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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T 1322.8-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8部分 纺织企业.pdf

1、ICS 13.100 W 09 备案号: 56050-2017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T 1322.8 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8部分:纺织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8: Textile enterprises 2017 - 06 - 29发布 2018 - 01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322.8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评定内容 1 3.1基础管理要求 1 3.2场所环境

2、 1 3.3生产设备设施 2 3.4特种设备 3 3.5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 3.6用电 4 3.7消防 4 3.8危险化学品 5 3.9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5 3.10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 6 3.11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6 4评定细则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2 附录 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8 附录 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3 附录 F(规范性

3、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0 附录 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5 附录 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0 附录 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9 附录 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5 附录 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7 附录 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0 DB11/T 1322.82017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

4、部分: 第 1部分:总则;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 3部分: 加油站 ; 第 4部分: 石油库 ; 第 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 业; 第 6部分: 食品制 造企业; 第 7部分: 饮料 制造企业; 第 8部分: 纺织企 业; 本部分为 DB11/T 1322的第8 部分 。 本部分 按照 GB/T 1.12009 给出 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 由北京市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 由北京市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局组织实 施。 本 部分 起草单位 :北京时尚 控 股有限责任 公司、北京市劳动 保护 科学 研究 所、北京纺织工程 学会。 本 部分 主要 起草 人: 代

5、宝乾、徐亚博、由莉蕻、杨建军、韩长 安 、汪彤、吕良海、宋冰雪、谢昱姝、 张蓓、姚卫华、葛悦、张晋、周扬凡、邓兵兵。DB11/T 1322.8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8部分:纺织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 了纺织企 业( 以下简称“ 企业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 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 适用 于企 业安全生产等级 划分与评定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 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件 。 凡 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 GB 4387 工

6、业 企业 厂内 铁路道路运输 安全规 程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41 锅炉 房设 计规范 AQ 4242 纺织 业防 尘防 毒 技术规范 AQ 7002 纺织工 业企 业安全管理规范 AQ 7003 棉纺织企 业安全操作规 程 GA 654 人员 密集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1131 仓储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BZ/T 189.8 工作场所 物 理因素 测量 第8 部分: 噪音 DB11/ 450 餐饮 服务 单位使用瓶装液 化石油 气安全条件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

7、评定技术规范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 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 。 3.2 场所环境 3.2.1 厂房 3.2.1.1 按 GB 50016的规定,甲 、乙 、 丙类厂房的 耐火 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其他厂 房的 耐火 等级 不应 低于三 级。 3.2.1.2 生产加工 车间和 员工 集体宿舍不应 使用 燃烧 性能 等级 低于 A级的 彩钢板 。 3.2.1.3 厂房内 不应 设置宿舍 。 3.2.1.4 厂房的防 火间距 、安全 出口 和疏散门 设置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1.5 厂房内 疏散 通道

8、的设 置应符合 GB 50016和 GA 654的规定 。 DB11/T 1322.82017 2 3.2.1.6 烧毛间应采 用防 火墙 与相邻车间 分隔开 。 3.2.1.7 涂层车间 、气相 整理 车间应采用防 火墙 分隔 为独立 工段。 涂层 车间 的溶剂调配 间 与相邻车间 应采用 抗爆 墙分 隔, 并应 靠外墙 布置,应 有泄爆 的门 窗或轻型泄爆屋面 ,泄爆方向 应朝外 设置 。 3.2.2 厂区环境 3.2.2.1 厂区内 应设 置醒目 的禁止吸烟标 志 , 并按 GB 4387的规定 , 设 置限速 、限 高 等安全警示 标志。 3.2.2.2 厂区内的消防 车道应符合 GB

9、 50016的规定 。 3.2.2.3 厂区至 少应 有 2个供 消防 车进出 的出 入口 ,且 其间距不应 小 于 50 m。 3.2.3 仓库 3.2.3.1 按 GB 50016的规定 ,甲 、 乙、丙类仓 库的 耐火 等级 不应低于二 级。 3.2.3.2 仓库内 不应 设置宿舍 。 3.2.3.3 甲类仓 库与 明火 或散 发火 花地点 等作业场所的防 火距 离 不应 小于 30 m,乙类、 丙类仓 库与其 他 建 筑物 的防 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3.4 仓库安全 出口 的设 置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3.5 仓库的 疏散门应采 用向

10、 疏散 方向 开启 的平 开门,仓 库 首层靠 墙的 外侧 可采 用推拉 门 或卷帘门。 3.2.3.6 仓库内 储存 物品 应分 类、 分堆、限 额存放 ,主 通道 的宽度 不应 小 于 2 m,每个堆垛 的面积 不 应 大于 150 m 2 ,物 品堆放 应符合 GA 1131的规定 。 3.2.3.7 仓库内 需要设 置货架 时, 货架应采 用非 燃烧 材料 制作 。 3.2.3.8 仓库内 车辆 和电 气装置 的使用应符合 GA 1131的规定 。 3.2.3.9 仓库内 不应 使用 明火, 并应 设 置醒目 的禁止吸烟 、禁止使用 明火 等安全 警示 标志。 3.2.4 建筑物防雷

11、设置防 雷与 接地系统 。 甲 、 乙类建 筑物 的防 雷装置应 半年检 测一 次,其他类 建筑物应每年检 测一 次, 并应由有 资质 的专 业部 门出 具检 测合 格证书 。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3.3.1.1 不应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 的设备设施 。 3.3.1.2 设备设施的 运动 传递 部件等危险部 位应 设有 完好 有效 的安全防护 装置, 并设 置 安全警示标志。 3.3.1.3 机械打手 部位 和轧 点的 进口 处 应设 有安全防护 装置, 且具 有机械 或电 气联锁措 施 。 3.3.1.4 设备设施的安全 联锁 、快停 和 急停 等安全 装置应 正常 有

12、 效, 电气装置 、电 气联锁装置 、电 气 限位装置应 安装 牢固 ,并 安装绝缘 装置 。 3.3.1.5 存在有 毒有 害气体 或液体 泄漏的设备设施 应安 装报 警装置, 且正常 有效 。 3.3.1.6 设备设施使用的 压力表 、安全阀 等安全附件 ,应 定期 进 行计量 检定 和安全 检定 。 3.3.1.7 设备上 或作业 区域 应按 规定设置 平台 、 防 坠落栏杆 、 安全 圈和 防护 板等 , 搭 设的平 台、 钢 梯 、 栏杆、 走板 、脚手 架和 登高 使用的 梯子 等应 坚固 且防 滑 。 3.3.1.8 设备设施及 周边 环境 应保 持清洁 ,不应 有积 尘、 杂物

13、 等 。 3.3.2 棉纺织设备 3.3.2.1 棉纺织 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应符合 AQ 7002和 AQ 7003的规定 。 DB11/T 1322.82017 3 3.3.2.2 棉纺厂开 清棉和 废棉 处理的 输 送管 道系统 中应 安装火 星探除 装置 。 3.3.2.3 抓棉( 毛) 机和输棉 (毛 )管道 内应 安装 金属探 测排除装置 。 3.3.3 印染及整理设备 3.3.3.1 印染及 整理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 AQ 7002的规定 。 3.3.3.2 涂层设备设施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涂层机导热 油管 应有保 温层 , 平台 、楼梯 应有 护栏 和防滑措 施; b

14、) 涂层机 、搅拌机 、研 磨机 、脱泡机 等设备 应有 防静 电接地 措施; c) 溶剂调配 间应 有机械 通风 系统, 风机 应采 用防 爆风机 , 并与 相邻 房间 保持 相对 负压 ; d) 在使用 甲苯 、 二甲 基甲 酰胺 等 散发爆 炸性 气体 的涂 层工段 和涂 层调配 间,应 设 置相应 的气体浓 度 探 测器 或检 漏报 警装置 。 3.3.3.3 烧毛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应符合 AQ 7002的规定 。 3.3.4 毛麻纺织设备、针织设备和丝绸(绢)纺织设备 毛 麻 纺织 设备 、针 织设备 和丝绸 (绢 )纺织 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应符合 AQ 7002的规定 。 3.3.

15、5 非织造布设备 3.3.5.1 开包机角钉 帘观察 窗及 送棉 口 处在无 安全 联锁 装置 的状态 下应 设防护 板( 或不 易破碎 的有 机 玻 璃 窗) 。 3.3.5.2 平面热风 炉热轧 辊、 热风 笼等部 位应 有安全防护 装置,且 完好无破 损。 3.4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 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 。 3.5 公用辅助 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 锅炉房 3.5.1.1 锅炉房 不应 设置 在重 要部 门的上 一层 、下 一层 、贴 邻位置 以及 主要通 道和疏散 口 的两旁 ,并 应设置 在首层或地 下室 一层靠建 筑物 外墙 部位。 3.5.1.2 锅炉房

16、的 耐火 等级 应符合 GB 50016和 GB 50041的规定。 3.5.1.3 锅炉房与 其他 建筑物 之间 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5.1.4 锅炉房 出入 口的设 置应符合 GB 50041的规定 。 3.5.1.5 燃气、 燃油 锅炉 房还 应符合 下 列要求: a) 燃油、 燃气锅炉 后的 烟道 上,应装 设防 爆门 ; b) 通风设施的设 置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c) 室内油 箱的设 置应符合 GB 50041的规定; d) 点火用的 液化 气罐 应存放 在专用房 间内 ,不应 存放 在锅炉间 。气 罐的总容 积应 小于 1 m 3 ; e

17、) 锅炉间 、燃气 调压 间、 燃油 泵 房等 有爆 炸和火 灾危险场所的电 气设施 应符合 防爆要求; f) 燃气锅炉 房应 安装燃气 泄漏报警 装置, 定期 检定 校准 , 并记 录归 档。 3.5.2 除尘系统 3.5.2.1 除尘室 应单 独布 置, 上层 不应布 置生产 车间 、辅助 车间和 生活 间。 3.5.2.2 除尘室 内不应 设置 办公 室、 休息室 。 DB11/T 1322.82017 4 3.5.2.3 除尘系统 应按工 艺分 片(分 区 )相对 独立 设置, 所有 产 尘点 均应装 设吸 尘罩 ,各除 尘系统 管 网 间 禁止 互通 互连 ,防 止连 锁 爆炸 。

18、3.5.2.4 除尘系统 的防 爆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应采用 负压 方式收 集粉 尘; b) 应设防 静电 直接接地 设施; c) 与进、出 风管及 卸灰 装置 的连接 应采 用焊 接; 如采 用法兰连 接,应 用导 线跨 接; d) 应采取抑 爆或泄爆 措施 。 3.5.2.5 企业应 每班 对作业 现场全 面规范 清理 。在除 尘系统 停运期间和 作业 岗位 粉尘 堆积严重 ,堆积 厚度最 厚处 超过 1 mm,应停 止 作业 ,将 人员 撤离 作业 岗 位。 3.5.2.6 与除尘 设备 无关 的控制 柜、 配 电柜 不应 设置 在除 尘室 内 。 3.5.3 废水处 理系统 敞

19、 开集 水池 应设 置栏杆, 产生腐蚀 性气体 或有 害气体 的 废水 设施,应采 取防腐 和 安全防护 措施。 高 架 处 理建 (构 )筑物应 按规定设 置避 雷装置 。 3.5.4 食堂 3.5.4.1 炊事机械 电源线 路应 敷设 在无浸 泡、 无高 温和 无压 砸的沿 墙壁 面。 3.5.4.2 炊事机械 电源 控制 开关 应单 机 单设 ,且 使用 额定 漏电动作电 流不 大于 30 mA的剩余 电流 动作 保护装置 。对于 受烟 尘、 雾水等 因素 影响较 大的控制 开 关应 有防护 装置 。 3.5.4.3 灶台照 明应 使用防 潮灯 。 3.5.4.4 定期对 排风机 、排

20、油烟系统 和 管道 等进 行清 洗、保 养,并 记录 归档 。 3.5.4.5 凡有用 气管 道和 用气 设备的场所( 含用 餐场所 、瓶 组气化 间、 用气 设备房 间等), 均应 设置 可燃气体 探测 器, 且可燃气体报 警控制 器应 安装 在有 人 值守 的房 间内 。 3.5.4.6 使用瓶装液 化石油 气安全条件应符合 DB11/ 450的规定。 3.6 用电 用电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 。 3.7 消防 3.7.1 一般要求 消防一 般要求 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 。 3.7.2 室 内 消火栓 下列建 筑物应 按规定设 置室 内消 火栓 : a

21、) 甲、乙 、丙类厂 房和仓 库; b) 丁戊类 高层 厂房 和仓 库; c) 耐火等级为 三级 且建 筑体 积大于 或等 于 3000 m 3 的 丁 类厂房 、 仓 库和 建筑体 积大 于 或等于 5000 m 3 的 戊 类厂 房和仓 库; d) 棉纺厂 的开包、 清花 车间、 针 织 服装 工厂 的生产 车间和 纺织 厂的 除尘 室等 , 当室 内消 火栓 间距 大于 20 m时, 除在 消火 栓箱 内设 有消防 软管 卷盘 外, 还 宜在 其中 间增 设消防 软管卷 盘或轻便 消防龙头 ; DB11/T 1322.82017 5 e) 甲、乙类厂 房应 在楼梯 间增 设消 火栓 。

22、3.7.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下 列 场所 应按 规定设 置自 动喷水 灭火 系统 : a) 大于或 等 于 50000纱锭 棉纺 厂 的开包 、清 花车间 及除 尘 器室 ; b) 甲、乙类 生产 厂房 、高层 丙类厂 房; c) 每座占 地面积大 于 1000 m 2 棉 、 毛、 麻、 丝、 化纤 及其 制品 仓库 ; d) 建筑面积大 于 500 m 2 的 棉 、毛、 丝、 化纤 及其 制品的 地 下仓 库; e) 占地面积大 于 1500 m 2 或 总建 筑 面积大 于 3000 m 2 的 针织 服装 生产 厂房 。 3.7.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下 列 场所 应按 规定设 置

23、火 灾自动 报警系统 : a) 任一层 建筑 面积 超过 1500 m 2 或 总 建 筑 面积大 于 3000 m 2 的 棉 针 织 品 、 印染 厂成品等生产 厂房; b) 棉花、 棉短绒 开包 等厂 房; c) 纺织、 印染 生产的电 加热 及电烘 干部 位; d) 每座占 地面积 超过 1000 m 2 的 棉 、毛 、麻 、丝 及其 织物 的 仓库 ; e) 丙类厂 房中 的变 配电 室、 电动机 控制 中心 和中 央控制 室 ; f) 需火灾 自动 报警系统 联动 启动自 动灭 火系统 的场所 。 3.7.5 消 防 人员 消防人员的 配备 应符合 AQ 7002的规定 。 3.

24、8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 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 。 3.9 职业病危害预 防与控制 3.9.1 一般要求 3.9.1.1 应在存 在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 岗 位设 置相 关职业 卫生 警示标 志。 3.9.1.2 车间的 有害作业 应与 无害作业分 开, 作业场所 应与生 活 场所分 开。 3.9.2 职 业 病危害控制 3.9.2.1 粉尘的控制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产生粉 尘的 车间 或工 序( 清花车间 、前 纺梳 棉工 序等),应 安装 除尘 设备 和净 化 排放 装置 ; b) 产生棉尘 等粉 尘污 染的设备 应采 用局 部密 闭或整 体密 闭 等方 式密

25、 闭尘 源; c) 滤尘设备 应完好 ,无 泄漏 ,并保 持车间 送排风 微正压 ; d) 磨皮辊 产生的 橡胶 粉尘应采 取 密闭 式操作 或局 部通 风等措 施。 3.9.2.2 有毒有 害因 素的控制 应符合 下 列要求: a) 产生酸 雾的 车间 (如 毛纺企 业 炭化 车间 ) 应 安装 排风 装置 ;使用 挥发 性化学 毒物的 车间 ( 如 染 色、 印 花和 整理 车间) 应安 装强排风 设施; 散发 有害 气体的生产 工序 (如 酸洗、亚 氯酸钠漂白、 树酯整 理等) 应设 置局 部排风装置 ; b) 辅助工 序 ( 如焊 接、油 漆 、 修 梭 、 皮 辊 修 理 、化 验

26、、 污 水 处 理等) 接触 的生产性毒物,应 根据 生产工 艺和毒物 的特性 ,采 取 通风 等有 效措 施; DB11/T 1322.82017 6 c) 染化料 磅 ( 称) 料、 配料 ( 液 )操作 间应 单独 设置, 且 通风 良好 , 并保 持工作 台 面和 地面 的清 洁 ; d) 产生危害 较大 的粉 尘、有 毒物质或 酸碱 等强 腐蚀 性介 质 的车间,应 有冲 洗地面 和墙 壁的设施。 车间地面 应平整 防滑 ,易 于清扫 。经 常有 液体 的地面 应不 透水 ,并 坡向 排水 系统; e) 企业不应 使用 以下 染料 和助 剂 : 1) 芳香胺染 料; 2) 重金属 和

27、甲 醛含 量超过 规定 值 的染 料; 3) 生物降解 性低 、有 强 毒 性 、 含 有 游 离 甲 醛 、 含 有 环境 激 素、 可萃 取重 金属 的含 量 超过允许 限 量 、含 有超过 允许 限量 的可吸 附有 机卤 化物 或含 有其它 有害化学 物质 的助 剂; 4) 国家明令淘汰 的染 料和 助剂 。 f) 制版间应 与主 要车间隔开, 并 设有 通风 设施; g) 应急设备及 措施 应符合 AQ 4242的规定 。 3.9.2.3 噪声的控制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制定噪 声源 设施的控制 计划, 定期对 传动 系统 等噪声 源 设施 进行 检测、 检查,对噪声 源设施

28、进 行 维 护和 保养 ; b) 作业场所 噪声 等效 声级 接触 限 值应符合 GBZ/T 189.8的规定 ,日 接触 时间 8 h, 接 触 限 值 为 85 dB(A ); c) 为作业人员 配备 必要的防护用品 。 3.10 劳动防 护用 品使 用 操作人员 上岗 期间应 穿戴 工作帽 、工 作 服 等防护用品 , 涉及 尘毒 危害 岗位 的操作人员的防护 措 施 应 符合AQ 4242 的要求 。 3.11 操作人员行为 规范 3.11.1 一般要求 3.11.1.1 不应戴 手套 在设备 旋转 部位 进 行操作 。 3.11.1.2 涉及传 动等部 位的操作 ,按 操作规 程要求

29、 在停机 后进 行的 ,应 关车, 待设备 停稳后 进行 。 3.11.2 烧 毛 作业 干 落 布时 ,出 布操作 不应 有火星 残留 。 3.11.3 非织造布 作业 3.11.3.1 开包机 、 开棉 机和 高位 棉箱 堵塞 时,应 停 车 处 理 ,并 开 启 照 明 设备 。 高 空清 理应执 行 双 人操 作要求 。 3.11.3.2 热辊、 电加 热器 工作 和维 修时不应 靠近 热压 轮机 高温 部 位。 3.11.3.3 卷绕机 、 分切 机应 握拳 或 用辅助 工具 抻拉布 头,不应 在 轴辊 转动 时抻 拉布 头。 卷绕 机抻 拉布 头 应 执行 双人操作要求 。 4 评

30、定细则 4.1 安全生产等级 划分 应符合 DB11/T 1322.1的规定 。 DB11/T 1322.82017 7 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见附录 A。 4.3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B。 4.4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C。 4.5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D。 4.6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E。 4.7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 附录 F。 4.8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G。 4.9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H。 4.1

31、0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I。 4.11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J。 4.12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K。 4.13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L。 DB11/T 1322.82017 8 附 录 A (规范性 附录 )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 否决条款 表A.1 规定 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的一级否决条款 表。 表A.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 否决条款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分标 准 对应条款 编 号 1 企 业 应 建 立 、 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 制定安全生产责任 制的, 即

32、为否决。 3.1 2 企 业 应 设 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从业人员超过 100人的企业 ,应 设 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 100人 以下的企 业,应 配 备 专 职 或 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 从业人员超过 100人的,应设 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人 以下的,应配 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未 按 规定设 置机构

33、或配备人 员 , 即 为否决。 3.1 3 应 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4 4 不应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8 5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和独立存 储间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 筑物内,且危险化学品专用 仓库和独立存储间内不应设有 地下室、地下 通道等建构筑物。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8 6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为单层且独立设置。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8 7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墙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实体墙。 不符合要求,即为否决。 3.8 DB11/T 132

34、2.82017 9 A 附 录 B (规范性 附录 )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 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 表 B.1给出了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总分为 350分。 表 A.2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 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 素分值 评定细 则分值 评定条 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1 基础管理要求 3.1 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20 3.1 1.1.1 企 业 应 建 立 、 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职责;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各部门

35、的安全生产职责; c)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 5 1) 责任制度内容或要素不全, 每缺一处不符合 要求,扣 3分; 2)安全生产职责未覆盖所有人员和岗位, 每缺 一个部门或岗位的责任制,扣 3分; 3)安全生产职责描述不清晰,与实际不符的, 扣 2分。 3.1 1.1.2 企 业 应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并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 5 1) 未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扣 3分;2 ) 每缺一个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扣 2 分; 3)安全生产目标未按照部门和岗位逐级分解 的,扣 2分; 4)责任书内容不全的,扣 1分; 5) 责任书未亲笔签字的,扣 1分。 3.1 1.1.3

36、安全生产职责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5 1) 未 定 期 进 行 审核(未见记录视同未开展) , 不得分; 2)未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不得分。 3.1 1.1.4 企 业 应 每年考核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 5 1) 缺 少 部 门 或 人员责任制履职情况考核记录 的,不得分; 2)未对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的,扣 2分。 3.1 DB11/T 1322.82017 10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 ( 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 素分值 评定细 则分值 评定条 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7、 30 3.1 1.2.1 企 业 应 结 合 实 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下列 内容: a)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 培训目 的、计划、形式、内容、学时及培训档案等要求; b)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 排查范围、 内容、方法和周期,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监控、治理、 验收各环节过程管理及档案等要求; c)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 劳 动保护用品选择、采购、发放、使用、维护、更换、报废及台账记 录等要求; d)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规定 组织实施的部门及职责分工, 考核方 法、内容及奖惩档

38、案等要求; e) 事件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管理:规定 组织实 施部门及职责分工,事件事故报告程序、时限、内容,调查处理流 程及档案等要求; f)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 场所、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规 定 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 危险源范围、 防范措施及人员行为等要求; g)危险作业( 吊 装 、动 火 、有限空间、 高处、 临时用电、 动 土、 断 路、 检维修、 等作业)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 审批程序、 防范措施及记录等要求; h)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 工,培训、取证、复审、证书保管及档案等要求; i)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39、规定 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 消防设施和器 材配备、日常维护保养及档案等要求; j)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 职业病危害告知、 申 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维修和个人使用 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维护、 检修、 检测, 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等要求; 10 1) 每 缺 一 项 规 章 制 度 ( 如 企 业 不 涉 及 相 关 内容, 可没有相关规章制度),扣 5分; 2) 每有一处规章制度内容不全, 或与实际不符 的,扣 2分。 3.1 DB11/T 1322.82017 11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 ( 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

40、 素分值 评定细 则分值 评定条 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 款编号 k)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 设备设施验收、 维护保养、报废及台账档案等要求; l) 相关方 (供应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 工,准入条件、监督指导、评价考核等要求; m)安全投入保障:规定责任部门及职责分工, 经费提取标准、 用 途、使用状况审查及档案等要求; n) 应急管理:规定应急管理的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救援队伍建 设,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演练,应急设施、装备、物资的配置 和使用等要求; o)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3.1 1.2.2 企 业 应 及

41、 时 跟踪 并 获 取适 用 于其 生产经营活 动的安全生产法 律法 规、标准规范 ,定期更 新,确 保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符合 现 行法 律 法 规 、 标 准 规范的要求。 5 1) 未 明 确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责 任部门或人员的,不得分; 2)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 2分; 3) 每发现一处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现行 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的要求不相符的, 扣 1分。 3.1 1.2.3 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应经 批准实 施,现行有效 版本应发放至相 关岗 位的从业人员。 5 1) 未 对 安全生产规 章 制 度签署 公 布 批 准 实 施 的 ,不得分; 2) 现行有效的安全

42、生产规章制度未发放的, 扣 3分; 3)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每人次扣 2分。 3.1 1.2.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每年审核,适时更新,并保存记录。 5 未 根据实际情况 , 定 期 进行 审核更新的(无更 新 记 录 视同未开展) ,不得分。 3.1 1.2.5 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应有 执行记 录,相关资料 应归档且至 少 保存 3 年 。 5 1) 每 缺 一 个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相关执行记录 的(如企业不涉及相关内容,可没有相关执行 记录),扣 2分; 2) 每有一处执行记录档案记录不全, 或存在伪 造记录,或未保存 3年的,扣 2分。 3.1 1.3 安全操作规程 20 3.1 1

43、.3.1 企 业 应 在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的基础上,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 1) 无 岗 位 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 2)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与实际岗位数量不符的, 每缺一个扣 2分。 3.1 DB11/T 1322.82017 12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 ( 续) 序 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 素分值 评定细 则分值 评定条 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1.3 .2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a)适用范围; b)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源及控制要求; c)设备使用方法或作业程序; d)个体防护要求及严禁事项; e)紧急情况现

44、场处置措施。 5 1) 岗 位 安全操作规程内容每缺一项,扣 2分; 2)岗位操作规程不适用、不具有可操作性的, 每个扣 1分。 3.1 1.3 .3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经批准实施, 现行有效版本应发放至相关岗位的从业 人员。 5 1) 未 对 岗 位 安全操作规程 签署 公 布批 准 实 施 的 ,不得分; 2) 现行有效的岗位安全操作规 程未发放的, 扣 3分; 3)员工未掌握相关内容的,每人次扣 2分。 3.1 1.3 .4 工艺、 设备发生变化后应及时修订或更新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并保存相关 记录。 5 1) 未 及 时 修 订 或 更 新 岗 位 安全操作规程的,不 得 分; 2)无

45、相关记录资料的,扣 2分 。 3.1 1.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10 3.1 1.4 .1 企业应按照下列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从业人员 100人 以下的,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按照不低 于从业人员 4%的 比例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从业人员 200人 以 上 的 , 设 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 员 1%的 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未 按 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的,不得分。 3.1 1.4 .2 企业应建立涵盖各层级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5 未 建 立 涵 盖 各 层 级的安全生

46、产管理网络的,不 得分。 3.1 1.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0 3.1 1.5 .1 企业应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5 1) 未 制 订 年度培训计划,不得分; 2)培训计划内容不完善,扣 3分。 3.1 1.5 .2 企业应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相 关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应 急 预 案 ; 本 行业危险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设备设施、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 用和维护;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对措施;典型事故案例等。 5 1) 未 按 培训计划实施教育培训,扣 3分; 2) 各层级人员培训内容相同, 无针

47、对性的, 扣 3分; 3)培训内容不全,每缺 1项扣 3分 。 3.1 DB11/T 1322.82017 13 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 ( 续)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 素分值 评定细 则分值 评定条 款分值 评分标准 评定 得分 扣分 说明 对应条款 编号 1.5.3 安全生产培训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 次安全 培训 时间不应少于 32学 时 ,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12学 时 ; b) 新 上 岗 的 从 业人员应进行 “ 单位 (厂) 、 部门 (车间) 、 基层 (班 组) ”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岗

48、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24学 时 ,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8学 时; c)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 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企业,其主要 负责人和 职业卫 生管理人员初 次职业卫 生培训 不应 少于 16学 时 , 每年继续教育不应少于 8学时; d)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 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 从 业人员初次职业 卫生培训 不应少于 8 学 时 , 每年继续教育不应少于 4学时。 5 1)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取证或 证书过期的,不得分; 2)其他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4分。 3.1 1.5.4 从 事 特种作业

49、、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和其他 特殊岗位 人员应 按照 有关规定,经 安全培训 、考核 合格,取得相应 资格后 ,方可 上岗 作业,并按期参加复训和复审。 5 每 有 一 个需取 得资格后方 可上 岗作业的人员未 取 得 相应资格的( 证 件 过 期 视同无证) , 扣 5分。 3.1 1.5.5 从 业人员 在本企业内 调整 工作 岗位或离岗 6个月以 上重新 上岗 时 ,应重新接受部门(车间)和基层(班组)的安全培训。 3 每 有 一人相关 培训不符合 要求的(包括记录不 完 整 、 记 录内容不详实、 学时不 足的) , 扣 2分。 3.1 1.5.6 企 业 应 用 新 工 艺 、 新 技术 、 新材 料、新设备 ,或者转 岗导致 从业 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 素发生 变化时,应对 有关从业人员重 新进 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3 每 有 一人相关 培训不符合 要求的(包括记录不 完 整 、 记 录内容不详实、 学时不 足的) , 扣 2分。 3.1 1.5.7 企 业 应对相关 方作业人员(短 期临时作业人员 、实习 学生、 学习 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 未 对相关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未 能提供培训记录的, 视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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