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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T 148-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pdf

1、 ICS 03.080.99 A 12 备案号: 57454-2017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T 148 2017 代替 DB11/T 148-2008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 Service quality specification for 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2017- 11- 24发布 2018 -03-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482017 I 目 次 前言 2 1 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3 4 基本要求 . 4 5 服务内容与要求 . 5 6 质量控制 16 7 服务评价与

2、改进 16 参考文献 . 18 DB11/T 148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11/T 1482008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本标准与 DB11/T 148 2008相 比主要变化如下: 更改标准名称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 修订了范围; 引用了最新的规范性文件; 删除了部分术语和定义; 第4章“基本要求”内容进行了补充; 第5章改为服务内容与要求,并调整了服务项目的先后顺序; 原5.2 质量控制 单独作 为 一个 章节 ; 删除了原第 6章养老服务合同 评审 ; 本标准 由北京市民政局提 出并归口 。 本标准 由北京市民

3、政局组织实施 。 本标准起草 单位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 养老行 业协会、北京市 第一社会福利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绍纯、梁树、杨会英、彭嘉琳、常华、王焕杰、尚振坤、孙文平、宗博 文、路玉英、倪浩、鄂勃巍、强鹏 本标准 所代替的标准 历次版 本 发布情况 为: DB11/T 148 2002 DB11/T 148 2008 DB11/T 1482017 1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的基本要求 、服务内容与要求 、质量控制 、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 适用 于养老机构的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 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

4、日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 版本 (包括所有 的修改 单)适 用于 本文件。 GB/T 18883 室 内空 气质量标准 GB 50034 建筑 照明设计 标准 GB 50340 老 年人 居住建筑设计 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 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 安全管理 DB11/T 149 养老机构 院内 感染 控制规范 DB11/T 305 养老机构老 年人健康 评估 服务规范 DB11/T 1122 养老机构老 年人健康档案技 术规范 DB11/T 1217 养老机构老 年人生活 照料操 作规范 DB11/T 1353 养老机

5、构 图形符号 与标 志使 用及设置 规范 DB11/T 3002 老 年护理 常见风险防 控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文件。 3.1 相关第三方 relevant party 为老年 人提 供资金担保 ,监护或委托 代理责任 的个人 或 机构。 3.2 膳食服务 catering services 根据营 养学 、卫生学 要求, 向 老年 人提 供均衡饮食 的活动 。 3.3 心理/ 精神支持服务 psychological support services 通过语言 沟通 、情 绪疏导等手段 ,排解 老年 人心理 和精神压力 ,身心健康 的活动。 3.4 教育服务 ed

6、ucation services 为满足老年人身心发展需 求,有计划地开展有关教育 、 学习、培训等方面的 咨询、解答、中介 等服务内容的 活动 。 DB11/T 1482017 2 3.5 生活照料服务 daily living care services 向 老 年人提 供饮食 起居 、清洁、 卫生等生活 照护 的活动。 3.6 老年护理服务 nursing services for the elderly 通过护理 干预 ,对 老年 人提 供 连续 、综 合的 健康及 医疗照 护的 活动 。 3.7 协助医疗护理服务 assistant medical and nursing servi

7、ces 协 助 老年 人完成医疗 护理 辅助工 作的 活动 。 3.8 医疗服务 medical care services 为老年 人提 供基本 医疗 、预 防 和保健 的活动 。 3.9 康复服务 rehabilitation services 通过各种有效措施,消除 或减轻老年人身心、社会 功能障碍,达到和保持生理 、 智 力 、 精神和 社会功能 的活动 。 3.10 安全保护服务 security services 依 据 老年 人身 体状 况评 估结果, 在医 护人 员的 指导 下,采取 安全防护 措施 的活动。 3.11 委托服务 trustee services 受老年 人及监

8、护 人办 理托 付事项的 活动 。 3.12 安宁服务 hospice services 为临终老年人提供姑息治疗 、 护理、生活照料、社会 工 作、心理慰藉、伦理 支持、后事处理及 对监护 人的 心理 抚慰 和精神 支持 的活动 。 4 基本要求 4.1 机构资质 养老机构应持有养老机构 设立许可证书、食品经营 许可证书。内设医疗机构 时,应持有医疗机 构执业 许可 证书 。 4.2 管理要求 4.2.1 养老机构 应建 立与养老服务相 关的服务 管理 体系 , 包括 但不 限于: 安全管理制 度与 应急预 案、 服务规范 、岗 位工 作规范 等。 DB11/T 1482017 3 4.2.

9、2 养老机构 安全管理制 度 与应 急预 案的制定 应符 合 MZ/T 032的要求, 包括 但 不限 于: 消防安 全、食 品安全 、设 施设 备安全、 服务 风险 控制 等。 4.2.3 养老机构 应根据 老 年人需 求, 确定服务内容,制定 个人 服务 计划 ,并 建立老 年人 评估 机制, 依 据 评估 结果 和老 年人 需求,提 供相 应的服务。 4.2.4 养老机构 应与老 年 人签订服务 协议 或与老 年人 确 定的 委托 人签 订委托 协议。 4.2.5 养老机构 应公 开服务项目和 收费 标准。 4.2.6 养老机构 应制定 投诉处理 相关 制度 和流程 ,并 设 立受 理投

10、诉 部门, 公示受理 投诉举报 部门 的 电话和 责任 人。 接到投诉时 , 应向 投诉 人深入 了解 相关事 项细 节,并 由机构相 关 部门 按照 政策 规范 给 予答复 ,10个 工作日 内向 投诉 人反馈 相关 处理 情况 或 处理 意见 。 4.3 环境要求 4.3.1 养老机构 建筑设计布局科 学合 理, 应符 合 GB 50340的要求。 公共区域应 设 有明 显标 志, 图 形符号 与标 志的 使用和 设置 应 符合 DB11/T 1353的要求,标 志应 进行 清洁 ,保 持清 晰和 完整。 4.3.2 养老机构 活动 场所及设施 设备 的布 置应合 理, 清洁 整齐 。 4

11、.3.3 室 内 环境 应符 合 GB 50340中的要求。 室内 空气 质量 应符 合 GB/T 18883的要求。 室内 灯光 照 明 度 应柔 和, 灯光 照明 度应 符合 GB 50034的要求。 冬季 供暖温 度应不 低 于 18、 夏季温 度不 高于 28。 4.3.4 养老机构 应设 有垃圾专门 存放区域 ,并分 类 管理 。 医疗 垃圾 应使 用专用容器 或包 装袋 ,并 设 有 标 识 。 4.4 设施设备要求 4.4.1 公共 设施 与服务 功能 相 匹配 ,无障碍设 施应 符合 GB 50763的要求。 4.4.2 养老机构 宜设置 播 报系统 、 监控 系统 、 消防

12、系统 、 微型 消防 站、 报 警装 置等 消防设 施,定 期 对 消 防设 施进行 维护管理 ,保持完 好、有 效。 4.4.3 养老机构 应配 备满足 老 年人 需求的 设施 设备 ,并 对 设 施 设 备 定 期 进行维 护 和保 养, 保 持设 备 完 好 ,安全使 用。 4.5 人员要求 4.5.1 养老机构 提供 服务的 人 员应 按照 法律法 规及 行业要求 经培训 合格 后上 岗,并 掌握 相应 的知识 和技能 。 4.5.2 养老机构 应对 各类专 业 技术 人员 建立 专业 技术 档案 ,定 期参 加继 续教育 。 4.5.3 养老机构 提供 服务的 人 员应 使用 礼貌

13、用语, 耐心解 答问题 ,服务 过程中 对 老年 人及 来访者信 息 做好 保密 工作 。 4.5.4 养老机构 提供 服务的 人 员服务 过程中 应做好 服务相 关资料 的保 存工 作,并 做好 服务 记录 , 记 录应及 时、 准确 、完 整, 字迹清 晰, 签字 确认 。 5 服务内容与要求 5.1 咨询服务 5.1.1 服务内容 咨询服务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入住咨询、法律、 心理、医疗、护理、康复 、教育、服务等方 面。 5.1.2 服务要求 DB11/T 1482017 4 5.1.2.1 服务 方式 为电话咨询、 现场 咨询 、网络 咨询 。 5.1.2.2 咨询 人员 应为 具

14、 有专业 知识 的专职 或兼职 人员和 志愿者 。 5.1.2.3 入 住 咨询 内容 包括 :机构的基本 情况、 入住 条 件、 入住 准备 、服务项目、 收费 标准 等。 5.1.2.4 法律 、心理 、医疗 、 护理 、康 复、 教育 、服务咨询 宜采取 个人 咨询 或集体咨询 的形 式。 5.1.2.5 养老机构 接到电话咨询 ,宜做录音 。 5.1.2.6 养老机构 应设置专 门 的咨询接 待区域 ,配 置相应 的设 施设 备,并 摆放 机构 简介 。 5.1.2.7 咨询 过程中 , 咨询 人 员应 倾听 或了 解咨询 者提出的 问题 ,并 予 以 解 答 。对于暂 时无 法解 答

15、 的问题 ,应 留下 联系 方式 ,并 在 24h内予 以答复 。 5.1.2.8 咨询 人员 应尊重并 保护 老年 人隐私 , 咨询 过程中 , 应 关注 老年 人情 绪变化,出 现异 常, 应 立即停止 咨询 活动 。 5.2 膳食服务 5.2.1 服务内容 膳 食 服务内容 包括 ,但 不限 于 :食 谱的制定 、营 养配 餐 、食 品加 工与制 作。 5.2.2 服务要求 5.2.2.1 养老机构宜配备 专职或兼职的营养师(士) ,提供膳食服务的人员应 具备相关技能,并持 有健康 合格 证。 5.2.2.2 食谱 的制定 应结合 老 年人 生理 特点 、身 体状 况、民 族和 宗教习

16、惯, 宜低 盐 、低 脂、 低糖 。 5.2.2.3 营养 配餐 应多 种 多样, 粗细 搭配 , 蛋白 质、 脂肪、 碳水 化合 物、 维生 素和矿物 质比 例应合 理,达到营养均衡。对有 特殊膳食需求的老年人,进行营养评估后进行配制。 食 谱 的制定宜符合下 列要求: a) 大豆 及其 豆制 品每 日30g50g ; b) 油每 日25g 30g ; c) 蛋 类每 日40g 50g; d) 食 盐用量 每日 6g; e) 谷薯 类每 日250g 400g ; f) 蔬菜每 日300g 500g; g) 水 果每 日200g 350g。 5.2.2.4 餐 饮 部 门 应对 每 日 三餐的

17、各种 食 品 分 别 放 入 专 用 盒 中进行留样,每种样品不少于 100g, 并 在 专 用 盒 上 标 注 品 名 、时 间 、 餐别、采样人,将 留样盒放置于04冰箱 内,储存时间不少于 48h。 5.2.2.5 食品 加工 与制 作应 符 合下 列要求: a) 食 品加 工的 设施 设备 操作人 员, 应按照 设备 的操 作 规范进行 操作 ; b) 食品 的加 工应 按照制 作要求进行; c) 操作 间宜 采用 开放式 厨房或 视频 方式 ,将 食品 加工的 重点 环节 进行 展示 。 5.2.2.6 食品 加工 使用的原 料 应选 用新 鲜、 无变质 、无毒 、无 害食 品。 5

18、.2.2.7 加工 用的 工具 、 容器、 设备 应清 洗、 消毒 ,分类存放 。 5.2.2.8 加工 后的 储存 应 做到成品 与半 成品 分开 、生 熟 分开、 食物 与药物 分开 、 食 物与 天然冰 分开。 5.2.2.9 应对 餐具 进行 一 洗、二刷 、三冲 、四 消毒 ,并放 置在指 定位 置。 5.2.2.10 营养 师 (士) 每周 应对 食谱 内容进行调整, 向 老年 人公 布并 存档 。临时调整 时, 应提 前告 知 。 DB11/T 1482017 5 5.3 送餐服务 5.3.1 服务内容 送餐服务内容 包括 ,但 不限 于 :为老 年人提 供日常 订餐和 对内 、

19、对 外送餐 。 5.3.2 服务要求 5.3.2.1 对外 提供 送餐 服务,养老机构 应取 得餐 饮服务 许 可证 或签 约餐 饮服务 企业提 供服务 时, 需 提 供 企业有 效证 照。 5.3.2.2 提供 送餐 服务,养老机构 应配 备专职 或兼职 的 送餐 人员 ,持 有健康 合格证 。 5.3.2.3 养老机构 应配 备 送餐工 具或 专用 保温 送餐车 , 车辆 内部的 结构 应平 整,便 于清洁 。 5.3.2.4 送餐 人员 宜根据菜谱为老 年人 订餐 ,按照订 餐 单送餐 ,并 记录 。 5.3.2.5 送餐 人员 应按照规定路 线和 时间 ,将餐 饮送 到 老年 人居 室

20、。 5.3.2.6 送餐 人员 每日应做好送餐 前准 备工 作,并 检查送餐 工具 和设 备是 否完 好 。 5.3.2.7 送餐 人员 应身着 洁净 的工作 服, 佩戴口罩 和工 作帽,分 餐、发餐时 应佩戴 手 套。 发餐 时 , 应 认 真核 对, 严格 执行 操 作规范。 5.3.2.8 送餐人员应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 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 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应 使 用 未 经清 洗和 消毒 的餐 具、 饮 具。 5.3.2.9 送餐 结束 后, 将餐车停 放在指 定区域 ,并 对 餐 具 、 餐车 等设 施设 备按规定进行 清洗 ,消 毒 备 用。 5.3.2.10 送餐 人员

21、应与老年 人 沟通 ,了 解 老 年 人 需 求, 包括老 年人 的饮食习 惯和饮食 禁忌 等, 将老 年 人 信息 及时 向餐 饮管理 部门进行 反馈 。 5.4 生活照料服务 5.4.1 服务内容 生活照 料服务内容 包括 , 但 不 限于 : 清洁 卫生 、 穿衣 、 修饰 、 饮食 起居 、 如 厕照料 、口 腔 清洁 、 皮肤清洁 、体 位转移 、便 溺照料 、睡眠 照料 。 5.4.2 服务要求 5.4.2.1 提供生活 照料 服务的养老 护理 员, 应进行 职业技 能培训 ,并 具备 提供 服务的 能力 。 5.4.2.2 个人 清洁 卫生 照 料应包括 , 但 不限 于: 洗脸

22、 、 洗手 、 洗 头 (包括 床上 洗 头)、 洗 脚 、 按 摩 、 拍背、协 助整 理个人 物品 、清洁 平整 床铺 、更 换床 单位。 5.4.2.3 穿衣 应包括 ,但不 限 于:更 换上 衣、 更换裤子、协 助穿衣 、整 理衣物 。 5.4.2.4 修饰 应包括 ,但不 限 于: 梳头 、剃须 、剪 指/趾甲 、化 妆、协 助化 妆 。 5.4.2.5 饮食 起居 照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经 口喂 食或水 、鼻胃 管喂 食或 水、协助 用膳 。 5.4.2.6 如厕 照料 应包括, 但 不限 于:定 时提 醒如 厕、使 用便 盆、 尿壶 ,协 助入厕 排便 、排 尿。 5.4

23、.2.7 口腔 清洁 应包括, 但 不限 于: 刷牙 、漱 口、 清洁 义齿 、口 腔擦拭 。 5.4.2.8 皮肤 清洁 应包括, 但 不 限于 : 淋浴 、 床上擦浴 (包括人 工和 使用 工 具协助 洗澡)、 清 洗 会 阴 。 5.4.2.9 体位 转移 应包括, 但 不限 于:进行 床上 体位 转换 、床 与轮椅转移 、床 与 平车 转移 。 5.4.2.10 便溺 照料 应包括, 但 不限 于 : 协 助大 小便 失禁 、 尿潴 留或 便秘 、 腹泻 的老 人 进行 床上 排便 、 人 工 排便 、药物 及辅助 用品 肛 注排 便、 床上 排尿 、更 换 一次 性护理 垫、 更换

24、一次性 尿裤 。 5.4.2.11 睡眠 照料 应包括, 但 不限 于:进行 睡眠 环境 的 布置 、体 位的 安置 和睡眠状 况的 观察 。 DB11/T 1482017 6 5.4.2.12 皮肤 护理 应包括, 但 不限 于:为 卧床 老年人 预 防压 疮、 老年 人皮肤观察、 保持 床单位 的干 燥 ,定 时更 换体 位, 减轻 皮肤受 压状 况, 清洁 皮肤 和使用 预防压 疮的 器具 。 5.4.2.13 应按照本标准 4.2.3的要求, 根据 个人 服务 计划 ,按 需服务。 5.4.2.14 养老 护理 员对 老 年人进行 生活 照料 服务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做到 以下 几

25、点: a) 老 年人 无压 疮、 无坠床 、 无烫伤 、无 跌伤 ; b) 关心 老年 人的 饮食 、卫生、 安全 、睡眠 、排 泄的 情况 ; c) 保 持老 年人 皮肤 、口 腔、头 发、 手足 指( 趾) 甲、会 阴部的 清洁 ; d) 老 年人 居室 内清洁 、整 齐 ,空 气新 鲜、 无异 味。 5.4.2.15 服务 应按照 DB11/T 1217的要求, 提供 适 宜的环境 ,配 备必 要的 设施 设 备。 5.5 老年护理服务 5.5.1 服务内容 老 年护理 服务内容 包括, 但 不 限于: 综合 评估、 慢病 管理 、 老年 常见 病症 护理 、 老 年心理护理 、 老年康

26、 复护理 、护理技 术操 作、 安宁 疗护 、健康 指导 、院 内感染 控制 、自 备药 管理 、养老 护理 员管 理 和 技术 指导 。 5.5.2 服务要求 5.5.2.1 提供 服务的 人员应 具 备护 士执 业资 格, 每年 完成 继续 教育学 分,按照 卫计委 临 床护理 实 践指南 的要求 完成 护理技 术 操作 。 5.5.2.2 综 合 评 估 包括 , 但不限 于: a) 应 按照 DB11/T 305的要求,为 入住 老年 人进行 一般身 体状 况评 估。 b) 使 用 Brothel指数 评定量表 评估生活 自理 能力 、使用 简易 智能 量表 (MMSE )对 认知 状

27、况 进 行初筛 、 使 用 Morse跌 到 风险评 估量 表评 估跌倒 风险 、 使用 Braden压疮 评估 量表评 估压 疮 风险、 使用 洼田 饮水 试验 评估吞咽 功能 ; c) 应 按照 DB11/T 3002的要求,为老 年人 进行 风险 评 估; d) 应 按照 DB11/T 1353的要求, 使用相 应的 符号 进行标 记提 示。 5.5.2.3 慢病 管理 包括 : 根据老 年人 慢性 非传 染性 疾病情况 制定服务 计划 、实施维 持性 治疗 、 观察 老 年 人症 状变化 、定 期检 测、生活方 式干预 、健康教育、 落实 护理 措施、 详细 记录 。 5.5.2.4

28、老年 常见 病症 护理 包括 , 但 不限 于: 对 老 年常见 病症 进行 观察 , 根据 病 情变化,按照 医嘱 或 按照 临床 护理 实践 指南 要求进行 有针 对性的 护理。 5.5.2.5 老年心理护理 包括 , 但 不限 于: 收 集心理 社会资料、 护患 沟通、情 绪 调 节、 尊重 老年 人权 利、老 年人 心理卫生教育 、老年 人心理卫生 评估 、实施老 年人 心理护理 干预措 施 。 5.5.2.6 老年康 复护理 包括 , 但 不 限于: 传 授老 年期 自 我护理技 术、 老年 病并 发 症康 复预 防和 指导 如 何 使用 康复治疗 技术。 5.5.2.7 护理技 术

29、操 作包括 , 但 不限 于: 清洁 与舒 适管理 ; 营养与 排泄 护理; 身体 活动管理; 常见 症 状 护理;皮肤、伤口、 造口护理;气道护理;引 流护理;常用监测技术与 身体评估;急救技术; 常用标本 采集 ;给 药治疗 与护理 。 5.5.2.8 安宁 疗护 包括, 但不限 于: 疼痛 及其 他症 状的护理 、 舒 适照 护 、 配合社工 进行 心理精神及 社会支持 。 5.5.2.9 健康 指导 包括, 但不限 于: 休息 与活动 的指 导 、 饮食 与排 泄指 导、 皮肤清洁 与衣着 卫生 的 指导、老年慢性病的康复 及并发症预防、自我保健 和行为促进、根据老年人 具体情况制定健

30、康教育 计划并 落实 措施有 详细 记录 。 5.5.2.10 院内 感染 控制 应 按照 DB11/T 149的要求进行:院 内感染管理 、感染 控制专 业培训 、院 内DB11/T 1482017 7 感染监测、重点部门院内 感染的管理、常见的院内 感染控制和废弃物管理、 采取预防性措施监测及 控制传 染病 的暴 发流 行。 5.5.2.11 自备 药管理 包括, 但不 限 于: 根据协 议及 老年人 生活 能力 提供 自带 药管理 , 提 供发 药监 督 服药。 5.5.2.12 养老 护理 员管理和 技 术指 导包括, 但不 限 于:定 期 检查 考 核养老 护理 员 日常 工作情况

31、并记 录 、 为养老护理员以面授 形式定期进行理论与实际 操作培训、定期为养老护理 员 进行理论及实际操 作考试 。 5.5.2.13 护士 应根据 DB11/T 305的要求为服务 对象 进行 健康 分级 ,对 老年 人异常 生命 体征 、病 情 变化、 特殊 心理 变化 、社会 家庭 变化 、服务范围调整进行 客观 如实 记录 ,时 间应当 具体到 分钟 ,并 及 时 通知 医生或 相关 第三 方,责任 人应 签字 确认 。 5.5.2.14 护士 在工 作过 程中 应 进行 有效 语言 沟通 ,注 意 非语言 交流 技巧 。 5.5.2.15 护士 应遵 医嘱 做 到, 操作 前、 操作

32、 中、 操作 后查对 老年 人信 息 ,用 药 进行核 对床 号 、 姓 名、 年龄、 药名 、剂 量、 浓度 、用法 、时 间、 批号 、有 效期, 确认 无误 进行 操作 ,并注 意用 药后 反应 , 进行准 确记录 时间 具体到 分钟。 5.5.2.16 护士 在收取 老年人 自 备药 品时 ,应 确定老 年人及 相关 第三 方已 签署 自备药物 知情同 意书 , 检查自 备药 品处 方,并与老 年 人信 息及 收取 的药 品进行核 对。 核对 无误 后,进行交 接, 记录 应签 字 确认。 5.6 协助医疗护理服务 5.6.1 服务内容 协 助医疗护理服务内容包括 , 但 不 限 于

33、: 观察老年 人日常生活情况变化、协 助或指导老年人使 用辅助器具、完成化验标本的收集送检、为老年人提 供 物 品 的 清洁、消毒、协 助 老 年 人 完成医疗护 理辅助工 作。 5.6.2 服务要求 5.6.2.1 养老 护理 员应 进行 职 业技 能培训 ,并 具备 提供服务 能力 。 5.6.2.2 养老 护理 员应 观察 老 年人日常 生活 情况 变化 应提 供观察 生命 体征 、 身 体 异常情况、一 般 心 理 反 应 和 社会 家庭 变化, 包括以 下内容: a) 协 助或 指导 老年 人使 用辅助 器具 应提 供压 疮预 防辅助 器具 、生活 自理及防护辅助 器具 、个 人 移

34、 动辅助 器具 ; b) 为老 年人 完成 化验 标本的收 集送检 应提 供进行 尿、便 常规标本的 采集 、留 取 和送检 ; c) 为老 年人提 供物 品的 清洁、 消毒 ,应提 供物 品专 人 专用, 做好 个人 物品 和环境 的清洁 、消 毒 及 污物 的处 理; d) 协助 老年 人完成医疗 护理辅助工 作的 活动 应提 供集尿 袋更 换、 测量 生命 体征、口 服给 药、 皮肤给 药、 眼内给 药、 鼻腔 滴 药、 肛门 给药 、翻 身叩 背 促进 排痰 、为 生活 不能 自 理的老 年 人安置 肢体功能 位和 肢体 活动、 热水 袋使 用、 冰袋 局部冷敷 法、 温水 擦浴 降温

35、法、 保护 具 使用。 5.6.2.3 养老 护理 员协 助 老年人 服药 时, 应注 意药 品名称 正确 、 药 品在 有效 期内、 剂量准 确 、 给 药 时 间 准确 、给 药途径正 确。 5.6.2.4 养老机构 应提 供 必要的服务 设备 , 包括 并不 限 于: 压疮 预防 辅助 器具 、 生活自 理及防护 辅 助器具 、个人 移动 辅助 器具 。 5.7 医疗服务 DB11/T 1482017 8 5.7.1 服务内容 医疗服务内容 包括 ,但 不限 于 :疾病 诊治 、慢病 管理 、 健康 指导 、预 防保健 、药事 管理 、风险 管理、 转诊 转院 。 5.7.2 服务要求

36、5.7.2.1 提供 服务的 人员应 持 有医 师( 士) 执业 资格 证 或乡村 医师 资格 证。 5.7.2.2 养老机构 应按照医疗机构 设置 要求 配备医疗 设 施与 设备 。 5.7.2.3 养老机构 应按照医疗机构 核准 登记 的诊 疗科 目 开展 诊疗 活动 。 5.7.2.4 养老机构 应按照 DB11/T 1122的要求,为老年 人建 立健康档案 。 5.7.2.5 医师 应按照 国家卫计委 规定进行 巡诊 , 发 现老年 人出 现病 情变化, 及时做好问 诊、 体格 检 查及辅助 检查 ,根据 病史 、临床表 现及 辅助 检查 明确 疾病 诊断 ,给 予合 理治疗 。 具体

37、 应按照 临床 医 疗诊疗 常规 做好 老年 人常 见病、 多发 病的 诊治 及危 重症的 救治 。 5.7.2.6 养老机构 应开展慢病管理 工作 , 对 患有 心脑血管 病、 慢性 呼吸 疾病 、 糖 尿病与代 谢性 疾病 等 慢 性疾病 的老 年人 做好 检测、 健康 咨询 和用 药指 导。 5.7.2.7 养老机构 应开展健康体 检, 每年 组织 老年 人体 检 1次 。 5.7.2.8 养老机构 应做好老 年 人预 防保健 和传 染病 的防控,定 期开展卫生 知识 宣 教和 预防 接种工 作。 5.7.2.9 老年 人因 病情 需 要, 应到医疗 机构 就诊 , 根据医 师开 具的

38、处方 领取 药品后 使用。老 年 人 外 带 口 服 及 外 用 药 品 , 应 经医 师 同意 ,并 对药 品进行 交接, 医师 开具 外带 药品医 嘱 后方 可使 用;老 年 人外带 注射 药品 ,应 持有 医疗机构 注射 证明 ,并 经医 师 同意 ,对 药品 进行 交接 , 签署 知情同 意书 后 方可在 机构内 使用。 医师 应密切 观察 老年 人用 药反 应,根据 病情 及时 调整用 药方案 。 5.7.2.10 养老机构 应开展风险管理 , 通过 评估 , 及 时向老 年人 或监护 人做好 风险告 知工 作,并 签 署 知 情同 意书 。 5.7.2.11 对于不 能在 养老机构

39、进行 诊治 的老 年人 , 医 务 人员 应及 时与 监护 人联 系 ,并 协 助 做好 老年 人转诊 转院 工作 。 5.8 陪同就 医服务 5.8.1 服务内容 陪 同 就医 服务内容 包括 ,但 不 限于 :协 助相 关第 三方 陪 同老 年人 到指 定的 医疗 机构 就医 。 5.8.2 服务要求 5.8.2.1 养老 护理 员应 进行 职 业技 能培训 ,并 具备 提供服务 能力 。 5.8.2.2 协助 相关 第三 方 陪同老 年人 到指 定的 医疗 机构就 医应提 供协 助挂 号、协 助各 项检查、 取药 等。 5.8.2.3 养老 护理 员陪 同 老年人 就医取 药前 应取 得

40、老 年 人或 相关 第三 方的 书面 授 权书 。 5.8.2.4 养老机构 应按照 DB11/T 3002为老 年人 进行常 见风险 评估 ,制订 掌握应 急措 施, 在就 医过 程中保障 老年 人安全 ,预 防跌倒 、走 失、 误吸 、噎 食、烫伤 、压 疮。 5.8.2.5 养老 护理 员应 在 老年人 就医 前应 了解 疾病 情况,主 动 提 醒 老 年 人 携带就医 用证 件, 全 程陪 同老年 人就 医, 根据 老年 人自理 能力 提供 帮助 ,并按照 DB11/T 1217的要求 完成老 年人 的体 位转移。 5.8.2.6 养老机构 应提 供 服务设 备, 包括 但不 限于 :

41、助行 器、 轮椅 、平 车、 移位板 等。 5.9 康复服务 DB11/T 1482017 9 5.9.1 服务内容 康 复 服务内容 包括 ,但 不限 于 :功能 评定 、物 理治疗 、作业 治疗 。 5.9.2 服务要求 5.9.2.1 康复工 作人 员应是 取 得相 应的 执业 资格 的康 复医 师或康 复技 师 , 具备 一 定康 复评定、 治疗 理论知识,熟练掌握康复 评定、物理治疗、作业治疗 等 一 种 或 多 种 技 术,以 及相关设备、设施、器 械的操 作使 用能 力。 5.9.2.2 康复服务区域应配置适当面积的业 务用房,公共活动区域和患 者经常使用的主要公共 设 施 ,

42、应 为 无障碍设计 、地面防滑 。 5.9.2.3 康复 服务 过程中, 康复工作人 员应 与老 年人 保 持交 流, 及时 掌握 老年 人 的身心 状况 ,按 需 提 供 相 应 的 康 复 服务。 5.9.2.4 康复 评定 包括 身 体形态 评定 、 关节 活动 范围 测 量、 肌 力评定 、 肌张 力评定 、 感觉 评定 、平 衡 评定 、协 调评定 、步 行评定、 心血 管评定 、呼吸 评定和 疼痛 评定。 5.9.2.5 物理 治疗 包括 物 理因子 治疗 和运 动治疗 。 5.9.2.6 作业 治疗 包括 功能 性 作业 治疗 、日常 生活活动能 力训 练和 认知 功能 训练。

43、5.9.2.7 认知 功能 训练 包括注意 力训 练、 记忆 训练 。 5.9.2.8 康复 服务 应按 需 配备相 应服务 设备 , 康 复评定应包括 但不 限于 相关 量表 、 关节 角度 尺、 皮 尺等,物理治疗应包括但 不限于声、光、电、热、 磁等相关治疗设备及平衡 杠、矫正镜、起立床、 治疗床、移位装置等,作业 治疗应包括但不限于治疗 桌 、 滚筒、体操棒、木钉 、 磨砂板、日常生活 活动训 练的相 应设 备、 设施 及 所需 的辅助 具、 矫形 器。 5.10 心理 /精神支持服务 5.10.1 服务内容 心理/ 精神 支持 服务内容, 包括但 不限 于: 环境 适应、情绪疏导 、

44、心理 支持 、危 机 干预 。 5.10.2 服务要求 5.10.2.1 应由 具有 老年 服务经 验的 社会 工作 者或心理咨询 师开展 服务。 5.10.2.2 社会 工作 者应 帮助新 入住 养老机构的老 年人, 认识 和熟 悉机构的 环境,了 解并 使用机构 资 源 ,建 立和 发展 新的 社会 关 系网络 ,融 入集 体生活 。 5.10.2.3 社会 工作 者应 运用社会 工作 的理 论与 技巧 , 对心理方面 出现问题 并企求 解决 的老 年人 , 通过语言 或者 文字 进行 疏通 交 流。 5.10.2.4 社会 工作 者或心理咨询 师应 根据 老年 人提 出的 心理 问题 ,

45、共 同讨 论找出引起 心理 问题 的 原因,分 析问题 的症 结,进 而寻 求摆 脱困 境解 决问题 的 条件和 对策 。 5.10.2.5 社会 工作 者应对 处在 危机 情境 中的老 年人 , 保障安全 ,并 提供 服务;侧 重于协 助老 年人 发 挥潜 在的 能力 ,利 用社会 支持 网络以 及社会 资源 ,恢复 自尊 与自 信, 培养 自主能 力以 面对 和克 服 危机。 5.10.2.6 养老机构 宜有提 供 服务的 心理 工作室 。 5.11 居家 服务 5.11.1 服务内容 居 家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根据老年人居家服务 需 求 签 订服务协议开展 相应服务;为居家DB1

46、1/T 1482017 10 的 独 居 和 高 龄 老 年 人提 供送餐服务、 生活 照料 服务、 家政 服务、 心理 /精神 支持 、 生活 陪伴 、 咨询 等 服务。 5.11.2 服务要求 5.11.2.1 提供 服务的 人员 可由社会 工作 者、 医务 人员 、 养老 护理 员、 心理 咨询师 等服务 人员 组成, 并 持 有相 关资 格证书 ,根据 老 年人 居家 服务 需求,制订服务 计划 ,按照服务内容提 供服务。 5.11.2.2 送餐 服务 应符 合本标准 5.2的要求。 5.11.2.3 生活 照料 服务 操作应 符合 本标准 5.4的要求。 5.11.2.4 家政 服务

47、 包括 ,但不 限于 :清洁 居室 卫生 、 清洗衣物 、协 助处 理杂 物 、合 理摆放 家具 、 协助联 系维 修、协 助购 物。 5.11.2.5 心理 /精神 支持服务应 符合 本标准 5.10的要求。 5.11.2.6 生活 陪伴 包括 , 但 不限 于 : 陪 同户 外活动 、 陪 同购 物、 陪 同阅读 、 陪 同参 加社会 交往等。 5.11.2.7 咨询 包括 ,但 不限于 :帮 助老 年人 解答 问题, 获取各种 信息 等。 5.11.2.8 居家 服务 需要的 设 施设 备, 包括 但不 限于 : 生活 照料操 作设 施设 备、餐 饮设 施设 备、 康 复辅具 等。 5.

48、11.2.9 家务 完成 后应由 老 年人 或相 关第 三方 签字 确 认。 5.12 安全保护服务 5.12.1 服务内容 安全保护服务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为老年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安全设 施设备 、采取 安全保护 措施 和 实施 规范的 技术 操作 。 5.12.2 服务要求 5.12.2.1 养老 护理 员应 经过职 业技 能培训 ,按照 DB11/T 3002的要求 开展 服务。 5.12.2.2 安全风险 评估 应提供 按照 DB11/T 3002的要求进行 跌倒 评估 、压 疮评估 、营 养评 估、 吞 咽功能 评估 、痰 液粘稠 度评 估 。 5.12.2.3

49、 养老机构应告 知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评 估结果及存在的风险,应提 供 书 面 评 估 结果签字 确认、 签署 知情同 意书 。 5.12.2.4 根据 评估 结果 ,按照 DB11/T 1353的要求,张 贴安全 提示 标识 ,按照 DB11/T 3002的要 求,为老 年人 采取预 防跌倒 、 坠床 、烫伤 、压 疮、 误吸、 窒息 、管 路滑 脱等安全保护 措施 ; 5.12.2.5 养老机构 应开展 老 年人 及相 关第 三方 进行 安全教育 。 5.12.2.6 养老机构应配 备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设 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压疮预防辅助器具、生 活自理及防护 辅助 器具 、制 动 物品 、个人 移动 辅助 器具、 安全 扶手 、紧 急呼救 系 统等 。 5.12.2.7 养老 护理 员使 用安全设 施设 备时 ,应 按技 术 操作 规范 执行。 5.12.2.8 养老护理员使 用制动物品前,应得到医 师或护士和相关第三方的 书面认可,并签署知情 同意书 。 5.13 安宁服务 5.13.1 服务内容 安 宁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疼痛及其他症状的 护理;舒适照护,减少临终 老 年 人 身 体 和 精 神 上 的 痛 苦 ; 心理、精神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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