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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044-2014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pdf

1、ICS 13.040.50 Z64 备案号: 42349-2014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 044 2014 代替 DB11/ 044-1999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gasoline vehicles under two speed idle conditions 2014 - 05 - 25发布 2014 - 07 - 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0442014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III

2、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试验项目 . 2 5 试验方法 . 3 6 测试设备 . 3 7 标准限值及要求 . 3 8 检查流程及判定 . 4 DB11/ 044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 DB 11/ 044-1999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DB 11/ 044-1999。 本标准与 DB 11/ 044-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的适用范围由汽油车扩大至装用以汽油、液化石油气( LPG)和天然气( NG)为燃料的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 修改了 高怠速

3、转速 ; 将 汽油车 限值改为 强制性要求; 增加 了排放控制 装置外观检查和车 载诊断 ( OBD) 系统 相关 试验 内容 。 本标准由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并归口 。 本标准由 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1X年 05月 25日批准。 本标准由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 实施。 本标准起草 单位 :北京 汽车 研究所有 限公司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本标准主要起草 人: 李颖林 、 梁宾 、肖亚平 、高杰 。 DB11/ 0442014 III 引 言 为 控制 机动车 排气 污染, 改善北京市 大气 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 法 的规 定 ,制 定本标准。 本标准 依据G

4、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 排 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 量 方法(双怠速法及 简易 工况法) 制 定 ,同时参考 DB 11/122-2010在 用汽油车 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 限值及测 量方法 的相关 技 术 内容 。DB11/ 0442014 1 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油车 双怠速污染物 的排放 限值及测 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 于装用以汽油、液化石油气( LPG)和天然气( NG)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的 在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 于本文件的 应用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 注日 期 的引用文件 , 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适用

5、 于 本文 件。凡 是不注 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包括 所有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文件。 GB 1828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 排 气污染物排放 限值及测 量 方法( 双怠速 法及 简易工况 法)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 及 挂车 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文件。 3.1 双怠速工况 two speed idle conditions 双怠速工况 指怠速 与高怠速工况 。 怠速工况 指发动机 无负 载运 转状 态 。 即离合器处 于接合 位置、变 速 器处 于空挡 位置 (对于 自动变 速箱的车 应处 于 “停 车 ”或“P ”挡位 ); 采

6、用化油 器供油 系统 的车 , 阻风门 应处 于全开 位置 ;油 门踏板处 于完全松开 位置 。 高怠速工况 指满足上述 ( 除最后一 项) 条件, 用 油 门踏板 将 发动机 转速稳 定控制在 50%额定转速 或制造厂技 术文件 中规定的高怠速转速时的 工况 。本标 准 中将 轻型 汽车的 高怠速转速规定为 2500100r/min , 重型 汽车的 高怠速转速规定为 1800100r/min; 如有特殊 规定的 ,按照 制造厂技 术文件 中规定的 高怠速转速 。 修改自 GB18285-2005,定义 3.14 3.2 污染物 exhaust pollutants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 在双怠

7、速工况 下,排 气 管 排 出的 一氧化 碳 ( CO)和 碳氢 化合 物 (HC)的 体积排放 浓度。 一氧 化碳 的体积分数 以 “% ”表示 ; 碳氢 化合物 的 体积分数 以 “ 10 -6 ”表示 , 体积分数 值按 正己烷 当量。 3.3 最大总质量 (GVM ) gross vehicle mass 汽车制 造厂 提出的 技术 上允许的车 辆最 大质量 。 DB11/ 0442014 2 3.4 M和 N类汽车 vehicle of category M and N 按 GB/T 15089-2001规定: M类指 至少 有四个 车轮 并且用 于载 客的机动车 辆, N类指 至

8、少有 四个 车轮且 用于载 货 的机动车 辆。 其 中 : M 1类指包括驾驶员座 位在内, 座位 数不超过九座 的 载客 车辆 ; M 2类指包括驾驶员座 位在内 座位 数超过九个 ,且最大设 计总 质量 不超过 5000kg载客 车辆 ; N 1类指最 大设 计总 质量 不超过 3500kg的载 货车 辆。 3.5 轻型汽车 light-duty vehicle 最 大 总质量 不超过 3500kg的M 1、 M2和N 1类汽车。 3.5.1 第 一类 车 vehicle of category 包括驾驶员座 位在内, 座位 数不超过 六座 ,且最 大总 质量 不超过 2500kg的M 1

9、类汽车。 3.5.2 第二类 车 vehicle of category 本标准适用范围 内除 第一类 车以 外的 其他 所有 轻型 汽车。 3.6 重型汽车 heavy-duty vehicle 最 大 总质量 超过 3500kg的 M和N类 汽车。 3.7 车 载诊断 (OBD )系统 on-board diagnostic system 排放控制 用车 载诊断 ( OBD)系统 。它应 具有 识别可 能存在 故障的 区域 的功能 ,并以 故障代 码的方 式 将 该信息储存 在电 控单 元存储 器内 。 3.8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ive air coefficient 燃 烧

10、1kg燃料实 际供 给的 空 气量与 理论 上完全 燃烧 所需 的 空气 量之比。 4 试验项目 4.1 双怠速 试验项目 见 表 1。 DB11/ 0442014 3 表 1 双怠速试验项目 试验类型 车辆类型 装用化油器(含化油器改造) 发动机的车辆 装用电控燃油喷射发动机的车辆 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 进行 进行 双怠速工况 a进行 进行 检测 不进行 进行 OBD系统检查 不进行 进行 ba 如因设备及环境条件等限制无法进行高怠速工况试验时,可只进行怠速工况试验。 b 满足国以上(含)排放标准要求,且装有 OBD系统的车辆 进行此项检查。 4.2 装用化油 器( 含化油 器改 造)发动机

11、的车 辆应 进行 排放控制 装置外观 检查和 双怠速工况 试验。 4.3 装用电 控燃油 喷射 发动机的车辆 应进行 排放控制 装置外观 检查、 双怠速工况 试验和 检测 ,以及 OBD系统 检查(如适用)。 4.4 对于单 一气 体燃料汽车 ,仅 按燃用气 体燃料 进行 排放 检测;对 于两 用燃料汽车 , 要求对 两种 燃料 分别进行 排放 检测 。 5 试验方法 5.1 双怠速试验方法 双怠速 试验方法 应按 GB 18285的规定 执行 。 5.2 怠速试验方法 5.2.1 试验前 ,应保 证发动机 水温 、油 温达到 正常温 度; 5.2.2 发动机由 怠速工况加速至 3500 10

12、0r/min,维持 60s后 降至 怠速 状态 ; 5.2.3 发动机 降至 怠速 状态 后,将 取样探头插入 排气 管中, 深 度不 小于 400mm,并 固定于排 气管上 。 若车辆 排气 管长 度小 于测 量深度 时,应 使用 排气 延长 管 ; 5.2.4 发动机 在怠速 状态, 维持 15s后开 始读 数, 具有平 均值功能 的仪 器读取 30s内的平 均值 ,或 者 人工读取 30s内 的最 高值和 最 低值 ,其 平均 值即 为怠速污染物 测量 结果 ; 5.2.5 若 车 辆有 多排 气管 时, 取各 排 气管 测量 结果 的算 术平 均 值。 6 测试设备 双怠速污染物 测试

13、设备 应符 合 GB 18285的 技术要求。 7 标准限值及要求 7.1 排放限值 DB11/ 0442014 4 不 同 类 别 车 辆 的 双怠速污染物排放 限值 见表 2。 表 2 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 车 型 及实施日期 工况 怠速 高怠速 CO( %) HC a ( 10 -6 ) CO( %) HC a ( 10 -6 ) 1999.1.1起 登记注册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0.8 150 0.3 100 2000.1.1起 登记注册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1.0 200 0.5 150 2000.1.1起 登记注册的重型汽车 1.5 250 0.7 200 1998.12.31前 登记注册

14、的经改 造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1.0 200 0.7 200 1999.12.31前 登记注册的经改 造的第二类轻型汽车 1994.12.31前 登记注册的第一类轻型汽车 4.5 900 2.5 900 1999.12.31前 登记注册的第二 类轻型汽车 1999.12.31前 登记注册的重型 汽车 4.5 1200 2.5 900 a 对 于 装用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车辆,该项目为推荐性要求 7.2 值要求 7.2.1 发动机 转速 为高怠速转速时, 值应在 1.000.03 或 制 造厂 规定的范围 内, 值的 计算 按 GB 18285的规定 执行 ; 7.2.2 对 于 装用以天

15、然气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车 辆, 该项目为 推荐 性要求。 7.3 OBD要求 OBD故障 指示 灯应工 作正 常 并保持熄灭 状态, 且不 应有 与 排放 相关 的故障 代码 。 7.4 排放控制装置要求 车 辆 排放控制 装置 及辅助 系统应 与北京市环保 目录登记信息 相符 ,且 齐备 完好 无 泄漏 。 8 检查流程及判定 8.1 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 如 果 检查 结果符 合7.3 条和7.4条 要求 , 则判定 该车 辆 排放控制 装置外观 检查 合格 , 继续 进行 下述 试 验;否 则直 接判定 该车 辆排放检测 不合 格。 8.2 高怠速工况试验 若同时 满足 本条 款a)

16、、 b)和 c)项要求 , 则判定 该车 辆通过 高怠速工况 检测 , 继续 进行 怠速工况 试验; 若 不满足其 中任何 一项要求 , 则判定 该车 辆排放 检测 不合 格。 a) 两 项污染物 的试验 结果均 不超过表 2中 的相 应限值, 且 没有 可见 烟; b) 的测 量结果 满足 7.2条的要求; c) OBD检查 满足 7.3条的要求。 注:c)适用于满足国以上(含) 排放标准,且带有OBD系统的车 辆。 8.3 怠速工况试验 DB11/ 0442014 5 若 同时 满足 本条 款a) 和b) 项要求 , 则判定 该车 辆通过 排放 检测; 若 其中 任意一条不 能满足, 则判定 该车辆 排放 检测 不合 格。 a) 两 项污染物 的试验 结果均 不超过表 2中 的相 应限值, 且 没有 可见 烟; b) OBD检测 满足 7.3条的要求。 注:b)适用于满足国以上(含) 排放标准,且带有OBD系统的车 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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