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高速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规范Specification for Layout of Expressway Traffic SignsDB43/T 11252015 ICS 93.080.30P 66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2015-10-08实施2015-09-22 发布DB43/T 11252015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体要求 24.1 一般规定 24.2 标志版面布置 24.3 标志设置位置 34.4 标志支撑方式 44.5 标志结构设计 44.6 标志材料要求 45 警告标志 45.1 一般规定 45.2 与公
2、路线形有关的警告标志 55.3 与沿线设施有关的警告标志 55.4 与沿线环境有关的警告标志 55.5 其他警告标志 56 禁令标志 66.1 一般规定 66.2 与交通管理有关的禁令标志 66.3 与公路建筑限界及汽车荷载有关的禁令标志 76.4 与路权有关的禁令标志 77 指路标志 77.1 一般规定 77.2 指路标志信息 87.3 路径指引标志的设置 97.4 沿线信息指引标志的设置177.5 沿线设施指引标志的设置198 其他标志228.1 告示标志228.2 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229 特殊路段交通标志的设置22DB43/T 11252015 II 9.1 绕城高速公路指路标志的设置
3、229.2 高速公路共线段指路标志的设置259.3 多个互通连接同一城市(省会或地级市)时指路标志的设置269.4 收费广场交通标志的设置279.5 连续长大下坡路段交通标志的设置299.6 雾区路段交通标志的设置309.7 亚洲公路网路线识别标志的设置30附录A(资料性附录) 湖南省规划高速公路命名与编号图(2013年2030年)32附录B(资料性附录) 湖南省高速公路控制性信息选取表33附录C(资料性附录) 一般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设置示例38附录D(资料性附录) 枢纽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设置示例(单出口枢纽)39附录E(资料性附录) 枢纽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设置示例(双出口枢纽)4
4、0附录F(资料性附录) 枢纽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设置示例(Y 型枢纽互通)41附录G(资料性附录) 特殊路段交通标志设置示例42附录H(资料性附录) 收费广场标志设置示例44附录I(资料性附录) 交通标志制作图示例45DB43/T 11252015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跃华、王婷宇、谢冰、黄征、李永汉、蒋成海、张毅、赵恺、王柯懿、周京、傅磊、莫战春、肖应红、户磊、龚树超、刘峥嵘、黄兴、刘正刚、肖
5、诗伟、张可可、楚康利。 DB43/T 11252015 1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公路交通标志设置的原则、方法及相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大修高速公路及连接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917 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 17733 地名 标志 GB/T 18226 公路交通
6、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 GB/T 18833 道路交通反光膜 GB/T 23827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D60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 D63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JTG D80 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 JTG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T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JTG D82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JTG F7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 JTG/T L80 高速公路改扩建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细则 LB/T 013 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
7、 3 术语和定义 3.1 控制性信息 control information 高速公路沿线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方向指示作用的主要控制点信息。 3.2 基准点 datum mark 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及服务区、停车区等沿线设施指路标志设置的基准位置,分为前、后两个基准点。前基准点指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后基准点指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 DB43/T 11252015 23.3 避险车道 evacuation/escape lane 在行车道外侧增设的、供制动失效车辆驶离、减速停车、自救的专用车道。 3.4 爬坡车道 climbing lane 设置在上坡路段原有车道的外侧,供慢速上坡车辆行驶的专用车
8、道。 3.5 视距 sight distance 在车辆正常行驶中,驾驶人从正常驾驶位置能连续看到公路前方行车道范围内路面上一定高度障碍物,或者看到公路前方交通设施、路面标线的最远距离。 4 总体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的分类、颜色、形状、线条、字符、图形、尺寸,应符合GB 5768相应部分的规定。 4.1.2 同一条高速公路的交通标志设置原则和标准应保持一致。 4.1.3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规定: a) 应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但对行驶路线有一定规划的驾驶人为设计对象,为其提供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理解和行动时间。 b)
9、 应在路网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公路条件、交通条件、气候和环境条件等因素,以及驾驶人的行为特征和交通管理的需求进行设置。 c) 应全面、系统、连续、均衡,避免信息过载、信息不足、内容相互矛盾或出现歧义。 d) 所提供的信息应全部与交通管理和服务有关。 e) 应根据道路运营情况、路网变化等条件进行动态调整,包括标志增加、更换和拆除等。 f) 应根据实际需求与标线配合使用,两者含义应相互协调,应有利于驾驶人的视认。 4.1.4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应同监控系统的信息发布与控制设施相协调,互为补充,形成动、静结合的道路指引体系,应注意避免两类设施相互遮挡。 4.2 标志版面布置 4.2.1 标志版面布置
10、应简洁美观、导向明确、无歧义。同类交通标志宜采用同一类型的标志版面。设置于同一门架式、悬臂式等悬空支撑结构的各交通标志宜统一高度和边框规格。 4.2.2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应采用汉字,可根据需要与少数民族文字或英文等其他文字并用。如果标志上使用英文,地名用汉语拼音,相关规定按照 GB 17733,第一个字母大写,其余小写;专用名词用英文,第一个字母大写,其余小写。 4.2.3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字体应采用标志专用字体。文字高度、宽度等均应符合GB 5768的规定。因板面限制等原因,经论证后,汉字可采用高宽比为1:11:0.75范围内的字体。 4.2.4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志外边框和衬边的尺寸及标志
11、板的圆角应符合GB 5768的规定。 4.2.5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中的图案应清晰、美观,易于视认。 4.2.6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中的方向箭头应以一定角度反映车辆的行驶方向,并符合下述规定: a) 方向箭头包括6种方向指示,如图1。其中a表示向右方向;b表示右侧出口方向或斜向右方DB43/T 11252015 3 向;c表示前进方向;d表示左侧出口方向或斜向左方向;e表示向左方向;f指示当前车道并仅用于门架、悬臂式标志或跨线桥上附着式标志中,此时箭头朝下对准指示车道的中心。方向箭头的应用示例如图2。 图1 箭头方向示意图 a) b) c) 图2 方向箭头应用示例 b) 在标志版面上,上下方向同时
12、出现向上、向左和向右的三个箭头时,应按向上、向左、向右的顺序排列,其中指向上、左的箭头应放置在最左侧,指向右侧的箭头应放置在最右侧。 c) 在标志版面上,左右方向同时出现向上、向左和向右的三个箭头时,应按向左、向上和向右的顺序排列。 4.2.7 专用图形符号中的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指向应与行车方向一致。 4.3 标志设置位置 4.3.1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位置应考虑公路宽度、路侧条件、车辆的运行速度、驾驶人的反应等因素。 4.3.2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一般设置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或车行道上方。当高速公路单向车道数3DB43/T 11252015 4条、交通量较大、大型车辆较多或道路线形影响右侧标
13、志的视认性时,可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左侧(即中央分隔带处)重复设置,但不得影响停车视距。 4.3.3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高速公路建筑限界以内。柱式标志板的内边缘、悬臂式标志和门架式标志的立柱内边缘距土路肩边缘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5cm。 4.3.4 高速公路标志之间应保持合理的间距:标志之间的间隔不宜100m,否则应采用互不遮挡的结构支撑形式。柱式标志前100m范围内不宜种植乔木。 4.3.5 隧道内的交通标志,可附着于隧道侧壁或顶部。 4.4 标志支撑方式 4.4.1 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支撑方式选取应考虑交通量、车型构成、车道数、沿线构造物分布、风荷载大小及路侧条件等因素,并应尽可
14、能经济、美观。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和小尺寸指路标志宜采用单柱式支撑方式,中、大型指路标志可采用双柱、悬臂式或门架式支撑方式。 4.4.2 路侧柱式标志的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线形诱导标为 150cm(设置在中央分隔内时,应根据防眩设施的高度适当调整),其他标志统一为250cm;悬臂式、门架式等悬空类标志净空高度为550cm。 4.5 标志结构设计 4.5.1 交通标志支撑方式确定后,应对同一支撑结构的标志进行合理分组,并尽量减少不同种类支撑结构的材料规格类型。 4.5.2 交通标志结构的荷载计算与组合、极限状态设计、地基基础的设计应符合现行GB50017、JTG D60、JTG D63等的规
15、定。 4.6 标志材料要求 4.6.1 设置在高速公路上的路侧柱式标志一般采用类反光膜,警告、禁令标志和行车安全提醒告示标志宜采用类反光膜;门架式、悬臂式标志,以及附着于跨线桥上的交通标志应采用类反光膜。设置在高速公路连接线上的交通标志宜采用类反光膜。 4.6.2 交通标志板一般应采用铝合金板材,板厚不应小于3mm;小型交通标志板(1.5m2)可采用合成树脂类材料,板厚不应小于3mm。 4.6.3 交通标志立柱、横梁等可采用钢管、H 型钢、槽钢等材料制作,钢管顶端应设置柱帽。钢构件应进行防腐处理。 5 警告标志 5.1 一般规定 5.1.1 警告标志的设置应以驾驶人为出发点,使其注意到公路本身
16、及沿线环境中存在影响行车安全且不易被发现的危险地点或状况,设置时应综合考虑交通量、车辆构成、运行速度、路线交叉、气象环境、路侧条件及事故构成等因素。 5.1.2 警告标志的设置应注意适量,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警告标志时,原则上只设置其中最需要的一个。如果必须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警告标志并设时,应将提醒驾驶人危险主因的标志设置在上部或左侧。 5.1.3 警告标志应从G 5768规定的警告标志中选用,采用规定以外的警告标志应执行GB 5768.1附录A的建议程序。 DB43/T 11252015 5 5.1.4 警告标志的颜色为黄底、黑边、黑图形, 形状为等边三角形或矩形,三角形的顶角向上
17、。 5.1.5 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起点的距离可根据其类型参考表1并结合现场条件确定。 5.1.6 行车安全提醒标志可替代相应的警告标志。 5.1.7 警告标志宜与辅助标志配合使用。 表1 警告标志设置位置 警告标志距危险地点的间距(m) B.需要车辆降低到下列规定速度(km/h)的标志 速度* (km/h) A.大交通量时需车辆减速、变换车道的标志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10 80 220 80 60 55 50 40 30 * * 90 255 110 90 80 70 60 40 * * * 100 290 130 120 115 110 10
18、0 90 70 60 40 * 110 320 170 160 150 140 130 120 110 90 70 50 * 120 360 200 190 185 180 170 160 140 130 110 90 60 40 注1: *速度通常采用设计速度,也可考虑所处路段的最高限制速度或运行速度。 注2:*无建议值,应根据现场条件和其他标志的设置情况来确定警告标志的设置位置。 5.2 与公路线形有关的警告标志 5.2.1 高速公路纵坡坡度大于3%时,应在纵坡坡顶以前适当位置设置下陡坡警告标志,并以辅助标志标示坡段长度。 5.2.2 高速公路主线互通、服务区等路段,需要提醒驾驶人注意前方
19、有车辆汇入时,应设置注意合流标志。 5.3 与沿线设施有关的警告标志 5.3.1 长度小于或等于500m的隧道入口前应设置隧道标志,长度大于500m的隧道应按7.4.8的规定设置著名地点标志。 5.3.2 在避险车道前2km、1km左右宜设置预告标志,在避险车道前500m和避险车道渐变段起点处应设置预告标志,在避险车道的入口处应设置指示的警告标志。 5.4 与沿线环境有关的警告标志 5.4.1 当公路前方的高架桥、垭口,或其他经常有强劲侧向风的路段,对车辆行驶的稳定性有影响时,应设置注意横风标志。 5.5 其他警告标志 5.5.1 在经常发生车辆追尾事故路段前适当位置,可设置注意保持车距标志。
20、 5.5.2 在弯道、出口、匝道等的适当位置,当有必要提醒驾驶人保持安全的行驶速度时,可设置建议速度标志,此标志一般不单独使用,宜与其他警告标志联合使用或附加辅助标志,如图3。 DB43/T 11252015 6图3 建议速度标志示例 6 禁令标志 6.1 一般规定 6.1.1 禁令标志所设位置应醒目、通视性良好,便于受限车辆驾驶人观察前方路口,并易于转换行驶或行走方向。部分禁令标志可套用于开始路段前的交叉口指路标志上,提前对相关禁止信息进行预告。 6.1.2 禁令标志应从GB5768规定的禁令标志中选用,采用规定以外的禁令标志应执行GB5768.1附录A的建议程序。 6.1.3 两个或两个以
21、上的禁令标志并设时,应按禁止、限制的严厉程度,或按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影响程度,将相对较重要的禁令标志设置在上部或左侧。 6.1.4 禁令标志的颜色,除个别外,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形,图形压杠。 6.1.5 禁令标志的形状为圆形,但“停车让行标志”为八角形,“减速让行标志”为顶角向下的倒等边三角形。 6.2 与交通管理有关的禁令标志 6.2.1 在需要对车辆的行驶速度进行限制的路段起点处,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在限速路段终点处,应设置新的限制速度标志,不再设置解除限速标志。 6.2.2 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按以下要求设置限速标志: a) 设计速度100km/h,宜采取单一限速方式,即统一设置最
22、高限速和最低限速,如图4a); b) 设计速度120km/h,宜采取分车型限速方式,如图4b)。 c ) 对于超过设计交通量、大车占道现象严重,行车安全和交通畅通受到较大影响的局部路段,可根据交通管理需要采取分车道限速方式或分车道限速与分车型限速相结合的方式。 6.2.3 双向六车道及双向六车道以上高速公路按以下要求设置限速标志: a) 设计速度100km/h,宜采取分车道限速方式,如图4c); b) 设计速度120km/h,宜采取分车道限速与分车型限速相结合的方式,如图4d)。 a) b) DB43/T 11252015 7 c) d) 图4 限速标志示例 6.2.4 隧道路段、视距不良路段
23、及其他超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路段应设置禁止超车标志,行车条件改善后应设置解除禁止超车标志。 6.2.5 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部的端部应设置禁止掉头标志,该标志采取单柱双面的设置方式。 6.2.6 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前和省界处应设置禁止拖拉机、摩托车驶入标志。高速公路的某些特长隧道、特大桥禁止某类机动车(例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驶入时,应在以下位置分别设置禁止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 a) 特长隧道或特大桥入口前最近的中央分隔带开口或回转车道前约100m的位置; b) 进入特长隧道或特大桥的前一互通出口前适当位置,并应同时设置辅助标志准确说明禁止驶入的路段位置。 6.2.7 高速公路入口前应设置
24、禁止非机动车进入标志、禁止畜力车进入标志和禁止行人进入标志。 6.3 与公路建筑限界及汽车荷载有关的禁令标志 6.3.1 高速公路以下路段应设置限高标志: a) 收费站入口前; b) 通道; c) 上跨地方道路,且净空高度小于5m的桥梁。 6.3.2 上跨高速公路的车行天桥应在桥梁两端的相应位置设置限制质量、限制轴重标志。 6.4 与路权有关的禁令标志 6.4.1 高速公路连接线与地方道路相交的平交口应根据需要设置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标志。 6.4.2 菱形互通内的平交口存在交通冲突点时,应根据需要在相关的匝道上设置停车让行标志。 7 指路标志 7.1 一般规定 7.1.1 高速公路指路标志的设
25、置应以路网分析和驾驶人的信息需求分析为基础,遵循“规范化、系统DB43/T 11252015 8化、人性化”的基本设置原则。 7.1.2 分段修建的高速公路,指路标志应根据路网总体规划按照“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设置。指路信息应依据各路段建设情况及时增加、更改或去除,标志支撑方式、标志板尺寸的选择应为指路信息调整预留条件。 7.1.3 指路标志的信息应根据道路服务功能定位,按层次性原则分类选取,信息应保持连续性,构成完整的信息链,不应突然中断。 7.1.4 高速公路主线、相连的匝道和收费广场的指路标志,以及设置在地方道路上的高速公路入口预告标志应为绿底、白字、白边框、绿色衬边;高速公路连接
26、线、被交道路上的指路标志版面颜色应为蓝底、白字、白边框、蓝色衬边。 7.2 指路标志信息 7.2.1 指路标志信息依据重要程度、公路等级、服务功能等因素划分为A、B、C三层,各层信息见表2。 表2 高速公路指路标志信息分层表 信息类型 A层信息 B层信息 C层信息 公路编号(名称) 高速公路、国道、城市快速路编号(名称) 省道、城市主干线编号(名称) 县道、乡道、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编号(名称) 主线、并行线、联络线、地区 环线 重要地区(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副省级城市、地级市) 主要地区(县及县级市) 地区名称 信息 城市绕城环线 卫星城镇、城市重要地名、人口密集的居民住宅区 城区较重要地
27、名、人口较密集的居民住宅区 一般地区,包括乡、镇、村 交通枢纽信息 机场、高铁站、省级火车站、港口、重要交通集散点 地级火车站、长途汽车总站 县级火车站、长途汽车站 地点名称 信息 文体、旅游信息 国家5A级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博物馆、文体场馆 国家4A级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博物馆、文体场馆 地级、县级博物馆、纪念馆、文体中心 注1:公路有正式编号时,应首选公路编号。公路编号(名称)应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 注2:县、乡道宜同时标明编号和名称。 7.2.2 控制性信息根据距当前位置的距离可分为远程控制性信息和中间控制性信息,湖南省主要高速公路的控制性信息参见附录B。 7.2.2.1 国家高速公路
28、的远程控制性信息以A层信息中的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副省级城市,或在国内、国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地级市(如:张家界)为主,中间控制性信息以地级市为主。 7.2.2.2 省级高速公路的远程控制性信息以A层信息中的地级市为主,中间控制性信息以县或县级市为主。 7.2.2.3 远程控制性信息和中间控制性信息以地区名称信息为主,当地区名称信息级别较低时,可选取所连接高速公路的编号(名称)作为控制性信息。 7.2.3 高速公路的远程控制性信息(地区名称信息)可作为沿线的基准地区。城市绕城高速宜选取与DB43/T 11252015 9 之相交的放射线高速公路编号(名称)或城市范围内最远处的卫星城镇、城市
29、城区作为基准地区。 7.2.4 高速公路与各等级道路连接时,指路标志信息的选取可参考表 3,同时还应综合考虑相交道路的主要服务区域、通行条件(道路等级、路况等),以及交通流的流向和流量等。. 表3 互通式立体交叉处标志信息要素选择参考表 被交道路方向(即出口方向) 标志所在位置 主线方向 (即直行方向) 高速公路、国道、城市快速路 省道、城市主干路 县道、乡道、城市次干路和支路 高速公路 A层(B层) A层(B层) (A层)B层 (B层)C层 注1:表中不带括号的信息为首选信息;带括号的信息适用于无首选信息时,或根据需要作为第二个信息。 注2:当接近首选信息所指示的目的地时,该信息作为第一个信
30、息。如需选取第二个,则仍按本表的顺序筛选。 7.2.5 地区名称信息后一般不加行政区划单位,如长沙不表达为“长沙市”,但对于存在重名现象、不加行政区划单位容易产生歧义的地区名称信息应增加,如衡山既是县名,也是国家级景区名称,应表达为“衡山县”。 7.2.6 当地区名称信息需附加方位信息时,一般不加括号,如湘潭东、株洲北,但对于地区名称信息末位为“东”、“南”、“西”、“北”时,应加括号,如衡东(南)、 邵东(东)。 7.2.7 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的编号信息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出口编号一般采用阿拉伯数字,枢纽互通有多个出口时,可附加A、B等英文字母。出口编号数值等于该出口所在互通式立
31、体交叉公路主线的中心桩号。里程数超过 1000km时,保留后3位有效数字。 b) 国家高速公路出口编号的顺序应符合国家高速公路的路线走向。省级高速公路出口编号的顺序应符合省级高速公路主管部门批准的路线走向。城市绕城高速出口编号顺序应为顺时针方向;联络线高速公路出口编号的起点应为与主线互通式立体交叉的交点,然后依次增加。 c) 当路段重复时,应保留行政等级最高的高速公路出口编号。如行政等级相同,则应保留编号较小的高速公路的出口编号。当城市绕城高速公路与其他高速公路有重合段时,应优先保留城市绕城高速的出口编号。 d) 相同的出口编号所代表的前进方向应相同。 7.2.8 高速公路主线设置的指路标志所
32、显示的距离信息,应指其与相关互通式立体交叉或服务区、停车区等沿线设施的前基准点的间距。 7.3 路径指引标志的设置 7.3.1 一般规定 7.3.1.1 高速公路路径指引标志一般依下列顺序设置:入口预告标志入口处地点、方向标志高速公路入口标志(命名编号标志)下一出口标志地点距离标志出口预告标志出口标志下互通后平面交叉口的指路标志。 7.3.1.2 路径指引标志各版面信息之间应保持一致性和连续性,如图5。 DB43/T 11252015 10 图5 路径指引标志信息传递连续性示例 DB43/T 11252015 11 7.3.1.3 指路标志的信息量应适中,同一方向指示的主要信息数量不宜超过6个
33、。 7.3.2 入口指引标志 7.3.2.1 入口预告标志 入口预告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入口预告标志应包括高速公路编号信息和地名信息,地名信息的层次和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国家级高速公路的入口预告标志指路信息数量一般为4个,两个行驶方向分别选取远程目的地和中程目的地各一个。其中,远程目的地宜选取距当前所在地最近的基准地区,中程目的地宜为最近的其他A层信息,如图6。 图6 高速公路入口预告标志示例1 2) 省级高速公路的入口预告标志地名信息数量一般为2个,宜选取距当前所在地最近的基准地区。当所选取的基准地区为高速公路编号时,宜增加A层或B层的地区(点)名称信息,但指路信息总数
34、量不超过4个,如图7。 图7 高速公路入口预告标志示例2 3) 所进入高速公路为两条高速公路的共线段时,入口预告标志应同时指出两条高速公路的编号信息,指路信息数量一般为4个,每一条高速公路的两个行驶方向各选取一个,宜选取距当前所在地最近的基准地区,如图8。 DB43/T 11252015 12 图8 高速公路入口预告标志示例3 4) 通过入口只能进入高速公路一个方向时,应在地名信息后增加“方向”字样,高速公路走向较明确时可增加方向信息,如图9。 图9 高速公路入口预告标志示例4 b) 入口预告标志的设置范围、数量和形式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在距高速公路(510)km范围内、距城市绕城环线和放
35、射线高速公路入口(25)km范围内的道路平面交叉处,应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条件及交通管理的需求在主要平面交叉处设置入口预告标志。 2) 独立设置的入口预告标志,以被交道路与高速公路连接线平面交叉路口或减速车道起点为基准点,被交道路为一级、二级公路或城市快速路时,应在距基准点0m、500m、1km和2km处预告四次,为其他公路或一般城市道路时,应在距基准点0m、200m和500m处预告三次。 3) 当受环境景观及设置位置限制无法独立设置入口预告标志时,高速公路的编号应作为平面交叉指路标志的一部分。 c) 入口预告标志的指路信息数量4个时,不同方向的信息之间宜加白色竖线进行分隔。 7.3.2.2 入
36、口处地点、方向标志 入口地点、方向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入口地点、方向标志的信息应与入口预告标志的信息保持一致。如版面允许,在目的地信息之上,可增加前往高速公路的编号(名称)信息。 b) 入口地点、方向标志设置在高速公路的匝道分岔点处,标志支撑宜采用双悬臂式结构。 DB43/T 11252015 13 7.3.2.3命名编号标志 命名编号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命名编号标志应设置目的地方向信息,一般选取入口预告标志中层级较高的地名信息。当高速公路走向较明确时,还可增加地理方位信息。 b) 命名编号标志设置在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后基准点后约100m的位置。 7.3.3 行
37、车确认标志 7.3.3.1 地点距离标志 地点距离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地点距离标志宜设置三行地点距离信息,地点信息由近及远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排列,如图10。地名信息选取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第一行为近程目的地,应选用经由下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可到达的目的地信息,所选取的信息应与前方设置的出口预告标志及出口标志的指路信息相一致。 2) 第三行为远程目的地,一般应选用沿线距当前位置最近的基准地区作为目的地信息,当沿线不存在基准地区时,应选取距当前所在地最远的其他A层信息作为远程目的地,该信息在一定距离内应保持相对固定。 3) 第二行为中间远程目的地,一般应选取上述两个目的地之间最近的其
38、他A层信息(重要地区)。如无重要地区,则可按表2所列顺序选取其他A层信息或B层信息(主要地区)。当接近基准地区时,应选用基准地区作为第二行的地点。 图10 地点距离标志示例 b) 地点距离标志信息选取应以地点为主,无合适地点可供选择时,可选择公路编号(名称)等其它信息。 c) 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或等于5km时,应设置地点距离标志。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10km时,地点距离标志可重复设置。 d) 地点距离标志宜设置在距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后基准点后约2km的适当位置。重复设置的地点距离标志应相隔5km以上。 7.3.3.2 下一出口标志 下一出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下一出口的
39、信息一般应包括下一出口的编号和距离信息,如图11a)。 DB43/T 11252015 14 b) 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或等于3km时,应设置下一出口标志。 c) 下一出口标志宜设置在距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后基准点后约1km的适当位置。 7.3.3.3 路网距离标志 枢纽互通前适当位置应设置路网距离标志,预告前方可到达的高速公路编号、名称和距离信息,一般宜在前一互通地点距离标志后500m左右设置。 路网距离标志宜设置三行路网距离信息,并由近及远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排列,如图11b)。 a) b) 图11 下一出口标志和路网距离标志示例 7.3.4 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 7.3.4.1 出口预告及
40、出口标志信息一般为两行,第一行应为出口所连接的公路编号(名称)信息;第二行应为所连接道路可前往的地区或地点名称信息,选取地名信息数量和信息层次的相关要求见7.3.4.2和7.3.4.3。 7.3.4.2 一般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设置 一般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规定: a) 一般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信息选取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地名信息应选取互通服务范围内层级较高的地区(点),具体可参考表2和表3。地区(点)中心距互通出口的行驶里程一般应小于 60km,行程时间不超过 1 小时,若为乡、镇、村等 C层信息,行驶里程一般不宜大于15km。 2) 宜有一个地名信息与收费站名
41、称保持一致。 3) 公路编号(名称)信息一般为与互通匝道相交的地方道路的编号或名称;当互通设有连接线时,可选取与互通匝道顺接的连接线编号或名称作为公路编号(名称)信息,当前进方向明确时,还宜增加地理方位信息。 4) 除编号外,公路有地方惯用名称时,宜增加惯用名称信息;位于城区周边的道路同时有公路编号和城市道路名称时,宜优先选用城市道路名称。 5) 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地名信息一般为12个,不宜超过4个。 b) 在距互通前基准点2km、1km、500m和0km处,应分别设置2km、1km、500m出口预告标志和出口预告(行动点)标志,示例参见附录C。连接省会城市、地级市或县城的互通,在前基准点处
42、宜并设直行方向指路标志,该标志包含两行信息,第一行为本路的编号(名称)信息,第二行为前方的目的地信息,一般选取2个,其中一个为前方可到达的最近的基准地区名称,另一个为最近的其他A层信息(一般选取重要地区),当无A层信息时,可降级采用B层信息,如图12。 DB43/T 11252015 15 图12 一般互通出口预告标志示例 c) 在互通驶出匝道的分流端部应设置出口标志。 d) 在距互通前基准点1km和0km处,应分别设置互通名称标志。互通名称应与该互通的收费站名称保持一致。互通名称标志的版面参见附录I图I.1。 e) 一般互通的出口预告标志宜全部采用单悬臂式结构,当设有直行指路标志时,应采用门
43、架式结构;出口标志宜采用双柱式结构。 7.3.4.3 枢纽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设置 枢纽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述规定: a) 枢纽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应包含相交高速公路的编号(名称)信息及地名信息。 b) 枢纽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地名信息选取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地名信息中应包含相交高速公路的中间远程目的地和远程目的地信息。其中,远程目的地一般选取1个,中间远程目的地可以为1个或多个。远程目的地应选取距当前位置最近的基准地区。中间远程目的地可按照由近及远的顺序依次选取 A 层信息中的重要地区或高速公路编号(名称)信息,无A层信息可选取时,可降级选用B层信息中的主要地区
44、,对于省内的地级市名称信息宜全部选取,如图13。 图13 枢纽互通出口预告标志示例 2) 两条相邻高速公路与同一高速公路相交的两个枢纽互通之间行程距离30km,或行程距离大于30km,但两条相邻高速之间存在较大的交通转换需求时,相邻高速公路的编号(名称)信息应作为枢纽互通出口预告及出口标志的指路信息,示例参见附录G图G.1。 3) 一般情况下不应选取通过其他高速公路间接到达的地名信息,若需选用,应在地名信息前增加所经高速公路的编号(名称)信息,并在地名信息外加括号进行区分。 DB43/T 11252015 16 4) 一个出口方向的地名信息一般为4个,不宜超过6个。 c) 在距枢纽互通前基准点
45、2km、1km、500m和0km处,应分别设置2km、1km、500m出口预告标志和出口预告(行动点)标志;在互通驶出匝道的分流端部应设置出口标志;在距枢纽互通前基准点3km处,应设置出口预告图形化版面标志。 d) 在枢纽互通前基准点处,与出口预告标志一起,应同时设置直行方向的指路标志,该标志包含两行信息,第一行为本路的编号(名称)信息,第二行为前方的目的地信息,一般选取2个,一个为前方可到达的最近的基准地区名称,另一个为最近的其他 A 层信息(一般选取重要地区),当无A层信息时,可降级采用B层信息,如图14。 图14 枢纽互通直行方向指路标志设置示例 e) 对设有集散车道的单出口枢纽互通,设置在高速公路主线上的出口预告标志及出口标志应采用同一编号,进入集散车道后,再设置地点、方向标志分别指示各个出口,出口编号标志以“A”、“B”对各出口分别进行指引,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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