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 C 65 备案号: 57926-2018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 T 1322.5 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5部分: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y Part 5: Enterprise handling dangerous chemicals business 2017 - 12 - 26发布 2018 - 05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322.5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1 3.1 基础管理要求 . 1 3.2 场所环境 . 2 3.3 生产设备设施 . 4 3.4 特种设备 . 4 3.5 用电 . 4 3.6 消防 . 4 3.7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5 3.8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5 3.9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5 4 评定细则 .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8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2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1
3、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3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5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5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1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2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3 DB11/T 1322.52017 II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天 津市市 场和质量监督
4、管理 委员 会、天 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 北 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河 北省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 共同 组织 制定 本地方 标 准, 在京津冀 区域 内适 用, 现予 发布。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分 为若干部分: 第 1部分:总 则; 第 2部分: 安全生产 通用要求; 第 3部分:加油站; 第 4部分:石油库; 第 5部分: 危险化学 品经营企业 ; 第 6部分:食 品制 造企 业; 第 7部分:饮料 制造企 业; 第 8部分:纺织企 业; 本部分 为DB11/T 1322 的第5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 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由
5、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组织 实施 。 本部分起草单位: 北京市劳动保 护科学研究 所、天 津市安全生产技术 研究中心、河 北安 科工程 技术 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 要起草 人:张璞、赵明、张杰、贾海江、高军、庞梦霞、王平霞、郭路莉。 DB11/T 1322.5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5部分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 规定 了危 险化学 品经营企 业( 以下简称“ 企业 ”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 评定细则 。 本部分适 用于 企业( 带储存 )安全生产等级的 划分 与评定, 石油库、加油站、 液体 和固
6、体 分装 、 瓶 装气体 经营企 业等 除外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件 。 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 GB 15603 常用 化学 危险 品贮存 通则 GB 17914 易燃易爆 性商 品储存养 护技术条件 GB 17915 腐蚀 性商 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7916 毒害性 商品 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GB 18218 危险化学 品重大 危 险源辨识 GB 18265 危险化学 品经营企业 开业条件 和技术要求 GB
7、/T 29639 生产 经营单位 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 预案编 制 导则 GB 30077 危险化学 品单位 应急救援物资配 备要求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58 爆炸 危险 环境电 力装置 设计 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 设 计规范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基础管理要求 应符合相关 标准要求 1) 。 3.1.2 企 业 应结合 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 下列 制度 : a) 危险化学 品购销 管理制 度; b) 剧毒化学 品购销 管理制 度; c) 剧毒化学 品“五双” 管理制 度 ; d) 危险化学 品经营 手续 环节交接责任
8、 管理制 度; e) 危险化学 品储存 保管 及出 入库管理制 度; f) 危险化学 品养 护管理制 度; g) 易燃易爆 危险化学 品管理制 度 ; 1)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天 津 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河 北 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 的规定。 DB11/T 1322.52017 2 h) 毒害性危 险化学 品管理制 度; i) 化学品安全技术 说明 书和 安全标 签管理 办法 ; j) 化学品安全技术 说明 书和 安全标 签管理 办法 ; k) 安全风 险管理制 度; l) 其他保 障安全生产的规 章制 度 。 3.1.
9、3 主 要 负责 人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经主 管的 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 部门考核 合格 ;应 至 少配 备 1名 注册 安全 工程 师及安全生产标 准化 自评员 。 3.1.4 危 险化学 品应储存 在专 用仓 库 内, 剧毒 化学 品以 及储存数 量构成 重大 危险 源的 其 他危 险化学 品 应在专 用仓 库内 单独 存放 。企业 储存剧毒 化学 品, 应实行 双人 收发 、双 人保 管制度 。 3.1.5 企 业 应对 危险化学 品仓 库的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定 期检测 、检验 。 3.1.6 构成重大 危 险源 的企 业, 应对重大 危 险源 进行安全评 估 并确 定
10、重大 危险 源 等级 。 使用危险化学 品的企 业可 组织本单位 的注 册 安全 工程 师、 技术人员 或者聘请 有关 专家 进行安全评 估, 也可 委 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安全评 价机构 进行安全评 估 2) 。 3.1.7 重大危 险源 有下列情 形之 一的, 应采 用定量 风险 评价 方 法进行安全评 估, 确定 个 人和 社会 风险 值 : a) 构成一级 或者二 级重大 危险 源 ,且 毒性 气体 实际存 在(在 线)量与 其 在 GB 18218中规定的 临 界量比值之 和大于 或等于 1的 ; b) 构成一级 重大 危险 源, 且爆炸品 或液 化易燃气体 实际存在 (在 线)量与
11、其 在 GB 18218中规定 的 临界 量比值之 和大于 或等 于 1的 。 3.1.8 企 业 应依据 有关 安全生产 费用提 取规定 提取 安全生产 费 用, 建立 台帐 ,专 款专 用 。 3.1.9 企 业 应按有 关规定 参加 安全生产 责任 保险。 3.1.10 企 业 应依法参 加工 伤社 会保险,为 从业人员 缴纳 工伤 保险 费。 3.1.11 企 业 不应 经营 没有化学 品安全技术 说明 书或者 化学 品安全标 签的危 险化学 品。 3.2 场所环境 3.2.1 企 业的 经营 场所 应便 于疏散 ,危 险化学 品仓 库与 周围 公共 建筑物 、交 通干 线( 公路、
12、铁路、 水 路)、工 矿企 业等 距离 应符合 GB 18265的规定 。 3.2.2 甲 、 乙类 库不应 设置 在地 下或半 地下建 、构 筑物 内,员工 宿舍 不应 设置 在仓 库内。 办公 室、 休 息室等 不应 设置 在甲 、乙类仓库 内, 也不应 贴邻 。 3.2.3 甲类库 应为 单层且独 立设 置。 3.2.4 企 业 不应 超规 模、 超范围 、超品种 、超 许可 经营 危险化学 品。 互忌 危险化学 品不应 混存 。 3.2.5 从 事 危险化学 品批 发业 务的 企 业应 具备 专用危 险化学 品 仓库 ,所 经营 的危 险化学品 不应存 放在 业 务 经营 场所 。 3
13、.2.6 经营危 险化学 品的 零售 业务 应符合以下 要求 : a) 零售业 务不应 经营 爆炸 品、 放 射性 物品 、剧毒物 品; b) 零售业 务的 店面 与繁华 商业 区 或居住 人口 稠密 区的 距离应符合 GB 18265的规定,且 不应 设 在 居民楼 和办 公楼 内; c) 零售业 务的 店面 不应存 放危 险化学 品实 物, 店面 与备 货 库房 应有 实墙 相隔 ; d) 零售业 务的 店面 经营 面积 (不含 库房 )应不 小于 60 m ; e) 零售业 务的备 货库 房的危 险化学 品存 放总 量应符合 GB 18265的规定 ; f) 零售业 务的 店面 内应 放
14、置 有效的消防安全 器材 ; 2) 河 北 地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DB11/T 1322.52017 3 g) 零售店面 备货 库房 应根 据危 险化学 品的性质与 禁忌 分别采 用隔 离储存 、 隔 开储存 或 分离 储存等 方 式 进行 储存 。 3.2.7 建 材 市场 应符合以下 要求 : a) 建材市场的危 险化学 品店面 内 不应存 放危 险化学 品; b) 经营危 险化学 品的 建材 市场 应 设置 危险化学 品仓 库, 仓 库总 使用 面积 应不大于 200 m 2 , 每 个 经 营单位 应设 置使用 面积 不小 于 10 m 2
15、 的危 险化学 品仓 库; 3.2.8 危 险化学 品仓 库的 耐火 等级 、 层数 、面积 和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9 危 险化学 品仓 库的防 火间 距应符合以下 要求 : a) 甲类库 之间 及与 其他 建筑 、明 火 或散 发火 花地 点、 铁路、 道路 等的防 火间 距不应 小于 GB 50016 的规定 ; b) 乙、丙 类库 之间 及与 民用 建筑的防 火间 距, 不应 小于 GB 50016的规定 ; c) 库区围 墙与 库区 内建筑 的间 距 不应 小于 5 m。 围 墙两侧 建筑 的间 距应 满足 相应建筑的防 火间距 要求; d) 危险化学 品仓 库
16、与 架空 电力 线 的最 近水 平距离 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10 危 险化学 品仓 库的防 爆应符合以下 要求 : a) 甲、乙 、丙 类液体 仓库 应设 置 防止 液体 流散 的设施 ; b) 遇湿会 发生 燃烧 爆炸 的物 品仓库 应采取 防止 水浸渍 的措施 ; c) 存在爆炸 危险 的危 险化学 品仓库 应设 置泄压 设施 。 泄压方 向宜向上 , 侧面泄压 应 避开 人员集中 场所、主 要 通 道 及 能 引 起 二 次 爆炸 的车间 、 仓 库。 泄压设施 应采 用轻 质屋面板 、 轻质 墙体和易 于 泄压 的门 、窗 等; d) 每座 仓库的安全出口 不少
17、于 2个, 当一座仓库 的占地面积 不大于 300 m 2 时 , 可 只 设 置 一 个 安 全 出口。 仓库内每个防 火分区通 向 疏散通道、 楼梯 或室 外的出口不宜 少于 2个, 当防火分区 的建筑 面积不大于 100 m 2 时, 可设置 1个出口。通向疏散 通 道 或 楼梯 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2.11 危 险化学 品仓 库内的 布局 应符合以下 要求 : a) 根据危 险化学 品特性 应分区、分 类、分库 贮存 ; b) 凡混存 危险化学 品, 货垛 与货垛 之间 ,应 留 有 1m以 上的距离 ,并 要求 包装 容器 完整 ,两 种 物 品不应 发生 接触 ; c) 易燃
18、易爆 危险化学 品的 储存应符合 GB 17914的规定; d) 腐蚀性危 险化学 品的 储存应符合 GB 17915的规定 ; e) 有毒化学 品的 储存 GB 17916的规定 ; f) 危险化学 品的 储存应符合 GB 15603的规定 。 3.2.12 危 险化学 品仓 库的 墙体应 采用不燃 烧材 料的实 体墙 。 危险化学 品专 用仓 库的 建筑物构 架应 根 据 危险化学 品的 类别 和危 险等级采 用木 结构 、钢 结构或 装配 式钢筋混凝土 结构 。 3.2.13 危 险化学 品仓 库应 设置 高窗 , 窗上 应安 装防护 铁栏 ,窗户 应采取 避光 和防 雨措 施 。 3.
19、2.14 危 险化学 品仓 库的 门应 根据 化学 品性质 相应 采取具 有防火 、 防 雷、 防静 电、 防 腐、 不 产生 火 花 等功能 的单 一或 复合 材料 制成, 门应 向疏散 方向 开启 。 3.2.15 危 险化学 品仓 库的 地面 应防 潮 、平 整 、 坚 实 、易于 清扫, 不发生 火花 。 储存腐蚀性危 险化学品 仓 库 的地 面、 踢脚 应防 腐。 3.2.16 危 险化学 品仓 库应 根据 实际情况 设置以下 安全 警示 标志: a) 企业应 在重大 危险 源现 场设 置 明显 的安全 警示 标志 ; b) 危险化学 品仓 库应 设置 永久 性 “严 禁烟 火” 、
20、“ 当心中毒” 、“ 当心 腐蚀” 等安全 警示标志; 3.2.17 危 险化学 品罐 区布 置及 防火 间 距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DB11/T 1322.52017 4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通用要求 3.3.1.1 按检维 修计划 定期对 设备设施进行 检修 。 3.3.1.2 防护装置不应 随意拆 除 、 挪用或 弃置不 用。 确 应检维 修计划 需要 拆除 的, 应经有关 部门 同意 , 并采取临 时安全 措施, 检维 修 完毕后 立即 复原 。 3.3.1.3 设备设施 保持清洁 ,不应 有积尘 及浮毛 。 3.3.2 专业设备要求 3.3.2.1 危险化学
21、 品仓 库内 应设 置温 、 湿度 调节 设备, 爆炸 危险场所 应设 置防 爆空 调。 3.3.2.2 危险化学 品仓 库应 设置 防爆 型 通风机 。 3.3.2.3 危险化学 品仓 库及 其出 入口 应 设置 视频 监控设备 。 3.3.2.4 储存易燃气体 、易燃液体 危险化学 品仓 库应 设置可燃气体 报警 装置 并与防 爆型 通 风机 联锁 ; 储存毒 害性危 险化学 品仓 库应设 置有 毒气体 报警 装置 。 3.3.2.5 危险化学 品仓 库应 设置 防雷 和 防静 电设施, 并定 期检测。 3.3.2.6 装卸搬运 有燃 烧爆炸 危险 性危险化学 品的 机械 和工 具应选 用
22、防 爆型 。 3.3.2.7 危险化学 品仓 库入 口处 应设 置 消除 人体 静电 装置 。 3.3.2.8 储存毒 性 、 腐蚀 性、 刺激 性危 险化学 品的 仓库 及储存 场所应 设置 淋洗 器 、 洗眼器 等防护设施, 且其服 务半 径应不大于 15 m。 3.3.2.9 储存危 险化学 品的 企业, 应当对其 铺设的危 险化学 品管道 定期 检查 、检测 。 3.3.2.10 危险化学 品储 罐区 设置 的温 度 、 液 位、 压力 等参数 控制的 自动 切断 、 转移 、 喷淋等 联锁自动 控制装 备应 运转正 常。 3.3.2.11 危险化学 品储 罐区 的安全设备、 设施 应
23、符合相关 标准 要求的规定 。 3.3.2.12 甲、乙类仓 库内 不应 采用 明火和 电散 热器 供暖 。 3.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 应符合相关 标准 要求 3) 。 3.5 用电 3.5.1 用电应符合相关 标准 要求 4) 。 3.5.2 危 险化学 品仓 库内 照明 设施 和 电气 设备的 配电 箱及 电气开关应 设置 在仓 库外 ,并应可 靠接 地, 安 装 过压 、过载 、触 电、 漏电保 护措 施, 采取 防雨 、防潮 保护 措施 。 3.6 消防 消防应符合相关 标准 要求 5) 。 3.7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3)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天 津
24、 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河 北 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 的规定。 4)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天 津 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河 北 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 的规定。 5)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天 津 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河 北 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 的规定。 DB11/T 1322.52017 5 3.7.1 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 经常性的 维护 、检 修和保 养,定 期检测 其性 能和 效果 , 确保 其处 于正 常
25、 状态 ,不应 擅自 拆除 或停 止 使用防护设施设备 。 3.7.2 储存有 毒物 品仓 库, 应根 据物品的种 类、 特性,设 置相应 的监 测、通 风 、调温 、中和、 防 渗漏 、 防护围 堤等设备 、设施 。 3.8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3.8.1 应 根 据所 储存 的危 险化学 品性质 和特 点,为作业人员 配置事故 柜、 急救 箱和 个人防护用品 。 3.8.2 各 种防护 器具 应定 点存 放在 安全 、方 便的 地方 ,并有 专 人负责 保管,定 期校 验和维 护, 每次 校 验后应 留存 记录 。 3.8.3 企 业 应对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情况 定期 检查 监督, 按规定
26、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3.9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3.9.1 作业活 动监护人员 应持 相应 作业 许可 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 过程中 不得 离开 监护岗 位。 3.9.2 装 卸 、搬运 危险 品化学 时应 轻 装、 轻卸 ,不应 摔、 碰、撞 、击 、拖拉 、倾倒 和滚动 。 3.9.3 不应在 危险化学 品储存 区域 内 堆积 可燃 性物 品。 泄漏 、 渗漏 危险化学 品的 包装 容 器应 迅速转移 至 安全 区域 ,不应 暂存 在库 房 中。 3.9.4 毒 害品的 装卸 应符合以下 要求: a) 操作时轻 拿轻 放, 不应 碰撞 、 倒置 , 防止 包装 破损, 毒 害品 外溢 ;
27、b) 作业人员 应佩 带手 套和 相应 的防 毒口 罩或 面具 ,穿 防护服 ; c) 作业中 不应 饮食、 用手 擦嘴 、 脸 、 眼 睛。 每次 作业完 毕 , 应 及时 用肥皂 ( 或专 用 洗涤剂 ) 洗 净 面部、 手部 ,用 清水 漱口。 3.9.5 易燃易爆 品的 装卸 应符合以下要求 : a) 操作中 轻搬 轻放 、防 止摩擦 和 撞击 ; b) 装卸易燃液体应 穿防 静电 工作服 ,穿 防静 电工 作鞋 ; c) 各项操作 不得 使用 能产生 火花的 工具 ,作业 现场 应远 离 热源 和火源 ; d) 桶装危 险化学 品不应 在地 面滚动 。 3.9.6 腐蚀品的 装卸 应
28、符合以下 要求: a) 操作时 ,应 轻搬 轻放 ,不应 背 负肩扛 ,防 止磨擦震 动和撞击 ; b) 装卸腐蚀 品人员 应穿 工作 服、戴 护目镜 、胶皮 手套 、胶皮 围裙 等必 需的防护用 具 。 3.9.7 各 类 危险化学 品分 装、 改装 、 开箱 (桶 )检 查等 应在库房 外安全 适宜 的地方 进行。 3.9.8 危 险化学 品储 罐区 的作业 应符合 AQ 3018的规定 。 4 评定细则 4.1 安全生产等级 划分 应符合相关标 准要求 6) 。 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见附录 A。 4.3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B。 4.4 场所
29、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C。 4.5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D。 4.6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E。 6)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1的规定。天 津 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1的规定。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2501.1 的规定。 DB11/T 1322.52017 6 4.7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F。 4.8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G。 4.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H。 4.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
30、则 见附录 I。 4.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J。DB11/T 1322.52017 7 A A 附 录 A ( 规范性 附录 )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一级 否决条款 表A.1 规定 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一级否决条款 。 表 A.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一级 否决条款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对应条款编号 1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即为否决。 3.1.1 2 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即为否决。 3.1.1 3 应 在 危 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未编制岗位安全
31、操作规程,即为否决。 3.1.1 4 应 设 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从业人员超过100 人的,应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 以下的, 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 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 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 人 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1.1 5 构
32、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未进行安全评 估,确定 重大危 险源等级的, 即为 否决。 3.1.6 6 甲 、 乙类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 地 下建、 构筑物内,员 工 宿舍 不应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 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 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 不符合要求的,即为否决。 3.2.2 7 甲类库应为单层且独立设置。 不符合要求的,即为否决。 3.2.3 8 企 业 不应超规模、超范围、超品种、超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互忌危险化学品不应混存。 不符合要求的,即为否决。 3.2.4 9 应 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
33、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不符合要求的,即为否决。 3.4 注 : 北京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为序号1 、4 、6 、7 、 8和9 ;天津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为序号1 、4 、6 、 8和9 ;河北 地区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 条款为序号1 、2 、3 、 4、5 、 6、8 和9 。 DB11/T 1322.52017 8 B B 附 录 B ( 规范性 附录 )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表B.1 给出 了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总分为 430分。 表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34、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北京 地区 天津 地区 河北 地区 1 基础管理要求 3.1 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30 3.1.1 1.1.1 企 业 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应 包括下列内容: a)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岗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 责; c)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 10 1) 责任制度内容或要素不全,扣3 分; 2)安全生产职责未覆盖所有人员和岗位,每缺一个部门 或岗位的责任制,扣3 分; 3)安全生产职责描述不清晰
35、,与实际不符的,扣2 分。 3.1.1 1.1.2 企 业 应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逐级签订 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10 1) 未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扣3 分; 2)安全生产目标未按照部门和 岗位逐级分解的, 扣2 分; 3)每缺一个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扣2 分; 4)责任书内容不全的,扣1 分; 5) 责任书未亲笔签字的,扣 1 分。 3.1.1 DB11/T 1322.52017 9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续 )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北京 地区
36、天津 地区 河北 地区 1.1.3 安全生产职责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5 1) 未 定 期 进行审核 (未见记录视 同未开展), 不 得 分; 2)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不得分。 3.1.1 1.1.4 应 每 年 考核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 5 缺 少 部 门或人员责任制履职情况考核记录 的,不得分。 3.1.1 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0 3.1.1 1.2.1 企 业 应结合实际情况,至少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应包括下列内容: a)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规定 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 培训目的、计划、形式、内容、学时及培训档案等要求; b)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7、: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 排查范围、 内容、方 法 和 周 期 ,事故隐患的排查、 登记、 报 告、监控、治理、验收各环节过程管理及档案等要求; c)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 分工,劳动保护用品选择、 采 购、 发放、 使用、 维护、 更换 、 报废及台账记录等要求; d)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 规定 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 考核方法、内容及奖惩档案等要求; e)事件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规 定组织实施部门及职责分工, 30 30 1) 每 缺 1项 规 章 制 度 ( 如 企 业 不 涉 及 相关内 容,可没有相关规章制度),扣5 分;
38、2)每有一处规章制度内容不全,或与实际 不符的,扣2 分。 3.1.1 3.1.2 DB11/T 1322.52017 10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续 )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北京 地区 天津 地区 河北 地区 1.2.1 事 件 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内容,调查处理 流程及档案等要求; f)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设备 和设施的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 工,危险源范围、防范措施及人员行为等要 求; g)危 险 作业( 吊 装 、动 火 、受 限 空间
39、、高 处 、 临 时 用电、动土、断路、检维修、盲板抽堵 等作业)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 审批程序、防范措施及记录等要求; h)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 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培训、取证、复 审、证书保管及档案等要求; i)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规定责任部门及职 责分工,消防设施和器材配备、日常维护保 养及档案等要求; j)职业卫生管理: 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 职业病危害告知、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维修和个人使用 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维护、检修、检测,职业 健康监护及档案等要求; k)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 DB11/T 1322
40、.52017 11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续 )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北京 地区 天津 地区 河北 地区 1.2.1 分工,准入条件、监督指导、评价考核等要 求; l)安全投入保障: 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 经费提 取标 准、 用途、 使用 状 况审查 及档案 等要求; m) 应急管理: 规定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 责分工 ,救援 队伍 建 设, 应急预 案编 制、评 审和演练 ,应急 设施、 装备 、 物资的 配置和 使用等要求; n)危 险化学品购销管理:明 确
41、 适 用范围( 涉 及 到 的 采 购 、运 输 、销 售 等环节) ;明 确 承担 主体的职 责范围( 如 采购 、销售 人员职 责 范 围) 及资格要求;明 确 购销管理涉及的内容; o) 剧毒化学品购销管理:明 确 适 用范围( 涉 及 到 的 采 购 、 销 售 、出 入库 管理 、 运输 等环 节);明 确承担 主体的职 责范围(如 采购、 保管、 运输 及销 售人员的职 责 范围) 及资格 要求;明确购销管理应涉及的内容; p) 剧毒化学品 “五双” 管理: 即 “双人验收、 双人保 管、 双人 领取、 双把 锁 、双本 账”管 理; DB11/T 1322.52017 12 表
42、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续 )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北京 地区 天津 地区 河北 地区 1.2.1 q)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管理: 明确适用范围( 涉 及 到 的 采 购 、运 输 、入 库、 销售等环节) ;明 确 承担主体的职 责 范围( 如 采 购 、保 管 、运 输 及 销 售 等人员的职责范围) 及资格要求;明确经营手续环节交接管理应 涉及的内容: r)危 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及出入库管理:明 确 适 用范围(涉及到的出入库、保管等各个环 节) ;明 确 承
43、担主体的职责范围( 如 验收、保 管 、 发 货 等人员的职责范围)及资格要求; 明确出入库管理、储存保管应涉及的内容; s)危 险化学品养护管理:明 确 适 用范围( 自 有 仓 库和租赁仓库的危险化学品的养护管理 环节) ;明 确 承担主体的职责范围( 如 从 事 危 险化学品养护活动的自有人员、委托单位的 人员的职责范围)及资格要求;明确危险化 学品养护管理涉及的内容; t)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明 确 适 用范围; 明确承担主体的职责范围及资格要求;明确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涉及的内容; u)毒害性危险化学品管理:明确适用范围; 明确承担主体的职责范围及资格要求;明确 DB11/
44、T 1322.52017 13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续 )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北京 地区 天津 地区 河北 地区 1.2.1 毒 害性危险化学品管理涉及的内容; v)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管理:明确适用范围; 明确承担主体的职责范围及资格要求;明确 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管理涉及的内容; w)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 明确适用范围;明确承担主体的职责范围; 明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 应涉及的内容; x)安全风险管理:明 确 适 用范围;明 确 承担
45、主体的职责范围及资格要求;明确风险管理 的内容及控制措施; y)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a1.2.2 企 业 应 及 时 跟踪并获取适用于其生产经营活 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期更 新,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5 5 15 1) 未 明 确 获 取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责任部门或 人员的,不得分; 2)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2 分; 3)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的要求不相符的,1 处扣 1 分。 3.1.1 1.2.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 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5 5 15 1) 未
46、 对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签署 公布批准实施的, 不得分; 2)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发放的,扣3 分; 3)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每人次扣2 分。 3.1.1 1.2.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 并保存记录。 5 5 10 未 根 据 实 际情况,定 期 进行审核更新的( 无 更 新 记 录 视 同 未 开 展),不得分。 3.1.1 DB11/T 1322.52017 14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续 )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北京 地区 天津 地区
47、 河北 地区 1.2.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有执行记录,相关资料 应归档且至少保存3 年。 5 5 10 1) 每 缺 一 个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相关执行记录的(如企 业不涉及相关内容,可没有相关执行记录),扣5 分; 2)每有一处执行记录档案记录不全,或存在伪造记录, 或未保存 3 年 的,扣 2 分。 3.1.1 1.3 安全操作规程 30 3.1.1 1.3.1 企 业 应 在 危 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编制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a15 15 1) 无 岗 位 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 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与实际岗位数量不符的,每处扣 3 分。 3.1.1 1.3.2 岗 位 安全操作
48、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a)适用范围; b)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 c)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 d)个体防护要求; e)严禁事项; f)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 5 5 10 1) 岗 位 安全操作规程内容每缺 1项,扣 2 分; 2)岗位操作规程不适用、 不具有 可操作性的, 每个扣 1 分。 3.1.1 1.3.3 岗 位 安全操作规程应经批准实施,现行有效 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 5 5 10 1) 未 对 岗 位 安全操作规程签署 公布批准实施的, 不得分; 2)现行有效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发放的,扣 3 分; 3)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每人次扣 2 分。 3.1.1
49、 1.3.4 工 艺 、 设备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修订或更新岗 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关记录。 5 5 10 1) 未 及 时 修 订 或 更 新 岗 位 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 2)无相关记录资料的,扣 2 分。 3.1.1 1.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10 1.4.1 企 业 应建立涵盖各层级的安全生产管理网 络。 5 未 建立涵盖各层级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不得分。 3.1.1 DB11/T 1322.52017 15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续 )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 要素 分值 评定 细项 分值 评定条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 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 号 北京 地区 天津 地区 河北 地区 1.4.2 从业人员100人 以下的,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或者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4%的 比 例 配 备 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200人 以 上 的,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 的 比 例 配 备 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5 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3.1.1 从 业人员100人 以 上 的,应配备 不低于从业人员 总数1%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并独立设置专门的 安全生产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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