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21.010 F 10 DB33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662 2012( 2017) 代替 DB 33/ 662-2007 和 DB33/ 663-2007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定额 The quota of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for unit output of synthetic ammonia 2012 - 09 - 24 发布 2012- 12- 24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6622012(2017)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进行起草。 DB3
2、3/ 662-2012代替 DB33/ 662-2007合成氨 (中型 )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和 DB33/ 663-2007合成 氨(小 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与 DB33/ 662-2007、 DB33/ 663-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适用范围修改为适用于我省全部中、小型合成氨生产企业; 增加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9煤灰熔融性的测定方法、 GB 536液体无水氨、 GB/T 7561合成氨用煤技术条件、 GB/T 1573煤的热稳定性测定方法、 GB/T 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12723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编制通则、
3、 GB/T 12497三相 异步电动 机经济运行、 GB/T 13462工矿企业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导则、 GB/T 13466交 流电气传动风机(泵类、压缩机)系统经济运行通则、 GB/T 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 配备和管理通则等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新建或扩建合成氨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定额准入值; 增加了合成氨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定额先进值; 增加了“节能管理措施”有关内容。 本标准由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节能协会、浙江省化 肥工业协会、巨化集团公司、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4、孙志欣、喻旭春、孟炎生、郑积林、孔令竑、周金根、张海宗、王明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3/ 662-2007、 DB33/ 663-2007。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制性地方标准精简整合的要求(国办发【 2016】 3号),本标准由强制性地方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详见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 2017】 5号。 DB33/T 6622012(2017) 2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定额 1 范围 本标 准 规 定 了 合 成 氨 单 位 产品 综 合 能源消耗定 额 要 求 、 统计 范 围 、 计 算 方 法 、 节 能管 理 与 措 施。 本标 准 适 用
5、 于 以 煤 ( 包 括 无烟 块 煤 、 各 种 型 煤 、 水 煤浆 等 ) 为 原 料 , 采 用 不 同工 艺 技 术 生 产 合 成 氨的现有 、 新 建 和 扩 建 生 产 企业。 本标 准 不 适 用 于 以 油 品 、 天然 气 、 焦 炉 气 为 原 料 生 产合 成 氨 的 生 产 企 业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2-2008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2008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6、219-2008 煤 灰熔融性的测定方法 GB 536 液体无水氨 GB/T 1573 煤的热稳定性测定方法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3484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GB/T 9143-2008 常压固定床气化用煤技术条件 GB/T 12497 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 DG/T 12723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编制通则 GB/T 13462 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 GB/T 13466 交流电气传动风机 (泵类、空气压缩机 )系统经济运行通则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17608 煤炭产品品种和等级划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 语 和 定
7、 义 适 用 于 本 标准。 3.1 合成 氨 产量 output of synthetic ammonia 在报告期内,经氨合成塔合成并分离出来的折合为液体无水氨的合成氨产品总量,包括生产过程中 回收和自用的合成氨量,其质量符合 GB 536规定。 3.2 合成氨综合能源消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of synthetic ammonia 在报告期内,合成氨生产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实物量,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为标准煤量的总和。 3.3 DB33/T 6622012(2017) 3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 comprehensive en
8、ergy consumption for unit output of syntheticammonia 在报告期内,合成氨综合能源消耗与同期合格产品产量的比值。 3.4 合成 氨 原 料 用 非 优 质 无 烟 块煤 non-high-quality anthracite used as synthetic ammonia raw material 达不到 3.4优质无烟块煤的各项指标的无烟块煤和其他煤。 GB 21344-2008 3.5 合成氨原料用型煤 coal briquette used as synthetic ammonia raw material 用无烟粉煤加工成一定大小、
9、一定形状的煤,即人造块煤,如:石灰炭化煤球、腐植酸煤球、煤棒 等。 3.6 水煤浆 用粉煤加一定配比的水、添加剂等制成的浆料。 4 合成氨原料用优质无烟块煤 能达 到 表 1各 项 指 标 的 无烟 煤。 表 1 合成 氨 原 料 用 优 质 无 烟 块 煤技 术 要 求 和 测 定 方 法 项目 技术要求 测定方法 粒度 /mm 25 GB/T 17608 灰分( Ad) /% 18 GB/T 212-2008 热稳定性( TS) /% 85 GB/T 1573 软化温度 / 1350 GB/T 219-2008 注: 本表未涉及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测 定 方法应符合 GB/T 9143 的 规
10、 定。 GB 21344-2008 5 能源消耗定额要求 5.1 现有合成氨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定额值 应符 合 表 2要 求 。 表 2 现有 合 成 氨 生 产 企 业 单 位 产品 综 合 能 源消 耗 定 额值 产品规格 原料品种 单位产品综合能 源消 耗 定 额值 ( kgce/t) 液体无水氨 优质无烟块煤 1480 非优质无烟块煤、型煤、水煤浆 1630 DB33/T 6622012(2017) 4 5.2 新建、扩建合成氨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 能源消耗准入值 应符 合 表 3要 求 。 表 3 新建 、 扩 建 合 成 氨 生 产 企 业单 位 产 品 综 合 能 源消
11、 耗 准入值 产品规格 原料品种 单位产 品 综合能 源消 耗 定 额准入值 ( kgce/t) 液体无水氨 优质无烟块煤 1430 非优质无烟块煤、型煤、水煤浆 1600 5.3 合成氨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先进值 应符合表 4要求。 表 4 合成 氨 生 产 企 业 单 位 产 品 综合 能 源消 耗 先 进值 产品规格 原料品种 单位产品综合能 源消 耗 定 额先进值 ( kgce/t) 液体无水氨 优质无烟块煤 1400 非优质无烟块煤、型煤 、水煤浆 1550 6 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6.1 统计范围 6.1.1 合成氨综合能 源消 耗包含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所
12、消耗的各种一次能源量、二次 能源量和损失量,不包含建设和改造过程用能量和生活用能量(指企业系统内宿舍、学校、文化娱乐, 医疗保健、商业服务和托儿幼教等方面用能量)。 6.1.2 合成氨输出能量是指合成氨系统向外输出的供其他产品或装置使用的能源量。合成氨系统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中未回收使用的、无计量的、没有实测热值以及不作为能源利用(如:直接用于修路、盖房等)的能源量均不计入合成氨输出能量。 6.1.3 合成氨生产回 收利用的能量用于本系统时不得作为输入能量再次计入,向外系统输出时应计入合成氨输出能量。合成氨造气炉的返焦和锅炉炉渣、造气吹风气、合成放空气、氨罐弛放气、副产蒸汽等向外系统输出时,
13、不得折为标准煤从输入原料煤和燃料煤中扣除,而应计入合成氨输出能量。 6.1.4 合成氨生产所必须的安全、环保措施(如: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消耗的能量应计入合成氨综合能 源消 耗。 6.1.5 合成氨联醇、联碱、联电等多用户共享的原料、公用工程(蒸汽、耗能工质等)的能 源消 耗应按附录 A 规定合理分摊。 6.1.6 库损等消耗的能量应按月分摊 。 6.2 计算方法 6.2.1 合成氨综合 能源消耗按式( 1)计算: E )()(11 i jmj jini kEkE . (1) 式中: E 合 成 氨 综 合 能 源消 耗 , 单 位为 吨 标 准 煤 ( tce); n 输 入 的
14、能 源 种 类 数 量; DB33/T 6622012(2017) 5 i j E 合 成 氨 生 产 过 程 中 输 入的 第 i 种 能 源 实 物 量 , 单 位为 吨 ( t) 、 千 瓦 时 ( kW h) 或 立 方 米 ( m3) ; ki 输 入 的 第 i 种 能 源 的折 标煤 系 数 , 单 位 为 吨 标 准 煤每 千 瓦 时 ( tce/ kW h)、 吨 标 准 煤 每 吨 ( tce/t) 或 吨 标 准 煤 每立 方米 ( tce/m3); m 输 出 的 能 源 种 类 数 量; E 合 成 氨 生 产 过 程 中 输 出的 第 j 种 能 源 实 物 量 ,
15、 单 位为 吨 ( t)、 千 瓦 时 ( kW h) 或 立 方 米 ( m3) ; k j 输出的 第 j 种能源的折标煤系数 , 单位 为吨 标煤每千瓦时 ( tce/ kWh )、吨标准 煤 每 吨 ( tce/t) 或 吨 标 准 煤 每立 方米 ( tce/ m3)。 6.2.2 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源消耗按式( 2)计算: e ME . (2) e 合 成 氨 单 位 产 品 综合 能 源 消 耗 , 单 位 为 吨 标 准 煤 每 吨( tce/t); E 合 成 氨 综 合 能 源消 耗 ,单 位为 吨 标 准 煤 ( tce); M 合 成 氨 产 量 , 单 位为 吨(
16、t) , 计 算 方 法 见 本标 准附 录 A。 6.2.3 各种能源(煤、电、蒸汽)的热值应按 GB/T 2589 规定折算为标准煤,各种能源折标准煤系数以企业在报告期内实测的热值为准。煤的发热量按 GB/T 213 规定进行测量,无实测条件的,按照 GB/T2589 折算标准煤,参见本标准附录 B。 6.2.4 合成氨生产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办法见本标准附录 A。 7 节能管理与措施 7.1 节能基础管理 7.1.1 建立健全能源管理组织机构,对节 能工作进行组织、管理、监督、考核和评价。 7.1.2 制定 行 之 有 效 的 节 能 制 度 和措 施 , 强 化 责 任 制 , 建 立健
17、全 节 能 责 任 考 核 体 系 。 7.1.3 制定能源消耗管理和考核办法,有效地组织能源统计和考核工作,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与及 时性 , 做 好 能 源 消费 和利 用 状 况 的 统 计 分析 、 定期 考 核 和 公 布 , 并 做好 能源 统 计 资 料 的 管 理 与 归 档工作。 7.2 节能技术管理 7.2.1 经济运行 7.2.1.1 企业 应 使 生 产 通 用 设 备 达 到经 济 运 行 的 状 况 , 对 电 动机 的 经 济 运 行 管 理 应 符 合 GB/T 12497 规定 ;对 风 机 、 泵 类 和 空 气压 缩 机 的 经 济 运 行 管 理
18、应 符 合 GB/T 13466 规 定; 对电 力 变 压 器 的 经 济 运行管 理 应符 合 GB/T 13462 规 定。 7.2.1.2 企业 应 加 强 设 备 的 检 修 、 维护 工 作 , 提 高 设 备 的 负 荷率 , 使 其 长 周 期 运 行 ; 应使 生 产 转 动设备合理 匹 配 , 经 济 运 行 ; 应使 静 止 设 备 处 于 高 效 率 低能 耗 运 行 状 态 ; 应 按 照 合理 用 能 的 原 则 , 对各种 热 能科 学 使用 , 梯 级 利 用 ; 对余 热 和 余 压 , 加 强 回 收 和利 用 , 对 各 种 带 热 (冷 ) 设 备 和
19、管 网 应 加 强 维 护 管 理, 防 止 跑 、冒 、 滴 、 漏 的现 象 发 生 。 7.2.2 节能技术 7.2.2.1 开发 利 用 高 效 节 能 的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 新 设 备 。 7.2.2.2 推进 清 洁 生 产 , 提 高 资 源 利用 效 率 , 减 少 污 染 物 排 放量。 7.2.2.3 推广 热 电 联 产 , 提 高 热 电 机组 的 利 用 率。 7.2.2.4 推广 “三 废 ”综 合 利 用 技 术。 7.2.2.5 推广 高 效 率 的 气 化 、 净 化 、合 成 技 术 。 7.2.2.6 淘汰 高 能 耗 、 高 污 染 的 工
20、艺和 设 备。 7.2.3 监督与考核 DB33/T 6622012(2017) 6 建立 能 源消 耗 测 试 、 能 源消 耗 统 计 、能 源 平 衡 和 能 源消 耗 考 核 结 果的 文 件 档 案 , 并 对 文 件 进行 受 控 管理。 DB33/T 6622012(2017) 7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合成氨生产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办法 A.1 合成氨产量计算范围和方法 A.1.1 计算范围 合成 氨 产 量 可 采 用 仪 表 计 量或 以 最 终 含 氮 产 品 的 产 量折 算 , 以 液 体 无 水 氨 为 最终 计 量 状 态 , 按 实 物量计 算 , 不
21、 折 100 的 纯品 。 合成 氨 产 量 包 括 : 厂内 各 用 氨 单 位 的 使 用 量 ; 销售 的 商 品 液 氨 量; 合成 氨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自 用 量( 净 化 与 脱 硫 用 ) ; 氨罐 驰 放 气 、合 成 放 空气 、中间 槽 解 析 气 等 气 体 回 收 的氨 水 含 氨 量( 按 回 收 产品 以含 氨 折 100计)。 合成 氨 产 量 不 包 括: 冰机 自 用 氨 量 ( 损 失 ); 净化 和 氨 水 脱 硫 回 收 的 氨 水含 氨 量; 碳化 清 洗 塔 及 回 收 塔 出 来 的氨 水 含 氨 量。 A.1.2 计算方法 A.1.2.1
22、 仪表计量 A.1.2.1.1 当采 用 仪表 计 量方 法 统 计 合成 氨 产量 时 ,为 保 证 液 氨流 量 表准 确 计量 , 液 氨 必须 经 过中间槽减 压 解 析 液 氨 中 溶 解 的 气 体 , 并 进 行 温 度 压 力补 偿 。 当 企 业 既 有 氨 产 量总 氨 表 , 又 有 各 用 户 的 使用 量分表 时 ,总 表 必 须 与 分 表 平衡 , 不 得 超 过 液 氨 流 量 表允 许 误 差 值。 A.1.2.1.2 仪表 计 量 计 算 合 成 氨 产 量 按式 ( A.1) 进 行: 合成 氨 产 量 ( 吨 ) 氨 表 的表 记 值 ( 吨 ) 自 用
23、 氨 量( 吨 ) 商 品 液 氨 量 ( 吨) 吹 出 、 解 析 、 弛 放气 回 收 氨 量 ( 吨 ) 氨 罐期 末 库 存 氨 罐 期 初 库 存) ( 吨) .(A.1) 注: 吹出 、 解析 、 弛放气回收氨量指合成吹出气 、 中间槽解析气 、 氨罐弛放气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或销售的氨量(吨)。 A.1.2.1.3 当合 成 氨 生 产 过 程 用 氨 的 各用 户 均 有 氨 计 量 表 时 , 自用 氨 量 以 表 记 值 为 准。 A.1.2.2 以最 终 含 氮 产 品 计 算 合 成 氨产量 A.1.2.2.1 以最终含氮产品计算合成氨产量时,按含氮产品的实际含量折算氨
24、产量。商品液氨量以装瓶或装车量为准。 A.1.2.2.2 以最终含氮产品计 算合成氨产量按式( A.2)进行: 合成 氨 产 量 ( 吨 ) = (合 格 固体 化 肥 折 氮 100% + 不合 格固 体 化 肥折 氮 100%)1 .26654( 吨 ) (合 格氨 水折 氨 100% + 不 合格 氨水 折 氨 100%)1 .04167( 吨 ) 自 用 氨 量 ( 吨 ) 商品 液 氨 量 ( 吨 ) 氨 DB33/T 6622012(2017) 8 罐期 末 库 存 ( 吨 ) 氨 罐 期初 库 存 (吨 ) (A.2) 式中 1.26654 = 1 (0.82245 96%);
25、1.04167 = 1 96%; 0.82245 为 氨 理 论 含 氨 量 ; 96%为 固 体 化 肥 和 氨 水 的氨 利用 率 。 氨水 折 氨 量 计 算 时 应 包 含 直接 用 合 成 吹 出气 、 中间 槽解 析气 、 氨 罐弛 放 气回 收生 产 的 合格 、 不 合格 农业 氨 水 和 工 业 氨 水 。 A.1.2.2.3 当各用户无表计量时,自用氨量按式( A.3)、( A.4)、( A.5)计算: a) 铜洗法自用氨量(吨) 合成氨产量(吨) 0.4 (A.3) b) 铜洗后氨洗的自用氨量(吨) 合成氨产量(吨) 0.5 (A.4) c) 脱硫工艺自用氨(吨) 合成氨
26、产量(吨) 1 (A.5) 注: 合成氨生产企业应按照自身实际情况统计自用氨量,不得漏计和重复统计。 A.2 合成氨单项能源消耗 A.2.1 总体要求 合成氨单项能 源消 耗,如:原料煤耗、燃料煤耗、电耗等,指合成氨生产实际投入使用或消耗的单项能源消耗量,简称 “单耗 ”。生产过程中回收的物料和能源都不得从单耗中扣除;用于本系统时不再计入 消耗;向外系统输出时,应计入输出能源从综合能 源消 耗中扣除。 A.2.2 合成氨耗入炉标准原料煤的统计范围与折算 标准 合成 氨 耗 入 炉 原 料 煤 指 投 入造 气 炉 的 实 物 煤 ( 焦 ) 量 , 不 包 括 入 炉 前 筛 出 的 粉 煤
27、( 焦 ) 和 煤 矸 石 的量。 标准 原 料 煤 折 算 方 法 按 实 测 “收 到 基 低 位 发 热 值 折 算 ”。 注: “收到基低位发热值 ”是指单位数量的可燃物在一定温度条件下 , 完全燃烧产物中的水蒸汽仍以气态存在时的 热效应 。 各批次煤的收到基低位发热值按现行国家标 准 GB/T213规定进行测定 。 标准煤的 低 位发热值 为 29271千 焦 /千克。 A.2.3 合成氨单位产品耗入炉原料煤 单位合成氨耗入炉原料煤(千克标准煤 /吨) = 合成氨耗入炉标准原 料 煤总量 千克标准 煤 合成氨产 量 吨 (A.6) A.2.4 合成氨耗入炉标准原料煤总量 合成 氨 耗
28、 入 炉 标 准 原 料 煤 总量 (吨 标 准煤 )=1000 千克)/(千焦29271千克)/焦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千(千克)各批入炉原料煤实物量 (A.7) A.2.5 消耗分摊 A.2.5.1 合成 氨 联 产 甲 醇 企业 氨与 粗醇 ( 100%)单 位 产 品消 耗原 料 的 比按 1:1.06分摊 共用 的 原 料 ,计算 公式 如 下: 合成 氨 耗 全 煤 (焦 )总 量 =醇氨耗全煤总量合成氨产量)产量%100粗甲醛(折06.1 合成氨产量 (A.8) DB33/T 6622012(2017) 9 A.2.5.2 自合成氨系统输出的原料气用作其他产品的原料时,应按用量折煤(
29、焦)实物量从系统耗原料煤(焦)实物消耗总量中扣除。 A.2.6 合成 氨耗标准燃料煤的统计范围与折算标准 合成氨耗燃料煤指用来生产蒸汽以满足合成氨生产系统、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用蒸汽所消耗的燃 料煤总量,包括为满足合成氨生产系统、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的外购蒸汽总量。 合成氨蒸汽消耗包括: 原料预处理及加工、造气、变换、脱碳、净化、压缩、氨合成等各工序生产和开停车过程用汽 除氧水的制备用汽; 自备锅炉房及机、电、仪修 车间用汽; 上述各工序设备、管道保温用汽; 车间、分析化验、车间办公室采暖用汽; 计划大、中、小修和事故检修的置换、吹洗用汽; 安全生产、三废处理、环保过程的用汽。 A.2.7 合成氨
30、单位产品耗燃料煤 合成 氨 单 位 产 品 耗 标 准 燃 料煤 (千 克 标 准 煤 /吨 )= 合成氨产量(吨) 折标准煤(千克)合成氨耗外购蒸汽总量标准煤总量(千克)合成氨耗实物燃料煤折 (A.9) A.2.8 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总量 合成 氨 耗标 准 燃 料 煤总 量 (吨 标 准煤 ) =合 成氨 耗 燃料 煤 折标 准 煤量 +外购 蒸 汽 量 折标准煤量 (A.10) 注: 合 氨耗标准燃料煤总量 合成 氨 耗 标 准 燃 料 煤 总 量 (吨标 准 煤) = 1000 千克/千焦29271 千克/千焦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千克各批入炉原料煤实物量 (A.11) A.2.9 外购蒸汽
31、量折标准煤总量 外购蒸汽量折标准煤总量(千克标准煤) = 千克/千焦29271 千克/千焦H千克D (A.12) 注: D(千克)为蒸汽总量 , H(千 焦 /千克)为蒸汽进厂状态下焓值,可根据焓值折标准煤,不考虑锅炉效率;也可以按附录 B(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出口系数)折算。 A.2.10 有关燃料煤消耗扣减的规定 A.2.10.1 锅炉 掺 烧的 原 料煤 返 炭 、 炉渣 等 均不 计 入燃 料 消 耗 量, 从 锅炉 烧 余物 中 拣 回 的返 炭 也不从消耗 中扣 除 , 投 入 锅 炉 时 也不 计 入 消 耗。 A.2.10.2 合成 氨 生产 过 程副 产 的 蒸 汽用 于 合成
32、氨 生产 时 不 计 入消 耗 量, 放 空或 输 出 的 蒸汽 也 不从消耗中 扣除 。 输 出 蒸 汽 热 量 应计 入 输 出 能 源 。 A.2.10.3 蒸汽 为 多 产 品 使 用 时 , 应 按各 用 户 的 蒸 汽 热 量 ( 蒸 汽量 乘 以 平 均 焓 值 ) 分 摊 消耗 量 。 A.2.10.4 蒸汽 来 自 合 成 氨 热 电 联 产 系统 时 , 应 合 理 分 摊 热 电 联产 系 统 燃 料 煤 消 耗 。 A.2.10.5 合成 氨 联产 甲 醇 单 位产 品 合成 氨 耗燃 料 煤 与 单位 产 品粗 甲 醇( 100%) 耗 燃 料 煤按 1:1.06比 例分摊 公 共 燃 料 煤 消 耗。 A.2.11 单位合成氨耗电量 单位 合 成 氨 耗 电 量 (千瓦时 /吨) = 吨)(合成氨产量 千瓦时合成氨耗电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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