执行。 6.8.8 铬测定 按GB/T 5009.12 3-2003的规定执
9、行。 6.8.9 砷测定 按GB/T 5009.11-2003的规定执行。 6.8.10 铅测定 按GB/T 5009.12-2003的规定执行。 6.8.11 农残、兽残测定 根据合约或进口国的要求进行。如无指定方法,可按国家标准或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进行。 6.9 牛、羊成份检测 按SN/T 1119- 2002的规定执行。 DB33/T 5152004 4 7 检验结果的判定 根据上述结果,分别对照附录A或合约的要求综合判定是否合格。 8 不合格的处置 被判为不合格的产品,允许在返工整理的基础上重新提交检验一次。凡属安全卫生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复检。 9 检验有效期 检验有效期为两个月。 D
10、B33/T 5152004 5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微生物及理化主要指标限量要求 中国及欧盟食用明胶微生物及理化主要指标限量要求见表A.1。 表A.1 微生物及理化主要指标限量要求 检验项目 中国 欧盟 细菌总数 103/g(A级)、5X103/g(B级)、104/g(C级) 103/g 大肠菌群(30)/(44.5) 30/100g(A、B级)150/g(C级) 0/g;0/10g 亚硫酸盐还原菌 未规定 10/g 金黄色葡萄球菌 未规定 0/g 沙门氏菌 0/25g 0/25g 砷 1ppm 1ppm 铅 50ppm 5ppm 镉 未规定 0.5ppm 汞 未规定 0.15ppm
11、铬 2ppm 10ppm 铜 未规定 30ppm 锌 未规定 50ppm 水份(105) 14% 15% 灰份(550) 1%(A级);2%(B、C级) 2% PH 4.5-7 4.5-7 SO2 40 ppm(A级)、100 ppm(B级)、150 ppm(C级) 50ppm DB33/T 5152004 6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是根据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的计划编号为“ 74-2003”制标任务而组织编写的。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充分依据GB/T.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中的各项规定,力求所编标准符合规范化与标准化。 二、制标理由 目前浙江省出口明胶涉及十多个国家,其中一部分是食用
12、明胶,对于食用明胶,不同国家提出比较高的检验要求。因此,将原来的制标任务浙 74-2003 修改为出口食用明胶检验规程 。近年来,随着出口食用明胶量的增加, 国外对出口食用明胶的检验要求的不断提高,现有的GB6783-94已不能满足出口食用明胶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如欧盟的食用明胶首先必须获得欧盟的注册,许多进口国提出的检验要求与我国规定的标准存在差别,如SO2我国标准为150ppm,而欧盟标准为50ppm,为了使我国的出口食用明胶能符合输入国要求,制定出口食用明 胶检验检疫规程 ,使出口食用明胶检验有个统一的操作规程并符合输入国的检验要求,已成为检检检疫部门迫切的要求。 三、制标过程 本标准自
13、制标任务下达后就着收集并研究国内外有关食用明胶的标准资料,并参照欧盟对食用明胶的相关指令,如 1999/724/EC、2001/556/EC 和 2003/721/EC 中有关供人类消费明胶的特殊卫生条件、目前部分进口国对食用明胶的检验要求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编写 。因此,本标准经过认真 听取和收集各方面的意见,规 定了出口食用明胶的原料的卫生要求,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及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品的处置和检验有效期。 四、标准的效果 本标准一经审定颁布实施后,可使产、销、检三方都拥有一个共同的检验方法,这对于提高出口食用明胶的检验质量,进一步做好出口食用明胶的检验把关与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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