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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T 1001-2016 企业标准制定原则和程序.pdf

1、ICS 01.120 A 00 备案号 :51392-2016 DB1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001 2016 代替 DB11/T 1001-2009 企业标准 制定原则 和程序 Rules and procedure for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standard 2016 - 10 - 20 发布 2017 - 02 - 01 实施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DB11/T 10012016 I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1 3 术 语和 定义 1 4 总则 1 5 标 准的 制定 程

2、序 3 附 录A (资 料性 附录 ) 企业标 准编 制说 明 9 附 录B (资 料性 附录 ) 企业标 准审 定纪 要 . 12 附 录C (资 料性 附录 ) 企业标 准审 查人 员意 见表 . 14 DB11/T 1001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 2009 标 准工 作导 则 第1部 分: 标准 的结构 和编 写 给出的 规则 起草 。 本标准 代替DB11/T 1001-2009 企业 标准 制定 原则 和 程序 ,与DB11/T 1001-2009相 比, 除编 辑性修 改外 , 主 要技 术变 化如下 : 删 除第2章 规范 性引 用 文件中 的DB

3、11/T 1002 企 业产品 标准 备案 ; 第3 章 术语 和定 义按 照GB/T 20000.1-2014 版进 行 了 调整 ; 将第4 章的 名称 改为 “ 总则” ,同 时对 第4 章的 结 构和部 分内 容进 行了 调整 和增加 ; 在 第五 章中 增加 了有 关管理 和服 务的 内容 。 删除5.6.1 中注 的内 容 ; 删除5.6.3 企业 产品 标 准备 案 的内 容; 删除5.7.1.1 中 经备 案 的企业 产品 标准 ,企 业应 严格执 行的 内容 ; 删除5.7.5.2 中 企业 产 品标准 的修 改应 符合DB11/T 1002 的相 关规 定的 内容 ; 删除

4、5.8.2 中 标 准备 案 有效期 届满 的内 容; 删除5.8.3 中企 业产 品 标准修 订后 ,应 到原 备案 机构办 理备 案手 续的 内容 ; 删除5.8.5经 复审被 确 认继续 有效或 废止 的企业 产品 标 准,企 业 应 填写 企业产 品标准 复审 通 知单 报告 原受 理备 案部 门;被 确认 需要 修订 的企 业 产品 标准 ,修 订后 重 新 办理备 案 的 内容 ; 将 附录B中 所有 的“ 企 业产品 标准 ”改 为“ 企业 标准” 。 本标准 由北 京市 质量 技术 监督局 提出 并归 口。 本标准 由北 京市 质量 技术 监督局 组织 实施 。 本标准 起草

5、单位 :北 京标 准化协 会。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 宋丰 华、李 凌松 、 权 京华 、 刘 菡洁、 郭建 国。 本标准2009 年首 次发 布, 本次为 第一 次修 订。 DB11/T 1001 2016 1 企 业标准 制定原则 和程序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企 业标 准 的 制定原 则和 制定 程序 。 本标准 适用 于北 京市 行政 区域内 企业 标准 的制 定 。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 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 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

6、 所有 的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 GB/T 20000.1 标准 化工 作指南 第 1 部 分: 标准 化和相 关活 动的 通用 术语 DB11/T 1000 (所 有部 分 )企业 产品 标准 编写 指南 3 术语和 定义 GB/T 20000.1 界 定的 术语 和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 为 了便于 使用 , 以 下重 复列 出了GB/T 20000.1-2014 中的术 语和 定义 。 3.1 企业标 准 enterprise standard 由企业 通过 供该 企业 使用 的标准 。 GB/T 20000.1-2014 ,定 义5.3.6 4 总则 4.1 基本原 则

7、制(修 )订 企业 标准 应遵 循以下 基本 原则 : 贯 彻 国家 和 地方 有关 标 准化 的 方针 、 政策 、法 律 、法 规 ,严 格 执行 强制 性 标准 , 积极 采用推 荐性标 准; 有利于 保障 安全 、卫 生和 人体健 康, 充分 考虑 市场 需求, 保护 消费 者利 益, 保护环 境; 有 利 于合 理 利用 国家 资 源、 节 约能 源 ,有 利于 产 品的 通 用互 换 ,符 合使 用 要求 , 做到 技术先 进,经 济合 理; 有 利 于产 业 优化 升级 , 促进 企 业转 型 与技 术改 造 ,保 证 和提 高 产品 或服 务 质量 , 改善 生产经 营管理 ,

8、提 高社 会经 济效 益; 有 利 于科 技 创新 ,加 快 科学 技 术成 果 或专 利的 转 化, 有 利于 推 动新 产品 、 新材 料 、新 能源和 先进技 术装 备的 不断 涌现 ,提升 企业 创新 驱动 和核 心竞争 能力 ; 积极采 用国 际标 准和 国外 先进标 准, 有利 于促 进国 际贸易 和对 外经 济技 术合 作; 在 没 有国 家标 准 、行 业标准 和 地方 标准 的 情况 下,制 定 包括 :产 品(服务)、管 理 和工 作等 企DB11/T 1001 2016 2 业标准 ; 鼓 励 企业 制 定严 于国 家 标准 、 行业 标 准、 地方 标 准的 企 业标

9、准 并在 此基 础 上建 立 适合 企业自 身发展 的企 业标 准体 系。 4.2 编制原 则 4.2.1 需求导 向 4.2.1.1 制定标 准应 充分 了解 社会 需求、 城市 建设 与管 理需 求、市 场与 消费 者需 求, 全面考 量标 准制 定对满 足上 述需 求所 产生 的社会 效益 和经 济效 益。 4.2.1.2 制定标 准应 充分 考虑 生产 需求、 管理 需求 、服 务需 求,明 确目 标和 要解 决的 问题, 围绕 目标 和问题 ,合 理选 择标 准 化 对象。 4.2.1.3 制 定标 准应充 分 考虑国 际规则 和国 内法律 、法规 、政策 的影 响,避 免出现 版权

10、、 著作 权、 专 利以及 知识 产权 等权 利纠 纷。 4.2.2 技术先 进、 经济 合理 4.2.2.1 制定标 准应 把握 好先 进性 与合理 性的 尺度 ,在 采用 先进技 术的 同时 还要 考虑 经济合 理性 ,既 要满足 当前 市场 需求 ,又 要考虑 科学 技术 的最 新发 展。 4.2.2.2 制定标 准应 从实 际出 发, 不要盲 目地 追求 高指 标和 高质量 ,高 质量 的产 品( 服务) 可能 带来 高收益 ,但 也会 导致 成本 上涨。 4.2.2.3 制定标 准的 技术 或管 理内 容时, 应了 解该 技术 或管 理内容 在国 际和 国内 水平 中的先 进性 ,应

11、 采用切 实可 行的 技术 或 管 理要求 , 所 有指 标应 通过 相 应实验 验证 后方 可采 用, 以 满足国 际贸 易中 对产 品、 过程和 服务 的合 格评 定要 求。 4.2.3 安全可 靠 4.2.3.1 制定标 准要 充分 考虑 生产 过程安 全和 产品 使用 安全 ,充分 考虑 人民 的生 命和 财产安 全, 特别 是老年 人、 儿童 以及 残障 人员等 特殊 人群 的安 全。 当产品 使用 或生 产过 程中 涉及到 安全 和职 业 健 康 等 因 素时, 应制 定严 格的 安全 可靠指 标。 4.2.3.2 制定安 全管 理标 准应 充分 考虑社 会治 安安 全、 消防 安

12、全、 防汛 安全 、运 输安 全、信 息安 全、 设备设 施的 使用 及维 修安 全等方 面的 内容 。标 准中 要明确 但不 限于 以下 管理 要求: 安 全责 任部 门及 职责 ; 安 全教 育与 培训 ; 安 全警 示 标 识; 安 全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 安 全预 防与 防控 措施 ; 安 全检 查; 应 急预 案; 事 故分 析和 处理 。 4.2.4 科学适 用 4.2.4.1 在做好 全面 的市 场需 求以 及技术 经济 分析 的基 础上 ,应充 分考 虑用 户的 使用 要求, 根据 不同 需求制 定满 足不 同质 量等 级的标 准。 4.2.4.2 制定 标准 应具 有 可

13、操作 性, 便于 直接 使用 ,还要 易于 被标 准、 法律 、法规 和规 章所 引用 。 4.2.4.3 制定 标准 既要 符 合生产 、流 通、 使用 、管 理和服 务的 实际 需要 ,还 要符合 我国 政治 、经 济、 法律、 政策 以及 我国 人民 群众的 生活 习惯 。 DB11/T 1001 2016 3 4.2.5 时机适 宜 4.2.5.1 标准制 定过 早 , 可 能会 约 束甚 至 阻碍 事物 的正 常发 展。 标准 制定 过迟 , 事物 会 向多样 化发 展, 易造成 不统 一、 不配 套、 不互换 等使 用不 方便 问题 ,给标 准最 终的 协调 统一 工作带 来困 难

14、。 4.2.5.2 制 定标 准的最 好 时机是 标准化 对象 的技术 稳定、 管理经 验成 熟、经 济效益 较好、 满足 消费 者 需求的 时候 为宜 。 4.2.5.3 当出 现以 下情 况 时,应 及时 分析 、研 究, 确定标 准制 (修 )订 或废 止 : 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 对标准 化对 象的 要求 、技 术水平 评价 发生 变化 时; 相 关的 国家 标准 、行 业标准 和地 方标 准发 生变 化时 ; 出现 新 技术 或技 术内 容发生 较大 变化 时; 市 场、 顾客 需求 以及 服务对 象发 生变 化时 。 4.2.6 协 调统 一 4.2.6.1 制 定标 准 应

15、与 现 行的国 家标准 、行 业标准 、地方 标准保 持协 调一致 ,不得 与强制 性标 准相 抵 触。 4.2.6.2 制定 标准 应遵 守 现行基 础标 准的 有关 条款 ,保持 与基 础标 准的 协调 统一。 4.2.6.3 同 一标 准化对 象 应在最 大限度 范围 内得到 统一, 各类标 准中 对同一 标准化 对象的 有关 规定 应 协调一 致, 同一 标准 中的 表述方 式应 协调 一致 。 4.2.6.4 制定 一项 标准 或 一项标 准 中 分为 多个 部分 的标准 以及 一系 列相 关标 准时, 应注 意标 准的 结构 、 文体、 术语 和形 式的 统一 ,避免 由于 同样

16、内容 不同 的表述 而使 标准 的使 用 者 产生疑 惑。 4.2.7 文 本规 范、 通俗 易 懂 4.2.7.1 制 定标 准应内 容 完整, 文要对 题, 条款的 内容应 与标准 中规 定的章 或条标 题相匹 配, 不能 只 规定了 部分 内容 ,而 丢掉 了其他 内容 。 4.2.7.2 制定 标准 应层 次 清楚, 结构 合理 ,章 、条 、段前 后次 序分 明, 内容 不应交 叉重 复。 4.2.7.3 标 准中 条款的 用 词应准 确、逻 辑严 谨,语 言和表 达形式 应尽 可能简 单、明 了、通 俗易 懂, 避 免使用 方言 、口 语和 深奥 的词汇 。 4.2.7.4 标 准

17、中 条款的 表 述应合 理使用 助动 词“应 或不应 ”、“ 宜或 不 宜” 、“可 或不必 ”、 “能 或 不能” 、“ 可能 或不 可能 ”等, 避免 使用 “必 需” 、“严 禁” 、“ 禁止 ”等 非等效 表述 用词 。 5 标准的 制定 程序 5.1 计划、 准备 阶段 5.1.1 组织 成立标 准制 定工 作小 组, 确定工 作职 责。 编制 标准 制 (修 ) 订 工作 计划 , 按 照计划 开展 标准 的 编 制 工作。 5.1.2 调研 应根据 标准 化对 象所 涉及 的内容 和适 用范 围, 从以 下方面 进行 调查 研究 : 制 定 标准 时 应首 先了 解 标准 化 对

18、象 的 国内 外现 状 和发 展 方向 , 技术 水平 、 产品 ( 服务 )现实 情况、 质量 状况 、 市 场占 有 情况、 发展 趋势 等内 容; 然 后分析 本企 业实 现产 品 ( 服务) 的能 力 ; 了解国 内外 先进 的管 理经 验和服 务模 式, 找出 适合 本企业 发展 的有 效信 息与 方法; DB11/T 1001 2016 4 通 过 对国 内 外有 关科 技 文献 及 出版 物 ,有 关专 利 和发 明 信息 等 方面 的调 研 ,了 解 有关 最新科 技成果 的发 展趋 势; 通过对 市场 的调 研了 解顾 客对产 品( 服务) 的需 求和 期望; 通 过 对自

19、己 经营 管理 和 服务 过 程中 的 个各 环节 产 生的 测 量、 检 验、 验证 记 录以 及 市场 、顾客 反馈的 统计 数据 进行 分析 、对比 、研 究, 找出 有用 信息; 了解国 际标 准、 国外 先进 标准和 技术 法规 及国 内相 关标准 的现 状。 5.1.3 资料收 集 5.1.3.1 制定 标准 需要 收 集下列 资料 :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 标准化 对象 的有 关技 术数 据和试 验方 法; 国内外 有关标 准 、技 术法 规等资 料; 有关技 术创 新及 科技 成果 资料; 管理模 式、 流程 、服 务过 程、方 法的 有关 资料 ; 与产品 (服 务)

20、 实现 有关 的其他 资料 。 5.1.3.2 资料收 集应 完整 、齐 全, 所得信 息应 真实 、可 靠。 5.1.3.3 资料收 集的 途径 和方 式为 :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可通 过书刊 出版 发行 机构 或政 府网站 取得 ; 标 准 化对 象 的有 关技 术 数据 可 通过 试 验、 实际 检 测和 验 证或 查 询技 术刊 物 取得 , 试验 方法可 通过查 询相 关技 术资 料或 标准取 得, 也可 通过 企业 自我研 发的 试验 方法 取得 ; 国 内 外有 关 标准 、技 术 法规 等 资料 , 通过 各级 标 准化 专 业期 刊 、杂 志、 标 准出 版 发行 机

21、构、 标准化 管理 部门 等网 站取 得; 有关技 术创 新及 科技 成果 资料, 通过 各种 专业 杂志 、书刊 、网 络及 相关 信息 查询系 统取 得; 管理模 式、 流程 ;服 务过 程、方 法的 有关 资料 可向 相关的 管理 或服 务部 门索 取; 与产品 (服 务) 实现 有关 的其他 资料 ,通 过刊 物、 实践积 累取 得。 5.1.4 资料分 析 资料的 筛选 和分 析应 遵守 实事求 是原 则, 企业 应在 现有的 经济 、 技 术基 础上 , 充分 考虑 企业 、 顾 客 的实际 ,对 收集 的资 料进 行筛选 和分 析, 将不 符合 企业实 际的 有关 信息 资料 去

22、除, 以确 保资 料真 实 性 、 可靠性 。 5.1.5 数据及 方法 的验 证 必要时 对相 关的 技术 数据 和试验 方法 , 应 进行 充分 的、 科 学验 证。 数据 的确 定应体 现科 学性 、 先 进 性、现 实性 和经 济性 。试 验方法 应采 用国 际通 用的 方法。 5.2 起草阶 段 5.2.1 起草 在充分 调研和 分析 、验证 的基础 上,根 据确 定的对 象和目 的,按照DB11/T 1000 的编写 要求 或工 程 建设标 准编 制要 求起 草 标 准的征 求意 见稿 ,同 时起 草编制 说明 。 5.2.2 编 制说 明 编制说 明是 标准 起草 过程 的真实

23、记录 和标 准中 重要 技术内 容的 解释 说明 。 每 个 标准都 应有 标准 编 制 说明。 企 业标 准编 制说 明参 见附 录A ,根 据所 制 定标准 的具 体情 况, 其内 容可包 括: DB11/T 1001 2016 5 标准制 (修 )定 的背 景和 必要性 ; 标准制 定的 依据 及标 准主 要技术 指标 的说 明; 标准的 结构 和有 关内 容的 说明; 与有关 的现 行法 律、 法规 和强制 性标 准的 关系 ; 主要试 验( 或验 证)的分 析 ; 产品( 服务 )应 用情 况; 采用国 际标 准和 国外 先进 标准的 一致 性程 度 ; 重大分 歧意 见的 处理 经

24、过 和依据 ; 其他需 要说 明的 事项 。 5.3 征求意 见阶 段 5.3.1 标准征 求意 见稿 完成 后, 应将标 准征 求意 见稿 和标 准编制 说明 发送 至有 关的 部门, 广泛 征求 意 见, 必要 时应 征求 用户 意 见。 征求 意见 一般 采取 会 议征求 和发 函征 求两 种方 式, 发函 征求 时应 明确 收 回 时间、 处理 方式 。 5.3.2 标准制 定者 在收 到各 方面 意见后 ,应 分类 整理 ,逐 一分析 研究 ,形 成意 见汇 总处理 表。 合理 的 意见应 采纳 , 不 予采 纳的 意见需 作说 明, 对难 以确 定取舍 的分 歧意 见可 进一 步分

25、析 研究 、 协 商 调 整 , 直 到确定 结论 。根 据意 见经 反复修 改后 ,形 成标 准送 审稿。 5.4 审查阶 段 5.4.1 一般要 求 5.4.1.1 标准的 送审 稿 完 成后 ,企 业应组 织审 查人 员和 有关 专家对 标准 进行 审查 。审 查内容 包括 : 企业标 准与 国家 法律 、法 规和强 制性 标准 规定 的符 合性; 标 准 中的 技 术、 管理 、 服务 等 内容 应 符合 国家 方 针政 策 以及 当 前科 技和 经 济发 展 方向 ,科学 合理, 安全 可靠 ,符 合企 业实际 ;( 几条 合并 ) 试验方 法的 科学 性、 检验 规则的 可操 作性

26、 ; 与有关 的国 际标 准或 国外 先进标 准的 一致 性程 度; 标准编 写的 规则 与 DB11/T 1000 系列 标准 的符 合性 ; 标准规 定的 要求 应有 充分 的依据 ,并 且是 在试 验研 究和总 结实 践经 验的 基础 上确定 的; 标准应 符合 预定 的目 的和 要求; 各方面 的意 见应 得到 充分 反映, 并得 到协 调解 决; 关于实 施标 准的 要求 ,实 施建议 和过 渡 办 法的 合理 性。 5.4.1.2 标准审 查有 两种 方式 ,会 议审查 和函 审( 或电 子邮 件)。 宜采 用会 议审 查。 重要涉 及面 广, 分歧意 见较 多的 送审 稿应 进行

27、 会 议审 查。 5.4.1.3 审查会 召开 前应 提前 将资 料发送 给与 会 审 查人 员和 有关专 家, 资料 包括 : 标准送 审稿 ; 标准编 制说 明; 标准征 求意 见汇 总处 理表 。 5.4.1.4 采用 会 议审 查方式 时, 审 查组应 当根 据审 查意 见形 成企 业标 准审 定纪 要 参见附录 B 。审 查人员 应对 审查 的标 准给 出 “通 过” 或 “ 不通 过” 的 结论, 并按 附录C 的 要求 填写 企业 标准 审查 人员 意见表 , 标准 起草 人员 不参加 表决 。 标 准应 经审 查人员 三分 之二 以上 同意 方可通 过。 会议 专 家 出 席

28、率 不足三 分之 二时 ,应 重新 组织审 查。 DB11/T 1001 2016 6 5.4.1.5 采用函 审( 或电 子邮 件) 方式时 ,接 收函 审的 部门 或人员 应按 时填 写并 寄回 审查意 见, 应对 审查的 标准 给出 “通 过” 或“不 通过 ”的 结论 。 没 有意见 时, 也应 回函 ,过 期不予 复函 的按 同意 处 理 。 函审时 , 应 有四 分之 三回 函同意 为通 过, 函审 结束 后应形 成 企业 标准 审定 纪要 。 函 审回 函 率 不 足 三 分之二 时, 应重 新组 织审 查。 5.4.1.6 标准送 审稿 经审 查通 过后 ,标准 制定 者应 根

29、据 审查 意见, 对标 准送 审稿 进行 修改, 修改 后形 成标准 报批 稿。 5.4.2 审查人员 5.4.2.1 标准审 查人 员宜 来自 本企 业标准 使用 的相 关部 门, 必要时 应外 请专 家和 用户 代表, 审查 组原 则上不 少 于5 人 。直 接参 与企业 标准 起草 的人 员不 应作为 审查 组成 员参 加审 查。 5.4.2.2 标准审 查人 员应 具备 相应 的知识 和能 力, 并具 有中 级以上 专业 技术 职称 或大 专以上 学历 ,从 事相关 行业 工 作3 年 以上 , 熟悉 相关 法律 、 法 规、 规章和 强制 性标 准, 了解 相关产 品、 工程 或 服

30、 务 的 工 艺及过 程、 技术 要求 和国 内 外该 领域 技术 、标 准发 展状况 ,能 够独 立解 决本 领域中 相关 的技 术问 题。 5.4.3 审定纪 要 5.4.3.1 标准会 审时 应形 成审 定纪 要,审 定纪 要宜 包括 下列 内容: 审 查时 间; 地 点; 组 织审 查机 构; 参 加会 议的 人员 及其 单位; 审 查意 见和 审查 结论 。 5.4.3.2 审查意 见主 要包 括: 与 法律 、法 规和 强制 性标准 的一 致性 ; 主 要修 改意 见; 审 查结 论。 5.4.3.3 以函审 方式 审查 标准 时, 其审定 纪要 内容 应包 括: 参 加函 审的

31、人员 及其 单位; 发 出和 收回 函审 信息 的时间 及数 量; 一 般问 题的 原则 审查 意见; 标 准中 重大 问题 的一 致审查 意见 ; 审 查结 论。 5.5 批准、 发布 阶段 5.5.1 标准报 批稿 完成 后, 将报 批材料 送企 业法 定代 表人 或其依 法授 权人 批准 。 5.5.2 标准 应在 企业法 定 代表人 或其依 法授 权人批 准后发 布,企 业标 准的发 布日期 与实施 日期 之间 宜 留有过 渡期 。 5.5.3 批 准、 发布 所需 的 文件包 括: 标准报 批稿 ; 标准编 制说 明; 标准审 定纪 要; 标准审 查人 员意 见表 ; 标准批 准、

32、发布 通知 。 DB11/T 1001 2016 7 5.6 实施、 检查 阶段 5.6.1 实施标 准的 程序 5.6.1.1 标准经 批准 发布 后, 各相 关部门 应按 照标 准规 定的 时间组 织实 施。 标准 实施 前应做 好宣 传、 培训, 并做 好 思 想准 备、 组织准 备、 技术 准备 和资 金准备 。 5.6.1.2 标准实 施包 括: 计划 、准 备 、实施 、检 查、 总结 五个 程序。 5.6.2 编制实 施计 划 5.6.2.1 在实施 标准 之前 ,应 根据 实施标 准的 具体 领域 或单 位的实 际情 况, 制定 出实 施标准 的计 划。 标准计 划的 内容 主

33、要 包括 :实施 标准 的方 式、 内容 、步骤 、负 责人 员、 起止 时间、 应达 到的 要求 等。 5.6.2.2 在编制 实施 标准 计划 时, 应考虑 以下 几个 问题 : 任务分 解, 确定 实施 的 先 后顺序 和应 采取 的措 施; 明确职 责, 确定 起止 时间 以及各 部门 相互 配合 的内 容和要 求; 根据难 易程 度, 选择 合适 的实施 方式 ,先 易后 难; 要合理 地组 织人 力, 保障 经费的 合理 使用 。 5.6.3 准备 实施标 准的 准备 工作 一般 应从以 下几 方面 进行: 通过宣 传、 培训 ,使 有关 人员熟 悉和 掌握 标准 的内 容。 建立

34、相 应的 组织 机构 ,负 责对标 准实 施的 协调 、统 一工作 ; 为 各 类人 员 准备 实施 标 准所 需 的标 准 文本 、相 关 文件 、 宣贯 教 材、 挂图 及 其他 图 片( 影像) 资料等 ; 新的技 术文 件及 标准 下发 ,旧的 技术 文件 及标 准应 收回; 准备好 标准 实施 所需 的设 备、设 施及 生产 工具 和服 务用品 ,拟 定好 补救 采取 的技术 措施 ; 有些标 准的 实施 需要 先试 点,取 得经 验后 再推 广。 5.6.4 实施 标准实 施的 中心 工作 是把 标准规 定的 内容 , 在 生产 、 服务、 经营、 管理 、 流 通 、 使用 等各

35、 领域 加以 贯彻执 行。 对实 施过 程中 可能遇 到的 各种 技术 难题, 应 组 织力 量解 决, 必要 时应进 行技 术攻 关 , 确保标 准实施 的有 效性 。 5.6.5 检查 5.6.5.1 标准实 施后 ,应 组织 有关 人员对 标准 实施 情况 进行 检查, 以评 价实 施效 果; 对标准 实施 过程 中存在 的问 题进 行分 析、 研究, 为修 改和 补充 标准 做好技 术准 备。 5.6.5.2 标准实 施应 检查 以下 几方 面的内 容: 检查准 备工 作应 满 足 标准 实施的 要求 ,提 出标 准可 进入实 施阶 段; 检 查 生产 、 服务 、经 营 、管 理 和

36、使 用 中的 情况 , 发现 问 题, 应 督促 实施 标 准的 部 门或 人员, 采取有 效措 施进 行整 改。 在标准 实施 的整 个过 程中 ,这种 检查 应反 复进 行。 5.6.5.3 检查中 发现 标准 的部 分条 文、图 表需 要进 行少 量修 改、补 充时 , 可 采用 修改 单的形 式, 对标 准补充 完善 ,与 标准 放在 一起使 用。 DB11/T 1001 2016 8 5.6.6 评价 5.6.6.1 标准实 施后 ,应 对标 准实 施情况 进行 全面 评价 ,可 通过组 织内 部、 外部 或第 三方的 评价 人员 对标准 实施 的效 果和 存在 的问题 进行 分析

37、和评 价, 找出不 合格 项和 产生 的原 因,提 出预 防和 改 进 措 施 。 5.6.6.2 评价过 程中 ,评 价人 员应 遵守实 事求 是、 客观 、公 正的原 则, 保证 评价 的有 效性。 5.7 复审阶 段 5.7.1 企业标 准应 定期 复审 ,复 审周期 一般 不超 过3 年。 5.7.2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时, 企业 标准应 当及 时复 审: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以及 产业 发展 方针 、政 策做出 调整 或重 新规 定的 ; 新发布 了相 关国 家标 准、 行业标 准 、 地方 标准 的;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中相 应的 国家标 准、 行业 标准 、地

38、方标准 做出 修订 的; 企业生 产、 服务 、管 理、 工艺或 原材 料发 生重 大改 变的; 其他应 当进 行复 审的 。 5.7.3 对标准 复审 结果 按下 列情 况分别 处理 : 标 准 内容 不 做修 改, 仍 能适 应 当前 需 要, 符合 当 前科 学 技术 水 平的 ,应 确 认继 续 有效 。继续 有效的 标准 ,不 改变 标准 的顺序 号和 年代 号; 标 准 的技 术、 管 理或 服务的 主 要内 容发 生 较大 变化时 , 应修 订标 准 ,按 制( 修) 订 标 准的 程序 进行修 订。 修订 后的 标准 不改变 顺序 号, 只改 变年 号; 标准的 内容 已不 能

39、适 应当 前的需 要, 或为 新的 标准 所代替 的, 标准 应予 以废 止 。 5.7.4 企业标 准复 审后 应提 出以 下明确 结论 : 继 续有 效; 修 订; 废 止。 DB11/T 1001 2016 9 附 录 A (资料 性附 录) 企业标 准编 制说 明 A.1 企业标 准编 制说 明 企业标 准编 制说 明见 表A.1 。 表A.1 企业标 准编 制说 明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标准制(修)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标 准 制 定 的 依 据及 标 准 主 要 技术 指 标的说明 与 有 关 的 现 行 法律 、 法 规 和 强制 性 标准的关系 主要试验( 或验证) 的分析 * 产

40、品(服务)应用情况 *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和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的 程度。 以 及 与 国际 、 国 外 同 类标 准 水 平 的 对 比 情 况, 或 与 测 试 的有 关 数据对比情况 * 重大分歧 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注1 :相关栏目填写不下时,可附页。 注2 :标注* 的项目需要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A.2 企业标 准编 制说 明填 写说 明 A.2.1 标准名 称 填写标 准文 本上 的标 准名 称。 A.2.2 标准编 号 填写标 准文 本上 的标 准编 号。 DB11/T 1001 2016 10 A.2.3 标准制( 修) 定的 背景 和必 要

41、性 符合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需要 进行标 准制 (修 )定 : 没有国 家标 准、 行业 标准 或者地 方标 准的 ; 国家标 准、 行业 标准 或者 地方标 准中 只有 安全 卫生 要求的 ; 与推荐 性国 家标 准、 行业 标准、 地方 标准 中技 术指 标存在 差异 的; 对已有 的国 家标 准、 行业 标准、 地方 标准 的技 术内 容进行 补充 的; 其他需 要制 (修 )定 企业 标准的 ; 根据 XXXX 年度 标准 化工 作 计划制 定; 根据新 产品 研制 开发 、投 放市场 的需 要追 加计 划; 市场需 求制 定; 本企业 产品 (服 务) 研制 、使用 和提 供情 况

42、; 标准制 定的 时机 是否 成熟 ,能否 为企 业带 来效 益。 A.2.4 标准制 定的 依据 及主 要技 术指标 的说 明 A.2.4.1 标准制 定的 依据 为: 国内外 标准 、 文 献资 料、 专利、 检索 ; 设计验 证、 自检 报告 、数 据 。 A.2.4.2 主要技 术指 标的 说明 : 等同或 修改 采用 国际 或国 外先进 标准 ; 与国家 标准 、行 业标 准和 地方标 准的 关系 ; 根据用 户的 要求 和本 企业 生产、 管理 和服 务的 需要 ; 根据产 品分 析验 证数 和产 品使用 试验 结果 ; 在制定 标准 之前 进行 标准 指标验 证。 A.2.5 与

43、有关 的现 行法 律、 法规 和强制 性国 家标 准的 关系 表现为 : 本标准 与现 行法 律、 法规 和强制 性标 准 有 没有 冲突 ; 本标准 与国 家标 准、 行业 标准、 地方 标准 相比 有哪 些先进 性。 A.2.6 主要试 验( 或验 证) 的 分析 试验( 或验 证) 分析 应做 到: 试验方 法要 与标 准中 确定 的主要 技术 指标 一一 对应 ; 试验方 法可 以直 接引 用 XXX 标准 号; 也可 直接 参照 执行 XXX 标 准的 XXX 条款 方法; 没有 的 自 行确定 ; 当 满 足要 求 的试 验方 法 不止 一 种时 , 应当 优先 选 择一 种 。若

44、 需 要同 时规 定 两种 或 两种 以上的 试验方 法时 ,应 规定 一种 仲裁方 法。 A.2.7 产品( 服务 )应 用情 况 包括: 产品( 服务 )试 用的 效果 和经济 利益 ; 用户的 意见 。 DB11/T 1001 2016 11 A.2.8 采用国 际标准 和国 外先进 标准的 程度。 以及 与国际 、国外 同类标 准水 平的对 比情况 ,或与 测 试 的有关 数据 对比 情况 对本标 准是 否达 到国 际或 国外先 进水 平及 国内 或行 业先进 水平 的评 价, 有参 照依据 的应 做出 说 明 , 如无参 照依 据的 可不 填写 。 A.2.9 重大分 歧意 见的 处

45、理 经过 和依据 包括: 征求意 见的 处理 情况 ; 涉及技 术指 标的 认同 情况 。 A.2.10 其它需 要说 明的 事项 包括: 贯彻该 标准 的措 施、 要求 、建议 及需 要注 意的 事项 ; 标准中 因现 有技 术、 管理 、服务 等原 因限 制而 留待 以后 条 件成 熟时 解决 的问 题; 技术经 济效 果预 测; 参考文 件资 料目 录。 DB11/T 1001 2016 12 A B 附 录 B (资料 性附 录) 企业标 准审 定纪 要 B.1 企业标 准审 定纪 要 企业标 准审 定纪 要见 表B.1 。 表B.1 企业标 准审 定纪 要 标准名称 单位名称 主要起

46、草人 审查方式 审查意见: 审查结论: 审查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B.2 企业标 准审 定纪 要填 写说 明 B.2.1 标准名 称 填写标 准文 本上 的标 准名 称。 B.2.2 单位名 称 填写标 准文 本上 的企 业名 称。 B.2.3 主要起 草人 标准文 本上 起草 人名 称, 有几个 写几 个或 填写 起草 人前三 个。 B.2.4 审查方 式 会审或 函审 。 B.2.5 审查意 见 B.2.5.1 会审 会审时 审定 意见 包括 : 详 细列出 审定 时间 、 地 点、 组织审 定机 构、 参加 会议 的人员 及其 单位 ; 审 定 结论主 要涉 及: 与法 律、 法规和

47、强制 性标 准的 一致 性;主 要修 改意 见; 审定 结论 DB11/T 1001 2016 13 B.2.5.2 函审 以 函 审 方式 审 查标 准 时,其 审 查 意见 包 括: 参 加函审 的 人 员及 其 单位 、 发出和 收 回 函审 信 息的 时 间及数 量、 一般 问题 的原 则审查 意见 、标 准中 重大 问题的 一致 审查 意见 、审 查结论 。 B.2.6 审查结 论 审查通 过或 审查 不通 过。 标准审 查通 过应 经审 查组 全体人 员三 分之 二以 上同 意。 B.3 企业标 准审 定纪 要示 例 示例: 企业标准审定纪要 标准名称 XXX (与标准封面名称一致

48、) 单位名称 XX 公司(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 主要起草人 XXX (与前言中所列起草人一致 ) 审查方式 会审 审查意见:XX 年 X 月 X 日 XX 年 X 有 X 日,XX 公司以会审方 式,邀请 XXX 、XXX 等 X 位专家 对我公司 XXXX 企业标准进 行了审查。各专家提出审查意见综合如下: 1 、XX 产品(服务)目前没有 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XX 公司制定企业标准符合相关 标准化的法律、法规要求。 2 、标准中的主要技术指标(或要求)先进、安全、合理。 3 、审查中 XX 企业提供的文件 资料齐全,符合审查要求。 4 、 (其他审查意见) 5 、审查专家一致认为该标准按专家提出 的修改意见完成修改工作后,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发布。 审查结论: 经讨论研究,一致同意标准通过审查,建议发布实施。 审查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DB11/T 1001 2016 14 B C 附 录 C (资料 性附 录) 企业标 准审 查人 员意 见表 C.1 企业标 准审 查人 员意 见表 企业标 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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