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43/T 8722014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炭 雕 工 艺 品Charcoal Carving crafts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2014-06-22 实施2014-04-22 发布ICS 97.17588YDB43/T 8722014 I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定义和术语 1 4 要求 1 5 试验方法 2 6 检验规则 3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安全 4 DB43/T 872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编写而成。 本标准由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湖南省石油化学行业管理办公室归口与解释。 本标准起草
2、单位: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红军、石鹏途、杨红美、刘惠言、赵金尧。 DB43/T 8722014 1 炭 雕 工 艺 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炭雕工艺品的相关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活性炭粉为主要原料,压模(雕刻)成型的新型工艺品,该产品主要用于空气净化、毒气过滤及油漆、甲醛、苯、氨等物质的吸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
3、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2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12496.3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灰分含量的测定 GB/T 12496.7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T 12496.8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碘吸附值的测定 GB/T 26900-2011 空气净化用竹炭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 JJF 1070 定
4、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定义和术语 下列术语使用于本文件。 3.1 炭雕工艺品 以活性炭粉末为主要原料压模成型的工艺品(又称炭雕)。 4 要求 4.1 原料 炭雕工艺品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 4.2 外观 DB43/T 8722014 2 圆润、成型、洁净、无污染、无异味。 4.3 炭雕工艺品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炭雕工艺品的要求 项目 指标 干燥减量,% 8.0 pH值 5.57.5 碘吸附值,mg/g 300 灰分,% 10 甲醛吸附率,mg/g 80 4.4 净含量偏差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规定。 5 试验方法 本标准中所用试剂
5、、溶液的配制,在未注明规格和配制方法时,均应符合GB/T 601、GB/T 602、GB/T 603的规定,实验室用水应符合GB/T 6682中三级水规格。 5.1 外观 将样品置于白纸上,在光线充足的环境下用目视、鼻嗅的方法观察判定。 5.2 干燥减量的测定 5.2.1 仪器和设备 称量瓶:50 mm30 mm。 电热干燥箱 5.2.1 分析步骤 使用已于120 2 下干燥至质量恒定的称量瓶称取经粉碎的1 g2 g试样,精确至0.0002 g,于120 2 下干燥4 h。在干燥器中放置至室温后称量。 5.2.2 结果计算 干燥减量以质量分数w1计,数值以%表示,按公式(1)计算 100211
6、 = mmmw (1) 式中: m1干燥前试料和称量瓶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2干燥后试料和称量瓶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 试料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DB43/T 8722014 3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2%。 5.3 pH值 按GB/T 12496.7进行测定。 5.4 碘吸附值 按GB/T 12496.8进行测定。 5.5 灰分测定 按GB 12496.3进行测定。 5.6 甲醛吸附率 按GB/T 26900-2011 4.5进行测定。 5.7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7、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一致,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按批号抽样。 6.2 抽样方法 产品包装时,每批按总包装件数抽取样本,100个包装单元随机抽取3个,以后每增加100(包括不足100)则加抽1个包装单元。产品散装时,按每个批量的3%随机抽取样本。每批取样量不少于200g。所取样品按缩分法混合均匀后分为四份,立即分别装入袋中,随即贴上标签,样品标签内容包括样品名称及编号、生产单位、型号、批号、采样日期、采样者姓名。 所采样品一份作外观及尺寸检验用,一份作其它理化分析用,余下二份留样备用。 6.3 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
8、检验由生产单位质检部门执行,也可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外观、甲醛吸附率、碘吸附值、pH等能快速准确反映质量要求的主要技术指标。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 6.3.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a)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b)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B43/T 8722014 4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6.3.3 判定原则 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进行复检,仍不合格时,则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安全 7.1 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有牢固的标志,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及商标、批号、净重、执行标准、厂名、厂址、出厂日期。 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牢固、整洁、防潮,密封装箱产品应排列整齐。同一批产品包装材料、规格型号、净重等应一致。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7.3 运输、贮存和安全 运输中应防雨淋、积雪、冰冻等,注意轻装、轻卸。炭雕工艺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远离火源并防止日晒雨淋,库房内不应有任何有毒、有害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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