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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T 1198-2015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标准.pdf

1、 ICS 备案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198 2015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 2015-04-30发布 2015-08-01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标准 Assessment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public buildings 编号: DB11/T 1198-2015 备案号: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2、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批准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 2015年 08月 01日 2015北京 2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修订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 发 2007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0792 号)和北京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百项节能标准建设实施方案 ( 2012年 -2014年)(京发改201237 号)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组 织有 关单位对原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 建筑节能 评估标准( DBJ/T

3、01-100-2005)进 行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 内容是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基 本规定 、 4规划 与建筑、 5暖通空调 、 6给水排水 、7 电气 、8 运营管理 、9 提高与创新 。 在 修订 过程 中,编制组 经历了调查 、研究、 论证 、编制等过程 , 对原 技术 内容 进 行了全 面修订, 最终审查定稿 。修订的主要技术 内容 为:设 置了公共 建筑节能 评价 的一级指 标;强 化了对规 划与 建筑、 暖通 空调、 给水排水 、 电气 、 运营管理等 5方面 技术 内容 的要求 ; 划 分 了公共 建筑的节能 等级;考虑了公共 建筑的设计和 运行两个阶段 的节

4、能 评价 。 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共同负责管理 ,由北京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归口并 组织 实施,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负责具体 技术 内容 的解释。 请各单位 在执行 本标准的 过程中, 注意总结经验 , 随时将有 关意见 和建 议寄送 中国建筑科学 研究院(地 址:北京市 朝阳区北 三环 东路 30号; 邮 编:100013 ;电 话: 010-64517465)。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 本标准 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有限 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 学 中国国 际工

5、程咨询 公司 中国中建设计 集团 有限 公司 本标准主要 起草人 员: 王清勤 赵丰 东 杨 霞 乔 渊 佟立志 刘 京 万水娥 赵 建平 李 建琳 孟 冲 吴晓海 夏祖宏 李 国 柱 周 辉 薛 峰 燕 达 李 舟 贺克瑾 徐春方 赵 力 刘 烨 刘 亮 张 君 徐 晖 本标准主要 审查 人员: 吴德绳 郎四维 鹿 勤 戴德慈 李俊奇 王占友 林波荣 3 目次 1 总则 1 2 术 语 2 3 基 本 规定 3 3.1 基 本要求 . 3 3.2 评价与等级 划分 3 4 规 划 与 建筑 5 4.1 控 制项 . 5 4.2 评分 项 . 5 5 暖 通 空调 7 5.1 控 制项 . 7

6、 5.2 评分 项 . 7 6 给水排水 10 6.1 控 制项 . 10 6.2 评分 项 . 10 7 电气 12 7.1 控 制项 . 12 7.2 评分 项 . 12 8运营管理 . 14 8.1 控 制项 . 14 8.2 评分 项 . 14 9提高与创新 . 16 9.1 一 般 规定 . 16 9.2 加 分 项 . 16 本标准 用词说明 18 引用标准 名录 19 条文说明 20 4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3 3.2 A

7、ssessment and Rating 3 4 Planning and Architecture . 5 4.1 Prerequisite Items. 5 4.2 Scoring Items . 5 5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7 5.1 Prerequisite Items. 7 5.2 Scoring Items . 7 6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10 6.1 Prerequisite Items. 10 6.2 Scoring Items . 10 7 Electric 12 7.1 Prer

8、equisite Items. 12 7.2 Scoring Items . 12 8 Operation Management . 14 8.1 Prerequisite Items. 14 8.2 Scoring Items . 14 9 Promotion and Innovation. 16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16 9.2 Bonus Items . 16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 1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9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9、 20 1 1 总则 1.0.1 为 贯彻落实节约 能源资源的基本国策, 引导采用先进适用的建筑节能技 术,推进建筑业的可持续 发展,规范公共建筑节能评价,根据北京市的 现 实条 件 ,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的公共建筑节能评价。 1.0.3 公共建筑节能 评价应遵循因地制 宜 的原则,结合建筑的功 能和使用要 求,对建筑全寿命期内的节能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0.4 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 (节能评估文件) 及项目节能评审时,可 参考本标准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评价。 1.0.5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 , 除应符合本标准的 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 国家、行 业及北京市有关标准

10、的规定。 2 2 术语 2.0.1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 energy efficiency assessment of public buildings 按照公共建筑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应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 法,对公共建筑的节能性能进行分析判断并确定其节能等级。 2.0.2 冷 源 系统综合性能系数(SCOP ) system coefficient of refrigeration performance 冷却塔散热的水冷式制冷系统, 在制冷机名义工况、 冷却水泵和冷却塔设计 工况下,制冷量与制冷机、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的输入能量之比。 2.0.3 节能专项优化设计和分析 spec

11、ial optimization design and analysis of energy efficiency 以 控 制建筑整体能耗为目的,根据气候条件和建筑的功能及使用特点, 利用 科学的计算方法, 对建筑节能设计过程中的一项或多项技术措施进行技术经济分 析和优化,达到预期节能效果的性能化设计方法和过程。 2.0.4 电 能 利 用 效率(PUE ) power usage effectiveness 电能利用效率 (PUE ) 是 衡 量 数 据中心基础设施能效的综合指标, 定义为数 据中心总能耗与 IT设备 耗 能的比值。 3 3 基本规定 3.1 基本要求 3.1.1 公共建筑节

12、能 评价应以单栋建筑 或 建筑群为评价对象 。 评价单栋建筑 时 , 凡涉及系统性、整 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栋 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 总体进 行 评价;评价建筑群时, 应在单栋建筑评价的基 础上进行,建筑群的节能 等级 应 根据建筑群中全部单栋建筑均达到的节能等级来确定。 3.1.2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分为设计节能评价和 运行节能评价。设计节能 评价应 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运行节能评价应在建筑通 过 竣工 验 收 并 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3.1.3 申 请评价方应对 建筑进行节能分析,选 用适当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对规 划、设计及运行阶段进 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 相应的分析、

13、测试报告 和相关 文 件 。 3.1.4 评价机构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申 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 文件进行 审查,出具评价报告, 确定等级。对申请运行 节能评价的建筑,尚应 进行现 场 核 查 。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公共建筑的设计节能评价指标体系应由 规划与建筑、暖通空调 、给水排 水 、 电气 4类指 标组 成;运行 节能评价指标 体系应由 规划与 建筑、 暖通空调、 给水排水 、电气 、运营管理 5类 指标组 成。 每类指标 均包括 控制项和 评分项。 为 鼓励建筑节能技术的提 升 和 创新、建造更低 能耗的公共建筑,评价指 标 体系 还 统 一 设 置 加 分 项。

14、3.2.2 控 制项的评定结 果应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 果应为 分 值 。 3.2.3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 应按总得分确定等级 。总得分为各类指标得 分经加权 计 算后与加分项的附加得分之和。 3.2.4 评价指标体系 5类指标的总分均为 100分。5 类指标各自的评分项得分 Q 1 、Q 2 、Q 3 、Q 4 、Q 5 应按参评建筑该类指标的评分项实际得分值除以适用于该 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 100分计算。 3.2.5 加 分 项的附加得分 Q 6 应按本标准第 9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3.2.6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 的 总 得分 应按下式进 行计算, 其中评价指标 体系

15、5类 指标评分项的权重 w 1 w 5 按表 3.2.6取值,总 得分应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分值。 Qw 1 Q 1 w 2 Q 2 w 3 Q 3 w 4 Q 4 w 5 Q 5 Q 6 ( 3.2.6) 表 3.2.6公共建筑节能评价各类评价指标的权重 规划与建筑 w 1暖通空调 w 2给水排水 w 3电气 w 4运营管理 w 5设计 节能 评价 甲类 0.25 0.36 0.12 0.27 乙类 0.28 0.33 0.12 0.27 丙类 0.32 0.30 0.11 0.27 运行 节能 甲类 0.22 0.30 0.10 0.23 0.15 乙类 0.24 0.28 0.10 0.23

16、 0.15 4 评价 丙类 0.28 0.25 0.09 0.23 0.15 注:( 1 ) 甲类 、 乙类 、 丙类 的公共 建筑 分类 划分 应符合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 DB11/687的规定; (2) 表中 “ ”表示 运营管理指 标不 参与 设计 评价 。 3.2.7 公共建筑的节能等级分为 A、AA、 AAA三个等级。三个节能等级的公共 建筑均应 满足本标准所 有控制项的要求, 且每类 指 标的 评分项 得分不得小于 40 分。当总得分分别达到 50分、60 分、80 分时 ,公共建筑设计节能或公共建筑运 行节能的等级分别为 A、AA、 AAA。 5 4 规划与

17、建筑 4.1 控制项 4.1.1 场 地 规 划 应符合北京市城市控制性规划的相关规定。 4.1.2 建筑不应降低其周边有日照要求建筑物或场地的日照标准。 4.1.3 建筑设计与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DB11/687 的 强 制性条文的规定。 4.2 评分项 场地与建筑设计 4.2.1 采 用 场 地 遮荫、浅色饰面与屋顶绿化等节能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12分, 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场 地中不少于 50%的硬质地面有遮荫或铺 设太阳辐射反射系数 为 0.4 0.6的浅色材料,得 3分; 2 不少于 75%的非绿化屋面为浅色饰面,坡屋顶太阳

18、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 0.3,平屋顶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 0.5,得 3分; 3 建筑外墙浅色饰面,墙体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小于 0.4,得 3分; 4 屋顶绿化面积占屋顶可绿化面积的比例不小于 30%,得 3分。 4.2.2 采 取减少冬季冷 风进入和 防止烟囱 效应 的措施, 评价总分 值为 6分 , 并 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北、 东、西 朝向人 员出入频繁 的 外门设置 门斗、双层 门 或旋转门 等减少 冷风渗透的措施,得 3分; 2 高 层 建筑的外门空间与楼、电梯间的平面布置不直接连通,得 3分。 4.2.3 建筑采用自然通风, 评价总分值为 10分, 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

19、并累计: 1 建筑 物每个 单一立 面透光部 分的可 开启窗扇 面 积 大于 现 行北京市地方标 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 低限 要求,得 5分; 2 有 采 光 顶 的建筑中 庭及人 员密 集的高 大 空间设 置可 调节的 自 然通风装 置 , 得 5分 。 4.2.4 优先利用天然采光, 评价总分值为 10分, 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除 有 特 殊 功 能 需 求的建筑外 ,建筑地 上 主要 功 能 空间 有 天然 采 光, 并 满 足 现 行 国 家 和北京市相关标准中关于天然采光的开窗要求,得 5分; 2 有 地 下 空 间 的建筑,地 下 一 层 天然采光面

20、积大于本层建筑面积的 5%, 或 地下二层天然采光面积大于本层建筑面积的 2%,得 5分。 4.2.5 选 用 的 电 梯 、自 动扶梯、 自动人行步道具备节能运行功能, 评价总分值为 6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电 梯 具 备 自 动 转 为节能运行方式的功能, 当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 设置群控功能,得 3分 2 自 动扶梯和自动人行步道,具备待机运行功能,得 3分。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 4.2.6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 指 标 优 于 现 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DB11/687 的规定 ,评价总分值为 20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围护 结 构热 工性能 比

21、现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6 DB11/687规定的限值 提高幅度达到 5%,得 10分;再每提高 1%加 2分。 2 由建筑围护结构形 成的供暖空调全年计算 负荷的降低幅度达到 5%, 得 10分;再每降低 1%加 2分。 4.2.7 控 制 窗 墙 面 积 比 、 屋顶透光部分面积比, 评价总分值为 9分, 并按下列规 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甲类建筑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均不超过 60%,得 3分;不超过 50%, 得 6分; 2 乙类、 丙类建筑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均不超过 50%,得 3分, 不超 过 40%, 得 6分; 3 屋顶透光部分与屋顶总面积比不超过 10%,

22、得 3分。 4.2.8 控 制建筑入口大 堂等高大空间透光围护 结构热工性能,评价总分 值 为 6 分 。 并 按下列规则评分: 1 当 透光玻璃幕 墙 采用 非 中 空玻璃, 其面积不 超 过同 立面透光 围护 结构面 积的 10%, 且按面积加 权平均的传热系数达到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 能设计标准DB11/687 的 规定,得 3分; 2 当 建筑 入 口大 堂 等高 大 空 间采 用 玻璃幕墙 时,幕墙 热工性能 达 到现 行 北 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687的规定性指标要求, 得 6分。 4.2.9 采 取 措 施 减小建筑热桥部位的附加热损失, 评价

23、总分值为 6分, 并按下列 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对 外 窗 (门) 洞 口室 外 部 分的 侧 墙面 进 行保 温处理 ,保证 热桥部位的内 表面温度不低于设计状态下的室内空气露点温度,得 2分; 2 对 外 墙 与 屋 面 热 桥 部位以及外 墙 出挑 构 件的 热 阻 与外 墙 主断 面 热阻 的 比 值 不小于 0.60,得 2分; 3 围护 结构各 部位的 热工性能 均不大 于现行 北京市标准公共 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DB11/687 的 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限值,得 2分。 4.2.10 建筑透光围护结构具有良好的气密性,评价总分值为 6分,并按下列规 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24、50 米 及以下的建筑的外窗气密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 密 、 水 密 、 抗 风 压 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7106规定的 6级、 50米以上达到 7级,得 3分; 2 透光玻璃幕墙的气密性能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 GB/T 21086规 定的 3级,得 3分。 4.2.11 根据场地条件 设置外遮阳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9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 评分并累计: 1 建筑外遮阳与建筑立面、门窗洞口构造一体化设计,得 4分; 2 南 向 、 西向 、东向 的透光围护 结 构设 置 活动 式外遮 阳的面 积达到 总透光 面积的 25%,得 3分;达到总透光面积的 50%,得 5分。

25、7 5 暖通空调 5.1 控制项 5.1.1 暖 通 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687的强制性条文 的 规定。 5.1.2 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源: 1 厨 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冬季空调加湿等必须采用蒸汽的热负荷; 2 当 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 70%,且总热负荷1.4MW 。 5.1.3 采 用 冷却塔释热 的水冷式 制冷系统 , 冷源 系统综合 性能 系数( SCOP) 应 满足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 的规定 。 5.1.4 采 用集中供暖空调 系统的建筑,房间内 的温湿度、最小新风量设

26、计参数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规 定。 5.1.5 舒 适 性 空气调节 系统中,不应采用对空气 进 行 冷却处理后使用 其他外部 能 源 再 热 的 处 理 方 式 。 5.2 评分项 设备与系统 5.2.1 供 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设备能效均优于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 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 的规定值以及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能效限定值的要求, 各类型设备的能效指标满足表 5.2.1的要求,评价分值为 10分。 表 5.2.1 冷 、 热 源 机 组设备能效指标要求 设备类型 能效指标 要求 参照标准 电 机 驱 动 的 蒸 气 压缩

27、 循环冷 水(热 泵 )机 组 类 型 名 义 制 冷 量 ( kW) 制 冷 性能系数 (COP )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 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DB11/687 水 冷 涡 旋 式 528 提 高 6% 螺杆式 528 提 高 3% 528 1163 提 高 3% 1163 提 高 5% 离 心 式 1163 提 高 3% 1163 2110 提 高 3% 2110 提 高 5% 风 冷或蒸发冷却 提高 6%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 水 机 组 制 冷 制 冷 、 供 热 性能 系数(COP ) 提 高4% 供 热 提 高 6% 单 元 式 空气调节机、 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 空调机组 能效比(

28、EER ) 提 高6% 多 联 式 空调 ( 热泵) 机组 名 义 制 冷 量CC (kW ) 制 冷综合性能 系数 (IPLV(C)) CC28 提 高 6% 28 CC84 提 高 6% CC84 提 高 7% 锅炉 燃煤 热效率 提高 3个百分点 燃油燃气 热效率 提高 2个百分点 房间空调器 能效等级 达到节能评价值 房间 空气调 节器 能效限 定值及 能效 等级 GB12021.3、 转 速 可 控 型 房 间 空气调 节器能 效限 8 设备类型 能效指标 要求 参照标准 定 值及 能源效率 等 级 GB21455 5.2.2 集 中 供 暖 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 空调冷热

29、水系统循 环水泵的耗 电 输冷 (热) 比均比现 行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687 中的规定值低 5%,且水泵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 价值GB 19762 的节能 评价值要求,评价分值为 8分。 5.2.3 对 集 中 供 暖空调的水系统采取水力平衡措施,评价分值为 6分。 5.2.4 通 风 空调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小于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 建筑节能设 计标准DB11/687 规定 的 限 值 , 且风机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 及能效等级GB 19761 的节能评价值要求,评价分值为 6分。 5.2.5 水 系统、 风系统合 理 采

30、 用 变流量控制技术, 并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 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 的规定,评价分值为 6分。 5.2.6 合 理 采 用 降低建筑中高大空间供暖空调能耗的方式,评价分值为 6分。 5.2.7 采 取 措 施 降低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下的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 评价总分值为 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区分房间的朝向, 细分供暖、 空调区域, 对系统进行分区控制, 得 4分; 2 合 理 选 配 空调 冷 、热 源 机 组台 数 与容 量,制 定 实施根据负 荷变化调 节制 冷 (热)量的控制策略, 且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公共建 筑

31、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 的规定,得 4分。 5.2.8 对 进 行过冷、 热 处理的空调系统送风采取严格防止漏风和绝热的措施, 评 价分值为 4分。 监控和计量 5.2.9 合 理 采 用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暖通空调系统进行监测和控制, 评价总分值 为 12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对 主要设备进行监测、报警、记录,得 4分; 2 对 主要设备进行远程控制启停,得 4分; 3 自 动 控 制主要设备的启停、频率及风阀、水阀的开度,得 4分。 5.2.10 采 用 时 间 程 序 、房间温度 或 有害 气体 浓度控制的通风 系统所 服务的建筑 面积达到所有需通风建筑面积的 50

32、%,评价分值为 6分。 5.2.11 建筑 按照 付费 单元 或管理 单元 设置 冷量和 热量计量 装置 ,评价分 值为 6 分。 能源利用 5.2.12 结 合 自 然 资源条 件及技术 经 济分 析 ,利 用 可 再生 能 源提 供 空调 用 冷 量和 热量,评价总分值为 6分,按表 5.2.12的规则评分。 表 5.2.12 可 再 生 能 源 提 供 空调用冷量和热量比例评分规则 可再生 能源 提供 的空调 用冷 量和 热量 比例 得分 太阳能提 供的 空调 用冷 量和 热 量比 例 R sch10% R sch 15% 3 15% R sch 20% 4 20% R sch 25%

33、5 R sch 25% 6 地源热泵 提供 的空调 用冷 量和热 量 比例 R gch50% R gch 60% 3 60% R gch 70% 4 70% R gch 80% 5 R gch 80% 6 5.2.13 合 理 设 置 余 热 回 收 装 置 或系统,评价总分值为 8分。满足下 列任一款, 9 得 4分;满足两款及以上,得 8分。 1 不少于 40%的新风利用排风进行预热(或预冷)处理; 2 采 用 热 回 收 型 冷 水 机 组 ; 3 供 热 锅炉房设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5.2.14 合 理 设计舒适性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调新风比,评价总分值为 8分,按表 5.2.14的规则

34、评分。 表 5.2.14 舒 适 性 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调新风比评分规则 舒适性 全空气空调 系统可 调新风 比 R fa得分 70% R fa 80% 4 80% R fa 90% 6 R fa 90% 8 10 6 给水排水 6.1 控制项 6.1.1 设 有 市政或小区给水、中水供水管网的建筑,生活供水系统应 充分利用 城 镇 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6.1.2 集 中 生 活 热 水 供 应系统,应设置机械循 环的热水回水管道,保 证干管和 立管中的热水循环;卫生器具出口水温有严格 要求时,应采取保证支 管热水 温 度 的 措 施。生活热水供应系统的管道及设备均应采取有效的保温措施。

35、6.1.3 采 用 高 效 节 水 型 用 水 设备及器具。 6.1.4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 系统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 雨 水 控 制 与 利 用工程设 计规范DB11/685 的 规定。 6.2 评分项 给水排水系统 6.2.1 在 供 水 安 全 、节能、节水的同时,结合 场地市政条件、建筑用 水特点等 因 素 , 综合考虑选用合理的供水分区与加压供水方式,评价分值为 10分。 6.2.2 供水加压泵选型 满足节能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15分,并按下 列规则分别 评分并累计: 1 根据管网水力计算, 选择和配置供水泵, 水泵应在高效区运行, 得 5分; 2 水泵 在设计 工况时

36、的效率大 于国家 标准 清水离心 泵能效 限定值及 节能 评价值GB 19762 规定 的节能评价值,得 10分。 6.2.3 给水 系统采 取 避免超压 出流 的措 施, 用 水点 处的 供水 压力 不 大 于 0.20MPa, 且满足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压力,评价分值为 10分。 6.2.4 优先利用余热 作 为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 热源或补充热源,评价分 值 为 5 分 。 6.2.5 通 过 技术经济 分 析,合理利用可再生能 源提供生活热水,评价总分值为 10分,根据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生活用热水量的比例,按表 6.2.5的规则评分。 表 6.2.5 可 再 生 能 源 提 供 的 生

37、活 用 热 水 量 比 例 评分规则 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生活用热水量比例 R hw得 分 40% R hw 60% 4 60% R hw 80% 6 80% R hw 100% 8 R hw =100% 10 6.2.6 集 中 生 活 热 水 供 应系统采用支管 循 环方式,或配水点 出 水温度不低于 45的时间不大于 10s,评价分值为 10分。 6.2.7 采 用 重 力 流 系统将 地 面 以上的污废水直接 排 入 室 外 管 网 , 评价分 值 为 5 分 。 II用水设备、器具与计量 6.2.8 公用浴室采取节能和节水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10分,并按下 列规则分别 评分并累计: 1

38、冷热水混合淋浴器全部具备恒温控制和温度显示功能,得 3分; 2 采 用 计 流 量的刷卡用水管理措施等用者付费的措施,得 7分。 11 6.2.9 空调设备或系统采 用 节能、节水冷却技术,评价总分值为 10分,并按下 列规则评分: 1 冷却塔采用变频风机,得 5分; 2 对冷却塔的出水温度进行检测与调节,得 5分; 3 采用无蒸发耗水量的冷却技术,得 10分。 6.2.10 按 用 途 合 理 设 置水表, 且满足 计费 和管理的 需求, 评价总分值为 15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按使 用用途 ,对厨 房、卫生 间、绿 化、空调 系统、 游泳池 、景观 等用水 分别设置用水计

39、量装置统计用水量,得 6分; 2 按 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得 9分。 12 7 电气 7.1 控制项 7.1.1 主要功能房间或 场所的照度、 照度均匀度、 显色指数、 眩光等光环境指标 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有关要求。 各房间或场 所 的 照 明 功率密度值(LPD ) 不 应 大 于 现 行 国 家 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 7.1.2 选用的变压器、 电动机、 交流接触器、 照明光源、 镇流器、 外部电源等电 气设备的能效水平不应低于相关能效标准节能评价值或 2级的要求。 7.1.3 除对电磁干扰有 严

40、格要求, 且其它光源无法满足的特殊场所外, 室内外照 明不应使用荧光高压汞灯和普通照明白炽灯等低效光源。 7.1.4 使 用 电 感镇流器的 气体放电灯应在灯具内 设 置电容补偿,荧光 灯功率因 数 不 应 低 于 0.9;高强气体放电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 0.85;发光二极管( LED) 灯功率不大于 5W时,其功率因数不应低于 0.7,功率大于 5W时,其功率因数 不应低于 0.9。 7.1.5 选 用 灯具 的 效率或效能不 应低于 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照 明设计标准GB 50034有关要求的规定。 7.1.6 使用场所应按租户 或 单位设置电能表并独立计量。 7.1.7 夜景照明应采用平

41、时 、 一 般 节日、重大节日三级照明控制模式。 7.2 评分项 配电系统 7.2.1 变配电所靠近负荷中心或大功率用电设备,评价分值为 10分。 7.2.2 变 压 器 工 作 在经济运行区,评价分值为 10分。 7.2.3 选 用 的 变 压 器 、 电 动 机 和 交 流 接 触器的能 效 水 平 不低于相关能 效标准 1 级 的要求,评价分值为 5分。 7.2.4 建筑供电系统按现 行 国 家 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要 求合理设置谐波抑制装置,并满足标准要求,评价分值为 5分。 7.2.5 电 开 水 器 等电 热 设备,根据项目特点设 置控制系统或装置,评价分

42、值为 5分 。 照明系统 7.2.6 选用的照明光源 、 镇流器和外部电源等电气设备的能效水平不低于相关能 效标准 1级的要求,评价分值为 5分。 7.2.7 在照明质量符合现 行 国 家 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的前提下, 主要功能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 LPD) 低 于 现 行 国 家 标准建筑照明设 计标准GB 50034 规定 的目标值,评价总分值为 15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1 照 明 功率密度值低于标准规定的目标值,得 5分; 2 照 明 功率密度值与目标值比较,降低的比例高于 5%,得 9分; 3 照 明 功率密度值与目标值比较,降低的比例高于 10%,得

43、 15分。 7.2.8 公共区域采用照 明节能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10分。走廊、楼梯间、卫生 间 、 车库 等公共区 域采 用 半导 体照 明, 得 5分;同时 配备 自动 降低照 度的措 施,得 10分。 13 7.2.9 根据使用条件 和 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 、分组控制措施,并按 需要采取 降低照度的自动控制措施,评价分值为 5分。 7.2.10 合 理 利 用 可 再 生 能 源 作 为 照 明 系统或照明 装置 的电源 , 评价分 值为 5 分 , 按 表 7.2.10的规则评分。 表 7.2.10可 再生 能源 提供 照明容 量评分规则 由 可 再生 能源 提供 的容 量比 例 R

44、 e得 分 2.0% R e 2.5% 1 2.5% R e 3.0% 2 3.0% R e 3.5% 3 3.5% R e 4.0% 4 R e 4.0% 5 注:R e 为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与照明设备安装容量之比。 智能化系统 7.2.11 设置建筑设备监 控 系统 ,并按 建筑功 能分区域 、分项进 行电 能监测,评 价分值为 10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设 置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得 5分; 2 按 建筑功能分区域、分项进行电能监测,得 5分。 7.2.12 智 能 化 系统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 的配置 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15分,并按下列规则

45、评分: 1 满足需配置项目要求,得 10分; 2 满足全部配置项目要求,得 15分。 14 8运营管理 8.1 控制项 8.1.1 物 业 管理单位或业 主 应 根据建筑的特点 制定建筑供暖、空调、通 风 、 照 明 、 生 活 热 水 及 电 梯 等 重 点 用 能设备的节能运行管理制度。 8.1.2 物业管理人员应 通过建筑节能管理岗位的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 8.1.3 供 暖 、 空调、通风 、 照 明 等 设备的自动 监控系统应工作正常, 且运行记 录 完 整 。 8.2 评分项 管理制度 8.2.1 实施建筑能耗限 额管理,定期进行公共 建筑基础信息的采集填 报,电耗 限额的确认、落

46、实和公 示,评价总分值为 20 分 , 并 按下列规则分别 评分并累 计: 1 进行建筑和电耗信息申报,对电耗限额指标进行确认,得 5分; 2 被确定为低电耗建筑,得 7分; 3 实施能源审计并依据能源审计结果加强节能管理,得 5分; 4 对能耗信息进行公示,得 3分。 8.2.2 物 业 管理单位获 得有关管理体系 认证, 评价总分 值为 9 分, 并按下列规 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具有 ISO14001环境 管理体系认证,得 3分; 2 具有 ISO 9001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得 3分; 3 具有现行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GB/T 23331规定的能 源管理体 系认证,得 3分。

47、8.2.3 实施能源管理激 励机制,管理业绩与节 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挂钩,评 价总分值为 1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物 业 管理机构的工作考核体系中包含能源管理激励机制,得 4分; 2 与 租 用 者 的 合 同 中 包 含 节能要求,得 4分; 3 采 用 合 同 能 源 管理模式或其它创新的能源管理模式或商业模式, 得 7分。 8.2.4 建立节能宣传机 制, 形成良好的节能氛围, 评价总分值为 8分, 并按下列 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针 对 建筑物 内人员,制定持续 的建筑节能知 识 科 普宣 传 的计划, 且每年 定期发放节能设施使用手册、张贴宣传材料,得 4分;

48、 2 节能宣传工作记录完整,得 4分。 技术管理 8.2.5 对不同功能、不 同使用单位的建筑或建筑区域用能、用水进行计量收费, 评价总分值为 8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分 项计量数据记录完整,得 4分; 2 对 不 同 使 用 单位的用能、用水进行计量收费,得 4分。 8.2.6 选择合理的空调 、 供暖运行参数, 且空调、 供暖系统运行参数进行了现场 监测并作记录,评价分值为 5分。 8.2.7 对 供 暖 通 风 和 空调 设备、管道定期进行 维护保养,并有相应记 录,评价 15 总分值为 15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1 分 季 节 使 用 空调、 供暖水泵 ,每

49、个 使用季 前后各进 行一次 清洗保 养,得 3分; 2 冷却水系统每个使用季前后各进行一次清洗保养,得 3分; 3 空调室外机和室内机每年进行一次清洗保养,得 3分; 4 空调过滤网、过滤器、冷凝水盘等每半年清洗保养一次,得 3分; 5 供 暖 和 空调系统的换热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修和保养,得 3分。 8.2.8 根据环境污染特征,建 立 检 查并清洁光源和灯具的制度,根据规定的次数 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有相应的记录,评价分值为 5分。 8.2.9 定期对电梯、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步道进行检查和维修, 并有相应的记录, 评价分值为 5分。 8.2.10 制定建筑用能 系统和设备的检查和调试计划并按期执行,且根据运行检 测数据进行运行优化,评价分值为 5分。 8.2.11 垂 直 电 梯 轿厢内部装饰材料重量不大于电梯载重量的 10%,评价分值为 5分。 16 9提高与创新 9.1 一般规定 9.1.1 公共建筑节能评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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