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1.040.70Y89DB41河南省地方标 准DB41/T 14402017验光配镜技术服务规范2017-08-28发布 2017-11-28实施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1/T 14402017I目 次前言 .II1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基本要求 .13.1 资质 .13.2 人员 .13.3 验光 .23.4 定配 .33.5 检验 .33.6 质量 .34 管理制度 .45 服务质量 .45.1 场地环境 .45.2 接待服务 .45.3 售后服务 .5DB41/T 14402017II前 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河南
2、省计量器具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南省辐射安全技术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书升、张志刚、周强、何健、黄玉珠、冀艳霞、朱记全。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苏清磊、林芳芳、范乃胤、程鹏里、李博、陈媛媛、赵芳芳。DB41/T 144020171光配镜技术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验光配镜服务的基本要求、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本标准适用于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的生产、销售以及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经营活动的服务组织(以下简称验配服务组织)。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
3、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0810.1 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GB 10810.2 眼镜镜片 第2部分:渐变焦镜片GB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GB 13511.1 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GB 13511.2 配装眼镜 第2部分:渐变焦GB/T 14214 眼镜架-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QB 2506 光学树脂眼镜片WS 219 儿童少年矫正眼镜3 基本要求3.1 资质3.1.1 验配服务组织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有核准的“验光、配镜”或“零售加工”经营范围,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1.
4、2 从事隐形眼镜、角膜接触眼镜及护理液经营的验配服务组织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3.2 人员3.2.1 验配服务组织应配有掌握验光、定配的基础理论和基本实践技能,经过相关计量业务知识培训,熟悉相关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3.2.2 验配服务组织应配有能熟练操作焦度计等检测设备, 并能够按国家标准 GB 10810.1、 GB 10810.2和 GB 13511.1、GB 13511.2 进行检验的质量检验人员。3.2.3 验配服务组织应配有经过专门训练,具有与屈光学、视光学及相关商品知识等有关的基本知识的营业人员。3.2.4 开展隐形眼镜和角膜接触镜验配业务的验配服务组
5、织的人员配置应符合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DB41/T 1440201723.3 验光3.3.1 验光设备3.3.1.1 应配备经强制计量检定合格的验光镜片箱。3.3.1.2 验光仪和组合验光台两种设备应具备一种或一种以上,验光仪应经强制计量检定合格。 应配备经过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的瞳距仪;若同时配备瞳距尺,瞳距尺应有有效的校准证书。3.3.1.3 配有远视力表灯箱、投影视力表及近视力表等主观式验光设备。3.3.1.4 验配软性角膜接触镜的零售店应配置裂隙灯;验配硬性角膜接触镜的零售店应配置角膜曲率计;配戴角膜接触镜的场所应干净、卫生,应有配戴台、洗手池、干手器等设
6、施及消毒液和护理液。3.3.2 验光室3.3.2.1 应有固定、独立的验光室,验光室应空气流通,整洁安静;验光室应采用均匀柔和的白光照明,验光室内平均照度应不小于 60 lx。对需要检影验光的验光区还应具备暗室功能,检影时的光照度应不大于 10 lx。3.3.2.2 使用符合 GB 11533 要求的标准对数视力表验光时,验光区应满足视距 5 m,可采用平面镜反射的方法减少验光所需的空间距离。使用投影视力表验光,被检者的视距应与投影距离一致,投影距离宜不小于 3 m。验光时,被检眼的高度应与对数视力表中 5.0 行视标等高,或与投影视力表的中间行视标等高。视力表的视标平面应与被检眼视线垂直。3
7、.3.2.3 检影验光和裂隙灯检查应在验光暗室进行。3.3.2.4 验光室近用阅读,应有一近距离带罩的白炽灯,灯泡功率以 60 W 为宜。3.3.3 验光步骤验光服务应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确定被检者眼睛的屈光状态后,出具验光单。验光服务一般程序和步骤为:测量瞳距,以确定合适的试镜架;问诊咨询:询问病史、症状,了解原戴镜情况、配镜目的,以及有无可能影响视力的疾病等。问诊时,应态度和气,语气规范,尊重顾客的主观要求,对幼龄或年长者,还应询问陪同的家属;检查裸眼视力,应检查裸眼远、近视力;如原有眼镜,应进行矫正视力的检查;客观检查:使用客观式验光仪进行验光检查;主观检查:主观验光、复验;耐受试
8、验,用矫正光度阅读或行走试镜 30 min 以上,观察对矫正镜的适应程度;确定验光处方。3.3.4 验光处方验光处方应书写规范,字迹清晰。验光处方应包括以下内容:佩戴者姓名、性别、年龄;佩戴者的屈光状态、佩戴者验光后配镜所需要的各项参数;矫正后的视力(特殊情况应说明);镜架的材质、型号;镜片的材质、折射率、透光率;验光人员签名、验光日期、验光单位及联系电话等;配戴角膜接触镜的处方除上述内容外,特殊情况下应提供角膜镜度数、镜片基弧等;DB41/T 144020173如有必要,验光处方可增加记录佩戴者原配眼镜的光学参数、顾客配镜史等信息。3.4 定配3.4.1 定配设备验配服务组织应配备焦度计、模
9、板机、定中心仪、磨边机、倒边机、打孔机、开槽机、烘热器、以及各类专用工具。焦度计应经强制计量检定合格。3.4.2 定配步骤3.4.2.1 核对验光处方。3.4.2.2 镜片标识:确定镜片顶焦度,标出光心和柱镜轴位(散光片)、顶底线(棱镜)、视中轴基线(渐变焦片)、子镜片中心及顶部(多焦点)。3.4.2.3 眼镜架测量应符合 GB/T 14214 的要求。3.4.2.4 制作样片:将模板镶嵌入镜圈检查无误后,标上鼻侧的标记,以免差错。3.4.2.5 镜片测量应符合 GB 10810.1 和 GB 10810.2 的要求。3.4.2.6 使用磨边机改边。3.4.2.7 卸下镜片后,对镜片的凸凹两边
10、缘倒出安全角。3.4.2.8 安装与整形应符合 GB 13511.1 和 GB 13511.2 的要求。3.4.2.9 塑料镜架的装片:严格控制温度,镜身和镜圈不得出现焦损、翻边、扭曲现象,镜片形状、大小应与镜圈相吻合,不得出现缝隙,左右眼镜片与镜圈的几何形状应对称。3.4.2.10 金属镜架的装片:镜片形状、大小应与镜圈相吻合,不得出现缝隙、崩边等现象,左右眼镜片和镜圈的几何形状应对称,镜架的外观不得有钳痕、镀层剥落以及明显的擦痕。多焦点眼镜两子镜片的几何形状应左右对称。3.4.2.11 检验员应按照 GB 13511.1 和 GB 13511.2 的要求,对完工后的眼镜逐项进行检验。合格后
11、,方可交付顾客。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返工重做。3.4.2.12 营业人员应指导顾客正确佩戴眼镜,介绍眼镜保养知识。3.4.3 配镜单据配镜单据包括以下内容:配镜者姓名、镜架和镜片的品名、货号、规格、颜色、价格、屈光度、轴向、瞳距、尺寸、矫正视力等有关参数、配取镜日期、配镜人签名、经营者的地址、电话等;配镜单据应为一式多联。3.5 检验配装好的眼镜应按GB 10810.1和GB 10810.2对顶焦度误差进行检验,按GB 13511.1 和GB 13511.2对光学中心水平距离偏差、光学中心垂直互差、水平光学中心与眼瞳的单侧偏差、柱镜轴位偏差、棱镜度偏差、多焦点镜片的位置和倾斜度、装配质量等项目进
12、行检验。填写产品检验报告并保存一年以上。3.6 质量3.6.1 眼镜镜片的各项性能应符合 GB 10810.1 和 GB 10 810.2 和 QB 2506 的要求。如有必要,验配服务组织在进货时应向眼镜镜片生产企业索取所购买眼镜镜片的产品检验报告,或其他能够证明该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并对该产品进行抽样检验。DB41/T 1440201743.6.2 眼镜架的机械强度、金属零部件、外观质量和精度等应符合 GB/T 14214 的要求。如有必要,验配服务组织在进货时应向眼镜架生产企业索取所购买眼镜架的产品检验报告,或其他能够证明该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并对该产品进行抽样检验。3.
13、6.3 验光处方定配眼镜应符合 GB 13511.1 和 GB 13511.2 的要求。3.6.4 角膜接触镜应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3.6.5 依据验光处方为矫正儿童少年的屈光不正和弱视而配制的眼镜应符合 WS 219 的要求。4 管理制度验配服务组织应建立和健全如下制度:各类人员(验光、配镜、检验、营业)岗位责任制;验光、配镜的工作程序;半成品、零配件的采购验收制度;不合格品的处理制度;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含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计量器具质量控制方法);服务承诺制度;对管理制度落实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其他有关制度。5 服务质量5.1 场地环境5.1.1 应有固定
14、的、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场所应布局合理,清洁卫生。营业场所与验光室、配镜室应分开设立。5.1.2 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应悬挂下列相关证照和服务提示:营业执照;工作人员健康证;从事角膜接触镜验配服务的应悬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用计量器具的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服务项目、流程及收费标准;服务投诉监督电话;对消费者的承诺声明。5.1.3 柜台内商品摆放整齐,照明良好。柜台内所有商品应有价格标签,标签上价格应清晰准确。5.2 接待服务5.2.1 基本要求营业人员应熟悉验光配镜相关基础知识,能熟练使用本岗位的仪器设备。应使用专业术语介绍产品性能,不得对所销售产品进行不实宣传。5.2.2 仪表仪容
15、营业人员应穿着工作服装,统一佩戴组织标志或工作牌,仪表端庄大方,服饰干净整洁,头发梳理整齐,保持口气清新,指甲清洁整齐。DB41/T 1440201755.2.3 言行举止接待顾客时应精神饱满,表情自然,微笑服务,并使用相应的动作配合。服务过程应使用普通话,用语文明,言辞简洁明了,语音清晰柔和,符合礼仪规范。服务过程中对顾客提出的问题和询问,应耐心解答。对于无法解答或不清楚的问题,应向顾客表明情况或清楚后与顾客进行后续沟通。5.3 售后服务5.3.1 验配服务组织交付给顾客的眼镜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质保期为 90 日。5.3.2 质保期内,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膜层脱落、镜架脱焊断裂、螺纹滑丝、铰链及非皮肤接触处镀层脱落等,经营者应予更换或退货。5.3.3 质保期内,出现镜架焊点脱落、变形、鼻托变形或脱落,螺丝钉松动脱落或其他质量问题,均应免费修理。不能修理的眼镜应妥善处理,并向顾客说明原因。5.3.4 在质保期内的眼镜经两次修理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验配服务组织应予以更换或退货。5.3.5 在质保期内的眼镜出现无法维修的质量问题,验配服务组织应予以更换或退货。5.3.6 质保期应扣除修理占用时间,换货后质保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并注明更换日期。5.3.7 与顾客发生产品质量或服务纠纷时,应主动向顾客说明投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调查解决。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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