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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 T 780-2018 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pdf

1、ICS 91.080 P 36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780 2018 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raisal of building safety 2018 - 04 - 12 发布 2018 - 06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780 2018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符号 3 5 鉴定工作基本规定 3 6 鉴定工作技术要求 5 7 专项鉴定 . 13 8 鉴定报告 . 17 9 鉴定档案管理 . 19

2、10 鉴定评价 20 DB12/T 780 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由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 本标准 主要 起草单位:天津市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 、 天津大学 、 天津市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 国质(北京)建设工程检测鉴定中心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路红 、 李剑鹏 、 顾雪峰 、 赵亿 、 于鹏 、 吴泓 、 魏金科 、 周俊 、 张磊 、 张娜 、 吕行 、 刘迪 。 DB12/T 780 2018 1 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3、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技术要求、专项鉴定、鉴定报告、档案管理及鉴定评价的要求。 本标准 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既有房屋的危险性、可靠性、抗震性能 及专项鉴定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件 。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144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292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T 50344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JGJ

4、8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 125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CECS 252 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既有房屋 existing building 已建成 可以验收的和已 投入使用的房屋。 3.2 房屋危险性鉴定 building appraisal of danger 实施一组工作 活动,其目的在于判定被鉴定房屋的危险性程度。 3.3 房屋安全性鉴定 building appraisal of safety 对既有房屋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3.4 房屋 正常使用性 鉴定 building

5、appraisal of serviceability 对既有房屋使用功能的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3.5 房屋可靠性鉴定 building appraisal of reliability DB12/T 780 2018 2 对既有房屋的安全性(包括承载 能力和整体稳定性)和 正常使用性 (包括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进行的调查、检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3.6 房屋抗震鉴定 building seismic appraisal 通过检查既有房屋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3.7 专项鉴定

6、special appraisal 针对既有房屋某特定问题或某特定要求所进行的鉴定。 3.8 房屋安全应急鉴定 building safety appraisal under emergency 为应对突发事件,在接到预警通知 时,对建筑物进行的以 判别 安全隐患为目标的紧急检查和鉴定;同时也指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建筑物的破坏程度及其危险性进行的以排险为目标的紧急检查和鉴定。 3.9 调查 investigation 通过查阅档案、文件,现场勘查和询问等手段进行的信息收集活动。 3.10 检测 testing 对既 有房屋 结构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 的现场测量和取样试验等工作 。 3.11 监测

7、monitoring 对既有房屋结 构状况或作用所进行的经常性或连续性的观察或测量。 3.12 评定 assessment 根据调查 、查勘、检测和分析验算结果,按照规定的标准和 方法对房屋结构或构件危 险性、可靠性、抗震性进行的评 价。 3.13 鉴定单元 appraisal system 根据被鉴定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和结构体系的种类,而将该建筑物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每一区段为一鉴定单元。 3.14 子单元 (结构系统) sub-system(structure system) 鉴定单元中细分的单元,一般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元。 3.15 构件

8、 member 子单元中可以进一步细分的基本鉴定单位。它可以是单件、组合件或一个片段。 3.16 主要构件 (重要构件) dominant member(important member) 其自身失效将导致其他构件失效,并危及承重结构系统安全工作的构件。 3.17 一般构件 (次要构件) common member(less important member) 其自身失效为孤立事件,不会导致其他构件失效的构件。 3.18 DB12/T 780 2018 3 损伤 damage 由荷载、环境侵蚀、灾害和人为等因素造成的构件非正常的位移、变形、开裂以及材料的破损和劣化等。 3.19 倾斜 incl

9、ination 房屋中心线或其墙、柱等,在不同高度的点对其相应底部点的偏移现象。 4 符号 4.1 结 构性能及作用效应: R 结构构件的抗力; S 结构构件的作用效应; 4.2 房屋危险性鉴定评级: uA 、 uB 、 uC 、 uD 房屋基础及楼层危险性鉴定等级 A、 B、 C、 D 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4.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 u、 bu、 cu、 du 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 Au、 Bu、 Cu、 Du 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 部分的安全性等级; Asu、 Bsu、 Csu、 Dsu 鉴定单元安全性等级; s、 bs、 cs 构件或其检查项目的正常使用性等级; As、

10、Bs、 Cs 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正常使用性等级; Ass、 Bss、 Css 鉴定单元正常使用性等级; 、 b、 c、 d 构件可靠性等级; A、 B、 C、 D 子单元可靠性等级; 、 鉴定单元可靠性等级; A r、 B r、 C r、 D r 子单元或其中某组成部分的适修性等级; Ar、 Br、 Cr、 Dr 鉴定单元适修性等级。 4.4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评级: 、 b、 c、 d 构件的可靠性评定等级; A、 B、 C、 D 结构系统的可靠性评定等级; 一、二、三、四 鉴定单元的可靠性评定等级。 5 鉴定工作基本规定 5.1 鉴定人 及行为规范 5.1.1 鉴定 工作 应遵循科学

11、、客观、独立、公正原则进行,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有关的标准、技术文件要求,对工作质量及鉴定报告内容及结果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DB12/T 780 2018 4 5.1.2 鉴定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鉴定工作应设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由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鉴定项目应至少有 2 名鉴定人员参加。 5.1.3 鉴定项目鉴定人、审核人不得兼任。 5.2 鉴 定分类 5.2.1 房屋 安全鉴定包括一般鉴定和专 项鉴定。 5.2.2 一般鉴定 包括: a) 危险性鉴定(危险房屋鉴定) ; b) 可靠性鉴定 ; c) 抗震鉴定 。 5.2.3 专项鉴定 包括:

12、 a) 安全应急鉴定 ; b) 火灾影响鉴定 ; c) 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鉴定 ; d) 渗漏鉴定 ; e)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 。 5.3 鉴定范围 出现 下列情况之一的既有房屋,应进行安全鉴定: a) 房屋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出现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等损坏现象的; b) 房屋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引起损坏现象的; c) 房屋存在拆改结构、改变使用功能或明显加大使用荷载的; d) 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e) 其它影响房屋安全需要进 行专项鉴定的情形。 5.4 鉴定 程序 房屋安全鉴定基本程序按图 1规定进行。 图 1 一般鉴定工作 程序 图 5.5 鉴定受理工作要求

13、DB12/T 780 2018 5 5.5.1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a) 鉴定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文书; b) 委托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c) 房屋勘察设计、施工及使用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资料;涉及结构拆改或加固的项目,还需提供加固设计图、验收资料;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项目应提供新建工程施工相关资料; d) 其他材料。 5.5.2 委托人对所提交材料和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a) 委托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能力范围 的; b) 提供材料不真实的; c) 现场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d) 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5.5.3 对属

14、于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及要求合法,提供材料真实、完整的鉴定委托,鉴定机构 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书或合同 ,可予以受理 。 6 鉴定工作技术要求 6.1 初步调查 6.1.1 初步调查包括下列主要工作 : a) 图纸资料调查 查阅设计、施工资料,如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计算书、设计变更记录、施工图、施工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质量验收文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 录)、定点观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维修记录、历次加固改造图纸等; b) 使用历史调查 查询房屋历史,如原始施 工、历次修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改变以及受灾等情况; c) 使用状况调查 按资料核对房屋现状, 调查房屋 实际使

15、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等; d) 制定详细鉴定 检测 方案,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 和需要配合的工作 。 6.1.2 现场调查要求 如下: a) 对 房屋结构体系,结构整体性现状、目前使用及损伤情况进行查勘并记录; b) 鉴定资料完整的房屋现场核对房屋结构体系、平面布局、使用功能等是否与图纸一致 , 初步查勘 主要损伤及拆改部位,明确详勘重点; c) 鉴定资料不全或无资料的房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查明房屋结 构体系及其完整性,初步 查勘主要损伤构件情况,明确详勘重点。 6.2 鉴定检测方案 6.2.1 房屋安全鉴定检测方案,应根据鉴定类型、范围、目的和国

16、家相关检测鉴定 技术 标准、规范,经初步调查后综合确定。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房屋概况:房屋位置、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建造年代、房屋用途、地震设防等级、周边环境条件、改扩建与修缮历史、装修拆改及加固情况,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信息; b) 鉴定类别; c) 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 d) 鉴定依据:采用的技术标准及规程等; DB12/T 780 2018 6 e) 检测项目和内容、选用的检测方法和抽样方案:统计各种构件的数量,确定其批量及抽 样数量;比对或针对性强的检测项目,应指明具体检测部位; f) 委托方应 提供的资料 及须协助内容 ; g) 检测中的技术要点、安全保障 等 要

17、求; h) 检测成果提交方式; i) 其他。 6.2.2 检测要求 如下: a) 外部缺陷的检测,宜选用全数检测方案; b) 几何尺寸与尺寸偏差的检测,按 GB/T 50344,选用一次或二次计数抽样方案; c) 结构连接构造的检测, 应选 择 直接影响结构 安全和结 构连接的关键部位 进行抽样检测; d) 房屋构件材料强度的检测,按该类材料现行检测标准的相应规定执行 ; 当按检测结果确定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时,按 GB 50292 执行; e) 构件结构性能的实荷 检验,应选择同类构件中荷载效应相对较大和施工质量相对较差的构件;或受到灾害影响、环境侵蚀影响构件中有代表性的构件; f) 按检测

18、批检测的项目,应进行随机抽样,其样本数量应能代表该批次实际情况,最小样本数容量 可 按 GB/T 50344 相关规定 。 6.2.3 鉴定检测主要内容应根据鉴定目的不同,满足相应 GB 50023、 GB 50144、 GB 50292、 JGJ 125的相关要求。 6.3 详细调查 6.3.1 对既有房屋使用条件、环境和结构现状进行 调查与检测,对结构体系及整体牢固性应进行重点调查。 6.3.2 资料完整的房屋,现场核对结构体系、构件布置、使用功 能等是否与原施工图一致,检查房屋主要损伤情况,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抽样检测;资料不完 整的项目,应对其结构体系、结构布置、构件材料强

19、度、混凝土构件的钢筋配置、结构与构件几何尺寸等进行检测,绘制房屋示意图(含建筑平面图、结构布置图) 。 6.3.3 详细调查应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三个部分。 6.3.4 地基基础调查与检测应进行下列工作: a) 查阅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竣工资料,调查房屋实际使用荷载,地基基础变形及稳定情况,上部结构倾斜、扭曲、开裂,地下室和管线等情况。应重点调查基础变形及其在上部结构中的反 应,根据沉降观测数据和上部结构状态判断基础工作状况。 b) 当 需调查 确定地基的岩土性能标准值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应根据查勘和补充勘察结果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及原设计所做的调整进行确定。 c

20、) 基础的种类和材料性能,可通过查阅图纸资料确定;当资料不全或存疑时,可采用局部开挖基础检测,查明基础类型、尺寸、埋深、材料强度,及基础变形、开裂、腐蚀和损伤等。 6.3.5 上部结构调查与检测应进行下列工作: a) 结构体系及其整体 牢固 性 的 调查, 应 包括结构平面布置、竖向和水平向承重构件布置、结构抗侧力作用体系(支撑系统)、抗侧力构件平面布置的 对称性、 竖向抗侧力构件的连续性 、 房屋有无错层、结构间的连系 构造等;对砌体结构还应包括圈梁和构造柱体系 。 b) 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调查,应包括结构构件 的 材料强度、几何参数、稳定性、抗裂性、延性与刚度,预埋件、紧固件与构件连接,结

21、构间的 连 系 等 ;对混凝土结构还应包括短柱、深梁的承载性能;对砌体结构还应包括局部承压与局部尺寸;对钢结构还应包括构件的长细比等 。 c) 结构荷载调查, 主要核实结构上的实际荷载大小,并与设计荷载核对。 DB12/T 780 2018 7 d) 结构缺陷、损伤和腐蚀的调查,应包括材料和施工缺陷、施工偏差、构件及其连接、节点的裂缝、损伤和腐蚀(包 括钢筋和钢构件的锈蚀、砌块和砂浆的酥碱、粉化,木材的劈裂腐朽等)情况。 e) 结构位移和变形的调查,应包括结构顶点和层间位移,受弯构件的挠度与侧弯,墙、柱的 侧倾等。 f) 重点检查内容 : 1) 砌 体结构构件:纵横墙连接部位;裂缝数量及分布、

22、走向、宽度、长度、深度;砌体变形(倾斜);砌块风化等。 2) 混凝土结构构件:裂缝情况;主筋锈蚀情况;材料老化情况;变形(含平面内和平面外的变形)情况。 3) 钢结构构件:焊缝、螺栓等连接形式、连接质量及变形情况;钢构件锈蚀情况;柱脚损伤情况;杆件弯曲变形情况;屋架变形(含平面内和平面外的变形)情况 ; 支撑系统情况 。 4) 木结构构件:木材腐朽虫蛀情况;构件连接是否牢固;构件变形情况;屋架变形情 况(含平面外和平面内的变形);支撑系统情况 。 6.3.6 围护系统的现状调查,应在查阅资料和普查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围护系统的特点进行重要部件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检测;必要时,按现行有关围护系统设

23、计、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抽样检测。 6.4 结构 检测 6.4.1 基本要求 6.4.1.1 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几何尺寸、变形、缺陷和损伤等的检测,可按下列原则进行: a) 对结构、构件 的 材料性能,提供资料完整时,可仅进行 复 核性检测;符合原设计要求时,可采用原设计资料给出的结果;提供 资料不完整或有怀疑时,应进行现场详细检测; b) 对结构、构件的几何尺寸,提供资料完整时,可仅进行现场抽样复核;提供资料不完整或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GB/T 50344 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 c) 对结构、构件的变形,应在普查的基础上,对整体结构和其中有明显变形的构件, 可 按 JGJ 8进行检测

24、; d) 对结构、构件的缺陷、损伤和腐蚀,应进行全面检测,并详细记录缺陷、损伤和腐蚀部位、范围、程度和形态;必要时应绘制其分布图; e) 需要进行结构承载能力和结构动力特性测试时, 可 按 GB/T 50344 等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进行现场测试。 6.4.1.2 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检测时,应区分重点部位和一般部位,以结构的整体倾斜和局部偏移、构件酥裂、老化、构造连接损伤、结构、构件的材质与强度为主要检测项目。 6.4.1.3 钢结构和木结构检测时,应以材料性能、构件及节点连接的变形、裂缝、损伤、缺陷为主要检测项目。 6.4.2 结构构件损伤检测 6.4.2.1 混凝土构件的损伤检测主要包括外

25、观缺陷的检测、内部缺陷的检测、可见裂缝的检测、混凝土碳化深度的检测、钢筋锈蚀检测等项目,检测方法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混凝土构件外观缺陷的检测 可 采用目测与量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 b) 混凝土构件内部缺陷的检测可采用超声法、雷 达法等非破损方法进行 ; c) 混凝土构件裂缝的检测采用目测与量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 d) 混凝土碳化深度可采用滴注酚酞试剂的方法进行测试 ; DB12/T 780 2018 8 e) 混凝土构件中钢筋锈蚀状况可采用精密二氧化碳含量法、电位法、电阻法、电流法检测,必要时采取局部破损的方法进行检测钢筋锈蚀率 ;对于采用海砂等含有对钢筋有害物质进行浇筑的混凝土和

26、沿海地区受对钢筋有害物质外侵严重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宜检测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 6.4.2.2 砌体构件的损伤检测主要包括裂缝、倾斜、风化及破损检测等项目,具体检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砌体构件裂缝检测采用读数显微镜、裂缝测宽仪等工 具测量裂缝宽度,大于 1mm 的裂缝可用钢直尺进行测量;裂缝长度可采用钢直尺测量,必要时采用软线测量 ; b) 砌体构件风化的范围、程度和深度可采用目测法,必要时采用钢尺测量,对破损应确定损伤部位、范围和损伤程度。 6.4.2.3 钢构件的损伤检测主要包括钢构件的腐蚀检测、焊缝连接检测、螺栓连接检测等项目,具体检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钢构件腐蚀检测可通过

27、现场观察,并辅助游标卡尺、金属测厚仪等工具 ; b) 焊缝高度检查可采用量具卡规进行测量 ; c) 焊缝无损探伤方法有:金属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 射线探伤 和渗透探伤 ; d) 螺栓连接的检测方法宜为观察、锤 击检查等。 6.4.2.4 木构件的损伤检测主要包括木构件自身的损伤检测及木构件连接的损伤检测等项目 , 一般采用外观检查和量尺检测 。 6.4.3 材料强度检测 方法 6.4.3.1 混凝土抗压强度 的 检测可采用钻芯法 、 回弹法、 超声回弹综合法、后装拔出法 等方法 。 6.4.3.2 砌体结构材料强度检测 按测试内容可分为下列几类: a) 砌体抗压强度:原位轴压法、扁顶法、切制

28、抗压试件法; b) 砌筑砂浆强度:推出法、筒压法、砂浆片剪切法、贯入法、砂浆回弹法、点荷法、砂浆片局压法、射钉法; c) 烧结砖 抗压强度: 回弹法、 现场取样法进行检测 。 6.4.3.3 钢筋强度检测 宜 采用现场取样 的 方法 。 6.4.3.4 钢 板 材料强度检测可采用 里氏硬度法 、化学分析法或现场截取等方法 进行检测 。 6.4.3.5 木结构材料强度检测可采用钻芯法、切割法等方法进行检测。 6.4.4 倾斜测量 6.4.4.1 房屋及构件倾斜测量测点可根据其外观及受力位置进行布置 。 6.4.4.2 房屋及构件倾斜测量可采用投点法、小角法、前方交会法等方法测量;对于通视条件较差

29、,或视距较短的情况下可采用吊垂球法或采用全站仪配合目镜弯管进行测量。 6.4.4.3 用于房屋或构件变形的测点布置、数据处理 、 测量仪器及其精度应符合 JGJ 8 的 相 关规定。 6.4.5 沉降变形测量 6.4.5.1 房屋沉降监测应采用光学水准测量通过设置稳固的基准点,在房屋上设置观测点,对房屋沉降量进行定期 观测。对于特殊建筑或通视条件较差的建筑可采用静力水准测量。 6.4.5.2 沉降测量 基准点应设在房屋变形范围以外,便于长期保存和观测的稳定位置,检测时应对基准点进行稳定性检查。每一测区的基准点不应少于 3 个 ; 对于小测区,当确认点位稳定可靠时 , 可少于 3 个,但连同工作

30、基点不得少于 3 个。 6.4.5.3 沉降观测点的布置数量 和 观测标志的制作按 JGJ 8 的 相 关规定执行。 6.4.5.4 房屋沉降监测 应 布设成闭合路线 ; 确有困难 的 ,可布设成水准支线,水准支线 应 往返观测。 DB12/T 780 2018 9 6.4.5.5 房屋沉降水准测量等级、精度要求、数据处理相对沉降的计算以及相关的技术要求按 JGJ 8的规定执行。 6.4.5.6 对于相邻施工对房屋的影响,沉降监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 a) 监测频率应根据相邻工程的施工工艺和地基土的类型确定 ; b) 相邻施工结束后尚应继续进行观 测, 后续持续监测时间由委托方及鉴定单位协商

31、确定, 直至 符合 稳定 标 准 为止 。 6.4.5.7 观测过程中,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高监测频率: a) 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 b) 监测数据 变化较大或者速率加快; c) 基坑 及周边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泄漏; d) 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或超过设计限值; e) 周边地面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f) 相邻施工对所鉴定房屋存在可能影响的关键节点期间 ; g) 其它。 6.4.5.8 沉降是 否进入稳定阶段, 应 根据 JGJ 8 或天津市相关规定 判定。 6.4.6 荷载试验、荷载取值及技术要求 6.4.6.1 恒载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a) 材料和构件

32、的自重标准值,应根据构件和连接的实际尺寸,按材料或构件的单位自重标准值计算确定。材料或构件的单位自重标准值按 GB 50009 的规定采用。 b) GB 50009 中尚未规定单位自重标准值的材料或构件,以及对该材料或构件的单位自重标准值有怀疑的,应通过实测确定材料或构件的单位自重。 6.4.6.2 结构构件的结构性能可 采用 非破坏性的现场荷载试验 进行检验 。现场荷载试验的结构构件应具有代表性,位于受荷最大、最薄弱 的部位。 6.4.6.3 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相关检测技术标准、规程的要求;当怀疑检测数据有异常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5 复核验算 6.

33、5.1 复核验算的分析方法按 国家 现行相关 规范 、标准 规定 执行。 6.5.2 计算 模型 应 与建筑物 实际受力 和 构造状 况相 符 。 6.5.3 采用现行设计规范为依据,应结合建设年代等因素综合分析,查找房屋结构不足的部分。 6.5.4 构件 和 结构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 , 并 考虑 锈蚀、腐蚀、腐朽、虫蛀、风化、局部缺陷或缺损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 6.5.5 构件材料强度标准值应根据实际检测数据确定,若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 的性能退化或设计、施工偏差,可取原设计的标准值。否则,按 GB 50292 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确定其标准值。 6.5.6 必要时,结构

34、构件可通过现场荷载试验评价结构承载能力和使用性能。 6.6 鉴定 分析 6.6.1 在详细调查、结构构件检测及复核验算的基础上,结合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分析。 6.6.2 分析要求 : a) 对房屋构件损伤位置、形态、特征及危险性进行分析归类; DB12/T 780 2018 10 b) 根据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检测技术标准、规程的要求,判断检测数据准确性,检测数据不得随意舍弃; c) 结合检查及检测,分析结构状态、损伤原因及其危害性。 6.6.3 分析重点 : a) 结合现场检查、检测,分析设计、施工 、使用功能及环境改变、结构拆改等对房屋的影响; b) 根据房屋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承载

35、力等因素,分析存在问题对结构的影响和危害程度; c) 区分主要构件和一般构件,分析各损伤构件的影响程度和范围。 6.7 等级评定 6.7.1 评级依据及基本要求 6.7.1.1 房屋等级评定应按 与鉴定内容相对应的鉴定标准要求进行;同一鉴定单元的等级评定 不应采用两种及以上的鉴定标准评定。 6.7.1.2 按安全为主,使用并重的原则,结合房屋结构情况,综合评定房屋安全等级。 6.7.2 房屋危险性等级评定 6.7.2.1 评定 原则 : a)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地基危险性状态和基础及上部结构的危险性等级按下列两阶段 进行综合评定:第一阶段为地基危险性鉴定,评定房屋地基的危险性状态;第二阶段为

36、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综合评定房屋的危险性等级。 第二阶段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应按三层次进行:第一层次构件危险性鉴定,第二层次房屋基础及楼层危险性鉴定,第三层次房屋危险性鉴定。 b) 构件危险性鉴定根据现场详勘情况,按 JGJ 125 有关条款,确认构件危险性。 c) 根据构件危险性等级,对房屋基础及楼层危险性按 JGJ 125 有关条款进行评级。 d) 当构件危险性呈关联状态时,应联系结构的关联性判定其影响范围。当地基评定为危险状态时,应将房屋评定为整幢危房。 6.7.2.2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房屋的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 构件的危险性程度判定为基础,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判断

37、: a) 各危险构件的损伤程度; b) 危险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重要性、数量和比例; c) 危险构件相互间的关联作用及对房屋整体稳定性的影响; d) 周围环境、使用情况和人为因素对房屋结构整体的影响; e) 房屋结构的可修复性。 6.7.3 民用建筑可靠性等级评定 6.7.3.1 安全性鉴定等级评定 : a) 综合评定分三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构件安全性鉴定,第二 层次为房屋子单元(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安全性鉴定,第三层次为房屋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 b) 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根据构件的不同种类 (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砌体结构构件和木结构构件),按 GB 50292 中相关章

38、节检查项目, 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 , 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 DB12/T 780 2018 11 c) 子单元的安全性鉴定将房屋结构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划分为三个子单元 , 按 GB 50292 相关章节 规定的鉴定方法和评级标准进行评定 ; d) 鉴定单元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 子单元 的安全性等级 , 以及 与整幢房屋有关的其他安全问题进行评定 , 按 GB 50292 评级 原则进行。 6.7.3.2 正常使用性等级评定 : a) 构件的正常使用性等级根据不同的材料种类 , 按各构件的位移或变形、裂缝、锈蚀钢材、风化砌体和腐朽木材等检

39、查项目 , 分别评定每一受检构件的等级 , 并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 类 构件的 正常使用性 等级 ; b) 子单元的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将房屋结构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子单元 , 按 GB 50292 相关章节 规定的方法和 评级 标准进行评定 ; c) 鉴定单元 的正常使用性鉴定评级 , 应根据子单元的正常使用性等级 , 以及与整幢房屋有关的其他使 用功能问题 , 按 GB 50292 评级 原则进行。 6.7.3.3 可靠性等级评定 应按 GB 50292评级方法, 以其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的等级为依据逐层进行。 6.7.4 工业建筑可靠性等级评定 6.7.4.1 安全性

40、鉴定等级评定 : a) 构件的安全性等级评定,应根据构件的不同材料种类,按构件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两个项目评定,并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该类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b) 结构系统安全性等级评定,应 将房屋结构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 结构系统 元按 GB 50144 规定的 相关 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定 。 6.7.4.2 正常使用性等级评定 : a) 构件的正常使用等级应根据构件的不同类 型,按构件裂缝、变形、偏差、缺陷、损伤和腐蚀等项目评定,并取其中较低等级作为构件的正常使用性等级。 b) 结构系统 正常使用性鉴定 评级将房屋结构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划分为三个 结构系

41、统 按 GB 50144 规定的 相关 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定。 6.7.4.3 可靠性等级评定 应 根据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系统系统的可靠性等级评定结果,以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为主,按 GB 50144 规定的 相关 方法 确定。 6.7.5 抗震鉴定 a) 对鉴定房屋根据其使用功能、地区的设防烈度,按照 GB 50223 的要求,划分其设防类别(甲、乙、丙、丁类)。 b) 根据房屋 的建造年代和实际需要,选择后续使用年限,确定其抗震鉴定方法,即划分为 A、 B、C 类建筑。 c) 根据房屋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d

42、) 按 GB 50023 对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 6.8 处理建议 6.8.1 房屋危险性鉴定 处理建议 6.8.1.1 对于存在危险构件的房屋,可根据危险构件的破损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选择下列处理措施: a) 减少结构使用荷载; DB12/T 780 2018 12 b) 加固或更换危险构件; c) 架设临时支撑; d) 观察使用或停止使用; e) 拆除部分或全部结构。 6.8.1.2 对评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屋,可按下列方式进 行处理: a) 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 b) 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 安全 技术措施后,可解

43、除危险的房屋 ; c) 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 d) 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 e) 按相关规定处理:适用于有特殊规定的房屋。 6.8.2 民用建筑可靠性 鉴定 处理建议 6.8.2.1 对承重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性鉴定所查出的问题,应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a) 减少结构上的荷载; b) 加固或更换构件; c) 临时支顶; d) 停止使用; e) 拆除部分结构或全部结构。 6.8.2.2 对承重结构或构件的使用性鉴定所查出的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采取下列措施: a)

44、考虑经济因素而接受现状; b) 考虑耐久性要求而进行修补、封护或化学药剂处理; c) 改变使用条件或改变用途; d) 全面或局部修缮、更新; e) 进行现代化改造。 6.8.2.3 鉴定报告中应对可靠性鉴定结果进行说明,并应包含下列内容: a) 对建筑物或其组成部分所评的等级,应仅作为技术管理或制定维修计划的依据; b) 即使所评等级较高,也应及时对其中所含的 cu 级、 du 级构件及 Cu 级、 Du 级检查项目采取加固或拆换措 施。 6.8.3 工业建筑可靠性 鉴定 处理建议 对各鉴定单元的安全性被评为 c、 d级构件及 C、 D级 结构系统的应有针对性提出处理建议。在结构系统或构件正常

45、使用性评定中,有 c级构件或 C级结构系统时,也应提出处理建议。 6.8.4 抗震鉴定 处理建议 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应提出后续使用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 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 提出相应的 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更新等 抗震减灾对策。 7 专项鉴定 7.1 安全应急鉴定 DB12/T 780 2018 13 7.1.1 基本要求 : a) 鉴 定人员应在最短时间赶赴现场,进入现场后鉴定人员应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b) 鉴定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应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并

46、做好相关证据保全工作; c) 突发事件对房屋的影响程度及发展趋势,应根据现场初步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初步判断; d) 安全应急鉴定根据国家现行鉴定标准的相关条款对受损结构构件的危险性进行判断 ; e) 根据调查情况、现场查勘情况出具房屋安全应急检查意见书,为决策机关或委托方应急处理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支撑 。 7.1.2 工作内容 : a) 收集受损房屋相关工程资料、使用情况、周边影响因素等; b) 调查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损伤 范围、影响程度、灾害原因等; c) 迅速开展初步调查,初步判断房屋受损状况; d) 出具房屋安全应急检查意见书,明确提出初步鉴定结论和应急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

47、具有可操作性。 7.2 火灾后房屋结构鉴定 7.2.1 火灾后房屋结构鉴定以房屋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为主,通过火灾后初步鉴定和详细鉴定两阶段分析确定结构损伤程度。鉴定应依据 CECS 252、 GB 50292、 GB 50144 进行。 7.2.2 基本要求 : a) 发生火灾后应及时对房屋结构构件进行查勘鉴定。现场查勘、检测应在具备工作面及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对有垮塌危险的结构构件,应首先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b) 房屋结构烧损严重、无加固修缮价值和烧损轻微的一般房屋结构,可仅进行初步调查;其他宜进行详细鉴定。 c) 火灾后房屋结构鉴定调查和检测的对象应为整幢房屋结构,

48、或者是相对独立的部分结构。对于局部小范围火灾,经初步调查确认受损范围仅发生在有限区域时,调查和检测对象可仅考虑火灾影响区域范围内的结构和构件。 d) 火灾后结构分析应针对不同结构或构件(包括节点连接),考虑火灾后结构残余状态的材料力学性能、连接状态、结构几何形状变化和损伤等进行。 e) 火灾后结构构件校核应考虑火灾作用对结构材料性能、结构受力性能的不 利影响,按照现行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 f) 初步鉴定应评定各类结构构件的损伤状态等级。详细鉴定应评定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g) 委托人要求对房屋整体安全性或可靠性进行鉴定的,应根据相关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 7.2.3 工作内容 :

49、a) 初步鉴定内容: 1) 了解火灾的基本情况,检查房屋结构损伤程度,收集受火灾影响房屋的相关资料,编制鉴定工作计划书。 2) 根据火灾过程、火场残留物状况初步判断结构所受的温度范围和作用时间。 3) 根据结构构件损伤状态特征,对结构构件进行初步鉴定评级。 4) 对不需要进行详细鉴定的房屋结构编制鉴定报告。 b) 详细鉴定内容 : 1) 火灾 作用详细调查与检测分析。 2) 对受 火灾 和未受 火灾 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进行抽测,对受 火灾 结构构件的损伤程度进行全面检测。 DB12/T 780 2018 14 3) 根据受 火灾 结构构件的实测材料参数、构件损伤等情况,对结构承载力进行验算复核。 4) 根据结构分析和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复核结果,对结构构件安全性进行详细鉴定评级,并编制鉴定报告。 7.2.4 对结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导致次生灾害发生的房屋,应及时向委托人发出险情告知书,同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3 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鉴定 7.3.1 施工对相邻房屋影响鉴定是指开挖、降水、打桩等工程施工对相邻房屋影 响的鉴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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