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79 B 70 备案号: 56052-2017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T 1322.10 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0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10: Wood processing enterprises 2017 - 06 - 28发布 2018 - 01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322.10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1
2、3.1 基础管理要求 . 1 3.2 场所环境 . 2 3.3 生产设备设施 . 2 3.4 特种设备 . 6 3.5 公共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6 3.6 用电 . 7 3.7 消防 . 8 3.8 危险化学品 . 8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8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8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8 4 评定细则 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1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2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
3、评定细则 . 34 附录 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0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8 附录 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2 附录 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6 附录 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75 附录 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2 附录 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4 附录 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8
4、DB11/T 1322.102017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 1部分:总则; 第 2部分:安全生产 通 用要求; 第 3部分: 加油站 ; 第 4部分: 石油库 ; 第 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 业; 第 6部分: 食品制 造企业; 第 7部分: 饮料 制造企业; 第 8部分: 纺织企 业; 第 9部分: 服装 制造加工企业; 第 10部分: 木材加工企 业; 本部分为 DB11/T 1322的第10部分 。 本部分 按照 GB/T 1.12009 给出 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 由北京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 会提出并归口。 本 部分 由
5、北京市住 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 会组织实 施。 本部分 起草单位 : 北京市木材厂有限责任 公司、北京市劳动 保护 科学 研究 所、北京金隅集团有限责任 公 司、北京建都 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 公司。 本 部分 主要 起草 人: 张燕平、吴娟、李克杰、林永建、杨丽萍、谢昱姝、张晓峰。 DB11/T 1322.10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10 部分:木材加工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 了木材加工企 业(以下简称“企 业”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 和评定细则 。 本 部分 适用 于企 业安全生产等级的 划分与评定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本 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6、。 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本 文件 。 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 GB 4387 工业 企业 厂内 铁路 、 道路运输 安全规 程 GB 4674 磨削机械 安全规程 GB/T 11651 个体 防护 装备 选 用规范 GB 14784 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 GB 15577 粉尘 防爆 安全规 程 GB 15606 木工 (材 )车间 安全生产 通则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41 锅炉 房设 计规范 GB 50055 通用用电设备 配电设 计规范 GB 50057 建
7、筑物 防雷 设计 规范 AQ 4228 木材加工 系统粉尘 防 爆安全规范 AQ/T 4251 木材加工企 业职业病危害防 治技术规范 AQ/T 7009 机械 制造企 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规范 GA 654 人员 密集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1131 仓储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通则 JB/T 5320 剪叉式升降台 安全规 程 JB 8799 砂轮机 安全防护技术条件 TSG 21 固 定式压力 容器 安全技术 监察 规程 TSG G0001 锅炉 安全技术监察规 程 DB11/ 755 危险化学品 仓 库建设及 储存 安全规范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部分
8、: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部分:安全生产 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一 般 要求 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 。 DB11/T 1322.102017 2 3.1.2 应 建 立粉尘 防治 及除尘系统粉尘 防爆 管理制 度、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 度、 放射源辐射 安全管理制 度 和 重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3.1.3 应 制定安全 事故应急 预案,包括 防火 防爆应急 预案 和防辐射 安全 应急 预案, 并每年进 行一 次演 练 。 3.1.4 各类安全 培训中 应包括 木材 及 其制品防 火、 粉尘
9、防爆 和 防辐射 的培 训内容 。 3.2 场所环境 3.2.1 一般要求 3.2.1.1 食堂、 宿舍 等生 活场所 应与生产 区分 开设 置。 3.2.1.2 厂区外 应设 置禁止明 火和 禁止燃 放烟花 爆竹 的警示 标识。 3.2.1.3 厂区、厂 房和 仓库 处应 设置醒目 的防 火、 禁止吸烟 、限速 等警示 标识 。 3.2.1.4 工作场所的 地面 应无坑洼 、无积水 、无污垢 、无 油污 , 且应 有防 滑措 施。 产生 粉尘 的场所 应 每日清扫 并记 录。 3.2.1.5 厂房与 仓库 应具 备有 效的 自然或 机械 通风 。 3.2.2 厂区 3.2.2.1 人流出 入
10、口 与主 要物 流出 入口应 分开 设置 。 3.2.2.2 消防车道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2.3 厂区道路机 动车 行驶速 度应符合 GB 4387的规定 。 3.2.2.4 不应将 道路 与建 筑物 之间 的空间 、建 筑物 之间 的空 间及非 指定 露天区域 作为 临时或长 期使用 的物料 周转 库。 3.2.3 厂房 3.2.3.1 建筑耐 火等级 、防 火间 距、 层数 、面积 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3.2 安全出口、 疏散门 和疏散 通道的设 置应符合 GB 50016和 GA 654的规定 。 3.2.3.3 生产设备设施 之间 的安全
11、 距离应符合 GB 15606的规定 。 3.2.3.4 应设置紧 急避 险逃 生安全 通道。 从业人员 在 300人 以上的 企业 应设 置紧 急避 险区。 3.2.4 仓库、堆场 3.2.4.1 仓库的 耐火 等级 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4.2 木材原 材料 或成 品仓 库与 其他建 筑物 的防 火间 距、木材原 材料 与成 品堆 场的防 火间 距、 安全 出口或疏散门 的设 置以 及消防车道 设置 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4.3 仓库内 物品的 存放 、车 辆的使用 、电 气装 置的使用 应符合 GA 1131的规定 。 3.2.4.4 仓库内
12、需要设 置货架堆 放物 品 时, 货架 应采 用非燃烧 材料 制作 。 3.2.5 建筑物防雷 建筑物 防雷 设施 应符合 GB 50057的规定 。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DB11/T 1322.102017 3 3.3.1.1 设备所 有连接螺栓 、管 道吊 、 支架 应紧 固可 靠。 设备 表面 不应 有毛 刺、 利棱 、尖角 及凹凸 不 平 的 表面 。 3.3.1.2 设备中 旋转或 直线 运动的 下列部件 、零 件或 工件 和运 动 传递 的部件 ,应 采用 固定式 防护 装置 或活动 式联锁 防护 装置 : a) 旋 转 的 轴 、 辊 、 飞 轮 、 刀
13、具或刃 具、 曲轴 和曲柄 、蜗 轮 和蜗杆 ; b) 相互啮 合的 外露 齿轮 ; c) 旋 转 运 动的部件 上的 凸出 物; d) 皮 带 与 皮 带轮 、链 与链 轮; e) 不 连 续 的 旋 转 零 件; f) 冲头和 模具 ; g) 其 他 高 速 旋 转或 直线 运动的 运 动部件 。 3.3.1.3 电气设备的 金属 外壳 、金 属构架 等非 带电的 裸露 金属 部分 均应 接地 保护 , 且连接正确、 可靠 。 纤维干 燥管 道和 砂光 除尘系统应 有防 静电 和防 雷接地 装 置。 3.3.1.4 各类行 程限位装 置、 过载 保护装 置、 电气 与机械 联锁 装 置、
14、紧急 制动 装置 、声光报 警装 置、 自动保 护装 置应 完好 、 可 靠;操作 手柄 、 显示 屏和压力表 、 温 度计、 时间 控制 器 等仪 器仪 表应 完好 ;附 属 装 置 应 齐 全 。 设备 液压系统、 润滑 系统 、气 动系统应密 封良好 。 3.3.1.5 设备的危险部 位应 有明 显安全警示 标识 及采 取相 应的安全 措施 。 3.3.1.6 应在设备附 近醒目 位置 设置 安全操作要 点或 操作规 程。 3.3.1.7 设备的 启停 装置 应易 于接 近。 3.3.1.8 设备周 边应 留有 满足维 修作业需 求的 空间 。 3.3.1.9 高频设备 应设 置电 磁辐
15、射 防护装 置, 企业 宜选 用取得 CE认证资格 的高频 设备。 3.3.1.10 工业梯 台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金 属结构 件应 无变形 、裂纹 、 腐蚀 等缺陷 ,焊 接接 头应牢 固; b) 固 定 式 钢斜梯 踏板 及钢 平台 铺板 应采 用花 纹钢 板或 经防滑处 理的 钢板 制作; c) 活 动人 字梯 铰链完好 且无 变形, 两梯 之间 梁柱 中部 应有限 制拉 线; 梯子 与地面接触 部位 应 设 置 防滑装 置; d) 安全护 笼和 防护 栏高 度应符合 AQ/T 7009的规定 。 3.3.2 原料制备设备 3.3.2.1 削片机 和刨片 机应配 置金 属探测 仪
16、或 永久 磁铁, 并满足探测 要求; 金属 探测 仪在使用 过程中, 周 围 2 m内 不应存 在大型 机械、 电焊 机、 大型马达 等设备作业 ,上 方不应放 置金属 杂物 及磁 性物体 。 3.3.2.2 旋切机 和刨切 机等设备的制动器 性能 应满足 设备制动要求; 夹刀 螺栓 应牢 固。 3.3.2.3 单板剪 切设备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红 外 线 开 关 、 脚踏 开关 、双 手 按钮 式开 关等安全 装置 应 齐全 可靠 ,无 松动; b) 手 动 铡 刀 的 机体应 与地面连接牢 固稳 定。 3.3.2.4 热磨机 的轴 承在 工作条件 下应保 持润 滑; 磨室泄 压时
17、 ,应 确认 现场 无人; 应保 存 润滑 作业 记 录 和 磨室 作业前 检查 记录 。 3.3.2.5 高温热 处理设备及 蒸煮 设备设施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应 有 过载 保护 装置 、 温 度计和压力 指示 装置 , 蒸汽 压力表 和电 接点 压力 表等的 最 大量 程应为最 大 工 作压力 的 1.5倍 2.0倍 ,精 度不 低于 2.5级, 且 应在 检测 有效 期内; b) 加 热 管 道 、 排 水 管 道 、 泵 组 等 应密 封良好 ,加 热管 道应有保 温防 烫伤 措施 。 3.3.2.6 跑车带 锯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上 锯 轮机 动升降 操纵 机构 应
18、与锯 机起 动操 纵机 构联锁 ; DB11/T 1322.102017 4 b) 下 锯 轮 上 应 设 置 制动 装置 ; c) 应 设 置清 除锯 轮和 带锯 条粘着物 的装 置; d) 带 锯 条的 厚度应 与带 锯轮 的直径 规格相 匹配 ; e) 带 锯 条 接 头焊 接应牢 固平 整,焊 接接头 不应超 过 3个,接 头与接 头之间 的长 度应大 于总 长 的 1/5, 接头 厚度应 与锯 条厚度应保 持一 致, 锯条 接头 对接时 ,接 缝应 设于 齿距中 央 ; f) 原 木 夹 紧 装 置 应 同步 ; g) 车轮、 轨道 、钢 丝绳 、限位、制动 和跑 车等 机械运 动机
19、构 应完 整。 3.3.2.7 木工压 刨床 应设 置止 逆器 和最大切 削深 度限位 器, 并配置 急停 装置 。 3.3.3 干燥设备 干 燥 设备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本 体应 设置 保温 措施; b) 纤维和 刨花 干燥 系统应 设置 火 花探测 和熄灭 装置 及视 频 监控 装置 ; c) 其 他 干 燥 设备 应设 视频 监控 装 置, 宜设 火花 探测 装置 。 3.3.4 调胶和施胶设备 调胶和 施胶 设备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调胶和 施胶 设备 应密 封良好 ; b) 拌胶机 开关 紧固 螺栓 应牢 固,自 锁装 置应 安全 有效 ; c) 涂胶机 设备的防护
20、 网开 启应 与设备 启动 联锁 。 3.3.5 铺装成型、预压、热压设备、压贴设备 铺 装 成型 、预 压、 热压 设备 、 压贴 设备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机械设备 液压系统 中应 有过 压 保护 , 在 系统 中设 置必要的报 警装 置或 指示 信号 ,包括: 蜂鸣 器、 警示灯 、限位 开关 、 双手按 钮 式操 纵装 置、 急停 开关 、 时间 继电 器 、 温 控器和平衡 装置 (升降 平 衡 齿轮 、平 衡液 压缸 等)等; b) 蒸汽和 导热 油管 道的 隔热 保温材料 应完 整; c) 气 动 系统应 有过 压保 护装 置; d) 应 有 热 压机 停机 检修 时防
21、止压板 滑落 的保 护措 施; e) 热 压机应 至少每 月清扫 一次 积 尘。 3.3.6 圆锯类 设备 (锯边 设备 )、 立铣类 设备 (铣边 设备 )、冷却翻板 设备 3.3.6.1 圆锯类 设备( 锯边 设备)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推棒、 推块 安全附件 齐全; b) 设备应 有急 停操 纵装 置。 3.3.6.2 立铣类 设备( 铣边 设备)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应 设 置 主 轴 制动 装置 ; b) 机器上 的铣 刀头 应设 置防护 罩 并覆盖 除切 削工 件所 需部分 以外 的刃 口; c) 机器应 设置 工件安全 进给 的导向 板, 导向 板的 高度应 大
22、于机器 上所 能安 装刀 具的最 大高 度,其 长 度 之 和 应不 小于工 作台 长度 的 3/4; d) 模 块 与 卡 具 安全附件 齐全; e) 设 有 手 动 、 气 动 、 机械 卡紧 装 置; DB11/T 1322.102017 5 f) 刀 具 切 削 旋 转 方 向 和 物 料 前 进 方 向 应 设 有 明 确 标 识 。 3.3.6.3 冷却翻 板设备 显著 位置 应设 置禁止靠 近设备的 警示 标识。 3.3.7 砂光设备 砂 光 设备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应 设 置气 压和 砂光 断带 保护 系统,包括 行程 开关 、光 电控制 和连 锁装 置; b) 除尘
23、管 道宜 设置气 动或 手动管道 开关 。 3.3.8 拼板机 设备 拼板机 设备的 气动 系统 和液 压系统应 设置 过载 保护 装置。 3.3.9 码垛、 包装设备 码垛、 包装 设备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真 空 泵 吸 盘 干 净 无 破损 ,空气管 路无 漏气 ; b) 自 动 码垛 机附 近显 著位 置应 设 置禁止靠 近的 警示 标识 。 3.3.10 除尘及 防爆 设备 3.3.10.1 除尘及防 爆设备设施 应符合 下 列要求: a) 产生粉尘 的企 业应配 置除尘 及防 爆设备设施; b) 产生粉尘 的木工 设备 应设 有单机除尘 设备 或连接 至集 中吸 尘设施;
24、c) 同 一生产 区域 内, 锯 、 铣、 刨 、 钻 、 砂 光等产生 粉尘 的 木工 设备 ,其除尘器 的累计单 机处 理空 气 能 力大于 8640 m 3 /hr时 ,应采 用室 外中 央除尘器 ; d) 干 式除尘 滤袋 应采 用阻 燃及防静 电滤 料制作 ,运 行工 况 应是 连续 卸灰 、连 续输 灰 ; e) 除尘设施的防 爆安全 应符合 AQ 4228的规定; f) 启 动 和 停 机 作业 应配 备专 人。 3.3.10.2 木粉尘 的通 风除尘 设备设 置及通 风管 道的 清理 应符合 GB 15577的规定 。 3.3.10.3 热压工 序应 设置 废气 强制 排放系统
25、, 并有组织 排放 。 3.3.10.4 施胶作业 区、 热压机 作业 区的排 风系统,不应 与木材 机 加工 车间 的除尘系统 连通。 3.3.10.5 室内布袋 除尘器 、室 内中 央除尘器应符合 下列 基本 要求: a) 集料口、 风管 、风 机、 箱体各接 口应 保持 密封 、连接 牢 固; b) 移 动 除尘器 电线 应有 防止 碾压措 施。 3.3.10.6 室外脉 冲中 央除尘系统应符合下 列要求: a) 室 外 脉 冲 中 央 除尘系统应 至少包括 下列 安全 装置 : 火 花 探测 及报 警装 置 ( 不含 砂 光设备的系统 除 外 )、 喷淋 装置 、防 爆装 置 、连 锁
26、开 关和料位 窗口 等 ,宜 设置烟 感系统 或温 感 系统 ; b) 储 料 仓 出料口 或房 门应 保持 防 尘密 封良好 。 3.3.10.7 出入存 在可 燃木 粉尘 场所的 车 辆应 安装 阻火器 。 3.3.11 生产辅助 设备 3.3.11.1 剪叉式升降台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升降安全 保护 装置 应符合 JB/T 5320的规定; b) 应 设 置 防 止 剪 切 的围 挡措 施。 3.3.11.2 液压搬 运车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销钉、 螺栓 、密 封件等 零部件完 整齐 全; DB11/T 1322.102017 6 b) 车轮应 保证 车体 水平。 3.3
27、.11.3 物料输送 设备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带式运输机应符合 GB 14784的规定; b) 螺 旋 输送机应密 闭良好 ,活 动 上盖 或端盖 应与 机槽 连接紧 固; 观察 孔应 设防护 装 置; c) 有 倾 斜角 度的 拉链 机,应 设置防 链条 滑落 措施 。 3.4 特种设备 3.4.1 锅炉、 压力 容器、 压力 管 道、 电 梯、起 重机械 、 场( 厂 )内 专 用 机 动 车 辆 应符合 DB11/T 1322.2 的规定 。 3.4.2 有 机 热载 体锅炉 的系统 报警 装 置应符合 TSG G0001的规定 。 3.4.3 电 梯 使用 中, 若搬 运车
28、随物 料 运输, 搬运车应配 置锁 轮 装置 。 3.4.4 叉车加油 或充 电应 在指定安全区域 进行 ,设 有充 电间 的 应符合 GB 50055的规定 。 3.4.5 叉车不应 超高 盲视 驾驶 及超 高 倒车 驾驶 。 3.4.6 铲 车 和抓 机应 参照起 重机械 要求 进行管理 。 3.5 公共辅助 用房 及设备设施 3.5.1 锅炉房 3.5.1.1 锅炉房的设 置应符合 GB 50041的规定 。 3.5.1.2 燃油、 燃气 管道 接地 良好 ,螺钉 少 于 5个 的法兰 连接处跨 接线 应完好 有效 ;接地电 阻应每年 检测一 次, 并保 存记 录。 3.5.2 空 压
29、机和 冷干 机 空 压机 和冷 干机 的保 护装 置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空 压机 铭牌 和安全 警示 标识 应 清晰 完好 ; b) 压力表表 盘上 应有 最高 工作 压力 的标 识红 线; c) 空气储 气罐 应定 期检 验, 并配有 防冻 措施; d) 液 位计 (油 标)标 识应 清晰 , 工作 状态 指示 正常 ,最 低 、最 高油位 标志 清晰 可见; e) 应 设 有 超 压 、 超 温 保 护 装 置 ; f) 螺 杆 式 空 压机 的门 (盖 )应 设 置联锁 保护 装置 ; g) 活 塞 式 空 压机 与储 罐间 的止 回阀 、冷却 器、油 水分 离器、 排空 管应
30、齐全 有效 ; h) 电 气 设备 应设 有接地 端子 和接地 标志 ,并保 证接地 良好; i) 水 冷 式 空 压机, 冷却 水应 按照设备要求 ,配 备软 水设备和 冷却塔冷却 设备; j) 冷 干 机 过 滤 器 指 针 显 示 正 常 。 3.5.3 有机热 载体电 加热 器 有 机 热载 体电 加热 器应符合 下 列要求: a) 温 度 智 能 控制 仪表 、 压 差控制仪 表、 液位 自动控制 、 电流表 、 电 压表 、 自 动报 警 装置 等安全装 置 工 作正 常; b) 系统各 部位 应紧 密连接 , 法兰的 密封 应采 用金 属石 墨密封 件,系统 的末端 和最 高点
31、应安 装 排 气 口。 3.5.4 气动工 具 DB11/T 1322.102017 7 气 动 工 具 的 阀 门 、 管 道 等 供 气 系统应密 封性 良好 ,开 启 灵活 ,关 闭后 无泄 漏现 象 。 3.5.5 电焊机 电焊机 及其配 件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电 源 线 、 焊 接 电 缆 与电 焊机 连接处 的裸 露接 线板 ,应 设 置安全防护 罩或 防护 板隔离 ; b) 电 焊 机 外 壳 应 接地或接 零保 护 ,接地或接 零装 置应 连接良好 ,并 定期 检查 ; c) 不应使用 易燃 易爆 气体 管道 作为 接地 装置 ; d) 每 半 年应对 电焊 机绝缘 电
32、阻 遥 测一 次, 且记 录完 整 , 变 压器 一、 二次 绕组 与 外壳间 绝缘 电阻 值 不应小 于 1 M ; e) 电 焊 机 一 次 侧 电 源 线 长 度不应超 过 5 m, 电源进 线处 应 设置 防护 罩; f) 电 焊 机 二 次 线 应 连接紧 固, 无 松动 ,接 头不应 超 过 3个, 长度不应 超过 30 m; g) 电 焊 钳 夹 紧 力 和 绝缘 应良好 , 手柄 隔热 层应 完整 ,电 焊 钳与 导线 连接 应可 靠; h) 不应使用 厂房 金属结构 、管 道 、轨 道等作为 焊接 二次 回 路; i) 在 有 接地或接 零装 置的 焊件 上 进行 弧焊 操作
33、 , 或 焊接 与 地面 密切 连接 的焊 件时 ,应 避 免 电 焊 机 和工件 同时接地 ; j) 电 焊 机应 安放 在通 风、 干燥 、 无碰撞、 无剧烈震 动 、 无高温 、 无易 燃品 存在的 地 方, 在室 外或 特 殊 环境 下使用 ,应 采取 防护措 施保 证其 正常 使用 ,使用场所 应清 洁, 无严 重粉尘 。 3.5.6 手持电动 工具 手 持 电动 工具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经 常 使用的 手持 式电动 工具 和 移动 式电 气设备 ,应每 季 度检测 一次 绝缘 电阻 ,间 断 性使用的手 持 式 电动 工具 和移 动电 气设备,应 在 使用前 测量 绝缘
34、电 阻, 手持 式电动 工具 和移动 式电 气 设备 的 绝缘 电阻 应不 小 于 1 M; b) 电 源 线 中 间不应 有接 头和 破损, 长度不 超过 6 m,不应跨 越通 道敷 设, 当电 源线长 度不 够 时 , 应采用 耦合器进 行连接 ; c) 使用手 持电动 工具时 应保 证插头完好 ,不应 任意拆 除或调 换, 接线 端子 应完好 、 无松 动, 防护 完 整 ,I 类工 具、 设备 接地 应 正确 ,连接 应可 靠; d) 不应使用 绝缘 损坏、 电源线 护 套破损 、保 护 接地 线 脱落 、 插 头插座 裂开或 有 机械损 伤等 故障 的 手持式 电动 工具 ; e)
35、电动工 具插 头应 与插座 相匹 配, 需接地 的电动 工具 不应使用 任何 转换插 头,不应将 电动 工 具 暴 露在雨 中或 潮湿 环境 中。 3.5.7 砂轮机 3.5.7.1 砂轮机 的护防 罩、 挡屑 板、 托 架、 砂轮 片以 及安 装和 使用 应符合 GB 4674的规定。 3.5.7.2 砂轮防护 罩的安全要求 应符合 JB 8799的规定 。 3.5.8 简单压 力容 器 3.5.8.1 应保存 简单 压力 容器 的产品 合 格证 、制 造监 督检 验证 书 、使用 说明 书等技术 材料。 3.5.8.2 简单压力 容器 铭牌 应明 显、 清 晰。 3.5.8.3 简单压力
36、容器 的日 常保 养、 检查 ,以 及检 验等 应符合 TSG 21的规定 。 3.6 用电 3.6.1 用电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 。 DB11/T 1322.102017 8 3.6.2 除尘系统 的电 器设备设施 应具备防 爆功 能。 3.6.3 配 电 箱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生产车间 内的 配电 箱( 柜、 板 )应 具有 防尘 功能 ; b) 配 电 箱 ( 柜 ) 应配 备锁 具并 便 于生产操作 。 3.6.4 纸 板 、塑 料薄膜 等包 装物仓 库、石 蜡仓 库、 粉尘仓 库、粗 细料料 仓等部 位的 照明系统应符合 防 爆要求 。 3.6.5 不应在
37、 生产 车间 、木材 原材料堆 场周 边和库 房内部设 置 生产用电 瓶车 充电设施;生产 区域 内不 应 设 置电动 自行 车等电 瓶车 充 电设施 。 3.7 消防 3.7.1 消防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 。 3.7.2 应 绘 制并 公示 消防设施 平面 配 置图 。 3.7.3 吸烟区 应远 离生产 区域 设置 , 并在吸烟区 附近显 著位 置 张贴 吸烟区 注意 事项 ;应配 备相 应的 灭 火器材。 3.7.4 室 外 除尘器应配 置消 火栓 。 3.7.5 应配备 双路 水源 (自 来水 、井水或 消防 水池 )和 独立 的消防 加压 设备设施 。 3.7.6
38、室 外 消火 栓应 有明 确的 冬季 防 冻措 施。 3.7.7 木 片 堆场 、料 仓、 烘干干 燥设备 、热 压机 生产 线进 出口、 砂光 生产 线、 除尘 积尘部 位、 半成 品 成品仓 库、加 热热 源部 位、 热 压机 及连 续压机进 出口 等部 位,应配 备监 控系统,并由 专人管理 。 3.7.8 供 暖 消防安全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a) 厂 房 或 仓 库 不应 采用 明火 和电热 散热 器供 暖; b) 暖 气 及 供 暖 供 热 管 道 周 边 0.5 m内不应 堆放 木材、 板材、 塑料 带、 纸类包 装物 等 易燃 物; c) 暖 气 本 体 、 供 暖 供 热
39、管 道 等设备设施 表面 应保 持干 净,无 粉尘 、油 棉丝 、手 套等杂 物; d) 供 暖 、通 风和 空气 调节 系统应专 人负 责,每日 定期 检查。 3.8 危险化学品 3.8.1 危险化学品 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 。 3.8.2 桶 装油 的堆 码应符合 DB11/ 755的规定 。桶 装油 使用的开 桶、 抽油工 具应 使用 不 产生 火花 的材 料 制作 。 3.9 职业病危害 预防 与控 制 3.9.1 企 业 主要 工段 的职业病危害 因 素种 类及 其控制 措施 应符合 AQ/T 4251的规定 。 3.9.2 应 在 存在 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 岗
40、位设 置职业 卫生 警示 标识。 3.9.3 产生粉尘 的工位 应设 机械 通风设施 ,作业 过程 中保 持开启 状态 。 3.9.4 削 片 机、 压缩 空气 站等设备 区域 的隔 音罩 、板 (墙 )等完好 ,操作 时不应 敞开 ;设备 润滑 状态 良好, 无异 常噪 声。 3.9.5 产生甲醛 等有 害气 体的 工位 宜 采取 密闭 作业; 需人 工作业 时,应 佩戴 防护用品;现 场应 强制 通 风。 3.10 劳动防 护用 品使 用 3.10.1 企 业劳动防护用品的 配备 应符合 GB/T 11651的规定。 3.10.2 粉尘清 理岗 位应配 备防 尘防 静 电服装。 DB11/
41、T 1322.102017 9 3.10.3 人 造 板生产 、夜 间生产 、装 卸 等岗 位应配 备反 光服装。 3.10.4 企 业 应监 督、 教育 从业人员 按照 岗位 要求 ,正确 佩戴 和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3.11 操作人员行为 规范 3.11.1 操作人员行为 应符合 下列 一般要求: a) 不应穿宽 松的 衣服 或佩戴 饰物; b) 留 长 发者 应配 戴工 作帽 ,长 发 应套 在工 作帽 内; c) 不应在 机械 设备 运转时 擅离 工 作岗 位, 或从 事与 该岗 位 无关 的活 动; d) 作业行为 应符合 相关 岗位 安全操作规 程,不应 违章 指挥或 违章 作
42、业; e) 两 人 或 两 人 以 上在 同一 工作 地 点或流水 线作业 时,应 相互 配合 。 3.11.2 设备操作人员作业 应符合 下列要求: a) 操作人员 应遵守 “开 机前 , 先开 除尘 设备, 后开 生产设备; 停机 时 , 先 停生产设备 , 后 停除尘 设备” 的程 序要求及 “先 手动、 后自 动” 的程 序要求; b) 应 按照 原料 制备设备设 计使用说 明书 的要求 程序 换刀 ; c) 削 片 机 和 刨片 机换 刀,应 满足下 列操作要求: 1) 更 换 刀 具时 ,应 确认刀 具完 全 停止转 动后 ,方 可换 刀; 2) 输送设备 运行 时不应 用手 搬动
43、枝丫 材; 3) 底 刀 、 飞刀 (内 外环 刀 )等 刀 片 、 刀 架 组 件 在 装 配 更 换 时 ,应 按照 动平 衡要求 ,配 套 更 换 刀 片 和 刀 架 。 d) 旋 切 机 、 刨切 机换 刀时 ,装 刀 前和 拆刀 后应 将刀 具装 入 木盒 中方 可搬 动刀 具; e) 锯片、 铣刀 等刀 具安 装完 成后,应 手工 旋转 刀轴 ,确 保 与吸 尘罩 无接 触后 方可 开 机; f) 圆 锯 类 设备( 锯边 设备)等生产 线更 换刀 具时 ,应 有专人 监护; g) 圆 锯 类 自 动化生产 线及 立铣 类 自动化生产 线、 操作人员送 料时 应侧 身送 料、 侧身
44、接 料; h) 气 动 打 钉 机 在 打 开 管 路进 气阀后 ,打 钉机 的出 钉射 口不应 指向 他人 或操作 者本 人; i) 危险作业 岗位 的操作行为 应遵守 危险作业管理制 度及 岗 位操作规 程; j) 进 行 清 理 除尘 管道 、供 暖管 道 、压 缩空气 管道 和热 压机排 风罩 等高 空作业 ,应 佩戴 安全 带; k) 每日检查 木材 处理 和蒸煮 设备设施 罐体 防腐 涂层 情况 , 发现 锈蚀 应及 时处 理 , 并 做 好相关记录; l) 打 磨 、 筛 选 设备的操作人员 应符合 下列 操作要求: 1) 应 经 常 检查 打磨机进 口分 选装置 ,无 堵塞 ;
45、 2) 打 磨机 换刀 时,应符合 动平 衡 要求 。 m) 砂 光 设备 在压 缩空气 管崩 裂,砂 光板 材停 止不 动或 砂带跑 偏等 情况 下,应 及时 停 机进行调整; n) 码垛、 包装 设备的操作人员 应符合 下列 操作要求: 1) 塑 封 加工 时, 穿膜 、换膜 操作,应 切断 整机 电源 ; 2) 操作人员 不应 私自 改变 设备 参 数设 置。 o) 除尘及防 爆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 应符合 下列 操作要求: 1) 除尘设备设施 清扫时 ,不应 采 用正 压清扫 ; 2) 每 班 应 检查室 外脉 冲中 央除尘系统储 料箱 体、 排料 系统、 电气 控制 系统 的运 行情况
46、 及 储 料 仓的物 料高 度, 并做 好相 关检查 记录 。 p) 液 压 搬 运车不应 超负 荷运 载,且 不应 载人作业 ,使用 时 车身 不应 倾斜 ; q) 干 燥 设备的操作人员 应符合 下 列操作要求: 1) 应 按 停 机 流 程 要求 进行 停机 作业; 2) 进 入 木材 干燥 窑检查 ,应 两人同 时到 达现 场, 一人 进入窑 内, 一人 门外 监护 。 DB11/T 1322.102017 10 r) 调胶、 施胶 、拌胶 、涂胶 设备联 动生产 线局 部修 理、 处 理故 障和 清扫 卫生 时,应通 知总控室, 并有专 人监 控, 并做 好相 关记录; s) 自 动
47、 进 料装 置、 自动 出料装 置 不应 超规 格超 负荷 使用设备; t) 叉车较 长距离 运输 板材、 胶辊光辊 、 包 装物 等易 造成滑落 、 滚 落和 倾倒 伤人的 材料 时,应 将 材 料 捆扎 牢固 后, 方可 行驶 ; u) 有 机 热 载 体 电 加 热 器 的操作人员 应符合 下列 操作要求: 1) 应 按照 规程 要求 进行 注油 作业; 2) 加 热 前 应 启 动 循 环 泵 , 且 应 采 用 缓慢渐 进式升 温方 法; 3) 运 行 过 程 中 应 有 专 人 监 护 运 行 温 度 和 压力 表及 膨胀 罐液位 的变 化情 况, 并做 好运 行 记 录; 4)
48、无 人职 守时 系统应 在自 动模 式 下运 行; 5) 有 机 热 载 体 电 加 热 器 的操作人员 应经 过厂 家培 训合 格后方 可上 岗作业 。 v) 进 入 电 缆 沟 、 地 下 皮 带 走廊 等 有限 空间 作业 应遵守 有限空 间规 程要求 。 3.11.3 作业现 场安全 检查 应符合 下列要求: a) 企 业 应 指定 负责 作业 现场安全检查 的安全 检查 员或 责任人 , 并按照建 立的安全检查表 实施生产 现 场作业安全 检查 ; b) 检查中 发现 违规作业行为 ,安全 检查 员或 责任 人应立 即纠 正, 并保 存记 录。 4 评定细则 4.1 安全生产等级 划
49、分 应符合 DB11/T 1322.1的规定 。 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见附录 A。 4.3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B。 4.4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C。 4.5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D。 4.6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E。 4.7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见 附录 F。 4.8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G。 4.9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H。 4.10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I。 4.11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J。 4.12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K。 4.13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附录 L。 DB11/T 1322.102017 11 附 录 A ( 规范性 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 否决条款 表A.1 规定 了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表 A.1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的一级 否决条款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对应条款编号 1 企 业 应 建 立 、 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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