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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097-2014 低硫煤及制品.pdf

1、ICS 75.160.10 Y 89 备案号: 42962-2014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 097 2014 代替 DB11/ 097-2013 低硫煤及制品 Low sulfur coal and its products 2014 - 06 - 25发布 2014 -08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0972014 I 目 次 前言 .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质量要求 . 2 5 试验方法 . 3 6 抽检规则 . 4 7 包装和标识 . 5 8 储存、装卸与运输 . 6 DB11/ 097201

2、4 II 前 言 本标准第 4.1条、第7 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 本标准根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11/ 097-2013低硫散煤及制品。本标准与 DB11/ 097-201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工业用煤、民用煤的定义(见 3.2、3.3 ) 产品按照工业用煤、民用煤分成两大类,调整了部分产品的质量指标,给出了过渡期内民用块 煤质量指标(见 4.1、4.2, 2013年版的 5.1、 5.2) ; 增加了 其他型 煤、块煤 限下 率 指标及检 测方法(见 4.1、5.2.7 ); 增加了块煤抽 样规则, 修改 了 其他型 煤的抽

3、样规则(见 6.4.2.2, 2013年版的 7.2.3) ; 相应修订 了判 定规则(见 6.5,2013 年版的 7.3); 增加了包装、标识的要求(见 7)。 本标准 由北京市 质量 技术 监督局提 出并归口 。 本标准 由北京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 北京市 质量 技术 监督局组织实施 。 本标准起草 单位 :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北京市 煤炭 产品质量 监督 检验 站)、 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 、 朝阳区 产品质量 监督 检验 所、门头沟区 产品质量 监督 检验 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 人: 张希庆 、 王忠 民、 戴春明 、刘京来、 李志凯 、徐明 、刘景 。 本标

4、准 所代替标准的 历次 版本发布情况为 : DB11/ 097 1998 、 DB11/ 097 2004、DB11/ 097 2013 。 DB11/ 0972014 1 低硫煤及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硫煤及制品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抽检规则、包装和标识、储存、装卸与运输。 本标准 适用 于除电厂 用煤和 原料 用煤 以外 的工业用煤及民用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 不可少 的。 凡是 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 注日 期的版本 适用 于 本文 件。凡 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的 修改单 )适 用于 本文件。 GB/T 2

5、11 煤中 全水 分的 测定方法 GB/T 212 煤的工业分 析方法 GB/T 213 煤的 发热 量测 定方法 GB/T 214 煤中 全硫的 测定方法 GB 474 煤 样的制 备方法 GB 475 商 品煤 样人 工采取 方法 GB/T 483 煤炭 分析 试验方法一般 规定 GB/T 3715 煤质及煤分 析有关 术语 GB/T 19494.1 煤炭 机械 化采样 第 1部分: 采样 方法 GB/T 19494.2 煤炭 机械 化采样 第 2部分:煤 样的制 备 GB/T 25214 煤 中全 硫测 定 红 外光谱 法 MT/T 1 商 品煤 含矸 率和 限下率 的测 定方法 MT/

6、T 748 工业 型煤 冷压强度测 定方法 MT/T 925 工业 型煤 落下 强度测 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483、 GB/T 3715中界定的以 及下 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 本文件。 3.1 原料用煤 coal used as a raw material 经 化 学过 程将 其中有 效成分 转 化至新 产品 所使 用的煤 炭 。 例 如: 炼焦 、 造气 、 液化等生 产工 艺过程 中所使 用的煤 炭。 3.2 工业用煤 industrial coal 用于发电 、冶 金、化工、 医药、 建材 、供热等 工业用 途 的煤 炭。 DB11/ 0972014 2 3.3 民用煤

7、civil coal 用 于 居民 炊事 、取暖等 用途 的煤 炭。 3.4 型煤 briquette 将粉碎或细小颗粒 的煤 料以适当 的工 艺和 设备 加工成 具 有一 定几何形状 (如 椭圆形 和圆柱形等)、 一 定 尺寸 和一 定理 化性 能的块状燃 料。 注 :包括蜂窝煤和其他型煤。 4 质量要求 4.1 质量指标 低硫煤及制品的质量指标 应符合表 1的要 求。 表1 质量指标 项目 工业用煤 民用煤 a蜂窝煤 其他型煤 块煤 灰分(A d )/% 12.50 31.00 25.00 16.00 挥 发 分 (V daf )/% 37.00 10.00 12.00 10.00 全硫(

8、S t , d )/% 0.40 0.40 0.40 0.40 发热量(Q gr , d )/( MJ/kg) - 21.00 24.00 - 冷压强度 (干煤) /(N/个) - 直径/ 边长为 100mm: 600 其他:700 400 - 落下强度(干煤)/% - - 80 - 25mm孔径限下率/% - - 15.00 15.00 注 1:干煤是指达到空气干燥状态的试样。 a 民用煤应选用蜂窝煤和其他型煤,在至2017 年的过渡期内,块煤可作为补充产品。 4.2 蜂窝煤规格质量指标 蜂窝煤的规 格质量指标 应符合表 2的要求。 DB11/ 0972014 3 表 2 蜂窝煤规格质量指标

9、 项目 规格尺寸 mm 样 品质量 g/个 圆形(直径/ ) 100 mm 100 105 780 125 mm 125 130 1250 220 mm 220 225 4120 正 方 形 ( 边长) 100 mm 100 105 1100 150 mm 150 155 2000 180 mm 180 185 3000 注:样品质量是指换算到全水分为10.0% 时 的质量。 4.3 辅料 型 煤加工过 程中 的各种辅 料、添 加剂 应无毒 、无害 、无异味 ,在 型煤 使用过 程中不 产生 二次 污染。 型 煤加工 宜添 加固 硫剂 、助 燃 剂等 。 5 试验方法 5.1 煤样的制备 煤

10、样 的制 备按 GB 474、GB/T 19494.2 的规定 执行 。 5.2 质量指标检测 5.2.1 全水分 全水分的检 测按 GB/T 211的规定 执行 。 5.2.2 灰分和挥发分 灰 分和 挥发 分的检 测按 GB/T 212的规定 执行 。 5.2.3 全硫 全硫的检 测按 GB/T 214或 GB/T25214的规定 执行 。 5.2.4 发热量 发热量的检 测按 GB/T 213的规定 执行 。 5.2.5 冷压强度 冷压强度 的检 测按 MT/T 748的规定 执行 。 5.2.6 落下强度 落 下 强度 的检 测按 MT/T 925的规定 执行 。 DB11/ 0972

11、014 4 5.2.7 限下率 限下率 的检 测按 MT/T 1的规定执行 。 5.3 蜂窝煤规格质量指标检测 5.3.1 规格尺 寸 使用最小 分 度值 为 0.1mm的量 具 测量。从 成品 库中随 机抽取5 块, 现场测 量, 取 5块的平均值 ,根据 数字修 约规则 保留到 整数 。 5.3.2 样品质量 使 用 最小 分度 值为 0.1g的量 具 测量。 从成品 库中 随机 抽 取5 块, 现场 测量, 取 5块的 平均值 , 并 折合 到 全水 分含 量为 10.0%时的质量,根据 数字 修约 规则 保留到 整数 。 6 抽检规 则 6.1 进厂检验 煤 炭 产品的 经销企 业和

12、使用 单位 在煤 炭产品 进厂 时, 应 按表 3要求的 项目 进行进 厂 检验。 表3 检验项 目表 项目 检验方法 出厂检验/ 进厂检验 型式检验 工业 用煤 民用煤 民用煤 蜂窝煤 其他型煤 块煤 蜂窝煤 其他型煤 灰分 GB/T 212 挥 发 分 GB/T 212 全 硫 GB/T 214或 GB/T25 214 发热量 GB/T 213 冷压强度 MT/T 748 落 下 强度 MT/T 925 限 下 率 MT/T 1 规 格 尺寸 实际测量 样品质量 实际测量 注:表示需要检测的项目。 6.2 出厂检验 煤 炭 产品的生 产经 营企业、 经 销企 业 应按 表 3要求的检验项目

13、 进行 出厂 检验。出 厂 的产品应 经检验 合 格后 ,方 可出 厂, 并附 有产品 合格证 或产品质量 报告。 6.3 型式检验 6.3.1 下 列情况 之一 时, 应进行 型式检验: a) 新产品 投产 或老 产品 转厂 生产的定 型鉴 定; b) 正式生 产后 ,如 结构 、材 料、工 艺有 较大 改变, 可能 影响 产品性 能时 ; DB11/ 0972014 5 c) 批量生 产间断 、停 产后又重 新 恢复 生产 时; d) 出厂检验 结果 与上 次型 式检验有 较大 差异时 ; e) 质量监督 机构 提出 进行 型式 检验要求 时。 6.3.2 型 式 检验 项目 应符合表 3

14、的要求。 6.4 抽样规 则 6.4.1 工业用煤 6.4.1.1 人工采 样按照 GB 475的规定 执行 。 6.4.1.2 机械化 采制 样按照 GB/T 19494.1和 GB/T 19494.2的规定 执行 。 6.4.1.3 将从一个采 样单 元中所 采取 的 全部 子样 混合 均匀 , 并 按照 GB 474的要求 进行破 碎、 缩分, 最 终缩分出 2份 样品, 每份 质量不 应小 于 2.0kg,分 别封存, 一份 进行 质量指标检验, 一份 留存。 6.4.2 民用煤 6.4.2.1 蜂窝煤 6.4.2.1.1 从 蜂窝 煤成品 库或 集中 存放地随 机抽 取 5块, 待直

15、径 /边长 、 样 品质量检 测完成 后 或直 接任 取 其中 的 2块分 别封 存, 一块进行 质量指标检验, 一块留 存。 6.4.2.1.2 若 需进行 冷压强度 试验 时, 应 重新 随机 抽取 5块 蜂窝 煤 作为 试验用 样, 取 5块蜂窝 煤的 平 均值作 为报 出结果 。 6.4.2.2 其他型煤及 块煤 6.4.2.2.1 从 已 包装 好的产品 中随 机抽 取 2袋 ( 箱)及 以 上 样 品,按照 GB 474规定的 棋盘 法 或条带截 取 法 缩分出 2份, 每份 质量 不 应小于 4.0kg,分 别封 存, 一份 进行 质量指标检验, 一份 留存。 6.4.2.2.2

16、 若 需进行 冷压强度项目 试验 时, 从上 述抽 取的 总样中 分 取出 不应 少于 MT/T 748规定的 最少 试验用 样 2倍的 样品。 6.4.2.2.3 若 需进行 落下 强度项目 试验 时, 从上 述抽 取的 总样中 分 取出 不应 少于 MT/T 925规定的 最少 试验用 样 2倍的 样品。 6.4.2.2.4 若 需进行 限下 率项目 试验 时, 从上 述抽 取的 总样中分 取 出不 应少于 GB 475规定的粒度 分析 总 样 最小 质量的 样品。 6.5 判定规 则 6.5.1 工业用煤 灰 分、 挥发 分和 全硫 三项 指标中有 一项不合 格时 ,应判定 为不合 格。

17、 6.5.2 民用煤 6.5.2.1 蜂窝煤 灰分、 挥发 分、 全 硫、 发热 量、 样 品质量和 冷压强度 六项指标 中有 一项不合 格时 , 应判 定为 不合格。 6.5.2.2 其他型煤 灰 分、 挥发 分、 全硫、 发热 量、 落下 强度 、 冷压强度 和 限下 率七 项指标 中有 一项不合 格时, 应判定 为 不合 格。 DB11/ 0972014 6 6.5.2.3 块煤 灰分、 挥发 分、 全硫和 限下 率 四项 指标 中有 一项不合 格时 ,应判 定为 不合 格。 7 包装和标 识 7.1 包装 7.1.1 民用煤产品( 蜂窝 煤除外 )应使 用包装 袋或 包装 箱进行包装,

18、包装 袋或 包装 箱上应有 标识。 7.1.2 包装允许短缺 量为 标注 净质量的 1%。 7.2 标识 7.2.1 标识应 采用 防水 、防腐蚀 、不易 破损 的材 质制 作,标识内 容易 于长 期保 持。 7.2.2 标识应 随煤 炭产品 一起 流转 。 7.2.3 标识应 符合 国家 或北京市 相关规定, 不应以 错误 的、 易 引起 误解 的或 欺骗 性的方式 描述 或介绍 煤炭 产品, 不应 标注 与产品 信息 、生 产单位 信息无 关的 其他 信息 。 7.2.4 标识应 包括 以下主要内 容: 产品名称 ; 生产者 或经 销者 的名称 和地址; 执行标准 号; 生产日 期与 批号 ; 规格型 号; 净质量 ,单位 kg; 企业投 诉电 话。 8 储存、 装卸与运输 8.1 煤炭及制品的储存 场地 应干 燥 、平 整并 符合 环保 要求,有 防雨 、防 水、 防尘 等措施 。 8.2 民用煤装卸及运输过 程中 ,不应 剧烈碰撞 、振动 。 8.3 运输过 程中应 采取 有效 防尘 及 防遗撒措 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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