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 C 65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724.22 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2 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22: Daily chemical product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2017 - 12 - 26 发布 2018 - 05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724.22-2017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
2、文件 1 3 术语 2 4 评定内容 2 4.1 基础管理要求 2 4.2 场所环境 2 4.3 生产设备设施 3 4.4 特种设备 4 4.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4 4.6 用电 6 4.7 消防 7 4.8 危险化学品 7 4.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7 4.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8 4.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8 5 评定细则 9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0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1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7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
3、施要素 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4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8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2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2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0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00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11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14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
4、全生产等级评定细 则 116 DB12/T 724.22-2017 II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DB12/T 724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分为若干部分 :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 3 部分:加油站; 第 4 部分:石油库; 第 5 部 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第 6 部分:食品制造企业; 第 7 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第 8 部分
5、:纺织企业; 第 9 部分:服装制造加工企业; 第 10 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第 11 部分:家具制造企业; 第 12 部分:纸制品制造企业; 第 13 部分:机械制造企业; 第 14 部分:汽车制造企业; 第 15 部分:仓储企业; 第 16 部分:印刷企业; 第 17 部分:机动车维修企业; 第 18 部分:燃气供应企业; 第 19 部分:环卫从业单位; 第 20 部分:科研单位; 第 21 部分:烟草制 品企业; 第 22 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 本部分为 DB12/T 724的第 22部分。 本部分 按照 GB/T 1.1-2009给出 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 天津 市安全生产监督
6、管理局 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 天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启迪智信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一轻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 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 、 纳爱斯正定有限公司 。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袁新民、肖诗元、张秀岩、于湧、徐红军、常莎、王培怡、朱明珠、王鹏 飞、邓艾、韦博元、苗志强 、 汪彤、张蓓、 白黎莎 、 李泽天 、 黄辉 。 DB12/T 724.22-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2 部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日化产品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安全
7、生产等级 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 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8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 3883.1 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 第 1部分:通用要求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 1部分 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 2部分 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 3部
8、分 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4351.1 手提式灭火器 第 1部分 性能和结构要求 GB 4387 工业企业 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 GB 4674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 10892 固定的空气压缩机 安全规则和操作规程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5578 电阻焊机的安全要求 GB 16754 机械安全急停设计原则 GB 23821 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 30871 化
9、学品生产单 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AQ 4238 日用化学产品生产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要求 DL 408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GA 1131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通则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TSG R7001
10、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DB12/T 724.22-2017 2 3 术语 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日化产品 daily chemical products 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化学制品,包括 合成洗涤剂、化妆品、 口腔清洁用品。 4 评定内容 4.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 GB/T 12801和相关标准要求 1) 。 4.2 场所环境 4.2.1 建筑物 建筑耐火等级、建筑物 防火间距 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4.2.2 厂区环境 4.2.2.1 物料应定置摆放,不应随意堆放,并绘制 厂区定置图。 4.2.2.2 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 应分类收集、集中处理
11、 ,有防吹散、污染措施。 4.2.2.3 危险废弃物应有专门存放点,存放点有防渗漏措施,且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回收。 4.2.2.4 人员出入口与主要货物运输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4.2.2.5 厂区道路的宽度和完好情况应符合 GB 4387 和 GBJ 22 的规定,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路基牢固,路面平坦,无台阶、无坑沟 , 盖板齐全; b) 排水管网畅通,路面无积水、积油。 4.2.2.6 照明灯布局合理,无照明盲区,厂区主干道和疏散走道的照度应满足行人和车辆的安全要求;照明灯具完好。 4.2.2.7 厂区门口、 路口等 危险路段的最高车速应规定为 5 km/h。 4.2.3 车间环境 4
12、.2.3.1 制定合理、规范的车间定置图,实现定置管理。 4.2.3.2 车间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 GBZ 1 和 GB/T 50087 的规定。 4.2.3.3 工位器具、料箱应摆放整齐、平稳,人行通道两边不应有 影响人员通行或疏散的突出物或障碍物 。 4.2.3.4 物品定置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标记出存放范围,或设置支架、平台存放; b) 物料堆放应重物在下,轻物在上,易损物品、易倒物品应固定; c) 长物应放倒,立体堆放的材料和物品应限制堆放高度,最高不应超过底边长的三倍; d) 滑动物件应有支架或稳固措施,圆筒产品或工件滚动面不应面向疏散走道; e) 物料摆放不应超高,在垛底与
13、 垛高之比为 1: 2 的前提下,垛高不应超过 2 m。 4.2.3.5 通道和作业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走道保持畅通,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满足 GB 50016 的规定; b) 车行道、人行道上方的悬挂物应牢固可靠;当人行道上方有移动物体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网;处于危险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置防护栏杆,并有警示标识; c) 路面平整,不能有高低落差超过 5 cm 凸凹地面;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d) 排水管网畅通; 1)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 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 的规定
14、。 DB12/T 724.22-2017 3 e) 主干道及人行疏散走道无占道物品; f) 操作工位的脚踏板应完好、牢固,且防滑; g) 生产作业点、工作台面和 疏散走道的照度 应符合 GB 50034 的规定,且照明灯具完好、有效。 4.2.3.6 设备设施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设备间距、设备与墙柱间距,应符合机件的最大活动范围,并确保人员有充足的活动空间; b) 工具箱、工器具等应放置在不影响操作的位置,并确保人员有充足的活动空间; c) 各种操作部件的安装高度,经常使用的应在 0.5 m 1.7 m范围内,不经常使用的应在 0.3 m1.9 m 范围内; d) 各种操作、观察部位布
15、置应便于操作,并符合人机工程学原理。 4.2.4 仓储场所 4.2.4.1 现场应设专人管理;无人值守的仓储场所应定期巡查,保存巡查记录。 4.2.4.2 储存要求应符合 GA 1131 的规定。 4.2.5 安全标 志 4.2.5.1 厂内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符合 GB 5768.2 和 GB 5768.3 的规定。 4.2.5.2 下列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a) 可燃物品库房、危险化学品库房等仓储场所; b) 存放和使用汽油、柴油、燃气、乙炔和氧气瓶、喷码液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c) 变配电站(室)、油浸变压器室、计算机房、档案室、机动车辆充电区域 、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员工宿舍 等
16、消防重点部位; d) 其他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液体、气体、固体的场所。 4.2.5.3 场所的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 4.2.6 建筑物防雷 4.2.6.1 防雷装置应完好有效,其设置应符合 GB 50057 的规定。 4.2.6.2 防雷 装置的管理和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竣工的防雷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向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防雷装置检测,并经过当地气象部门的工程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保存验收资料和记录; b) 每年应在雷雨季节前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 GB 50057 的规定。 4.3 生产设备设施 4.3.1 一般要求 4.
17、3.1.1 生产设备设施的压力、温度等指标应设置相应的显示仪表,并完好有效。 4.3.1.2 生产设备设施应根据其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装置不应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维检修计划需要拆除的,应经有关部门同意,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4.3.1.3 设备设施应保持清洁。 4.3.1.4 设备外露的、且距操作者站立平面不超过 2 m 的旋转部件,应设置防护罩(门)、网或防护栏;防护网、罩等应安装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 4.3.1.5 钢直梯、钢斜梯以及走台、平台防护栏杆的设置应符合 GB 4053.1、 GB 4053.2 和 GB 4053.3的规定。
18、4.3.1.6 表面温度高于 60的配料釜及管道应设置高温警示标识 ,并采取隔离等防护措施 。 4.3.1.7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4.3.2 配料与混合 2) 第 4.2.5.3 条仅适用于天津地区。 天 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425 的规定。 DB12/T 724.22-2017 4 4.3.2.1 加料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粉料加料设备应采用防尘型,或采取封闭管道、整体防护; b) 料斗应固定牢靠, 并定期清堵。 4.3.2.2 配料釜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支座应有足够的强度,接地螺丝应紧固; b) 承压配料釜、蒸汽夹套应密封良好,无泄漏,温度表、压力表、安全阀
19、等安全附件应完好、有效。压力表、安全阀应定期检验; c) 阀门上应设置开关标识; d) 人工加料口直径大于 500 mm 应有防护格栅或通过技术手段减少料口直径; e) 润滑系统应良好,无渗漏。 4.3.2.3 电子磅放置应牢固。 4.3.2.4 移动式储罐罐体内外应无油垢、变形、裂纹、严重锈蚀等情况;滚轮自锁装置应有效。 4.3.2.5 泵和风机的地脚螺栓应紧固,密封性良好。 4.3.2.6 物料管道支撑应牢固合理,无严重腐蚀、泄漏等情况。 4.3.3 灌装与包装 4.3.3.1 灌装机、包装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自动 灌装 机 、包装机的安全门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及其复位装
20、置应完好、有效; b) 输送带 应设置急停开关,急停开关应符合 GB 16754 的规定; c) 灌装机的防喷溅装置应完好、有效。 4.3.3.2 人工包装设备的加热部位应设置防护罩和温度控制装置,且应完好、有效,并设置高温警示标识。 4.3.3.3 口红浇铸设备应采用自动感应或者脚踏板控制;设备的显著位置应张贴禁止肢体进入的标识。 4.3.4 干燥 4.3.4.1 干燥塔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地基应稳固,地脚螺栓应牢靠。 4.3.4.2 干燥塔机体应采取静电消除措施,干燥塔防 雷、防静电接地应每年定期检测,并保存检测报告。 4.3.4.3 干燥塔应设置超温、超压报警装置
21、; 报警装置 应 与控制室联网 。 4.3.4.4 干燥车间内的电气设备设施应符合防尘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阻燃电缆,电缆接线盒应为防尘型或尘密型。 4.3.4.5 热风炉本体应无严重漏风、漏烟、漏气、漏油现象;炉墙无裂纹,炉拱无松垮,隔烟墙无烟气短路 , 热风管应有保温层。 4.3.4.6 燃气管道应固定牢靠、无泄漏。 4.3.4.7 气体喷嘴设施附近应 设置 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4.4 特种设备 4.4.1 特种设备的通用要求应符合 TSG R7001 和相关标准要求 3) 。 4.4.2 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充电设备应保持清洁,无积尘杂物;充电 夹子弹性正常,安放整齐。 4.5 公用辅助用
22、房及设备设施 4.5.1 锅炉房 4.5.1.1 锅炉房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和 GB 50041 的规定。燃油、燃气管道接地良好,螺钉少于5 个的法兰连接处跨接线应完好有效;接地电阻应每年检测一次,并保存记录。 3)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 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 的规定。 DB12/T 724.22-2017 5 4.5.1.2 锅炉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在用锅炉每月进行 1 次企业内部设备检查,保存记录; b) 设备有排气试验装置的,运行时每周应进行 1 次手动排气试验,每月
23、进行 1 次自动排气试验,并做好运行记录; c) 锅炉房应有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设备管理人员每月 1 次的锅炉特种设备检查记录、事件事故记录。 4.5.1.3 锅炉房地面应平整,无积水。 4.5.2 压缩空气站 4.5.2.1 由电力驱动、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 42 MPa 的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离心空气压缩机的压缩空气站及其压缩空气管道应符合 GB 50029 的规定。 4.5.2.2 空气压缩机外露的联轴器、皮带转动装置等旋转部位应设置防护罩或护栏。螺杆式空气压缩机保护盖应安装到位,门、顶盖应关闭。所有紧固件和各种
24、盖帽、接头或装置等应紧固、牢靠。 4.5.2.3 空气压缩机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工作压力达到额定压力时,超压保护装置应能自动切换为无负荷状态; b) 距操作者站立面 2 m 以下设备外露的运动部件和传动装置应安装防护罩或盖; c) 螺杆式空压机的门、盖应确保运行时不应开启或拆卸; d) 活塞式空压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冷却器、油水分离器、排空管应完好、有效。 4.5.2.4 储气罐应定期排污,工业管道应定期清扫。 4.5.2.5 空气压缩机铭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应清晰完好。 4.5.2.6 对于轴功率不小于 2 kW、额定排气压力为 0.05 MPa 5 MPa 的固定式压缩机还应符合
25、GB 10892 的规定。 4.5.3 炊事机械和燃气使用 4.5.3.1 炊事机械及其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炊事机械电源线路应敷设在无泡浸、无高温和无压砸的沿墙壁面 ; b) 炊事机械电源控制开关 应单机单设,且使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 30 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对于受烟尘、雾水等因素影响较大的控制开关应有防护装置; c) 灶台照明应使用防潮灯; d) 搅拌操作的容器应加盖,且 应 设置盖机联锁;联锁装置 应 完好有效 ; e) 绞肉机加料口应确保操作人员手指不能触及刀口或螺旋部位,并备有送料的辅助工具 ; f) 压面机等其它面食加工机械,加料处应有防护装置 ; g) 灶台
26、附近应配备灭火毯、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 4.5.3.2 燃气设施及其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使用管道天然气应符合 GB 50028 的规定; b) 用气设备、液化石油气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 ; c) 不应使用 50kg 以上的罐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烹饪热源;使用两个以上不足 50kg 罐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分散使用,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 5) ; d) 燃气设施应每月检查保养一次 ; e) 应定期对排风机、排油烟系统和管道等进行清洗、保养,并保持记录。 4.5.4 污水处理 系统 4.5.4.1 净化池应定期清理,并配有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防坠落网或其他救生设备。 4.5.4.2
27、污水处理所用的化学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无泄漏。 4.5.4.3 设备在运转时可能产生可燃性气体的,排气管(孔)末(外)端应设置防火装置,主机及附件应使用防爆型设施。 4)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450 的规定。 5) 第 4.5.3.2 条 c)仅适用于天津地区。 DB12/T 724.22-2017 6 4.5.4.4 在进入产生有害气体区域作业时,应穿戴好相 应的防护服,应配备两套以上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等应急救援防护用品。 4.5.4.5 对生产中易造成化学灼伤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事故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清洁设备和喷淋装置,对溅入眼内引起化学性眼炎或灼伤可能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淋
28、浴、洗眼设备。 4.5.4.6 室内的处理装置区域应设置局部通风,气浮池应设置排气设施。 4.5.4.7 储存危险化学品、化学品的药剂罐区应有防泄漏围堰。 4.5.4.8 应根据污水特征和处理设施设置可燃、有毒气体监测和报警设施。 4.5.4.9 污水处理池的四周应设置防护栏,防护栏应完好;池周边应设置无关人员不应入内、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有台阶或可能导致人员跌落的部 位,应设置防止跌落的安全警示标志。 4.5.5 维修设备 4.5.5.1 金属加工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夹具与卡具结构布局合理,零部件与连接部位应完好可靠,与卡具配套的夹具紧密协调; b) 易产生松动的连接部位应有防松脱装
29、置,各锁紧手柄齐全有效; c) 夹卡刀具、工件的螺钉齐全完好,螺丝无不全、滑扣等现象; d) 各类行程限位装置、过载保护装置、顺序动作电气与机械连锁装置、事故联锁装置、紧急制动装置、机械与电气自锁或互锁装置、音响信号报警装置、光电等自动保护装置、指示信号装置等应灵敏可靠; e) 限位装置应安全可靠、位置准确,运动机构的行程限制在规定的范围之 内; f) 操作手柄档位分明、图文标示相符、定位可靠,操纵杆不应因振动和齿轮磨损而脱位; g) 应配备拉屑钩、夹屑钳、扒屑铲、毛刷等清屑专用工具; h) 设备清扫和维护时应停机作业。 4.5.5.2 砂轮机的防护罩、挡屑板、托架、砂轮片以及安装和使用应符合
30、 GB 4674 的规定。 4.5.5.3 电焊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焊机设备及其电气线路应符合 GB 15578 的规定,电气接地及检测应符合 GB 9448 的规定,不应多台设备共用一个开关或用距离较远的闸刀控制 ; b) 设备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或无剧烈振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 c) 室内作业场所应有通风装置 ,多台焊机在同室工作时,应安装强制排风设施。 4.5.5.4 手持电动工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手持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开关、电源线长度、绝缘电阻检测和选用等应符合 GB 3883.1 和 GB/T 3787 的规定; b) 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建立手持
31、电动工具台账,登记种类、数量、保管和使用人、绝缘电阻检测情况等。 4.5.6 其他设备 不属于特种设备的常压锅炉、小型储气罐、工业管道、电动葫芦等设备分别参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的安全附件应定期检测。 4.6 用电 4.6.1 用电一般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 求 6) 。 4.6.2 变压器的固定遮栏高度、通风要求以及警 示标志应符合 GB 50053 和 DL 408 的规定。 4.6.3 高低压配电装置布置、安全净距和通风要求应符合 GB 50053 和 DL 408 的规定。 4.6.4 同一场所内不同等级的变压器,应有明显区别或标志。 4.6.5 发电机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
32、求: a) 发电机应固定位置,移动式发电机有固定保存位置;由专人管理和操作,并定期进行运行测试; b) 使用的油品应在室外单独设置储油桶、罐;室内仅可允许设备自带的储油装置内存放油品; 6) 北京 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 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 的规定。 DB12/T 724.22-2017 7 c) 未经许可其它人员不应进入机房; d) 机房内应有良好的采光和通风;不应堆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 e) 机房内应配有适合扑灭电气火灾灭火器 材。 4.6.6 发电机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发电机设备
33、铭牌应完好、清晰; b) 绝缘、接地故障保护等保护装置应完好、可靠。外露的带电部位及其他危险部位应有防护罩等遮栏与安全警示标志; c) 移动式发电机,使用前应将底架停放在平稳的基础上,运转时不应移动。 4.7 消防 4.7.1 消防一般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7) 。 4.7.2 应每月至少对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的完好情况进行 1 次检查,现场悬挂并保存月度检查记录。 4.7.3 手提式 二氧化碳灭火器每半年应检查 1 次质量,宜用称重法检查,并应符合 GB 4351.1 的规定。 4.7.4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警报装置并有中文标志。 4.8 危 险化学品 4.8.1 危险化学品的一般
34、管理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8) 。 4.8.2 将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分装到多个小型容器内,以便向使用部门发放时,应设置专门的分装场所。 4.8.3 叉车加注柴油应设置加油区域,明确管理人员, 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加油应配备并使用不产生火花的抽油器和油管等工具; b) 现场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检验; c) 加油区域应通风良好; d) 地上储罐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 4.8.4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应进行检查验收、登记,并保存记录;验收内容应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等,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应设置温度和湿度计,并根据储存物质特性确定温度和 湿度控制要求,发现变化及时采取通风、降温、除湿
35、等措施。 4.8.5 危险化学品专柜应明确负责人,钥匙由专人保管,日常应上锁管理。 4.8.6 盐酸储罐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罐体应采用防腐材料,罐体内外无锈蚀、变形、裂纹等情况; b) 在便于观察的位置设置带有保护装置的液位计或设置远程液位监控装置; c) 应设置围堰,且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围堰地面应采取防腐措施; d) 围堰应设置导流渠,并通向专门设置的泄漏物收集池; e) 储罐周边 15 m 内应设置淋洗器和洗眼器; f) 现场应设置防止盐酸泄漏、不应碰撞罐体、当心腐蚀等安全标识。 4.8.7 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化 学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应采取防火措施;机动车辆应
36、安装防火罩。 4.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4.9.1 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的职业危害控制措施应符合 AQ 4238 的 规定 。 4.9.2 产生或可能存在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控制措施应符合 GBZ 1 的相关要求。 4.9.3 产生噪声的设备的职业危害控制措施应符合 GB/T 50087 的 规定 。 7)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 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 的规定。 8)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 的
37、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 的规定。 DB12/T 724.22-2017 8 4.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4.10.1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要求 4.10.1.1 配料与混合的人工加料作业人员应配备防尘口罩、护目镜,其中有毒有害物料加注的作业人员应配备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现场地面滑湿时,现场人员应配备防滑 鞋。 4.10.1.2 灌装和包装作业人员长发应盘在工作帽内。人工包装现场作业人员应配备口罩、手套。噪声 8 h 等效声级 85 dB 的灌装、包装作业现场人员应配备护听器。 4.10.1.3 干燥塔、旋风分离器现场以及研磨、筛选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应配备防尘口罩。 4.
38、10.1.4 盐酸储槽作业和装卸人员,应配置防酸手套等防护用品。 4.10.1.5 模具更换人员应佩戴手套。 4.10.1.6 使用高温水和其他液体进行罐体清洗时 , 作业 人员应 佩戴胶皮手套,防止 烫伤 ;人工清洗时,作业人员应配备防滑鞋、胶皮手套,宜穿戴防护服。 4.10.1.7 电焊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或面罩。 4.10.1.8 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应佩戴呼吸防护装备、全身式安 全带、安全绳、安全帽等防护用品。进入易燃易爆环境的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应穿戴防静电服、防静电鞋;进行涉水作业,应穿戴防水服、防水胶鞋。 4.10.2 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和报废 4.10.2.1 应从具有资质的
39、生产和销售单位购买,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4.10.2.2 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和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应及时更换,并作好登记。 4.10.2.3 应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4.11.1 安全生产行为通则 4.11.1.1 进入生产车间应穿工作服,长发应盘在工作帽内,袖口及衣服角应系扣。 4.11.1.2 作业开始前应 查阅交接班记录,检查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发现隐患立即排除;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开启设备进行作业。 4.11.1.3 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应从事与操作无关的活动。
40、 4.11.1.4 有毒有害物料有毒有害物料加注应有人监护。 4.11.1.5 移动式储罐作业应采取固定措施。 4.11.1.6 人工包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出现胶膜走位、物品堵塞等故障时,应停机降温后操作; b) 不应在设备的高温部位周边放置可燃物; c) 应及时清理封口机周围的杂物; d) 不应将工具等放置在输送皮带上。 4.11.1.7 应定期对干燥塔、旋风分离器巡视检查。 4.11.1.8 更换模具时应停机操作。 4.11.1.9 作业结束后,应关闭电源、气源等,对设备和 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无隐患后,填写交接班记录;如有设备处在检修状态、设备故障待排除等情况,应在交接班记录
41、内说明,并悬挂警示标识。 4.11.1.10 排除设备故障和进行设备清洁保养时,应关闭电源,设置警示牌,宜明确维修人员的名字和联系电话;进入设备内部时,应关闭电源,将开关上锁,钥匙由专人保管或作业人员自带。 4.11.1.11 进入罐体维修作业时,应根据设备特点采取挂吊、支撑等防护措施, 防止罐 体 门落 下 伤人 ;进入构成有限空间的罐体进行维修作业时,应按有限空间作业的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4.11.1.12 设备和作业现场进行紫外线消毒作业前,应确认消毒区域内无作业人 员。 4.11.2 危险作业 DB12/T 724.22-2017 9 4.11.2.1 危险作业审批应符合下列要求:
42、a) 作业前应进行审批,到现场作业时应携带危险作业审批单; b) 审批表中应规定作业地点、作业人员、作业时限、交底人和监护人等; c) 审批前应对现场作业条件、作业前安全准备事项等进行验证并保存记录; d) 人员更换或作业条件变动时,应重新审批。 4.11.2.2 危险作业的安全要求应符合 GB 30871 的规定。 5 评定 细则 5.1 安全生产等级划分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9) 。 5.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见附录 A。 5.3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 评 定细则见附录 B。 5.4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 评 定细则见附录 C。 5.5 生 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
43、等级 评 定细则 见附录 D。 5.6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 评 定细则 见附录 E。 5.7 公用辅助用房与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 评 定细则 见附录 F。 5.8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 评 定细则 见附录 G。 5.9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 评 定细则 求见附录 H。 5.10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 评 定细则 见附录 I。 5.11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 评 定细则 见附录 J。 5.12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 评 定细则 见附录 K。 5.13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 评 定细则 见附录 L。9)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
44、1/T 1322.1 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1 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1 的规定。 DB12/T 724.22-2017 10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 A.1给 出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表 A.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对应条款编号 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不符合要求 , 即为否决。 4.1 2 企业 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不符合要求 , 即为否决。 4.1 3 企业 应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不
45、符合要求 , 即为否决。 4.1 4 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 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不符合要求 , 即为否决。 4.1 5 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应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不符合要求 , 即为否决。 4
46、.4.1 6 企业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不符合要求 , 即为否决。 4.8.1 7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不 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构筑物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或休息室。 不符合要求 , 即为否决。 4.8.1 8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为单层且独立设置。 不符合要求 , 即为否决。 4.8.1 9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墙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墙。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建筑物构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等级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 不符合要求 , 即为否决。 4.8.1 注: 北 京地区 企业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为序号 1、 4、 5
47、、 6、 7、 8 和 9;天津地区 企业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 决条款为序号 1、 4、 5、 6 和 7;河北地区 企业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为序号 1、 2、 3、 4、 5、 6 和 7。 DB12/T 724.22-2017 11 A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表 B.1给出了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 350分。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素分值 评定细项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北京地区 天津地区 河北地区 1 基础管理要
48、求 4.1 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20 4.1 1.1.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c) 安全生产 责任考核及奖惩。 10 1) 责任制度内容或要素不全,每缺一项扣 2 分; 2) 安全生产职责未覆盖所有人员和岗位,每缺 1 个部门 或 岗位的责任制,扣 3 分; 3) 安全生产职责描述不清晰,与实际不符 的 ,扣 3 分 。 4.1 1.1.2 企业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4 1)未制定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不得分;
49、2) 每缺 1 个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扣 3 分; 3) 责任书内容不全的,扣 2 分; 4) 责任书未亲笔签字的,扣 2 分。 4.1 1.1.3 安全生产职责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3 1)未定期评审、更新责任制的, 不得分 ; 2) 其他不符合一项扣 2 分。 4.1 1.1.4 企业应每年考核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 3 缺少部门或人员责任制 履行 情况考核奖惩记录的 ,扣 2 分 。 4.1 DB12/T 724.22-2017 12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素分值 评定细项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得分 扣分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北京地区 天津地区 河北地区 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0 4.1 1.2.1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a)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培训目的、计划、形式、内容、学时及培训档案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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