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 DB33/T 768.2 2009(2017)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art 2: Storage site of dangerous material 2009-11-03 发布 2010-01-01 实施 1.1.1.1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 发布 ICS 13.310 A 90 DB33/T 768.2 2009(2017) I 目 次 前言 .
2、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建设原则 . 2 5 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 3 6 工程程序 . 6 7 系统检测 . 6 8 系统验收 . 6 9 运行维护 . 6 DB33/T 768.2 2009(2017) II 前 言 DB33/T 768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按部分发布 ,目前分为 13 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 1 部分: 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 2 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 3 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 4 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 5 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 6 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 7 部
3、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 8 部分:城镇燃气 供储 场所; 第 9 部分:旅馆业; 第 10 部分:学校; 第 11 部分:医院; 第 12 部分:住宅小区; 第 13 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 DB33/T 768 的第 2 部分。 本部分 及 条款 均 为推荐性条款; 4.6 表 1 中“应设” 、 “宜设” 均 为推荐性配置要求。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瑞利声电技术公司、浙江京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浙大信达数码科 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东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众诚智能信息
4、有限公司、浙江鸿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红苹果电子有限公司、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杭州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 会 。 主要起草人:凌繁荣、焦庆春、殷崇杰、林捷、包宇斌、曹克服、凌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制性地方标准精简整合的要求(国办发【 2016】 3号),本标准由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详见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 2017】 5号。 DB33/T 768.2 2009(2017)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1 范围 本 部分 规定了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病菌等危险物品 集中存放场所 的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 的 技术 要
5、求 。 本部分适用于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 、施工、检验、 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 条款通过 DB33/ 76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11806-2004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GB 50348 安全防范系统 技术规范 ( 附条文说明 )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
6、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Z/T 208 基于危险指数的放射源分类 GA/T 75 安全防范系统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DB33/T 334 安全防范系统 DB33/T 629(所有部分) 跨区域视频监控联网共享技术规范 3 术 语和定义 本部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物品 dangerous material 特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病菌等危险物品 。 3.2 易燃易爆物品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material
7、民用爆炸物品和以 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易爆液体 、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 、 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3.3 剧毒物品 extremely poisonous material 少数侵入机体 , 短时间内即能致人、畜死亡或严重中毒的物质 。 3.4 放射性物品 radioactive material 含有放射性核素且 其活度浓度和放射性总活度 都分别超过 GB 11806-2004第 5.1 第 5.2.5规定值的物质 。 3.5 病菌 zymad DB33/T 768.2 2009(2017) 2 特指 传染病菌种 : 可造成人或动物感
8、染疾病的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寄生虫、真菌)或其他媒介(微生物重组体包括杂交体或突变体)。 3.6 危险物品 存放场所 storage site of dangerous material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病菌等危险物品集中存放场所。 4 建设原则 4.1 危险物品存放 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 建设, 应 符合国家法规和国 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4.2 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 建设,应纳入 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工程建设 总体规划,并应 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 4.3 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和设备
9、应 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 法定机构 检验、 认证合格或 生产登记批准。 4.4 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选用 稳定可靠、成熟先进 和 优化集成的 技术和设备。 4.5 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实体防护装置、监控中心。 4.6 危险物品存放场所技 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分别根据表 1 的要求配置。 表 1 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配置表 序号 项 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一级 二级 三级 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摄像机 存放部位 应设 应设 应设 2 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 3 装卸区 应设
10、 应设 宜设 4 电梯轿厢内 应设 应设 宜设 5 周界 应设 宜设 宜设 6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7 声音复核装置 出入口 应设 宜设 宜设 8 与外界相通的窗户、风口 应设 宜设 宜设 9 外界围墙等封闭屏障处 应设 宜设 宜设 10 存放部位 宜设 宜设 宜设 11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 室内存放场所 应设 应设 应设 12 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 13 与外界相通的窗户、风口 应设 应设 应设 14 周界 应设 应设 应设 15 紧急报警装置 主出入口内隐蔽处 宜设 宜设 宜设 16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17 出入口控制系统 主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 18 监控
11、中心 应设 应设 应设 DB33/T 768.2 2009(2017) 3 表 1 (续) 序号 项 目 安装区域 或覆盖范围 配置要求 一级 二级 三级 19 电子巡查系统 出入口 应设 应设 应设 20 周界 应设 应设 宜设 21 实体防护装置 防盗防火安全门、防盗栅栏 存放场所的所有门、窗、风口 应设 应设 应设 22 混凝土墙或实心砖墙 存放场所的墙壁 应设 应设 应设 5 防 护 级别 划分 5.1.1 一级 防护 级别 场所 符合下列设计存放量条件之一的为一级 防护 级别 场所: a) 固态易燃易爆物品计算药量 3 000 kg(含)以上的; b) 液态易燃易爆物品总容量在 10
12、0 000 m(含)以上的; c) 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 500 kg(含)以上的; d) 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 1 000 L(含)以上的; e) 放射性同位素 为 GBZ/T 208所规定的 I、 类源的 ; f) 存放甲类 传染病菌种、毒种 的 ; g) 单独设置的 存放场所 。 5.1.2 二级 防护 级别 场所 符合下列设计存放量条件之一的为二级 防护 级别 场所: a) 固态易燃易爆物品计算药量 2 000 kg(含) 3 000 kg的; b) 液态易燃易爆物品总容量在 30 000 m(含) 100 000 m的; c) 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 50 kg(含) 500 kg的;
13、 d) 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 200 L(含) 1 000 L的; e) 放 射性同位素为 GBZ/T 208所规定的 、 类源的; f) 存放乙类 传染病菌种、毒种 的。 5.1.3 三级 防护 级别 场所 符合下列设计存放量条件之一的为三级 防护 级别 场所: a) 固态易燃易爆物品计算药量 2 000 kg以下的 (不包括零售点 ); b) 液态易燃易爆物品总容量在 30 000 m以下 (不包括零售点 ); c) 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 50 kg以下的; d) 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 200 L以下的; e) 放射性同位素为 GBZ/T 208所规定的 类源的; f) 存放丙类 传染病菌
14、种、毒种 的。 6 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6.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6.1.1 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 摄像 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除 应符合 GB 50348、 GB 50395 的 相关要求 , 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存放区域(含正门外)不应出现监控盲区,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含制高点)宜安装具有转动和变焦放大功能的摄像机或多台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 及危险物品存放情况 ; DB33/T 768.2 2009(2017) 4 b) 与外界相通出入口、监控中心等其他重点部位应选用固定焦距和方向的彩色摄像机; c) 安装于主要通道(含楼梯口)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覆
15、盖主要通道的道口,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道口人员的体貌特征; d) 装卸区应选用低照度带强光抑制功能的彩色固定摄像机和自动光圈镜头 , 应能清楚的辨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机动车牌号; e) 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整个电梯厅,不应有盲区,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电梯厅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和体貌特征;当楼梯口与电梯厅处在同一区域且通过同一个进出口时,可通过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实施统一监控;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的左上方或右上方,其监控图像应叠加楼层显示,视频信号应该采取防干扰措施; f) 安装在危险物品存放区域的摄像机,应符合本标准 6.6的要求; g) 在满足监视目标现场范
16、围的 情况下,摄像机安装高度要求:室内离地不宜低于 2.5 m,室外离地不宜低于 3.5 m;摄像机安装角度宜减小监控图像俯视程度; 室外摄像机如采用立杆安装,立杆的强度和稳定度应满足摄像机的使用及安装场所设备所需的防护等级的要求 ; h) 摄像机的安装宜避免或减少逆光对监控图像的影响; 摄像机的最低照度应与环境相协调,彩色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 10倍,黑白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 100倍。在环境照度较低区域宜采用低照度摄像机或采用补光措施,增设辅助照明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 低照度宜高于 5 lx,但最低不低于 3 lx。如环境不宜采用
17、补光措施时,可选用红外摄像机。环境照度变化大的区域宜采用宽动态摄像机。 6.1.2 声音复核装置 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内配置的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楚辨别区域内人员活动的声音 , 音视频信号应同步记录。 6.1.3 主要功能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应符合 GB 50348、 GB 50395 的 相关要求 , 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系统应具有图像切换功能,根据系统的配置应能实现控制摄像机镜头、云台等功能; b) 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和调整功能,字符叠加应不影响对图像的监视和记录效果,字符时间与标准时间的误差应在 30 s以内; c) 系统应具有视频联网接口,联网接口应
18、符合 DB33/T 629的相关要求; d) 系统宜能够通过局域网或无线局域网相连,实现远程监视、录像回放、备份及升级; e) 系统应具有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宜具有人脸识别、行为识别、目标跟踪、车牌识别等功能; f) 周界安装摄像机的部位,夜间应有报警灯光联动的功能。 6.1.4 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 GB 50348、 GB 50395 的相关要求 , 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实时监控图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 300 TVL, 主观评价应 不低于 4级要求; b) 视频安防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 H.264/AVC或者 MPEG-4以及更先进的编码技术,录像图
19、像像素不低于 4 CIF( 704 576) , 视频录像帧率不少于 25帧 /s,回放图像水平分辨率不少于 270 TVL,主观评价应不低于 3级要求,图像保存时间在实时录像的情况下不少于 30 d。 6.2 入侵报警系统 6.2.1 基本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的基本要求应符合 GB 50348、 GB 50394 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周界 入侵 报警 装置 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 24 h设防; b) 室内入侵 报 警 装置 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具备防拆、防破坏报警功能,应能分区域或独立布撤防; c) 布设在 一级 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内
20、的入侵探测器应不少于 2种技术手段 ; d) 安装在危险物品存放区域的探测器,应符合本部分 6.6的要求。 DB33/T 768.2 2009(2017) 5 6.2.2 入侵探测器安装要求 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 GB 50348、 GB 50394 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周界入侵探测器在安装时应充分考虑气候对有效探测距离的影响,实际使用距离不超过产品额定探测距离的 70%;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置或接收装置,并使两装置交叉间距应 不小于 0.3 m; b) 脉冲电击式围栏上应有明显的警告用安全标志 , 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 GB 289
21、4的相关规定 ; c) 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在 2.2 m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宜成 90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 d) 壁挂式微波 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为 2.2 m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宜成 45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 e) 吸顶式入侵探测器,一般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 方且水平安装; f) 入侵探测器的视窗不应正对强光源或阳光直射的方向; g) 入侵探测器的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如暖气、火炉、电加热器、空调
22、出风口等; h) 入侵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 i)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6.2.3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安装要求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的安装应符合 GB 50348、 GB 50394 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 隐蔽、 便于操作的部位,被启动后能立即发出紧急 报警(求助)信号。紧急报警装置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b)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 独立 防区 。 6.2.4 主要功能与技术指标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的主要功
23、能与技术指标应符合 GB 50348、 GB 50394 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应传送至监控中心,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 s; 紧急报警和入侵报警同时发生时,应符合 GB 50394的相关要求 ; b) 入侵报警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 30 d; c) 入侵报警系统 应 具有编程、密码操作保护 和联网功能; d) 入侵报警系统 应 具有显示、存储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以及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e) 入侵报警系统
24、应设置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联网接口。 6.3 出入口控制系统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 技术要求 应符合 GB 50348、 GB 50396 中 的 相应要求 , 同时 还 应符合下列 要求 : a) 不同的出入口应能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 , 应 采用 双人双锁 的管理模式 ; b) 所有出入口控制的计时应一致 ; c) 应能记录每次有效出入的人员信息和出入时间、 地点,并能按天进行统计、存档和检索查询。记录存储时间不少 30 d。 6.4 电子巡查系统 电子巡查系统的 技术要求 应符合 GB 50348 中 的相应要求 , 同时还 应符合下列 要求 : a) 根据现场情况,可选择在线
25、式或离线式巡查方式 ; b) 巡查点的数量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巡查点的设置应以不漏巡为原则 ; DB33/T 768.2 2009(2017) 6 c) 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 30 d。 6.5 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室) 的 技术要求应符合 GB2887、 GB 50348 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监控中心(室)应设置为禁区,布置摄像机并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通讯设施; b) 监控中心(室)应安装 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报警响应时间小于 20 s; c) 监控中心(室)应配置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和报警专用打印机,能监视和记录入网用户向中心发送的各种信息。该中心 (室
26、) 能实施对监控目标的监视、监控图像的切换、云台及镜头的控制,并进行录像;当报警发生时,监控中心(室)宜能显示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光信号显示报警的具体位置。 d) 监控中心(室)应配置终端图像显示装置,能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周界的视频监控应与报警系统联动; e) 监控中心(室)宜对入侵报警系统与视频监控系统集中供电; f) 视 频监控系统的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摄像机和录像设备正常工作 4h的需要,入侵报警系统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正常工作 24 h的需要; g) 监控中心(室)应对室外 AC 220V进行供电的线路和室内设备分别配备漏电保护装置或报警式剩余
27、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设备接地接线盒的中心线对地良好接地。 6.6 设备器材 防护 要求 6.6.1 危险物品 存放场所为无尘、有毒气体等特殊环境时,设备器材应采用与环境相适应的防尘、防水措施产品。 6.6.2 前端设备应尽可能设置于爆炸危险区域外;当前端设备必须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应选用与爆炸危险介质相适应的防爆产品。 7 工 程程序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工程程序 应 执行 GA/T 75的相关要求 。 8 系统 检验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符合 GB 50348、 DB33/T 334 和本部分的相关要求。 9 系统验收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验收应符合 GB 50348、 GA 308 和本部分的相关要求。 10 运行维护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系统出现故障后,应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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