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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 T 660-2016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集体合同审查.pdf

1、ICS 03.106 A 00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 12/T 660 2016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集体合同审查 Tianjin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procedures for the operation of collective contract review 2016 - 09 - 27 发布 2016 - 11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660 2016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行政审批主体 1 5 业务主管部门 1 6 行

2、政许可事项名称 1 7 审批类别 2 8 依据 2 9 办理程序 2 10 时限 . 6 11 收费 . 6 12 效能投诉 .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集体合同申请表 7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集体合同申请表及填写说明 8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受理地点及电话一览表 9 DB12/T 660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 人民政府 行政审批 管理 办公室提出 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 天津市河北区行政审批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震坤、孙佳慧 、 祝巍 。 本标准于 2016年 9月首次发布。 DB12/T 6

3、60 2016 1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集体合同审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体合同审查操作的术语和定义、行政审批主体、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 类别、依据、审批程序、时限、收费、效能投诉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于 自贸试验区、各区 集体合同审查操作 , 也是行政审批部门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操作的依据。亦可对行政相对人办理提供指导。 专项集体合同参照执行。 本标准应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公示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4、于本文件。 DB12/T 629-2016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总则 3 术语和定 义 DB12/T 629-2016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4 行政审批主体 天津市 自贸试验区、各区 行政审批局应是集体合同审查行政审批的主体。 5 业务主管部门 天津市 人力 资源 和 社会保障局应是集体合同审查的业务主管部门。 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6.1 事项 集体合同审查 6.2 子项 集体合同审查操作程序不应存在子项。 6.3 类型 集体合同审查操作程序不应存在系统办理类型。 DB12/T 660 2016 2 7 审批类别 按照 DB12/T 629-2016的规定,集体合同审查

5、 属于登记类 审批类别。 8 依据 8.1 设定依据 集体合同审查许可操作程序设定依据如下: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9 年 修订 )第 34 条 ;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 年修订)第 54 条 。 8.2 其他依据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办理环节的应列明依据和条款: a) 申 请条件: 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 2004 年)第 44 条; b) 申请材料: 集体合同规定 ( 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 2004 年)第 44 条; c

6、) 现场踏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现场踏勘; d) 审图: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审图; e) 公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公示; f) 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g) 数量限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数量限制; h) 收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收费; i) 行政许可有效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有效期限; j) 行政许可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法 (2004 年

7、)第 41 条 。 9 办理程序 9.1 实施权限 9.1.1 市级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不应有此权限。 9.1.2 自贸试验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 。 9.1.3 滨海新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 。 9.1.4 市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 9.1.5 郊区权限 DB12/T 660 2016 3 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 。 9.2 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应包括: a) 集体协议双方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b) 集体协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c)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符合国家规定。 9.3 申 请材料 9.3.1 集体合同申请表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

8、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申请单位自行填写; d) 材料准备要点:集体合同申请表(附录 A)可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各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现场领取,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 )直接下载,填写要求参照集体合同申请表及填写说明(附录 B)。 9.3.2 集体合同 在准备该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申请单位自行准备; d) 材料准备要点:合同文 本一式三份,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

9、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9.4 申请 9.4.1 途径 申请途径包括: a) 现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所对应权限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详见附录 C)提交申请材料及全市统一格式的承诺书;通过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全市统一格式的委托书; 行政审批部门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 收凭证 ; b) 网上申请:集体合同审查操作程序可以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将申请材料以 word、 excel、 powerpoint、 PDF、压缩文件、常

10、用图片格式等,传至网上办事大厅。 9.4.2 补正 现场申请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接件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标准,并同步发放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DB12/T 660 2016 4 网上申请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人员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标准,并同步发放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9.5 受理 9.5.1 形式审查 9.5.1.1 集体合同申请表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表格内容填写完整,在盖章或签字位置上加盖公章或签字; b) 表格中“报审单位全称(盖章)”一栏,

11、应填写单位名称全称并与公章一致; c) 表格中“所在地”一栏,应填写实际经营地所在地地址;“邮编”一栏,应填写实际经营地单位邮政编码; d) 表格中“注册类型”一栏,应填写营业执照中的单位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一栏,应填写全部职工人数; e) 表格中“企业法人代表”一栏,应填写营业执照中的法人代表姓名;“工会主席”一栏,应填写工会主席姓名; f) 表格中“企业方首席代表”一栏,应填写企业首席代表姓名;“职工方首席代表”一栏,应填写职工方首席代表姓名; g) 表格中“协商代表人数”一栏,应填写对应的企业方或职工方的协商代表人数(不少于 3 人); h) 表格中“集体合同类别”一栏,应选择合同对

12、应类别填写; i) 表格中“集体合同”中的“合同名称”、“合同期限”按照所提交的集体合同填写并填写一致; j) 表格中“联系人”、“联系电话”一栏,应填 写具体申办人姓名和具体申办人的联系电话; k) 表格中“登记”一栏,“行政审批部门收到时间”、“编号”由行政审批部门填写。 9.5.1.2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b) 合同包括以下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3、、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c) 合同期限: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 一 至 三 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 终止条件出现, 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 三 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9.5.2 受理结果 接件 人员根据下列情况分别 作出处理 : a)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b)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

14、不予受理告知书。 DB12/T 660 2016 5 9.6 审查 9.6.1 纸质审查 纸质审查标准与形式审 查标准一致。 9.6.2 现场踏勘 集体合同审查操 作程序不涉及现场踏勘。 9.6.3 审图 集体合同审查操作程序不涉及审图。 9.6.4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集体合同审查操作程序不涉及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9.6.5 公示 集体合同审查操作程序不涉及公示。 9.6.6 数量限制 集体合同审查操作程 序无数量限制要求。 9.7 决定 审批工作 人员 应 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意见,并按照 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

15、)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的,并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b) 网上审批事 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的,应在网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持纸质申请材料到市或区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窗口取件,审批工作人员现场核验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核验无误后,立即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c)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8 行政许可效力 9.8.1 有效期限 长期有效 。 9.8.2 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在全 国 范围内有效。 9.9 撤销 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利害

16、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下列行为实施撤销行政许可,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签发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a) 对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b) 超越法定职权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DB12/T 660 2016 6 c)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d)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e) 对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照处罚等情形的。 10 时限 10.1 法定审批时 限 十五 个工作日 (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 10.2 承诺办结时限 一 个工作日 (不含听证、招标、拍卖

17、、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 10.3 立等可取 集体合同审查 操作程序适用立等可取。 11 收费 集体合同审查操作程序 应不收费。 12 效能投诉 应公布 集体合同审查操作程序的监督电话,详见附录 C。 DB12/T 660 2016 7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集体合同申请表 集体合同申请表 报审单位全称(盖章): 所在地 邮 编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企业法人代表 工 会 主 席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 代表 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代表人数 集体合同类别 新签 续订 变更 集体合同 合同名称 合 同 期 限 20 年 月 日起到 20 年 月 日止 20 年 月 日

18、起到 20 年 月 日止 20 年 月 日起到 20 年 月 日止 20 年 月 日起到 20 年 月 日止 登记 行政审批 部门收到时间: 20 年 月 日 编号: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签约双方及行政审批部门各一份。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送 时间: 20 年 月 日 DB12/T 660 2016 8 B 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集体合同申请表及填写说明 集体合同申请表及填写说明 报审单位全称(盖章): 填写单位名称全称 与公章一致 所在地 应填写实际经营地 地址 邮 编 应 填写 实际经营地的 单位邮政编码 注册类型 应填写营业执照 中的单位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应填写 全部职工

19、人数 (明确其中劳务派遣人数) 企业法人代表 应填写 营业执照中的企业法人代表 工 会 主 席 应填写 工会主席姓名 企业方首席代表 应填写企业 首席代表姓名 职工方首席代表 应填写职工方 首席代表姓名 协商代表人 数 应填写实际协商代表人数(不少于 3 人) 协商代表人数 应填写实际协商代表人数(不少于 3 人) 集体合同类别 新签 续订 变更 集体合同 合同名称 合 同 期 限 应填写 集体合同名称 应填写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合同期限 DB12/T 660 2016 9 登记 行政审批 部门收到时间: 20XX 年 XX 月 XX 日 ( 不 填写) 编号: 不填写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签约

20、双方及行政审批部门各一份。 联系人: 具体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具体经办人电 话 报送时间: 20 XX 年 XX 月 XX 日 DB12/T 660 2016 10 C C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受理地点及电话一览表 受理地点及电话一览表 实施部门名称 受理地点及窗口 联系电话 效能投诉 电话 和平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 32号和平区行政审批局一楼综合受理中心接件窗口 022-27256126 022-27256330 南开区行政审批局 南开区红旗路 278 号赛德广场南开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73 号窗口 83691025 27280175 河西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河西区洞

21、庭路 20 号,河西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 5-8 号窗口 85582870 85582929 河东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 1 号 河东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6、 7、 8 号窗口 24131931 24131983 红桥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育苗路 4 号, 红桥区行政许可中心二楼 28 号窗口 86515369 86515309 河北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 39 号 天津市 河北 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27-31 号窗口 022-26290217 022-26290190 北辰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 389 号 31 号窗口 86814021 86814

22、722 津南区行政审批局 天 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大道 9 号行政许可服务中心33.34 窗口 88637832 88637565 武清区行政审批局 武清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科 12、 13、 14 号窗口 82966713 82132222 西青区行政审批局 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 26 号西青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32 号窗口 022-27398132 022-27928890 静海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静海区金海道 1 号,静海区行政审批局 B 厅 75 号窗口 68608607 68608650 588-12345 蓟州区 行政审批局 蓟县 滨河西街 5 号 受理中心窗口

23、 022-82822380 022-29039999 宝坻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 118 号 宝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33 号窗口 022-29989833 022-82651100 东丽区行政审批局 东丽开发区一经路 20 号 16-19 窗口 24878355 24988890 宁河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宁河区金华路(原绿洲大厦)宁河区行政审批局综合事项统一接 件窗口 21-24 号 69119630 69119632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融合路 681 号 ,宝策大厦 2 楼 3-46 窗口 66897855 66897384 66897783 6689738

24、6 66897684 66897109 66897108 66897774 66897700 66897710 DB12/T 660 2016 11 66897688 66897771 66897772 66897839 66897891 66897871 66897868 66897831 66897806 66897802 66897128 66897793 66897792 自贸试验区行政审批局(机场片区) 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 166 号投资服 务中心 2 号厅 4 号窗口 84906053 84906611 自贸试验区行政审批局(天津港片区) 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联检服务中心 B 区 1 楼 25603242 25605096 自贸试验区行政审批局(中心商务区片区 ) 滨海新区于家堡融和路 681 号宝策大厦裙房 2 层 022-65810000 022-65817900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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