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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1054-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1、ICS 13.040.40 Z60 备案号: 40338-2014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 1054 2013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ement industry 2013 - 12 - 26发布 2014 - 01 - 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10542013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 5 6 实施与监督 .

2、 7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车间或露天作业场所周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 8 参考文献 9 DB11/ 1054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 DB 11/237-2004 冶金、建材行业和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 境保护局提出 并归口 。 本标准由北京市 人民政府于 2013年 12月 26日批 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 境保护局 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 单位: 北京市环 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本标准 主要起草 人:钟连红 、 闫

3、静 、宋光武 、薛亦峰 、 刘晓 、罗志云 。 DB11/ 10542013 III 引 言 为 控制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保障人体健康 、 保护生态 环境 、 改善 环境空 气 质量 , 根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环 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 和北京市实施 办法 等法律 、 法规,制定本标准。 DB11/ 10542013 1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水泥工业 生产过程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 标准的实施与 监督等相关 规定。 本标准 适用 于现有 水泥工业 企 业或 生产 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管理 , 以及 水

4、泥工业建设 项目 的环境 影响评价 、环 境保护 设施设 计 、竣 工环 境保护验收及 其 投产后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 利 用水泥窑 协同处 置固 体废 物, 除执行本标准 外, 还应 执行北京市和 国家 相应 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 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 不可少 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 注日 期 的版 本适 用于本文 件。凡是 不注 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 本( 包括 所有的 修改单 )适 用于 本文件。 GB/T 15432 环 境空 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 量法 GB/T 16157 固 定污染 源排气 中颗粒物测定与气

5、 态污染物 采样方 法 GBZ 159 工作场所 空气中有毒 物质 监测的 采样 规范 HJ/T 42 固 定污染 源排气 中 氮氧化 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 定污染 源排气 中 氮氧化 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 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56 固 定污染 源排气 中 二氧化硫 的测定 碘 量法 HJ/T 57 固 定污染 源排气 中 二氧化硫 的测定 定 电 位 电解 法 HJ/T 67 大气 固定污染源 氟化 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 法 HJ/T 75 固 定污染 源烟气排放 连续 监测 系统技 术规范( 试行) HJ/

6、T 76 固 定污染 源烟气排放 连续 监测 系统技 术要求及 检测 方法 (试 行) HJ/T 397 固 定 源废 气监测 技 术规范 HJ 533 环 境空 气和 废气 氨 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 光光度法 HJ 534 环 境空 气 氨 的测定 次氯酸钠 -水 杨酸分 光光度法 HJ 543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汞 的测定 冷原子吸 收分 光光度法( 暂行) HJ 629 固 定污染 源废 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 红外吸 收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文件。 3.1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从事水泥制 造、 散装 水泥 转运以及 水泥制 品生产 的

7、工业部门 。 DB11/ 10542013 2 3.2 水泥窑 cement kiln 用 于 水泥 熟料煅烧 的设 备。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 入 水泥窑窑 尾废 气, 利用 废 气余热进 行物 料干燥 、 发 电等 , 并对 余热 利用 后 的废气 进行 净化处 理 的 系统 。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dryer, drying and grinding mill, 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 物料 烘

8、干 设 备;烘干磨指 物料 烘干兼粉磨 设备 ;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 制备 设 备 ;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 (筒式 、篦式 等) 利用水泥窑窑 头废气 余热 冷却 熟料 的设 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 crusher, mill, 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s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 粒状 物料设 备;磨机指各种 物料 粉磨 设备系统 (不 包括 烘干磨 和煤磨 ) ; 包装 机指各种型式 包装 水泥设 备 ( 包括 水泥 散装 仓 ) ; 其它 需 要通风 的生产 设备 指除 上述 主要 生产 设备

9、 以 外 的需要 通风 的生产 设备 ,其 中 包括 物料 输送 设备 、料 仓 和各种类型储库 等。 3.6 散装水泥中转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 集散 中心 。 3.7 水泥制品生产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预拌混凝土 、砂浆 和混凝土预制件的 生产 ,不 包括 水泥用 于施工 现场 搅拌 的过程。 3.8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 气 在温 度为 273.15K,压力 为 101.325kPa时的 状态 。 注: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质量浓度。 3.9 最高允 许

10、排放 浓度 maximal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 处 理设施后 排气 筒中污染物任何 1小时 浓度 平均 值 不得超 过的限值 ;或 指 无处 理 设施排气 筒中 污 染物任何 1小时 浓度 平均 值 不得超 过的 限值 。 3.10 无组织 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DB11/ 10542013 3 大气污染物不 经过 排气 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 排气 筒的排放 属有 组织排放, 但在一 定条 件下 也 可造 成 与无组织排放 相同 的后 果, 因此在 执行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浓度限值 ”指 标时,由 低矮 排气 筒造 成的

11、监 控点污染物 浓度 增加 不予扣 除 。 3.11 无组织 排放监 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指 监控点的污染物 浓度 在任何1 小时 的平均 值不 得超过 的 限值 。 3.12 排气筒 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 筒(或其 主体 建筑构 造 )所 在的 地平面至 排气 筒 出口计 的高 度。 3.13 现有污染 源 existing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 已建 成投产 或环 境影响评价 文件 已通 过审 批的工业 企业或 生产 设施。 3.14 新建污染 源 ne

12、w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 境影响评价 文件 通过 审批 的新 建、 改建和 扩建的建设 项目。 4 污染物排放 控制要 求 4.1 排气筒 污染物最高允 许排放 浓度 4.1.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至 2015年 12月 31日止, 现有 污染 源执行表 1中第时段 的排放 限值 。 4.1.2 自 2016年 1月 1日起, 现有 污染 源执行表 1中 第时段 的排放 限值 。 4.1.3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 建污染 源执行 表 1中第时段 的排放 限值 。DB11/ 10542013 4 表 1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 许排放 浓度 单位: mg/m 3 时段 受控工艺或设备

13、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以 NO 2 计) 氟化物 (以总 F计) 汞及其化合物 (以 Hg计) 氨 a 第 时段 水泥制造 水泥窑 及窑 尾余热 利 用 系统 30 30 320 2 0.05 8 烘干机、 烘干磨、 煤 磨及冷却机 30 破碎机、 磨机、 包装 机 及 其它 需要 通风 的 生产设备 30 散装水泥中 转站及水泥 制 品 生产 水泥仓 及其它 需 要 通风的生产设备 30 第 II 时段 水泥制造 水泥窑 及窑 尾余热 利 用 系统 20 20 200 2 0.05 5 烘干机、 烘干磨、 煤 磨及冷却机 20 破碎机、 磨机、 包装 机 及 其它 需要 通风 的

14、生产设备 10 散装水泥中 转站及水泥 制 品 生产 水泥仓 及其它 需 要 通风的生产设备 10 a 适 用 于 水泥窑烟气脱硝使用含氨还原剂的情况。 4.2 污染物 无组织 排放 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泥工业 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表 2中的 限值 。 表 2 大气污染物 无组织 排放监 控点浓度限值 单位:mg/m 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颗粒物 氨 a 单位周界 0.5 1.0 车间或露天作业场所周边 1.0 2.0 车间内部 b2.0 a 适 用 于 水泥窑烟气脱硝使用 含氨还原剂的情况。 b 采 取密闭及废气集中净化系统 的车间可豁免,其车间排气口按有组织排放源进行管理。

15、DB11/ 10542013 5 4.3 排气筒 高度 要求 4.3.1 所 有排气 筒高 度应不 低于 15m,并 应高 出本 体建( 构) 筑 物 3m以上 。水泥窑 及窑 尾余热 利用 系统排气 筒周围 半径 200m范围内有 建筑 物时 ,排气 筒高 度还应 高出 最高 建筑 物 3m以上 。水泥窑、烘 干机、 烘干磨 、煤磨 、冷 却机的排气 筒高 度还应 符合表 3中的规定。 表 3 水泥制 造企 业排气 筒最 低允 许 高度 生产设备名称 水泥窑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单机生产能力(t/d ) 1200 500 5001000 1000 最 低 允许高度(m ) 80 2

16、0 25 30 4.3.2 当 排气 筒高 度由 于 特殊原 因达 不 到 4.3.1规定 时 ,其污染物 最高 允许 排放浓度 按相 应排放 限值 的 50%执行。 4.4 操作规范 4.4.1 产生 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 艺和 装置 应设 立局 部或整 体气 体收 集系统 和净 化处 理装 置, 达标排放。 4.4.2 净化处 理装 置 应与其 对应 的生产 工艺 设备同 步运转 。应保 证在 生产工 艺设备运 行 波动情况 下净 化处理 装置 仍能正常 运转 ,实 现 达 标排放。 因净 化处理 装 置故 障造 成非 正常 排放, 应停 止运转对应 的生 产 工 艺设 备, 待检修 完毕

17、后共同 投入 使用。 4.4.3 生产 车间 敞开 的天窗 、 门窗 等处 不应 有可 见无组织排放 存在 。 4.4.4 物料 加工、 运输 、 装卸、 输送 、储 存过程 应当封闭 ,并 采取 有效 污染控制措 施。 4.4.5 不 应露天 堆放物 料 。 5 污染物监 测要 求 5.1 一般要 求 5.1.1 对 企 业排放 废气的 采样 ,应 根 据监测污染物的 种类 ,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 置进 行, 有废 气 处 理设施的, 应在 该设施 后 监控。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 置应 设置规范的 永久 性 采样 口、 采样 测试 平 台 和排污 口标 志。 5.1.2 对 企 业安

18、装污染物排放自 动监控设 备的要求,按 有关法律 和污染 源自 动监控 管理办法 的规 定执行。 5.1.3 企 业 应按 照有关法律 和环 境 监测 管理办法 等 规定,对 排污 状况 进行监测, 并保 存原 始监测 记 录。 5.2 排气筒 排放监 测要 求 5.2.1 排气筒 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 采样 按 GB/T 16157、HJ/T 397 、 HJ/T 75规定执行。 5.2.2 对 于 建设 项目 环境保护 设施 竣 工验收 监测或 限期 治理后的监测, 采样期 间的工 况 不应 低于 设计 工 况的 75%。对 于监督性监测,不 受工 况和 生产 负荷 限 制。 DB11/ 1

19、0542013 6 5.2.3 对 于 排气 筒中 大气污染物 浓度的监测 可采 用任何 连续 1h的采样 获得平均 值;或 在任何 1h内以 等 时 间间 隔采集 3个以 上样品, 计算 平均 值。 对于 间歇性排放 且排放 时间 小于 1h,则 应在 排放 时段 内 实行连 续监测,或 以等 时间间隔 采 集 3个 以上 样品 并计平均 值。 5.2.4 对于 水泥窑 及窑 尾余热利 用系统 排气, 应同 时对排气 中氧 含量 进行监测,实测排气 筒中 大气污 染物排放 浓度 应按 公式 ( 1)换算 为含 氧量 10%状态 下的基 准排放 浓度,并以此 作 为判 定排放 是否达 标 的依

20、据。其它车间或 生产 设施排气按实测 浓度计 算, 但 不得 人为 稀释 排放。 实 实 基 C O C - - = 21 0 1 21(1) 式 中: C基 大气污染物 基准排放浓度 , mg/m3; C 实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 ,mg/m 3 ; O 实 实测 含氧 量百 分率 。 5.3 无组织 排放监 测要 求 5.3.1 单位周 界监控点的设置执行 HJ/T 55,车间 内部 监控点的设置执行 GBZ 159,车间或露天作业场 所周边监控点的设置 方法 执行附录 A。 5.3.2 对 单位 周界 和车间周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 浓度 的监测 应采 用连续 1h采样 计 平均

21、值, 需要 时 可 适当延长 采样 时间。 仅需用 短时 间采 集样品 时, 应在 1h内以等 时间间 隔 采集 3个以 上样品 ,计 平 均 值 ;对 于车间 内部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 浓度 的监测执行 GBZ 159。 5.4 大气污染物监 测方 法 对 企 业排放大气污染物 浓度 的测定 采用表 4所列 的方 法 。DB11/ 10542013 7 表 4 大气污染物 浓度测 定方 法 序号 项目 测定方法 1 颗粒物 GB/T 16157 GB/T 15432 HJ/T 76 空 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第 四 版 增 补 版 ) 2 二氧化硫 HJ/T 56 HJ/T 57 HJ

22、 629 HJ/T 76 空 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第 四 版 增 补 版 ) 3 氮氧化物 HJ/T 42 HJ/T 43 HJ/T 76 定 电 位 电解法 a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a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第 四 版 增 补 版 ) 4 氟化物 HJ/T 67 空 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第 四 版 增 补 版 ) 5 汞 及 其 化 合 物 HJ 543 空 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第 四 版 增 补 版 ) 6 氨 HJ 533 HJ 534 空 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第 四 版 增 补 版 ) a 暂采用 空 气和废气监测分 析方法( 第 四 版 增 补 版 ,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

23、社, 2003.9) 中 规定的方法, 待国家 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6 实施与 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 区( 县)环 境保护 行政主管 部门统 一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 情况 下,水泥工业 企业均 应遵守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证污染 防治 设施 正常 运行。 各 级环 保部门 在对 企业 进行监督性 检查 时, 可以现 场 即时 采样 或监测 结 果 , 作为判 定排污行 为是 否符 合排放标准 以及 实施 相关 环境保护管理 措施的依据。 DB11/ 10542013 8 附 录 A ( 规范性 附录) 车间或露天作 业场所周边无组织

24、 排放监 控点 的设 置 A.1 无组织 排放监 测点 通常设 置在无组织排放 源所在车间门窗 排放口处,并选浓度 最大 值。原料场及 其 他露天作 业场所选在距离 排放 源下 风 向 5m、最 低 高度 1.5m处任意点, 监控点 的 数量 不少于 3个,并 选取浓度 最大 值。 A.2 当无法按照 A.1设置 监控点时, 监控点应 设于 排放 源下风 向 的 0m50m 范围 内。由现场 监测人员自 行判断将 监控点 设于预计浓度最高 点, 监控点不少于 3个,并选浓度 最大 值。 DB11/ 10542013 9 参 考 文 献 1 国 家环 境保护 总局 .污染 源 自动 监控 管理办法 (国家 环 境保护 总局 令第 28号 ) .2005年9月 19 日. 2 国 家环 境保护 总局 .环境 监测 管理办法 (国 家环 境保护 总局 令第 39号 ).2007年7 月25 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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