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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914-2012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1、ICS 65.020.20 B31 备案号 : 36086-2013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 914 2012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asting and forging industry 2012 - 10 - 29发布 2013 - 01 - 01实施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9142012 I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污染源与时段划分 . 4 5 排放限

2、值 . 4 6 技术与管理要求 . 6 7 监测 . 7 8 标准实施 . 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 10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车间或露天作业场所周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 11 参考文献 . 12 DB11/ 9142012 II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 再 执行 DB11/237冶金、 建材行业和 其它 工业 炉窑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和 DB11/501大气污染物 综合 排放标准 。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 则起 草。 本标准 由北京市 环境保

3、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 由北京市 人民政府于 2012年 10月 29日批 准 。 本标准 由北京市 环境保护局 组织实施 。 本标准起 草单位: 北京市 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 主要起 草人: 王军玲 闫 静 张增杰 瞿艳芝 李金玉 李 想 宋光武 马淑平 薛亦峰 DB11/ 9142012 III 引 言 为 控 制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空 气 质量 , 根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环境保护 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和 北京市实施 办法 等 法律、法规, 制定本标准 。 DB11/ 9142012 1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

4、围 本标准规定 了铸锻工业 生产 过程 中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限值 、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排气筒高 度 和污 染物排放控 制等 要求 。 本标准 适用 于铸锻工业 生产 过程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 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 不可少 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 注日 期 的版 本适 用于本文 件 。 凡是 不注 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 所有的 修改单 )适 用于 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 物的测定 重 量 法 GB/T 16157 固 定污染源排气中 颗粒 物测定与气 态污染物 采样方 法 GBZ 1

5、59 工作场所 空气 中有毒 物质 监测的 采样 规范 GBZ 160.69 工作场所 空气 有毒 物质 测定 脂肪族胺类化 合物 HJ/T 1 气 体 参 数 测 量 和 采样的 固定 位装 置 HJ/T 27 固 定污染源排气中 氯化氢 的测定 硫氰酸汞 分 光光 度法 HJ/T 38 固 定污染源排气中 非甲烷总烃 的测定 气 相色谱 法 HJ/T 42 固 定污染源排气中 氮氧化 物的测定 紫 外分 光光 度法 HJ/T 43 固 定污染源排气中 氮氧化 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 分光光 度法 HJ/T 44 固 定污染源排气中 一氧化碳 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 吸收 法 HJ/T 55 大

6、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 导则 HJ/T 56 固 定污染源排气中 二氧化硫 的测定 碘 量 法 HJ/T 57 固 定污染源排气中 二氧化硫 的测定 定 电 位 电解 法 HJ/T 373 固 定污染源监测 质量保 证与 质量 控制 技术规范( 试行) HJ/T 397 固 定源 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 定污染源排放 烟 气黑度 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 黑度图 法 HJ 547 固 定污染源 废气 氯 气的测定 碘 量 法( 暂 行) HJ 548 固 定污染源 废气 氯化氢 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 法( 暂行) HJ 583 环境空 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 体 吸 附 /热脱 附气

7、 相色谱 法 HJ 584 环境空 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 性 炭吸 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 相色谱 法 HJ 629 固 定污染源 废气 二氧化硫 的测定 非 分 散红 外 吸收 法 DB11/ 9142012 2 3 术语和定义 3.1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 为 273K,压力 为 101325Pa时的 状态 ,简 称“ 标 态” 。 注: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al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处理设施 后排气筒 中污染物 任何 1h浓度 平均 值

8、不 应超 过 的限值 ; 或 指无 处理设施排气筒 中污染物任 何 1h浓度 平均 值不 应超 过的限值 。 3.3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 经过 排气筒的无规 则排放 。 注 :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 无组织排 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4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监控点的污染物 浓度 在任何 1h的 平均 值不 应超

9、 过的限值。 3.5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 其主体建 筑构造)所 在的 地平 面至 排气筒出口 计的高 度。 3.6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al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 度的排气筒 任何 1h排放污染物的 质量 不应 超过 的限值 。 3.7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 燃料燃烧 时实 际空 气消耗 量与理 论空 气需 要量 之比 值。 3.8 铸造 casting 熔炼金 属, 制造 铸型 , 并 将熔融 金属浇入 铸型 , 凝 固后获得具 有一 定形 状、 尺寸和性 能金 属零件毛 坯 的

10、成形 方法 。 DB11/ 9142012 3 3.9 锻造 forging 在加压 设备及 工( 模 ) 具 的作用 下, 使坯料 、 铸 锭产生局 部或 全部 的塑 性变形 , 以获得 一定 几何尺 寸 、 形状 和质量 的锻件的 加工方 法。 3.10 造型 molding 用 型砂及模 样等 工艺 装备 制造砂型 的方 法和 过程 。 3.11 制芯(造芯) core making 将芯砂 制成符 合芯盒形 状的 砂芯 的过程 。 3.12 熔炼 smelting 通过加 热使 金属 由固 态转变 为 液态 , 并 通过 冶金 反应 去除 金属液 中的 杂质 , 使 其 温度 和成 分

11、达到规 定要求的 过程 和操 作。 3.13 浇注 pouring 将熔融 金属从浇 包注 入铸 型的操 作。 3.14 落砂 shakeout 用 手 工或 机械 方法 使铸件与 型 (芯 )砂 分离 的操 作。 可 带砂箱落砂 或在捅型后 再 落砂 。 3.15 清理 cleaning 落砂后从 铸件 上清 除表 面粘 砂 、型砂 、多余 金属 (包括浇 冒口、 飞翅 和氧化 皮)等 过程 的总 称。 3.16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 20条件下 蒸气压大于或等于 0.01kPa,或者特 定适用 条件下具有相应 挥发性的 全部有机化合 物 的

12、统称 ,简 写作 VOCs。 注 : 本标准针对排气筒排放废 气中的VOCs ,以“ 非甲烷总烃” 和几种特定的单项物质作为控 制指标;针对厂界和车 间周边环境空气中的VOCs ,以“ 非甲烷总烃” 作为控制指标。 3.17 DB11/ 9142012 4 非甲烷总 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采 用规定的监测 方法, 检测 器 有明显响 应的 除甲烷 外的碳氢化 合物的 总称 (以 碳 计) 。 注 : 本标准使用“ 非甲烷总烃(NMHC )” 作为排气筒及无组织VOCs 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3.18 密闭排气系 统 closed vent system 将 工 艺

13、 设 备 或车间排 出或 逸散出 的大气污染物, 捕集 并 输送 至污染控 制设 备或排放管 道, 使输送的 气 体 不直接 与大气 接触 的系 统 。 4 污染源与时段划分 4.1 污染源划分 污染源分 为现 有源和 新源 。 现有 源是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 已依 法建 成投 产或 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 已获 批准的污染源 ; 新源 是指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 影响评价 文件 通过 审 批的 新、改、 扩建 污染源。 4.2 时段划分 4.2.1 现 有 源分时段执行不 同的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至 2013年 12月 31日 止执行 第 时段 标准,自 2014年 1月 1日起执行

14、 第 时段标准 。 4.2.2 新 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第 时段标准 。 5 排放限值 5.1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5.1.1 排放浓度 限值 第时段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 不应 超过表 1规定的限值, 第 时段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 放 浓度 不应 超过 表2 规定的限值。 铸件 /锻件 涂漆 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 不分时段, 均不 应 超 过 表3 规定的限值 。 表 1 第时段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DB11/ 9142012 5 受 控工 艺或设 备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mg/m 3 , 烟 气 黑度 除外) 颗粒物 二氧化硫 氮氧化 物 一氧化

15、碳 非甲烷 总烃 烟气黑度 ( 林格曼 ,级 ) 铸 造 旧砂再生 /砂制 备 30 / / / / / 造型/ 制 芯 30 / / / 20 / 冲 天 炉 10 20 150 800 20 1 其他熔炼 炉 10 20 150 / / 1 浇注 20 / / / 20 / 铸件落砂 /清理 30 / / / / / 干 燥 炉 /焙 烧 炉 / 热 处 理 炉 10 20 150 / 20 1 锻 造 加热炉/ 热处 理炉 10 20 150 / / 1 锻件清 理 30 / / / / / 表 2 第 II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受 控工 艺 或设备 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

16、mg/m 3 , 烟 气 黑度 除外) 颗粒物 二氧 化硫 氮氧 化物 一氧 化碳 非甲烷 总烃 三乙胺 氯气 氯化氢 烟气黑度 ( 林格曼 , 级 ) 铸 造 旧砂再生 / 砂 制 备 10 / / / / / / / / 造型/ 制 芯 10 / / / 20 5 a / / / 冲 天 炉 10 20 150 800 20 / / / 1 其他熔炼 炉 10 20 150 / / / 5 b 30 b 1 浇注 10 / / / 20 / / / / 铸件落砂 / 清 理 10 / / / / / / / / 干 燥 炉 /焙 烧 炉 /热 处 理 炉 10 20 150 / 20 /

17、/ / 1 锻 造 加热炉/ 热 处 理 炉 10 20 150 / / / / / 1 锻件清 理 10 / / / / / / / / a 适用于冷芯盒法制芯工序; b 适用于有色金属熔炼炉。 表3 铸件/ 锻件 涂漆 工序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DB11/ 9142012 6 污染物 苯 甲苯与 二甲苯 合计 非甲烷总烃 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 ( mg/m 3 ) 1 18 30 5.1.2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排气筒 中污染物排放 除应 符合表 1、 表2和 表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 限值外, 还 应同 时满足表 4 规定的与排气筒高 度对应 的排放速率限值 。 表4 污染物排放

18、速率限值 排气筒 高 度 ( m)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 h) a颗粒 物 二氧 化硫 氮氧 化物 一氧 化碳 非甲 烷总 烃 苯 甲苯 二甲 苯 三乙 胺 氯气 氯化氢 15 1.3 1.6 0.47 11 6.3 0.36 2.2 0.73 0.42 / 0.18 20 2.2 2.6 0.77 18 10 0.61 3.7 1.2 0.84 0.36 b 0.31 30 8.4 8.8 2.6 62 35 2.1 12 4.1 2.2 0.61 1.0 40 14 15 4.6 110 61 3.5 21 7.1 4.1 2.1 1.8 50 22 23 7.0 160 95 5.4

19、 33 11 6.3 3.5 2.7 a 排气筒高 度处 于 表 4所 列的 两个 高度之间时, 其 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内插法确定,内插法计 算公式见本 标准附录A ; 排气筒高度大于表 4所列的最高值, 以外推法计算其执行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外推法计算公式见 本标准附录A 。 b 最 低 排气筒高度25m 时的限值。 5.2 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颗粒物和VOCs 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见表 5。 表 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时段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浓度限值(mg/m 3 ) 颗粒物 非甲烷总烃 I时段 单位周 界 0.5 2.0 II时段 单位周 界 0.5 1.0 车间或露天作业

20、场所周边 1.0 2.0 车间内 部 a2.0 / a 采取密闭及废气集中净化系统的车间可豁免,其车间排气口按有组织排放源进行管理。 6 技术与管 理要求 6.1 排气筒高度 DB11/ 9142012 7 6.1.1 排放氯 气的排气筒高 度不 应低 于 25m。 6.1.2 排放除 氯气 以外的 其他 大气污染物的排气筒高 度不 应低 于 15m。 6.2 污染控制 要求 6.2.1 旧 砂 再生 /型砂 制备 、 造型/ 制芯、 熔炼 、 浇 注、 落砂 、 铸件/ 锻件 清理 、 铸件 /锻件 涂漆 等主 要生 产工序 均应 设置 有效密闭 排气系 统, 变无组织 逸散 为有组织排放

21、。密闭罩开 口部位 断面 风速不 应低 于 0.5m/s。 有 条 件的 应设 立隔离 间实行 密闭 作业 。 6.2.2 生产车间 敞开 的天 窗、 门窗 等 处不 应有可 见无组织排放存 在。 6.2.3 粒状或 粉状 物料 的运输 和贮存应 当密闭 ,装 卸过程应 当 采取 污染控 制措 施。 6.2.4 露天生产 场地 应设围 护结 构,并 采取 洒水 、清 洁、 地面硬 化等 措施, 防止 扬尘 。 7 监测 7.1 质量保 证和质量控制 铸锻工业大气污染物的监测 以及 监测 质量保 证和 质量 控 制应 按照HJ/T 397和 HJ/T 373规定的要求进 行 。 7.2 排气筒排

22、放监 测 7.2.1 排气筒 应设置 永久 采样 孔和 采样 测试 平台, 安装 符 合 HJ/T 1要求的气 体参 数测 量 和采样 的固 定 位装置, 并满足 GB T 16157规定的 采样 条件 。 7.2.2 排气筒 中颗粒 物或气 态污染物的监测 采样应按 GB T 16157执行 。 7.2.3 污染物分 析方 法见表 6。 表 6 污染物监 测分析 方法 序号 污染物 项目 监测分 析方 法 1 颗粒物 GB/T 16157 重 量 法 2 二氧化硫 HJ/T 56 碘 量 法 HJ/T 57 定 电 位 电解 法 HJ/T 629 非 分 散红 外吸收 法 3 氮氧化 物 H

23、J/T 42 紫 外分 光光 度法 HJ/T 43 盐酸萘乙二胺 分光光度 法 定电位 电解 法 a非 分 散红 外吸收 法 a4 氯气 HJ 547 碘 量 法 5 氯化氢 HJ/T 27 硫氰酸汞 分光光 度法 HJ 548 硝酸银容 量法 6 非甲烷总烃 HJ/T 38 气 相色谱 法 DB11/ 9142012 8 序 号 污染物 项目 监测分 析方 法 7 一氧化碳 HJ/T 44 非色散红 外吸收 法 8 三乙胺 GBZ 160.69 工作场所 空气 有毒 物质 测定 脂肪族胺类化 合物 9 苯、甲苯 、二甲苯 HJ 583 固 体 吸 附 /热脱 附 气 相色谱 法 HJ 584

24、 活 性 炭吸 附/ 二硫化碳解吸 气 相色谱 法 10 烟气黑度 HJ/T 398 林格曼烟 气黑度图法 a暂采用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 析方法 (第四版,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3.9) 中 规定的 方法, 待国家方法标 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7.2.4 对 于建 设项 目环境保护 设施 竣 工验 收监测或限 期治 理后的监测, 采样期 间的工 况 不应 低于 设计 工 况的 75%。对 于监 督性监测,不 受工 况和 生产 负荷 限 制。 7.2.5 对 于 排气筒 中大气污染物 浓度的监测 可采 用任何 连续 1h的采样 获得 平均 值;或 在任何 1h内以 等 时间间 隔采集

25、3个以上 样品, 计算 平均 值。 对于 间歇性排放 且排放时间 小于 1h,则 应在 排放时段内 实行连续 监测,或 以等 时间间隔 采 集 3个 以上 样品 并计平 均值 。 7.2.6 工业炉窑 实测污染物 浓度应 换 算为 规定的 过量空 气系数时的 数值 : 冲 天炉 (冷风 炉, 鼓风 温度 400 )的 过量空 气系数 规定 为 4.0; 冲 天炉 (热 风炉 ,鼓 风温度 400) 的 过量空 气系数 规定 为 2.5; 燃 油、 燃气 炉窑 的过 量空 气 系数 规定为 1.2; 以电 为能 源的 炉窑 按实测 浓度 计。 折算公式 如下 : a a =C C 式 中: C

26、折 算 后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 , mg/m 3 ; C 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 ,mg/m 3 ; 实测的 过量空 气系数 ; 规定的 过量空 气折 算系数 。 7.2.7 VOCs燃烧处 理装 置排气实测污染物 浓度应 换算 为过 量空 气系数为 2.1时的 数值 。其 他 工 艺 排气 按实测 浓度 计算 ,但 不应 人为稀释 排放 。 7.3 无组织排放监 测 7.3.1 对 单位 周界 和车间周边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 浓度 的监测 应采 用连续 1h采样 计 平均 值, 需要 时 可适 当延长 采样 时间 。仅 需 用短 时间 采集 样品 时, 应在 1h内以 等时间间 隔

27、采集 3个以上 样品 ,计 平 均 值 ;对 于车间内 部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污染物 浓度 的监测执行 GBZ 159。 7.3.2 单位周 界监控点的设置执行 HJ/T 55,车间内 部监控点的设置执行 GBZ 159,车间或露天作业场 所周边监控点的设置 方法执行附录 B。 7.3.3 环境空 气中 颗粒 物的测定 方法按 GB/T 15432执行 。 8 标准实施 8.1 本标准 由市和 区( 县) 环境保护 行政主 管部 门统 一监 督 实施 。 DB11/ 9142012 9 8.2 对企业 进行监 督性 检查 时, 可 以现 场即 时采样 或监测的结 果作 为判 定排污行 为是否 符合

28、 排放标准 以及实施 相关 环境保护 管理 措 施的 依据。 DB11/ 9142012 10 A A 附 录 A (规范性 附录 ) 确 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 和外推法 A.1 某排气筒高 度处 于表 列两 高度之间时,用内插法 计算 其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 式 (A.1)计 算: Q = Q a + (Q a+1 -Q a )(h-h a ) / (h a+1 -h a ) (A.1) 式 中: Q 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Q a 比某 排气筒 低的 表 列限值 中的最大值, kg/h; Q a+1 比某 排气筒高的 表列限值 中的最 小值, kg/h; h

29、某排气筒的 几何 高度, m; h a 比某 排气筒 低的 表列 高 度中 的最大值,m ; h a+1 比某 排气筒高的 表列 高 度中 的最 小值,m 。 A.2 某排气筒高度 高于 本标准 表列排气筒高 度的最高值时,用外推法 计算 其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按式 (A.2)计 算: Q = Q b (h / h b ) 2(A.2) 式 中: Q 某排气筒排放速率限值, kg/h; Q b 表列 排气筒最高高度对应 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 h 某排气筒的 几何 高度, m; h b 表列 排气筒的最高高 度 , m。 DB11/ 9142012 11 B B 附 录 B (规范性

30、附录 ) 车间或露天作 业场所周边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的设置 B.1 由于无组织排放的实 际 情况 是 多种多样 的, 故本附录 仅对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设置 进行原 则 性 指 导,实 际监测时 应根据 情况 因地 制宜 设置 。 B.2 无组织排放监测点 通常设置 在 无组织排放源所 在 车间 门窗 排放口 处, 并选浓度 最大值 。 原料场及 其 他 露天作业场所 选在 距离 排放源 下风向 5m、 最低 高度 1.5m处任意 点,监控点的数 量不 少 于 3个 , 并 选取浓度 最大值 。 B.3 当无法按 照B.2 设置监控点时,监控点 应设 于排放源 下风向 的 050m 范围内 。由 现 场监测 人员 自 行判断 将监控点设 于预 计浓度最高点,监控点不 少于 3个, 并选 浓度 最大值 。如图 B.1所示 : 图 B.1 风向 无组织排放源 设置监控点 区域 DB11/ 9142012 12 参 考 文 献 1空 气和废气监测分 析 方 法 编委会 .空气和废 气监测分 析方法 (第四 版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3年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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