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13.100 J 09 备案号: 57929-2018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13 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13:Machinery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2017 - 12 - 26发布 2018 - 05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322.13-2017 I 目 次 前言 .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
2、定内容 . 2 3.1 基础管理要求 . 2 3.2 场所环境 . 2 3.3 生产设备设施 . 4 3.4 特种设备 10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12 3.6 用电 16 3.7 消防 19 3.8 危险化学品 20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21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21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22 4 评定细则 2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2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7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2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生产设
3、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5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5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8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17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41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54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68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73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
4、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76 DB11/T 1322.13-2017 II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 北 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 京 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天 津 市市 场和质量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天 津 市 安全生产 监督 管理 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河北省 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局共 同组织 制定 本地方 标 准, 在京津冀 区域 内适 用, 现予 发布。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技术 规范 分 为若干部分: 第 1部分:总 则; 第 2部分: 安全生产 通 用要求 ; 第 3部分:加油站; 第 4部分:石油库; 第 5部分: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 业( 含仓储
5、 ); 第 6部分:食 品制 造企业 ; 第 7部分:饮料 制造企业 ; 第 8部分:纺织企 业; 第 9部分:服装 制造加工企业 ; 第 10部分:木材加工企 业 ; 第 11部分:家具 制造企 业 ; 第 12部分:纸 制品制 造企业 ; 第 13部分:机械 制造企 业 ; 本部分 为DB11/T 1322 第 13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由北 京市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 京市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局组织 实施 。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安全 卫生协 会、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北 京 市 劳动 保护 科学 研
6、 究所、天 津市 安全生产 技术研究中 心。 本部分 主要 起草 人: 姚伟 、 李培珍 、 邸霞 、 王朝富 、 李凤彬 、 刘玉民 、 王艳 、 侯永民 、 王芸 、 邹 本 基、韩少辉 、唐新颖 、吕良海、 代宝乾 、张蓓 、谢昱姝、 王立君 、王振 国、 李顺新 。 DB11/T 1322.13-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3部分:机械制造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 规定 了机械 制造企 业(以下简称“ 企业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 和评定细则 。 本部分适 用于 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 划分 与评定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7、 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件 。 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 GB 2894 安全标 志及 其使用 导 则 GB 4053.1 固定 式钢梯 及 平台安全要求 第 1部分: 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 式钢梯 及 平台安全要求 第 2部分: 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 式钢梯 及 平台安全要求 第 3部分:工 业防护 栏杆 及钢平台 GB/T 5013.4 额 定电 压450/750V 以下橡皮绝缘 电缆 GB/T 5023.5 额定电 压 450/750V以下聚氯乙烯绝缘 电缆 GB
8、 5091 压力 机用安全防护 装 置技术 要求 GB 6067.1 起重 机械 安全规 程 第 1部分:总 则 GB 6514 涂装 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 工艺 安全及 其通 风净 化 GB 9448 焊接 与切割 安全 GB 11291.1 工 业环境用 机器人 安全要求 第1 部分:机器 人GB 13318 锻造 生产安全与环 保通 则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 志 第1 部分: 标志 GB 15577 粉尘 防爆 安全规 程 GB 15606 木工 (材 )车间 安全生产 通则 GB 15735 金属热处 理生产 过程 安全 、卫 生要求 GB 15760 金属切削 机床 安全防
9、护 通用 技术 条件 GB 16754 机械 安全 急停 设 计原 则 GB 17120 锻压 机械 安全 技术 GB/T 17919 粉尘爆炸 危险场所用 收尘器 防爆 导则 GB 21501 冲天 炉与 冲天 炉加料机 GB/T 27476.1 检测 实验室 安全 第1 部分:总 则 GB/T 27476.2 检测 实验室 安全 第2 部分: 电气因 素 GB/T 27476.3 检测 实验室 安全 第3 部分:机械 因素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 设计 规范 GB 50029 压缩空气 站设 计规范 GB 50041 锅炉 房设 计规范 DB1
10、1/T 1322.13-2017 2 GB 50057 建筑物 防雷 设计 规范 GB 50058 爆炸 危险环境电 力 装置 设计 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 设计 规范 GBJ 22 厂矿道路 设计 规范 AQ 3009 危险场所电 气防爆 安全规范 AQ 3019 电镀 化学品 运输、 存 储、 使用安全规 程 AQ/T 7009 机械 制造企 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规范 GBZ 1 工业 企业设 计卫 生标 准 GBZ 2.1 工作场所 有害 因 素职业 接触限值 第1 部分: 化学 有害 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 有害 因 素职业 接触限值 第2 部分: 物 理因 素 GBZ
11、117 工业X 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 标识 JB 8799 砂轮 机 安全防护 技术 条件评定内容 JGJ 16 民 用建筑 电气 设计 规范 JGJ 46 施 工现 场临时 用电安全 技术 规范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 应符合相关 标准要求 1) 。 3.2 场所环境 3.2.1 工业建筑物 3.2.1.1 企业应 建立 健全 各类建筑物 的 竣工 资料。 3.2.1.2 各类建筑物 的层数 和每个 防火分区 的最 大允许面积 、供暖 、通 风和 空气调节 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 3.2.1.3 有爆炸 危险的
12、厂房 或厂 房内 有 爆炸 危险的 部位 应设 置泄压 设施 。 3.2.1.4 厂房建筑 应能 使室 内有良 好的自然 通风 和自然采光 。 3.2.1.5 防火门 、窗 和防 火卷帘 应满足建筑物 防火 安全的 需要,且 设有 明显 标识 ,防 火卷帘 附近 不应 摆放杂 物。 3.2.1.6 企业应 提供 危险 建筑物 鉴定 结论或报告 ,鉴 定结论或报告 应有 鉴定 部门责任 人签字 ,并 建立 档案。企 业应 根据 危险 建筑物的 鉴定 结论 ,采取 相应 的安全 措施, 并有 明显 的标识 。 3.2.2 厂区环境 3.2.2.1 厂区布局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 a) 酸洗、 电
13、镀 、 涂 装、 配 料和 铸锻热处 理等产生 有害 气体 、 蒸汽 、 烟雾、 粉尘 和异味 的生产 厂房, 应 布 置在 厂区 全年 最小频率 风 向的 上风 侧, 且地 势开阔、通 风条件 良好 的地 段; b) 布置产生 强烈 振动的生产设施时 ,应 避开 对防 振要求 较高 的建 (构 )筑物 ; 1) 北 京 地区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天津地区应符合 DB12/T 724.2的规定。河北地区应符合 DB13/T 2510.2 的规定。 DB11/T 1322.13-2017 3 c) 各类气 罐 、 气 柜和气 瓶库 , 均 应布 置在 厂区全 年最 小频率 风
14、向 的上 风侧 及边 缘地区; 发生 火 灾 和爆炸 危险性 大的动 力站 房应设 置围 墙和 专用 出入 口; d) 露天堆 放的 粉粒状 原 ( 材) 料、 有 害物 料、 燃 煤灰渣 、 化学 废渣 、 废液 和其他 固 体废 物, 应设 置 专 用贮 存设施 、场所 ; e) 产生电 离辐 射的生产设施, 宜 布置 在厂 区内人 流少 和位置 僻静 的区域。 f) 员工宿舍 不应 设置 在厂 房和仓库 内; 甲、 乙类 生产场所和仓库 不应 设置 在地 下或半 地下 。 3.2.2.2 厂区出 入口 不宜 少于 两个 ,厂区 围墙 与厂 区内 建筑 的间距 不宜小于 5 m。 3.2.
15、2.3 洁净要求 高的生产 车间 (建筑物) 、 产生 粉尘 ( 有害 气体或高 噪声 )的生产 车间 ( 堆场) 和 受 雨水冲 刷的 地段 等非 作业 区应进行 绿化 。 3.2.2.4 各建筑物 之间 的防 火间 距、 消防 车道 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2.5 厂区道路 应符合 GBJ 22的规定, 厂区 大门 、 危险 路段 及 车间 出入 口应 设有 限速 标 识和 警示 标 志 , 交通 视线 盲区 应设 置安全设施 ;主 干道 无占 道物 品 。 3.2.2.6 厂区主 干道 和安全 通道 的照 度 均不 低于 30 lx,照 明灯具 应完 好、 有效 。
16、3.2.3 车间环境 3.2.3.1 作业区域布局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应根据 作业内容 和工 艺要求进行 合理 布局 ,实施定 置管理 ; b) 员工休息 间、会 议室 等人员 聚 集场所 应与作业 区域 隔离; c) 可能突 然逸散 有毒 有害 或易 燃 易爆 化学 物质 的室 内作业场所, 应设 置事故 通风装 置 或事故排 风 系统, 且与 泄漏 报警 装置 联锁; d) 锻造车间 、金属热处 理车间 和木工 车间 应符合 GB 13318、 GB 15735和 GB 15606的规定 。 3.2.3.2 设备设施 之间 、设备设施与 墙 (柱 )间 应留 有安全 间距。 3.
17、2.3.3 车间内 架空 压缩空气 管道 与其他 管线 的净 距应 符合 GB 50029的规定, 室内 燃气 管 道与电 气设 备及相 邻管 道的 净距 应符合 GB 50028的规定 。 3.2.3.4 各种工位 器具、料 箱应 结构 牢 固, 沿人行 通道 两边 无突出 物品 或锐 边物 品。 3.2.3.5 车间通 道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a) 车行道 、叉 车单 行道 和人行安全 通道 的宽度 应符合 安全要求 ; b) 人行道 上方 有移 动物 体时 ,应设 置安全防护 网( 桥式 吊 车除外 ); c) 危险地 段的人行 道应 设置 防护栏杆 ,并 有警示 标志 ; d) 路
18、面应平 坦, 排水 管网畅 通; e) 主干道 、应 急疏散 通道 及人行通 道应 无占 道物 品。 3.2.3.6 作业区域 的地 面状 况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a) 地面平 整, 坑、 壕和 池应 设置盖板 或护 栏; b) 地面无 积水 、无 积油和 无垃圾杂 物, 且防 渗; c) 操作工位 的脚踏板 应完 好、 牢 固, 且防 滑; d) 产生或 可能 存在 毒物 或酸 碱等强 腐蚀 性物 质的 工作场所, 地面 应平 整防 滑, 易 于冲洗 清扫集 中 回 收 。 3.2.3.7 产生粉尘爆炸 危险的场所 应符合 GB 15577的规定 。 3.2.3.8 车间内生产作业 点、
19、工 作台 面 应配 置照 明灯 具,安全 通 道应 配备 应急 照明 灯。 3.2.3.9 使用强辐 射源 的工 作场所 应设置 安全 联锁 和超剂 量报 警 装置 。 3.2.3.10 安全标 志、 消防安全标 志和 职业病危害 警示 标识 应符合 GB 2894、 GB 13495.1和 GBZ 158 的规定 。 DB11/T 1322.13-2017 4 3.2.4 仓库环境 3.2.4.1 通道应 符合 本部分 3.2.3.5的规定 。 3.2.4.2 仓库(危险化学品 和油库 除外)内作业 点、储 存区 应配置 照明 灯具 ,安全 通道 应 配备 应急 照 明 灯 。 3.2.4.
20、3 物品的 存储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 a) 室内仓库 应根据 作业特 点和储存物 品的特性,实 现分区、分 类 储 存 ;储 存物 品堆放 应牢 固, 无 超高堆 垛;储 存物 品堆 垛之 间 ,以 及堆 垛与 墙、 梁、 柱之 间应 留有 安全 距离 ; b) 露天仓库 应根据 作业特 点和储存物 品的特性,实施定 置 管理 ;储 存物 品堆 放应 牢 固、 合理 ; 粉 粒状物 品应有 防吹散 设施 ; 可能 对土壤 和水 体造 成污染的 储存物 质的 地面 应铺 设 成防 流失 、 防 渗漏的 地面 ; c) 木材仓库 内应 根据 作业特 点和木材、 制品的特性,实施定 置管理 ;木
21、料 堆垛 应整齐 、 稳 实、 无 晃动, 圆木 应有 防止 自行 滚动的 措施 ;库 内的电 气设施应 符合 防爆 的规定 。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3.3.1.1 设备设施的 外形 应确 保具 有足够 的稳 定性, 各种管 线排列应 合理 、无 障碍 ;有 惯 性冲 击的 往 复 运 动件 应设 置缓 冲措 施。 3.3.1.2 距操作 面垂 直距 离 2 m以下 , 且有可 能造 成缠绕 、吸 入或卷入 等危险的 运动 部件和 传动 装置 应予以 封闭 或设 置防护 装置 ; 所有 安全防护 装置 和控制装 置应 符合 GB 15760的规定 。 3.3.1.3 设
22、备设施的 主操作 台、 上下 料 处和 刀库 内等 位置 应设 置急停 装置 ,急停 装置 应符合 GB 16754 的规定 。 3.3.1.4 电气系统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 a) PE线 应连 接可 靠; b) 电气设备及 导线 的绝缘 完好 ,电 气设备的防护 功能 应齐全 。 3.3.1.5 钢直梯应 符合 GB 4053.1的规定 ;钢斜梯应 符合 GB 4053.2的规定 ;钢平台应符合 GB 4053.3 的规定 。 3.3.1.6 产生尘 毒危害的设备 应配 置防尘 、防 毒设施, 并确 保其完 好、 有效 ;产生 爆炸 性 粉尘 作业场 所应选 用防 爆的 除尘 装置 。
23、3.3.1.7 危险部位 应设 置安全标 识, 并 符合 本部分 3.2.3.10的规定 。 3.3.1.8 设备检 修时 ,应 设置 明显 的安全标 识或能 量锁 定装 置。 3.3.2 金属切削机床 3.3.2.1 夹持装 置应 确保 不会 使工 件、刀 具坠落 或被甩 出。 3.3.2.2 设备应 配备 清除 切屑 的专 用工具。 3.3.2.3 车床、 钻床 、铣 床、 插床 、磨床 、锯 床、加工中 心、 数 控机 床、 电火 花加工机 床 和激 光加工 机床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a) 车床:加工 棒料、 圆管, 且长度超 过机 床尾 部时 应设 置 防护 罩( 栏) 或支撑 架
24、; b) 钻床: 钻头 部位 应有可 靠的防护 措施 ; c) 铣床: 旋转 部位 及运 动滑 枕的端 部应 设置 可靠 的防护 措 施; d) 插床: 限位 开关 应确 保滑 块在上 、下 极限 位置 准确 停止, 配重 装置 应合 理牢 固; e) 磨床: 砂轮 应在 规定的使用 期 内使用,安 装应 合理,防护 罩应 齐全 、牢 固; f) 锯床: 锯条 外露 部分 应设 置可靠 的防护 罩; DB11/T 1322.13-2017 5 g) 加工中 心: 换刀 区域、工 件进出 的联锁 装置 或紧 固装 置 应牢 固、 可靠 ; h) 数控机 床 :加工区域 的活 动门 应 与动 力回
25、 路联锁 ; 访问 程序数 据或 可编 程功 能应 由授权 人 执 行 ; i) 电火花 加工机 床: 可燃 性工 作 液的 闪点 应在 70以上 , 且应 采用 浸入 式加工方 法 ; j) 激光加工机 床:加工区 应设 置 局部保 护或 外围 保护 装置, 该装 置应 与动 力回 路联锁 。 3.3.3 冲、压、剪机械 3.3.3.1 离合器 动作 应灵敏 、可 靠; 制动 器性 能可 靠, 且与 离合器相 互配 合动作 。 3.3.3.2 外露在工 作台 外的 脚踏 开关 、 脚踏 杆均 应设 置防护 罩。 3.3.3.3 压力机、 封闭 式冲 压线 、 弯管机、 联 合冲 剪机 及折弯
26、 机 均应 配置 安全 保护 装置 , 并 应符合 GB 5091的规定 。 3.3.3.4 压力机 应配 置模 具调 整或 维修时 使用的安全防护 装置 , 该装 置应 与主 传动电 机或滑 块行 程的 控制系统联锁 。 3.3.3.5 卷板机 的主 传动 部分 应设 置制动 装置 ,对可 升降 的工 作 辊应 采用 限位 控制 并与控制 系统联锁 等安全 装置 。 3.3.3.6 剪板机 的压 料脚 应平 整,危险部位 应设 置可 靠的防护 装 置。 3.3.4 木工机械 3.3.4.1 夹持装 置应 确保 不会 使工 件、刀 具坠落 或被甩 出。 3.3.4.2 紧固件 、连 接件 和锁
27、 紧装 置应完整 、可 靠。 3.3.4.3 电气系统除 符合 本部分 3.3.1.4的规定 外,设备 外壳的防护等级为 IP54,电动 机的防护等级 应不低 于 IP44,控制电 气 应设置 防止 木粉尘 进入 的密闭措 施, 加工 可发性 聚苯 乙烯 泡沫 材料 时,设备 应有防 静电 装置 。 3.3.4.4 手推工 件进 给的设备 应设 置防止 切削 刀具 接触 的防护 装 置, 且安全 、可 靠。 3.3.4.5 木工圆锯 机、木工 带锯 机及 锯 条、木工 刨床 、木工 车床和木工 铣床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 a) 木工圆锯 机的 旋转圆锯片 应设置 防护 罩, 手动进 料圆锯机
28、 应设 置分料 刀; b) 木工带锯 机的 锯轮 和锯 条应 设 置防护 罩, 带锯 条接 头焊接 应牢 固平 整; c) 手 动进给木工 平 刨 床应 设置 固 定 在 设备 上 的 可调 式或自调式的防护装置 ,工 作台的间隙 应合 适; d) 无小刀 架的 木工 车床 应装 有长直 线导 板, 端面 回转盘 应有 牢固 的锁 紧装 置; e) 木工铣 床应 设置 工件安全进 给 的导 向板 。 3.3.5 注塑机(含塑料压延机) 3.3.5.1 合模、 注射 区应 设置 牢固 的防护 罩、 盖或 栏, 且无 锈蚀或 变形 。 3.3.5.2 液压及 冷却 管路 应连 接可 靠,高 压软
29、管总 成应 采取 防松脱 措施, 油( 水) 箱及管路 无漏 油、 漏水,控制 系统 及开 关应 齐全、 有效 。 3.3.5.3 模具及 其紧 固螺栓 应齐 全, 无 松动 、无 裂纹 、无 变形 。 3.3.5.4 自动取 料、 落料装 置应 动作 灵敏 、可 靠, 机械 手活 动区域 防护 栏的 开口 处与动 力 回路 联锁 。 3.3.5.5 作业区 应有良 好的 通风 ,防 止 有害 物质 聚集 。 3.3.5.6 橡胶塑 料压 延机 应在 吸入 区或吸 入区 以外 位置 设置 安全防护 装置 ,当 在吸 入区 以 外位 置设 置 安全防护 装置时 ,该 装置 应与动 力回 路联锁
30、。安全防护装 置应 灵敏 、可 靠。 3.3.6 工业机器 人(含机械 手) DB11/T 1322.13-2017 6 3.3.6.1 作业区域 应设 置防护 栏,防护栏 的检 修门 和开 口部位 应 设置 两种 以上 安全防护 装 置, 如联锁 防护, 光电 保护等 。 3.3.6.2 示教盒 或示 教控制 应符合 GB 11291.1的规定 。 3.3.6.3 液压管 路或 气压 管路 连接 应牢固 、可 靠, 液压 油无 泄漏; 控制 按钮 配置 齐全 、动作 准确 。 3.3.6.4 执行机 构应 定位准 确、 抓取 牢 固; 自动 锁紧 装置 应灵敏、 可靠 。 3.3.7 锻 造
31、机械 3.3.7.1 双柱式 锻造机械 应设 置保 险杆, 且连 接牢 固。 3.3.7.2 锤头安 装应 牢固 , 无 松动, 锤缸 的顶 部应 设有可 靠的 锤 杆缓 冲装 置; 锤头 应无 裂纹 、 无 破损。 3.3.7.3 砧座应 位于 基础的 中心 ,上 、 下砧 应对 正, 其平 行度 应 小于 1/300;使用 销、 楔 处不应 设有 垫片。 3.3.7.4 操纵手 柄、 踏杆 、按 钮和 制动器 手( 脚) 柄( 杆) 应符合 GB 17120 的规定 ; 制动器 应灵敏 、 可 靠 ;踏 杆上 应设 有防护 罩。 3.3.7.5 摩擦盘 、 飞轮 、 导 轨压 条等 部位
32、的紧 固件 不得 松动, 且设 有防 止运 动件 脱落或 误 操作的 装置 ; 单向旋转 的零 部件 应有 转向 的指 示标 识。 3.3.7.6 安全防护 装置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限位器 、紧 急制动 器、 溢流 阀 、安全 阀等安全 装置 应齐全 、有 效; b) 在设备 维修 或模 具进行 调整 时 , 应 设置 防止 工作 部件 意 外移 动的 保险 装置 或能 量 锁定 装置 , 且 应 与动 力回 路联锁 。 3.3.7.7 操作机、 夹钳 、剁 刀等设备 或 工具 ,受 力部位 应无 裂纹, 打击 部位 的硬 度不应 高于 HRC30。 3.3.8 铸 造机械 3.3.
33、8.1 管路应有良 好的 密封 性能 ,无漏 油、 漏气 、漏水 ,不 得 靠近 热源 。 3.3.8.2 造型机、 压铸 机、 制芯 机、 混 砂机、 落砂 机和 抛( 喷)丸 机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a) 有压实 机构 的造 型机 , 压实 工位与操作 位置 之间 的应 保持安全 距离, 或采 用双 手控制压 实 砂 型 ; b) 压 铸 机 的 合型 机 构 应配 置移 动 式 保 护装 置 , 该装 置应 通 过 两 个机械限位 开关 与控制系统 相耦 合 ; c) 制芯机 夹紧 或合 模处 应设 置联锁 装置 或控制 装置 ; d) 混砂机 防护 罩检 修门 应与动 力 回路 联
34、锁 ,且 灵敏 、可 靠 ,并 设置 专用 取样 门; e) 落砂机 的激 振器 零件 不允许 有 裂纹 ,所 有螺栓 应采取 防 松措 施; f) 抛 ( 喷) 丸机 上凡可 能发生 钢 丸外 喷的危险 工作 区应 设 置安全 隔离 区或 保护 屏, 门应 与动 力回 路联锁 ;控制 开关 应牢 固地 安 装在 喷丸 软管 或喷枪 上,其 电压 为安全电 压。 3.3.9 铸 造 熔炼炉 3.3.9.1 炉体及 其附 属设施 应符合 下列要求 : a) 电弧炉炉 壳、 炉盖 、 炉 衬、出 钢 槽 、 炉 门 等 应 完 好 、牢 固 ;倾 炉限 制器 、 炉 顶限制 器、 炉体 的 桥架限
35、 位开 关应 灵敏 、 可 靠; 水 冷系统无 泄漏 、 无 堵塞; 设置过 压继 电器 , 当 炉 壳与 地之 间出 现 危险电 压时切 断电 弧炉供 电 ; b) 冲天炉 应符合 GB 21501的规定, 炉底 及其 支撑 装置应 牢 固可 靠, 炉 体、 炉 衬应 完整 , 无破损 , 加料平台应 牢固 ,并 能耐 高温腐蚀 、防 滑, 送风 系统 应 完整 ; c) 感应炉炉 盖 、 感 应器 、 坩埚 、 炉架 等 部件 应齐 全完整 ; 钢 结构 及炉 衬完 好 , 无 变形、 腐蚀 等 缺 陷;加 热 感 应 器 的 冷却 系统 应 设置 可靠 的报 警装 置, 并能自 动切 断
36、加热 电源 ; 应 设置 能在 紧 急 倾炉或 漏炉 的情 况下 ,盛 装全部 熔融 金属 的贮 存坑 或钢水 包。 DB11/T 1322.13-2017 7 3.3.9.2 升降及 起吊 装置 的金属 结构 件 应牢 固, 无变形 并定 期探伤检测 ,并 能承 受高 温作业的环境 ; 应 设 置可 靠的 限位装 置, 且与动 力回 路联锁 。 3.3.9.3 炉底、 炉坑 及周 边不应 积油、积 水; 炉坑 周边 应设 置护栏 或防护 盖板 ,且 防滑 。 3.3.9.4 各种仪 器仪表 、指 示信号 、操作 开关 等应 配置 齐全, 并 清晰 、灵敏 、可 靠。 3.3.9.5 浇包及
37、浇注 机金属 结构 件应 牢 固, 无锈 蚀, 连结 部位 应 转动 灵活 ;浇 包应 能自 锁 或锁 定;机 械式浇 包和 浇注 机的行 走机 构 和升降 器应 配有 两套 可靠的制动 装置 ; 与 浇包 接触 的电 器和 电缆应有可 靠 的 隔 热和 防钢 液溅 落装 置。 3.3.10 工业炉窑 3.3.10.1 炉门应 设置限 位装 置, 并确 保 进出 炉时切 断动 力回 路;水 冷却 炉门 的管 道不 泄漏。 3.3.10.2 炉窑上 使用的 钢丝绳 、滑 轮应完 好, 且应 采取 耐高 温、耐 腐蚀 的措 施。 3.3.10.3 炉体金属 结构 件应 完整 、 牢 固 , 无腐蚀
38、 或破损 ; 砌 体的墙 面、 窑顶 和底 部应 保持完整 , 无破 损 。 3.3.10.4 电气系统除 符合 本部分 3.3.1.4的规定 外, 还应 采取 耐 高温 、腐蚀 的防护 措施 。 3.3.10.5 燃气炉 、燃 油炉 、盐浴 炉、 箱 式电 阻炉 和气 体氮 化炉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a) 燃气炉气 阀、 气体 管道 应完 好 , 无 松动 、 无 泄漏 ; 燃烧 器 周边 应设 置可 燃气 体和 有 毒有 害气体 检测、 报警 装置 ,燃 烧器 应具备 点火 程序 控制 、熄 火保护 、燃气 高低 压报 警及 联锁 ,且 灵敏、 可 靠 ;烟 道应 安装 防爆 门;
39、b) 燃油炉 油管 、风 管应 完好 ,无裂纹 、无 泄漏 ;加 热器 控制 阀门 灵活 、准 确, 并确保油 压(量) 以 及 风压 (量 )匹 配; c) 盐浴炉测 温仪表 、仪 器应 灵敏可 靠、 指示 正确 ,高 温盐浴 炉应 设置 排风 装置 ; d) 箱式电 阻炉测 温仪表 、仪 器应灵敏 可靠 、指 示正 确, 加 热元 件应 完好 、无 断裂 ; e) 氮化炉炉 盖升降 机构 应灵敏 , 风扇 转动 平稳 ; 冷却 水管、 输油 管道 应畅 通、 无滲漏 ; 氮 化炉 氨 气瓶不应 靠近 热源 、电 源或 在 强日 光下 曝晒 。 3.3.11 酸槽、 碱槽 、油槽及电镀槽 3
40、.3.11.1 槽体应有 足够 的强 度和 刚度 , 应无 裂纹 、 变形 、 渗漏 ; 电镀 槽及 其衬 里的 材料 应 耐腐蚀 、 耐 高温。 3.3.11.2 槽体应 高于 操作 者站 立 面 700 mm以上 ,当 低于 700 mm时 应设 置防护 栏。 3.3.11.3 产生有 毒有 害气 体的 槽体 周边应 按 AQ 4250的规定设 置 排风 装置 ,并 定期 检测 。 3.3.11.4 排水管 道应 根据 排放 液体 的化学性 质和 温度 选择 合适 的 材质 ,且 不得 腐蚀 、变形。 3.3.11.5 电气系统除 符合 本部分 3.3.1.4的规定 外, 还 应 采取耐
41、高 温、 腐蚀 的防护 措施; 用石 英玻璃 管加热时 应有 保护 措施 。 3.3.11.6 导电杆应 能满足 电镀 所需 的电流 和承 受的 质量 , 导 电座与 槽体 之间 、 槽 体与 地面之 间都 应 设 有可靠 的绝缘 层。 3.3.11.7 电镀槽 液电 加热 管应 低于 槽液最 低液 面, 并应 设置 液位计 , 在加 热过程 中液 面降低 至所 示 液 面时,电 加热 应自 动停 止。 蒸汽 管与电 气设备 之间 的最小 净距 应大 于 200 mm。 3.3.12 输送机械 3.3.12.1 安全防护 装置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驱动装 置中 应设 置过 载保 护装置
42、 ,且 运行 可靠 ; b) 带式输 送机 两边 应设 置防 跑偏挡 轮; 倾斜 的输 送机 胶带头 部和 尾部 应有 制动 装置及 保护 罩; c) 悬挂链 式输 送机 上坡 、下 坡处应 设置 止退 器或 捕捉 器,并运 行可 靠; DB11/T 1322.13-2017 8 d) 板式输 送机和 鳞板 输送 机链 条 应加 以封闭 ,以 防链 条断裂 或输 送机 倒转 时链 条上跳 ; e) 提升机 应设 置上 升、 下降 限位装 置及 止挡 器,防护 栏的门 应与动 力回 路联锁 ; f) 地面下 链条 牵引的 地面 小车输送 机, 在人员 接近 地方 的 工作 槽开 口不应 宽 于
43、30 mm;倾 斜 路段 应 设 置防 止小 车意 外脱 开的 装 置; g) 车间内的 过跨 台车 应安 装制动器 、 行 程限 位开 关、 轨 道侧缓 冲装 置和保 险挡 板以 及 声光报 警 信 号,且 灵敏 、可 靠。 3.3.12.2 架空输 送机械 上坡 、下 坡段或下 面有 人员 通过 的部位 , 应在 下面 设置 坚固 的防护网 (板 ) ; 悬挂式 输送 机械 下方 净空 高度不 低 于 2m; 输送 机械 每间 隔 20m、 操作 工位、 升降 段 、 转弯 处应 设置急停 装置; 输送 机械 穿越楼 层而 出现 孔口 处和 人员 能接 近的重 锤张 紧装 置下 方应 设立
44、防护 栏 ( 栅), 其 检 修 门 和 开 口部位 应设 置联锁 防护、 光电 保护等防护 装置 , 且灵敏 、可 靠。 3.3.12.3 应设置 声光 警示 信号 。 3.3.13 焊接与 切割 设备 3.3.13.1 每台焊 机应 设置 独立 的电 源开关 或控制 柜, 并采取 可靠的 保护 措施 ; 一 次线 的接线 长度 应不 超 过 3 m; 气体 管道 应无渗漏。 3.3.13.2 电弧焊接 设备 外壳 防护等级一般 不得 低 于 IP21, PE线 应 连接 可靠 ;当 焊机具 有高频 、高能 束 等 辐射 危害 时, 应采取 特殊的 屏蔽 防护 。 3.3.13.3 弧焊电
45、源输 入回 路对 焊接 回路、 控制 回路 和外 露导 电部件 对所 有回 路的 绝缘 电阻值 应符合 AQ/T 7009的规定 。 3.3.13.4 电弧焊接 的二次 回路 宜与 被焊工 件直 接连 接或 压接 , 接 点应 紧固 , 无 电气 裸 露, 接头 宜采 用 电缆耦 合器 ,且 不超 过 3个。 3.3.13.5 电焊钳 或操作 部件 应与 导线 连 接紧 固、 绝缘可 靠, 且 无外 露带 电体 ; 等离 子 弧切割割 炬的 气 路 和 水路 均无 泄漏 现象 。 3.3.13.6 电阻焊 机的 供电 输入 部分 与供电 输入 部分 有电 气连 接部分 最低 防护等级为 IP2
46、0;电 阻焊 机 或控制 器外 露且 易于 人体 接触的电 路, 其电 压不应 超过交 流 42 V、 直 流 48 V; 焊接 回路 及其 零部 件(电 极 除外 )的 温升 限值 不应 超过允许值 。 3.3.13.7 氧-燃气切割 的软 管及 减压器 连 接部位 应无 泄漏 ,输气 管 应安 装回 火防 止器 。 3.3.13.8 电子束 焊接 设备 上所 有高 压导体 ,应 完整 地用 固定 好的接 地导 电障碍 物包 围。 3.3.13.9 工作场所 应采取 防触 电、 防火、 防爆、 防中 毒窒 息 、 防机械 伤害 、 防灼 伤等技术措 施; 其周 边应无 可燃爆物 品; 电弧飞
47、溅处 应设 置非 燃物 质制作的屏 护装 置。 3.3.14 落 地 砂轮 机 3.3.14.1 单台设备安 装地 点的 开口方 向 不得 对着 工位 或安全 通道, 多台 设备 应安 装在 专 用的砂轮 机房 内,并 确保 操作 者在 砂轮 两侧有 足够 的作业 空间 。 3.3.14.2 砂轮防护 罩的安全要求 应符合 JB 8799的规定 。 3.3.14.3 托架应有 足够 的面积 和强 度,并 根据 砂轮 磨损 及时调 整 。 3.3.14.4 砂轮应 无裂纹 、无 破损 ,不应使用 受潮 、受 冻、 超过 使用 期的 砂轮 ;砂轮 安装 应 牢固 。 3.3.14.5 砂轮机 应设
48、 置除 尘装 置。 3.3.15 射线探伤 设备 3.3.15.1 各种报 警、 信号、通 讯 及 警示标 志应 完好 、 灵敏 、准 确 、及 时 ;照 射室 照射状 态 指示 装置 应 与 射线探伤 装置 联锁 。 3.3.15.2 被检测物 应放置 牢固 ,且 不影响 探伤 设备的 运行 、操作。 DB11/T 1322.13-2017 9 3.3.15.3 工业 X射线探伤 的防护要求 应 符合 GBZ 117的规定, 工 业 射线探伤 的防护要求应 符合 GBZ 117的规定 。 3.3.16 气体汇流排 3.3.16.1 汇流排 间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a) 凡易燃 或助 燃气
49、 体的 汇流 排间与 有明 火作业的 间距 应大 于 30 m, 并 应有 严禁 烟火的安全标志; b) 耐火等级 应不 低于 二级, 门、窗向 外开 启; 门、 窗、 孔洞 不得 与产生 明火 的区域连 通; c) 有爆炸 危险的房 间应 设置 泄压设施, 泄压 设施 宜采 用轻质 屋面 板、 轻质 墙体 和易于 泄压 的 门 、 窗等; d) 产生爆炸 性气 体场所内电 气设施 、线路 、开 关均 应按 防 爆要求进行 配置 和安 装; e) 应有良 好的 通风 措施, 出风 口 不得 朝向明 火产生的 区域; 汇流 排间 内应 配置气 体 浓度 检测 报警 器 。 3.3.16.2 汇流排 出口 应设 有止 逆阀 ,管道应 设置 导除 静电的 措施 。 乙炔汇 流排 出口和 用户岗位 均应 安 装回火 防止 器, 其管 道和 附件应 使用 含铜 、银 少于 70%的 合金 制作, 且无 泄漏。 3.3.16.3 室外汇 流排 的末 端和 用气 设备总 阀门 前、 后应 设置放 散 管。 3.3.17 电气试验站 (台 、室 ) 3.3.17.1 试验环境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 a) 试验环境 应是 独立 或相 对独 立 封闭 的禁 区, 试 验人员及 试 验设备与 被试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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