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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T 1322.7-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7部分 饮料制造企业.pdf

1、ICS 67.160 X 51 备案号: 57927-2018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T 1322.7 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7: Beverage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2017 - 12 - 26发布 2018 - 05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322.7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

2、内容 . 1 3.1 基础管理要求 . 2 3.2 场所环境 . 2 3.3 生产设备设施 . 3 3.4 特种设备 . 6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6 3.6 用电 . 8 3.7 消防 . 8 3.8 危险化学品 . 8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8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9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9 4 评定细则 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2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3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7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备

3、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6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5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与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8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1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3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7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05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06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

4、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07 DB11/T 1322.72017 II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天 津 市市 场和质量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天 津 市 安全生产 监督 管理 局、河 北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河 北省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共 同组织 制定 本地方 标 准, 在京津冀 区域 内适 用, 现予 发布。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技术 规范 分 为若干部分: 第 1部分:总 则; 第 2部分: 安全生产 通 用要求 ; 第 3部分:加油站; 第 4部分:石油库; 第 5部分: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 业; 第

5、 6部分:食 品制 造企业 ; 第 7部分:饮料 制造企业 ; 第 8部分:纺织企 业; 本部分 为DB11/T 1322 的第7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 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由 北京 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 北京 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局组织 实施 。 本部分起草单位: 北京 市安全生产 技术服务中心、 北京 市劳动 保护科 学研究 所、 北京 市安全生产 科 学 技术研究院、天 津市 安全生产 技术研究中心、君乐宝乳 业集团。 本部分主 要起草 人:贾秋霞、季 学 伟、张鹏、张晋伟、牛捷、 时德轶 、 宋冰雪 、 姚卫华 、 王博、 杨

6、 茹 、 李颖 、嵇征 、翟晓雁 、侯烺祎 、周 鹏飞 、王培怡 、 王立 君、 王振国 、王海波。DB11/T 1322.7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7部分:饮料制造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 规定 了饮料 制造企 业(以下简称“ 企业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 和评定细则 。 本部分适 用于 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 划分 与评定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件 。 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 GB 2894 安全标

7、 志及 其使用 导 则 GB/T 3787 手持式 电动 工具 的管理 、使用 、检查 和维修安全 技术 规程 GB 3883.1 手持式 、可移式 电动 工具 和园林工具 的安全 第1部分:通 用要求 GB 4053.1 固定 式钢梯 及 平台安全要求 第 1部分: 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 式钢梯 及 平台安全要求 第 2部分: 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 式钢梯 及平台 安全要求 第3部分: 工业防护 栏杆及 钢平台 GB 4387 工业 企业 厂内 铁路 、 道路运输 安全规 程 GB 4674 磨削机 械安全规程 GB 5768.2 道路 交通 标志和 标 线 第 2部

8、分: 道路 交通 标 志 GB 5768.3 道路 交通 标志和 标 线 第 3部分: 道路 交通 标 线 GB 8958 缺氧 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11930 操作 非密闭源 的辐射 防护规定 GB 15577 粉尘 防爆 安全规 程 GB 17440 粮食加 工、 储运 系统粉尘 防爆 安全规 程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41 锅炉 房设 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 防雷 设计 规范 GB 50187 工业 企业 总平 面设计 规范 GB 50365 空调 通风系统 运行管理规范 GBJ 22 厂 矿道路 设计 规范 AQ 7004 制冷空调 作业安

9、全 技术 规范 GA 1131 仓储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通则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DB11/T 1322.72017 2 基础管理要求 应符合相关 标准要求 1) 。 3.2 场所环境 3.2.1 厂区环境 3.2.1.1 出入口 应符合 GB 50187的规定。 3.2.1.2 道路应 符合 GBJ 22和 GB 50187的规定 。 3.2.1.3 应设置 消防 车道 ,并 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1.4 厂区内 车辆限速 应符合 GB 4387的规定 。 3.2.2 厂房 厂房的 耐火 等级 、防 火间距 、 安全 出口、 疏散走 道、 疏散门 和通 道

10、的设 置应 符合GB 50016 的规定。 3.2.3 车间作业环境 3.2.3.1 车间道路应 满足 下列 要求 : a) 叉车、 电瓶车车 道宽度 应满足良好视野 并容 易转弯 ,人行 道宽度 不小于 1 m; b) 沿车行 道设 置的人行 道, 应有 0.1 m分隔 通道 线, 路面应平 坦, 无积 油、 积水 、 绊脚物 。 3.2.3.2 各工位 器具 、料、 箱摆放整齐、 平稳 ,沿 人行 通道 两边不应有 突出 或锐边物 品。 3.2.3.3 作业区域 应平 整, 无积水 、积油、 垃圾杂物 ;当班 产生的 废积 油、 工业 垃圾 ,应进行 分类 并 暂存在 指定 地点 。 3.

11、2.3.4 车间内 坑、 壕、 池应 设置 盖板或 护栏 。 3.2.3.5 安全标 志的设 置应 符合 GB 2894、GB 5768.2 和 GB 5768.3的规定 。 3.2.4 仓库 3.2.4.1 原材料 与成 品仓 库的 耐火 等级、 防火间距 、层数 和面积、 安全 出口和 疏散 通道 、 消防 通道 的 设 置 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4.2 主通道应划 标志 线, 且宽度 不应 小 于 2 m。 3.2.4.3 货物应 当分 类、分 堆、 限额 存放 。货垛 面积 和垛 距应 符合 GA 1131的规定 。 3.2.4.4 货架应 采用 非燃烧材 料制作

12、 。 货架 应标 注最 大载重 标志, 货架上 摆放 的物 品不应超过 最大载 货重量。 3.2.4.5 仓库内 装卸 、用电安全管理 应 符合 GA 1131的规定 。 3.2.5 建筑物防雷 防雷装 置应 完好 有效 ,设 置 应 符合 GB 50057的规定, 且至少 每年 检测 一次 , 并 取得专 业部 门检 测 合 格报告 。 3.2.6 采光和照明 3.2.6.1 工作场所 照明宜避免炫光 ,充分 利用 自然光 ,选择 适合目 视工 作的 背景 ,光 源位置 选择宜避 免产生 阴影 。 3.2.6.2 应根据 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选 用适 宜的 符合 现行 节能标 准的 灯具 。

13、 3.3 生产设备设施 1)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 符合 DB13/T 2510.2 的规定。 DB11/T 1322.72017 3 3.3.1 通用要求 3.3.1.1 设备的 外表 应光滑 平整 ,无 磕碰 、刮伤 风险 。 3.3.1.2 设备接触表 面上粘结 的橡胶 件 、塑 料件等 应连续粘结 , 正常 工作条件( 清洗 、加热 、加 压) 下不应 脱落 。 3.3.1.3 饮料加 工设备 、储 罐和 管道应有 足够 的稳 定性,基础 固 定良好 。 3.3.1.4 齿轮、 皮带 、链 条、 摩

14、擦轮 等 运动 部位 应设 置防护 罩。 3.3.1.5 设备本 体、 管道 、法兰 连接 处 等应 密闭良好 ,无 跑冒滴漏 现象 。 3.3.1.6 安全装 置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a) 有 高 压 、 高温 或深 冷等设备设施 应配 备相 应信号 报警 装 置和 安全防护设施 ; c) 压 力 表 等安全 装置 应指 示灵敏、 刻度 清晰 ,并在 检验 周期 内使用 ; d) 安全门门 机联锁 可靠 ; e) 启 /停 按 钮 应 与动 力回 路联锁 , 并有 防误启 动措 施。 急停状态 应有 明显 的声 光指 示信号 ; f) 安全泄 压装 置应 完好 ;检 验、调 试、 更换记

15、 录齐 全, 并在 检验 周期 内使用 。 3.3.1.7 各种腔 、室 、罐 、塔 的人 孔盖不应 自动 锁死 ,直 径大 小 应保 证人员 可以 自由出 入 ,且 人孔 盖 一 般向 外开启 。 3.3.1.8 安全标 志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a) 设备上 应有 适用 于润 滑、 操作、 调整 的各 种标 志或 指示牌 ,标 志与指 示牌 应醒 目 、清 晰; b) 控制盘仪 表、 指示 灯、 操作 按 钮等 应用 中文标 志; c) 操作手 柄( 手轮 )应有 明显 的安全标 志和 操作 方向功 能 指示 ; d) 规定回 转方 向的 回转 件, 应有标 明旋 转方 向的 箭头 符号

16、; e) 设备维 护时 ,应 悬挂警示牌 , 并锁 定, 确保 设备 和系统处 于能 源受 控( 或能 量锁定) 状态 。 3.3.1.9 表面温 度超过 60 的管 道 ,应设 有隔 热层 或其 他防护 措 施。 设备 裸露高温 部分 应 采取 隔热、 防 烫 伤措 施。 3.3.1.10 应在设备设施的 适当 位置或 附 近张 贴安全操作规 程。 3.3.1.11 钢直梯应 符合 GB 4053.1的规定 。 3.3.1.12 钢斜梯应 符合 GB 4053.2的规定 。 3.3.1.13 工业护 栏和 平台应 符合 GB 4053.3的规定 。 3.3.2 原浆处理设备 3.3.2.1

17、传动部位 应安 装安全防护 装置。 3.3.2.2 设备各 部分 密封 良好 ,无 泄漏或 渗漏 现象 。 3.3.2.3 刮板链 条和 传动 链条 松紧 一致, 无卡 碰机 壳现 象。 3.3.2.4 急停开 关, 保护 开关 、按 钮应完 好。 3.3.3 水处理设备 3.3.3.1 配套的 水泵 应装 安全防护 装置。 3.3.3.2 过滤罐 应密 封良好 ,无 泄漏 , 压力 表、 阀门 等附件 完好。 3.3.3.3 罐体支座 有足 够的 强度 ,接 地 螺栓紧 固。 3.3.3.4 罐体顶 部应有 防坠 落设施 。 3.3.4 糖处理设备 3.3.4.1 储存罐 应密 封良好 ,无

18、 泄漏 , 压力 表、 温度 表、 阀门 等附件 完好 。 DB11/T 1322.72017 4 3.3.4.2 投糖工 艺操作 平台应 设置 防跌落 、扭 伤装 置。 3.3.4.3 投料口 过滤 格栅 应稳 定、 牢固。 3.3.4.4 蒸汽管 道保 温防护设 置应 完好, 并设 置警示 标志 。 3.3.4.5 贮糖罐 应设 有液 位限 位系统 。 3.3.5 CO2处理设备 3.3.5.1 净化间 应安 装自 动排 风装 置和 CO2自 动监 测报 警系统 。 3.3.5.2 净化间 应设 置专 人管理,定 期检查 CO2浓 度,进 入前 应根据 监测结 果进行 排风 。 3.3.6

19、 干燥设备 3.3.6.1 干燥塔 机体 应可 靠接 地。 3.3.6.2 压力喷雾 干燥 器主 体应有 排风温 度超 温报 警装 置。干 燥 塔应有 超温 、超压报 警系统 。 3.3.6.3 对干燥 塔、 旋风 分离 器应 定期巡 视检查 。 3.3.7 均质机 3.3.7.1 设备无 漏料、 漏油 等现 象。 3.3.7.2 应无异 常声 响和 震动 。 3.3.7.3 应设置 压力 安全 装置 。 3.3.7.4 清洗管 道回 流管 上应 设有 安全阀 。 3.3.7.5 高压均 质机 清洗 时, 应置 于低压 状态 。 3.3.7.6 高压均 质机应 安装 旁通 管。 3.3.8 杀

20、菌机 (釜) 3.3.8.1 进、出 瓶输 送带 输送 时, 链板不应 凸起 ,链 条的 销子 不应 脱出。 3.3.8.2 主机为 机械 传动 时, 运行 应平稳 ,不应有 卡阻 现象 。 3.3.8.3 主机传 动为 液压 传动 时, 液压系统 不应有 泄漏 现象 。 3.3.9 脱气系统 3.3.9.1 进水管与进 水阀 、进 水阀 与脱气 罐、 脱气 罐与 水泵 、水泵 与出 水管 、出 水管与 出 水阀 、脱 气 罐 与 压力 真空 表机 排气 阀之 间 均应 由螺 纹或 法兰 连接 。 3.3.9.2 脱气系统 安装 点压 力和 温度 应 在设备 工作范围内 。 3.3.10 混合

21、机 3.3.10.1 混合机 的成 品缓冲 罐及 其他 压 力罐 应有 压力 自动控制 装 置, 超压 时能自 动减 压。 3.3.10.2 混合机 的成 品缓冲 罐、 糖浆 罐、 水罐 等均 应设 置自动控制 液位 装置 , 液位 异 常时能 发出 警报 信号。 3.3.11 吹瓶机 3.3.11.1 各气动 元件 应密闭良好 。 3.3.11.2 急停开 关、 安全 门开 关、保 护 装置 检测 开关 应完 好。 3.3.11.3 各运动 部件 螺丝 不应 松动 。 3.3.11.4 全自动 吹瓶 机电 磁阀 应及 时清洗 。 3.3.12 洗瓶机 、灌装 机 DB11/T 1322.72

22、017 5 3.3.12.1 光或声 讯号 指示 及故障讯 号显示 应正常 ,急停 按钮 应完好 ,连 锁功 能装 置应 完好。 3.3.12.2 设备电 气系统 、气 动系统 、传送 系统 应有 连锁 保护 装置。 3.3.12.3 灌装机 的防 喷溅 装置 应完 好。 3.3.13 易拉罐液位检测 机等 辐射仪器 3.3.13.1 产品合 格证 、说 明书 及环境 保 护主 管部 门的备 案材 料等文件 应齐 全。 3.3.13.2 在使用场所 醒目 位置 悬挂 防辐射 标志 牌。 3.3.13.3 应设有 启动 报警 装置 。 3.3.13.4 放射源 应有 源托 、源 闸、 电离辐射

23、屏蔽 等安全防护 装置, 且应 抗腐蚀 。 3.3.13.5 出现故障 或损坏 时应立 即通 知 联系 生产 厂家 进行 拆除 、 封存 、运输 、维修 。 3.3.13.6 使用 类、 类 、 类放射源的场所, 以及 终结 运行 后 产生 放射 性污染 的射线 装 置, 应当依 法 实施 退役 。 使用 放射源 的 企业应 当按照 废旧 放射源 返回协 议规定 将废 旧放射源交回 生产 单位 或者返回 原 出口方; 类 、 类废 旧放射源 应进行 包装 整备 后送交 有相 应资 质的 放射 性废物 集中 贮存 单位贮存。 3.3.13.7 非密封 放射源 的管理 应符合 GB 11930的规

24、定 。 3.3.14 暖瓶机 、温瓶 机 3.3.14.1 蒸汽管 道保 温防护设 置应 完好, 并设 置警示 标志 。 3.3.14.2 外露旋 转部位 应安 装防护 装置。 3.3.14.3 紧固件 、连接 件的 锁紧 装置 应 完好 。 3.3.14.4 急停装 置、 连锁 装置 、操作 按 钮应 标志 清晰 ,并 应有 故障 报警 装置 。 3.3.14.5 观察窗玻璃 无破损 ,密 封条 无 泄漏 。玻璃 强度 和刚 度应与 温度相 适应 。 3.3.15 包装机 、覆膜 机、热收缩 机 3.3.15.1 粘合封 口部位 应采取 安全防护装 置。 3.3.15.2 卷边封 口部位、

25、滚压 封口部位应 加防护 罩。 3.3.15.3 切割部位 应加 安全防护 装置 。 3.3.15.4 热收缩 腔应有 防护 挡板 。 3.3.15.5 包装机运 动部位 ,气 动装 置等应 安装 防护 装置 。 3.3.16 喷码机 3.3.16.1 应有安全 警示 标志 ,使用 易燃耗 材时应有 易燃 品标 志。 3.3.16.2 应具有运 行状态 监测 功能 , 自 动记 录机 器警 告及 故障 , 当 发生安全 故障 时自动 停 机, 其 它类 型 警 告故障 时通 过指 示灯 提示报 警。 3.3.16.3 设备旁 宜设 置灭 火器 。 3.3.16.4 设备旁 宜设 置洗 眼器 。

26、 3.3.17 缠绕机 缠绕机 外围 应设 置安全 格栅 ,安全 联锁 装置 完好 。 3.3.18 输送机 械安全 装置 3.3.18.1 皮带输 送机应 设置 防跑 偏挡 轮 ,销 轴无 窜动 ;转弯 处应设 置防 倾覆 装置 。 3.3.18.2 驱动装 置中 应设 置过载 保护 装 置。 3.3.18.3 链式输 送机 上坡 、下 坡处 应设置 止退 器或 捕捉 器, 转弯处 应设 置防 倾覆 装置 。 DB11/T 1322.72017 6 3.3.18.4 垂直升降 机应 设置 上升 、下 降 限位 装置 及止挡 器, 并设有 防护 栏, 其门 应设 置联锁 装置 。 3.4 特种

27、设备 特种设备 应符合相关 标准 要求 2) 。 3.5 公用辅助 用房 及设备设施 3.5.1 锅炉房 3.5.1.1 锅炉房的安全要求 应符合 GB 50016和 GB 50041的规定。 燃油、 燃气 管道 接地 良好 ,螺 钉少 于 5 个的 法兰 连接 处跨 接 线应完 好有 效; 接地 电阻 应每年 检测 一次 ,并保 存记 录 。 3.5.1.2 锅炉房 地面 应平 整, 无积水 。 3.5.2 压缩空气站 3.5.2.1 空气压 缩机 外露 的联 轴器 、皮带 转动 装置 等旋 转部位 应 设置 防护 罩或 护栏 。螺 杆式 空气 压缩 机保护 盖应 安装 到位 , 门 、 顶

28、盖 应关闭 。 空 气压 缩机 所 有紧 固件 和各 种盖 帽、 接 头或 装置 等应紧固、 牢 靠 。 3.5.2.2 空气压 缩机 保护 装置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 a) 工 作 压 力 达到 额定 压力 时, 超压 保护 装置 应能自 动切 换 为无 负荷 状态 ; b) 驱 动 功 率 大 于 15 kW的空 气压缩 机, 超温 保护 装置 应能使 每级 排气 温度 超过 允许值 时自 动 切 断 动力回 路; c) 距 操作 者站 立 面 2 m以下 设备外 露的 运动 部件 和传 动装置 应安 装防护 罩或 盖; d) 螺 杆式 空气 压缩 机的 门、 盖应确 保运 行时不应 开

29、启 或拆卸 ; e) 活塞式 空气 压缩 机与 储罐 间的止 回阀 、冷 却器 、油 水分离 器、 排空 管应 完好 、有效 。 3.5.2.3 储气罐 应定 期排污 ,工 业管 道应 定期 清扫 。 3.5.2.4 空气压 缩机 铭牌 和安全 警示 标 志应 清晰 完好 。 3.5.2.5 轴功率 不小 于 2 kW、额 定 排气压 力 为 0.05MPa 5 MPa的 固定 式压 缩机 还应 符合下列 要求: a) 遥 控的 压缩 机应 在工 作现 场配有 启动 、 停 车装 置,操作 遥 控压 缩机 的人员 应采取 适 当预防 措 施, 以 保 证在 没有 人接触压 缩机 和 没有 人在

30、 压缩 机上 工作的情况 下操 纵压 缩机 ; b) 压 缩 机 的 吸 气 口 应 布 置 得 不 致 使 衣 服 被吸 入。 3.5.3 污 水处理 系统 3.5.3.1 净化池 应定 期清 理。 3.5.3.2 污水处 理所用的化学品 应分 类存放 、摆放整齐 、无 泄漏, 对应 的材 料安全 数据表完 整有 效并 方便查 阅。 3.5.3.3 设备在 运转 时可 能产生 可燃 性 气体 的, 排气 管( 孔) 末 (外 )端 应设 置防 火装 置 ,主 机及附 件应使用防 爆型 设施 。 3.5.3.4 在进入 产生 有害 气体 区域 作业时 ,应 穿戴 好正压 式空 气 呼吸 器和

31、相应 的防护 服,应 配备 两套 以上应 急救援 防护用品 。 3.5.3.5 净化池 应配 备防 坠落 网或 救生设备 。 3.5.3.6 对生产 中易 造成 化学 灼伤 及经皮 肤吸 收引 起急 性中 毒事故 的工 作场所, 应设 置清洁 设备 和喷 淋装置 ,对 溅入 眼内引 起化学性 眼炎 或灼 伤可 能的作业场所, 应设 置洗 眼设备 。 2)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 符合 DB13/T 2510.2 的规定。 DB11/T 1322.72017 7 3.5.3.7 室内的 处理 装置 区域 应设

32、置局部通 风, 气浮 池应 设置 排气 设施 。 3.5.3.8 储存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的 药剂 罐区 应有 防泄漏 围堰 ,围 堰厚 度至 少 150 mm, 其 溶剂 足以容 纳 最 大的 常压 贮槽 的容 量,围堰 最小 高度 不小 于 450 mm。在 罐区 宜设 置洗 眼器 、 冲淋 设施 。 3.5.3.9 应根据 污水 特征 和处 理设施设置 可燃 、有 毒气 体监 测和报 警设施 。 3.5.3.10 污水处 理池 的四 周应 设置 防护栏 ,防护 栏应 完好 ; 池 周边应 设置无关 人员 不应 入内 、 危险等 警示标 识; 有台 阶或 可能 导致人员 跌落 的部位 ,应

33、 设置防 止跌 落的 警示 标识 。 3.5.4 空调系统 空调系统 应符合 GB 50365和AQ 7004 的规定 。 3.5.5 维修设备 3.5.5.1 金属加 工设备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限 位 装 置 应 完 好 , 运 动 机 构 的行 程限 制在 规定的范围 之 内; b) 操作手 柄档 位分 明、 图文标 志 相符 、定 位可 靠,操 纵杆不应 因振 动和 齿轮 磨损 而 脱位; c) 应 配 备 拉屑钩 、夹屑钳 、扒屑铲 、毛刷 等清 屑专 用工具。 3.5.5.2 砂轮机 的防护 罩、 挡屑 板、 托 架、 砂轮 片以 及安 装和 使用 应符合 GB 4674的

34、规定。 3.5.5.3 电焊机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a) 设备应 在通 风、干 燥、 无碰 撞 或无 剧烈 震动 、无 高温 、 无易 燃品的 地方 储存 和使用 ; b) 室 内作业场所 应有 通风 装置 , 多台 焊机 在同 室工 作时 , 应安 装强 制排 风设施 。 3.5.5.4 手持电动 工具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a) 手持电动 工具 的防护 罩、 盖 及手柄 、 开 关、 电 源线 长度 、绝缘电 阻检 测和 选用等 应符合 GB 3883.1 和 GB/T 3787的规定 ; b) 应 建 立 电动 工具台 账, 登记 种 类、 数量、保 管和 使用人、 绝缘 电阻 检测

35、 情况 等。 3.5.6 冷 库 3.5.6.1 冷库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a) 建筑面积 大于 1000 m 2 的冷 藏 间应 至少 设两 个冷 藏门 , 面积 不大于 1000 m 2 的冷藏 间可 只 设一 个 冷 藏门 。冷 藏门 内侧 应设 有应 急内 开门 锁装 置, 并应有 醒目 的标 志; b) 包 装 间 、分 割间 、产品 整理 间 等人员 较多 房间 的空调系统 不应 采用 氨直 接蒸 发制冷系统 ; c) 制 冷 压 缩 机应 设置 压力 、电 机 过载 等安全 保护 装置 。联轴 器或 传动 皮带 应设 置安全 保护 装 置 ; 制冷剂 泵、油 泵、 水泵 等外

36、 露 的转 动部位 ,应 设置 安全保 护装 置; d) 制 冷 剂 分 配 站 应 安 装压 力指 示 装置 ; e) 贮液器 应设 液位 指示 器; f) 冷 库 应具 备应 急逃 生设施 ; g) 制 冷 机 房 应 装 有 事 故排 风装 置 ; h) 机 房 门 应 向 外 开 ; i) 设 在 室 外 的制 冷辅助设备 应设防护 栏, 并设 置警示 标志; j) 冷 库 的安全 装置 和防护设施 不应 擅自 拆除 ; k) 制 冷 管 道应 标志 管道 内制 冷剂或 载冷 剂名 称。 3.5.6.2 液氨制 冷机 房还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 a) 氨 制 冷 机 房的 屋面 应设

37、 置通 风间 层及 隔热层 ; b) 氨 制 冷 机 房 和 配 电 室 的 门 应 采 用 平 开 门 并 向 外 开启 ; c) 采取液 氨制 冷剂 的制 冷系统 , 应安 装紧急泄 氨器 ; DB11/T 1322.72017 8 d) 在 氨 制 冷 机 房 门 口 外 侧 便 于 操作的 位置 , 应 设置 切断 制 冷系统 电源 的紧急 控制 装 置, 并应设置 警示标 志。 每套 制冷 压缩 机组启 动控制 柜及 机组 控制 台应 设紧急停 机按 钮; e) 氨 制 冷 机 房 应 设 置 应 急 照 明 , 照 明装 置应 选用防 爆型 , 照明 持续 时间 不应 小于 30

38、min; f) 氨 制 冷 机 房 外 应 配 置 防护用 具 和抢 救药 品, 并放置 于易于 获取 的位 置; g) 库区及 液氨 制冷 机房 和设备 间门 外应 按有 关规定设 置消火 栓, 应急 通道 保持 畅通; h) 氨 制 冷 的 冷 库 , 在库区 的明 显 位置 设置风 向标 ; i) 氨 制 冷 的 冷 库 , 其 制 冷 机 房等液 氨泄漏 的主 要防范 部位, 应设 置具有 声光报 警功能 的氨 气浓度 报 警 装置 , 并 应能 在报 警时 自 动开启 事故排 风机 。 氨 气浓 度报 警装 置应 由有 资质的 单位 每年进 行 检 测; j) 液 氨 制 冷 机 房

39、 和 设备 间应 设置喷 淋装 置。 3.5.7 实 验室 实验室 应符合相关 标准 要求 3) 。 3.6 用电 用电应 符合相关 标准 要求 4) 。 3.7 消防 3.7.1 一般要求 消防的一 般要求 应符合相关 标 准要求 5) 。 3.7.2 粉尘防 爆 粉尘防 爆应 符合 GB 17440和GB 15577 的规定 。 3.8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 应符合相关 标准 要求 6) 。 3.9 职业病危害预 防与控 制 3.9.1 噪声 3.9.1.1 车间内 墙体 、顶 棚宜 使用 吸音材 料。 3.9.1.2 设备采取 应采 用减 噪、 防振 措 施。 3.9.1.3 隔音罩

40、、板 等完 好,操作 时不应 敞开 。 3.9.1.4 配备听 力防护用品 。 3.9.2 化学物质 危害 3.9.2.1 宜采取 密闭 作业, 需人 工作业时 ,佩 戴防护用品 。 3)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191的规定。 4)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 符合 DB13/T 2510.2 的规定。 5)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 符合 DB13/T 2510.2 的规定。 6) 北京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

41、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 符合 DB13/T 2510.2 的规定。 DB11/T 1322.72017 9 3.9.2.2 现场强 制通 风。 3.9.2.3 根据有 害物 质的特性,设 置应急 喷淋 、洗 眼器 等应 急器材 。 3.9.3 高温高湿 暖 瓶 机、 工业管 道等产生 湿热的作业 岗位 ,应 安装 局部通 风和 排风 设施 。 3.10 劳动防 护用 品使 用 3.10.1 配 料 与混 合的人 工加料 作业人员 应佩 戴防 尘口 罩、 护目镜 、防 滑鞋 。 3.10.2 灌 装 机、 包装 机作业 现场,作业人员 应佩 戴耳

42、 塞。 3.10.3 喷 码 机操作人员 应佩 戴防 尘口罩 。 3.10.4 清洗消 毒作业人员, 应佩 戴防酸 手套 等防护用品 。 3.10.5 原 料 处理 、糖投 放作业产生 粉尘 的,作业人员 应佩 戴防尘 口罩 。 3.11 操作人员行为 规范 3.11.1 一般要求 操作人员行为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操作人员 应经 过培 训, 考试 合 格后 上岗, 并按 期参加 复训 ; 特种作业人员 应 按相关 规定 持证 上 岗; b) 进 入 生产 车间 应穿 工作 服, 长 发应 盘在 工作 帽内, 袖口及 衣服 角应 系扣 ; c) 作业开 始前 应查 阅交 接班 记录,

43、应按 规定 检查 设备设施 、 作业环境的安全 状况; 确认无 隐患 后 , 方可按 流程 开启 设备进行作业; d) 作业过 程按 安全操作规 程的要求进行操作, 不应 从事 与操作 无关 的活 动; e) 排除设备 故障 和进行设备 清洁保 养时 , 应关闭 设备; 进入 设备内 部时 , 关闭所用通 向内 部的 阀 门和开 关; f) 作业结 束后 , 应 关闭 电源 、 气源 等, 对设备 和作业环境进行 检查 , 确 认无 隐患 后 , 填写 交 接 班 记录; 如有 设备 处在 检修 状态、 设备 故障 待排除 等情况, 应在 交接 班记 录内 说明, 并悬 上 锁挂 牌 。 3.

44、11.2 危险作业 3.11.2.1 危险作业 审批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作业前 应进行 审批 ,到 现场作业 时应 携带 危险作业 审批单; b) 审批表 中应 规定作业 地点 、作业人员 、作业 时限 、交 底 人和监 护人等 ; c) 审批前 应对 现场作业条件 、作业前安全 准备 事项 等进行验证 并保 存记 录; d) 人员更换 或作业条件 变动 时,应 重新 审批 。 3.11.2.2 动火作业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 a) 作业前, 应清 理现 场易 燃物 , 确保 易燃 物品与动 火点 保 持安全 距离 ; b) 动 火 现 场 周 边 应 配 备 灭 火器 材 ; c

45、) 对于现 场条件 可能 引发 起火 的动 火作业, 如外 墙保 温层动 火、在 储存 和输 送易 燃 易爆物 质 的 储 罐、 管 道等 密闭空间 内动 火等, 应制定动 火方 案,规定动 火的 步骤 、方 法 和现 场 应急处 置 措 施 等。 3.11.2.3 高处作业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 DB11/T 1322.72017 10 a) 无 固 定 站 立 部位 或站 立部位 无 防护的 高处 作业 应使用安全 带,安全 带应 悬挂 在 建筑物 设施 或 固 定装置 上; b) 不应使用 叉车 、电 瓶车 等厂 内 机动 车载 人登 高; c) 梯 子 、 升降 台使用 处下 方可

46、能 坠落 的半 径范围内, 不应堆 放杂物 ; d) 高处作业 过程 中不应 往下 抛掷材 料、 工具 和其 他物 品; e) 使用的 各类 梯台 结构 件不应有脱 焊、 变形 、 腐蚀 、 断开 和 裂纹 等缺 陷, 构件 表面 应 光滑无毛刺。 3.11.2.4 有限空间 作业 应符合 GB 8958的规定, 以及 下列 要求 : a) 生产作业 现场的 地坑 、 槽 、 罐、 雨水 收集 池等 易产生 有 毒有 害气 体的场所, 应有明 显的 警示标 志 , 夜间 要设 置警示 灯; b) 在 进 入 地 坑 、 槽 、 罐 、 雨 水 收 集 池 等 部位 作业前, 应对有 限空间 内

47、部 强制 通风 、 放尽余 料 或 污 水,进行 有毒 有害 气体 浓度 和 氧气浓 度检 测, 浓度符合安全指标 后, 方可 准备进行作业 ; c) 作业时 ,应 佩带 必要的安全防护用 具, 照明 设备 应采 用防 爆型 ,供 电电 压应 使用安全电 压; d) 不应携 带明 火或易 燃、 易爆 等 有可 能造 成安全 隐患 的物品 ; e) 作业时 ,应有 监护人, 监护人不应 擅离 职守 ,并 且与作业人员 随时 保持 联系 ; f) 在地坑 、槽、 罐、雨 水收 集池内作业时 ,连续 操作 时间不应 超过 1h,操作 期 间应对有 毒 有害 气 体 浓度 和氧 气浓 度不 间断 监

48、测; 遇有 头昏 、恶 心、 呕吐 等现 象应立 即出 孔救 护 ; g) 作业完 毕后 应清 点人员 、机具、 设备, 并将 孔口 盖封 好 ,恢复 原貌 后方 可离 开。 3.11.2.5 装卸作业 符合 下列 要求 : a) 起 吊 前 应对 电机 设备 和吊 钩防脱 卡进行 检查 ; b) 操作时 思想 高度 集中 ,开 车前要发 出音 响信号 ,并 注意观察 附近 设备 和人员 活动情况 ; c) 不应超 负荷 起吊 , 对所 吊 重物重 量估 计不 足时 , 应 作试吊 试验 , 以防 止超 负荷 起 吊发生 钢丝 绳 断裂事 故; d) 吊 运 物 件要 稳起 稳落 ,不应 进行

49、 剧烈 摆动 、忽 起忽 落等冒 险操作 ; e) 物 件 应 垂 直 起 吊 , 不应斜 吊或远 距离 拖吊 ,吊 运件 不应从 作业人员的 上方通 过; f) 在 运 行 中 发 现 吊 机有 异常 现象, 应立 即停 机检查 ,排除故障 ,未找 出故障 原因 前 不应 开机 ; g) 钢 丝 绳 应 定 期检查 ,发 现断 股 ,应 及时 调换 ; h) 对 各 种 连接 螺栓 、吊 钩等 受力部 件要 经常 进行定 期检查,发 现损坏 或裂 纹要及 时 更换 ; i) 封 盖 篷 布 时 , 应 配 备 专 用 梯 子 用 于 上 下 货垛 ,不应 徒手牵 拉封 垛绳 上下 。 4 评定细则 4.1 安全生产等级 划分 应符合相关标 准要求 7) 。 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见附录 A。 4.3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B。 4.4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C。 4.5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D。 4.6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E。 4.7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 附录 F。 4.8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G。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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