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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T 1322.75-2018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75部分 快递及邮政服务企业.pdf

1、 ICS 03.240 80 备案号 :58927-2018 DB11 北京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322.75 2018 安全生产 等级评定 技术规范 第75 部分 :快递及 邮政服务 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75: Enterprise of express and postalservice 2018-04-04 发布 2018-07-01 实施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DB11/T 1322.75 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2、 . 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 1 3 评 定内 容 . 1 3.1 基础 管理 要求 . 1 3.2 场所 环境 . 1 3.3 生产 设备 设施 . 2 3.4 特种 设备 . 4 3.5 公用 辅助 用房 及设 备 设施 . 4 3.6 用电 . 4 3.7 消防 . 4 3.8 职业 病危 害预 防与 控 制 . 4 3.9 劳动 防护 用品 使用 . 4 3.10 操作 人员 行为 规范 5 4 评 定细 则 . 9 附录 A (规 范性 附录 ) 安全生 产等 级评 定一 级否 决条款 10 附录 B (规 范性 附录 ) 基础管 理要 求指 标的 安全 生产等 级评 定细

3、 则 11 附录 C (规 范性 附录 ) 场所环 境要 素的 安全 生产 等级评 定细 则 26 附录 D (规 范性 附录 ) 生产设 备设 施要 素的 安全 生产等 级评 定细 则 36 附录 E (规 范性 附录 ) 特种设 备要 素的 安全 生产 等级评 定细 则 40 附录 F (规 范性 附录 ) 公用辅 助用 房与 设备 设施 要素的 安全 生产 等级 评定 细则 48 附录 G (规 范性 附录 ) 用电要 素的 安全 生产 等级 评定细 则 51 附录 H (规 范性 附录 ) 消防要 素的 安全 生产 等级 评定细 则 68 附录 I (规 范性 附录 ) 职业病 危害

4、预防 与控 制要 素的安 全生 产等 级评 定细 则 81 附录 J (规 范性 附录 ) 劳动防 护用 品使 用要 素的 安全生 产等 级评 定细 则 83 附录 K (规 范性 附录 ) 操作人 员行 为规 范要 素的 安全生 产等 级评 定细 则 85DB11/T 1322.75 2018 II 前 言 DB11/T 1322 安全 生产 等 级评定 技术 规范 分 为若 干部分 : 第1 部 分: 总则 ; 第2 部 分: 安全 生产 通 用要求 ; 第3 部 分: 加油 站; 第75部 分: 快递 及邮 政服务 企业 ; 本部分 为DB11/T 1322的第75部分 。 本部分 按照

5、GB/T 1.1 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 本部分 由北 京市 邮政 管理 局提出 并 归 口。 本部分 由北 京市 邮政 管理 局组织 实施 。 本部分 起草 单位 : 邮 政科 学研究 规划 院、 北京 市劳 动保护 科学 研究 所。 本部分 主要 起草 人: 李晓 平、张 晋、 杨建 、把 宁、 刘奇峰 、张 伶俐 。 DB11/T 1322.75 2018 1 安 全生产 等级评定 技术规 范 第75 部分 :快递及 邮政服 务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 规定 了 快 递及 邮政 服务企 业 安 全生 产等 级评 定内容 和评定 细则 。 本部分 适用 于 从 事寄 递服 务的快递

6、 及 邮政 企业 (以 下简称 “寄 递企 业” ) 安 全 生产等 级的 划分 与 评 定。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 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 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 GB 2887 计算 机场 地通 用 规范 GB 2893 安全 色 GB 2894 安全 标志 及其 使 用导则 GB/T 11651 个 体防 护装 备选用 规范 GB 15208.1 微 剂量X射 线 安全检 查设 备 第1 部分 : 通用技

7、 术要 求 GB/T 27917.3 快递 服务 第3部 分: 服务 环节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41 锅炉 房设 计规 范 GB 50057 建筑 物防 雷设 计规范 GA 654 人 员密 集场 所消 防安全 管理 GA 1131 仓储 场所 消防 安 全管理 通则 YZ/T 0145 快 递末 端投 递 服务规 范 YZ/T 0152 邮 政业 信息 系 统安全 等级 保护 基本 要求 DB11/T 1322.1 安 全生 产 等级评 定技 术规 范 第1 部 分:总 则 DB11/T 1322.2 安 全生 产 等级评 定技 术规 范 第2 部 分:安

8、全生 产通 用要 求 GBZ 2.2 工作 场所 有害 因 素职业 接触 限值 第2部分: 物理 因素 3 评定内 容 3.1 基础管 理要 求 3.1.1 基础管 理要 求应 符 合 DB11/T 1322.2 的规 定。 3.1.2 寄递企 业应 执 行100% 先 验 视后封 箱 、100% 实名 制、100%通过 X 光机 安检 等三 项 制度的 规定 。 3.2 场所环 境 3.2.1 营业场 所 3.2.1.1 营业场 所防 火标 志, 消防 通道 及 安全 出口 的设 置 应 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 DB11/T 1322.75 2018 2 3.2.1.2 营业场

9、所内 不应 使用 明火 ,以及 与寄递 服 务无 关的 电器等 设备 。 3.2.1.3 营业场 所充 电区 应与 其他 区域隔 离,并 具 有防 火防 爆的安 全措 施。 3.2.2 处理场 所 3.2.2.1 处理场 所的 厂房 的耐 火等 级、厂 房与 其他 建筑 物的 防火间 距、 厂房 安全 出口 的设置 、厂 房疏 散门的 设置 应符 合 GB 50016 的 规定 。 3.2.2.2 处理场 所内 疏散 通道 的设 置应符 合 GB 50016 和 GA 654 的 规定 。 3.2.2.3 处 理场 所应 采用 围墙 与外 界进行 隔离 ; 入口 前10 米 以外应 设置 机动

10、 车限 速标 志和机 动车 减 速 带 ; 分 拣区 和办 公区 、员 工生活 区之 间应 配备 隔离 装置 。 3.2.2.4 处理场 所应 设置 单独 的应 急隔离 区, 专门 用于 可疑 危险品 的 处 理。 3.2.2.5 处理场 所内 不应 使用 明火 ,以及 与寄 递服 务无 关的 电器等 设备 。 3.2.2.6 处 理场 所内 应设 置醒 目的 禁止吸 烟、 防火 、限 速等 安 全警 示标 识, 标识 的颜 色和式样 应 符合 GB 2893 和GB 2894 的规 定。 3.2.2.7 应在产 生或 存 在 职业 病 危 害因素 的工 作场 所、 作业 岗位、 设 备 、材

11、 料( 产 品 )包装 、贮 存场 所设置 相应 的警 示 标 识。 3.2.3 仓库 3.2.3.1 仓库的 耐火 等级 应不 低于 三级。 3.2.3.2 仓 库与 其他 建筑 物的 防火 间距、 仓库 安全 出口 的设 置、仓 库疏 散门 的设 置应 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 3.2.3.3 仓库内 储存 物品 应分 类、 分堆、 限额 存放 ,每 个堆 垛的面 积不 应大 于 150 平 方米, 仓库 内主 通道的 宽度 不应 小 于 2 米 。物品 堆放 应符 合 GA 1131 的规 定。 3.2.3.4 仓库内 需要 设置 货架 堆放 物品时 ,货 架应 采用 非燃 烧

12、材料 制作 。货 架不 应遮 挡消火 栓、 自动 喷淋系 统喷 头以 及排 烟口 。 3.2.3.5 存储物 品与 风管 、供 暖管 道、散 热器 的距 离不 应小 于 0.5 米, 与供 暖机 组、 风管炉 、烟 道之 间的距 离在 各个 方向 上都 不应小 于 1 米。 3.2.3.6 仓库内 车辆 的使 用、 仓库 内的电 气装 置应 符 合GA 1131 的 规定 。 3.2.3.7 仓库内 不应 使用 明火 ,并 应设置 醒目 的禁 止吸 烟和 禁止使 用明 火等 标志 。仓 库内不 应安 放和 使用火 炉、 火盆 、电 暖气 等取暖 设备 。 3.2.4 机房 寄递企 业所 建设

13、机房 应符 合GB 2887 的规 定。 3.2.5 所属寄 递企 业的 独立 建筑 物防雷 3.2.5.1 防雷与 接地 系统 的设 置应 符合 GB 50057 的规 定。 3.2.5.2 防雷与 接地 系统 每年 检测 一次, 并取 得检 测合 格证 书。 3.3 生产设 备设 施 3.3.1 一般要 求 3.3.1.1 不应使 用国 家明 令淘 汰或 者禁止 使用 、超 过安 全技 术标准 或者 制造 厂家 规定 的使用 年限 、经 检验达 不到 安全 技术 标准 规定、 没有 完整 安全 技术 档案和 没有 齐全 有效 的安 全保护 装置 设备 设施 。 3.3.1.2 应 具有 总

14、停 开关 及相 应的 急停和 安全 装置 ,并 定期 进行检 查。 通道 、梯 台、 护网( 栏) 符合 标准规 定, 所有 启动 和停 止装置 应有 明 显 标志 并易 于接近 。 DB11/T 1322.75 2018 3 3.3.1.3 所有带 电部 分的 金属 外壳 均可靠 接地 。 3.3.1.4 应在设 备有 较大 危险 因素 的部位 设置 明显 的安 全警 示标志 。 3.3.1.5 做好设 备运 行记 录, 出现 故障时 ,不 得随 意拆 装机 器设备 ,应 及时 停机 上报 。 3.3.1.6 设备的 维护 、维 修 应 符合 下列要 求 : a) 应预检 预修 、计 划保

15、养 , 并记录 归档 ; b) 执行设 备维 护规 程 ; c) 对在通 信生 产关 键环 节使 用的、 起重 要作 用或 专用 型 设备 状态 监测 与定 期保 养相结 合 ; d) 在设备 寿命 周期 内, 保持 设备技 术状 态良 好, 杜绝 出现 私 自改 装设 备现 象 。 3.3.1.7 设备的 大修 、改 造、 更新 、报废 要做 到以 下要 求: a) 应编制 设备 大修 、改 造和 更新的 年度 计划 ; b) 设备大 修、 改造 后, 应对 原有的 设备 技术 资料 重新 进行整 理并 归档 ; c) 已达到 规定 使用 年限 或严 重损坏 的设 备应 申请 报废 ,报废

16、设备 应 于3 个 月内 拆离现 场 。 3.3.2 自动分 拣设备 3.3.2.1 设备各 连接 部分 应稳 定、 牢固。 3.3.2.2 设备应 具有 自动 停止 装置 、报警 装置 、以 及防 静电 、防滑 等装 置。 3.3.2.3 设备应 具有 防尘 、防 噪装 置、 烟 雾保 护和 自动 洒水 装置。 3.3.2.4 在分拣 传输 机 辊 子处 、推 出装置 处以 及分 拣口 周围 应安装 安全 防护 装置 。 3.3.2.5 离工作 区2.5 米 高的 皮带 传送器 的回 程皮 带及 相连 的惰轮 应安 装安 全防 护装 置。 3.3.3 传送设 备 3.3.3.1 在设备 滚轴

17、 部位 应具 有防 护罩。 3.3.3.2 传送带 应具 有跑 偏保 护装 置 。 3.3.3.3 输送带 沿线 应具 有急 停保 护装置 。 3.3.3.4 流水线 角铁 处 宜 采用 海绵 包裹, 高处 放置 警示 牌, 禁止员 工攀 爬, 发生 意外 。 3.3.4 安检设 备 处 理场 所应 配备 微剂 量X射 线安 全检 查设 备, 所 配备的 微剂 量X 射线 安全 检 查设备 应符合GB 15208.1 的 规定 。 3.3.5 报警设 备 3.3.5.1 营业场 所内 应安 装烟 雾报 警器。 3.3.5.2 处理场 所内 部应 安装 报警 器。 3.3.6 监控设 备 3.3

18、.6.1 营业场 所应 安装 全面 覆盖 、具有 红外 夜视 功能 的视 频监控 摄像 头。 3.3.6.2 处理场 所内 部应 安装 视频 监控摄 像头 , 且 应实 现对 主要生 产作 业区 域全 覆盖 ;处理 场所 与外 相通的 各出 入口 、停 车场 等部位 应安 装视 频监 控摄 像头。 3.3.6.3 监控设 备应 全天 候 24 小 时 运转, 能显 示人 员的 活动 情况, 面部 特征 的有 效画 面不少 于监 视 显 示画面 的 1/60 ,能 有效 识 别寄递 物品 的主 要特 征, 实现移 动侦 测, 图像 资料 保存时 间不 少 于 30 天。 3.3.7 车辆 3.3

19、.7.1 干线车 辆应 配备 车载 定位 系统、 倒车 影像 装置 、两 个 2 千 克以 上的 干粉 灭火 器,应 安装 锁闭 装置。 DB11/T 1322.75 2018 4 3.3.7.2 揽投车 辆应 为封 闭车 厢, 应安装 锁闭 装置 ;车 辆宜 配备车 载定 位系 统。 3.4 特种设 备 特种设 备应 符合DB11/T 1322.2 的 规定 。 3.5 公用辅 助用 房及 设备 设施 3.5.1 锅炉房 宜为 独 立 的建 筑物 。当锅 炉房 和其 他建 筑物 相连或 设置 在其 内部 时, 不应设 置在 重要 部 门的上 一层 、 下 一层 、 贴 邻位置 以及 主要 通

20、道 、 疏 散口的 两旁 , 并 应设 置在 首层或 地下 室一 层 靠 建 筑 物 外墙部 位。 3.5.2 锅炉房 的耐 火等 级应 符 合GB 50016 和 GB 50041 的 规定。 3.5.3 锅炉房 与其 他建 筑物 之间 的防火 间距 应符 合 GB 50016 的 规定 。 3.5.4 锅炉房 出入 口的 设置 应符 合 GB 50041 的 相关 规定 。 3.5.5 水处理 设备 及加 药装 置运 行正常 , 水质 符合 要求 。 酸 、 碱 贮存 区内 应设 操作 人 员安全 冲洗 设施 。 3.5.6 疏水器 完好 有效 ,疏 水管 接至安 全地 点排 放。 3.5

21、.7 燃气、 燃油 锅炉 房还 应符 合下列 要求 : a) 燃油、 燃气 锅炉 后的 烟道 上,应 装设 防爆 门; b) 通风设 施的 设置 应符 合 GB 50016 的 规定 ; c) 室内油 箱的 设置 应符 合 GB 50041 的 规定 ; d) 锅炉间 、 燃气 调压 间、 燃 油泵房 等有 爆炸 和火 灾危 险场所 的电 气使 用应 符合 防爆要 求 。 应 安 装 燃气泄 漏报 警装 置, 定期 检定校 准, 并记 录归 档。 3.5.8 锅炉作 业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a) 每月进 行一 次设 备检 查, 并记录 归档 ; b) 安全阀 ,每 月应 进行 一次 手动排

22、 气试 验, 其他 排气 试验装 置, 每周 应进 行一 次手动 排气 试 验 , 并记录 归档 ; c) 应有锅 炉及 附属 设备 的运 行记录 、 交接 班记 录、 水 处理设 备运 行及 水质 化验 记录 、 设 备检 修 保 养记录 、设 备管 理人 员每 月一次 的锅 炉特 种设 备检 查记录 、事 件事 故记 录。 3.6 用电 3.6.1 用电应 符 合DB11/T 1322.2 的规 定。 3.6.2 动力( 照明 )配 电箱 (柜 )门及 开关 盒应 保持 常闭 状态, 内部 定期 清扫 。 3.7 消防 消防应 符 合DB11/T 1322.2 的规 定。 3.8 职业病

23、危害 预防 与控 制 3.8.1 应将有 害作 业与 无害 作业 分开, 避免 尘毒 交叉 污染 。 3.8.2 应根据 生产 工艺 和职 业病 危害特 性, 设置 通风 、 排 毒、 除 尘、 屏蔽 、 降 噪等 职业危 害防 护设 施 , 使作业 场所 职业 病危 害因 素的浓 度和 强度 应符 合 工 作场所 有害 因素 职业 接触 限值 第 2 部分: 物理因 素 (GBZ 2.2 ) 的 规定 。 3.9 劳动防 护用 品使 用 3.9.1 配备要 求 DB11/T 1322.75 2018 5 3.9.1.1 对 从事 较重 体力 劳动 或接 触灰尘 、 脏 污物 质的 人员 ,

24、应穿着 工 作服 ( 或大 褂 、 围裙、 套袖) ; 对接触 放射 性或 酸性 等腐 蚀性物 质的 人员 , 应 穿着 防辐射 服 或 防酸 服; 对工 作中头 部需 要防 止 脏 污 或 防 止发辫 绞碾 以及 防止 碰撞 的人员 , 应 佩戴 防护 帽 ; 对 从事露 天作 业的 人员 , 应 配发雨 具、 防晒 帽等 用 品 。 3.9.1.2 对冬季 从事 外勤 作业 的人 员, 应 穿着 防寒 服装 。 3.9.1.3 对作业 中眼 部可 能受 到伤 害、影 响视 力的 人员 ,应 佩戴 防 护眼 镜。 3.9.1.4 对作业 中手 部需 要防 止脏 污、 烧 烫、 刺磨 的人 员

25、, 应 佩戴 防护 手套 。 对 需要 防止细 菌、 灰 尘 、 风沙、 异味 入口 腔的 人员 ,应 佩 戴 防 护口 罩。 3.9.1.5 对作业 中足 部需 要防 砸、 烫、刺 、割 、滑 、腐 蚀的 人员, 适时 配发 、穿 着防 护鞋 。 3.9.1.6 对有触 电危 险或 受静 电危 害的作 业人 员, 应佩戴 防 触电用 品 。 3.9.1.7 从事可 能被 传动 机械 绞碾 、夹卷 伤害 的作 业人 员应 穿戴紧 口式 防护 服, 长发 应佩戴 防护 帽。 3.9.1.8 其他作 业人 员劳 动防 护用 品的配 备应 符 合GB/T 11651 的 规定 。 3.9.2 发放和

26、 报废 3.9.2.1 应根据 劳动 防护 用品 的使 用类别 、使 用数 量、 有效 使用时 间合 理发 放, 并保 存 发放领 用 记 录 。 3.9.2.2 应定期 对佩 戴使 用后 的劳 动防护 用品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当确 认其 失效 时, 应及时 报废 和更 换。报 废后 的劳 动防 护用 品应立 即封 存, 并建 立 封 存记录 。 3.10 操作人 员行 为规 范 3.10.1 快件( 邮件 )收 寄 3.10.1.1 禁限物 品要求 3.10.1.1.1 禁寄物 品 与安全 生产 有关 的禁 止寄 递的物 品应 包括 : a) 禁止寄 递易 燃、 易爆 及 有 毒气体

27、 。 如 : 汽 油、 煤油 、 桐油 、 酒 精、 生漆 、 柴 油、 气 雾剂 、 气 体 打火机 、瓦 斯气 瓶、 磷、 硫磺 、 火柴 、雷 管、 炸药 、火药 、鞭 炮等 ; b) 禁止寄 递各 类腐 蚀性 物质 、氧化 剂和 过氧 化物 。如 : 硫酸 、硝 酸、 盐酸 、蓄 电池、 氢氧 化 钠 、 氢氧化 钾 、 高 锰酸 盐 、 高 氯酸盐 、 氧化 氢 、 过 氧化 钠、 过氧 化钾 、 过氧 化铅 、 氯酸盐 、 溴酸 盐 、 硝酸盐 、双 氧水 等; c) 禁止寄 递各 类放 射性 物质 。如: 铀、 钴、 镭、 钚等 ; d) 禁止寄 递各 类 毒 性物 质 。 如:

28、 砷 、 砒 霜、 汞化 物、 铊化物 、 氰 化物 、 硒 粉、 苯酚、 汞、 剧 毒 农 药等; e) 禁止寄 递生 化制 品、 传染 性物品 和 感 染性 物质 。 如 : 病菌、 炭疽、 寄生 虫、 排泄物 、 医 疗废 弃 物等。 3.10.1.1.2 寄递企 业对 禁寄 物品 处理 办法 寄递企 业对 禁寄 物品 的处 理应符 合下 列要 求: a) 发现各 类武 器、 弹药 等物 品,应 立即 通知 公安 部门 处理, 疏散 人员 ,维 护现 场; b) 发现各 类放 射性 物品 、 生 化制品 、 麻 醉药 物、 传染 性物品 和烈 性毒 药, 应立 即通知 防化 及 公 安

29、部门按 应急 预案 处理 ; c) 发现各 类易 燃易 爆等 危险 物品, 收寄 环节 发现 的, 不予收 寄; 经转 环节 发现 的,应 停止 转 发 ; 投递环 节发 现的 ,不 予投 递。 危 险品 应隔 离存 放; d) 对包装 不妥 , 可 能危 害人 身安全 , 污 染或 损毁 其他 寄递物 品和 设备 的, 收寄 环节发 现后 , 应 通 知寄件 人限 期领 回。 经转 或投递 中发 现的 ,应 根据 具体情 况妥 善处 理。 DB11/T 1322.75 2018 6 3.10.1.2 实名收 寄 对于法 律法 规或 国家 相关 部门要 求实 名收 寄的 ,寄 递企业 应符 合

30、下 列要 求 : a) 接单时 ,应 提前 告知 寄件 人实名 收寄 相关 要求 ; b) 收寄时 , 相 关身 份信 息进 行实名 验证 ; c) 寄件人 拒绝 提供 有效 身份 证件的 ,业 务员 应拒 绝收 寄。 3.10.1.3 收寄验 视要求 3.10.1.3.1 基本要 求 收寄快 件( 邮件 )时 ,业 务员应 依 据GB/T 27917.3 的规定 对寄 递物 品进 行验 视。 3.10.1.3.2 操作要 求 3.10.1.3.2.1 寄件人 应如 实申 报所 寄 递 的物品 , 业务 员应 根据 申 报内容 对交 寄的 物品 、 包 装物 、 填 充 物等进 行实 物验 视

31、。 业务 员验视 时, 应符 合下 列要 求 : a) 应在收 寄现 场对 用户 交寄 的物品 进行 验视 ,具 备条 件的可 在视 频监 控下 验视 ; b) 验视时 ,宜 由寄 件人 打开 封装; c) 重点查 验用 户交 寄的 物品 、 包 装物 、 填 充物 是否 符 合国家 关于 禁止 寄递 、 限 制寄递 的规 定以 及 是否与 快递 、邮 政运 单上 所填报 的内 容相 符; d) 验视时 , 业 务员 应注 意人 身安全 , 不 应鼻 腔直 闻, 不 应用手 触摸 不明 液体 、 粉 末、 胶 状等 物 品 ; e) 对交寄 物品 内有 夹层 的, 应逐层 清查 ;对 于一 票

32、多 件的快 件( 邮件 ), 应逐 件清查 。 3.10.1.3.2.2 验视后 , 如 用户 提出 再 次 核 实寄递 物品 , 应 在用 户最 终 确认寄 递物 品后 , 进 行再 次 验视, 特殊地 区应 通过 安检 机进 行加验 。 3.10.1.3.2.3 验视完 成, 寄递 企业 应以 加盖验 视戳 记 等 方式 作出 验视标 识, 记录 验视 人员 姓名 或 者 工 号,并 与用 户一 起当 面封 装。 3.10.1.3.3 不予收 寄情 况 验视时 ,不 予收 寄快 件按 国家和 邮政 管理 部门 的相 关规定 执行 。 3.10.1.3.4 特殊情 况处 理 特殊情 况处 理

33、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a) 对拒绝 验视 内件 的, 或不 能确认 是否 安全 的可 疑物 品 (如 机电 装置 、 粉 末、 不明金 属、 装 有 不 明气体 和液 体的 密封 装置 等)不 予收 寄; b) 遇有对 物品 性质 不能 识别 或不能 确认 其安 全性 的存 疑物品 , 应 请寄 件人 提交 相 关部门 出具 的 安 全证明 ,证 明其 确非 危险 物品或 妨碍 公共 卫生 物品 后方可 收寄 ; c) 设立收 寄验 视登 记簿 ; 对 收寄时 寄件 人出 具安 全证 明的物 品 , 应 如实 记录 收 寄物品 的名 称 、 规 格、数 量、 收寄 时间 、寄 件人及 收

34、件 人名 址等 内容 ;记录 保存 期限 为1 年 。 3.10.1.4 封装 业务员 或寄 件人 根据 快件 (邮件 ) 的 性质 和数 量, 选 配适宜 的包 装材 料进 行封 装, 应 符合 下列 要 求 : a) 快件 ( 邮件) 封装 应坚 固 、 完好, 防止 快件 突出 物 对用户 、 业 务员 或其 他人 员造成 伤害 , 防 止 运输过 程中 包装 破裂 ,确 保封装 的快 件( 邮件 )不 污染或 损坏 其他 物品 ; b) 快件( 邮件 )封 装应 整洁 、干燥 、没 有异 味和 油渍 ;包装 外表 面不 应有 突出 的钉、 钩、 刺 等 , 便于搬 运、 装卸 和摆 放

35、; c) 封装完 成后 ,应 牢固 张贴 快递、 邮政 运单 ,并 对易 碎品等 加盖 或张 贴相 应标 识。 DB11/T 1322.75 2018 7 3.10.2 运输 3.10.2.1 车辆技 术管 理 寄递企 业应 建立 并执 行车 辆检查 制度 : a) 应建立 车辆 技术 管理 台账 , 定期 对车 辆技 术状 况进 行监测 , 并 进行 相应 的维 护、 保 养、 修 理 及 维护; b) 出车前 ,应 对运 输车 辆的 车况、 门锁 、消 防器 材等 进行核 查, 保证 车辆 正常 运输。 3.10.2.2 车辆运 输管 理 3.10.2.2.1 干线运 输车 辆驾 驶应 符

36、合 下列要 求 : a) 驾驶员 应具 备与 所驾 驶车 辆型号 相符 的驾 驶资 质, 应 遵守交 通安 全法 规, 文明 行 车, 安 全驾 驶 ; b) 车辆应 配置 至 少2 名 驾驶 员,驾 驶员 应熟 悉 相 关寄 递物品 的属 性及 消防 常识 ; c) 车辆行 驶过 程中 , 车辆 定 位系统 和监 控系 统应 处于 正常开 启状 态 , 确 保对 车 辆运行 轨迹 、 行驶 速度、 车厢 门封 闭状 态等 进行监 控; d) 不应疲 劳驾 驶, 驾驶 员每 连续行 驶 4 小时 或行 驶里 程达 到 200 公里 ,应 停车 休息 20 分钟 或 更 换驾驶 员; 夜间 每连

37、 续驾 驶 3 小 时应 停车 休 息20 分 钟或更 换驾 驶员 ; e) 如遇极 端特 殊天 气, 应暂 停车辆 行驶 。 3.10.2.2.2 揽投车 辆驾 驶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a) 驾 驶 员应 具 备与 所驾 驶 车辆 型 号相 符 的驾 驶资 质 ,应 遵 守交 通 安全 法规 , 文明 行 车, 安全驾 驶; b) 遇 到 没有 交 通指 示灯 的 路段 , 应使 用 转向 灯或 打 手势 的 方式 , 向行 人或 过 往车 辆 示意 ;在行 人密集 区域 ,应 控制 车速 ; c) 车 辆 行驶 过 程中 不应 分 心做 其 他不 相 关的 事; 遇 雨、 雪 、大 雾

38、 等天 气, 应 注意 观 察路 况,减 速慢行 。 3.10.3 快件( 邮件 )处 理 3.10.3.1 操作准 备 操作前 , 应 对分 拣处 理场 所进行 检查 , 确 保操 作设 备、 监 控设 备运 转正 常。 自动分 拣设 备应 由 专 业 人员进 行开 机操 作。 3.10.3.2 装卸要 求 快件( 邮件 )装 载和 卸载 时,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a) 卸载时 , 车辆 应服 从作 业 现场管 理人 员指 挥 , 按 照 要求停 靠指 定位 置 , 车 辆 经过驾 驶员 与现 场 管理人 员共 同验 证封 签完 好后, 开启 车门 ; b) 应遵循 “大 不压 小、 重

39、不 压轻、 分类 摆放 ”的 装卸 原则; c) 不应扔 、抛 、摔 、坐 、踩 、踢、 压快 件( 邮件 ); d) 快件( 邮件 )脱 手时 ,快 件(邮 件) 离手 至接 触面 的距离 不应 超 过30 厘米 ; e) 装载快 件( 邮件 )不 应超 出车辆 核定 载重 ; f) 装载和 卸载 快件 (邮 件) 期间, 车辆 应熄 火, 拉紧 驻车制 动; g) 装载完 成后 , 应对 车厢 进 行安全 检查 , 确定 工作 人 员及装 卸设 备撤 离车 厢 , 锁闭车 门并 进行 封 车操作 ,确 保运 输途 中不 被随意 打开 。 3.10.3.3 分拣要 求 DB11/T 1322

40、.75 2018 8 3.10.3.3.1 基本要 求 分拣的 基本 要求 应符 合下 列要求 : a) 应按路 由正 确分 拣、 准确 分拣; b) 易碎品 等特 殊物 品应 单独 码放, 宜设 置大 件操 作区 ; c) 小件物 品及 文件 类快 件( 邮件) ,不 宜直 接接 触地 面; d) 超重、 超长 、超 大快 件 ( 邮件) 宜使 用设 备辅 助操 作。 3.10.3.3.2 人工操 作要 求 人工操 作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a) 应轻拿 轻放 文明 分拣 快件 (邮件) , 不应 有扔、 抛 、 摔、 坐、 踩、 踢、 压快 件 (邮 件) 等 野 蛮 操作; b) 普

41、通快 件( 邮件) 脱手 时, 离 摆放快 件( 邮件) 的接 触面 之间的 距离 不应 超 30 厘米,易碎 件不 应超 过10 厘米 ; c) 在光线 较弱 、车 辆较 多的 情况下 ,操 作人 员服 装应 加反光 条, 确保 人身 安全 。 3.10.3.3.3 机器操 作要 求 机器操 作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a) 机器设 备应 专人 操作 ,且 操作应 符合 机器 的技 术指 标和操 作要 求; b) 不应跨 、踏 ,不 在机 器上 走动; c) 操作完 毕后 , 操 作人 员应 及时关 掉设 备设 施, 检查 清理 邮 件, 确保 人员 安全, 防止快 件 ( 邮件 ) 遗漏。

42、 3.10.3.3.4 安全检 查 安全检 查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a) 分拣时 ,应 对出 口快 件( 邮件) 和可 疑进 口快 件( 邮件) 进行 安全 检查 ; b) 安检时 ,应 满足 以下 要求 : 1)安 检机 应由 经过 专业 机 构培训 的专 业人 员进 行操 作,并 遵守 安检 机操 作规 程; 2)安 检机 工作 时, 人体 任 何部位 不应 进入 铅门 帘以 内通道 ; 3)开 机作 业过 程中 ,工 作 人员不 应擅 离岗 位或 让非 专业人 员代 岗操 作。 c) 经安检 ,无 法判 定物 品性 质的, 应与 寄件 人核 实, 在确保 安全 的情 况下 再对 其进

43、行 拆 包 检 查 ; d) 安检后 ,已 安检 快件 (邮 件)应 有安 检标 识。 3.10.4 快件( 邮件 )派 送 3.10.4.1 快件( 邮件 )携 带 寄递企 业安 排快 件( 邮件 )派送 和携 带时 ,车 辆不 应超载 ,避 免快 件( 邮件 )破损 、遗 失或 被 抢 、 被盗等 ,确 保人 身及 快件 (邮件 )安 全。 快件 (邮 件)携 带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a) 大件应 按“ 先派 后装 、重 不压轻 ”原 则放 入投 递车 辆的容 器中 ,确 保快 件( 邮件)不 裸露 在 外 ; b) 超大、 超重 快件 ( 邮件) , 以及 超出 业务 员运 载能 力

44、的快 件 ( 邮件) , 应由 专门的 派送 车 辆 和 人员负 责投 递; c) 遇雨、 雪、 雾天 气, 应增 加防护 措施 ,确 保人 员和 快件( 邮件 )的 安全 。 3.10.4.2 快件( 邮件 )投 递 DB11/T 1322.75 2018 9 3.10.4.2.1 快件( 邮件 )投 递时 应符 合下列 要求 : a) 投递车 辆应 按道 路交 通管 理部门 相关 规定 停放 。 离 开投递 车辆 前, 应确 保装 载快件 (邮 件 ) 的 容器锁 牢, 不应 使快 件( 邮件) 处于 无人 看管 状态 ; b) 投递时 , 应 核实 收件 人身 份, 按 约定 提供 投递

45、 服务 ; 若收 件人 本人 无法 签收 , 经收 件人 ( 寄 件 人) 允 许, 可 由其 他人 代为 签收; 代收 时, 收 派员 应核 实代收 人身 份, 并告 知代 收人代 收 责 任 ; c) 对于使 用智 能快 件箱 投递 的, 智 能快 件箱 应安 装视 频监控 设备 , 对 收派 员和 收件人 的操 作 过 程 及智能 快件 箱周 围环 境进 行全方 位监 控, 监控 的视 频和图 像资 料应 至少 保留 90 天 ,操 作 过 程 应符 合YZ/T 0145 的 规定 以及相 关管 理办 法的 要求 。 3.10.4.2.2 无法投 递快 件应 符 合 GB/T 27917

46、.3 的规 定, 其中 无 着快件 (邮 件) 按照 邮政 管理部 门相 关规定 执行 。 3.10.4.2.3 在国家 举办 具有 重大 国际 影响的 国事 活动 、 国际 交 往活动 、 国家 庆典 、 重要 赛 事等重 大活 动时, 对于 寄往 活动 重点 区域 的 快件 (邮 件) ,在 投递前 应再 次进 行安 全检 查,在 投递 时应 集中 处 理 、 统一投 递, 专人 专车 、双 人派押 。 3.10.5 快件( 邮件 )信 息安 全 3.10.5.1 快件( 邮件 )信 息安 全要 求 快件( 邮件 )信 息安 全应 符合下 列要 求: a) 业务员 不得 私自 抄录 或向

47、他人泄 露收 、寄 人名 址、 电话等 快件 (邮 件) 信息 ; b) 严禁隐 匿、 毁弃 或非 法开 拆快件 (邮 件) 。 3.10.5.2 信息系 统安 全要 求 信息系 统安 全管 理应 符合YZ/T 0152的 规定 。 4 评定细则 4.1 安全生 产等 级划 分应 符 合DB11/T 1322.1 的规 定。 4.2 安全生 产等 级评 定一 级否 决 条款 见附 录A 。 4.3 基础管 理要 求 指 标的 安全 生产等 级评 定细 则见附录B 。 4.4 场所环 境要素 的 安全 生产 等级评 定细 则见附录 C 。 4.5 生产设 备设 施要 素的 安全 生产等 级评 定

48、细 则见附录D 。 4.6 特种设 备要 素的 安全 生产 等级评 定细 则见附录 E 。 4.7 公用辅 助用 房与 设备 设施 要素 的 安全 生产 等级 评定 细则见附录 F。 4.8 用电要 素的 安全 生产 等级 评定细 则见附录 G 。 4.9 消防要 素的 安全 生产 等级 评定细 则见附录 H。 4.10 职业病 危害 预防 与控 制要 素的安 全生 产等 级评 定细则 见附 录I 。 4.11 劳动防 护用 品使 用要 素的 安全生 产等 级评 定细 则 见 附录 J 。 4.12 操作人 员行 为规 范要 素的 安全生 产等 级评 定细 则 见 附录 K 。 DB11/T

49、1322.75 2018 10 附 录 A (规范 性附 录) 安全生 产等 级评 定一 级否 决条款 表A.1 规定 了安 全生 产等 级 评定的 一级 否决 条款 。 表A.1 安全生 产等 级评 定一 级否 决条款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对应条款编号 1 寄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不符合要求, 即为 否决。 3.1.1 2 寄递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 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 配备专职或者兼 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 )职业 病危 害严 重的 用人 单位 ,应设 置或 者指 定职 业卫 生管 理机构 或者 组织 ,配 备专 职职 业卫生 管理 人员 ;其 他存 在职 业病危 害的用 人单位, 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 的, 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 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不符合要求, 即为 否决。 3.1.1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不符合要求, 即为 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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