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20.01B04DB41河南省地方标 准DB 41/T 13892017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规范2017-07-07发布 2017-10-07实施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1/T 13892017I前 言本标准编写按照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南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新华、乔礼、李惠文、张妙霞、王毅红、崔超、孙化田。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包方、介元芬、孙鉴铭、胡英会、赵梦璐、马丽娜、张世兰、赵毓群、刘远航、王峰、王雪、崔敏、于璐、魏钢、张琪。DB41/T 138920171农产品质量安全
2、例行监测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的术语和定义、例行监测方案、承检机构、例行监测和监督管理。本标准适用于谷物、蔬菜、水果、茶叶、油料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8302 茶 取样GB/T 8855 新鲜水果和蔬菜 取样方法NY/T 789 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2102 茶叶抽样技术规范NY/T 2103 蔬菜抽样技术规范NY/T 5344.2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2
3、部分:粮油NY/T 5344.4 无公害食品 产品抽样规范 第4部分:水果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因子定期进行抽样、检验、结果分析的活动。3.2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检机构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能够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的机构。4 例行监测方案4.1 主要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以下简称例行监测)方案由例行监测任务下达部门制定并下达。主要内容包括:例行监测时间、地点、例行监测品种和数量、抽样要求、检测项目和方法依据、检测质量控制、判定依据和原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检机构(以下
4、简称承检机构)、复验、例行监测结果报送、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和有关注意事项等。DB41/T 1389201724.2 方案下达例行监测下达部门应以文件的形式,将例行监测方案印发至承检机构及有关部门。5 承检机构5.1 具备条件5.1.1 承检机构资质要求。承检机构通过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机构考核授权的检验范围应包含例行监测要求的所有产品类别和检测参数。5.1.2 承检机构能力验证要求。承检机构应参加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考核,且考核结果为合格。5.2 签订承诺书承检机构在收到例行监测方案后应填写承诺书(见附录A),并于15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例行监测下达部门存档。
5、5.3 例行监测实施方案承检机构制定例行监测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明确: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人员、抽样方法、抽样要求、样品类别、样品编号、样品数量、样品的贮存、运输要求、检测人员、检测项目、检测依据和结果判定依据、例行监测完成时间等。制定例行监测实施方案时发现问题或遇特殊情况的,应及时与例行监测下达部门联系,沟通情况。5.4 人员5.4.1 抽样人员5.4.1.1 抽样人员应经过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熟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针、政策、产品抽样方法与规定,并严格按有关标准和方案执行。抽样工作不受行政干扰。5.4.1.2 抽样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抽样工作纪律,依法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
6、对抽取样品的公正性、代表性和科学性负责。抽样时购买样品的费用、抽样人员的差旅、食宿费用从承检经费中列支。5.4.1.3 抽样工作结束后,未经例行监测任务下达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进行补抽或重新抽样。5.4.2 检测人员5.4.2.1 应熟悉受检产品的技术标准及相关程序文件,经过能力确认并持证上岗。5.4.2.2 应检查样品的状况及数量是否符合检测要求。5.4.2.3 应按例行监测方案的要求,按时完成样品检测。5.4.2.4 应认真及时填写原始记录,不得事后追记。字迹应工整、清晰,信息完整,具有可追溯性和重现性。6 实施例行监测6.1 抽样DB41/T 1389201736.1.1 抽
7、样准备。承检机构应主动与被监测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做好抽样前准备工作。6.1.2 抽样物品准备。抽样所需物品,包括抽样单、抽样工具、盛装样品器具、样品封条、安全防护用品(如:一次性手套、工作服、雨具、防滑登山鞋、安全帽、常用药品等)等,由专人负责检查抽样工具和盛装样品器具,抽样工具和盛装样品器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不会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6.1.3 抽样人员安排。每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负责抽样工作具体实施及相关情况的协调处理。抽样人员应主动向受检单位出示例行监测文件、工作证等,并实施抽样,做好抽样记录和其它工作(如调查基地生产和投入品使用情况等)。6.1.4 抽取样品。抽取
8、样品时,应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陪同。谷物抽样应按 NY/T 5344.2 及例行监测方案进行;蔬菜抽样应按照 GB/T 8855、NY/T 789、NY/T 2103 及例行监测方案进行;水果抽样应按照 GB/T 8855、NY/T 5344.4 及例行监测方案进行;茶叶抽样应按照 GB/T 8302、NY/T 2102 及例行监测方案进行; 油料抽样应按照 NY/T 5344.2 及例行监测方案进行。 承检机构对抽取的样品据实付款。6.1.5 样品份数及封样。对可长时间保存的样品(如谷物类),应同时抽取两份,一份由承检机构带走,一份留被检单位保存;对无法长时间保存的样品(如新鲜果蔬类)
9、,只抽取一份样品由承检机构带走。抽取的样品均应经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共同确认无误后,将样品封条粘贴于样品包装封口处。6.1.6 填写抽样单。抽样完成后,现场填写抽样单,准确记录抽取样品的相关信息,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代表应共同确认样品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签字。6.1.7 拒绝抽样的处理。受检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告知其后果和处理措施。如仍不能完成抽样,应及时向例行监测下达部门报告。6.1.8 有关情况调查。抽样过程中,抽样人员应对当地农产品产地环境、农药和其它农用化学品(投入品)使用情况和当地在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等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调查了解,并及时汇总信息,以便
10、为例行监测结果分析提供参考。6.1.9 抽样记录。应包括抽样单、抽样人的识别、样品信息、产地信息、抽样依据等,必要时有抽样位置的图示或其他等效方法(如手机采样 APP 等),如适用还应包括抽样程序所依据的统计方法。6.1.10 样品的贮存与运输。抽样一般在当地进行样品制备,如不在当地进行样品制备的,应用聚乙烯包装袋(盒)装好,写好标签和编号(随抽样单),在 24 h 内运送到承检机构。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样品变质、受损、脱水或遭受污染。6.2 样品制备6.2.1 制备场所。样品制备场所应通风、整洁,无扬尘、无易挥发化学物质。6.2.2 制备工具。无色聚乙烯砧板或木砧板,不锈钢食品加工机或聚乙烯塑料
11、食品加工机、不锈钢刀、不锈钢剪、聚乙烯包装袋(盒)等。6.2.3 制备样品。对于在当地制备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和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陪同人员共同确认样品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样品制备。中等个体以下的蔬菜、水果的样品(如叶菜、西红柿、黄瓜等),应按照各自的取样要求,取样后全部切成小块,混匀,用四分法,取对角线,留足制备样品所需要的样品量放入样品粉碎机全部打碎;对于个体大的样品(如白菜、西瓜等),取每个样品的对称轴或对称面上一分为二,再把每半个按对角线切割,取其左半部分,全部切碎,混匀,用四分法,取对角线,留足样品制备所需的样品量放入样品粉碎机全部打碎。对于谷类等粒状、粉状或类似的样品,应使用
12、圆锥四分法(堆成圆锥体压成扁平形划两条交叉直线分成四等分取对角部分重复此操作直到留足样品制备所需的样品)进行缩分,粒状样品可直接放入固体样品粉碎机内粉碎,粉状样品不再处理。将制备好的样品分装成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留存备复验、一份送例行监测组织部门备用。制备样品用的刀、粉碎机等在处理每个样品后要进行彻底清理干净,确保样品间无交叉污染。6.2.4 制备样品的储运。制备好的样品装在聚乙烯包装袋(盒)中,在-16 -20 条件下冷冻后保存或运输。异地制备样品的,在送达承检机构检测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DB41/T 1389201746.3 样品的接收与保管6.3.1
13、已制备样品。已制备样品送达承检机构后,收样人员应核对制备样品和抽样单相关信息、制备样品数量及状态等,符合检测要求的,方可登记放入样品库,按规定的保存要求保管,以备检测。6.3.2 未制备样品。未制备样品送达承检机构后,由收样人员核对样品与抽样单相关信息、样品数量及状态等,符合检测要求的,方可登记。样品登记后,应按 6.2.3 的要求对样品进行制备,制备好的样品入库,按规定的保存要求保管,以备检测。6.4 检测6.4.1 设施和环境检查。检测过程中,承检机构应对检验检测场所、样品储藏室、前处理室和仪器室等温湿度环境进行控制,确保环境符合检验检测工作要求。样品前处理室应控温,防止试剂的过度挥发,影
14、响结果的准确性。6.4.2 试剂和药品检查。相关试剂应按检测方法对其进行检查,排除试剂对检测结果的干扰,如有必要处理后再使用。检查标准品和标准溶液是否在有效期内。6.4.3 仪器设备检查。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每次检测工作开始前,均应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调整仪器设备工作条件,使处于最佳工作状态。用标准溶液检查仪器灵敏度,对达不到灵敏度要求的仪器应及时进行维护或维修,没有达到要求前不能进行样品检测。6.4.4 检测用器皿检查。检查检测所用器皿是否清洁,防止造成交叉污染。6.4.5 检测方法。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例行监测方案规定的方法。6.4.6 结果判定。应按照相
15、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例行监测方案规定的判定标准进行结果判定。6.5 结果报送承检机构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按时上报监测结果。对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值或接近限量值的样品,要进行确证。上报结果时应同时上报确证图谱。6.6 质量控制6.6.1 质量控制方法。样品在测定时,要严格按照监测方案中的规定,进行检测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措施包括:使用有证标准物质(参考物质)进行监控和/或使用次级标准物质(参考物质)开展内部质量控制、进行检测室间的比对(或人员比对、仪器比对)、使用相同或不同方法进行重复检测、对存留样品进行再检测、盲样检测或添加回收试验等。6.6.2 检测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安排复验:a
16、) 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停水、停电、仪器出现故障时。b) 检测结果离散度较大,超过允许范围时。c) 各级审核人员对检测结果提出合理异议,主检人员解释不清时。7 监督管理7.1 例行监测下达部门应安排工作人员对承检机构的抽样和检测过程随机抽查监督。7.2 例行监测下达部门应对承检机构报送的样品随机抽查检测,并与承检机构的检测结果比对。7.3 有条件的承检机构应将抽样、样品制备和检测等关键环节拍摄成具有 GPS 定位的照片,及时发送至例行监测下达部门。7.4 承检机构对检测结果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DB41/T 1389201757.5 承检机构对检测数据、汇总结果未经受检单位或任
17、务下达部门允许有泄密行为的,由例行监测下达部门对承检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该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承担例行监测任务。7.6 承检机构被监督检查发现有问题而又不及时纠正的,由例行监测下达部门对承检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承检资格。7.7 承检机构检测人员如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由承检机构做出相应的处理,并报例行监测下达部门备案。明知检测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而未进行处理的,由例行监测下达部门对承检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DB41/T 138920176附录A(规范性附录)承诺书格式承诺书1.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例行监测下达单位的要求和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进行样品的抽取、制备、保存、检测、判定,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可靠,结论准确,如有虚假成分,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我单位接受_(单位)对抽样、检测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单位法人(签字):年 月 日(公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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