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编 号: DB11/T 1246 2015 备案号: 2015 城市地下联系隧道防火设计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ty road underground linked tunnel 2015- 09-23发布 2016-04-01实施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城市地下联系隧道防火设计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city road underground linked tunnel DB11/T 1246 2015
2、 主编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6 年 04月 01日 2015 北京 公告的实施通知(正面) (背面) 公告(印成彩色)(红头) (背面) DB11/T 1246 2015 前 言 根据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及北 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 2014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 2014 36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收集 国 内外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和试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 外先进经验 , 并在广泛征求 意见的 基础上 ,编制 了本 规 范。 本
3、规范共分 7章和 1个附录。主要 内容包括 : 总则、 术 语、基 本 规 定、 消防 给水与灭火 设施、 防烟排烟系统、 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 电气等。 本 规 范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 北京市公安局归口管理并组织实 施,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规范日常管理 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 室。 在 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 要修 改和补充之处,请将 意见 寄至北京 市公安局消防局(地址 :北京市西直 门 南小街 1号, 邮 编 100035, 电 话 : 010-82215000) 。 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 办 公室联系电 话 :010-68017520 , 邮箱 : 。 本规
4、范主编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 :公安部 天津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市 政工程设 计研究总 院 有限 公司 北京新奥 集团有限 公 司 北京品傲光 电 科技 有限 公 司 上海腾盛智能交 通技术 有限 公 司 DB11/T 1246 2015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电 投工程研究检 测评定中 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臧桂丛、马 建民、 雷 蕾 、 李云浩、 杨 欣 、 马云逸、 刘旭东 、李 磊 、 张 昊 、 李宏文、 冉 鹏 、 李桂芬 、 罗 凯 、 金丽萍、 华高英 、路世昌 、 郭再斌、 段 旺 、 李 珊 、 叶晓平 、 朱晶晶、 尹
5、 康 、 翟传明 、孟凡勇 、 李培杰、 张 磊 、 梁晓光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按姓氏笔画排名) 李引擎、 时旭东 、陈 南 、 张 胜增 、 赵克伟、 郑 实 、 金 路 、 夏令操 DB11/T 1246 2015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 语 . 2 3 基本 规定 3 4 消防 给水与灭 火 设施 . 5 5 防 烟排烟系统 8 6 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 . 10 7 电气 . 12 附录 A 隧道 内承重 结构体 的 耐 火极 限 试验 升温曲线 和 相应 的 判定标准 14 本 标准用词说明 15 引 用 标准 名录 16 条 文 说 明 17 DB11/T 1246
6、2015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 2 3 Basic requirement . 3 4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 extinguishing facilities 4 5 Smoke control and smoke exhaust system . 6 6 Fire alarm system 7 7 Electric system . 8 Appendix A The temperature-rise curve for fire resistence rating and performance c
7、riteria of load-bearing structure in tunnel 9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1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12 DB11/T 1246 2015 1 1 总 则 1.0.1 为了保障人身和 财产安 全,减少 火灾危害以及便 于救援,合 理 地 设 计城市地 下联系 隧道 ,制定本 规 范。 1.0.2 本 规 范 适用于仅 限通行 非危险化学 品 机动车的新 建、改建 和 扩建的城市地下 联系隧道工 程 的防火 设 计。
8、 1.0.3 针对城市地下联 系隧道 及其火灾 特点,从全局出 发,统筹兼 顾 , 做到 安全可靠 、 技术先进、经 济合理。 1.0.4 城市地 下联系隧道 的防火 设 计, 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 , 尚应满足 国家及北京市 现行 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及标准的规定。 DB11/T 1246 2015 2 2 术 语 2.0.1 城市地下联系隧道 city road underground linked tunnel 设 置 于城市地面以下,联系 地面道路与地下停车设施的 道路交通 工程。 2.0.2 隧道匝道 tunnel ramp 主 隧道与地面道路以及相邻其他隧道的连接道,包括隧道出入
9、口 匝道和隧道连接匝道。 2.0.3 车库连接道 linking tunnels for underground garage 主 隧道与周边地下车库之间的连接道。 2.0.4 疏散防火隔间 evacuation fire compartment 采取防烟措施且设置不低于 3.00h的防火隔墙及甲级防火门,用 于隧道人员安全疏散至相邻地下车库及相邻隧道的通道。 2.0.5 临界风速 critical ventilation velocity 采用纵向通风系统的隧道,防 止 火 灾 时 烟气回流的最小平 均 通 风 风速。 2.0.6 纵向排烟 longitudinal smoke extrac
10、tion 烟气沿隧道纵深方向流动的排烟形式。 2.0.7 横向排烟 transverse smoke extraction 烟气沿垂直于隧道横轴线方向流动的排烟形式。 DB11/T 1246 2015 3 3 基 本 规 定 3.0.1 城市地 下联系隧道 ( 以下 简称隧道 ) 按 其 封闭段 长度和交 通 情况分为 一类、 二类、 三类 、 四类 ,并应符 合表 3.0.1的规 定。 表 3.0.1 隧道分类 用途 隧道封闭段长度 L(m )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I类 II类 仅 限 通 行 非危险化学 品等机动车 L 3000 1500 L 3000 1000 L 1500 500
11、L 1000 L 500 注:隧道长度为主隧道 、 隧道匝道 、车库连接道的封闭 段长度之和。 3.0.2 隧道承重 结构体 的耐 火 极 限应符合 下列规 定 : 隧道承重 结构体 耐火极 限 的测定应符 合 本规 范附录 A的规定; 对于一类 、二类 隧道,火灾 升温曲线应采用 本 规范附录 A第 A.0.1 条 规 定 的 RABT 标准升温曲线,耐 火极限 分别不应低于 2.00h 和 1.50h; 对 于 三类 、四类 隧道 ,火 灾升温曲线应采用 本规范附录 A第 A.0.2条 规 定 的 HC标准 升温曲线, 耐火极 限分别 不应低于 2.00h和 0.50h。 3.0.3 隧道
12、内 装修材 料除 嵌缝材料外 , 应采用 燃烧性 能 为 A级 的不 燃材料。 3.0.4 隧道与 地下停车库 、 其他相邻隧道间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 于 3.00h的防火 墙、 防火 卷帘 进行分隔 , 与人 行疏散出口之间采用甲级 防火门分隔。隧道内的变电室、通风机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 室 及 其他 辅助用 房, 与车行 隧道之间应采用耐 火 极限不低于 2.00h的 防火隔墙 、甲级 防火门 分 隔。 3.0.5 隧道埋深大 于 10m处 的 疏散 楼梯应采用防 烟 楼梯间 , 其他疏 散 楼梯可采用封闭楼梯 间 。 DB11/T 1246 2015 4 3.0.6 一类、 二类、三
13、类 单 孔隧道,宜 设置直通室外的 人员疏散出 口 , 疏散出 口 间距 不应 大 于 250m。 确 有 困难时, 可 借用地下车库 、 隧道匝道的出入口作为人员安全疏散的途径,并应在地下车库出入 口、 隧道连接匝道出入 口 旁侧设置疏散防火 隔间 作 为人员疏散出口。 疏散防火 隔间的 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疏散防火 隔间的 墙应为 实体防火 隔墙,门 应 为甲级 防火门 ; 2 疏散防火 隔间面 积不应 小于 6m 2 ; 3 疏散门净宽度不应 小于 1.2m。 3.0.7 双孔隧道应设置人 行 横通 道 或 人行 疏散通道,并 应符合下 列 规定: 1 人 行 横 通 道 的 间隔
14、 和 隧道 通 向 人行 疏散 通道入 口 的间隔, 不 应大于 250m。 2 人 行 疏散 横通道应 沿垂 直双孔隧道 长度 方向布 置 , 并应通 向 相邻隧道。人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在双孔中间,并应 直 通 隧道 外。 3 人 行 横 通 道可利 用车行 横通道。 4 人 行 横 通 道 或 人 行 疏散 通道的净宽度不应 小于 1.2m, 净 高 度 不应小 于 2.1m。 5 隧道 与 人行 横 通道 或 人行 疏散通 道的连 通处, 应采取防火 分 隔措施,门 应采用 乙 级防火门。 3.0.8 人 员 疏散出口的 疏散门, 应 向 疏散 方 向开启,且不应设置 门 槛
15、。 3.0.9 隧道内 的变电室、 通 风机 房 及 其他 辅助用房等, 若房间面 积 不大于 200m 2 , 可 设 置 1个 疏散门 。 3.0.10 设 置 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隧道, 宜 设置消防控 制 室 , 可与 值 班 用 房或 其他管理 用 房合设。 3.0.11 隧道内 严禁设 置高 压电线电 缆和可 燃气体管道 ; 电 缆线 槽 应 与 其他管 道分开敷 设。 DB11/T 1246 2015 5 4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4.0.1 隧道应 设置室内外 消火 栓系统, 四类隧道可不设室内消火 栓 系统。 一类、 二类隧道 及 三类 隧道中的 I类隧道宜 设 置水喷雾 灭
16、火系 统或泡沫- 水 喷雾联 用灭火 系统。 4.0.2 消防水 源宜优 先选 用市政给水管网 水源。 4.0.3 消防给水 及消火 栓系统的设 计应符 合下列 规 定: 1 消防 用水 量应 按其 火 灾延续 时间 和隧道全线 同一 时 间发 生 一 次 火 灾 计 算 确 定。 一类、 二 类 隧道 的火 灾延续 时 间不应小 于 3.0h; 三类隧道不应小 于 2.0h。 2 隧道内应 设置独立 的消防 给水系统 , 确 有 困难 时,消防 用水 可 与 其他用水合用水池、水箱。当合用时,水池、水箱应采取措施 保 证 消防 用水不 作他用 。 3 消防给水管 道 及室外消火 栓 应采取
17、防 冻措 施 ; 当采用干式 系 统 时,应在管网最高部位设置自动排气阀,管道的充水时间不宜大 于 90s。 4 隧道内的消火栓用水量 不应小于 20L/s, 隧道外 的消火栓用 水量不应 小于 30L/s。 三类 隧道中的 II类 隧道, 隧道 内、外 的消火栓 用水量可 分别 为 10L/s和 20L/s。 5 管 道 内 的消防供 水压力 应保证用 水量达 到最大 时, 最 不 利点 水 枪 充 实水 柱 不小 于 10m。消火栓栓 口处的 出水压 力超 过 0.5MPa时, 应 设 置减 压设施 。 6 当 消防给水系统 采用消防 泵 加 压供 水 时, 应 设置稳 压装置 及 气压罐
18、。 当设有 消防水 箱 时,应保 证火灾 初期 10min消防水量 和水 压 的要求。同时设有气压给水设施时,气压给水设施调节水容积宜 为 450L, 出 水 量 不应大 于 5L/s。如采用 干式系统 时, 可不设置 稳压 装置。 7 在 隧道地面 出入 口处应 设置消防 水泵接 合器及 室外 消火栓 ,DB11/T 1246 2015 6 且不应少 于 2处, 每处均 应满足隧道 内 消防 用 水量要求。消防 水 泵 接 合 器 及 室外消火栓应设置在消防车便于使用的地点,消防水泵接 合 器 与室外 消火 栓或消防水 池 的 距离 宜为 15m 40m。 8 消防 水泵 结合 器的 数 量
19、应按 隧道 内消防 用水 量计 算 确定 且 不应少 于 2个 , 每个 消防 水泵结合 器的流 量宜按 10L/s 15L/s计 算 。 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有效保护设施,防止由于车辆通行或交通事 故 对其造 成损害 。 每 个室外 消火栓 的用水 量宜按 10L/s 15L/s计 算 。 消防水泵 结合器 及室外 消火 栓 应 具有明显 标志。 9 隧道 内消火 栓的布 置应保证 隧道 内任何 部位 有两支水 枪的 充 实 水 柱同时 到达,消火 栓 的间 距 不应 大于 50m。 消火 栓的栓口 距 地面高度宜 为 1.1m, 在 紧急 疏散通 道的出入 口处 应 设置消火 栓。 10
20、隧道内消火 栓 应设 置在 位 置 明显 且 易于 操 作的部位。 4.0.4 水 喷雾 灭火系统 的设 计 应符 合下列 规定: 1 设 计 喷雾 强度不应 小于 15L/min m 2 , 持续喷雾 时 间不应 小 于 1.0h; 2 水 喷雾喷 头的间 距不宜大 于 3.6m; 3 水 喷雾喷 头的工作 压 力应 按 灭 火考 虑 ,不应小 于 0.35MPa; 4 主 隧道水 喷雾区 间不宜 小于 25m,火 灾 时 至 少 同 时 启 动 相邻 两 组水喷雾 区 间。 4.0.5 泡沫- 水喷雾 联 用灭火 系统的 设计应符 合 下列规 定 : 1 设 计 泡沫- 水喷雾 联用的 喷
21、雾 强度 不应 小 于 6.5L/min m 2 , 泡沫混合 液的持续 喷 射时间不应低 于 20min, 总 的 喷 射 时 间不应低于 1.0h。 2 泡沫 水 喷雾喷头工作压 力不应小 于 0.35MPa。 3 主 隧道喷雾 区 间不 宜 小于 25m,火 灾 时 应 至 少 同 时 启 动 相邻 两 组 喷雾 区间。 4.0.6 除 四类 隧道外, 隧道内 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设 施除应考 虑 排 除 渗 水、雨水、隧道清洗等水量外,还应考虑灭火时的消防用水 量,并应采取防 止事故 时 可燃液体 或有害 液体沿 隧道 漫 流 的措 施 。 DB11/T 1246 2015 7 4.0
22、.7 灭 火 器 的 设 置应符 合下列规 定: 1 一类、二 类隧道 及三类 隧道中的 I类隧道应在 隧道 两 侧 设置 ABC类 灭 火 器 。 每 个设 置点不应少 于 4具。 2 三类隧道 中的 II类 隧道 及四类隧道 ,应 在 隧道 一侧 设置 ABC 类 灭 火 器 , 每 个设 置点不应少于 2具。 3 每 个 手提 式灭火 器的灭 火剂充装 量不应 小于 5kg且不应大 于 8kg。 4 灭 火 器 应 成 组设 置在灭 火器箱内并 布 置在 消火 栓 箱处, 灭 火 器设置点应 具 有明 显 标志。 5 灭 火 器 设 置点的纵向间距:在隧道两侧设置 时不应大于 100m;
23、 在 隧道单侧 设置时 不应大 于 50m。 4.0.8 隧道内 可配置移 动式高 压细水雾 灭火装备,数量 不宜少 于 2 台。 DB11/T 1246 2015 8 5 防烟排烟系统 5.0.1 一类、 二类、三类 隧道应 设 置 机械 排烟系统,四类 隧道可采 取 自 然 排烟 方 式。 5.0.2 隧道内机 械 排烟系统 的 设 置应符合 下列规 定 : 1 单 洞 双向 行驶的主 隧道 ,应采用 横向排烟 方 式; 2 单 洞 单 向 行 驶 的主 隧道 , 当成 环状设 计时, 宜采用 横向排烟 方 式;非 环状设 计时, 可采用纵向 排烟方 式或纵向分 段 排烟 方式。 5.0.
24、3 长度大于 60m且 无 自 然 排烟 条件的 车库连接道 及 隧道连接匝 道应设置 机械排烟系统。 5.0.4 隧道机 械排烟系统 应符合下 列规定 : 1 采用横向 排烟方 式的主 隧道, 应划分排烟分 区 , 排烟分区 的 长度不宜大 于 200m,排烟 量应根据 隧道内 最不利 火 灾规模计 算确定。 采用纵向 分段排烟 方 式的主 隧道 , 排烟分 区 的长度 不应大 于 1000m。 2 采用横向 排烟方 式的主 隧道, 可通过排 风 管道 排烟 , 其排烟 口的风速 不宜大 于 10m/s; 当 排烟干 管为金 属管道 时, 管 道 内的 风速 不宜大 于 20m/s; 当 采
25、用非 金属管道 时,其 风速不 宜大 于 15m/s。 3 采用纵向 排烟方 式时, 应 能 迅 速组织气 流, 逆着 人员疏散 方 向 有 效 排烟,迎着人员疏散方向有效送风,沿交通流向的纵向排烟 风速应大于临界风速以防止烟气回流,纵向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 的 最 不 利 火 灾 规 模 确 定 , 且不应小 于 2m/s。 4 排烟风机和烟气 流经的 风阀、 消声器 、 软 接等辅助 设 备, 应 能 在 250 下连续 正常运 行 不小于 1.0h。排烟管 道 的耐火 极 限 不应低 于 1.00h。 5 用 于 隧道火 灾通风的风 机应能够 在 30s 内 从 静 止 达 到全 转 速
26、 , 双向 可逆风 机应能 够 在 60s内 完 成 完 全 的 反 向 运转。 6 机 械加压 送风系统、补 风 系统的 隧道外进 风 口应布 置 在 隧道 外排烟口 的下方, 高 差不应 小 于 3m, 当 水 平 布 置 时, 水 平 距离 不应DB11/T 1246 2015 9 小 于 10m。 5.0.5 隧道通 风系统与排烟系统 合 用 时, 应保证风机及 系统组件 满 足排烟系统 要求, 并具 备 以下控制 功能: 1 应 能 在 火 灾 发 生 时 快 速 转 入 火 灾排烟模 式; 2 应 结 合 排烟分区 , 确 定 相应的风 机、 风阀控 制模 式及风量 控 制模式。
27、5.0.6 隧道以下 部位 应设 置机械加 压送风 系统: 1 防 烟 楼梯 间; 2 疏散防火 隔间; 3 避 难 设 施 。 5.0.7 机 械加 压送风 系统 的余压值 应符合 下列要求: 1 防 烟 楼梯 间为 40Pa 50Pa; 2 前 室、疏散 防火 隔间 为 25Pa 30Pa; 3 隧道避难 设施 为 30Pa 50Pa。 5.0.8 隧道内设 置 机械 补风 系统时, 补风量 不应小 于 排烟量的 50%, 空 气 应 直 接从隧道 外 引入。 5.0.9 对 防 烟 及 排烟设 备的控 制,应设现 场 手 动 控 制 模式 、自动 控 制模式和 远程控 制模式 。 DB1
28、1/T 1246 2015 10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0.1 一类、 二类、三类 隧道应 设 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四类隧道 应 设 置 火 灾报警 装置。 6.0.2 一类、 二类、三类 隧道应 设 置 消防 应 急 广 播 系统 ,可与隧道 专 用 广 播 系统合 设。 6.0.3 隧道内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的 设 计应 与 供配电、交 通监控、 中 央 控 制 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各系统协调配合,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隧道 内应 同时 采用线型 光 纤感 温火 灾探 测器 和点 型 红外 火 焰探测器 (或图像型火 灾 探测器 ); 2 中 控
29、 室、 配 电室 及 设备用 房 应 选择 点 型感 烟 探测器 ,发 电机 房应选择 点型感 烟探测 器 和点型感 温探测 器; 3 连接各设 备的所 有缆线 , 除铠装 电缆及 线型光 纤感 温 火 灾探 测 器 外 ,宜 穿镀锌钢管 保 护并封堵 ; 4 火 灾 显 示盘 、 消防 控 制室 图 形 显示 装 置应 能 显示隧道平面 示 意图,并 应在报警 时 以平面 示 意 图直 观指示 报警具体 位 置 ; 5 设 置 在 隧道 内 的火 灾 探测 器 、 手动报警 按钮等 的防 护 等 级不 应低于 IP65。 6.0.4 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 应 提供 足 够 的响 应 速度、测温
30、 精度及定 位 精度, 以准确 联动自动灭 火系统及 机械防 排烟系统, 满足 设计要求: 1 点 型 火 焰探 测 器空 间 分布 距 离 不宜大 于 50m, 图像型火灾 探 测器空间 分布距 离不宜大于 80m, 报警响 应时间不应 大 于 30s, 与自 动灭火段 联动定 位精度 不应 大 于 25m; 2 线 型 光 纤感 温 火灾 探 测器 定 位 分区 不应 大于 25m, 报警 响应 时间不应 大于 60s; 光 纤 光 栅 线 型感 温火灾 探测器 感 温元件的 间距不 宜大于 6m。 6.0.5 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设 备 应 具备 与 中央 控 制计算 机、 PLC或 其D
31、B11/T 1246 2015 11 他 设 备 进行数据通讯与联动控制的能力,并应具有与城市远程监控 系统的通 讯接口。 6.0.6 隧道内设 置 的 扬声器播放 范 围 内最 远 点 的 播放声 压级应高 于 背景噪 声 15dB, 隧道 内的背 景噪声 可按 照 80dB计 算 。 6.0.7 隧道出入口以及隧道内每隔 100m 150m 处 应 设 置 报警电 话 , 每 隔 50m处设置手动 火灾报警 按钮和 闪烁红 光 的火灾声 光警报 器 。 疏散出口处应设置报警电话、火灾声光警报器。隧道入口前方 50m 250m内 应 设 置 指示 隧道内发 生火灾 的声光 警报 装 置 。
32、DB11/T 1246 2015 12 7 电 气 7.0.1 供 电设 施的设 置应符 合 下 列规 定 : 1 一类、 二类隧道 的消防用 电 应 按一 级 负荷 要求 供 电;三类 隧 道 的消防 用电应 按二级 负 荷要求供 电。 2 一 级 负 荷 供 电 的 隧道, 当采用自 备发电设 备 作备用 电 源 时, 自 备 发 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 30s内 供 电。 3 消防用电设 备 应采用专 用的供电 回路, 当非消防用 电 被切断 时,应仍 能保证 消防用 电。 其 配 电设 备 应有明显 标 志。 4 消防控制 室、 消防水 泵房 、 通风 与
33、排烟 风 机房 的消防用电设 备 等 的 供 电 , 应 在 其 配 电 线 路 的 最 末 一 级 配 电 箱 处设置自动切换装 置 。 7.0.2 消防用 电设备的 配电线 路应满足 火灾时连续供电 的需要, 其 敷设应符 合下列 规定: 1 明 敷 时, 应 穿金 属 导管或 采用封闭式金 属槽盒 保 护, 金 属导 管 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 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 保 护 ; 当 采用矿物绝缘 类 不燃性电 缆时, 可直接 明 敷; 2 暗 敷 时, 应穿管并 应 敷设在不燃性 结构内 且保 护 层厚度不应 小 于
34、 30mm; 3 消防 配 电线 路 宜与 其他 配电线路 分开敷 设在不 同 的电缆井 、 沟 内 ;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 井 、 沟 的 两 侧 , 且 消防 配 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 类 不燃性电 缆; 4 不 得穿越 通风管 道内腔 或敷设在 通风管 道外壁 上 , 穿金属 管 保护的配 电线路 可紧贴 通 风管道外 壁敷设。 7.0.3 疏散指示 标 志的 设计 应符合 下列规 定: 1 隧道两侧 应设置 的灯光 疏散指示 标志,单 车道隧道可单侧 设DB11/T 1246 2015 13 置 ; 2 疏散指示 标志高 度不宜大 于 1.3m, 间 距
35、 不应 大于 20m, 拐弯 处不应大 于 10m。 7.0.4 消防应 急照明 灯具 的设计应符 合 下列 规 定: 1 隧道 两侧 应设 置消防应 急 照明 灯具 ,单 车道隧道可单 侧设 置 ; 2 车 行 横 通 道 和 车 行 疏散 通 道的地面 最低 水平 照度 不应低 于 1.0lx; 3 人 行 横 通 道 或 人 行 疏散 通 道的地面 最低 水平 照度 不应低 于 3.0lx; 4 人 员 专 用疏散 通道 或 独立避 难所 等避 难设 施的地面最 低水 平 照 度 不应低 于 5.0lx; 5 消防控制 室、 消防水 泵房 、自 备 发 电机 房 、 配 电室、 通 风与
36、 排烟机房 以及发生 火灾时仍 需正常 工作的其他 房 间 的消防应 急照 明 , 仍 应保 证 正常 照 明的照 度 。 7.0.5 一类、 二类隧道 内消防 应急照明 灯具和灯光疏散 指示标志 的 连续供电 时间不应 小于 3.0h;三类隧道 ,不应 小于 1.5h。 7.0.6 隧道内设 置 的 各类 消防 设施均应采取与隧道内环 境条件相适 应 的 保 护 措 施, 并应设 置 明显的发 光指示 标志。 7.0.7 隧道地面 出入 口外 交通干道上 50m内 应 设 置可变信息板 或 其 他 交 通 指示标志。当隧道发生火灾时,禁止外部车辆驶入,并能对 周围车辆和行人进行有效地疏导,便
37、于隧道内车辆及行人的顺利疏 散 。 DB11/T 1246 2015 14 附录 A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 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A.0.1 RABT标准 升温曲线 ( 见图 A.0.1) 图 A.0.1RABT及 HC标准升温曲线 A.0.2 HC标准 升温曲线( 见 表 A.0.2) 表 A.0.2 碳氢化合物升温曲线 表 时间(min) 3 5 10 30 炉 内 温升() 887 948 982 1110 时 间 ( min) 60 90 120 120以 后 炉 内 温升() 1150 1150 1150 1150 A.0.3 耐 火 极 限 判 定 标准 1 当 采用
38、 HC标准 升温曲线 测 试 时, 其耐 火 极限 的 判定 标准为 : 受火后, 当 距离混 凝土底 表面 25mm处 钢筋的温度 超过 250 , 或 者 混 凝土表 面的温 度超 过 380 时,则 判定为 达到耐 火 极限。 2 当 采用 RABT标准 升温曲线测试 时, 其耐火 极限的 判定标准 为:受火 后,当 距离混 凝土底表 面 25mm处 钢筋的 温度超 过 300 , 或 者 混 凝土 表 面的 温 度超过 380 时, 则 判定为达 到耐 火 极 限。 DB11/T 1246 2015 15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 便 于 在 执 行本 规范条 文时区别 对待, 对要求
39、严 格程度不 同 的用词说 明如下 : 1)表 示很严 格,非 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 “ 必须 ”, 反 面 词采用“ 严禁 ”; 2)表 示严格 ,在正 常情况均 应 这样 做的用词 : 正面词采 “应 ”, 反 面 词采用 “ 不应 ”或“ 不得 ”; 3)表 示允许稍 有 选择 , 在条 件 许 可时 首 先应 这样 做 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 “ 宜”, 反 面 词采用“不 宜” ; 4) 表示有 选择, 在一定 条 件下可以 这样做 的用词 , 采用 “ 可” 。 2 本 规 范 中 指 明 应 按 其他 有 关标准执行的 写法 为:“ 应符 合 的规 定 ”或 “ 应按执
40、行 ”。 DB11/T 1246 2015 16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 计防火规 范 GB 50016 2 消防给水 及消火 栓 系统 技术规 范GB 50974 3 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设 计规范GB 50116 4 公 路 隧道 通 风设 计 细则 JTG/T D70/2-02 5 地 铁 设计规范 GB 50157 6 水 喷雾 灭火系统 技术规 范 GB 50219 7 公 路 隧道 、 桥梁 和 其它 限 制 性通 道 标准 NFPA502 Standard for Road Tunnels, Bridges, and Other Limited Access Highways 北
41、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城市地下联系隧道防火设计规范 条 文 说 明 2015 北京 DB11/ 2015 目 次 1 总则 . 21 2 术 语 . 23 3 基本 规定 25 4 消防 给水与灭 火 设施 . 27 5 防 烟排烟系统 29 6 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 . 33 7 电气 . 34 DB11/ 2015 21 1 总 则 1.0.1 1.0.4 城市地下 联 系隧道是 一种新 型地下 交 通形式, 一 般建 设在城市核心区域,该类隧道可有效缓解城市地面交通拥堵并充分 利 用停车 资源。 城市地下联系隧道不同 于 常规城市交通隧道及过 街 地下通道, 较为明显的区别为:城市交通
42、隧道通常与周边地块的车库无联系, 通常仅需满足市政交通需求即可。过街地下通道建设规模小,主要 用于行人通行。城市地下联系隧道兼顾市政交通与联系周边地块车 库的功能,平面布局更为复杂,因而在消防设计上存在很大不同。 主要体现在 隧道 分类 、 隧道 与 相邻 地下车库 的防火分 隔 、 安 全疏散 、 防 排烟、灭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供电等各个方面。此外,城市 地下联系隧道发生火灾后的影响范围更大,因而编制本规范,指导 隧道设计, 确 保隧道消防安 全 。 城市地下联系隧道一方面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对地面建筑及环境 景观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充分利用了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城市土地 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符
43、合国际化都市可持续发展的趋势。目前这 类隧道已在北京、重庆、天津、深圳等几大城市中得以修建,且大 多 成 环 设 计 。 以下 给 出了北京部分 该类隧道 的 平面设 计 示 意图 。 a)金融街 隧道 b ) 奥 林匹克公园 隧道 图 1 城市地 下 联系 隧道 平面布 置示意 图 DB11/ 2015 22 c)通州运河核心区隧道 d)奥体文化商务园 隧道 e)丽泽金融商务区隧道 图 1 城市地 下 联系 隧道 平面布 置示意 图(续 ) DB11/ 2015 23 2 术 语 2.0.1 2.0.3 城市地下 联 系隧道为设 置 于城市地面以下,联 系 地面 道 路 与 地 下停车设施的
44、道路交通工程。城市地下联系隧道包括主隧 道 、 隧道匝道 、 车库连接道 , 各 部 分在 隧道 中的位 置可见下 图图示 。 其 中 将 主要的行车道路隧道命名为主隧道,其余隧道区域按主隧道 与隧道外道路、地下停车库、其他隧道的连接位置不同进行区分。 隧道匝道 包括隧道出入 口 匝道及隧道连接匝道。 图 2 主 隧道 、 隧道匝道 及车库连接道 示意图 2.0.4 隧道与 周边地块 紧密结 合,全部 采用直通室外的 楼梯解决 人 员安全疏散问题,在实际工程中实施非常困难。为了便于管理,通 常隧道与地下停车库或其他隧道之间采用两道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隧道发生火灾时, 人员可 借助隧道出入口、
45、周边地 下车库和相邻 隧道逃生。为保证 人员安 全疏散以及防止火 灾蔓延 ,在地下车库 出入口及隧道连接匝道处设 置疏散防火隔间 ,该隔间 需设置防烟 措 施 。 2.0.5 参考公 路隧道, 当城市 隧道采用 纵向排烟方式时, 其 纵向 排 烟风速应不 小 于临界风速要求。 DB11/ 2015 24 图 3 疏散 防火隔间 设 置示 意 图 2.0.7 横向排烟 根据烟气 流 动方 向 分为 全横向排烟和半 横向排烟。 重点排烟方式是近些年新提出的隧道排烟理念,是横向排烟方式中 的一种特殊情况,即沿隧道纵向设置专用排烟风道,并设置一定数 量的排烟口 ,火 灾时只 启 动火源区 附近的 排烟
46、口。 DB11/ 2015 25 3 基 本 规 定 3.0.1 本 条 中 对 城市地 下 联系隧道 的分 类主要 参考了 建筑 设计防 火规范 GB50016 2014。 道路隧道 设计规 范 DGTJ08-2033-2008, 提出长度大 于500m 不 超 过 1000m的隧道为中隧道,长度大于 1000m的 属于长隧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以 1000m为 界 限 对隧道 内、外消火栓用水量分别进行了规定。因此,考虑到隧道危险性 和 消防设 施设 置要求的 差别 , 本规 范将 三类 隧道 细分为 I类、 II类,规 定 长度大 于1000m 的隧道 为 I类, 长度大
47、 于 500m、 不超 过1000m 的为 II 类。 3.0.2 隧道与周边地下车库相联系,为保证隧道及相邻地下车库 的 结构安 全 , 在 建筑 设计防火规 范 GB50016-2014基础上 , 明确 了 四类隧道 的耐 火极 限要求 。 3.0.4 结 合 隧道 布局特点 , 提出隧道与 相邻车库、其他隧道以及 设 备用房的防火分 隔设计要求 。 3.0.5 对隧道 内的疏散 楼梯间 形式进行了 规 定 , 当 隧道 埋深不大 于 10m, 有 条 件 时, 也 可设 置防 烟 楼梯 间。 3.0.6 3.0.7 结 合 隧道 布局 特点, 提出了 隧道疏散设 计要求 。 建筑设 计防
48、火规 范 GB 50016 2014规 定了 城市 隧道人员疏散 口 间 距宜为 250m 300m。 汽 车库、 修车库 、停车 场 设计防火规 范 GB 50067 97规 定 疏散 距 离最远 为 60m。 通 过调研, 目 前 大部 分 城 市地下联 系隧道 的人员 疏散 口 间 距均 不 大于 250m,部 分 案例 数据如 下 表 。 这 些 隧道均采用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确定其疏散设计。本规 范 提 出隧道 内 人员 疏散出口 间 距 不应 大于 250m, 但 应 结 合 隧道 平 面 布 置 、 交 通 组织、防排烟设计、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灭火系统等因 素综合确 定。 DB11
49、/ 2015 26 表 3.0.6-1 城市地下联系隧道 的疏散 出口间 距统计 隧道名称 疏散出口间距控制范 围(m ) 金融街隧道 150 奥 林匹克公园隧道 250 通 州 运 河核心区隧道 250 奥 体 文 化 商务园隧道 250 丽 泽 金 融商务区隧道 250 3.0.9参考 建筑 设 计防火规 范 GB 50016 2014。 隧道 内 的 变电室、 通 风 机 房 及 其他辅助用房,这些区域平时主要为少量的检修人员使 用 , 若 设 备 用 房 的面积 少 ,可设 置 1个疏散 门 与隧道 进行分 隔。 3.0.10 提 出 了 隧道内 消防 控 制 室的 设 置要求 。结 合 隧道对消防 集 中 管理的需 求,消防 控 制室可 与 值班 用房或 其他管理用 房 合 设。 3.0.11 为 有 效 控 制 隧道 内的 灾 害 源 , 降 低其 火灾风 险, 并防止 隧道 火 灾 时 高 压 线 路 、 燃 气管线等加剧火灾的发展,影响安全疏散与抢 险救援等 ,特作 本条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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