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080.30 A12 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859 2012 医疗机构太平间殡仪服务规范 Funeral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mortuary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2012 - 05 - 07发布 2012 - 09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8592012 I 目 次 目次 I 前言 .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设施设备与环境要求 . 2 5 从业人员要求 . 3 6 服务要求 . 3 7 档案管理
2、要求 . 4 8 监督与投诉处理 . 5 参考文献. 6 DB11/T 8592012 II 前 言 本规范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北京市民政局组织实施。 本规范起草单位:民政部培训中心、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殡葬协会。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姜晓刚、章林、裴春悦、徐 海莲 、杨 丽 、 翟媛媛 、 郑翔宇 、 亓 娜 、 李勇 、周军 、刘森 、白保玉 、王 卉。 DB11/T 8592012 III 引 言 为 规范并 加强 北京市 医疗机构太平间建 设与管理 ,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太平间 的殡仪 服务 功能,统筹 解
3、决医疗机构太平间 与医疗秩序 、 周边 环境的 关系,构建 殡葬与 医疗卫生 、 社 会 生活 的和 谐环境 ,维护 公共卫生安全 和社 会稳 定,保障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 法 规、 标准 和规范 ,结合北京 市实际,制 定本规范。 本规范 是有关 部门对医疗机构太平间 殡仪 服务 活动进行监督、 检查 、控制 、评价的 依据 。DB11/T 8592012 1 医疗机构太平间殡仪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医疗机构太平间应具 备的殡 仪服务设施设备、环境 保护 要求 ,以及 开展 殡仪 服务的从 业人员、殡 仪服务 技术、档案管理、服务监督 等要求。 本标准 适用
4、 于北京市 行政 区域内 医疗机构太平间 开展 殡 仪服务 活动, 殡仪 馆、殡 仪 服务 站等 殡仪 服 务设施 内的 遗体暂存场所可 参照本 标准 执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 必不可少 的。 凡是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 仅所注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凡 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 有 的修改 单)适 用于 本文件。 GB 3095 1996 环境 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2008 声环境 质量 标准 GB 15982 1995 医院 消毒 卫生标准 GB 18083 2000 以 噪声污染为 主的 工业 企业 卫生 防
5、护距离 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 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 GB 19053 2003 殡仪 场所致病菌 安全 限值 GB 22337 1996 社会 生活 环境 噪声排放 标准 GB/T 26374 接运遗体 服务 JGJ 124 1999 殡仪 馆建筑 设 计规范 MZ/T 018 2011 殡仪 接待 服务 MZ/T 019 2011 遗体 保存 服务 MZ/T 020 遗体告别 服务 WS/T 313 医务人员 手卫生 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文件。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institutions 依法定 程序 经登记取得 医疗机构 执业 许可证而
6、 设 立 的从 事疾病诊断 、 治 疗活动 的卫生机构 的总 称 。 包括 医院 、卫生 院、 急救站等 。 3.2 太平间 mortuary 医疗机构 或殡 仪服务设施 内用于临时存放遗体 的场所 。 DB11/T 8592012 2 3.3 噪声敏感建筑物 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医疗机构 、学校 、机关 、科研单位、 住宅 等需 要保 持安静 的建 筑物 。 注:改写GB 22337 1996, 定义3.2 。 4 设施设备与环境要求 4.1 设施设备要求 4.1.1 太平间 规模 应根据医疗机构 性 质、规 模、 财力 、病 床数量 、遗体临时存放 和殡 仪
7、活动 实际 需求 进行综 合平 衡后确 定, 遗体 停 放数宜 按总病 床数的 2%计算 。 4.1.2 太平间 的内 部平 面布置 和通道形式 应功能 流程 短捷 ,可选 用尽端布置 、中心 布置、 侧向布置 或 环状布置 中的 一种 ,建 成 以 遗体 冷冻 (藏) 室为 中心 , 包括值 班室、 客户 等 候室、 工作 人员 更衣室 等辅 助 用 房且自成 体系 的功能 区域。 根据 殡仪活动 需要 可设置 依托 太平间 的遗体防 腐整容室 、 遗体告别室等 相 关 设施。 4.1.3 太平间 的设备 应符 合国家 相关的 质量 要求 ,选 用环 保节能 型的设备、用 品和 材料, 便于
8、 清洗 、 消毒。 4.1.4 遗体冷冻 ( 藏) 室 应根据 冷冻( 藏)设备的规 格 、遗体存放量和 操作 空间进行 设 计, 遗体 冷冻 (藏) 室与主要 入口处应 设遗体接 收 间, 其最 小 边长 不 应小 于 4.0m。 遗体 冷冻 ( 藏) 设备 最高一层存 尸抽屉 的下 沿高度 不宜大 于 1.30m。 4.1.5 开展遗体防 腐整容 服务的 太平间, 防腐整容室 的使 用面积 不宜小于 15。 防 腐整容室 与遗体 冷 冻 (藏 ) 室宜 设内 门相通 并设置缓冲 间, 防止 病原 体的传播 和扩散 。 防 腐整容室内 的洗 涤池 和操作台应 阻燃、 耐腐 蚀、 易冲洗 。
9、洗 涤池 应采 用非 手动 开关, 并 应防 止污水 外溅 。 防 腐整容操作 台的 一端 应安装 水 池 ,另 一端 应有 冲洒装 置。 4.1.6 遗体整容整形 的美容 工具 、理发 工具、 胡刷 等应分 开使用 ,用后 应消 毒,不 应检出 大肠菌 群和 金黄色葡萄球 菌。 清洗 消毒 后 的工 具应分 类存放 。 4.1.7 开展遗体告别 服务的 太平间, 告别 室的 使用 面积 不宜 少于 25,应 单 独配 备告别室 预备 间和 客 户休息 室。 4.1.8 太平间应 设手 卫生 设施并 配备非 接触 式洗 手设备、 烘手器 、机 械通 风装 置。 值班室 、客户 等候 室 、 工
10、作 人员 更衣室 应有消 毒 设备。 4.1.9 太平间应 设给 水、 排水 设施并采 用防 腐蚀 排水 管道 ,排水 管道 内径 不应 小 于 75mm。 4.2 环境要求 4.2.1 太平间 各功能 用房宜 有自 然通风 和天然采光 ,设 置机 械 通风 的功能 用房 ,房 间换气 次数 应符 合 JGJ 124-1999第 8.3.4条 的要求。 太平间 室内 环境 空气应 达到 GB 159821995 第 4.1条类 环境要求 , 物体表 面应 符 合 GB 190532003 第 3.2条要求 ,太平间室 外环境 空气 应符合 GB 3095 1996二级 标准。 4.2.2 客户
11、休息 室、 告别 室、 值班室等 用房 菌类 安全 限值 应符 合 GB 190532003 第 3.1条 的要求。 遗 体冷藏室 、防 腐整容室 内空气和 常用 器具 的菌 类安全 限值 应符 合 GB 19053 2003第 3.2条的要求。 4.2.3 在 太平间 开展 殡仪活动 产生 的 噪声不 应影响 周围 噪声 敏感 建筑物内 的正常 活动 。 太平间 产生 的 噪声应 符 合 GB 22337 1996第 4.1条和 GB 3096 2008第 5.1条的 1类 声环境 功能 区要求 ,排放 源边 界噪声 昼间 不应 大 于 55 dB, 夜间 不应 大于 45dB。 4.2.4
12、 太平间 污水 处理的 卫生标准应符 合 GB 15982 1995第 4.4条的要求 , 污水 中细 菌菌 落总 数应 符 合 GB 15982 1995第 4.1.1条 的要求 ,致病 性微 生 物应符 合 GB 159821995 第 4.1.2条 的要求。 DB11/T 8592012 3 4.2.5 太平间 污水 的排放 应按照 GB 18466的相 关要求 进行。 4.2.6 殡 仪活动 废 物与 垃圾 的分 类、收 集、存放 与处 置 以及 遗体防 腐整容 产生 的 废弃 物 应按照医疗 废 物 进行 处理。 4.2.7 遗体存放 、 消 毒、 防腐整容 、 更衣 等用 房均 应
13、进行卫生防 护并 应符 合 GB 19053 2003第 4章的 要求,应 采取防 蚊、 防蝇 、防雀 、防 鼠以及 其他 动物 侵 入的 措施。 5 从业人员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在 太平间 从事 殡仪 服务的从业人员 ,应 持有 与职 业活动相 对应 的殡 仪服务员、 遗体接运工 、遗 体防腐 师、 遗体 整容 师国家 职 业资 格。 5.1.2 太平间 从业人员 应有 良好 的殡葬 职业 道德 和服务 意识 , 遵纪守 法, 尽职敬 业, 善 待逝 者, 尊重 客户,维护 殡葬 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 5.2 人员配备要求 5.2.1 太平间 开展遗体暂存 业务 ,具备殡
14、仪服务员、 遗体接运工 国家 职业 资格 的从业人员 均不 宜少于 2人。 5.2.2 太平间 开展遗体防 腐、 整容 业务 ,具 备遗体防 腐师 、遗体 整容 师国家 职业 资格 的从业人员 均不 应 少于 1人。 5.2.3 太平间 开展遗体告别 服务 ,具备殡 仪服务员 国家 职业 资 格的从业人员 不应 少于 1人。 5.2.4 根据业务 需要 可配 备心理 咨询人员 或社 会工 作专 业人员。 6 服务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依 托 太平间开展 殡 仪服务 ,不应 影响周 围居 民正常 生活和 妨碍周边公共 交 通, 且 不应 干扰 医疗 机构的 正常 医疗秩序 和病区
15、休 养秩序 。 6.1.2 太平间 从业人员 应 主动 介绍 服务 项目、 工作流 程 和收 费标准,回答 客户 提出的 相 关业务问题 , 执 行 殡仪 服务 确认 制度 。 6.1.3 殡 仪 服务从业人员 进行 殡仪 服务 接待工 作应 符合 MZ/T 018的相 关要求。 6.1.4 太平间 从业人员 应 按 WS/T313相 关要求 做好 个人 卫生 防 护。 6.1.5 对 因 鼠疫 、 霍乱 的 甲类 传染病, 炭疽、 麻风 、传染 性非典 型肺炎 、人 感染高 致病性 禽流感 等传 染性强 、 危害 性大 的传 染病死亡的 遗体 , 不 应在 太平间及 其 附属 设施 内存放
16、和举 行告别 仪式 等殡 仪活动, 太平间 从业人员 应立 即通 知殡仪 馆用 专用 遗体接运 车运走 并及 时火化 。 6.2 接运遗体 6.2.1 太平间 殡仪 服务 开展接运遗体服务 应符合 GB/T 26374相 关要求。 6.2.2 太平间 殡仪 服务人员 应根据 病 患者 遗体所 在病 房, 选择人员 稀疏 的接运遗体 路线。 6.2.3 太平间 殡仪服务人员 应核 对、识 别死亡 医学 证 明书 ,确 认 是否 对传 染 性疾病遗体 进行了 必 要的防 疫处理。 6.2.4 接运遗体 应遵守 医疗机构有关卫生 防疫 的规定 , 减 少病原 体的 扩散 。 接运 非传 染 性疾病遗
17、体时 , 工 作 人员 应佩戴 口罩 、 手 套; 接运 传染 性疾病遗体时,应根据 不同 传染病 管理的 相关要求 做好 个人 防护。 DB11/T 8592012 4 6.3 遗体存放 6.3.1 太平间 管理员 应确 认遗体 进、出 太平间 时的 标记 ,并设登记 簿分 别登记 。 6.3.2 移 入 太平间 存放 的遗体 ,其存放时 间不 宜超过 72小 时。 6.3.3 宜使用 消毒 剂和 卫生 敷料 对遗体 进行消 毒和 清洁 处理。 6.3.4 停 放 过遗体 的空 间应进行消 毒 处理 , 无 传染 性疾病遗体存在 时可 采用 通风换 气法进行消 毒处理。 对 可 能受 到病
18、原体污染 的物 品 和场所 进行 预防 性消 毒,遗体 从太平间 运出 后,应立 即对 遗体 冷冻 (藏 ) 设备进行 终末 消毒 。 6.3.5 遗体保 存质量 应符合 MZ/T 019 2011第 7.2条的要求。 6.4 遗体防腐 6.4.1 根据遗体防腐 保存的 时间 长短, 可选择 冷藏 (冻)或 药 物防 腐 方法 。冷藏( 冻)防 腐保存遗体 应符 合 MZ/T 0192011 第 6.3.2条的要求 ,药 物防 腐保存遗体 应符 合 MZ/T 019 2011第 6.3.3条的要 求。 6.4.2 应根据 死亡时 间、年龄 、死亡原 因等遗体 情况 和环境 因素 、保存时 间等
19、 实 际,制定并实施 合理 的表面 、灌 注、 注射 等防 腐操作 。 6.4.3 应根据 遗体的 体重、 腐败 状态、环境温 度和要求保 存的期限 确 定遗体防 腐 药剂 用 量、用法, 一 般情况 下遗体防 腐液 的用 量为 40 60ml/kg体 重。 6.4.4 采 用 物理、 化学 或两 者相 结合的 方法进行 遗体防 腐,应 确 保 遗体 腐败 与遗体 自溶停止 或被抑 制, 防腐后 的遗体 在防 腐期限内不应 出现 自溶 、腐 败、 尸绿、 尸臭 、肿胀 、脱 水等 现 象。 6.5 遗体整容 6.5.1 应根据 客户 要求 ,对 遗体 进行清 洁、 美容 化妆 、整容整形 和修
20、 复塑 型等 殡仪 操作。 6.5.2 整容服务 时 应尊重逝 者人 格尊严 、民族习俗 与宗教信仰, 文明操作 。对 宗教饰 物 、假 发 和眼镜 等遗体 随身 物品 应妥 善保 管,服务 操作 完成后 放回 原位。 6.5.3 整容操作 前应对 遗体 进行 局部或 全身 清洁 消毒 。 6.5.4 遗体面 部的 整容 ,应 符合生 前的 容貌 ,眼 口闭 合。 6.5.5 对 遗体 头面 部、 体腔 、肢 体或器 官缺损 部位 进行 整容整形 和修 复塑 型,应 接近 逝 者生 前状 态。 6.6 遗体告别 6.6.1 太平间 殡仪 服务人员 可根据 客户 意愿 引导 、协 助、组织或 主
21、持 遗体告别等 殡仪活动 。 6.6.2 遗体告别 服务前 应先 由客户 遗体 核对 、确 认服务。 6.6.3 遗体告别 服务 应符合 MZ/T 020的相 关要求。 6.6.4 遗体告别 活动结 束后 ,应对 告别 室进行 清洁 和消 毒。 7 档案管理要求 7.1 文件要求 7.1.1 太平间 殡仪 服务人员 应按照 MZ/T 018 2011第 6.4条 、 MZ/T 019 2011第 7.4条的要求 ,在 殡 仪 服务 过程 中收 集并 整理 具有保 存价 值的 各种 载体 和 形式 的历史 记录 。 对 收 集到的 有关 文件和 凭证 进 行 整 理后形成 档案 ,并 确定档案的
22、 保管 期限 ,划 定档案密 级。 7.1.2 太平间 殡仪服务 机构应及 时建立 殡仪服务档案 ,加强有关法律文 书、 技术文 书、服务档案 等文 件的管理 ,不 应丢失 、篡 改、隐匿 或者 擅自 销毁 。 DB11/T 8592012 5 7.2 记录要求 7.2.1 太平间 殡仪服务人员 应详 细、准 确地记 录太平间所 提供的 各项殡 仪服务 , 填写 记 录文件时 ,应 字迹清 晰、 内容 翔实。 7.2.2 太平间 殡仪服务 机构应建 立遗体 交接单和 登记 卡 ,标 明 逝者 姓名 、性 别、身份 证 号码 、 住址 、 死亡时 间和 原因 、随身 衣物 、 家属 姓名 、联
23、系电话 等基本 信息 ,登记 卡应 随遗体贴身 放置 。 7.2.3 太平间 殡仪服务 机构应建 立殡仪 服务确 认制 度,殡 仪服务 确认单 标明 逝者姓名 、性 别、身份 证 号码、服务 项目 等基 本信 息,客户 应在 殡仪 服务 确认 单 上签字 确认 。 7.3 保管要求 7.3.1 太平间 殡仪服务 机构应 妥善 保 管 死亡 医学 证明书 复印 件、遗体 保存通 知单 、遗体接 收 登记表 、 遗体 状况 登记 表 、 丧 事承办 人签名 的殡 仪 服务确 认单、 丧 事承办 人的 有 效身份 证件 复印 件等 文 件材料 。 7.3.2 殡 仪 服务文件 材料 应在 相关 手
24、续办 理完毕 后 10个工作 日内 整理归档 , 归档的文件 材料 应齐 全完 整,照 片或 者复印 件应 图文 清 晰。 7.3.3 档案保 管应符 合防盗 、防 火、防 虫、防 鼠、 防潮、 防尘、 防高温 等要求 ,保 持适宜 的温度 和湿 度,保 证档案的 安全 。 8 监督与投诉处理 8.1 服务监督 8.1.1 太平间 殡仪 服务 机构应按 MZ/T 018 2011第 7章、 MZ/T 019 2011第 8章的要求,对 殡仪 服 务 质量 进行 自我 评价 和改 进。 8.1.2 太平间 殡仪服务 机构应 执行公示 制度, 在服务 场所 显著位 置公示 服务 内容、服务程 序、
25、服务规 范、收 费标准 、文件 依据 、监督 电话 等信 息, 广泛 接受社 会监督。 8.2 投诉处理 8.2.1 太平间 殡仪服务 机构应 按照投诉 工作的处理 程序受 理客户 投诉请 求,对 客户 的投诉 ,应自 接到 投诉之 日 起 10 个工 作日内 提出处理 意见 并答 复客户 。 8.2.2 投诉人 对有关 投诉事 项办 理情况 的查询 ,除涉 及国家 秘 密、 商 业秘 密、 个 人隐 私 的事 项 外,太 平间殡 仪服务 机构应 如实 答复。 8.2.3 在 处理投诉 工作 中, 与投诉人或 者投诉 事项 有直 接利 害 关系 的工 作人员 应回 避。 DB11/T 8592
26、012 6 参 考 文 献 1 GB 8978 污水 综合 排放标准 2 GB 9666 1996 理发 店 、美 容店 卫生标准 3 GB 123482008 工 业企业 厂界 环境 噪声排放 标准 4GB 50016 建筑 设计防 火 规范 5 GB 18485 生活 垃圾焚烧污染 控制标准 6 GB/T 24441 2009 殡葬服务从业人员 资质 条件 7 JGJ 49 综合医 院建筑 设 计规范 8WS/T 311 2009 医 院隔离技 术规范 9 殡葬管理 条例 1997-7-21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国务 院 10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 办法 ( 民 发 201064 号) 2010-12-3 民政部、 国家 档案局 11 北京市殡葬管理 条例 2001-8-3 北京市人民 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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