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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 T 832-2013 仿古青铜器.pdf

1、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 41/T 8322013 仿古青铜器 2013 - 09 - 05发布 2013 - 11 - 05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41/T 832201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洛阳粤钰青铜器有限公司、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洛阳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燁儒、韩红民、刘延庆、张大典、闫秀玲、罗峰。 DB41/T 8322013 1 仿古青铜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仿古青铜器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

2、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铜、锡、锌等有色金属为原料,以商周时期青铜器实物或图片为样本,经制模、冶炼、浇铸、表面处理等工艺制成的仿古青铜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0 锌锭 GB/T 728 锡锭 GB/T 5121.1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铜含量的测定 GB/T 5121.10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0部分:锡含量的测定 GB/T 5121.11 铜及铜合金化学

3、分析方法 第11部分:锌含量的测定 GB/T 26017 高纯铜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仿古青铜器 根据商周时期青铜器实物或图片仿制出来的铜器。 3.2 磨痕 产品表面肉眼能看见的打磨痕迹。 3.3 子口 产品口和盖的衔接处。 4 产品分类 4.1 产品按使用性能分为: a) 食器:鼎类、簋类、鬲类、敦类、豆类,甗类、盨类、簠类、匕类、鍪类等; DB41/T 8322013 2 b) 水器:盘类、匜类、瓿类、盂类、鉴类、缶类等; c) 酒器:爵类、角类、斝类、觚类、觯类、尊类、勺类、觥类、卣类、盉类、方彝类、罍类、酒樽类、壶类; d) 兵器:矛类,剑类,箭类,戈

4、类、戟类、失镞类、刀类、钺类、匕首类、胄类、弩机类等; e) 乐器:编钟、钟、钲类、铃类、鼓类、铙类、铎类、钩类、镦于类、饽类等; f) 其它类。 4.2 产品按表面处理及装饰可分为: a) 红斑绿锈类; b) 古铜色类(包括深色古铜和浅色古铜); c) 错金银、鎏金、贴金、镀金类; d) 镶嵌饰品类。 5 技术要求 5.1 原材料要求 5.1.1 铜应符合GB/T 26017的规定。 5.1.2 锡应符合GB/T 728的规定。 5.1.3 锌应符合GB/T 470的规定。 5.2 合金含量 根据文献记载和商周时期青铜器残片分析化验数据,结合现代环保等要求,确定仿古青铜器的合金含量为:铜75

5、%80 %,锡4%6%,锌16%19%。 5.3 产品的规格尺寸及偏差 产品的规格尺寸及偏差见表1。 表1 单位为毫米 规格尺寸 单个偏差 成对偏差 规格尺寸 单个偏差 成对偏差 25 1.5 1.0 401650 3.0 2.5 26150 2.0 1.5 6511000 3.0 2.5 151250 2.5 2.0 1000 3.5 2.5 251400 3.0 2.5 注1:表中的规格尺寸按产品最大部位外形尺寸计算。 注2:尺寸偏差为产品实际尺寸与标称尺寸之差。 5.4 重量要求 同一规格产品的重量偏差不超过标称重量的3%;成对产品的重量偏差不超过标称重量的2%。 5.5 外观 5.5.

6、1 造型 DB41/T 8322013 3 产品应按商周时期青铜器原型、原纹饰进行仿制和生产,其尺寸可根据市场需求或客户要求成比例放大或缩小。 5.5.2 外形 产品应与所仿产品外形一样,不得有歪扭、不对称、不平行现象。同一种产品,包括成对产品,其外形、纹饰、装饰等应一致或对称。 5.5.3 外饰 产品上的纹饰、图案、铭文、浮雕应清晰,线条应流畅。镀金应色泽一致,不得出现明显色差。鎏金应厚薄均匀,贴金应牢固,错金银应规整美观。镶嵌各种饰品应符合时代特点,美观自然、吻合牢固、不易脱落。 5.5.4 平稳性 产品放置应平稳,底部与放置平面最大缝隙不大于2mm。 5.5.5 缺陷 产品表面应无肉眼可

7、见的砂眼和打磨痕迹。透雕孔内不应有毛刺。由多件焊接而成的产品和浇铸产品,成型后需修补的部位应平滑、圆润、自然,不得出现明显的焊接痕迹和打磨痕迹。由几部分组合而成的产品其接触面应平整、吻合,其最大缝隙不得大于2mm。若是插合结构,应松紧适度,牢靠。 5.5.6 子口 有盖产品,子口间隙配合应松紧适度、美观自然。 5.5.7 对称性 产品需要对称的部件,如鼎的足和耳、对称把手、对称装饰件(如兽头、鸟类、吊环等)、同一兽的双眼、双耳、双角及对称腿、人物的对称部位、对称的纹饰、相同的乳钉等,其形状、大小、神态、弧度、纹路等不得有明显差异。 5.5.8 人工作旧 人工作旧的红斑绿锈和古铜色应与自然形成的

8、锈色接近,并坚固致密,不易脱落,用手擦拭不得掉色。 6 试验方法 6.1 合金成分分析 6.1.1 铜含量测定 按GB/T 5121.1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1.2 锡含量测定 按GB/T 5121.10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1.3 锌含量测定 DB41/T 8322013 4 按GB/T 5121.11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2 规格尺寸及偏差 规格尺寸测量使用相应量程的钢圈尺、钢直尺、游标卡尺等长度计量器具进行实测。单个产品尺寸偏差以标称尺寸和实际测量尺寸之差计算,成对产品尺寸偏差以两个产品实际测量尺寸之差计算。 6.3 重量 重量测量使用不低于本产品最大重量的1精度的计量器具称

9、量。单个产品重量偏差以标称重量和实际重量之差计算,成对产品重量偏差以两个产品实际测量重量之差计算。 6.4 外观 在自然光或灯光下目测。用相应量程的塞尺测量平稳性和缺陷缝隙。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投料、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尺寸偏差和重量。外观检查逐个进行,尺寸偏差及重量按5%进行随机抽样。 外观检查不合格的为不合格产品,尺寸偏差及重量抽检不合格的,应在同一批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若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生产时;

10、b) 原料、配方或工艺有较大变动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d) 产品停产半年后又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时。 从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样进行型式检验,抽样量不少于10个(件),若有不合格项目,应加倍抽样进行复检,若复检仍不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每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在其明显位置应粘贴产品名称、制造厂名等标识。 8.1.2 每一件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均应附产品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尺寸、重量、制造厂名、厂址、联系电话、检验员姓名或编号、检验日期等内容。 8.2 包装 DB41/T 8322013 5 根据产品的造型与规格尺寸以实木材料或复合材料制成包装盒或箱。包装应能承受产品的重量,并保证在正常的搬运过程中不使产品变型或损坏。包装内应有防止贮运过程中免受损伤的固定装置及填充材料。 8.3 运输 运输、装卸应轻搬轻放,防止重压,避免雨淋受潮。 8.4 贮存 产品应在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存放,不得与酸碱或其它易腐蚀物品共贮存。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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