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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T 379.3-2014 公益林建设规范 第3部分技术规程.pdf

1、ICS 65.020.40 B60 DB33 浙江 地方标准 DB 33/T 379.3 2014 代替 DB33/T 379.4-2002 公益林建设规范 第 3 部分:技术规程 Specification of non-commercial forest construction Part 3: Technical regulation 2014 - 05 - 06 发布 2014 - 06 - 06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379.3 2014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2、营造 . 2 5.1 防护林营造 . 2 5.2 特种用途林营造 . 6 6 经营 . 6 6.1 管护 . 6 6.2 抚育 . 7 6.3 低效公益林改造 . 9 6.4 更新 . 10 6.5 生态经济型公益林经营 . 12 7 质量评价 . 12 8 林地基础设施建设 . 12 8.1 森林保护设施 . 12 8.2 营林基础设施 . 13 9 档案管理 . 1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公益林造林主要树种及植被 . 1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公益林主要混交林造林模式 . 1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公益林造林主要树种初植密度 . 1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公益林主要树种更新采伐

3、控制指标 . 2 DB33/T 379.3 2014 II 前 言 DB33/T 379 公益林建设 规范 拟分 为 如下 几个 部分: 第 1 部分:导则; 第 2 部分:规划设计通则; 第 3 部分:技术规程 。 本部分是 DB33/T 379的第 3部分 。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 代替 DB33/T 379.4-2002生态公益林建设 技术规程,与 DB33/ T 379.4-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由生态公益林建设 技术规程改为公益林建设 规范 第 3 部分:技术规程; 修改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引用文件 (见第 2 章,

4、2002 年版第 2 章) ; 增加了“ 3 术语和定义”、“ 6.2.1.1 一般规定”、“ 6.3.1 一般规定”、“ 7 质量评价 ”章节的内容和“目次”,以及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的编号 (见第 3 章、 6.2.1.1、 6.3.1、第 7 章、目次、 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2002 年版 5.2.1、 5.3、 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 删除了 3.1、 4.1.1.3.2、 4.1.1.5.2、 4.1.2、 5.1.1.1 的条文内容(见 2002 年版 3.1、 4.1.1.3.2、4.1.1.5.2、 4.1.2、

5、5.1.1.1); 修改了 4.3、 4.4、 5.1.1.2、 5.1.1.3、 5.1.1.4、 5.1.1.5.1、 5.1.1.5.2、 5.1.2.2、 5.1.2.3、5.1.2.4、 5.1.3.3、 5.1.4.3、 5.1.5.2、 5.2、 6.1.1、 6.1.2、 6.2.2.1、 6.3.2、 6.3.3.1.1、6.3.3.2.3、 6.3.4.1、 6.4.1、 6.4.2、 6.4.3.1.1、 6.5.1、 8.1.1.1、 8.1.3、 8.2.1、 第 9 章等章节的条文 内容(见 4.3、 4.4、 5.1.1.2、 5.1.1.3、 5.1.1.4、

6、5.1.1.5.1、 5.1.1.5.2、 5.1.2.2、5.1.2.3、 5.1.2.4、 5.1.3.3、 5.1.4.3、 5.1.5.2、 5.2、 6.1.1、 6.1.2、 6.2.2.1、 6.3.2、 6.3.3.1.1、6.3.3.2.3、 6.3.4.1、 6.4.1、 6.4.2、 6.4.3.1.1、 6.5.1、 8.1.1.1、 8.1.3、 8.2.1、 第 9 章,2002 年版 3.4、 3.5、 4.1.1.2、 4.1.1.3、 4.1.1.4、 4.1.1.5.1、 4.1.1.5.3、 4.1.3.2、 4.1.3.3、4.1.3.4、 4.1.4.

7、3、 4.1.5.3、 4.1.6.2、 4.2、 5.1.1、 5.1.2、 5.1.3、 5.1.4、 5.1.5、 5.2.2.1、5.3.1、 5.3.2.1.1、 5.3.2.2.3、 5.3.3.1、 5.4.1、 5.4.2、 5.4.3.1.1、 5.5.1、 6.1.1.1、 6.1.3、6.2.1、 第 7 章) ; 文中的“特用林”改为“特种用途 林”;“禁止” 、 “不允许”改为“不应”;“允许”改为“可”;“要”改为“应”;“林业主管部门”改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本标准 附录 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 B、附录 C、附录 D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浙江省林业厅提出。

8、本部分由浙江省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林业生态工程管理中心、浙江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邱瑶德、李土生、陈国富、刘安兴、张文楚、 吴黎明 、茅史亮、高洪娣、 沈国存、 应宝根、张正寿、陆献峰、孙孟军、孙茂者、王同新 本部分的历次版本为: DB33/T 379.4-2002,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33/T 379.3 2014 1 公益林建设规范 第 3 部分:技术规程 1 范围 DB33/T 379的 本 部分规定了公益林营造、经营、质量评价、林地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益林档案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公益林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9、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163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 15776 造林技术规程 GB/T 15781 森林抚育规 程 GB/T 16621 母树林营建技术 GB/T 16453.1-16453.2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GB/T 18337.4 生态公益林建设 检查验收规程 LYJ 127 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 LY/T 1000 容器育苗技术 LY/T 1646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LY/T 1690 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 LY/T

10、 1723 农田防护林采伐作业规程 LYJ 5104 林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DB33/176 主要造林树种种子等级 DB33/177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等级 DB33/178 林木种子检验规 程 DB33/T179 林业育苗技术规程 DB33/T 216 公路绿化设计标准 DB33/T 379.1公益林建设 规范 第 1部分: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DB33/379.1-2013界定的 以及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原生型低效林 在自然状态下,由于立地条件差和生长环境恶劣等因素,致使林木生长不良而自然形成的低效林分。 3.2 DB33/T 379.3 2014 2 经营型低效林 经人

11、为干扰或经营管理不当而形成的低效林分。 4 总则 4.1 营造和经营公益林活动应有利于增强森林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森林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 4.2 按公益林不同林 种的建设要求,确定公益林建设模式和技术指标。 4.3 公益林营造应因地制宜,封山育林和人工造林相结合,以乔木树种为主,乔、灌相结合,多林种、多树种、多层次、多功能相结合,营造混交林,增加生物多样性。以优良乡土树种为主,合理利用外来树种,适地适树适种源。不应使用带有森林病虫害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4.4 公益林经营按照自然规律,分别根据一级保护、二级保护和三级保护的不同保护等级要求确定经营管理制度

12、、措施,优化森林结构,合理安排经营管护活动,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森林群落的正向演替。 4.5 公益林利用以不影响其发 挥森林主导功能为前提,以限制性的综合利用和非木质资源利用为主,有利于森林可持续经营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5 营造 5.1 防护林营造 5.1.1 水土保持林 和水源涵养林 5.1.1.1 树种选择 选择适应性强,生长 旺 盛,根系发达,固土力强,抗风、寒、旱强,耐瘠薄,耐水浸,易平茬,易根孽和压条繁殖,枯枝落叶丰富,可增加土壤养分,恢复土壤肥力,能形成疏松柔软、具有较大容水量和透水性死地被凋落物的树种,参见 本标准 附录 A。 5.1.1.2 营造方式 以封山育林为主,人

13、工造林为辅。 5.1.1.3 营造模式 采用混交造林模式,见 本标准 附录 B。相关要求如下: a) 混交类型:采用针叶树种 与阔叶树种混交、深根系树种与浅根系树种混交、阴性树种与阳性树种混交、乔木与灌木混交 等类型 ,保留、诱导能与更新树种共生的幼树形成混交林; b) 混交方法:采用带状、块状 、行间和株间 等混交方法,提倡近自然式混交 ; c) 混交比例:混交比 宜 在 30%以上。立地条件越差,能改良土壤或护土力强的树种比例应越大。 5.1.1.4 种苗 种子 质量符合 DB33/176的规定;裸根苗执行 DB33/177的规定;容器苗执行 LY/T 1000的规定;检验林木种子质量执行

14、 DB33/178的规定;林业育苗技术要求执行 DB33/T 179的规定。 5.1.1.5 营造技术 DB33/T 379.3 2014 3 5.1.1.5.1 封山育 林 封山育林地类选择、封育方式、育林措施在满足下列要求的同时,具体执行 GB/T 15163的规定: a) 宜封地类:具有封育条件的宜林地(含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和其它宜林坡耕地、撩荒地等)、无立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等)、疏林地、灌木林地和郁闭度低于 0.5 的低质、低效有林地; b) 封育方式:采用全封形式; c) 育林措施包括: 1)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对有较充足下种能力,因植被覆盖较大而

15、影响种子触土的地块,应进行带状或块状除草、整地,使种子能够顺利触土发芽;对树种组成单一和结构层次简单、林下有较多阔 叶幼苗、幼树的针叶林地块,应采取点状、团状疏伐的方法透光,促进林下幼苗、幼树生长,逐渐形成异龄复层结构的林分;对林中空地可采取植苗、点播、撒播等方式进行补植。 2) 人工补植:对自然繁育能力不足或幼苗、幼树分布不均的间隙地块,应按封育要求进行补植; 3) 平茬复壮:对有萌蘖能力的乔木、灌木,应根据需要进行平茬复壮,以增强萌蘖能力; 4) 培育管理:在封育期间,视具体情况,可重点采取除草松土、除蘖、间苗等培育措施。 5.1.1.5.2 人工造林 人工造林 地类选择、整地、造林密度、

16、幼林抚育在满足下列要求的同时,具体执行 GB/T 15776的规定: a) 宜造地类:当封山育林难以恢复森林植被或通过人工造林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宜林地(含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地和其它宜林地)、无立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等)和疏林地; b) 整地:具体视造林地的立地条件、造林树种等情况确定适宜的局部整地方式,山地不应采用全面整地方法。 1) 穴状整地:适用于山地坡度在 25以上、土壤立地条件较差、水蚀严重地带造林。挖穴规格一般 0.4 0.4 0.3 ,大苗移栽整地规格应适当大些;容器苗造林挖穴规格可适当小些; 2) 鱼鳞坑整地:适用于陡坡、沟头或沟坡造林。为半圆形

17、坑穴,外高内低,半径不小于 0.6 ; 3) 带状整地:适用于山地、丘陵造林。沿等高线进行,带宽视坡度大小而定,一般 0.6 m1.0 ,带与带之间保留自然植被带,山顶和山脚不整地。 c) 造林密度:根据造林地立地条件、树种生物学特性确定适宜的密度,不同造林树种的适宜造林密度见附录。 d) 幼林抚育:根据杂草、灌木是否严重影响幼树、幼苗的生长而定。带状或块状整地的可每年进行 1 次 2 次局部的劈草或松土除草抚育。 5.1.2 防风固沙林 5.1.2.1 树种选择 选择能抗风、抗寒、耐沙压、耐瘠薄,海岸线上能耐水浸、耐盐碱,能改良土壤特性的树种。参见本标准 附录 A。 DB33/T 379.3

18、 2014 4 5.1.2.2 营造方式 封山育林和人工造林相结合。沿海风沙区分为沙滩沙丘、盐碱滩地、农用地和丘陵山地四种类型,前三种类型以人工造林为主,后一种类型以封山育林为主。 5.1.2.3 营造模式 在沿海风沙危害区,实行田、路、河、渠、堤、林配套,带、网、片相结合,建设以沿海基干林带为主体的综合防护林体系,主要营造模式见 本标准 附录 B,相关要求如下 : 沙质、泥质海岸:采用人工造林的方式,结合农田防护林营建海岸防护林带; a) 海岸沙地:选择耐水浸、耐沙压、耐瘠薄的固沙树种,采取人工造林方式营造防护林带; b) 海岸盐碱地:选择耐水浸、耐盐碱、 耐瘠薄的乔灌树种,采取人工造林方式

19、营造防护林带; c) 沿海淤泥滩涂:采取封滩育林与人工造林相结合的方式营造红树林或亚红树林。 5.1.2.4 营造技术 沿海风沙区造林的主要树种造林密度见 本标准 附录 C。造林包括: a) 海岸防护林带造林: 1) 林带方向与结构:垂直于主害风方向设置,也可与附近农区的农田林网、村镇绿化林带的方向一致,海防林带应采用疏透结构,对保护果树林为主的防护林网(带)可采用紧密结构; 2) 林带宽度:海岸基干林带宽度视沿海地区地形和风沙危害程度而定,农田区林带宽度要求10 以上;在沙岸地段,从海水涨潮的最高限,向岸上延伸 200 范围;在泥岸地段,从海滩能植树的地方起,向陆地延伸 100 ;低湿地或盐

20、碱地林带宽度 200 ;其它地段 50 m 100 ; 3) 带距及网格面积:采用窄林带小网格,以利于抗强台风,一般主带距 150 ,副带距 250 400 ,每个网格面积 4 hm2 8 hm2。 b) 海岸沙地造林:随整地随造林,适当深栽,合理密植,客土施肥,改善立地; c) 海岸盐碱地造林:修建排水的主干河道,挖沟起垄,抬高地面形成台地;种植绿肥或耐盐碱植物,改良土壤;对台田深翻细耙,细致整地;选择耐盐碱树种营造混交林,并合理密植,尽快郁闭 覆盖地面;采用植苗造林,植苗不宜过深,植后苗周围不宜堆土,以减轻盐分对幼苗危害; d) 沿海淤泥滩涂造林:利用秋茄、苦槛兰等营造红树林、亚红树林防风

21、固岸林。带状造林,合理密植,一般 1.0 1.0 或 0.5 0.5 ; e) 沿海丘陵山地造林: 按 5.1.1.5的要求。 5.1.3 农田防护林 5.1.3.1 树种选择 选择根深、树冠较窄,不易风倒、风折;速生尤其高生长快、干直;具有较强的抗寒、抗旱、抗高温、抗病虫害、耐水湿、耐盐碱等能力;与防护对象协调共生关系好,不能与作物有共同病虫害或是其中间寄生的树种。参见 本标准 附录 A。 5.1.3.2 营 造方式 采用人工造林方式。 5.1.3.3 营造模式 DB33/T 379.3 2014 5 按照田、林、渠、路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使农田、果园能得到林网的有效保护 ,相关要求如

22、下: a) 林带结构:根据外部形态和内部树种配置与树冠结构分为紧密结构、疏透结构和通风结构三种类型,其适用范围见表 1; 表 1 不同林带结构特点与适用范围表 类型 主要特点 适用范围 紧密结构 由带幅较宽 ,行数较多 ,造林密度较大的乔灌木树种组成,透光度 0.5 用于平原农区的防护 b) 林带方向:在有显著主害风和盛行风地区,采取主林带为长边的长方形网格,并与主害风方向垂直,风偏角的变化不得超过 45;无主害风的地区,林网网格可采取正方形或长方形或顺其自然地理条件设置; c) 林带间距与网格面积:根据土壤条件、害风状况、林带结构、林带高度及有效防护距离确定林带间距与网格面积;一般主林带间距

23、为防护林 树种成熟林木平均树高 15 倍 20 倍,林带由 2 行 4 行树木组成,风害小的地区间距可大些,风害大的地区间距可适当小些;副林带间距可适当大些,由 1 行 2 行树木组成,一般风害小的地区间距可大些,风害大的地区间距可适当小些。林网的网格面积一般 15 hm2 20 hm2,最大不应超过 30 hm2。 5.1.3.4 营造技术 营造技术具体执行 GB/T 15776的规定,主要营造模式见 本标准 附录 B,主要树种造林密度见 本标准附录 C。 5.1.4 护路林 5.1.4.1 树种选择 选择干形端直,树冠较大,枝叶茂密,根系固土作用强,生长健壮,高生长和直径生长快 ,耐修剪,

24、抗性强,治尘、防噪声、防风沙、防雪效果好,对不良气候与土壤条件的适应性强,树木寿命长,能长期稳定地发挥防护效益,树形美观,有观赏价值和美化作用的树种。树种选择参见附录。 5.1.4.2 营造方式 采用人工造林方式。 5.1.4.3 营造模式 5.1.4.3.1 铁路绿化 在满足下列要求的同时,具体执行铁路林业技术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运 2008208号)的规定。 a) 距外轨 4 m 7 外营造低矮灌木林带; b) 距外轨 8 m 10 外营造树高低于 10 的乔灌林带; DB33/T 379.3 2014 6 c) 距外轨 12 以外营造乔木林带,对倒树影响行车的树木应控制高生长

25、; d) 路堑顶上从堑顶边 4 向外营造乔木、灌木或乔灌林带,天沟两边 1.5 内及易坍方的堑顶禁栽乔木; e) 路堑坡面从线路侧沟外边 1.5 向上营造灌木林带; f) 高路堤坡面从路肩沿坡面 7.5 向下营造乔木林带; g) 路堤坡面从路肩沿坡面 2.5 向下,无路肩地段距外轨大于 4 营造灌木林带; h) 交叉处、曲线内侧、桥涵附近,不宜配置影响视线的高大乔木,可用低矮灌木、花草等进行绿化; i) 铁路绿化应与绿化范围外的自然植被或景观尽量保持和谐一致,形成完美的绿色通道。 5.1.4.3.2 公路绿化 有条件的地方应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外侧营造一定宽度的防 护林。 5.1.4.4 营

26、造技术 铁路绿化按铁路林业技术管理规则的要求执行,公路绿化按 DB33/T 216的要求执行。 5.1.5 护岸林 5.1.5.1 树种选择 选择深根系、根系发达,固持土壤、抗蚀防崩能力强;耐水湿水淹,耐盐碱,防止土壤次生盐渍化和培肥改土能力强的树种。参见附录。 5.1.5.2 营造模式 大型干渠、河川堤坝分堤脚、堤坡、坡顶几部分营建生物固岸护堤体系。堤脚栽植耐水湿、耐盐碱的乔灌树种;堤坡栽植固土护坡能力强的灌草树种;堤顶道路两侧栽植护路林带。 无人工堤坝和固定河床的地段,应结合水源涵养林建设在山坡脚部营造固岸林带,宽度根据河流、湖库水 体的重要性和生态脆弱性等级确定,注意与泄洪线路统筹安排。

27、实行乔灌草相结合,封山育林与人工造林相结合。 5.1.5.3 营造技术 人工造林执行 GB/T 15776的规定;封山育林执行 GB/T 15163的规定 。 5.2 特种用途林营造 特种用途林应按照特种用途的要求具体确定,执行和参照相关的技术标准。 环境保护林和风景林的适宜造林树种选择参见附录,混交林的主要造林模式见附录。 6 经营 6.1 管护 6.1.1 森林管护 6.1.1.1 封禁管护 对一级保护或需要重点管护的二级保护的公益林实行全面封禁管护: DB33/T 379.3 2014 7 a) 人畜活动频繁地区,采用刺丝、石料垒墙、开沟挖壕等方法设置机械 围栏,或栽植有刺乔、灌木设置生

28、物围栏,进行围封; b) 在封禁区周围的显著位置,如主要山口、沟口、河流交叉点、主要交通路口等树立永久性标牌,立牌公示; c) 根据封护面积及人、畜危害程度,设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进行巡护,必要时可在沟口及林区要道设卡。 6.1.1.2 重点管护 对二级保护或需要重点管护的三级保护的公益林采用局部或定期封禁的措施进行管护。在封禁期内管护措施 按 本标准 6.1.1.1执行 ,其它时间 按 本标准 6.1.1.3执行 。 6.1.1.3 一般管护 对公益林进行普遍护林,按照管护责任合同进行经营管理,加强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资源保护等 工作。 6.1.2 其他 管理 林地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

29、、森林火灾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气象灾害预防等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6.2 抚育 6.2.1 林分抚育 6.2.1.1 一般规定 一级保护等级的公益林(除影响电力、交通和房屋等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外),不 应 进行任何形式的抚育活动;其他保护等级的公益林开展森林抚育时,应注重保护和培育珍贵树种、乡土树种和阔叶幼树,维护生物多样性,促使尽快形成多树种、多层次的复合混交林,其抚育方式、强度等应严格限制。 6.2.1.2 抚育对象 6.2.1.2.1 防护林 目的树种多、有培育前途,且抚育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防护林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列为抚育对象: 郁闭度 0.8 以上,且林木分化明显,林下立木或植被受光困难; 遭受病虫害、火灾以及雪压、风折等严重自然灾害,病腐木已达 10%以上的林分。 6.2.1.2.2 特种用途林 有培育前途,抚育不会造成特种功能降低,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林分列为抚育对象: 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且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的林分; 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体功能的林分; 遭到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病腐木达 5%以上的林分。 6.2.1.3 抚育方法 6.2.1.3.1 定株抚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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