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奶牛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第5 部分:卫生防疫 Specification of Dairy Cattle Feeding Management Technology Part1: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Animal Health ICS 65.020.30 B 41 备案号:21151-2007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 DB11/T 150.52007 2007-08-13发布 2007-12-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150.52007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防疫 1 3.1 疾病防治方针.
2、 1 3.2 人员防疫. 1 3.3 防疫要求. 1 3.4 牛只转运要求. 2 4 免疫 2 4.1 免疫要求. 2 4.2 强制免疫. 2 5 检疫 2 5.1 结核. 2 5.2 布病. 2 5.3 副结核. 2 5.4 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的血清学检查 . 2 5.5 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的血清学检查 . 2 5.6 其它疫病. 2 6 卫生消毒 2 6.1 消毒种类. 2 6.2 消毒前的准备. 3 6.3 消毒方式. 3 6.4 场所消毒. 3 6.5 牛场消毒. 3 6.6 常用消毒药品. 3 6.7 消毒记录. 4 7 用药规则 4 7.1 基本要求. 4 7.2 使用兽药时应遵循的
3、原则. 4 8 疫情上报 5 8.1 疫情报告责任. 5 8.2 疫情报告形式. 5 9 隔离、封锁及解除 5 9.1 隔离. 5 9.2 封锁及解除. 5 10 无害化处理 6 11 报告与记录 6 DB11/T 150.52007 II 前 言 DB11/T 150奶牛饲养管理技术规范为北京市地方系列标准。本标准分为五个部分: 第 1 部分:育种; 第 2 部分:繁殖; 第 3 部分:饲养与饲料; 第 4 部分:卫生保健; 第 5 部分:卫生防疫。 本部分为 DB11/T 150 的第 5 部分。 本部分由北京三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部分由北京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养殖业分会归口。
4、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三元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刘文奇、张振新、刘巧香、刘洪峰、王亚庆、张振山。 DB11/T 150.52007 1 奶牛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第5 部分:卫生防疫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荷斯坦奶牛的防疫、免疫、检疫、卫生消毒、用药规则、疫情上报、隔离、封锁及 解除、无害化处理、报告与记录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北京市所属奶牛场、种公牛站等单位的卫生防疫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5、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DB11/T 150.42002 奶牛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第 4 部分:卫生保健 兽药管理条例(2004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05 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1992 年版)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2001 年) 3 防疫 3.1 疾病防治方针 预防为主、防重于治。 3.2 人员防疫 各类人员应按照 DB11/T 150.42002中第 6 条的要求进行。 3.3 防疫
6、要求 3.3.1 消毒设施及用药应符合 DB11/T 150.42002 中第6.1.1 条的要求。车辆出入口消毒池尺寸: (630.3)m(长宽深)。池内保持有效的消毒液量及浓度,一般用 2%的氢氧化钠或 1:800 倍的消毒威。门口应配备高压消毒枪,对进场车辆进行消毒。 3.3.2 建立外来人员及车辆出入登记制度。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奶牛场不得参观。 3.3.3 生产区与生活区间应隔离分开,并设立更衣室。更衣室应清洁、无尘埃,具有紫外线灯及衣物 消毒设施。职工进入生产区,应洗手消毒,穿戴工作服,并穿过消毒间。 3.3.4 奶牛场员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患传染性疾病应及时离场。新
7、招员工应经健康检查, 合格后方可上岗。 3.3.5 奶牛场员工家中不得饲养偶蹄动物。兽医不能对外行医,人工授精员不能对外进行配种工作。 在奶牛场不得饲养其它种类的畜禽,不得将畜禽或其产品带入场区。 3.3.6 运动场无积水、积粪、硬物及尖锐物。饮水池保持清洁无沉积物。排水沟保持畅通无杂物,定 期清除杂草。 3.3.7 奶牛场专设供粪车等污染车辆通行的道路。在下风口设立堆放牛粪场所,定期喷洒杀虫剂,防 止蚊蝇孳生。 3.3.8 死亡牛只接触过的器具及其被污染的场所应严格清洁消毒。 DB11/T 150.52007 2 3.3.9 淘汰及出售牛只应经检疫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场。 运牛车辆经过
8、严格消毒后方可进入 指定区域装牛。 3.3.10 奶牛发生疑似传染病或附近养殖场出现烈性传染病时, 应立即采取隔离封锁及其它应急措施。 3.4 牛只转运要求 3.4.1.1 转运的应是健康牛只,并持有政府职能部门的检疫合格证明。 3.4.1.2 转运车辆进场前和转运完成后要全面消毒。 4 免疫 4.1 免疫要求 4.1.1 为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应有计划地对健康奶牛进行免疫接种;当发生传染病时,为迅速 控制和扑灭传染病的流行,应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尚未发病的易感牛只进行紧急免疫。 4.1.2 疫苗应按规定保存,注射时如遇瓶盖松动、破裂、瓶内有异物或凝块应弃用。 4.1.3 免疫时应做好详细记录
9、:疫苗生产厂家、批号、操作人员等。首次免疫牛只应及时佩带免疫耳 标。 4.1.4 注射所用的针头、 针管等器具应事先进行消毒。 注射部位经剪毛消毒后注射疫苗, 不得 “飞针” 方式注射,注射时针头逐头更换,一个注射器不得供两种疫苗使用。 4.1.5 注射量严格按照疫苗说明进行。 4.1.6 注射疫苗时,应备足肾上腺素等抗过敏药;凡患病、瘦弱及临产牛(产前 10d-15d)缓注疫苗, 待病牛康复、体况恢复及产后再按规定补注。 4.1.7 疫苗包装容器使用后应焚烧深埋。 4.2 强制免疫 4.2.1 口蹄疫 按照北京市“北京市重大疫病防治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4.2.2 炭疽 凡六月龄以上的牛每
10、年春季均需皮下注射二号炭疽芽孢苗一次(注射时应用 1215 规格针头)。 5 检疫 5.1 结核 应按 DB11/T 150.42002第 6.1.9 进行检疫和处置。 5.2 布病 应按DB11/T 150.42002第6.1.10进行检疫和处置。 5.3 副结核 每年对三月龄以上的牛进行一次副结核检疫,检疫规定与结核检疫相同。 5.4 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的血清学检查 应按DB11/T 150.42002第6.1.11进行检疫和处置。 5.5 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的血清学检查 应按DB11/T 150.42002第6.1.11进行检疫和处置。 5.6 其它疫病 其它疫病检疫按上级防疫主管部门安排
11、进行。 6 卫生消毒 6.1 消毒种类 6.1.1 日常消毒 奶牛场应每月进行一次全场大消毒;运动场、牛舍、挤奶厅、饮水器、采食槽每周消毒一次。 DB11/T 150.52007 3 6.1.2 临时消毒 有疫病发生时,每周进行两次全场的大消毒;运动场、牛舍、挤奶厅、饮水器、采食槽每日消毒 一次;有可能被病畜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用具或其他物品使用后及时消毒。 6.1.3 终末消毒 疫病发生后,在解除隔离、封锁前,对全场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毒。 6.2 消毒前的准备 6.2.1 消毒前应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病畜的粪便、接触的褥草、饲料应焚烧处理。 6.2.2 应选用对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
12、有效的消毒药品。 6.2.3 应使用喷雾器、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用具消毒。 6.3 消毒方式 6.3.1 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6.3.2 圈舍、场地、道路等,应采用喷洒方式消毒。 6.3.3 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或焚烧的消毒方式。 6.3.4 粪便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的消毒方式。 6.3.5 饲养、兽医、繁殖、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等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 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药物蒸、紫外线等方式处理。紫外线消毒时间 5 分钟。 6.3.6 办公区、饲养人员宿舍、公共食堂等
13、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 6.4 场所消毒 6.4.1 牛场生产区应设两条通道即净物通道和污物通道, 人员、 车辆、 运送饲料等进出场走净物通道, 运送牛粪等污物进出场走污物通道。所有通道都设置消毒池,配备消毒用具。外来车辆进出大门,应 对车体四周实施喷雾消毒,随车人员应用 0.2%的次氯酸钠溶液洗手后清水冲洗,并在大门通道用紫外 线灯消毒。 6.4.2 运动场内应定期铺垫干沙土。经阳光暴晒或喷洒消毒液后方可铺垫。运动场消毒药应用氢氧化 钠、过氧乙酸和消毒威交替使用。 6.4.3 牛场水源为清洁饮用水,饮水槽(碗)夏季每天刷洗一次,冬季每周刷洗一次。饮水槽(碗) 可使用消毒威或次氯酸钠溶液消毒
14、。 6.4.4 牛舍、采食槽每天至少清理一次,清理后消毒。 6.4.5 产房用具每次用过后应清除污物并用消毒药液浸泡消毒, 产房应每天清理消毒。 6.4.6 犊牛岛消毒: 保持犊牛岛内干燥,每批犊牛转出后进行彻底消毒。饲料盘和喂奶桶于每次喂食 后用清水冲洗干净。 6.4.7 道路、饲料间及办公区和员工宿舍应喷洒消毒,室内也可用紫外线灯照射消毒。粪场每半月消 毒一次。 6.4.8 定期进行全场的灭鼠,宜每年两次。 6.4.9 定期进行全场的灭蝇,蚊蝇滋生季节,宜每周一次。 6.5 牛场消毒 6.5.1 牛舍 6.5.1.1 牛舍要经常打扫,保持干净、干燥,定期灭鼠、灭蚊蝇。 6.5.1.2 牛舍
15、定期消毒,每周一次。 6.5.2 卧床 6.5.2.1 保持卧床清洁、平整,垫料充足。 6.5.2.2 定期消毒,每周一次。 6.5.3 牛体 刷拭牛体,保持牛体干净、卫生,定期修剪牛尾。 6.6 常用消毒药品 DB11/T 150.52007 4 常用消毒药品及使用见表1。 表1 常用消毒药品及使用 名称 浓度 使用方法 适用范围 氢氧化钠 2%-3% 配制成相应浓度溶液后喷洒使用。 牛舍内外环境、门口消毒 池 专用乳头药浴液 按使用说明 按使用说明 乳头药浴消毒 碘伏 0.1%-0.2% 配制成相应浓度溶液后浸泡乳头。 乳头药浴消毒 次氯酸钠 0.1%-0.2% 配制成相应浓度溶液后浸泡或
16、喷洒。 场地、人员消毒 氢氧化钙 10%-20% 加水配成10%-20%石灰乳液,粉刷牛舍的墙壁。 墙壁、牛舍 过氧乙酸 0.3%-0.5% 用于牛舍、食槽、墙壁、通道和车辆喷雾消毒, 0.1%的溶液可用于带牛消毒。 环境消毒 消毒威 1:200-1:800 常规消毒配制比例为1:800;疫病期间特定消 毒配制比例为1:200;饮水消毒(310)g/t 牛舍、器具、车辆、牛只 体表、饮水消毒 高锰酸钾 0.1%-5% 0.1%溶液用于饮水消毒;2%-5%水溶液可用于 浸泡、洗刷塑料、玻璃器具等,用于外伤的消 毒。 饮水及器械消毒 碘酊 5% 配制成相应浓度溶液浸泡新生牛脐带及处理 外伤。 新生
17、牛脐带及处理外伤 酒精 75% 配制成相应浓度溶液用于器具表面、牛体表面 擦拭、浸泡消毒。 表面、牛体表靠消毒 新洁尔灭 0.1%0.2% 制成相应浓度溶液浸泡助产器械和清洗、消毒 临产母牛及产后母牛后躯。 器械、牛体 硫酸铜、 福尔马林 4% 制成相应浓度溶液后喷洒或浸泡牛蹄。 蹄浴液 6.7 消毒记录 6.7.1 消毒计划应由兽医拟定,由防疫人员执行。 6.7.2 及时记录消毒过程,包括消毒药品名称、用药量、浓度、消毒方法、时间、地点、面积、人员 等情况。 7 用药规则 7.1 基本要求 兽药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 兽药质量标准, 兽用 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
18、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所用兽药应来自 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 兽药的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7.2 使用兽药时应遵循的原则 7.2.1 允许使用国家规定的消毒防腐剂。 7.2.2 允许使用疫苗预防疾病,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7.2.3 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收载的中药材, 中药成方制剂。 7.2.4 允许在临床兽医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 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
19、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 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7.2.5 允许使用的抗菌药、抗寄生虫药和激素类药。使用中应注意: a) 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DB11/T 150.52007 5 b) 停药期应遵守药品使用规定的时间; c) 允许使用国家兽药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微生物制剂。 7.2.6 不得使用的激素类药、具有雌激素类样作用的物质、催眠镇静药和肾上腺激素类药等兽药。 7.2.7 不得使用致畸、致癌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7.2.8 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7.2.9 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药物或已被淘
20、汰的兽药。 7.2.10 各饲养场按规定用药,开具处方,建立并保存全部记录。包括所用药品商品名称和有效成分, 剂型剂量,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时间,疗程及停药时间等。 8 疫情上报 8.1 疫情报告责任:发现疫情时应立即向上级单位及政府职能部门报告。上级单位应立即赴现场进行 诊断,并提出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 8.2 疫情报告形式:逐级上报。 9 隔离、封锁及解除 9.1 隔离 9.1.1 病牛 在临床中发现或检疫中检出的病牛或可疑感染奶牛应立即进行隔离饲养。隔离场所应选择偏僻、 不易散播病原体、便于消毒的场所或房舍,并设专人饲养。对于危害严重、无治疗价值的奶牛在确诊 后
21、应立即扑杀、进行无害化处理。 9.1.2 可疑感染奶牛 无任何病状但与病牛及其污染物有过明显接触及血清学和变态学反应诊断为可疑的奶牛为可疑感 染奶牛,这类牛可与病牛分开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间可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或药物预防。隔离观察期 间发现临床症状或经检疫诊断为阳性的奶牛应视为病牛,应移至病牛群隔离。经一定时间的隔离观察 不发病,在对牛体和环境彻底消毒后,可解除隔离。 9.1.3 假定健康奶牛 疫区内没有与病牛接触、邻近牛舍饲养、检疫中呈现阴性的奶牛为假定健康奶牛。对这类奶牛应 立即进行免疫接种,加强饲养管理及防疫消毒措施,必要时可根据情况转移到安全地方饲养。之后再 无新的可疑病例出现,假定健康
22、奶牛应转为健康奶牛饲养管理。 9.1.3.1 隔离区域的消毒与防护 隔离区域应实行临时消毒,解除隔离后实施终末消毒。对人畜共患的传染病要注意有关人员的防 护。 9.2 封锁及解除 当暴发流行快、危害大的一类传染病时,奶牛养殖者应立即上报政府职能部门,划定疫点、疫区 和受威胁区,对疫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区域应采取以下措施: 设立明显标志,禁止人、牛、车辆出入疫点,特殊情况下的人员出入疫点要经过批准,并严 格消毒; 对病、死牛和同群牛进行扑杀、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实施严格的临时消毒; 疫区交通路口设消毒站和监督哨卡,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易感动物不得出入疫区、 不得将畜产品及可能被污染的物
23、品运出疫区; 受威胁区及疫区内非疫点的易感动物应进行检疫和紧急免疫接种。 疫区内最后一头病牛痊愈或扑杀,14d 后再无新病牛出现,经终末消毒后,报请政府职能部门批 准解除封锁。 DB11/T 150.52007 6 10 无害化处理 10.1 废弃牛奶要经过消毒后按 GB 8978中的规定处理。 10.2 病死尸体的处理执行 GB 16548 的规定。 10.3 粪便的处理要执行 GB 7959 的规定。 10.4 生活区的污水不能流向生产区,各种污水按 GB 8978 中的规定处。 11 报告与记录 11.1 疫情报告内容: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症状、实验室初步诊 断结果,生产和免疫记录,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记录由报告疫情 发生单位长期保存。 11.2 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填写“官方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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