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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T 137-2008 汽车小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pdf

1、 ICS 43.180 R 16 备案号:23799-2009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汽车小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current repair of vehicle being completed 2008-11-14发布 2009-04-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137 2008 代替 DB11/T 1372001 DB11/T 1372008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维修项目的确定.1 5 技术要求 1 6 质量保证 1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2、 汽车小修进厂检验单 .12 附录 B(资料性附录)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13 DB11/T 1372008 I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DB11/T 137 2001汽车小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DB11/T 137 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发动机“运转状况、怠速运转性能、进气歧管真空度、曲轴箱压力、增压压力、机 油 压 力、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等 性能的相 关 规定; 增加了“ 电子稳 定程序(ESP)等电子制动 控制系统”的相 关规定; 将 “车 辆电器”改为 “电气系统”,同时增加了前 照灯、 信号灯、 刮水器 、 喇叭 、 仪表及电子 控制装

3、置的规定; 明确规定了汽车发动机排放污染物限值的要求; 将“检验规则和质量保证 期”合并为 “质量保证 ”,同时对 质量保证 期进行了修 改 ; 将附录A “汽车维 护、小修竣工出厂检验单 ”改为 “汽车小修进厂检验单” 增加了附录B“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 本标准的附录 A和附录 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运输 管理局提 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归口 。 本标准起草 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 北京市 运输 管 理局。 本标准主要 起草人: 许书权,蔡凤田,张学利,窦秋月,渠桦,陈英,李建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 历次版本发 布情况: DB11/T 1372001 。

4、DB11/T 1372008 1 汽车小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小修竣工出厂的技术要求和质量保证。 本标准适用 于小修竣工出厂的 在用汽车。 三轮汽车、 专用作业车、气体燃 料汽车、 两用燃料汽车、 双燃料汽车和 电 动汽车 可参照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 的条款通 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 为 本标准的条 款 。 凡是注日 期 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 的 修 改 单( 不包括勘误 的内容) 或 修订版均不适用 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 这些文件的 最新版 本。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 7258 机动车运行 安全技术条件 QC/T 484 汽车 油 漆涂层 GB/T 18297 汽车发动机性能试 验方法 DB11/ 121 在用柴油 车加载减 速烟度排放限值及 测量 方法 DB11/ 122 在用汽油 车稳态加 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 测量 方法 DB11/ 183 装用压燃 式发动机的 在 用 三轮 汽车和 低速 货车加载减 速烟度排放限值及 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和 GB 7258中确立的 以及下列 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 本标准。 3.1 在用汽车 in-use vehicles 指上牌照以后 的汽车。 3.2 原设计

6、original design 原设计是指 汽车制造 厂或按照 规定程序 批准的设计 、改 造 、 改装 的技术文件。 4 维修项目的确定 进厂车辆应 进行准确的 故障诊断 , 确定小修项目。 5 技术要求 5.1 发动机 DB11/T 1372008 2 5.1.1 外观及性能 5.1.1.1 外观和装备经 修 理 后应符合原设计规定。修理部位及 相关部位不 得有漏( 渗)油、 漏水、漏 气、漏电现象 。 5.1.1.2 汽油发动机 在环境温 度不低于-5 , 柴油 发动机 在环境温度不低于 5 时, 应 能 顺利起动。 允许起动 3次,每次不 超 过 5s。在正常 工作温度下 ,发动机应能

7、 在 5s内一 次顺利起 动。 5.1.1.3 从起动后到正常工作 温度,发动机怠速 应运转平 稳, 其怠速转速 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并能保 证向其他工况 圆滑过 渡。 5.1.1.4 在正常工作 温度下, 发动机在各 种 工况下 应 运转 稳定、 无异响, 不 得有过热 、 异常燃 烧和爆 震等现象;发动机各 工况过渡 应平稳, 不得有突爆 、回火、放炮 等异常现象 , 无失火 。 5.1.1.5 当柴油发动机转速超 过额定转速 时,调速 控制装置 应正常有效。 紧急停机 装置在发动机整个 运转过程中可 靠 有 效, 不 得 出现失控现象 。 5.1.1.6 在正常工作 温度和标准状态下 ,

8、发动机怠速运转 时, 进气歧管真空度应符 合原设计 规定。其 波动范围:6 缸汽油 发动机一般 不 超 过 3kPa;4 缸汽 油发动机一般 不 超 过 5 kPa。 5.1.1.7 在正常工作 温度下, 曲轴箱的压力应符 合原设计 规定 ,检验方法按 GB/T 18297进行 。 5.1.1.8 增压压力应符 合 原设计 规定, 检验方法按 GB/T 18297进 行 。 5.1.1.9 在正常工作 温度和规定转速下, 机油压力和机油 温度 应符合原设计 要求, 警示 装置可 靠有效。 5.1.1.10 发动机排放装置齐全有 效 ;车 载诊断 系统 (OBD ) 应工 作正常; 排放污染物

9、应符 合 DB11/ 121、 DB11/ 122和 DB11/ 183的要求。 5.1.1.11 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 技术参 数与性能 应符合原设计 要求。电子控制装置 (ECU)应 无故障 码显示并进 行初始化 设置。 5.1.2 点火系 5.1.2.1 点火正时符 合原设计 规定。 5.1.2.2 点火系统高 、低压特 性符合原设计规定 ,无异常现象 。 5.1.2.3 断电器触头 (白金)工 作 正常 ,间隙符 合技术要求。 5.1.2.4 无触点式点火 信号发 生器绝缘良好,工 作正常。 5.1.2.5 分电器、点火线圈、 火花塞、 高(低)压 线 性能 符合 原设计规定。 5.1

10、.2.6 电控点火系统 可 靠 有效 , 工 作正常。 5.1.3 燃油系 5.1.3.1 燃油供给系统 在各种 工况下工 作正常, 无漏油、 渗油 、溢油现象 。 5.1.3.2 燃油箱及管 路内部清洁 通 畅 ,连接可靠 ,无泄漏 ;油 箱盖开启方 便,工作 正常;燃油 蒸 气 回 收 装置工作 正常;油 箱液位指 示传感器 工作正常 。 5.1.3.3 燃油泵工作 正常,无漏 油,无异响。 5.1.3.4 化油器内外 清洁,各 工作系统 和控制元 件工作正常 。 5.1.3.5 燃油系统工 作压力、 流量、喷油 正 时等 应符合原设计 规定。 5.1.4 进排气系统 5.1.4.1 空气

11、滤清器 安装牢固 ,密封垫 齐全、密封 良好、工 作正常。 5.1.4.2 空气滤芯清洁 、 齐 全、 完 整 ,无 破损。 5.1.4.3 节气门体内外 清洁, 操纵机构灵活有效 。 5.1.4.4 怠速控制稳 定有效,电 动 节 气门 应按原设计规定进 行初始化设置 。 5.1.4.5 进气系统真空度应保 持稳定, 不允许有 泄漏现象 。 5.1.4.6 曲轴箱通风阀 应 清洁 、畅通, 工作正常 。 5.1.4.7 废气再循环 阀(EGR) 应工作正常 、 有 效。 DB11/T 1372008 3 5.1.4.8 排气系统工 作正常, 密封良好 ,无堵塞 ,无泄漏 ,无异常噪音。 5.

12、1.4.9 三效催化转化 器 应安 装正确, 牢固可靠 ,工作正常 。 5.1.4.10 增压装置应按原设计 进行装配 和检验, 增压器工 作应 正常。 5.1.5 冷却系 5.1.5.1 散热器应安 装牢固,位置正确。 5.1.5.2 散热器内部 畅通无积垢 , 不 漏水 ; 散 热隔栅清洁无 堵塞 ; 百叶窗操 作 轻 便, 无 卡滞 。 5.1.5.3 水泵工作正常 , 无 裂损 , 不 松旷 , 无异响 , 不 渗漏 。 5.1.5.4 风扇工作正常 , 风扇皮带无老 化、开裂 现象,张 紧度 符合原设计 规定;风扇离合器 、电动风 扇工作正常 ,运转平 稳,无异响 , 温 度控制参数

13、 符合 原设计规定。 5.1.5.5 节温器工作 正常,温 度控制参 数符合原设计规定。 5.1.5.6 水管完整无 老化、无泄漏,卡固 可 靠 。 5.1.5.7 冷却系统及 相关器件 应按规定进 行 压力 测试,压力 值符 合 原设计 规定。 5.1.6 润滑系 5.1.6.1 润滑油品质 及数量应符 合 原设计 规定。 5.1.6.2 机油泵工作 正常,无异响;发动机各部位 润 滑良好 ,机 油 压力符 合原设计 规定。 5.1.6.3 机油集滤器 清洁、通 畅;管、 罩、网齐 全有效。 5.1.6.4 机油滤清器 内外清洁 ,油道通 畅、滤芯完 整、效 能完 好。 5.1.6.5 机油

14、散热器 清洁、通 畅;附属 件装配齐 全、工作 正常 。 5.1.6.6 油底壳及衬垫 清洁、 完好,不 漏(渗) 油;放油 螺栓 及衬垫完好 有效。 5.1.6.7 曲轴箱强制通 风 管工 作正常。 5.1.7 起动系及充电系统 5.1.7.1 起动机运转 正常,不 打滑、不 咬齿、无异响。 5.1.7.2 蓄电池外观 整洁、安 装牢固,电 解 液 比重 和 液 面高 度符 合规定。 5.1.7.3 发电机发电 正常,调 节器工作 良好,充 电电压应符 合原设计规定 ,充电指 示工作良好 。 5.1.7.4 起动线路连接 可 靠 ,工 作 正常 。 5.1.8 配气机构 5.1.8.1 配气

15、相位应符 合 原设计 规定。 5.1.8.2 配气机构运转 正常, 润滑良好 ,各部件 安装牢固 ,无异响,各部 间隙符合 原设计规定。 5.1.8.3 各气门无积炭 , 开启 灵活, 密封 良好;气 门导管、气 门 油 封 工 作 良好, 安 装符合原设计规定。 5.1.8.4 可变配气相 位控制机 构应工作 正常、可 靠。 5.1.9 曲柄连杆机构 5.1.9.1 曲柄连杆机 构应运转 正常,无异响。 5.1.9.2 各部配合间隙 应符合 原设计规定;各部 螺栓的紧 固顺 序、紧固力 矩应符合 原设计规定 , 锁止 销、锁齐全有 效 。 5.1.9.3 曲柄连杆机 构装配后 ,曲轴转动 均

16、 匀轻 便,转动力 矩符 合 原设计 规定。 5.1.9.4 曲柄连杆机 构各部润 滑油路畅 通、清洁 。 5.2 离合器 5.2.1.1 分离彻底, 结合平稳, 不 打 滑、 不 发 抖, 无异响 。 5.2.1.2 踏板自由行程 和 有 效行程符合 原设计规定。 5.2.1.3 机械式操纵 机构操纵轻 便 , 无卡滞,无异响。 DB11/T 1372008 4 5.2.1.4 液压式操纵 机构工作 正常,不 漏油、不 渗油;液 压油 的品质及油 面高度应符 合 原设计 规定。 5.2.1.5 自动离合器控制系统 工作正常 。 5.3 变速器 5.3.1 手动变速器( M/T) 5.3.1.

17、1 外观整洁、 无漏(渗 )油,通 气孔畅通 。 5.3.1.2 各部件齐全 、有效, 工作正常 、可靠、 不过热。 5.3.1.3 操纵机构轻 便、灵活 ,不自行 脱档、不 乱档。运转 无异响。 5.3.1.4 齿轮油的品 质及液面 高度应符 合原设计 规定。 5.3.1.5 各部件装配 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5.3.2 自动变速器( A/T) 5.3.2.1 外观整洁、 无漏(渗 )油,通 气孔畅通 。 5.3.2.2 各部件齐全 、有效, 工作正常 、可靠、 不过热。 5.3.2.3 控制系统工 作可靠, 报警装置 工作正常 。 5.3.2.4 检测各档位油路油压 ,压力值 应符合原设计规

18、定。 5.3.2.5 液压油的品 质及液面 高度应符 合原设计 规定。 5.3.2.6 换档点及换档品质符 合原设计 要求。 5.4 传动轴 5.4.1 传动轴外观 无凹陷、 无裂纹; 齿套与花 键滑动顺畅 ,不 松旷;配 合间隙符 合原设计 规定;花 键 防尘套完好 。 5.4.2 传动轴万向 节及中间 轴承应工 作正常, 无松动、 抖动、 异响及过 热现象。 5.4.3 传动轴万向 节叉和十字 轴 无 裂纹 、 无 变形 、 无 松旷 ,万 向 节 叉 相对位置应符 合 原设计 规定; 连 接盘、连接 螺栓应完 好,锁销 齐全有效 ,紧固扭 矩应符 合 原设计 规定。 5.4.4 传动轴动

19、平 衡应符合 原设计规定。 5.4.5 半轴球笼应按原设计 规定加注 润滑脂, 防尘密封完 好, 不 漏 ( 渗) 油 、 无松旷、无异响。 5.5 减速器 5.5.1 外观整洁, 工作正常 ;无异响 、无过热 ,不漏( 渗) 油。 5.5.2 各部件齐全 、有效, 工作正常 、可靠、 不过热。 5.5.3 差速器、中 间差速器 锁止机构 应工作可 靠,无异响 。 5.5.4 主减速器主、 从 动 齿轮 的 啮 合位置及啮 合间隙应符 合原设计规定。 5.5.5 齿轮油的品 质及液面 高度应符 合原设计 规定。 5.6 分动器及附属 机构 5.6.1 分动器应外观 整 洁 ,结 合 平顺 ,分

20、离彻底 , 运转 平稳, 无异响, 不过热、 不漏(渗 )油。 5.6.2 分动器操纵轻 便 、 可靠 、 无异响 。 5.6.3 轴头离合器 锁止有效 ,分离彻底 。 5.6.4 分动器控制系统应工 作正常、 安全可靠 。 5.6.5 润滑油及液 面高度应符 合 原设计 要求。 5.7 转向系 5.7.1 转向系统的 装配 5.7.1.1 转向系统装 配后应进 行车轮定 位检查, 其参数符 合原设计规定。 5.7.1.2 各部件的连接 应 锁止 可靠并符 合原设计 规定。 DB11/T 1372008 5 5.7.1.3 各润滑部位 应按原设计 加 注 润滑 剂 。 5.7.1.4 转向盘应

21、操纵轻便灵活 、 无 偏重 或 卡滞 现象;转 向机 构各部件在 汽车转向 过程中不 得与其它 部件相互干涉 。转向 盘自由行程及转动 阻力矩符 合原设计规定。 5.7.2 转向器 5.7.2.1 转向器壳体 无裂纹、 无弯曲变 形。 5.7.2.2 转向啮合副 各零件及 轴承滚道 无金属剥落 和 明 显的 阶梯磨损。 5.7.2.3 摇臂轴无裂纹 , 无 扭曲变形。 5.7.2.4 转向器装配 后,转向 轴在全程 范围内转动 轻 便 、灵活 ,不松旷, 无漏(渗 )油现象 ;转向器 防尘套密封 良好;啮 合面及配 合间隙应符 合 原设计 规定。 5.7.3 转向操纵机构 5.7.3.1 转向

22、轴、转 向传动轴、 万 向 十字叉、十字 轴、转 向管 柱不得有裂纹 。 5.7.3.2 转向操纵机 构转动轻 便、灵活 ,不松旷 ,无卡滞 现象 ;各部件装 配齐全、 紧固可靠 。 5.7.3.3 带有保险装置 的转向 管柱碰撞 变形后应 更换,不 得修 理再使用。 5.7.4 转向传动机构 5.7.4.1 转向摇臂、 直拉杆、 横拉杆、转 向 节 、转 向 节 臂及 球头 销 不 得 有裂纹;不 得进行任何焊接加 热修理;各 部配合符 合原设计 规定。 5.7.4.2 转向摇臂不应 扭 曲 ,直拉杆无 弯曲变形 。 5.7.4.3 球头销装合 后应转动 灵活,不 松旷;防 护套良好 ,通

23、气孔畅通。 5.7.4.4 转向节各部 螺纹有效 ,连接可 靠;转向 主销的装 配角 度和装配间隙 符 合 原设计规定。 5.7.5 转向助力装置 5.7.5.1 动力转向系统 的工作 性能指标 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5.7.5.2 助力转向操纵 机 构 应全 程 助 力良好,无 卡滞、无异响 。 5.7.5.3 电子控制系统 应 工 作正常,无 故障码显示 。 5.8 车架及车身 5.8.1 车架 5.8.1.1 车架及各构 件加固修 复或更换 新件后, 应符合原设计 规定。 5.8.1.2 车架及车身 各部整形 后,外形 平整,曲 面衔接变化 均匀 ;车架及 车身表面 应进行除锈 及 防腐

24、处理。 5.8.1.3 车架修复后 ,各基准 点及各总 成部件的 安装定位 点应符 合 原设计 规定。 5.8.2 车身修复 5.8.2.1 铆接件的接 合面应贴 紧,并坚实 牢固; 铆钉应充 满钉 孔,不得用 螺栓代替。 5.8.2.2 蒙皮铆钉排 列平直整 齐、间隔 均匀,位置 符 合 原设计 规定。 5.8.2.3 车身骨架焊 前应清除 表面的油污 、 铁锈 ,焊接工 艺及 焊条的选择 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5.8.2.4 焊缝表面平 整,高低 一致,宽 度均匀, 无咬边、 弧坑 、烧穿、虚焊 、 夹渣 、裂纹、 焊瘤等缺 陷。 5.8.2.5 玻璃钢材质 制件可采 用粘接的 方法进行 修

25、复,修 复后 粘接牢固,表 面 过 渡圆滑平顺 。 5.8.2.6 对使用的旧蒙 皮 、 零部 件 , 涂漆 前 清 除旧 漆 皮 、腻 子、 底 漆 及 铁锈 。 5.8.2.7 对换用的新 板料、零 部件,应 彻底清除 油污及铁锈 。 5.8.2.8 腻子应粘接 牢固,打 磨平整光 滑。 5.8.2.9 中涂用漆应 起到隔离 保护的作 用,打磨 平整光滑 ,无 磨痕及划痕 。 DB11/T 1372008 6 5.8.2.10 面漆无流痕、 污点, 色泽 光 亮 , 异 色 边 界应 分 明 整齐 ; 表 面 漆 膜 应结 合 牢固 , 无脱层、 龟裂、 起泡、橘皮 。 5.8.2.11

26、油漆涂层的质量应符 合 QC/T 484的有关 规定。 5.8.2.12 不需涂漆的 零部件不应有漆痕 。 5.8.3 内外蒙皮 5.8.3.1 各部位表面 漆面完整、 清洁, 无泥沙、 裂损、翘 曲、 锈蚀。 5.8.3.2 驾驶室、货 厢、车身 与车架周 正,缝隙 均匀,连接紧 固,安全可 靠。 5.8.3.3 车身挖补或 局部更换 的部位外 表平整, 外形曲面 过渡 均匀,无裂损 ; 所有 铆钉或螺 钉应平贴 紧固,排列 整齐,间 距均匀。 5.8.3.4 车身外表各 部位装饰 条、防护 件安装位置 正 确、 牢固 可靠。 5.8.3.5 车身内部装 饰板应平 整清洁, 曲面过渡 均匀,

27、无 凹凸 变形裂损、 皱褶、刮 痕;各压条与板之 间应密合牢固 。 5.8.4 车身内外附 件 5.8.4.1 车身内饰应使 用 阻 燃材 料 , 符合 原设计 规定。 5.8.4.2 汽车安全带 及安全气 囊装配应符 合 原设计 要求, 工作 正常,无故障 显示。 5.8.4.3 内外后视镜 成像清晰 、安装牢固 、调节 正常。 5.8.4.4 汽车座椅总 成连接牢固 、 使 用可 靠 , 整洁 、 无 污迹 破损 ; 座椅调 节自如、 锁止可靠 ,操纵轻 便、无卡滞 。 5.8.4.5 风窗除雾系统 工 作 正常 , 应 能除 去 风窗 玻璃内外 表面 上的霜或水, 使其恢 复清晰视野 。

28、 5.8.4.6 遮阳板板面 清洁,无 翘曲、裂损 ; 操纵灵活,并 能停 止在任意位置 。 5.8.4.7 门泵无裂纹 ,无缺陷 ,安装牢固 , 操纵灵活,密封 良好 , 无 卡滞 现象。 5.8.4.8 车门锁的全 锁紧、半 锁紧,两 个位置可 靠有效; 门锁 处于锁止时, 操纵外 手柄,不 能打开车 门;门锁运动件灵活 ,开关轻 便,无异常 噪 声 ;儿童 锁应正常有 效;电动 锁控制系统 正常有 效。 5.8.4.9 车门铰链最 大开启、 半开启或 关闭角度 应符合原设计 规定。 5.8.4.10 车门、车窗 用密封条 齐全有效 ,密封良好 , 安 装牢固 。 5.8.4.11 使用符

29、合原设计规定的汽车玻璃 , 安 装牢固,密封 良好 。 5.8.4.12 玻璃升降或 开启平稳,行程符 合要求, 工作可靠无异响 ,电动升降 防夹装置 正常有 效。 5.8.4.13 行李架、牌 照支架无 裂损扭曲 ,安装牢固 。 5.8.4.14 排气管支架 、油箱支 架、备胎支 架 无 裂损 扭 曲 ,安 装牢固。 5.8.4.15 燃油箱支架夹 箍 与 油箱 之 间 应装 衬垫, 不允许有 摩擦 或碰撞现象,油 管、 放油 螺 塞 安装 牢固, 无渗油现象 。 5.8.4.16 发动机、变速 器 和 催化转化器 应装有隔 热装置, 安装 牢固、可靠 。 5.8.4.17 汽车防护板 、导

30、流板 及防护装置装配齐 全,安全 牢固 、可靠。 5.8.4.18 保险杠左右 对称,安 装牢固不 歪斜,与车 体 表 面间隙 符合原设计 规定。 5.8.4.19 发动机罩盖、 后背厢 盖、 油箱 盖等开闭 灵活, 锁止 可靠 , 二 次 开启 功能正常 有 效 ; 密封条齐 全有效,间隙 均 匀 平顺 , 应符 合原设计 规定。 5.8.5 内外装饰 5.8.5.1 车身内外装 饰件应齐 全,外观 清洁、平顺 , 曲 面过 渡圆顺,表面 不得有划痕 、 锤击印 等 。 紧 固 件 排 列 整齐 ,装置 牢固可靠 。 5.8.5.2 装饰条与接 合面贴合 良好,平 直圆顺, 分段接口 处平齐

31、 。相关位置 尺寸应符 合 原设计 规定。 5.8.5.3 电镀、不锈钢 、 铝 装饰 制 件 应光 亮 , 无锈 斑 、 脱层 、划痕。 5.9 悬架与车桥 DB11/T 1372008 7 5.9.1 钢板弹簧 5.9.1.1 钢板弹簧表 面无损伤 ,刚度、 片数及厚 度应符合 原设计 规定。 5.9.1.2 钢板弹簧弧 度及拱高允 许 滚 压修 理,加工 后应符 合原设计要求。 5.9.1.3 装配时每片 应涂抹润 滑脂。定 位卡、销 齐全有效 。 5.9.1.4 钢板弹簧安 装位置应符 合 原设计 要求。 5.9.1.5 U型螺栓表面 不得磨 损,螺纹 应完整有 效,螺栓 紧固 力矩及

32、装配 后螺纹外 露部分应符 合 原设 计规定。 5.9.1.6 钢板弹簧固 定销、孔配 合 应符 合原设计 规定。 5.9.2 螺旋弹簧 5.9.2.1 使用原设计 规定的螺 旋弹簧。 5.9.2.2 左右弹簧自 由长度及 弹簧弹力 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5.9.2.3 螺旋弹簧应 无损伤, 垂直度误 差应符合 原设计规定。 5.9.2.4 弹簧座、垫 应无裂痕 、老化, 安装正确 ,无卡滞 、无异响。 5.9.3 空气弹簧及油气液压弹簧 5.9.3.1 空气弹簧及油 气 弹簧 表面清洁 ,表面无 裂痕,无渗漏 ,密封良好 。 5.9.3.2 空气弹簧及油 气 弹簧 在整个行程 内 工 作有 效

33、 , 安装及 调试应符合 原设计规定。 5.9.3.3 控制系统应 正常有效 ,其左右弹簧高度 差应符合 原设计 规定。 5.9.4 扭杆弹簧 5.9.4.1 扭力杆表面 清洁、无 裂损,无 弯曲变形 ,安装牢固 。 5.9.4.2 扭力杆调整 扭矩应符 合原设计 规定,紧 固后应锁止 可靠 。 5.9.5 推力杆 5.9.5.1 推力杆不得 有任何损 伤,外形 尺寸符合 原设计规定。 5.9.5.2 推力杆连接 螺纹应完 整有效, 螺母锁止 有效,扭 紧力 矩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5.9.5.3 与推力杆连接 的 橡胶支撑件不 得老化和 损伤。 5.9.5.4 不允许用加 热方法维修 推 力

34、杆。 5.9.6 悬臂 5.9.6.1 悬臂无损伤 ,无变形 ,外形尺寸 应符合 原设计规定。 5.9.6.2 球头销密封 套应无破损 , 球 头与 球 头 座润 滑良好 、间隙 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5.9.6.3 平衡杆无损 伤变形, 橡胶支撑 套不得老 化、变形 ,安 装牢靠、紧 固良好。 5.9.6.4 悬臂不允许 用加热方法 修 复 。 5.9.7 减震器 5.9.7.1 减震器外观 清洁,不 得有凹痕 、变形及 渗漏。 5.9.7.2 减震器功能 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5.9.7.3 减震器橡胶支撑套、 缓冲块及 防尘套不 得老化和 损伤 。 5.9.7.4 减震器螺纹 应完好无 损,

35、紧固 良好,螺 母锁止可 靠, 采用一次性 自锁螺母 的,二次使 用 时 应 更 换 或涂抹 螺纹防松 胶。 5.9.8 前桥及后桥 5.9.8.1 前、后桥应 清洁,安 装牢固、 可靠,不 得有裂纹 、变 形。 5.9.8.2 前桥主销承 孔与主销 的配合及 前桥主销孔 上 下 端面 对其 轴 线 的 垂直 度 应符 合原设计 规定。 DB11/T 1372008 8 5.9.8.3 驱动桥管不 得弯曲, 变形,应 密封良好 ,不得泄漏 。 5.9.8.4 前桥加工定 位尺寸及 安装位置 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5.9.8.5 安装后应进 行车轮定 位校正。 5.9.9 轮毂 5.9.9.1 轮

36、毂无损伤 ,螺纹完 整有效。 锁止螺母 (销)锁止 可靠 。 5.9.9.2 轮毂与轴承 的配合及 轴承预紧 度应符合 原设计规定。 5.9.9.3 按原设计规定 应 加 注润 滑 油 脂。 5.9.9.4 轮毂与制动 盘(毂)的 结 合 面,对轮毂 内外轴承 孔公 共轴线的端 面应符合 原设计规定。 5.9.9.5 轮毂与油封 的配合应符 合 原设计 规定。 5.10 车轮 5.10.1 轮辋与轮辐 5.10.1.1 外观清洁, 不允许有 破损、凹陷 、 扭 曲和变形。 5.10.1.2 轮辋与轮胎 连接处应 密封可靠 ,表面平滑 、 清洁 。 5.10.1.3 轮辐型号及 轮辐螺栓孔 径

37、应符 合原设计 规定。 5.10.1.4 气门嘴应密封 可 靠 ,不 允 许 渗漏 ;气门 防尘盖应 齐全 。 5.10.1.5 同轴车轮两 侧轮辐应 一致,车 轮使用同 一规格的 螺母 或螺丝,扭 紧力矩应符 合 原设计 规定。 5.10.2 轮胎 5.10.2.1 轮胎表面不 得有凹陷 、突起、 龟裂和划 伤。 5.10.2.2 轮胎与轮辋 连接处应 密封可靠 ,表面光 滑清洁。 5.10.2.3 同轴轮胎型 号及花纹 深度应一 致并符合规定。 5.10.2.4 轮胎修复后, 应做轮胎 动平衡试 验, 不平 衡量应符 合原设计规定。 平 衡块应安 装在规定 位置, 并牢固可靠 。 5.10

38、.3 车轮定位 5.10.3.1 主销内倾角 、主销后 倾角、车 轮外倾角 及车轮前 束角 应符合原设计 规定。 5.10.3.2 车轮最大转 向角符合 原设计规定。 5.10.3.3 侧滑量应符 合原设计 规定。 5.10.3.4 汽车直线行 驶时方向 盘应在中 间位置。 5.11 制动系统 5.11.1 总泵与分泵 5.11.1.1 制动总泵、 分泵缸筒 不得有生 锈、腐蚀 现象。 5.11.1.2 总泵活塞、 分泵 活 塞 、 密封 圈 、 防尘 罩 不 得有 渗漏, 活塞表面不 得有划痕、 裂纹、 凹 坑、 腐 蚀和麻点。 总泵、分泵 运动灵活 , 性能 可靠。 5.11.1.3 浮钳

39、盘式制 动器导向 装置的配 合面应光 洁完好,并 涂有 润 滑 脂 ; 防 护套 完 整 有效 ; 螺栓应 完 整有效,不 得使用其 它螺栓代替。 5.11.1.4 制动钳安装 架不得有 裂纹和严 重磨损, 支撑弹簧 不得 有断裂和变 形,制 动 块 支撑板不应有损 伤。 5.11.2 制动盘及制 动鼓 5.11.2.1 制动盘及制 动鼓不得 有任何裂纹 , 其 工作 表 面 不得 有较 重 划痕、 锈斑等。 5.11.2.2 制动盘厚度 及制动鼓 直径应不 得大于规定的极限,表 面划痕深度 不得大于 规定的极 限。 5.11.2.3 装配后制动 盘端面全 跳动不得 大于原设计 规定。 DB1

40、1/T 1372008 9 5.11.2.4 装配后制动 鼓径向全 跳动不得 大于原设计 规定。 5.11.3 制动摩擦蹄片 5.11.3.1 制动磨擦块 及制动摩擦片厚度 一致,不 小于规定的 极限 。 5.11.3.2 制动蹄工作 直径及铆 接沉孔均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5.11.3.3 磨擦衬片材 料应符合 原设计规定。 5.11.4 驻车制动 5.11.4.1 驻车制动力 及有效行程 应符合 原设计规定 , 操纵 及锁止 装置安装 正确,操 作灵活有 效。 5.11.4.2 驻车制动器 的性能应符 合 GB 7258的要求。 5.11.5 制动控制系统 5.11.5.1 带有防抱死 制动

41、系统 (ABS )、 电子稳定 程序 ( ESP) 等电子制动 控制系统 的车辆维修 后 ,系 统部件齐全 完好,装 配良好、 牢固,其 性能应符 合原设计要求。 5.11.5.2 带有 ABS系统 的车辆 维修后 , ABS系统 各 部 件及控制 管路应齐全 完好,装 配 良好 、 牢固 , 其 性能符合原设计要求。 5.11.5.3 带有 ESP系统 的车辆 维修后,ESP 系统 各部件应 装配 齐全、牢固 ,其性能 符合原设计 要求。 5.11.5.4 各传感器应 保持清洁 有效。 5.11.5.5 ABS和 ESP系统 故障 排除后应 清除原故障 信 息 。 5.11.5.6 ABS和

42、 ESP系统 失效 时,制动力 应符合 GB 7258的要求。 5.11.6 制动液 5.11.6.1 所使用的制 动液应符 合原设计 规定,不同 级别或不 同品 牌 的 制 动液 不 能 混用。 5.11.6.2 制动液应清洁 、 无 杂质 ,液 面 高度 应符合 原设计 规定。 5.11.7 制动性能 5.11.7.1 制动性能应符 合 GB 7258的相 关要求。 5.11.7.2 带有制动助 力系统的车 辆 其 助力性能应符 合 原设计 规定。 5.12 电气系统 5.12.1 照明及信号 灯 5.12.1.1 汽车前照灯 和信号灯 应安装牢固 、 完 好有 效 ; 控制 开关 自 如

43、 有 效。 5.12.1.2 前照灯和信号灯应分 别符合 GB 7258的相 关 规定。 5.12.2 刮水器 5.12.2.1 刮水器各部 件应齐全有 效 , 性能 符 合 原设计规定。 5.12.2.2 刮水器关闭 时,刮片 应能自动 返回至初始 位置。 5.12.2.3 风窗清洗器 应齐全有 效,喷淋 角度及喷水 量 应符 合原设计要求。 5.12.3 喇叭 5.12.3.1 喇叭装置部 件齐全有 效,安装位置应符 合原设计 规定。 5.12.3.2 喇叭按键开 关应在方 向盘旋转 360连 续有效, 且工 作可靠。 5.12.3.3 喇叭性能应符 合 GB 7258的规定。 5.12.

44、4 仪表 5.12.4.1 各仪表安装 牢固,显示清晰,照明有效 ,指示应符 合原设计要求。 DB11/T 1372008 10 5.12.4.2 里程表应完 整有效, 全程指示 应连续, 无卡滞, 里程 计数器应良好 有 效 。速度精度 应符合 GB 7258的要求。 5.12.4.3 各警告信号灯 应安装 完整,指 示有效。 5.12.4.4 营运车辆加 装的行车 记录仪应 完整有效 。 5.12.5 空调 5.12.5.1 空调各部件 齐全有效 ,性能符 合原设计 规定。 5.12.5.2 空调管路畅 通,密封 良好,不 得泄漏, 安装符合 原设计 规定。 5.12.5.3 风机运转平

45、稳,无异响 , 风 机速度调整 符合原设计 规定。 5.12.5.4 制冷系统工 作正常, 压力在规定范围,制 冷 剂 、冷 冻润 滑 油 品 种和 填 充 量符 合 原设计 规定。 5.12.5.5 制暖系统工 作正常, 温度符合 原设计规定。 5.12.5.6 压缩机运转 平稳,无异响,传 动皮带清洁无油污,张 紧度符合原设计规定。 5.12.5.7 空调控制灵 敏有效, 维修后其各 项 功 能符 合 原设计 规定。 5.12.6 音响及车辆防盗系统 5.12.6.1 音响安装应符 合 原设计 规定。 5.12.6.2 带有防盗系统 的 音 响维修后, 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5.12.6.3

46、 车辆防盗系统 应 工 作正常、有 效。 5.12.6.4 车辆选配钥匙 应符合 原设计规定。 5.12.6.5 遥控装置应 工作正常 ,性能符 合原设计 规定。 5.12.7 全车线路 5.12.7.1 全车线路布 置合理、 连接准确; 线 束 包扎 完 好 、牢固 可靠;线束 通过孔洞 处应有防 护装置, 且距离排气管 路 不 小于 300 mm;各部导 线及电器 元件 不 得漏电 。 5.12.7.2 熔断器和继 电器的使 用应符合 原设计规定。 5.12.7.3 全车搭铁线 应无锈蚀 、牢固有 效。 5.12.8 电子控制装置 ( ECU) 5.12.8.1 装备有与制 动、行车 安全

47、有关 的电子控制系统的 元器 件,应按原设计装备 齐全,监 控有效、 工作正常。 5.12.8.2 电子控制装置 ( ECU) 应无故障 码显示。 5.12.8.3 全车信号数 据传输系统 线 路 完整 有 效 。 6 质量保证 6.1 承修单位应 对所承修的汽车实 施进厂检验、过程 检验和竣工检验 ,进厂检验项目应根据维修 部件 及相关联部 件确定。应 如实 填写 “汽车小修进厂检验单 ”, 见 附录 A, 检验单填写 应符合 国家 、 行业有 关标准及车 辆修理技术文件的 有关规定 ,检验单 应当 归入维修档 案。 6.2 竣工出厂的汽车由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 签发“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48、 ”,见附录 B。 6.3 承担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维修 企业或综 合性能检 测机 构应当使用 符合有关 标准并在 检定有效 期内 的设备。 6.4 汽车小修的质量保证 期, 自签 发“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之 日起开始 计 算 ,为 10日或 行驶 里程 2 000 km, 以 先到 者 为 准。 6.5 在质量保证 期内,因 维修质量 原因造成 车辆无法 正常 使用,且承 修方在 3日内不能 或者无法 提供 因非维修原 因而造成 车辆无法使 用的相 关证据的 , 汽车维修经营者 应 当 及时 无 偿返 修, 不得 故意拖延 或 者无理拒绝 。 DB11/T 1372008 11 6.6

49、 在质量保证 期内,对 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 修理 仍 不 能 正常 使 用的 ,承修单 位应当负责联 系其他承修单 位,并 承担相应 的修理费 用。DB11/T 1372008 12 附 录 A ( 资料性附录 ) 汽车小修进厂 检验单 进厂日期 进厂编号 厂牌车型 牌照号码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托修单位 地 址 送修人 联系电话 此车系驶 入或拖入 总行驶里程 km 进厂前主 要问题 用户报修及 车况介绍 此次要求 检查发现主要 问 题 及 重 点 修 理部位 维修及相关 联部件( 完整“”, 缺 少 “ ”, 损 坏 “ ”)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备注: 检验员(签字): 年 月 日 送修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 1: “检验项目 ”一 栏应 如实 填写 维修相 关部 件名 称。 注 2: “检验 结果 ”一 栏应 如实 填写 所检验项目的 基本 情况 ,用“ 完整、 缺少 或损 坏”表 述。 DB11/T 1372008 13 附 录 B ( 资料性附录 ) 机动车小修竣工出厂合 格证 承修单位( 章): 电话 : 托修单位 厂牌车型 牌照号码 进厂日期 维修项目 更换配件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 期: 1.汽车一级 维护、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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