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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 T 1362-2016 地名规划编制标准.pdf

1、北京市地方标准 地名规划编制标准 Standard for geographical names2016-10-19发布 北京市 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北 京 市 质 量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 DB11/T 1362 备案号: XXXXXXXX 地名规划编制标准 Standard for geographical names planning 2017-02-01实施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 委员会 联合发布 技 术 监 督 局 2016 2016 实施 联合发布 北京市地方标准 地名规划编制标准 Standard for geographical names planning DB11/T 1362

2、2016 主编单位:北京大学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17-02-01 前 言 根据中央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按照北京市“十二五”时 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市规发 2011 946号)和关于印发 2014年北 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 2014 36号)的要求,标 准编制组总结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施行以来 的实践经验,进行 实地调查与深入研讨,结 合当前地名管理的实际需要, 广泛征求意见, 反复论证, 完成本标准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 1. 总则 ; 2. 术 语; 3. 基本

3、 规定; 4.规划准 备; 5. 规划设计;6.规划成果;7.报审与应用;8.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大学负责具体技 术内容的解释,标准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本 标准在执 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 请反馈至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 (地址:北京市海 淀区颐和园路 5号,邮编:100871) 。 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电话: 68021694, 邮箱: 。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大学 本标准参编单位:清华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岳升阳 毛 怡 赵 亮 魏晋茹 张鹏飞 马悦婷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尹钧科 孙冬虎 张清华 谭烈飞 罗保平

4、张宝秀 陈喜波 目次 1 总则 1 2 术 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规划准备 4 5 规划设计 5 5.1一般 规 定 5 5.2 片 区 . 6 5.3 道 路 . 6 5.4 桥梁 . 8 5.5 轨道交通 车站 . 8 5.6 公园 、 广场、绿 地 . 9 5.7 其他类型 地理实 体 . 9 6 规划 成果 . 10 7报审与应用 11 附录 A 地名规划 文本 编写导 引 12 附录 B 地名规划 说明书 编写 导引 16 附录 C 地名规划 图 制作导引 17 本 标准用 词说明 20 引 用 标准名 录 21 条文说明 22 CONTENTS 1 General Prov

5、isions 2 Terms 3 Basic Requirements 4 Preparation 5 Planning 5.1General Requirements 5.2 District 5.3Road 5.4Bridge 5.5Metro Station 5.6Park, Square, Greenbelt 5.7 Others 6 Report Compilation 7 Review and Application Appendix A Appendix B Appendix C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List of Qu

6、oted Standards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1 1 总则 1.0.1 为 规 范 地名规划编制,保护 地名文化 遗产、传承城市 文脉, 提高 地名管理 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 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 域内的片 区 ,道路,桥梁 , 轨道交通 车站,公 园、广场、绿地,其他类型地理实体的地名规划编制与地名命名。 1.0.3 地名规划编制 应 以国民经济 与社会发 展 规划和城乡规划为依 据, 坚持尊重 历史、 照顾习惯、 体现规划、好找好记、 规范有序的原则, 符合北京的城市定位。 1.0.4 地名规划编制 除 应符合本标准 外 , 尚应符 合 现

7、行 法规 及 国 家、行 业 和地方 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 2.0.1地名 geographical names 人 们对各个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2.0.2 地名规划 geographical names planning 城乡规划的专项规划;在 一 定 时期内, 对规划区域内各种地理实体名称进行 符合法规和标准化要求的设计,以及地名体系的总体设计与合理安排。 2.0.3通名 generic terms of geographical names 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词。 2.0.4专 名 specific terms of geographical names 地名中用来

8、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词。 2.0.5地名原点 origin of geographical names 地名指代的原始地点。 2.0.6存 量地名 stock geographical names 特 定区域内,正在使用和曾经使用的全部地名。 2.0.7历史地名 historical geographical names 历史时期形成、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 2.0.8创 意 地名 new geographical names 在 存 量地名之外,根据区域历史、地理、文化、功能等特征设计的新地名。 2.0.9地名文化遗产 cultural heritage of geographical na

9、mes 承 载较丰富的历史文化、地理特征和民俗等信息的地名。 2.0.10地名体系 system of geographical names 特定区域内,具有内在联系或空间关系的地名组合而成的整体。 2.0.11片 区 district 基 于城乡规划,由规划道路或自然地理实体围合的片状地名命名区域。 3 3 基本规定 3.0.1地名规划编制应包括规划准备、规划设计、规划成果编制三个阶段。 3.0.2 地名规划作为 城乡规划的专 项规划, 应由 市 、 区人 民政府负责组 织或委托 地名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以 控 制 性详细规划为基础, 统一部署, 多方参与, 科学 决策。 3.0.3 地名规划

10、编制 完成 后须经过征 求 意见 、 专家评审、 公示、审 批 四个阶段, 对社会公布使用。 3.0.4地名命名应以批准的地名规划为依据。 3.0.5 地名规划应包括地名体系构 建、地名名称 设计、地名 文 化 遗产保护等专项 内容。 3.0.6 地名规划不宜更改正在使用 的地名。 确 需更改时, 应进行更 名的 社 会 风险 及经济成本评估分析并征求公众意见。 3.0.7 北京旧城内地名应 纳 入 北京 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范畴 。旧城内 地名规划编制 应充分挖掘地名的历史价值和文化内涵,制 定 地名分级保护名录, 原址或就近保 护。 3.0.8地名规划的期限应与城乡规划期限一致。 4 4 规

11、划准备 4.0.1地名规划准备应包括资料收集、地名调查、资料整合与地名资源分析。 4.0.2 地名规划编制单位 应 主 动向 市、区人 民政 府或地名管理部门 了 解地名规划 的意图与要求,地名管理部门应提供地名规划所需的规划资料和地名档案。 4.0.3资 料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档案资料:地名命名、更名、撤销文件,与地名相关的其他档案; 2 文献资料 :历史文 献、 考古成果 、民 俗资料 、风景园 林与文 物古迹 资料、 当代研究成果; 3 城乡规划 文本:总 体规划、控 制性详细 规划 、道路等专 项规划的文 本和说 明; 4图纸资料:城乡规划图、地形图、历代地图。 4.0.4地名调

12、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存量地名, 包括 道路 、行政区 、片区 、基础 设施、建 筑物、 名胜、 古迹、 景观及自然地理实体等的名称; 2民间沿用的非标准地名或地名的简称、俗称等; 3地名沿革、文化内涵和指代范围; 4区、镇(乡)域界线或行政村界线,门牌、楼牌设置情况等; 5公众意愿及政府相关部门意见。 4.0.5 资 料 整 合与地名资源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区域的历史沿革、城乡发展概况和文脉特征; 2规划区域内地名资源特征: 1)正在使用的地名的数量、类别、分布及可识别性; 2)存量地名的沿革与特点,文化内涵和历史价值; 3)地名体系与区域规划的关系; 4)当前地名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3、; 5)已消失地名的收集和分析。 3进行地名文化遗产分析,制定地名分级保护名录; 4 制作地名原点图和地名规划底图。 5 5 规划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 规划设计应依据规划准备中的地名资源分析、 区域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确定地名规划设计的主导思想、规划原则和地名体系框架。 5.1.2 规划区域范围较大时, 可根据不同功能区、 城乡布局特点和自然环境特点, 将其划分为多个相对独立的地名区域,分别设定各区域地名规划的主题。 5.1.3规划区域范围较大时,地名体系中应保留一定数量的原有地名。 5.1.4地名一般应包括通名和专名。 5.1.5 地名规划设计 应 名实相符。 通名应符 合

14、所指地理实 体的种类 与 规模,专名 应体现所在区域的自然、人文特征或区域功能。 5.1.6采 词 用 字 应 符 合 下列规定: 1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及其他符号; 2地名中的数字用汉字; 3选择易于接受、便于识别的字、词; 4 一般不以 人名作地名, 不 得 用外 国 人名作地名,严禁 用国家 领导人 的名字 作地名; 不得用企业及其相关机构、 品牌名称等作地名, 不得直接用事业单位名 称作地名; 不得依据北京市域外的行政区划名称命名地名; 不得用外国地名作地 名; 5包含专名和通名在内的单一地名字数不宜超过 6个字。 5.1.7旧 城 内 地名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优先保留历史地

15、名,原址或就近保护; 2 新建、改 建和扩 建道 路与原有 道路位 置重合 或紧邻时, 采 用原 有 道路 的 历 史 地名命名。 5.1.8 使 用 历史地名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 留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 2保持地名文化遗产集中区域的原有地名体系稳定; 3历史地名难以直接使用时,可雅化、衍生后使用。 6 5.1.9使 用 存 量地名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贴近地名原点; 2选用知名度高、指代地理实体大、存续时间久的存量地名; 3存量地名资源不足时,可采用创意地名。 5.1.10应 遵守下列有关 重名的规定: 1同一类型地理实体,专名用字相同或读音相同皆视为重名; 2不同类型的地理实体,专

16、名用字相同或读音相同不视为重名; 3 高速路桥梁、城市 道路 及其桥梁、片 区、轨道交通车站、公园 等 在全 市行 政区域内严禁重名; 4 在本市行 政区域 内, 为避免拟 采用的 重要存 量地名重 名,可 在专名 前、后 加限定词; 5拟定地名前,应在地名数据库中查重。 5.2片区 5.2.1 片 区 名 称 设计 应 以城乡规划 为基础,以地 域 特点为 依据,划 分 地名片区, 确定布局和名称。 5.2.2 片 区 命 名 应 优先选 用区域内 历史悠久 、 辐射面广、 知名度高、指 位 性 强的 存量地名。 5.2.3以城市功能命名片区时,应在其前加具有指位性的限定词。 5.2.4较

17、大 范 围 片 区 的 内 部 分 区 可采用序列化的命名方式。 5.2.5街 区 或 村 庄 整 体 迁移需要异地使用原地名时,应加限定词与原地名区分。 5.3道路 5.3.1通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快速路” 、“大街” 、“街” 、“路” 、“巷” 、“条”等作为道路通名; 2“街” 、 “路”可 用作 各级道路 的通名; “大 街”应用 作主干路 的通名 或 次 干 路 商 业 街 的通名; “巷” 、“条” 应用作支路的通名,“ 条 ” 应用作成组道路的通名 并与序数词组合使用; 3旧城和古村镇内原有道路通名为“胡同”的应保留; 7 4 在新建区 域,可 用不 同通名区 分东

18、西走 向 和南 北 走 向的 道 路; 倾斜 道路的 通名应以与道路夹角不大于 45度 的 一 方 为 准 。 图 5.3.1-2通名“条”的使用 图 5.3.1-4 倾斜道路通名使用 5.3.2 专 名设计可采 用 数字、方位 词或其他 字 、词等作序 列化命名,序 列 化 命 名 应 遵循下列原则: 1序列化命名的道路应分布在同一区域,长度相近,相互平行或对称; 2须保留旧城内原有的道路名称序列; 3新建道路的序列化命名排序可选择下列方式: 1)东西走向的道路宜由北向南排序,南北走向的道路宜由东向西排序; 2)由中心向外排列的道路,宜从中心向外排序; 3)毗邻城市建成区的道路序列,宜由建成

19、区向外排序。 4 以 数字序列化命名的道路不宜超过九条。 5.3.3道 路 分段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划分路段; 2支路与主干路平面交叉时,主干路两侧的支路路段应分别命名; 3同一名称道路长度一般不超过 3公里,超过 3公里的道路宜分段命名; 4需分别命名的路段可采取下列方式: 1)在同一专名前后加方位等限定词命名; 2)用不同专名分别命名。 5穿越城乡规划建设区域的过境公路、高 速 公路和快速路的辅路应单独命名; 6 因 道 路 延伸需调整现行路名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8 1)东西走 向道路 向西延伸的路 段可采 用原路 名;向东延伸的 路段不 得使 用原路名;需采用原路名

20、时,应在原专名前后加方位等限定词。 2)南北走 向道路 向南延伸的路 段可采 用原路 名;向北 延伸的 路段不 得使 用原路名;需采用原路名时,应在原专名前后加方位等限定词。 3)主干路 延伸路 段为 次干路时, 可采 用与主 干路相同 的路名 ;主干 路延 伸路段为支路时,不宜采用同一路名。 7“ U” 型道路需要分两段命名时,应以“U ”型顶点或顶点附近的道路交叉 口为分隔点进行命名。 图 5.3.3-7 U型道路分段命名原则 8城市支路的较短岔路可单独命名,也可与该支路同名。 9“L”型道路需整体命名时,应以长边作为通名和专名的命名主体。 5.4桥梁 5.4.1通名可采用“大桥” 、“桥

21、”等。 5.4.2 专 名 宜 采 用当 地 正在使用的地名;特 殊 情况下,可采 用 所 跨河流 或 道 路 名 称 作 桥梁专名,遇重名时,应在其前加限定词。 5.4.3 当 两 桥 相 距 较 远 时,不宜采用相同专名加序数词、方位词的命名方式。 5.4.4 高 速 路 、 快速 路与 城市道路 、铁轨立 体 交叉形成桥梁 时,应在交 叉 位 置 命 名 。 5.4.5 跨越多条道路 、 河流等的高 架桥可根据所 跨 道 路 分段 命 名,主桥 不宜整体 命名。 5.4.6立 交桥匝道形成的、不具有指位功能及地名意义的桥梁不宜单独命名。 5.5轨道交通车站 5.5.1轨道交通车站专名应优

22、先选用存量地名。 9 5.5.2 轨道交通车站 专 名应选用站 位所在区 域历史悠久、 辐射面广 、 知名度高、 指位性强、认知感强、稳定性高的地名。 5.5.3以 道 路 命 名 轨道交通车站时,应选用与轨道交通垂直的道路名称作站名。 5.6公园、广场、绿地 5.6.1通名可依据该地理实体的功能采用公园、广场、绿地等。 5.6.2专 名 命 名 应 符 合 下列要求: 1体现区域的自然、人文特征; 2简洁、通俗、健康。 5.7其他类型地理实体 5.7.1 确 需 命 名的其他类型地理实体,应符合一般规定要求。 10 6 规划成果 6.0.1地名规划成果应包括地名规划文本、地名规划说明书和地名

23、规划图。 6.0.2 地名规划文本应说明规划思想 和规划 内容 等 , 应 表述 准 确 、含义 清 楚 。应 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且应符合附录 A的详细要求: 1总则; 2地名资源分析; 3地名文化遗产保护; 4名称设计方案; 5规划实施计划。 6.0.3 地名规划说明书应 分析现状 、论证规划意 图、解释 规划文本。应 包括下列 主要内容,且应符合附录 B的详细要求: 1总则; 2地名资源分析; 3地名文化遗产保护; 4名称设计方案说明; 5规划实施计划及保障。 6.0.4 地名规划图包括地名规划现 状图及名 称 设计方案图 。制图宜使用 矢 量 图 , 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且应满足附录 C

24、的详细要求: 1包含图名、图 界 、指 北 针 、比例尺、图 例 、规划期限、 署名、 编制日期等 内容; 2使用叠加有城乡规划方案的地形图; 3以不同颜色或不同粗细线条区分不同类型或级别的地理实体; 4文字、数字、代码表达清晰、准确、规范,编排整齐。 11 7报审与应用 7.0.1地名规划成果初稿应征求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 并根据合理意见修改。 7.0.2应 召开专家评审会, 并根据专家意见, 形成评审会纪要, 专家应包括规划、 地名、历史、地理、文化、艺术、民俗等领域,评审原则为: 1符合城乡规划需要; 2 指 位 清 晰 、 使 用 方 便 ; 3符 合 历史文脉传承; 4符合地域特

25、色和使用习惯。 7.0.3 地名规划成果应在 地名管理部门的官 方 网站或规划 区域内的 特 定场所向社 会公示, 征求公众意见, 并根据公众反馈及意见采纳情况形成专题报告。公 示 时 间 应为 30日 。 7.0.4 地名规划成果应由 属 地 区 政府 报 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查。审查 材 料包括:要 求审查地名规划的申请文件、 地名规划成果、 专家评审会议纪要、 公示情况报告 等。 1 审查内容应 包括 :地名规划与 各级、 各类规划的结合 情况及 有无必 须调整 的内容,确定的规划方案是否具备批准条件; 2一般地区 的地名规划,可 由市地名管理部门批准 并发布 ;城市 特定功能区 地名规划和

26、其他重要地区的地名规划, 须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 后发布。 7.0.5 地名规划成果 一 经批准,即 为地名命 名的 依 据,未 按规定程 序 调整,不得 变更。 地名管理部门应在地名规划批准后, 将地名纳入相应管理系统中并在官方 网站对社会公布。 7.0.6 因 城乡规划调 整 导致地名规划 需调整 时, 应调整地名规划, 并 按原程序报 批。 12 附录 A 地名规划文本编写导引 地名规划文本须准确表达规划意图、 规划目标和规划内容。 文字表达应规范、 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A.1 总则 A.1.1规划背景 根据任务来源,简述规划需求、规划缘起等背景。 A.1.2 规划原则

27、和指导思想 1 规划总原则 2 规划指导思想 3 地名体系构建 A.1.3 规划方法 A.1.4 规划目标 根据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区域 特点,描述规划目标。 A.1.5规划重点 1提 出 规划重点。一般以道路、桥梁等名称规划为重点。 2在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相关保护区域和地名文化遗产密集区, 应将地名文 化遗产保护规划纳入规划重点。 3在存量地名资源相对缺乏的地区, 应注重设计与未来城市发展功能及特 色相适应的创意地名。 A.1.6 规划依据 列出规划所依据的城乡规划等文件名称, 应包括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与规划区 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 A.1.7 规划范围 13 说明规

28、划区域的四至范围,应与所依据的城乡规划范围相一致 A.1.8 规划期限 说明规划的起止年限,应与所依据的城乡规划期限相一致。 A.2 地名资源分析 A.2.1 区 域发展特征 简 要 说明规划区域发展特征。 A.2.2 区 域 地名资源 特征 简要说明地名资源的基本特征。 A.2.3地名文 化遗产 分 析 说明地名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和文化价值。 A.3地名文 化遗产保护 在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和地名文化遗产集中区, 应编制地名文化遗产 保护规划。 A.3.1保护原则 及标准 A.3.2地名评估 体系 A.3.3保护内容 A.3.4保护名录 A.3.5配套措施 A.4名 称 设计方案 A.4

29、.1片区 A.4.1.1规划范围 : A.4.1.2规划思路 及原则 A.4.1.3名 称 设计 14 1文字说明 2名称设计方案一览表 3 片 区 名 称 设计方案图 A.4.2道路 A.4.2.1数量及布局 A.4.2.2规划思路 及原则 A.4.2.3名 称 设计 1文字说明:列出不同等级规划道路数量、名称、命名原因等。 2名称设计方案一览表: 编号 名称 起止点 长度(米) 道路走向 命名原因 备注 3道路名称设计方案图,区分不同等级道路。 A.4.3桥梁 A.4.3.1数量及布局 A.4.3.2 规划思路 及原则 A.4.3.3名 称 设计 1文字说明 2名称设计方案一览表 编号 名

30、称 位置 命名原因 备注 3桥梁名称设计方案图 A.4.4轨道交通车站 A.4.4.1数量及布局 A.4.4.2 规划思路 及原则 15 A.4.4.3名 称 设计 1文字说明 2名称设计方案一览表 编号 名称 所属轨道 交通线路 位置 命名原因 备注 A.4.5公园、广场、绿地 等 A.4.5.1文 字说明 A.4.5.2规划方 案一 览表 编号 名称 位置 规模(平方米) 命名原因 备注 A.4.5.3名 称 设计方 案 图 A.4.6其他类型地理实体 A.4.6.1规划范围 A.4.6.2规划思路 及原则 A.4.6.3名 称 设计 1文字说明 2规划方案一览表 编号 名称 位置 范围

31、命名原因 备注 A.5规划实 施 计划 A.5.1规划效力 A.5.2配套实 施计划 16 附录 B 地名规划说明书编写导引 地名规划说明书 应分析现状、 论证规划意图、 解释规划文本。 包括以下 内容: B.1总则 B.1.1规划背景 及 目标 B.1.2编制 程序 B.1.3技 术路 线 B.2地名资源分析 B.2.1区 域发展特征 介绍规划区域的历史沿革、城乡发展概况和文脉特征等。 B.2.2区 域 地名资源 特征 1 正 在 使 用 的地名数量、类别、分布及可识别性评价。 2存量地名( 包括道路 、 行政区、片 区 、基 础 设施、 建筑物、 名胜、 古迹、 景观及自然地理实体等)的

32、沿革与特点、文 化 内 涵 和 历史价值, 及存量地名资源 与区域功能定位的关系。 3 地名体系与区域规划的关系。 4当前地名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公众意愿及政府相关部门意见。 5已消失地名的收集和分析, 包括历史上已消失的地名和近年来消失的地 名。 B.2.3地名文 化遗产 分析 在对区域 内地名资源的 数量、种 类、分布 、文 化价值等 进行分析 的 基础 上 , 提 出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思路和重要地名保护名录。 注 : 在 地名 文化遗产集 中 区, 因地名规划文 本 中设 有 “地名 文化 遗产保护 ”17 专篇,此处的地名文化遗产分析可省略。 B.3 地名文化遗产保护 B.3.1保护 原

33、则 及 标准 具体说明保护原则及标准的依据。 B.3.2地名 评估 地名评估的标准和方法。 B.3.3保护内容 保护内容选择的依据。 B.3.4保护 名录 B.3.5配套措施 保护的具体方法及其依据。 B.4名 称 设计方案说明 B.4.1主要 规划 意 图阐述 B.4.2规划方 案概要及 地名体 系解释 总结、提 练出规划方案的宏观特色。 方案所表达、传承的思想, 与既有地名 的结合情况,地名体系总特点,地名景观总特点,主 干 道 名 称系统的特点, 各组 团间地名群既独立又相互关联的的特点等。 B.4.3规划名 称的结构 类型 1规划名称类型表述: 如以保留历史地名、 体现当地历史文化特点

34、为主; 还 是以体现区域未来发展的新地名为主,或者是兼而有之。 2规划名称技术路线表述:用序列化的命名形式,还是单元式采词方式。 3采词思路表述: 列表 呈现历史地名、 派生地名、 创意地名三种命名的数量、 源起及它们分别占全部规划名称数量的百分比。 18 B.4.4片区, 道路 ,桥梁 ,轨道交通车站 ,公园、广场、绿地 ,其他类型地 理实体的名称 设计方 案说明 可 根据需要, 在规划文本基础上, 分别对片区, 道路, 桥梁, 轨道交通 车站, 公园、广场、绿地,其他类型地理实体的名称规划设计做出相应说明。 B.5规划实施计划及保障 可根据需要就相关情况做出说明。 附录 C C.0.1 地

35、名规划图应 包括 规划准备中的地名 原点 图及地名规划成果 中的 规划图和名称设计方案图,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名原点图记录历史时期地名状况和地名原点 2 地名现状规划图呈现 规划区域内 3名称设计 方案图反映地名规划意图和规划成果 名称设计方案专项图。 C.0.2地名规划图应包含图名 、 编制日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图 名 应反映图幅主题 , 正中或左、右的任何一侧。 2 图界应涵盖规划用地的全部范围 图按规定应包含的规划内容的范围 3 指 北 针 的标绘应符合 定。 4 比例尺应反映 地名规划图 度应为整数, 标绘位置应在图界的正下方 5 规划期限应与城乡 规划期限一致 纪年表示,

36、 标注在图名的右侧或下方 6图例应表 现地名规划图的内容 19 地名规划图制作导引 地名规划图应 包括 规划准备中的地名 原点 图及地名规划成果 中的 地名现状 应符合下列要求 : 地名原点图记录历史时期地名状况和地名原点 ; 规划区域内 正在使用的地名及分布; 方案图反映地名规划意图和规划成果 , 包括 名称设计方案 、 图界、 指北针 、 比例尺、 规划期限、图 例 、 : , 位置醒目且不覆盖规划图内容, 优先选择图纸 图界应涵盖规划用地的全部范围 、 相邻用地的直接关联范围和该地名规划 图按规定应包含的规划内容的范围 。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GB/T 50001) 的 有关规 地名

37、规划图 图形尺寸与实际地形尺寸的比例关系, 每格的长 标绘位置应在图界的正下方 。 规划期限一致 , 现状地名图只标注现状年份, 应用公元 标注在图名的右侧或下方 。 现地名规划图的内容 ,位于规划图下方的一侧, 不覆盖 规划图内 图 A.0.4比例尺图式 地名现状 名称设计方案 总图和 、 署名、 优先选择图纸 上方 相邻用地的直接关联范围和该地名规划 的 有关规 每格的长 应用公元 规划图内20 容。 图例中的地图符号及条目应符合 城市规划参考图例 与 城市规划编制办 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图例应体现道路的等级和片区的划分。 7署名应为地名规划编制单位的全称,位于规划图的右下方。 8编制日期应

38、反映地名规划原版图纸完成的日期,位于署名位置的下方。 C.0.3 地名规划图 可分 为规格幅面的规划 图 和特 型 幅 面 的规划 图,图 幅规格应符 合下列要求: 1 直接使用 0号、 1号、 2号、 3号、 4号规格幅面绘制的图纸为规格幅面图 纸; 不直接使用 0号、 1号、 2号、 3号、 4号规 格幅面绘制的规划图为特型幅面 图纸。 2规格图幅宜符合下列的格式: 表 C.0.3-2:规格图幅( mm) 基本幅面 0 号 1 号 2 号 3 号 4 号 b l 841 1189 594 841 420 594 297 420 210 297 c 10 5 a 25 3 用 于 复 印的规

39、格图幅,可根据现有复印设备和材料规格选用。 4 特 型图幅的地名规划图宜有一边长与规格图纸的边长相一致 (一般为宽度 图 C.0.3-2规格幅面图纸尺寸示意 21 一致) 。 5 同 一 规划的图纸规格应一致。 C.0.4地名规划图图号顺序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宏观内容的图纸在前,微观内容的图纸在后; 2 基 础 图 在前,规划图在后; 3 现 状 图 在前,规划图在后。 C.0.5 地名规划图底 图 应使用叠加有城市规划方 案 的地形图,能 看清 原有地形、 地貌、地物等地形要素,以便确定地名原点和自然特征。 C.0.6 地名规划图应 以 不同颜色或不同粗 细线 条区分各级规划道 路。 以线条

40、粗细 区分时,应依次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 C.0.7 地名规划图中的文字、数字、代码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使 用 规 范 汉字,选用易认字体,不得使用篆体或美术字体。 2使用阿拉伯数字,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3 代 码 应 使 用 规 范 英 文 字 母 。 4笔画清晰、编排整齐,文字、数字、标点符号运用准确。 22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 便 于 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不同条款, 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 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或“须” ;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

41、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 反面词采用“不宜” 。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 可” 。 2条文中指 明应按 其 它有关标准 执 行的 写法 为:“ 应 符 合 的规 定”或“应 按执行” 。 23 引用标准名录 1外 语 地名汉字译写导则(GB/T 17693 ) 2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 ) 24 北京市地方标准 地名规划编制标准 编号 DB11/T XXXX2016 条文说明 25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规划准备 5 规划设计 6 规

42、划成果 7 报审与应用 26 1 总则 1.0.1 2009年 由 原 北京市规划委发布实施的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在 北京市地名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有效地指导了地名规划编制, 收到了较好 的社会效果。本 标准结合北京市地名规划工作的实际情况, 在 导则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深 化 、提 炼 、规 范 而 成。本 标准旨在为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提供有力的依 据,规划者可依据本标准, 对城市未来需要的新地名进行科学合理规划。 地名规 划作为城乡规划的专项规划, 与城乡规划同步, 本标准可使北京市地名规划编制 工作真正做到有章可依,实 现 指 导地名规划编制, 保护地名文化遗产、

43、传承城市 文脉、 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进而提高地名管理水平的目的, 促进北京成为国 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的建设。 1.0.2 本 条 规 定 了 本 标准的适用范 围。本标准将 作 为 北京市行政区 域 内地名规划 编制的技术标准。 其中地名的主要类型包括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片区, 道路, 桥 梁, 轨道交通车站, 公园、 广场、绿 地 等 城乡公共空间和其它类型的地理实体等。 地名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准备、规划设计、规划成果编制等方面。 1.0.3 地名规划编制的总 原 则以国 民经济与 社 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为 依 据,结 合城市改造和建设的现实需要, 着眼城市的长远发展。为 保 证

44、 地名规划编制目标 的实现,地名规划应遵循尊重历史、传承文脉,以 人为本、 照顾习惯, 全局把握、 规范有序, 立足服务、好找好记的原则, 符合中央提出的北京作为“全国政治中 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定位。 1.0.4本 标准的编制以地名管理条例(国发 198611号)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 民 行发199617 号) 、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京政发198346 号) 为依 据,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 27 2 术语 2.0.3通名 general terms of geographical names 通名为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

45、的词, 在地名中用来表示地理实体属性 或共性特点,即一类地理实体的通用名称,如长安街中的“街”即为通名。 2.0.4 专 名 specific terms of geographical names 专名为地名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词, 在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的个 性特点,即个体地理实体的专有名称,如长安街中的“长安”即为专名。 2.0.7 历史地名 historical geographical names 历史地名的含义, 一般来说分为两种: 一是指历史时期产生的地名; 二是指 历史时期曾经使用的地名。本 标准采用前者, 因为历史地名与历史建筑、历史文 化街区、历史文 化名城 等概念具

46、有 共 通性 , 它不 应 仅 指代 现 已不 再 使用 的地名, 而应更强调历史时期留传下来的地名及其内涵。 北京的许多老地名从古沿用至今, 反映着城市发展的历史文脉和地方特色, 是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能 因其仍在 使用, 而被排 除在历史 地名的 范畴之 外。 “历史 时期” 这 一概 念 一般指 新中国成立以前 (1949 年 10月 )的时期,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 对 新中国成立 后开始使用, 尤其是在特定时代背景下产生并已广为认知的地名, 也应视为历史 地名。 2.0.9地名文化遗产 cultural heritage of geographical names 地名文

47、化遗产是指承载一定区域内较丰富的历史文化、 地理特征和传统生活 方式等信息的地名。根据 2012年联合国第十 届地名标准化大会上形成的地名文 化 遗产保护鉴定标准,地名文化遗产的衡量主要 包括下列因素:1. 地名产生的 时 间 ; 2. 地名持续使用的时间; 3. 地名的珍稀程度; 4. 地名的纪念性特征; 5. 地 名的吸引力;6. 当 地 人 的 使 用 习惯。 2.0.11 片 区 district 片 区是人为划定的地名命名区域, 是由规划道路或自然地理实体围合的片状 地名命名区域。 片区概念在计划经济时代的规划中较为常用, 如 “劲松” 、“双榆 树” 等, 内部还可划分 为次一级的

48、片区如 “劲松 南里” 、“劲松北里” 等, 有较强 的指位性和实用性。如今,片区命名方法适用于有片区命名需求的新建区域。 28 3 基本规定 3.0.1 地名规划编制 应 包括规划准 备、规划设计 、 规划成果 编制三个阶段。其中 规划准备是地名规划的基础和前提, 即在规划开始阶段对规划区域进行全面的资 料收集与实地调查, 为地名规划编制提供依据。 规划设计是地名规划的主体部分, 即依据规划准备, 对规划区域的地名进行统一命名, 使地名在社会活动、 公众生 活中发挥空间指位、 寻址找路、传承文化的基本功能和作用。 规划成果是地名规 划的呈现方式,成果编制是用系统、清晰、美观的图文展示地名规划

49、。 3.0.2、3.0.3 地名规划应由市、 区人 民政府 负责 组 织 编制 或委 托 市规划国土委分 局组织编制。 地名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 由市、 区人民政府统 一 部 署 , 明 确 地名规划的 意图与 要求。市规划国土委分 局可自主 进行地名规划编制工作, 亦可委托相关机构组成规划编制组进行工作, 所委托机构可为城市规划、遗产保 护、 环境设计、文史研究等领域的规划设计院所、高 等 院 校 和 研 究 、咨询机构等。 规划编制组成员宜具有地名、 规划、历史、 地理 、 中文、社 会学等相关专业背景, 除市规划国土委分局、 规划编制组外, 应有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人员、 相关领域专 家及公众等多方 参与。 地名规划编制完成 后 ,须 经过征 求政府 相关部门(公安、 交通、交 管 、市 政、民政、 规划、 建设、 园林、 邮政、 消防等) 意见, 相关领域 专家 (地名、历史、 地理、 规划、文 化 、艺 术 、民 俗 、方 志 等 )评 审 ,对 社 会 公 示 和 报审批准等环节,方 可 对 社 会 公 布使用,实 现 地名规划编制过程的公开、 透 明和科学决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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