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040.50 Z64 备案号: 42351-2014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 120 2014 代替 DB11/ 120-2000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 值及测量方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motorcycles and mopeds under two speed idle conditions 2014 - 05 - 25发布 2014 - 07 - 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1202014 I 目 次 前言
2、. II 引言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试验方法 . 2 5 测试设备 . 2 6 标准限值及要求 . 2 7 检查流程及判定 . 2 DB11/ 120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 DB 11/120-2000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DB 11/120-2000。 本标准与 DB 11/120-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 2011年以后车辆的高怠速排放限值; 取消了工况法试验的相关内容; 增加了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相关试验内容。 本标准由北
3、京市 环境保护局提出 并归口 。 本标准由北京市 人民政府于 2014年 05月 25日批 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 环境保护局组织 实施。 本标准起草 单位 :北京 汽车 研究所有 限公司、 北京市 环境保护局 。 本标准主要起草 人: 李颖林、梁宾、肖亚平、 高杰 。 DB11/ 1202014 III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 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控制 摩托 车和轻便 摩托车排 气污染,改善 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 依据GB 14621-2011 摩托 车和轻便摩托 车排 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双 怠速法 ) 制定。DB11/
4、 1202014 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摩托 车和 轻便摩托 车双 怠速 污染物 的排放限值及测 量方法。 本标准 适用 于装用 二冲 程及 四冲 程点燃式发动机 的在 用 摩托 车和 轻便摩托 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 于本文件的 应用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 注日 期 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文 件。凡 是不注 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有的修 改单)适 用于 本文件。 GB 14621 摩托 车和 轻便摩托 车排 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 (双 怠速法 ) GB/T 15089-2
5、001 机动 车辆及挂 车分 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文件。 3.1 摩托车 motorcycles GB/T 15089-2001规定的 两轮 摩托 车( L3类 )、 边三轮 摩托 车( L4类 )和 正三轮 摩托 车( L5类 )。 3.2 轻便摩托 车 mopeds GB/T 15089-2001规定的 两轮 轻便摩托 车( L1类 )和 三轮轻便摩托 车( L2类) 。 3.3 污染物 exhaust pollutants 摩托车 、轻便摩托 车在双 怠速工况下 , 排 气管 排出的 一氧 化碳 (CO)、 碳氢化 合 物( HC) 体积 排放 浓度。 一氧 化
6、碳 的体积 分数 以 “% ”表示 ; 碳氢 化合物 的 体积 分数 以 “ 10 -6 ”表示 , 体积 分数 值按 正己烷 当量。 3.4 双 怠速工况 two speed idle conditions 怠速与高怠速工况。怠速工况指 发动机 无负载 最低稳 定 运转状态, 即发动机正常运转, 变速 器处 于 空挡, 油门 控制 器处 于最 小位置 ,阻风门全开 ,发动机转 速符合 制造厂技 术文件的规定。 DB11/ 1202014 2 高怠速工况 指满足上述条 件 (油门 控制 器位 置除 外, 对自动 变速 器的车辆 , 驱 动 轮应处 于自由 状态 ), 通过调整油门 控制 器,
7、将发动机 转速 稳定控制 在制 造厂技 术文件规定的高怠速 转 速, 但高怠速转速不能 低 于 2000r/min。若技 术文件 没 有规定 ,发动机 转速控制在 2500r/min 250r/min。 4 试验方法 4.1 双怠速试验方法按 GB 14621的规定执行。 4.2 对于单一气体燃料车,仅按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排放检测;对于两用燃料车,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 进行排放检测。 5 测试设备 双 怠速 污染物 测试设备 应符合GB 14621的 技术要求。 6 标准限值及要求 6.1 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 摩托车和 轻便摩托 车双 怠速 污染物 测试 结果均 不超过表1 中的相 应限值。 表
8、 1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限值 实施要求与日期 工况 怠速 高怠速 CO( %) HC( x10 -6 ) CO( %) HC( x10 -6 ) 四冲程 二冲程 四冲程 二冲程 2011.7.1起 登记注册的摩托车和 轻便 摩托车 a2.0 400 3.0 400 2001.1.1-2011.6.30登记注册 的摩托 车和轻便摩托车 2.0 500 3500 2001.1.1前 登记注册的摩托车和 轻便 摩托车 4.5 2200 8000 6.2 可见烟排放要求 在任何 工况下 均不应 排放 可见烟 。 6.3 排放控制装置要求 车辆排放控制装置及 辅助系统应 与北京市 环保
9、目录登记信息 相符 ,且齐 备完好无泄漏 。 7 检查流程 及判 定 7.1 排放控制装置 外观 检查 DB11/ 1202014 3 如 果 检查 结果符合6.3条 要求 , 则判定该 车辆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 合格 , 继续进行 下述试验; 否 则直接 判定 该车辆排放检测 不 合格 。 7.2 双怠速试验 7.2.1 若 同时 满足 本标准 6.1条 和 6.2条要求 ,则判定 该车 通过 排放检测; 若不 满足 其中 任何一 项要 求 , 则判定 该车辆排放检测 不 合格 。 7.2.2 如 因 设备及 环境 条件 等限制 无 法进行 高怠速工况试验 时 ,可 只进行 怠速工况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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