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93.160 P 55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33/T 2083 2017 山塘运行管理规程 Code for operation management of pond 2017 - 12 - 29发布 2018 - 01 - 29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2083 2017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 起草单位:浙江省农村水利局、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玉杰、钱银芳、胡亮、王安明、苗海涛 、郑敏生 、吉顺文、 何耀辉、 曹红蕾 、麻勇进、于桓飞、张婷
2、、 吴 金丽、 王昂峰 、 邵 红 艳 。 本标 准为首次发布。 DB33/T 2083 2017 1 山 塘运行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 标准 规定了山塘 运行管理 的 基本要求 、 管理设施、 蓄放水 管理 、 工程检查、维修养护、 档案 和 信息化管理 等要求。 本 标准 适用于 已建成运行的 高坝 山塘、 屋顶山塘 、 作为饮用水源且 日供水能力 200 t以上 的 山塘的运行管理, 其它山塘 可 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GB/T 11822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SL 210 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 SL 230 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山塘 pond 毗邻坡地修建的、 坝 高 5.0 m以上且具有泄洪建筑物和输水建筑物、总容积不足 100 000 m3的蓄水工程。 3.2 山塘 所有权人 pond owner 行使山塘所有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3 物业化管理 property management 山塘 所有权人委托具有山塘运行管理 能力 的物业 化 管理单位 开展 工程 日常巡查、
4、维修养护 、蓄放水等日常 管理 工作。 4 基本 要求 DB33/T 2083 2017 2 4.1 管理 组织 4.1.1 山塘应按相关规定开展权证办理、注册登记 、 安全认定与评估、综合整治、应急管理等工作。山塘运行管理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 山塘所有权人 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 安全管理责任人 。 4.1.2 山塘 所有权人应 明确 巡查管护、维修养护及蓄放水管理 等 岗位 , 并 落实 相应 人员 。 4.1.3 各岗位 人员 应 具有 一定 的 山塘管理 方面的 知识 ,且 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4.1.4 巡查管护 岗 不得由该山塘所属 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 主要负责人承担。 当
5、山塘遭遇台风、 (局部)强降 雨、地震等工况时, 应 保障 每座山塘 有 1 名 人员开展巡查 工作 。 4.1.5 蓄放水管理岗、维修养护岗可由具有 相应能力的巡查管护岗位人员兼任。 4.1.6 山塘宜逐步推行物业化 或集约化管理。已 实行物业化 或 集约化 管理的 山塘人员 配备应 符合4.1.3、 4.1.4规定。 4.1.7 山塘租赁、承包给 其他个人或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的 , 不得影响 工程安全 及 正常 运行 。 4.1.8 运行管护经费应能够满足山塘正常运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的需要。 4.2 管理范围 4.2.1 山塘 的 管理范围 按以下标准划定 : a) 蓄水区 : 设计洪水
6、位淹没线以下范围 ; b) 坝体:坝体 两端 向外水平延伸不少于 10 m的地带 ; c) 溢洪道:溢洪道边墙 向 外侧水平延伸不少于 3 m的地带 ; d) 背水坡脚:坝高不超过 10 m 的,为 背水坡脚 向 外水平延伸 10 m 范围内地带;坝高超过 10 m的,为 背水坡脚 向 外水平延伸 坝高值范围内地带。 4.2.2 山塘管理范围内 不得 从事 堆放物料、爆破、违规建设建筑物 等 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 的行为。 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应开展论证 并办理 审批工作。 5 管理设施 5.1 防汛 抢险道路 防汛抢险道路 应能直达坝顶或 背水 坡 脚, 且 能够
7、满足抢险机械安全通行 的 要求。 5.2 管理房 管理房 应设在 山塘管理范围内 ,且宜布置在 两 坝肩位置处。管理房 可结合启闭机房设置 , 结构 应 安全可靠 , 面积宜不小于 6 m2, 内部宜通电并 配备座椅、移动照明等简易设施。 5.3 标识 牌 5.3.1 山塘坝体 附近醒目位置应设置工程 概况牌, 内容 包括工程 简介 、工程建设 及管理 责任 人 、 管理范围等, 管理范围边界位置宜设置界桩或 隔离设施 。 其中工程简介应明确工程名称、集雨面积、设计标准、总容积、 工程布置及 主要建筑物、坝型、坝高、建成(综合整治)时间等内容。 5.3.2 工程 蓄水区醒目位置应设置深水警示牌
8、 等 。 5.3.3 山塘 坝顶 、工作桥一般不宜通行机动车, 确需 兼做 公路或 临时道路的,应经技术论证 , 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 正常运行 ,并设置 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线。 5.4 观测设施 DB33/T 2083 2017 3 山塘应设置水位、溢流水深观测设施 。有条件的地方, 可 设置水雨情遥测设 施 、 工程 安全监测设施等 。 6 蓄放水管理 6.1 山塘蓄 放水应满足工程安全运行的要求,并 服从上级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的调度要求。 6.2 病害 山塘应控制水位运行, 危险 山塘 应 放空山塘 运行 。 6.3 山塘放水应 由 专人 统一管理,放水前 应 对 输水 建筑物、启闭
9、设施 及进水口水面 等 进行检查, 并做好放水工作记录 。 6.4 土石坝山塘 放水时 宜 控制水位下 降 速度 每天 不超过 1.0 m 1.5 m。 当溢洪道发生泄洪时,应结合实际 需要 开展预警工作。 7 工程检查 7.1 一般规定 7.1.1 检查 分类 工程检查 分为日常巡查、汛前检查、汛后检查和特别检查。 7.1.2 检查 范围 和内容 7.1.2.1 坝体: 检查防浪墙、坝顶、 坝坡 有无渗漏、裂缝、塌坑、凹陷、隆起、蚁害及动物洞穴;检查坝体与岸坡连接处有无裂缝、错动、渗水等现象 ; 检查坝 肩 及坝脚排水沟有无 浑浊 水渗出 。 7.1.2.2 坝趾区: 检查有无渗漏、塌坑、凹
10、陷、隆起等现象。 7.1.2.3 泄洪建筑物 : 检查有无堵塞、拦鱼网,岸坡及边墙是否稳定 ;检查 溢洪时是否会冲刷坝体及背水坡脚 等。 7.1.2.4 输 水涵洞 (管) 或 虹吸管: 检查进、出口 及管 (洞) 身 有无渗漏,管(洞)身有无断裂、损坏等情况 ; 检查闸门 及 启闭设施 运行 是否正常,操作 是 否灵活。 7.1.2.5 近坝区水面 : 检查有无冒泡 、 漩涡 和 方向性流动等 现象 。 7.1.2.6 管理设施:检查 标识牌 是否完整、清晰 ; 检查 防汛 抢 险道路、 管理 房、观测设施等是否正常 ;记录山塘水位及溢洪道堰顶溢流水深(溢洪时) 。 7.1.2.7 蓄水区
11、及 岸坡: 检查蓄水区有无侵占水域、乱挖乱倒等现象; 检查 岸坡 有无崩塌及滑坡等迹象。 7.1.2.8 其它应该检查的 内容 。 7.1.3 检查方法和工具 7.1.3.1 工程检查 主要采用 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必要时辅以锤、钎、钢卷尺、放大镜 、 望远镜等简单工具器材 。有条件的地方 , 可 采用 信息化设备 开展检查 。 7.1.3.2 工程检查 时 应 根据需要携带以下工具: a) 记录工具:记录笔、记录本簿等 ; b) 辅助工具:锤、钎、锄头、铁锹、钢卷尺、放大镜 、 望远镜等 ; c) 安全工具:通讯工具、照明工具 ; d) 其它信息化 设备。 DB33/T 208
12、3 2017 4 7.1.4 检查记录 7.1.4.1 检 查人员应做好 检查 记录并签名 ,检查 记录格式可参照附录 A(日常巡查 可参照 表 A.1填写 ,汛前检查 可参照 表 A.1和 表 A.2填写 ,汛后检查 可参照 表 A.1和 表 A.3填写 ) , 特别检查 应编制检查报告,报告 由乡镇 政府或 主管部门会同 山塘 所有权人组织 编制 。 7.1.4.2 日常巡查 过程中 ,巡查管护人员 应 将 检查 结果与以往 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发现有问题或异常现象,立即进行复查, 并详细记述 问题或异常 现象 发生的时间、部位、隐患 类型及简单 的 描述 。 7.1.4.3 工程检查记录
13、 表和 特别检查报告 应 按要求 存档,并报送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备案。 采用 信息化设备开展 检查 的, 宜 将 检查 结果通过系统 上报。 7.1.5 问题处理 7.1.5.1 工程 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或缺陷, 山塘 所有权人或物业化管理单位应 及时 组织开展维修养护进行处理 。处理难度较大或无法及时处理的问题, 山塘 所有权人应向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 7.1.5.2 汛前检查发现的问题 应在 当年主汛 期 前 解决或消除 ,汛后 检查发现的问题 应 在下年度汛期前解决或消除 , 特别检查 发现的问题应立即组织处理。 7.1.5.3 山塘 所有权人接到违规占用水域、围塘造地等禁止性行为
14、的 报告时,应及时予以 劝阻 ,并 上报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 7.1.5.4 巡查管护人员发现突发险情时, 应立即向 山塘 所有权人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现险情时间、险情类型或特点、大致位置、严重程度及可能发展趋势等, 山塘 所有权人根 据险情的严重程度依次向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 、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山塘 所有权人应 配合 上级部门做好抢险工作。 7.2 日常巡查 7.2.1 工作 开展 日常巡查 由巡查管护 岗位 人员负责开展 ,以 及时发现水工建筑物、边 (岸) 坡、管理设施等可能存在的隐患、缺陷、损毁或损坏 。 7.2.2 检查频次 7.2
15、.2.1 非汛期每 15 天 不少于 1 次,汛期每 3 天 不少于 1 次 ; 当山塘水位接近( 少 于 50 cm) 溢洪道堰顶高程 或 山塘存在异常渗流 、 裂缝 等 问题时 , 应增加巡查频次。 7.2.2.2 梅雨期间、台风(影响 山塘所在地) 登陆前 72 小时 至台风结束后 24 小时 之间 或山塘水位超过溢洪道堰顶高程时, 每天不少于 1 次 。 7.2.2.3 当山塘所在地 发生 (局部) 强降雨、 地震 等其他特殊情况时 , 应 立即 巡查 。 7.3 汛前检查 和 汛后检查 7.3.1 工作开展 7.3.1.1 汛前检查和汛后检查由 山塘 所有权人组织开展 ,必要时可 申
16、请 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 协助开展 。 7.3.1.2 汛前 检查 和汛后检查是对 工程安全及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工作 。汛前检查 以保障山塘安全度汛 为目的; 汛后检查是对汛期 工程运行情况及安全状况 进行总结 ,并为下一年维修养护提供依据。 7.3.2 检查时间 DB33/T 2083 2017 5 7.3.2.1 汛前检查 应 在 当年 4月 15日 前 完成 。 7.3.2.2 汛后检查 应 在 当年 10月 15日 至 11月 30日 之间 完成 。 7.3.3 检查内容 7.3.3.1 汛前检查 内容 除 7.1.2规定的内容外 ,还应 包括以下内容 : a) 各岗位人员 落实
17、及培训情况 ; b) 上年度汛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 c) 工程整体度汛面貌 ; d) 应急管理措施 制定及 落实情况。 7.3.3.2 汛后检查 内容 除 7.1.2规定的内容外 ,还应 包括以下内容 : a) 日常巡查记录 的 完整性、可靠性及合规性 ; b) 本年度工程泄洪次数及情况 ; c) 溢洪道下游冲刷情况 ; d) 应急管理措施 的执行 情况 ; e) 运行管理台账等资料归档情况。 7.4 特别检查 7.4.1 工作开展 当发 生 超历史高水位、水位骤变 、极端低气温、有感地震以及其他影响 坝体 安全的特殊情况时, 山塘所有权人及 巡查 管护 人员 应 按规定参加 上级部
18、门 组织开展的特别检查工作 。 7.4.2 检查 内容 特别检查 应 根据具体情况 对 工程 损坏部位及周边范围 进行 重点检查 ,必要时可 结合专业设备 或委托专业单位 开展 检查工作 。 8 维修养护 8.1 一般规定 8.1.1 维修养护 应做到及时消除 检查 中发现的各类破损和损坏,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完整和正常运用。 8.1.2 各水工建筑物结构的修复标准不得低于原 设计标准 , 金属结构等养护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8.1.3 日常 维修养护 工作 应及时清除 山 塘管理范围内的 荆棘、杂草、杂物等,保持工程及相关 设备 设施整洁。 8.1.4 维修养护已实行 物业
19、化 、集约化 管理 的山塘 , 山塘 所有权人应与 物业化 或 集约化 管理 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应明确维修养护的内容、 考核 要求 及责任条款 等。 8.2 维修养护要求 8.2.1 土石坝 坝体 8.2.1.1 坝顶 及坝坡 平整,无积水 、 杂草 、 弃物 、雨淋沟等 ;护坡砌块完好,无松动、塌陷、脱落、风化或架空 等 现象 ;防浪墙、踏步 结构完好 。 8.2.1.2 各种排水、导渗设施 完好 ,排水畅通,排水沟无 浑浊 水渗出等 。 DB33/T 2083 2017 6 8.2.1.3 及时防治白蚁,清除白蚁繁殖条件。 8.2.1.4 其它维修养护 可 按 SL 210的要
20、求 开展 。 8.2.2 混凝土、砌石坝 坝 体 8.2.2.1 坝面和坝顶路 面清洁整齐,无积水、杂草、杂物 等 。 8.2.2.2 止水设施 完好 、无渗水或渗漏量不超过允许范围 。 8.2.2.3 各种排水、导渗设施 完好 ,排水畅通 。 8.2.2.4 其它维修养护 可 按 SL 230的要求 开展 。 8.2.3 泄 洪 建筑物 8.2.3.1 进水渠 边 墙 、溢流堰 结构完好 , 堰面及 底板平整 。 8.2.3.2 泄槽及消能设施结构完好 , 无 影响 行洪的 障碍物 , 两岸边坡整体稳定。 8.2.3.3 其它维修养护 可 按 SL 210、 SL 230的要求 开展 。 8
21、.2.4 输水建筑物 8.2.4.1 进水口结构完整, 附近水面无漂浮物 ; 管(洞)身 及出口结构、防渗设施完好 。 8.2.4.2 启闭机房结构安全 可靠 , 室内 干净 整洁 。 8.2.4.3 闸门 及启闭设施 每年 至少 保养 1 次 ,且 无 变形、 锈蚀 ,润滑良好 ; 门槽无卡阻 现象 。 8.2.4.4 其它维修养护 可 按 SL 210、 SL 230的要求 开展 。 8.2.5 管理设施 8.2.5.1 管理范围内无家禽、家畜养殖行为 。 8.2.5.2 抢险 道路无阻碍物 及 明显 破损 现象 , 保持通畅 。 8.2.5.3 管理房结构完好,无漏水、安全问题 。 8.
22、2.5.4 标识 牌和 界 桩无损坏 , 结构 完整、字迹清晰 。 8.2.5.5 水位 、 雨量观测设施 能 正常读取,遥测设施通信畅通。 8.2.5.6 其他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应能满足正常运用。 8.2.6 蓄水区 蓄水区 水面应保持清洁, 岸坡无明显滑坡迹象 。 管理范围内无侵占水域、乱挖乱倒 、违规建造建筑物 等 行为。 9 档案 和信息化 管理 9.1 档案内容 山塘 所有权人 可 按 GB/T 11822的 要求对 工程 设计、施工 及 日常管理中形成的 资料 进行 立卷归档 。 工程档案主要内容为: a) 工程 建设 、综合整治 等设计 、施工及 验收等过程 中 形成的资料 ;
23、b) 工程检查 、 蓄放水 管理 等 工作 的记录、报告 ; c) 维修养护 、 防汛抢险、工程隐患 或险情 处理 等过程中形成的 资料 ; d) 权证办理、 注册登记、 管理范围划定 、安全 认定与评估 等 工作过程中形成的 资料 ; e) 其他应该归档的资料。 DB33/T 2083 2017 7 9.2 档案保管 工程档案资料应 送 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 妥善保管。档案保管 可 按 GB/T 18894的要求 开展 ,且 应做到资料齐全 ,无虫蛀鼠害,无潮湿、霉变等情况发生。 有条件 时 , 档案宜实行电子化管理。 9.3 信息化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 山塘 宜采用信息化 设备 开展 蓄 放
24、水 、 工程检查、 维修养护 等工作 ,并按 要求 报送工程 的 相关信息。 DB33/T 2083 2017 8 附 录 A (资料 性附录) 山塘工程检查记录表 表 A.1至表 A.3分别给出了 工程外观检查记录表、 汛前检查管理类记录表 、 汛后检查管理类记录表 的样式 ,用于山塘日常巡查、汛前检查和汛后检查等的工作记录。 表 A.1 工程外观 检查记录表 山塘 外观 检查记录表 工程位置 镇(乡、街道) 村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山塘 水位 m 溢流水深 m 天气 晴阴 雨 检查内容与情况 防浪墙 开裂 错断 倾斜 坝 顶 裂缝 积水或植物滋生 塌坑、 凹陷 上游坝坡 裂缝 、 塌坑
25、凹陷 隆起 护坡破坏 植物滋生 其它 下游坝坡 裂缝 塌坑、 凹陷 隆起 异常渗水 植物滋生 白蚁迹象 动物洞穴 排水棱体破损 其它 坝端(坝体与岸坡连接处) 裂缝 、 隆起 、 错动 异常渗水 排水沟有堵塞物 白蚁迹象 、 动物洞穴 岸坡滑动迹象 其它 坝趾区 阴湿、渗水 存在 冒水、渗水坑 渗透水浑浊 植物滋生 其它 泄洪设施 障碍物(鱼网等) 杂物堆积 边墙结构不完整 靠坝边墙不稳定 消能设施结构异常 岸坡危岩 崩塌 输水涵 (洞)或 虹吸管 出口渗漏 涵(洞)身断裂、损坏 进口水面冒泡 进口水面有杂物 其它 闸门及 启闭设施 启闭 设施异常 (震动等) 不能正常启闭 闸门漏水 存在锈蚀现象 止水破损 其它 近坝 区 水面 冒泡、漩涡现象 其它 蓄水区 及岸坡 违规侵占 水域现象 倾倒垃圾 现象 岸坡有崩塌或滑坡等 管理范围内违规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 其他 管理设施 管理房结构破损 标识 牌存在污渍、破损等 水尺无法正常观测 坝区通信状况不畅 抢险 道路不畅 其他 发现 问题 及处置情况 (部位、问题描述、变化趋势等,必要时附图) 检查人员 (签名) 注:( 1)工程外观检查时,如发现异常情况,可在对应的异常情况后的“ ”打;如无异常,无需打;( 2)“山塘水位”应包括山塘 基准高程,即山塘水位 =水位尺读数 +水位尺零点对应 高程( 85黄海 高程,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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