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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122-2010 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pdf

1、ICS 13.040.50 Z 64 备案号: 27289-201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 122 2010 代替 DB 11/ 122 2006 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 量方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in-use gasoline vehicles under steady-state loaded mode 2010 - 02 - 04发布 2010 - 06 - 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 1222010 I 目 次 前言 .

2、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试验项目 . 3 5 排放限值及要求 . 3 6 判定方法 . 3 7 测量方法 . 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试验规程 8 附件 AA(资料性附件) 试验数据记录要求 15 附件 AB(规范性附件) 排放测量结果的修正 1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试验软件要求 . 19 附件 BA(资料性附件) 稳态加载排放试验检测报告格式 24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试验设备 . 25 附件 CA(规范性附件) 试验设备标定检查方法 3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试验设备日常标定要求 . 43 DB11/ 1222010 I

3、I 前 言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 定,制定 本标 准。 本 标 准除 限值和 装用 以天然气为 燃料的 点燃 式发 动机车 辆的 碳氢化合物 排放限值为 非强 制性要 求外均 为强 制性要求 。 本标准 规定的 汽油 车稳态加载试验的排气污染 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适用 于在 用 汽油 车的排气污 染物检测 。本 标准依 据 GB 182852005 点燃 式 发动机汽 车排气污染 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双怠速 法及简易工况 法)制 订 , 同时参考美 国 EPA-AA-RSPD-IM-96-2(1996年 )技 术指南 和美国

4、加 州 BAR97( 2002 年版)法规中加 速模拟工况 (ASM)的相关技 术内容 , 并补充了相应 的排放限值 。 本标准是对 DB11/ 122 2006的修 订。本 标准自实施之 日 起代替 DB11/ 122 2006。 本标准与 DB11/ 1222006相比主 要变化如下: 增 加了适 用于达到 GB 18352.3 2005中类 限值车辆 的在 用车排放限值 ; 增 加了 试验设备要求和 相应 的检查方法 。 本 标 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草。 本标准由 北京市环境 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 北京市人民 政府于 2010年 1月 12日 批准。

5、 本标 准由 北京市环境 保护局负责组织 实施。 本 标 准起草 单位 :北京 汽车 研究所有 限公司 。 本 标 准主 要起草 人: 李颖林、肖亚平、赵阳 。 DB11/ 1222010 1 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在 用车稳态加载试验排气污染 物排放限值、 判定方法和测量方法 。 本 标 准适 用 于装 用 以汽油 、液化 石油气 (LPG)和天然气(NG )为燃 料的点燃 式发 动机, 最 大设 计车 速 等 于或 大于 50 km/h的 M类 和 N类在 用车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本 文件的 应用 是 必不可少 的。 凡是

6、 注日 期 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 日期的 版本适 用于本 文 件。凡 是不注 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 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GB 18285 2005 点燃式 发 动机 汽车排气污染 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双怠速法及 简易工况 法) GB 18352.32005 轻型汽 车污染 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 阶段 ) GB/T 150892001 机动车 辆 及挂 车分 类 DB11/ 238 车用汽油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 标准。 3.1 稳态加载试验 steady-state loaded test 由 排放控制装 置外观 检查 、

7、BASM 工况试验 、怠速工况 试验 、检测和OBD检查 组成的北京市 在用车 排放检测方法 ;其 中BASM 工况是指 BASM5024工况 和BASM2540 工况。 3.2 在用车 in-use vehicle 已经登 记注册 并取得号牌 的汽车 。 3.3 最大总质量( GVM) gross vehicle mass 汽 车制 造厂 提出 的技 术上允许的 最大质量 。 3.4 轻型车 light-duty vehicle 最大总 质量 不超过 3 500 kg的 M1、 M2和N 1类汽 车。 3.5 重型车 heavy-duty vehicle DB11/ 1222010 2 最

8、大 总质量 超过 3 500 kg的M和N 类汽 车。 3.6 基准质量 (RM) reference mass 汽 车的 “整 备质量 ”加 上100 kg 。 3.7 气体污染物 gaseous pollutants 排气中 一氧化碳( CO) 、 碳氢化合物( HC)和氮氧化物( NOX)。其中碳氢化合物以 正己烷当量 表 示,氮氧 化物 仅指 一氧 化氮 ( NO)。 3.8 车载诊断( OBD)系统 on-board diagnostic system 排放控制用车载 诊断 (OBD )系统 。它应 具有识别可能存在 故障的 区域的 功能 ,并以 故障代 码的方 式 将该信息 储存

9、在电 控单 元存储器 内。 3.9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ive air coefficient 燃 烧 1 kg燃 料的 实际空 气量 与 理论 上所 需空 气量 之质量比。 3.10 M和 N类汽车 vehicle of category M and N 按 GB/T 15089 2001规定 : M类指 至少有 四个 车轮 并且用 于 载客 的机动车 辆,N 类指 至少有 四个 车轮 并且用 于 载货 的机动车 辆。 其 中 : M1类车指 包括 驾驶员座 位 在内, 座位 数不超过 九座 的载客 汽车 ; M2类车指 包括 驾驶员座 位 在内座 位数 超过 九座 ,且 最大设

10、计总 质量 不超过 5 000 kg的载客汽 车 ; N1类车指 最大设 计总 质量不超过 3 500 kg的载 货汽车 。 3.11 第一类车 vehicle of category 1st 包括驾驶员座 位在内 ,座 位数不超过 六座 ,且 最大 总质量 不超过 2 500 kg的 M1类汽 车。 3.12 第二类车 vehicle of category 2nd 本 标 准适 用范围 内除 第一 类车以外 的其 他所有轻型 汽车。 3.13 怠速工况 idle speed mode 发动机 无负 载运转状 态, 即离合 器处 于接 合位置、 变速器处 于空档 位置 (对于自动 变速 器的

11、车应处 于 “ 停车 ”或“ P”档 位 ); 采 用化油器供 油系统的车,阻风门应 处于 全开位置 ;油 门踏板处 于完全松 开 位置 。 DB11/ 1222010 3 4 试验项目 4.1 试验项目 见表 1。 4.2 装用化油 器( 含化油 器改 造)发 动机的车 辆需进行 排放控制 装置 外观 检查 、BASM5024 、 BASM2540 和怠速工况 试验 。 4.3 装用电 控燃油 喷射 发动机的车辆 需进行 排放控制 装置 外 观检查 、 BASM5024、 BASM2540工况 试验和 检测, 以及 OBD系统 检查(如适 用) 。 表 1 在用车稳态加载试验项目 试验类型

12、车辆类型 装用化油器(含化油器改造)发动机的车辆 装用电控燃油喷射发动机的车辆 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 BASM5024和 BASM2540工况 检测 aOBD系统检查 怠速工况 进行 进行 不进行 不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b不进行 a 为推荐性要求。 b 满足 GB 18352.3 2005要求, 且 装 有 OBD系统的车辆进行此 项检查。 5 排放限值及要求 5.1 轻型车 轻型车的排放限值及要求 按如下 规定 执行 : 1999年 1月 1日 以前 登记 注册并 取得号牌 的第 一类 车和 2000年 1月 1日 以前 登记注册 并取得 号牌的 第二 类车 执行 表 2中的

13、 I类限值。 但经过 排放控制改 造且领 取绿色 环保 标志的车 辆执行 表 2中的 II类限值 ; 1999年 1月 1日 至 2005年 12月 30日期 间登 记注册 并 取得号牌 的第 一类 车和 2000年 1月 1 日 至 2005年 12月 30日期间 登 记注册 并取得号牌 的第二类 车执行表 2中的 III类 限值 ; 2005年 12月 31日至 2008年 2月 29日期 间登 记注册 并 取得号牌 的车 辆执行 表 2中的 类 限 值; 2008年 3月 1日以 后登 记 注册并 取得号牌 的车 辆执行 表 2中的 类 限值 。 5.2 重型车 重型车的排放限值及要求

14、按如下 规定 执行 : 2000年 1月 1日以 前登 记 注册并 取得号牌 的车 辆执行 表 2中的 I类限值 ; 2000年 1月 1日至 2004年 8月 31日期 间登 记注册 并取得号牌 的车 辆执行 表 2中的 II类限值 。 但 装 用闭 环电 控发 动机和 三效催 化器 并领 取绿色 环保 标 志的车 辆执行表 2中的 III类限值 ; 2004年 9月 1日以 后登 记 注册并 取得号牌 的车 辆执行 表 2中的 III类限值 。 6 判定方法 6.1 排放控制 装置外观检查 DB11/ 1222010 4 如 果检查结果 与登 记信息 相符 , 则 判定 该车辆 排放控制装

15、 置外 观检查 合格, 继续进行 下述 试验; 否 则 直接 判定 该车 辆排放检测 不 合格 。 6.2 BASM5024工况试验 若同时 满足 a)和 b)项要求, 则判定 该车 辆通过 BASM5024工况 检测 ; 若 不满足b)项要求, 则 直接 判定 该车辆 排放检测 不合 格; 否则, 需继续进行 BASM2540工况 试验 。 a) 三 项污染 物的试验结果 均低 于 或等 于表 2中的 相应 限值; b) 排放试验前 或试验 过程中, OBD故障 指示 灯应工 作正常 且 保持熄灭状 态, 对车辆 OBD系统故障 码 的 读取 ,未 发现 与排放控制装 置相关 的故障码 。

16、注 : b)仅 适 用 于 满足GB 18352.3 2005排放标准,且带有 OBD系统 的车辆。 6.3 BASM2540工况试验 若同时满足第6.2条a) 和 b)项要求, 则判定 该 车辆 通过 BASM2540工况检测 ; 若其 中 任意 一条 不能 满 足,则 判定 该车 辆排放检测 不 合格 。 6.4 怠速工况试验 若两项污染物 的试验结果 均低于 或等于 表2中的 相应 限值, 则判定 该车辆 通过 怠速工况 检测 ;若 其 中至少有一 种污染 物的试验结果 高于 表2 中的 相应 限值,则 判定 该车 辆未通 过怠速工况 检测 。 6.5 装用化 油器 发动机 (含化 油器

17、改造 )的 车辆 试验 结果的判定 BASM5024或 BASM2540工况 和怠速工况 的试验结果 均为 通 过时 , 才 判定 该车 辆排放检测 合格 ; 若 其中 任意一 种工况 的试验结果为 不 通过 ,都 判定 该车 辆排放检测 不合 格。 6.6 装用电 控燃 油喷射 发动机的 车 辆试验 结果的 判定 通 过 BASM5024或 BASM2540工况检测, 便可 判定 该车 辆排放检测 合格 ; 否 则 ,判定该 车辆 排放检测 不 合格。 6.7 试验结果 判定 流程 试验结果判定 流程 见图 1。 7 测量方法 试验规程 见附录 A,试验软件要求 见附录 B,试验设备要求见

18、附录 C和附录D 。 DB11/ 1222010 5 表 2 在用车稳态加载试验排放限值及要求 类别 最大总质量(GVM) kg 车 辆 基 准 质量(RM) kg BASM5024 BASM2540 怠 速 CO % HC c10 6NO 10 6OBD b aCO % HC c10 6NO 10 6OBD b aCO % HC 10 6 GVM 3500 RM 1250 1.5 290 2350 1.6 280 2300 4.5 900 1250 RM 1700 2.0 190 2300 2.1 180 2250 1700 RM 1.8 170 2350 1.9 165 2300 3500

19、 GVM 全 部 2.5 230 2400 2.4 225 2350 4.5 1200 GVM 3500 RM 1250 1.1 125 1200 1.0 120 1100 1.0 200 1250 RM 1700 1.0 120 1150 0.9 110 1100 1700 RM 0.9 105 1100 0.9 100 1050 3500 GVM 全 部 1.3 140 1350 1.2 130 1250 1.5 250 GVM 3500 RM 1250 0.7 95 850 制 造厂规定 的范围 (或 10.03) 以 内 0.6 90 800 制 造厂规定 的范围 (或 10.03)

20、以 内 1250 RM 1700 0.6 90 800 0.5 85 750 1700 RM 0.5 75 700 0.4 70 690 3500 GVM 全 部 0.7 110 1100 0.6 105 1000 GVM 3500 RM 1305 0.50 67 600 不能发现与排放 控制装置相关的 故障码 0.42 63 560 不能发现与排放 控制装置相关的 故障码 1305 RM 1760 0.42 63 560 0.35 60 530 1760 RM 0.35 53 490 0.28 50 480 GVM 3500 RM 1305 0.35 47 420 0.30 44 390 1

21、305 RM 1760 0.30 44 390 0.25 42 370 1760 RM 0.25 37 340 0.20 35 330 DB11/ 1222010 6 表 2(续 ) 类 别 最 大 总 质量(GVM) kg 车 辆 基 准 质量(RM) kg BASM5024 BASM2540 怠 速 CO % HC c10 6NO 10 6OBD b aCO % HC c10 6NO 10 6OBD b aCO % HC 10 6a 为 推荐性要求。 b 满足 GB 18352.3-2005排放要求,且装有 OBD系统的车辆进行此项检查。 c 对于装用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车辆,该项

22、目为推荐性要求。 DB11/ 1222010 7 图 1 排放试验 结果的 判定 流程 DB11/ 1222010 8 附 录 A (规范性 附录 ) 试验规 程 A.1 前言 本附录 描述 了本 标准 第4 章 规定的稳态加载试验的试验规程 。 A.2 试验准备 A.2.1 试验车 辆 A.2.1.1 试验前 应记录的与 试验车 辆及试验 负荷设 定有关的各 项 参数: 车 辆 号牌 ; 车 辆类 型; 燃料种 类及 供油 方式 ; 底盘号或整 车编 号( VIN) ; 车 辆 登记日 期( 指初次 登记日期 ); 累计行驶 里程 ; 最大总 质量和 整备质量 ; 厂牌型号 ; 气 缸 数和

23、 发动机排量( 升) ; 变速器 形式 ; 排气管 类型 及数量 ; 三效催 化器 外观号 (仅 适用 于出 租车) ; 驱动形 式; 排放控制 装置 。 其 他需 记录的 参数 见附件 AA。 A.2.1.2 车辆试验前 的检查 和准备 A.2.1.2.1 车 辆在 试验前 应进行 外观 检查与 核查, 只有外 观检查 与 核查 完全 合格的车 辆才 能 进行 稳态 加载试验。对于 排放控制装 置 外观 检查 不满足 A.2.1.2.2条第 a)项要求 或OBD 检查( 如适 用) 不满足 A.2. 1.2.2条第 h)项要求的车辆应 直接 判定排放检测 不 合格,对于 其 他项检查 不 合

24、格 或 核查 与 记录 不符 的车 辆应不允许 进行 试验 。 A.2.1.2.2 车 辆 试验前 应符 合如下 要求 : a) 车 辆 排放控制 装置 应齐 备完 好 ; b) 车 辆 机 械 状 况应 良好 ,车 上仪表 工作 正常, 无影响安 全 或引 起试验 偏差 的机 械故障 ; c) 车 辆 排气 系统不 应有 任何泄漏; d) 车 辆 的 发 动机 、变速 器和 冷却系统等 应无 明显 的液 体渗漏 ; e) 轮 胎压力 应在 正常范围, 轮胎干燥 、清洁 ; DB11/ 1222010 9 f) 试验前 应关 闭空 调、 暖风 等附属 装备, 并中 断车 辆上可能 影响 试验正

25、常 进行 的功能 ( 如 ASR、 ESP、EPC 等牵 引力 控制 或 自动制动 系统等 ); g) 驾驶车 辆至 驱动 轮正 直位 于滚筒 上, 确保 车辆 横向 稳定和 驱动 轮轮 胎干燥 , 使车辆 限位 良好。 对于前 轮驱 动的车 辆,试验 过 程中 应使驻 车制动 起作 用 ; h) 对于满足 GB 18352.3 2005排放标 准且带有 OBD系统 的车 辆, 应在 试验 开始 前完 成 OBD故障 指 示 灯检查的 工作 , OBD故障 指 示灯 应工 作正常 且保 持熄灭状 态,车 辆 OBD系统 中 应没 有储存 与 排放控制 装置 相关 的故障码, 如果 有应 进行

26、记录 ; i) 将 车 辆 置 于 空档 ,保 持发 动机转 速在 3 000 r/min,至少 持续 1 min,对 车辆 进行运转 检查 并 预热车 辆催 化器 ,预热 完毕 后 关闭 点火 开关; j) 所有车 辆 (装 有自动 变速 器的车 辆除外) 都 应配 备发 动机 转速 计 ;对于装 有自 动 变速 器的车辆 可 以 不使 用发 动机 转速 计。 A.2.2 燃料 宜使用 符合 DB11/ 238规定的车用 汽油 进行 试验 。 A.2.3 设 备准备 与设置 设备准 备与 设置 应符 合如下 要求 : a) 分 析仪 在每次 开机 时应自 动进行 预热 ,并应在 通电后 最长

27、 30 min内达到 稳定; b) 分 析仪 应在 每次 开机 预热 完成后 自动 进行 零点 和量 距点的标定 。 当 标定 不通 过时, 分析仪 应锁 止 , 不应 进行 测试 ; c) 每次试验 之前的 2 min内, 应 完成分 析仪 器的 零点 校正、 环境 空气测定和 HC残留量的检查。 方法见第 C.4.2.1条 。满足 以下 条件 之后 ,分 析仪才 可 以开 始使 用: 1) 通 过取 样探头抽 取的 背景 空气中, 下 述气 体浓度 的 绝对值 满足 HC15 10 6 、 CO0.02%, NO25 10 6 ; 2) 取 样 系统 内的 HC残存 浓度( 指 背景 空气

28、 读数 减去 环境 空 气读 数的 差值) 不超过 710 6 ; d) 取 样 系统 应在 两次 试验 之间 自 动采 用压 缩空 气连 续清 扫 至少 30s; e) 取 样探头 应至 少插入 汽车排气管 400 mm, 并固 定 于排气管上 。如 果插入深 度不能保证 ,应 加 排气管 延长管 ,但 延长管 尺寸 对 排气 背压 的影响 不应 超过 0.25 kPa; f) 对 独立 工作 的双 排气 管应 采用 Y型取 样管 的对 称双 探头同时 取样 ; g) 底盘测功 机预热 :在 每次 开机时底盘 测功 机 应自 动进行预热 。如 果停用 时间 超过 30 min,应 在下次 试

29、验前 重新 预热 。依 据 底盘 测功 机使 用说 明书 的规定, 这一 时间间 隔可 以 延长 ; h) 当 试验 场地 的环境 温度 超过 22时 ,应 启动 冷却 风 机,但 不应 冷却 催化 器。 A.3 试验及 其要求 A.3.1 一 般 要求 A.3.1.1 每次试验 运转 循环 开始 前2 min内应自 动记录 一次 试验 场地 的环境 参数, 包括 环境温 度、 相对 湿度和大气 压力 。 A.3.1.2 试验期 间 , 若 分析仪 检测到 样 气中 CO与CO 2的 浓度 之 和小于 6%, 或 发动机 在任何 时 间熄 火, 应 终 止 试验, 本次 尾气排放试验结果 无效

30、 ,需重 新进行 试验 。 A.3.1.3 试验期 间,车 辆 不允许 被制动。 若车 辆制动, 应中 止试验 。然 后 按照 第A.3.4条 的规定 重新 开 始 试验 。 DB11/ 1222010 10 A.3.1.4 BASM5024和BASM2540两个工况试验 运转 循环的 最 长持续时 间为290s, 单一工况 试验 运转循 环 的最长 持续时 间不超过145s , 一 旦到达 规定的试验 最 长持续 时间, 应中 止试验, 然 后按照第 A.3.4条的 规定重 新开 始试验 。怠速工况最 长持续 时间 为25s 。 试验运转 循环 见表 A.1和图A.1。 A.3.1.5 进行

31、试验前,车 辆应 预热 至正常 工作状 态。 A.3.1.6 测试系统 满足 以下 条件 之后 , 便可 以开 始BASM 工况 试验: a) CO+CO2浓度 之和 满足 规定的 稀释 限定值( CO+CO2)6 % ); b) 分 析 系统未 检测到存 在低 流量(实测 流量低于 规定 流量的 3 或按分析仪使 用说明书的规定 值)的 现象 ; c) 发 动机 处于怠速 状态, 转速 范围 400 r/min 1 250 r/min; d) 底盘测 功机 滚筒 未转 动(车 速 1 km/h) 。 A.3.1.7 自滚筒 速度 超过 1 km/h 起 ,控制 系统 就应 开始 记录 每 一

32、秒钟 的试验数据( 至 少包括 排放 浓度 、 车速、 加载 力和 发动机 转 速, 以 及 值和车 辆 OBD系统 储 存的 故障码 (如适 用) 。 其 中 从 车 辆 加 速到 规定 车速, 直至完 成该 试验工况 ,记录 并 储存 全试验过 程中每 一秒钟 的污染 物 排放 浓度 ,该浓度 应是 未 经 DCF修正的 。 A.3.1.8 安装自 动变速 器的车 辆, 应使用前 进档进行试验 。安 装 手动 变速 器的车 辆应 选用合适 的前 进 档 (一 般为 二档 或三档 ), 使 得 车 辆达到 试验车 速时发 动机 转速在下 列范围 : 排量 在 3 L及以下 的发 动机, 转速

33、在1 500 r/min 3 000 r/min 之间 ;排量 在3 L 以上的 发动机,转 速在 1 250 r/min2 500 r/min 之间。如 果两个档 位都 能满足发 动机 转速 要求, 则选 用 发动机 转速 较低 的档 位用于 试验 。 A.3.2 BASM5024工况试验 A.3.2.1 BASM5024工况 负荷设 定 A.3.2.1.1 BASM5024为稳态 运行 工况:在底盘 测 功机 上根据试验车辆 的基准 质量,设置一 定的试验负 荷,试验车辆在 此负 荷 下以 24 km/h车 速匀 速行驶。 试验过 程中应保 持测 功 机所 施 加的 扭矩恒 定,试验 负

34、荷 不应 超过 设定值的 0.2 kW或 2%。 A.3.2.1.2 车 辆 试验 负荷 的计 算按如下 要求 进行 : a) 基 准 质量 小于 等于 3 000 kg的车 辆, 其试验 负荷 按照 公 式( A.1)的 计算 结果设定: Pa5024= RM/150 (A.1) 式中 : Pa5024 BASM5024工况 试验设定 负荷 (功 率), kW; RM车 辆的 基准 质量, kg。 注:公式(A.1) 只 适 用 于 滚筒直径 为218 mm 2 mm的 底盘测功机的 负 荷 设定。 b) 基 准 质量 超过 3 000 kg的车 辆 ,其 试验 负荷 均按照 基准质量 等于

35、 3 000 kg,采 用 公式( A.1) 计算设定, 即 Pa5024= 20 kW; c) 滚筒直 径不 满足 218 mm 2 mm的 底盘 测功 机, 其设定的试验 负荷 均应 根据 实际 滚筒 直径 , 采 用公式( A.2)进行 修正 : Pa5024i= RM/150GTRL 5024-GTRL5024i (A.2 ) 式中 : Pa5024i 滚筒 直径 为 i的底盘测 功 机 BASM5024工况试验设定 负荷 (功 率), kW; GTRL5024 滚筒 直径 为 218 mm 的底盘 测功 机, 在 24 km/h速度 时的 轮胎 /滚筒 表 面接 触损失 功率, kW

36、; GTRL5024i 滚筒 直径 为 i的底盘 测功 机, 在 24 km/h速 度时 的轮 胎/ 滚筒 表面接 触损失 功 DB11/ 1222010 11 率 , kW。 d) 用 于 设定 负荷 计算 的车 辆基 准 质量 应从 车型 数据 库中 自 动提 取, 如 果数据 库中 不包含 试验车辆 的 基 准质量, 可以 通过 现场称重 的方法 获得 。 A.3.2.2 BASM5024工况试验规 程 A.3.2.2.1 车 辆 逐渐 加 速至 24 km/h。 一旦车 速超过 16 km/h,底盘 测 功机 应 开始 平稳 地 施加 负 荷。在 车速稳定 达到 24 km/h之前,

37、底盘 测功 机负 荷应达到 设定值 。 A.3.2.2.2 车 辆在 24 km/h 5 km/h车 速下 稳定 20s。如 果车 速连续 2s或累 计5s 超出 此车速范围, 则稳 定20s 的计 时应 从恢复 到 24 km/h 5 km/h车速 的时 刻起 重 新开 始。 A.3.2.2.3 20s稳定结 束后, 再将 车辆稳定 在24 km/h 1.6 km/h,持续 5s, 满足 以下 条 件 后,检测控 制系统 开始 计时 (t=0s), 即开始 10s移动 平均 的排放浓度测量 取值 : 发动机 转速 (仅 指手 动变速 器 )范围 见第 A.3.1.8条规定 ; 负荷和 稀释

38、程度 分别 见第 A.3.2.1条和 第 A.3.1.6条 a)项规定值 。 A.3.2.2.4 如 果 在第 A.3.2.2.2条 和第 A.3.2.2.3 条 规定的( 25s)稳定 时间内 ,车 辆的稳定 状 况还 不 能 达到 第A.3.2.2.3 条规定的排放测量 开始 条件,则应按照 第 A.3.4条 规定 重 新开始 试验;如 果在 前述 的 25s稳定 时间 内,车 辆提前 达到 规定的排放测量 开始 条 件(即 在 24 km/h 1.6 km/h车速下 ,稳定 时间 超过10s ,但 少于 25s), 则 平 均 排放 浓度 测量 计时 (t=0s)应 从该 时刻 点开 始

39、。 A.3.2.2.5 平 均排放 浓度 的取 值时 间 最长持续 90s(t=90s)。 连 续 移动测量 10s内各 污染 物的排放浓度 , 并按附件 AB的规定 进行 修正 后 取平 均值, 作为排放试验结果。在 测量排放 浓度 的 同时,根据 每秒 实测的 污染物 浓度 计算 值。 在此期 间, 如果 出现 下述任 一 情况 ,平 均排放 浓度 的取值 时间 应重 新开 始计 时(t=0s) : 底盘测 功机 传感 器检测 到测 功 机的 瞬时 加载 超出 规定 负 荷的 0.2 kW或 2%, 并且连 续超 差的 时间大 于 2s,或 者, 累计超 差 的时 间超过 5s; 试验车

40、速与 目标车 速相 差超过 1.6 km/h, 并且 连续 超差的 时间 大 于 2s, 或者 , 累计超 差的 时 间 超过 5s; 相邻两 秒各 污染 物浓度 之差 大 于规定值 : HC: 20010 6 、CO: 0.5%、NO : 40010 6 。 A.3.2.2.6 在 规定的 90s取值 时间 内, 若至少 15次 有效 的( 是指转 速、 负荷 等满足第 A.3.2.2.5条 和第 A.3.2.2.3条 的要求) 10s移动平 均排放测量结果 都 表明三 项污染 物(HC 、 CO、NO) 均低于 或等 于表2 中 相应的限值, 且OBD 系统 检查结果 满足本 标准 第6.

41、2 条 b)项要求(如适 用), 则 判定 该 车辆 通 过BASM5024 工况检测, BASM5024工况 试验结 束。 A.3.2.2.7 在 规定的 90s取值 时间 内 , 若 不 满足第 A.3.2.2.6条的要求, 但至 少25 次有 效的10s移动 平均 排放测量结果 都表 明, 有一 项 或多 项污染 物超过表 2中相应 的限值, 或者 , OBD系统检查结果 不满足 本标 准6.2 条b) 项要求( 如适 用), 则 判定 该车 辆未通 过 BASM5024工况 检测, BASM5024工况 试验结 束。 A.3.2.2.8 如 果 同时 满足 下述条 件, 第A.3.2.

42、2.5 条规定的 平均排放浓度 取值 时间 可以 缩短 , 但不 应少 于 25s(t=25s)。提 前结 束试验的车 辆应 判定为 通过 BASM5024工况 检测 。 a) 至 少 15次有 效的 10s移动 平均排放测量结果 都表 明三 项污染 物( HC、CO 、NO )均低 于或等于 表 2中相应 的限值 ; b) 第 1s至第 10s的车 速变化, 相对于第 1s时的车 速降低 不超过 0.8 km/h; c) OBD系统 检查结果 满足 本标 准第 6.2 条 b)项要求(如适用) 。 A.3.2.2.9 在 规定的 90s取 值时 间内, 如果车 辆的平 均排放测量结果既 不满

43、足第 A.3.2.2.6条的通 过判 定条件, 又 不满足第 A.3.2.2.7条 的不 通过 判定 条件, 则认 定此 次试验 无效 , 应按照 第A.3.4 条重 新开 始 试验。如 果连 续两 次出 现试验无效 ,则应 转入 进行 BASM2540工况 试验 。 DB11/ 1222010 12 A.3.2.2.10 试验期 间 , 若 分析仪 检测 到样 气中 CO与 CO2的浓度 之和小 于 6 %, 或 发动机 在任 何 时间熄 火, 应中止 试验, 本次 排放测量结果 无效 ,需 按照 第A.3.4条重 新进行 试验 。 A.3.2.2.11 由于检测 员操 作不当 导致 试验中

44、 止, 应按照 第A.3.4条重新 进行 试验 。 A.3.2.3 未通过 BASM5024工况 检测的车辆 (OBD 系统 检查结果 不满足 本标 准第 6.2条b)项要求的 除外 ), 应 继续进行BASM2540 工况 试验; 因OBD 系统检查结果不 满足 本标 准第6.2 条b)项要求 而未通 过 BASM5024 工况检测的车 辆, 不进行 BASM2540工况 试验,判定为BASM排放检测 不合 格。 A.3.3 BASM2540工况试验 A.3.3.1 BASM2540工况 负荷设 定 A.3.3.1.1 BASM2540也为稳态 运行 工况:在 底盘测 功机 上根据试验车 辆

45、的基 准质量,设 置一定的试验 负 荷 ,试验车 辆在 此负 荷下以40 km/h 车 速匀 速行驶 。试验 过程中 应保 持测 功机 所 施加的 扭矩恒 定, 试验负 荷不 应超过 设定值的 0.2 kW或 2%。 A.3.3.1.2 车 辆 试验 负荷 的计 算按如下 要求 进行 : a) 基 准 质量 小于 等于 3 000 kg的车 辆, 其试验 负荷 按照 公 式( A.3)的 计算 结果设定: Pa2540= RM/180 (A.3 ) 式中 : Pa2540 BASM2540工况 试验设定 负荷 (功 率), kW; RM车 辆的 基准 质量, kg。 注:公式(A.3) 只 适

46、 用 于 滚筒 直径为218 mm 2 mm的 底盘测 功机的负荷设定。 b) 基 准 质量 超过 3 000 kg的车 辆 ,其 试验 负荷 均按照 基准质量 等于 3 000 kg,采 用 公式( A.3) 计算设定, 即 Pa2540= 16.7 kW。 c) 滚筒直 径不 满足 218 mm 2 mm的 底盘 测功 机, 其设定的试验 负荷 均应 根据 实际 滚筒直 径, 采用 公式( A.4)进行 修正 : Pa2540i= RM/180GTRL 2540-GTRL2540i ( A.4) 式中 : Pa2540i 滚筒 直径 为 i的底盘 测功 机 BASM2540工况 试验设定

47、负荷 (功 率), kW; GTRL2540 滚筒 直径 为 218 mm 的底盘 测功 机, 在 40 km/h速度 时的 轮胎 /滚筒 表 面接 触损失 功率, kW; GTRL2540i 滚筒 直径 为 i的底盘 测功 机, 在 40 km/h速 度时 的轮 胎/ 滚筒 表面接 触损失 功率 , kW。 A.3.3.2 BASM2540工况试验规 程 A.3.3.2.1 车 辆 逐渐 加速 至40 km/h 。 BASM5024工况 试验 完成 后 ,应 将底盘 测功 机负 荷改为 BASM2540 工况的设定 负荷 。 A.3.3.2.2 车 辆在 40 km/h 1.6km/h车 速

48、下稳定 5s, 满足以下 条件 后,检测控制 系统 开始 计时(t=0s) , 即开始 10s移动 平均 的排放浓度测量 取值 : 发动机 转速 (仅 指手 动变速 器 )范围 见第 A.3.1.8条规定 ; 负荷和 稀释 程度 分别 见第 A.3.3.1条和 第 A.3.1.6条 a)项规定值 。 A.3.3.2.3 如 果 在 15s内车 辆的稳定 状 况还不能 达到 第A.3.3.2.2 条规定的排放测量 开始(t=0s)条件, 则应按照 第A.3.4 条重 新开始 试验 。 DB11/ 1222010 13 A.3.3.2.4 平 均 排放 浓度 的取 值时 间最 长 持续 90s(t=90s)。连 续移动测量 10s内各 污染 物 的排放 浓度 , 并按附件 AB的规定 进行 修正 后 取平 均值, 作为排放试验结果。在 测量排放 浓度 的 同时,根据 每秒 实测的 污染物 浓度 计算 值。 在此期 间, 如果 出现 下述任 一 情况 ,平 均排放 浓度 的取值 时间 应重 新开 始计 时(t=0s) : 底盘测 功机 传感 器检测 到测 功 机的 瞬时 加载 超出 规定 负 荷的 0.2 kW或 2%, 并且连 续超 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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