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59.80.99 W 59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13642017 发制品 人发档发 2017 - 02 - 10发布 2017 - 05 - 10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41/T 1364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发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起草,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卫哲、黄水萍、化明利、张开天、周丽娟、彭学伟、马瑞丽。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张斌。 DB41/T 13642017 1 发制品 人发档发 1 范围 本
2、标准规定了发制品 人发档发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存与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发为原料的档发。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10(所有部分)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方法 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T 23166 发制品 术语 FZ/T 01057(所有部分) 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16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发档发 人
3、发经过整理形成的一端平齐、各长度尺寸含量有一定要求的发把或发束。 3.2 顺发 发把或发束中发根与发梢顺序一致的人发。 3.3 非顺发 发把或发束中发根与发梢顺序不一致的人发。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 不允许采用下列原料加工人发档发: a) 动物毛发,如:牦牛毛、羊毛,等; b) 来自传染病疫区无法证明未被污染的人发; c) 被严重污染的或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发。 4.2 外观 DB41/T 13642017 2 应洁净、捆扎整齐。 4.3 品质指标 按本档(发)质量分数、顺发比、人发含量、可见异物含量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 品质指标见表1。 表1 品质指标 4.4 安全卫生指标 安
4、全卫生指标见表2。 表2 安全卫生指标 项 目 要 求 虫卵(虱、蜱,等) 不得检出 绿脓杆菌 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 在自然光线条件下对样品进行目测。 5.2 品质指标 5.2.1 本档(发)质量分数 从样品中称取有代表性的试样10 g(精确至0.1 g),将试样中的本档尺寸及以上的人发分取出来,用电子秤称量(精确至0.1 g),按公式(1)计算本档(发)质量分数。 100%1=mmM(1) 式中: M本档(发)质量分数,%; m1m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试样中本档尺寸及以上人发的质量,单位为克(g); 项 目 A级 B级
5、 C级 本档(发)质量分数/% 80 70 50 顺发比/% 95 人发含量/% 98 可见异物含量/% 2.0 注:顺发比仅适用于标称顺发的档发产品。 DB41/T 13642017 3 5.2.2 顺发比 从样品中抽取有代表性检验用发试样100根(取样时要标记每根检验用发的捆扎头尾顺序),在显微镜下仔细观察每根检验用发上鳞片的生长方向,根据鳞片的生长方向判定出检验用发的根梢顺序,并观察其是否与标记的样品捆扎头尾顺序一致,顺序一致的视为顺发,顺序不一致的视为非顺发,按公式(2)计算样品的顺发比。 %1001=ffS (2) 式中: S顺发比,%; f1f检验用发试样根数,100根。 检验用发
6、试样中顺发根数; 5.2.3 人发含量 在样品的不同部位随机取约0.5 g1.0 g试样,按FZ/T 01057、GB/T 2910的规定检验人发含量。 5.2.4 可见异物含量 从样品中称取代表性试样20 g(精确至0.1 g),挑出可见异物(橡皮筋、线绳,等)并用电子秤称其质量(精确至0.1 g),按公式(3)计算可见杂物含量。 %10001=ZZZ (3) 式中: Z可见异物含量,%; Z1Z试样中可见异物质量,单位为克(g); 05.3 安全卫生指标 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5.3.1 虫卵(虱、蜱,等) 在自然光线条件下目测。 5.3.2 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7、按GB 15979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原料、颜色、工艺条件和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 6.2 抽样 样品应现场随机抽取,批量不超过100 kg(含100 kg)的抽取1 kg,100 kg1000 kg的抽取2 kg,DB41/T 13642017 4 1000 kg以上的抽取3 kg,其中一半用作检验样品,另一半用作备检样品。样品存放在透气、适宜的包装袋内。 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为逐批检验,检验项目为4.2、4.3。 6.3.2 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不全部符合时,使用备检样品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复
8、检结果符合要求时则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项时,则该批次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6.4 型式检验 6.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连续生产一年时; b) 主要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变化时; c) 停产一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6.4.2 型式检验项目 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6.4.3 判定规则 6.4.3.1 本标准采用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判定。 6.4.3.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判定为合格;不全部符合时,使用备检样品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安全卫生指标不得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则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项目,则该批次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产品应标注其名称、规格、颜色、质量、执行标准及厂名厂址。 外包装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及厂名厂址。 7.2 包装 包装应坚固、完整,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 7.3 贮存与运输 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易燃易爆物质混放、混运,应存放在常温、干燥、通风、清洁、防火、防鼠的库房内;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淋和暴晒。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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